1、 版權聲明版權聲明 本本報告版權屬于報告版權屬于 IMTIMT-2020(5G)2020(5G)推進組推進組,并受法律保護,并受法律保護。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本報告報告文字或者觀點的,文字或者觀點的,應應注明注明“來源:來源:IMTIMT-2020(5G)2020(5G)推進組”推進組”。違反上述聲明者,。違反上述聲明者,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編制說明編制說明 本白皮書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組織撰寫,本白皮書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組織撰寫,I IMTMT-2020(5G)2020(5G)推進組推進組知識產權工作組成員大力支持,如有不當知識
2、產權工作組成員大力支持,如有不當之處煩請各位讀者不吝指正。之處煩請各位讀者不吝指正。摘摘 要要 當前,以 5G 等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蓬勃發展,加速推進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隨著移動通信技術在5G+產業的廣泛應用,移動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也逐漸蔓延到5G+產業,并引發全球范圍內一系列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訴訟,因此圍繞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及政策環境的研究,對我國5G+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本報告從 2022 年到 2023 年 6 月重點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環境出發,系統總結各國標準必要專利規則發展趨勢,對智能終端、智能網聯汽車、音視頻領域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最
3、后提出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良好行為規則的構建思路。本報告的主要觀點如下: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環境呈現復雜化、國際化、差異化特點。5G 智能終端領域,部分產業主體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專利池模式也在進行積極探索,仍需防范 NPE 風險;智能網聯汽車領域,專利池許可大洗牌,部分零部件供應商也在尋求單獨許可;音視頻領域,高收費、重復收費模式仍將延續至 VVC 技術。各國明確標準必要專利的戰略意義并積極開展規則布局。美國優化標準必要專利市場競爭環境,歐洲地區構建一體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日本產業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指導產業主體開展標準 必要專利許可實踐活動,中國積極貢獻標準必要專利治理智慧
4、。重點領域全球標準必要專利典型司法案例對產業主體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起到指導作用。英國法院通過蘋果 Optis 案再次強化審判邏輯,美國法院通過大陸 Avanci 案明確專利權人具有許可層級選擇權,德國法院通過 GE、杜比訴 Vestel 案認為重復收費不符合 FRAND原則。在此情況下,我國應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規則,為企業的許可實踐活動提供指導,同時也為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提供有益探索。第一,明確細分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搭建產業溝通平臺。第二,發揮產業主體積極性,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的行業共識。第三,完善司法治理規則,打造產業發展新格局。目目 錄錄 一、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環
5、境.1(一)智能終端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頻發.2(二)物聯網、智能網聯汽車領域仍以專利池許可為主.5(三)音視頻領域高收費、重復收費將延續至 VVC 技術.7 二、各國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動向.10(一)美國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導向與產業環境息息相關.10(二)歐洲地區不斷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體系.12(三)日本提供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指導.14(四)中國貢獻標準必要專利治理智慧.15 三、重點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典型案例分析.17(一)智能終端領域:蘋果 Optis 案.18(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大陸 Avanci 案.20(三)音視頻領域:GE、杜比訴 Vestel 案.23 四、展望.25
6、(一)明確細分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搭建產業溝通平臺.25(二)發揮產業主體積極性,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的行業共識.26(三)完善司法治理規則,打造產業發展新格局.26 目目 錄錄 圖表 1 Sisvel 蜂窩許可費率.3 圖表 2 NPE 訴訟數量.4 圖表 3 Avanci 后裝市場許可計劃.5 圖表 4 Sisvel 物聯網許可計劃.6 圖表 5 VVC 專利池許可.8 圖表 6 MEPG-LA VVC 許可費.8 圖表 7 Access Advance VVC 專利池.9 圖表 8 日本許可談判步驟.15 1 5G 商用進入第三年,全球 5G 用戶數量持續攀升,2022 年全
