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管可以被視為一種現代化的治理模式。當現代國家的治理內涵越來越復雜以后,學者們開始討論如何有效率地應對治理難題。在過去,由政府以絕對威權對社會、經濟等活動進行簡單控制的模式已經被證明是無效率的治理方法(會損害運作效率)。20 世紀后半出現的監管型國家理論因此主張將國家治理模式轉變為一種結合立法、執行及不作為的可預期治理手段(Glaeser & Shleifer, 2003) 6。監管型國家理論后來被認為應進一步細化出不同的監管概念,例如發展中國家在某些制度能力仍不健全的情況下,其對市場進行的監管將很大程度不同于基于發達國家的監管型治理模式(Braithwaite, 2006)7。因此,
2、為了更好地響應中國的實踐,本文依監管方式區分出兩種監管概念,其定義如下:監管指那些由公共機構執行,持續且聚焦,橫跨各種有價值社會行動的控制。由某機構持續且聚焦的控制意味著監管并非簡單通過法律來完成,而是要求更細致的知識與深度參與監管行動。此要求將創造特定機構更快或更慢地發掘事實、制定規則及執行上來承擔責任。在大部分情況下,政治科學將監管視為一種嚴苛的,由不涉及私部門代理問題的公共權威單位形塑的控制意圖。綜合來說,監管可以被定義成一種為了促進公共利益以及社會行為而意圖限制私人行為的限制型公共行動?;蛘哂酶鼮橥ㄋ椎姆椒▉硇稳荩罕O管即是具有控制意圖的一系列規則(Francis, 1993, Majo
3、ne, 1994)89。在重視經濟發展的文獻中,政府監管被理解成影響企業、產業及整個經濟體創新活動的復合元素(Blind, 2012)10。從傳統的公共福利理論來看,監管是用來保護消費者不受市場負外部性、不充分競爭、價格欺瞞、信息不對稱、不公平博弈以及其他”市場失靈”原因影響的工具(Koopman et al., 2015)11。在此基礎上,經濟學家們進一步主張監管是一種超出了限制行為的使能制度(不一味強調風險控制),這種觀點將監管本身遠離那種將之視為創新外部阻礙的看法,而是將監管看作一種通過不同利益相關者互動及隨著社會經濟變遷演進而塑造的制度(Paraskevopoulou, 2012)12
4、。若更細致討論監管如何響應創新發展,學者們提出監管作為平衡社會損害及創新發展的一種要素,其影響(經濟)創新績效的主要動態是刺激(incentive)。而刺激創新的具體方法又可以細分為三種”創新塑造”路徑:自由放任、授權及懲罰。政府依照不同的制度脈絡應出臺不同的監管來獲取最大的公共利益(Immordino et al., 2011)13。為了進一步將國家監管納入政策分析的脈絡之中,本文進一步將政策科學的內涵結合國家治理理論來增進對政府管制(監管)政策的理解。從上述政府監管市場的概念出發,學者們依政策目標的不同將管制政策再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介入市場主體的生產過程來優化整個市場效率,另一類的則是通過間接(不直接介入生產過程)方式,通過控制或倒逼生產來解決因市場失靈所導致的無效率。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管制政策視為直接處理特定市場目標(例如知識產權治理、競爭及產學連結等)以及其他不直接指向市場機制,但顯著影響到市場有效的目標(例如環境、健康、安全及就業條件等基礎價值)的綜合性政策組合(Paraskevopoulou, 2012)。舉例來說,美國政府對制藥產業發展所開展的監管就包含了橫跨保障安全性、促進創新效率以及提高透明度等不同內涵的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