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G+5G+產業標準產業標準必要必要專利專利發展趨勢發展趨勢 I IMTMT- -20202020(5G5G)推進組)推進組 20202 21 1年年3 3月月 摘摘 要要 5G 是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的焦點,是新時期拉動投資、實現產業升級、發展新經濟的新通道和新平臺,已成為各國數字經濟戰略的優先發展領域。5G 作為標準主導且專利密集型的領域,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應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據統計,我國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近 96%的案件都聚焦于通信領域。 隨著移動通信技術在5G+產業的廣泛應用,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也逐漸蔓延到5G+產業,并引發全球范圍內一系列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訴訟,所以對
2、5G 及相關產業的標準必要專利應用環境展開研究,對我國 5G+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本報告從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評估及適用政策變化出發,結合 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涉及的三個重要領域: 移動通信、 智能網聯車、多媒體領域,深入分析其專利許可環境現狀;然后就最新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發展趨勢進行總結; 最后提出了 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良好行為規則的構建思路,包括探索建立適應不同產業發展特點的個性化許可規則,鼓勵專利池良性健康的發展,以及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的引導作用等。 目目 錄錄 一、5G+產業生態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 1 (一)5G 新技術賦能更多應用場景 . 1 (二)各類標
3、準有效推動 5G+產業的高需求 . 3 (三)5G+產業中標準必要專利仍是關注焦點 . 5 二、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評估及適用 . 6 (一)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 . 6 (二)標準必要專利的評估 . 11 (三)標準必要專利的適用 . 12 三、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環境 . 16 (一)移動通信領域 . 17 (二)智能網聯車領域 . 18 (三)5G+多媒體領域 . 20 四、5G+標準必要專利核心許可規則最新趨勢 . 22 (一)合理許可費的計算仍存爭議 . 22 (二)禁令的適用需綜合考慮談判雙方的具體行為 . 26 (三)反壟斷法不斷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行為進行規范 . 28 五、
4、5G+標準必要專利良好許可規則的構建 . 30 (一)基本原則 . 30 (二)可探索建立適應不同垂直行業特點的個性化許可規則 . 31 (三)規范 5G+產業專利池許可模式的健康建立與運作 . 32 (四)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的引導作用 . 33 目目 錄錄 圖表 1 5G 愿景 . 2 圖表 2 5G 關鍵技術 . 3 圖表 3 5G 應用場景 . 4 圖表 4 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對比 . 13 圖表 5 部分公司披露的 5G 專利許可收費標準 . 17 圖表 6 行業累積費率 . 25 1 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發展,5G 作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演進升級的重要方向
5、,是實現萬物互聯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其應用場景也從移動互聯網逐漸拓展到工業互聯網、車聯網、物聯網等諸多領域,形成 5G+產業集群,加速了整個數字經濟的發展。隨著信息通信技術在 5G+產業1的廣泛應用,信息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2糾紛逐漸蔓延到 5G+產業,并引發全球范圍內一系列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訴訟。 因此我們有必要對 5G+產業的標準必要專利應用環境進行深入研究與分析, 以進一步推動 5G+標準必要專利良好許可規則的構建, 這對于我國 5G+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5G+產業生態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一)(一)5 5G G 新技術新技術賦能更多賦能更多應用場景應用場景 移動
6、通信網絡歷經第一代(1G)到第四代(4G)的快速發展,目前已進入 5G 發展的關鍵階段。 5G 最重要的突破是將人與人之間的通信,拓展到人與物、物與物之間的通信,開啟了萬物泛在互聯、人機深度交互、 智能引領變革的新時代。 2015 年, 國際電信聯盟 (ITU)發布了 IMT 愿景: 5G 架構和總體目標 , 定義了增強移動寬帶 (eMBB) 、超高可靠低時延(uRLLC) 、海量機器類型通信(mMTC)三大應用場 1 本報告中的 5G+產業是指以 5G 為基礎設施,向垂直行業演進的相關產業集合。 2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實施標準時必須