7、球5G 用戶數突破 10 億,較 2021 年增長近一倍,中國仍為 5G 用戶數大國1。5G 賦能千行百業,不斷培育壯大相關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形成 5G+產業2集群。各國積極推動 5G+產業應用落地,全球范圍內已開展 644 項行業應用試驗或落地部署,工業互聯網、文體活動、智慧交通、醫療健康、AR/VR 等應用較為廣泛3。與此同時,5G 標準演進不斷升級,5G 技術 R17 宣布凍結,向 R18 演進方向逐步明確,超低時延、超高可靠、上行增強、高精度定位等技術支持5G+產業的業務承載能力。隨著 5G 等信息通信技術在 5G+產業的廣泛應用,信息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4糾紛逐漸蔓延
8、到 5G+產業,并引發全球范圍內一系列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訴訟。因此圍繞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及政策環境的研究,對我國 5G+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一、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環境 5G 進入應用規?;l展的關鍵期,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逐步顯現5,重點 5G+產業許可環境呈現復雜化、專業化的特點。1 DIGITIMES Research,2022年 12 月。2 本報告中的 5G+產業是指以 5G為基礎設施,向垂直行業演進的相關產業集合。35G創新發展白皮書,2022年 12 月。4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實
9、施標準時必須使用到的專利。5 中國 5G發展和經濟社會影響白皮書(2022 年),2023年 1 月。2 (一)智能終端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一)智能終端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頻發糾紛頻發 1 1.部分產業主體已達成許可協議,專利池模式正進行積極探索部分產業主體已達成許可協議,專利池模式正進行積極探索 雙邊談判達成許可仍是主流方式。2022 年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取得長足進展,部分產業主體已就許可定價達成一致意見,但并未公布具體費率:2022 年 12 月 9 日,蘋果與愛立信結束一年多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達成 5G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自此蘋果已與高通、愛立信、諾基亞、華為、LG 等主要
10、專利權人達成許可協議。2022 年 12 月 9 日和 12 日,華為分別與 OPPO、三星達成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囊括了 5G、WiFi、音視頻等領域,此外華為還于 2022年 12 月 23 日與諾基亞續簽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2023 年 1 月 23日,諾基亞宣布與三星達成了 5G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傳統專利池力爭在 5G 時代取得突破。3G、4G 時代,專利池運營公司經過諸多努力仍未形成較大影響力,3GPP 曾經試圖構建集體許可模式但是以失敗告終,Sipro Lab W-CDMA專利池最后由Via接管。2022 年 4 月 27 日,Via 宣布退出無線終端專利池的許可業務,聚
11、焦于其優勢領域音頻編解碼的專利池許可,相關業務由 Sisvel 繼續運營,但 Sisvel 需與專利權人協商確定是否加入其專利池。5G 時代專利池模式繼續在探索中,2022 年 12 月 14 日,Sisvel 公布新的 5G 多模專利池,首批的 14 位許可人中大部分都是日韓歐企業且 PAE6居多,6 PAE 為 Patent assertion entity 的縮寫,直譯為專利主張實體,是指以購買專利和主張專利權為主要商業模式的公司,其本身并不進行任何生產經營活動,而以投資創新、專利收購、許可與訴訟等專利運營為主業的經營主體。如 Sisvel、MPEG LA、Via licensing、無
12、線星球、康文森等。3 許可費標準為 5G 多模 0.5 美元(見圖表 1)。圖表 1 Sisvel 蜂窩許可費率 類型類型 5 5G G 多模多模 4 4G G 多模多模 3 3G G 多模多模 費率 0.5 美元 0.42 美元 0.25 美元 2 2.標準必要專利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糾紛呈現多國爆發態勢,各國司法管轄權沖突呈現多國爆發態勢,各國司法管轄權沖突愈發激烈愈發激烈 各國標準必要專利的司法審判特點存在顯著差異,導致專利權人和實施者之間的博弈空間更為廣博,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專業化和復雜化程度。其一,不同司法轄區成為專利權人和實施者博弈的重要方式,專利權人傾向于在多國發起密
13、集性訴訟,如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諾基亞于英國、德國、印度、法國、西班牙、印度尼西亞、俄羅斯、中國等 8 個司法轄區針對 OPPO 發起超過 40 起 5G 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導致 OPPO 被頒發多個臨時禁令7。2022 年 3 月起,諾基亞利用標準必要專利在德國、印度、印尼、馬來西亞、中國等起訴 vivo 專利侵權,并要求法院判決 vivo 停止在當地的手機銷售。其二,糾紛處理更加復雜,近年來,禁訴令8、“預防性反禁訴令”頒發數量不斷增加,禁訴令案件涉訴國家主要集中在德國、美國、中國、印度、法國、荷蘭等,其中歐洲地區涉訴占比高達53%,近三年大部分禁訴令相關案件都集中在德
14、國、中國。此外,也有其他國家在頒發禁令或反禁訴令,如 2022 年 7 月 1 日,7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并無“禁令”稱謂;新修改的專利法將該措施稱為“停止侵犯專利權有關行為”,后續為表述簡潔統稱為“禁令”。8 我國禁訴令通常指行為保全規定,后續為表述簡潔統稱為“禁訴令”。4 英國法院在飛利浦訴 OPPO 案中頒發了一項反禁訴令,隨后,2022 年7 月 6 日,哥倫比亞法院在愛立信訴蘋果案中向蘋果頒發了反禁訴令。3 3.N NPEPE 訴訟數量維持在較高水平,訴訟數量維持在較高水平,I ICTCT 領域占比近八成領域占比近八成 NPE9仍在積極布局智能終端領域,成為其發展的重要風險之一。其一
15、,2022 年 NPE 訴訟數量與 2021 年基本持平。根據 RPX 公布的數據顯示,2022 年被訴被告數量高達 2290 名,雖然較 2021 年降低1.2%,但是仍高于 2018-2020 年的平均訴訟數量(見圖表 2)。相反實體企業訴訟數量持續下降,2022 年較 2021 年下降 11.5%,達到五年以來的最低值。其二,ICT 領域訴訟量位居首位。ICT 領域訴訟數量占總數量的77%,其中電子商務和軟件、網絡、消費電子和計算機排名訴訟數量的前三位,芯片領域增速明顯,2022 年第三季度有 90家芯片企業成為被告,較 2021 年第三季度增長超過 173%。圖表 2 NPE 訴訟數量
16、 9 Non-Practicing Entity 的縮寫,直譯為非執業實體或者非專利實施實體,指的是那些擁有專利權但不具備實體業務的實體。5 (二)物聯網、智能網聯汽車領域(二)物聯網、智能網聯汽車領域仍仍以以專利池許可為主專利池許可為主 1.1.智能網聯汽車領域智能網聯汽車領域 AvanciAvanci 一家獨大一家獨大 智能聯汽車領域專利池大洗牌。除華為、英特爾等外,智能網聯汽車許可平臺 Avanci 持有超過 80%以上的 5G 標準必要專利,宣稱已與美歐日韓等 80 多個汽車品牌銷售的超過 1.2 億輛智能網聯車達成專利許可。2022 年 7 月,Avanci 宣布提高 4G 許可費至
17、每輛車 20美元,許可費漲幅達 33%,2022 年 9 月 1 日之后車企都需要按照漲價后的費用支付。另外,Avanci 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推出汽車后裝市場許可計劃,專利權人10與 4G 許可計劃的專利權人類似,具體收費標準為 3-15 美元(見圖表 3),目前被許可人為英國智能交通終端供應商 Trapeze。圖表 3 Avanci 后裝市場許可計劃 產品類別產品類別 3G/2G3G/2G 4G/3G/2G4G/3G/2G 信息娛樂產品 9 美元 15 美元 其他多功能產品 6 美元 7.5 美元 僅監控產品 3 美元 4 美元 我國零部件供應商推動單獨許可的達成。除專利池許
18、可外,專利權人和實施者獨立達成許可也是重要方式之一,此前華為與夏普、大眾供應商等達成零部件級別許可。2022 年 12 月 28 日,博泰與華為達成專利交叉許可及合作協議,協議涵蓋雙方在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全球專利許可,成為我國首位獲得零部件級別許可的一級供應 10 諾基亞并未加入汽車后裝市場許可計劃。6 商,為多元解決許可爭議提供新的可能性。2 2.針對物聯網針對物聯網重點重點應用領域進行許可規則布局應用領域進行許可規則布局 部分專利權人已進行許可模式探索。諾基亞與芯片廠商聯合制定針對物聯網產品的許可計劃,2022 年 1 月 27 日諾基亞與北歐半導體聯合推出“簡化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項
19、目,終端廠商在購買北歐半導體芯片時可以優先獲得諾基亞的許可。同時,華為于2022 年 6 月 17 日也與北歐半導體公司達成專利許可協議,協議中華為向北歐半導體及其客戶授予了低功耗廣域蜂窩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的組件級許可,相關許可費遵循 FRADN 原則11。Sisvel 早于 Avanci 公布物聯網許可計劃,聚焦于智能電表、資產追蹤產品等應用領域。2022 年 11 月 9 日,Sisvel 發布了其物聯網專利池(C-IOT),主要聚焦于 LTE-M、NB-IoT 等技術,囊括愛立信、ETRI、大唐、索尼、聯發科、無線星球等 19 家專利權人。針對NB-IoT 技術所有產品收取 0.66 美
20、元許可費;針對 LTE-M 技術,智能電表收取 2 美元,資產追蹤產品收取 1.33 美元許可費(見圖表 4)12。圖表 4 Sisvel 物聯網許可計劃 N NB B-IoTIoT L LTETE-M M 所有產品 0.66 美元 智能電表 2 美元 資產追蹤產品 1.33 美元 11 https:/ https:/ (三)音視頻領域高收費、重復收費將延續至(三)音視頻領域高收費、重復收費將延續至 V VVCVC 技術技術 VVC/H.266 視頻編解碼標準于 2020 年發布,相比 HEVC/H.265,壓縮效率高了50%,有助于減小存儲空間占用、提高流媒體視頻質量,成為 4K/8K 產業
21、發展的主要助力。1.1.視頻編解碼領域由視頻編解碼領域由 MPEGMPEG-LALA 和和 Access AdvanceAccess Advance 兩大專利池占兩大專利池占主導主導 視頻編解碼領域標準必要專利數量較多,專利池之間可替代性較高,專利權人實力相當,并不存在幾家獨大的情況,因此聯合收費成為專利權人的首選。視頻編解碼領域一直以專利池許可為主,H.264 僅有 MPEL-LA 一家專利池,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較少;H.265 存在多個專利池并行運作的情況,包括 MPEL-LA13、Access Advance14、VELOS15三個專利池。由于各專利池均有自己的許可收費政策,收費高昂且計算
22、方式復雜,實踐中關于 H.265 技術的知識產權許可爭議較大,行業在采用該標準方面進展緩慢。鑒于高通退出 VELOS,H.266 目前僅有 MPEL-LA 和 Access Advance 兩大專利池競爭,成員數量較少,高通、華為、微軟、諾基亞等專利權人仍處于觀望中(見圖表 5)。13 MPEG LA是一家成立于 1996年的美國專利池運營公司,主要許可項目包括 QI無線充電、電動汽車快速充電、EVS 音頻編碼器、HEVC 等。MPEG LA 許可計劃由近 100 個國家的數百名專利持有人組成,擁有超過 6000 名被許可人。2023年 5 月 2 日,Via宣布和 MPEL-LA聯合成立 V
23、ia LA。14 Access Advance成立于 2015 年,由多家大型企業發起、獨立管理和運營的專利許可機構,致力于視頻編解碼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工作。Access Advance 擁有超過 13000 項 H.265/HEVC 標準必要專利,成員包括三星、杜比、谷歌、GE、華為、LG等 37 家公司,近期把其許可范圍拓展到 VVC/H.266 領域。15 Velos Media 成立于 2016 年,其創建者為美國知識產權許可創新公司馬可尼,專利池成員包括愛立信、夏普、松下、索尼以及黑莓。Velos Media 已在全球范圍內簽署了多項許可協議,涉及媒體服務器/播放器、游戲手柄、廣
24、播設備、照相機等多個領域。8 圖表 5 VVC 專利池許可 2 2.MPEMPEG G-LALA 分為兩種收費模式,提高最高收費標準分為兩種收費模式,提高最高收費標準 2022 年 1 月 27 日,MPEG-LA 公布了 VVC 許可計劃,所有入池專利都要經過標準必要專利評估,且針對終端廠商提供全球許可,按產品銷量收取許可費,許可費額度每五年一更新,每次更新額度不超過20%,具體情況如下:針對硬件或付費軟件,如果企業銷量低于10 萬件,則免收專利費;10 萬件后每臺設備繳納 0.2 美元專利許可費,企業年度最高付費額為 3000 萬美元。針對免費軟件,如果企業銷量低于 10 萬件,則免收專利
25、費;10 萬件后每臺設備繳納 0.05 美元專利許可費,企業年度最高付費額為 800 萬美元。MPEL-LA 提供兩種優惠:第一,若軟件企業承諾在未來就其持有的 VVC 標準必要專利加入 VVC 專利池,則對其進行免費許可;第二,實施者如果同時加入 AVC、HEVC 和 VVC 專利池則會給予許可費的 8 折優惠。圖表 6 MEPG-LA VVC 許可費 種類種類 銷量銷量 收費標準收費標準 最高標準最高標準 硬件或付費軟件 0-100,000 單元/年 免費 3000 萬美元 100,000 單元/年 0.2 美元 免費軟件 0-100,000 單元/年 免費 800 萬美元 9 100,0
26、00 單元/年 0.05 美元 3.3.Access AdvanceAccess Advance 收費模式較為復雜,強調收費模式、退費收費模式較為復雜,強調收費模式、退費政策等的合理性政策等的合理性 2022 年 12 月 1 日,Access Advance 發布了初始專利清單,其中包括 61 個國家的 1100 余項標準必要專利,且都經過標準必要專利評估。根據 Access Advance 公布的 VVC 許可費,基本收費模式并未調整,但較 HEVC 許可費提高 25%(見圖表 7)。此外,Access Advance 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發布新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框架,認為若
27、專利池的收費模式和價格獲得產業主體的認可則可以被推定為符合 FRAND 要求,實施者若對此存疑需要提供切實證據16。圖表 7 Access Advance VVC 專利池 設備類別及設備類別及示例示例 售價售價 每臺設備專利費每臺設備專利費 單類許可費單類許可費上限上限17 單一企業單一企業許可費上許可費上限及可透限及可透支支額額度度1818 移動設備:移動設備: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 所有價格區間 0.5 美元/0.25美元 4500 萬美元 3000 萬美元(如果實體不銷售手機)單一企業許可費上限為6000 萬美元,可透支額度為 2.5萬美元 聯網的家居聯網的家居設備及其他設備及其他設
28、備:設備:機頂盒、游戲機、藍光播放器、臺式電腦、非4K 超高清電視、售價 80 美元以下的設備:20 美元以下 0.25 美元/0.25美元 3000 萬美元 20.01-30 美元 0.3125 美元/0.3125 美元 30.01 美元-40 美元 0.4375 美元/0.4375 美元 40.01 美元-50 美元 0.5625 美元/0.5美元 16 https:/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18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10 監控相機、會議產品、醫學成像、數字標牌、VVC 軟件 50.01 美元-60 美元 0.6875 美元/0.5美元 60.01 美元-70 美
29、元 0.8125 美元/0.5美元 70.01 美元-80 美元 0.9375 美元/0.5美元 售價 80 美元以上的設備和所有 VVC 軟件 1 美元/0.5 美元 4 4KUHDKUHD 超高超高清電視清電視 所有價格區間 1.5 美元/0.75美元 3000 萬美元 數字媒體存數字媒體存儲設備儲設備:藍光光盤,其他存儲設備 所有價格區間 每碟/部 0.28 美元/0.14美元 3750 萬美元 二、各國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動向 2022 年至 2023 年 6 月,美歐日中等主要經濟體更加重視標準必要專利的規則引導,對 5G+產業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一)美國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導向與產業環境息
30、息相關(一)美國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導向與產業環境息息相關 標準必要專利禁令頒發相對謹慎。美國司法部(DOJ)、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于 2021 年12 月 6 日發布的受自愿 FRAND 承諾覆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與救濟措施政策聲明草案引發產業主體廣泛爭議,以高通、諾基亞為代表的專利權人及 22 個產權組織對政策表示強烈反對,以車企為代表的實施者表示支持。此后,2022 年 6 月三部門宣布撤回特朗普政府時期發布的 2019 年關于自愿 F/RAND 承諾的標準必要專利補救措施的政策聲明,禁令頒發標準仍延用 eBay 四要素原則,對于善意實施者慎
31、發禁令。11 標準組織成為專利權人和實施者博弈的第二戰場。在專利權人的推動下,IEEE 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發布新版專利政策19,其中對禁令和最小可銷售單元部分進行澄清,賦予了專利權人更多的選擇權。其修訂特點如下:第一,合理費率的考量因素不再僅限于最小可銷售單元。合理費率的參考因素由必選改為可選,專利價值不僅可以考量對于最小可銷售合標實施方案的貢獻,還可以考量對于合標實施方案的其他適當價值層級的貢獻。充分參考已簽訂過的許可協議,且這些許可協議與預期簽訂的許可協議具有較強的可比性,刪除了“這些既存的專利許可協議應是在沒有明示或暗示禁令威脅的情況下取得”的描述,對可比許可協議約束性更
32、小。第二,禁令適用條件更為寬松。專利權人不應針對善意實施者提起禁令,善意的實施者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就初始侵權通知提供信息,或者尋求訴訟或者仲裁,刪除了原條款關于實施者只有在拒絕談判或者拒絕接受法院判決的情況下才能被頒發禁令的描述。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022 年 7 月 20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共同努力促進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爭議解決,特別是利用雙方已有資源,發揮仲裁的重要作用,提高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效率。19 2023年 1 月 1 日生效。12 (二)歐洲地區(二)歐洲地區不斷完善不斷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體系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
33、則體系 歐盟以規則駕馭全球化,加強標準必要專利規則一體化建設。為避免成為大國博弈的逐鹿場,歐盟近年加強立法和司法一體化建設。立法方面,歐盟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發布標準必要專利新框架,就透明度、許可條款的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等在全球范圍內征求意見,主要目的在于構建一個公平和平衡的許可環境,并計劃于2023年第二季度就標準必要專利以及強制許可問題發聲20。隨后,歐盟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發布的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和修訂(EU)2017/1001號條例的決定引發廣泛爭議,其中標準必要專利登記制度、確定累積費率等規則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規則走向產生深遠影響。司法方面,歐盟統一專利法院(
34、UPC)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此前的 2022 年 10 月 19 日,UPC 公布法官任命名單,并陸續開展法官培訓。德國法官入選 UPC 比例較高,極有可能把德國審判思路帶入UPC,其也將對未來歐盟標準必要專利審判規則帶來深遠的影響。德國推動“比例原則”納入禁令頒發標準,但司法實踐中未見執行實例。雖然德國聯邦議院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通過了專利法改革方案,明確了在對專利權人實施禁令救濟時應考量多重因素,包括專利權人請求停止侵害中的利益、請求停止侵權的經濟效果、復雜產品、第三方利益等。但司法層面仍存在不同觀點,如 2022 年 4 20 Commission
35、work programme 2023。13 月 28 日歐盟法院(CJEU)做出一項重要裁決,在對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提交的一個有關初步禁令的案例中認為,對于在訴訟中的專利,即使該專利尚未在異議程序或是無效訴訟中證明其有效性,法院依然可以授予初步禁令。2022 年 8 月 5 日,德國慕尼黑第一地區法院作出的諾基亞 OPPO 案侵權判決,明確駁回了當事人提出的“比例原則”抗辯。英國脫歐后加強標準必要專利規則布局。英國于 2022 年 8 月 5日發布標準必要專利與創新:征求意見反饋報告(簡稱“報告”),該報告源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英國知識產權局針對標準必要專利與創新、透明度、救濟
36、措施等 6 大主題 27 個問題的征求意見,最終結合 56 份書面反饋綜合整理形成。其中雖然僅總結了全球反饋者們的意見,但還是表達了對許可效率的重點關注。與此同時,報告中還明確表示將把英國打造為超級科技大國和全球創新中心,布局有利于英國產業發展的標準必要專利規則,并最遲于 2023年將有所行動。具體執行方面,英國文化、媒體和教育部門推動英國 5G 供應鏈多樣化戰略的實施,司法部就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和司法爭議提供建議,競爭和市場管理局將加強對標準化協議的反壟斷審查。另外,英國法院首次就 5G 標準必要專利裁定了全球費率,2023 年 3 月 16 日,英國高等法院就 InterDigital 訴
37、聯想 FRAND 糾紛案做出判決,根據判決,聯想需向 InterDigital 支付 1.387 億美元許可費,即單臺許可費 0.175 美元。14 (三)日本提供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指導(三)日本提供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指導 產業部門明確許可談判詳細步驟。日本經產省于 2022 年 3 月 31日發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善意談判指南,其中明確了專利權人和實施者的許可談判步驟,依次為:第一步,專利權人提供要約,專利權人向實施者提供要約時應包括:專利清單、權利要求與標準對照表、實施人產品如何符合標準的信息、專利許可聲明表及標準號等信息。第二步,實施者表達接受 FRAND 許可的意愿,若專利權人執行
38、了步驟 1,則實施者需要表達接受 FRAND 許可的意愿,但并不影響實施者在談判過程中對專利的必要性、有效性以及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出質疑。第三步,專利權人提供具體許可條款,若實施者執行了步驟2,則專利權人應提供具體許可條款,包括許可費等。專利權人有詳細說明許可費計算依據的義務,包括第三方的可比許可協議、專利池收費標準、法院判決的費率等信息,以幫助實施者理解該許可費的合理性。第四步,實施者提供反要約,若專利權人執行了步驟 3 但實施者不愿意接受該許可條款,則實施者應向專利權人提供反要約,包括許可費等。實施者也有詳細說明許可費計算依據的義務,包括第三方的可比許可協議、專利池收費標準、法院判決的費率
39、等信息,以幫助專利權人理解該許可費的合理性(見圖表8)。15 圖表 8 日本許可談判步驟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優化許可談判過程規則。日本專利局于 2022年 5 月 9 日發布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指南(提案)”的征求意見,旨在對 2018 年 6 月發布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指南進行修訂,優化許可談判方法和許可費計算規則,提高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促進權利人和實施者之間的談判,為相關企業提供詳細的許可談判指導。(四)中國貢獻標準必要專利治理智慧(四)中國貢獻標準必要專利治理智慧 立法方面,202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發布并征求意見,其中民事訴訟
40、法涉外編的修改主要包括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規則、妥善協調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豐富涉外送達手段、增設域外調查取證條款、完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制度規則等內容。該修訂內容對于標準必要專利涉外的管轄方面具有積極的意義。2023 年 6 月 29 日,國家市 16 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出臺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重點完善了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規則,包括明確標準制定和實施中的壟斷協議情形、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等。具體而言,其一,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不得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其二,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不得濫用標準必要專利
41、排除、限制競爭。其三,權利人在通過標準必要專利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中,應當依法進行申報。2023 年 6 月 30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還發布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旨在預防和制止經營者濫用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推動知識產權與標準化協同發展,鼓勵創新,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一系列司法判例,在處理區域管轄權沖突和明確全球費率管轄權方面規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實踐。在康文森與華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從被申請人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
42、訴訟的影響,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確屬必要,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相關利益的合理權衡,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公共利益,以及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做出了中國知識產權領域首例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裁定。2022 年 9 月 7 日,在 OPPO 與諾基亞 17 案管轄權異議上訴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再次強調中國法院對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糾紛具有管轄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對權利濫用行為的規制,2021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意見,其中明確表示將加大對于知識產權虛假
43、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制力度,完善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制度,規制“專利陷阱”“專利海盜”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依法支持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推進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方面,為進一步促進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形成不同產業間的良性互動和融合發展,2022 年 9 月 13 日,IMT-2020(5G)推進組、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知識產權分會、中國汽車標準必要專利工作組聯合發布汽車行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2022 版),首次對我國汽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核心原則和許可費計算原則進行詳細闡釋。三、重點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頻發,智能終端、
44、智能網聯汽車、音視頻等5G+產業中的重點應用領域的司法判例成為標準必要專利規則塑造的重要方式之一。18 (一)智能終端領域(一)智能終端領域:蘋果蘋果 OptisOptis 案案 2019 年 2 月,Optis 針對其擁有的 8 項標準必要專利在英國起訴蘋果,上述專利最初隸屬于愛立信,先轉讓給無線星球(Unwired Planet,UP)之后,最終轉讓給 Optis。2021 年 9 月 27 日,英國高等法院就 Optis 訴蘋果 3G、4G 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做出部分裁決,對FRAND原則中禁令、反壟斷等關鍵問題進行解讀。2022 年10 月27日,英國上訴法院駁回了蘋果的上訴請求,仍認
45、為蘋果需要預先作出接受許可的承諾,否則將會被頒發禁令。2023 年 5 月 10 日,英國高等法院針對 Optis 訴蘋果一案作出了 FRAND 費率判決,蘋果應向Optis 支付每年 513 萬美元的許可費,折合每臺手機 0.026 美元。1 1.裁判要點裁判要點 英國法院就事中禁令的頒發標準建立了一套邏輯體系。由于Optis 并非 ETSI 會員,所以法院在審理中主要考量 ETSI 知識產權政策第 6.1 條的適用。法官認為根據 6.1 條的規定,標準實施者有義務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并支付 FRAND 許可費,這也意味著實施者未獲得許可則涉嫌侵權,同時 6.1 條并未剝奪專利權人尋求禁令的權
46、利,若專利權人喪失該權利則無法充分補償損失。因此,法院認為在明確專利有效性、必要性和侵權判定后,允許實施者作出承諾避免禁令發生。本案中,法院在證實蘋果侵犯了 Optis 的專利之后,蘋果就需要進行 FRAND 許可承諾,否則就可以對蘋果頒發禁令。雙方應盡量通過善意談判達成許可。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和實施 19 者在進行許可談判中的報價一般都會存在較大偏離,專利權人報價通常較高,而實施者的反報價通常較低,雙方經過數輪談判后才能最終達成一個符合雙方利益訴求的費率區間。法官認為即使專利權人提出了所謂的“高費率”,但是實施者經過綜合評估后若能接受則證明該費率處于合理范圍內,否則實施者就會退出英國市場,且實
47、施者可以通過既往判例、專利權人公布的信息等對許可費范圍有大致預期。本案中,法院并沒有否認蘋果愿意接受許可的態度,但是蘋果認為應該由實施者掌握許可談判節奏,如蘋果認為要價較高則拒絕許可,要價較低則接受許可,法院并未采納其意見。2 2.案件分析案件分析 各國禁令頒發標準存在顯著差異。美國明確禁令頒發規則仍延用 eBay 四要素,不應對善意實施者頒發禁令,得到了實施者的廣泛認同。德國近期有案例顯示禁令頒發標準更加靈活,如可在確認專利有效之前頒發禁令。而英國與美歐標準截然不同,英國法院會首先確認專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侵權性,然后要求實施者做出未來將接受 FRAND 許可的承諾,只有在實施者不接受該承諾
48、的情況下才會被頒發禁令,此舉飽受實施者詬病。英國法院致力于成為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優選地。本案中英國上訴法院認為 Optis 一開始就申請永久性、無條件禁令涉嫌專利劫持,蘋果拒絕承諾接受法院裁決的 FRAND 許可涉嫌反劫持,所以駁回雙方的上訴。但事實上通過簡化實體程序的方法把壓力都轉嫁給雙方 20 當事人,將禁令、壟斷的判定標準與是否接受法院裁決的全球費率掛鉤,本質上對實施者不利。與此同時,英國上訴法院通過本案將標準必要專利的裁判邏輯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擴大管轄權范圍。(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大陸(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大陸 A Avancivanci 案案 大陸汽車是戴姆勒等整車廠商的一級供應商
49、,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遠程信息處理控制單元(簡稱“TCU”)也由其供貨。2019年 5 月 10 日,大陸汽車于美國加尼福利亞地區法院起訴 Avanci 及其成員諾基亞、Optis和夏普,認為其違反合同義務和反壟斷法,隨后大陸汽車把起訴地點變更為美國德州北區法院。2020 年 9 月 10日,美國德州北區法院作出一審裁決,認定 Avanci 等與整車廠商而非零部件制造商進行許可談判,并未違反反壟斷法。2022 年 2 月 28日,美國第五巡回上訴法院做出二審裁決,推翻了地方法院關于大陸汽車根據憲法第三條享有法律地位的裁決。上訴法院認為大陸集團沒有受到損害,并駁回了本案中大陸汽車最核心的訴求,
50、即要求Avanci 向零部件廠商提供“組件級”許可。2022 年 6 月 21 日,聯邦第五巡回上訴法院重新發布裁定,雖然裁定結果依然認為大陸汽車不能針對 Avanci 及其成員提出反壟斷索賠,但是沒有詳細確認一審法院的基本裁定。2023 年 1 月 31 日,美國特拉華大法官法院的庫克法官認為對于該案具有管轄權。21 1.1.裁判要點裁判要點 該案經歷了地方法院和巡回上訴法院兩級審理,主要審判意見如下:零部件供應商不是適格的原告。Article III Standing 制度是美國聯邦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條件,只有滿足憲法第三條中的三要素,聯邦法院才會受理該“案件”或“糾紛”:第一,原告的合法
51、權益遭受損害,此處的損害必須是具體、實際的損害;第二,原告的損害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原告遭受的損害能追溯到被告的損害行為;第三,法院的判決能救濟原告的損失。大陸汽車認為Avanci及其成員針對整車廠商的收費行為,最終會傳導到零部件供應商,因為雙方之間簽訂了賠償協議。法院則認為大陸汽車未能證明遭受實際或者緊迫的損害風險,如Avanci及成員迫使大陸汽車支付非 FRAND 費率,或者整車廠商要求大陸汽車依照賠償協議支付許可費。大陸汽車僅僅能證明存在潛在損害,這種情況不符合Article III Standing 制度的要求。拒絕針對零部件廠商許可并未違反 FRAND 承諾。FRAND
52、承諾是標準組織與專利權人之間簽訂的第三方受益合同,但是大陸汽車并不是此處所指的“第三方”,“第三方”應被理解為是專利權人實現權益的主要對象。以大陸汽車為代表的汽車零部件廠商通常不是標準組織成員,也不需要從專利權人處獲得許可,使用大陸汽車產品的整車廠商才是專利權人的最終目標。另外,零部件廠商獲得許可并 22 非是其業務運行的必要條件,專利權人針對整車廠商的許可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零部件廠商已獲得許可,因為專利權人并不會對產業鏈上下游廠商進行重復收費。2 2.案件分析案件分析 組件級別許可仍是汽車產業的核心訴求。大陸汽車被卷入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實屬無奈之舉,此前其客戶戴姆勒遭遇諾基亞、夏普、康文森等
53、Avanci 成員的侵權訴訟,大陸汽車嘗試與 Avanci 進行許可談判,但發現 Avanci 根本不對零部件廠商提供許可。為進一步支持戴姆勒等客戶,大陸汽車于 2019 年起陸續在美國和德國起訴Avanci 及其成員壟斷、違法 FRAND 義務。隨后,Burry、TomTom、Valeo/Peiker、博世、Sierra Wireless 等零部件供應商相繼加入戴姆勒/大陸的系列訴訟,希望利用司法手段達成“組件級別許可”的目標。雖然本次訴訟中大陸汽車并未撼動 Avanci 的許可模式,但是零部件廠商在產業許可實踐中已取得一定突破,部分專利權人允許針對零部件廠商進行許可。美國法院傾向于應用合同
54、法規制許可行為。美國法院認為專利權人違反 FRAND 義務、收取“壟斷價格”等行為并不違反反壟斷法;相反,這還是市場自由競爭的重要體現。法院還明確指出,專利權人通過合同限制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范圍、實施價格歧視行為(price discrimination)來最大化其專利價值,可能會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并不違反反壟斷法。在 FTC 訴高通案中,FTC 于 23 2021 年 3 月明確表示放棄對高通長達四年的反壟斷訴訟,高通備受爭議的“無許可無芯片”的許可模式得以保留??梢钥闯?,美國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受國家利益、產業利益等的影響,相對較為保守;同時受其法律制度與司法慣例的
55、影響,法院更傾向于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不介入具體許可條件的設定,而更愿意交由合同法來進行規制。智能網聯汽車領域許可規則仍存在較大模糊性。美國法院針對本案的裁定經歷了“三次反轉”:一審法院重點參考了美國司法部于2019 年發布的標準必要專利政策聲明,認為專利權人有權選擇許可對象,所以選擇性許可的行為并不違反反壟斷法。法院還認為雖然大陸汽車的訴求未被支持,但是其可以提起反壟斷訴訟。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關于“大陸汽車可以提起反壟斷訴訟”的論斷,認為大陸汽車由于未遭受實質性損害,所以不能提起反壟斷訴訟,同時強調了專利權人的選擇性許可行為并未違反 FRAND 義務。隨著2022 年 6 月 8 日美國
56、司法部等撤回 2019 年的標準必要專利政策聲明,二審法院刪除了大量不利于零部件廠商的論述,尤其是關于是否違反 FRAND 義務的描述,整體政策導向對實施者有利。(三)音視頻領域:(三)音視頻領域:G GE E、杜比訴、杜比訴 V Vestelestel 案案 1 1.案情簡介案情簡介 2020年8月,Access Advance專利池成員GE、杜比、IP Bridge、24 飛利浦在德國杜塞爾多夫起訴土耳其公司 Vestel 侵犯了其視頻編解碼標準必要專利。其中 IP Bridge 和飛利浦的訴訟專利被認為有較大可能被宣告無效,所以兩項訴訟被暫時擱置。GE 和杜比的案件中,2021 年 12
57、 月 21 日,雖然杜塞爾多夫法院確認 Vestel 專利侵權,但是認為 GE 和杜比的許可不符合 FRAND 原則,因此駁回禁令申請。Vestel 此前曾與 Access Advance 就許可問題進行協商,但認為其許可費過高,不符合 FRAND 原則。2.2.案情分析案情分析 專利池重復收費問題受到關注。本案中德國法院主要圍繞專利池重復收費是否符合 FRAND 原則,以及實施者是否善意進行深入探討。由于 Vestel 此前已獲得 MPEG-LA 專利池的 H.265 許可,且Access Advance 的成員很多都曾是 MPEG-LA 的成員,所以法院認定Vestel 屬于善意實施者。不
58、僅如此,法院還因為 GE 和杜比的非FRAND 行為,而支持了 Vestel 有關其自身應得到補償的反訴訟請求。據此,Access Advance 于 2022 年 3 月公布新版退費政策,即退費之前先要扣除 40%的管理費21,在剩余 60%的基礎上退費,與 2021 年 4月的政策并不存在本質區別。另外,關于 Access Advance 許可費的高低問題,法院并不愿過多干涉,留待雙方協商解決。不針對善意實施者頒發禁令。德國法院之所以在該案中認定Access Advance 的相關許可要約不符合 FRAND 原則并駁回禁令申請,21 https:/ 2023 年 1月。25 主要原因在于該
59、案中的被控侵權人已經與其他專利池簽訂了許可協議,確實存在重復許可問題,且 Access Advance 的要約沒有提供解決該重復許可問題的方案,實施者已經履行了善意談判義務等案件事實。四、展望 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在戰略層面對標準與知識產權工作做出部署,完善標準必要專利制度,以知識產權高效益轉化運用助力5G+產業高質量發展。(一)明確細分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搭建產業溝通平(一)明確細分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搭建產業溝通平臺臺 依托標準聯盟、工作組、標準組織等,為產業主體搭建溝通交流平臺,定期就國內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訴訟、反壟斷、政策法規等最新動態、關鍵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加強不同5G+
60、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實踐與經驗的分享,構建良好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生態,探索共創、共享、共贏的產業發展之路??紤]到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生態的長期良性發展,5G 行業的累積費率確定既要有利于 5G+產業的發展與應用,也要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經濟回報,因此 5G 行業累積費率不宜高于現有 4G 行業累積費率。另外,根據不同產業發展特點,探索出臺知識產權許可與實施相關指南,在專利維權和濫用訴權間尋找專利保護的平衡點,指導產業主體的許可實踐活動。26 (二)發揮產業主體積極性,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的(二)發揮產業主體積極性,達成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的行業共識行業共識 發揮市場主體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
61、重要作用,鼓勵產業主體在許可談判中秉承善意、遵循 FRAND 原則,不無故拖延許可談判。許可費計算原則方面,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的共識性原則方面包括:其一,應以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基本原則,同時兼顧公平與效率;其二,避免重復收費,與標準必要專利在技術實現過程中的價值貢獻相匹配;其三,逐步增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許可費計算方法方面,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主要參照自上而下法、可比協議法。參照自上而下法時,行業累積許可費率應當體現標準必要專利對于產品實施標準的實際貢獻以及行業合理成本及利潤。無論使用哪種計算方法都應基于技術本身對實現產品功能的貢獻及產品功能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同時
62、考慮專利對標準的實際貢獻以及標準對實現產品功能的實際貢獻,不應考慮因技術納入標準而產生的溢價,且無論許可層級如何許可費應大致相同,尊重不同產業間的行業慣例,兼顧不同地域的經濟水平差異。(三)完善司法治理規則,打造產業發展新格局(三)完善司法治理規則,打造產業發展新格局 為適應產業發展,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司法規則方面可進一步予以明確:其一,推動誠實信用或 FRAND 原則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行 27 使中的具體內涵及司法個案中的具體適用場景。其二,加強我國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中的管轄權、審判權、判決執行力度,充分利用案例指導制度,持續發揮好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其三,提升程序效率,如送達程序、管轄權異議、案件排期的可預期性,提升涉外知識產權平行訴訟的國內訴訟程序效率。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