7、使用到的專利。 2 景,以及峰值速率、流量密度等八大關鍵性能指標。與 4G 相比,5G 將提供至少十倍于 4G 的峰值速率、 毫秒級的傳輸時延和每平方公里百萬級的連接能力(如圖表 1 所示) 。 來源:ITU IMT 愿景白皮書 圖表 1 5G 愿景 為了滿足不同應用場景的多樣化性能需求,5G 在無線技術和網絡技術方面進行了創新:其中 5G 無線技術采用大規模天線陣列、超密集組網、新信道編碼、全頻譜接入等關鍵技術,實現同一硬件平臺滿足多場景需求 (如圖表 2 所示) ; 5G 核心網采用全新服務化網絡架構,可針對不同業務場景開發定制化的網絡業務流程,實現網絡切片和邊緣計算。 3 來源:中國信息
8、通信研究院(CAICT) 圖表 2 5G 關鍵技術 5G 正式商用后,預計 2030 年中國 5G 的直接經濟產出和間接經濟產出將分別達到 6.3 萬億元和 10.6 萬億元3。以 5G 為引領的這些基礎設施將改變產業結構,誕生出新需求、新技術、新業務和新的商業模式,在智能制造、智能交通、遠程醫療、智能電網、航空航天等領域進行廣泛應用,并提供基本保障。 (二)(二)各類各類標準有效推動標準有效推動 5 5G G+ +產業產業的的高需求高需求 5G 的垂直行業會應用到無線通信、物聯網、多媒體應用等多種類型的技術標準,上述標準在推動 5G+產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圖表 3 所示) 。 3 數據
9、來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 tfeMBBmMTCURLLCMBSFNConfigurable TTIConfigurable subcarrier spacing大規模天線陣列大規模天線陣列核心關鍵技術核心關鍵技術超密集組網超密集組網新信道編碼新信道編碼( (PolarPolar, ,LDPCLDPC) )全頻譜接入全頻譜接入切片切片CUCU/ /DUDU分離分離軟空口軟空口雙連接雙連接頻譜共享頻譜共享D D2 2D DUuSgNBNR RRCUuX2-CMeNBRRC UERRC (MeNB state)S1 4 來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 圖表 3 5G 應用場景 5G 標準化
10、方面,3GPP 于 2019 年 6 月凍結 5G R15 標準版本,又于 2020 年 7 月凍結 R16 標準版本。R15 和 R16 標準滿足了 ITU IMT-2020 的全部需求, 其中 R15 為 5G 基礎版本, 重點支持增強移動寬帶業務和基礎的低時延高可靠業務,支持基于 5G 新空口(NR)的獨立組網以及 LTE 和 NR 聯合組網的方式。R16 為 5G 增強版本,進一步增強網絡支持移動寬帶的能力和效率,支持米級定位、節能以及網絡智能化,同時擴展支持更多物聯網場景。 車聯網標準化方面,車聯網無線通信技術在國際上存在IEEE802.11p 和 C-V2X(Cellular-V2
11、X)兩種技術路線,其中 3GPP制定的 V2X 標準完成了車與車、車與基礎設施的直連通信能力的技術方案。通過引入組播、優化感知、調度、重傳等技術,全面賦能V2X 車輛編隊、自動駕駛、遠程駕駛、外延傳感器等應用。 多媒體標準化方面, 隨著 5G 技術的推廣, 音視頻將更多以 4K/8K、 5 AR/VR 的形式呈現, 所以對編解碼技術提出更高的要求。 多媒體音頻主要采用 3GPP 制定的 AMR 系列標準技術和 EVS 標準技術。 多媒體視頻多采用由 ITU 制定的 H 系列標準技術 (H.264/H.265/H.266) 和中國制定的 AVS 等系列標準技術4。 (三)(三)5 5G+G+產業
12、中標準必要專利產業中標準必要專利仍是關注焦點仍是關注焦點 5G 時代針對移動終端的許可方式并未改變。 根據向 ETSI 披露的標準必要專利數量, 排名前十的專利權人掌握了超過 90%的標準必要專利,其中,以華為、中興、大唐、OPPO、Vivo 等為代表的中國企業占據 5G 標準必要專利披露總數量的 37%5。 產業競爭格局的變化以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的復雜性,導致移動通信領域雖然歷經數十年的標準必要專利紛爭,但許可費額度的高低、全球費率的地域管轄權等仍是訴訟爭議的焦點,具體問題包括部分專利權人發布的5G 費率與其實際貢獻不對等,移動終端企業許可費負擔依然較重;NPE6主張高費率、 濫用市場優
13、勢地位尋求禁令的趨勢將持續; 企業面對裁定全球高費率7和禁令的風險愈發增大。 傳統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問題在延伸至智能網聯車領域后引發全球專利訴訟大戰,網聯車相關產業主體間在許可收費模式上 4 H.266 國際標準于 2020 年 7 月正式發布,中國企業包括華為、騰訊、字節跳動、阿里巴巴、聯發科技、大疆等也積極參與該技術領域的標準制定。此外,ITU 還同步發布和 H 系列平行的 EVC 標準,主要參與者包括華為、三星及高通等企業。 5 數據來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截至于 2020 年 10 月,從 ETSI 專利聲明數據庫中整理獲得。 6 NPEs 全稱 Non-Practicing E
14、ntities,直譯為非執業實體或者非實施專利主體,指的是那些擁有專利權但不具備實體業務的實體。NPEs 可分為專利主張實體、大學及研究機構、個人發明者以及非競爭實體四種類型。 7 此處所指的全球高費率即以單國少數且覆蓋少量市場的專利裁定的全球費率。 6 存在重大分歧。智能網聯車主要通過 C-V2X 芯片/模組、遠程通信控制單元(TCU)等實現車內、車與人、車與車、車與路、車與服務平臺的全方位連接。目前移動通信專利權人和汽車廠商之間正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展開新一輪博弈, 其中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層級、許可費率的確定、專利池/許可平臺等問題成為博弈焦點。 多種標準并存,5G+多媒體行業許可環境較
15、為復雜。音視頻編解碼技術路線選擇主要依賴于產業鏈上游廠商的偏好、應用場景的需求、新技術的投入產出比等多項因素。雖然 H.265 和下一代 H.266技術顯著提升了編解碼性能8, 支撐 4K/8K、 AR/VR 等新視頻顯示技術的實現,但其存在專利池收費較高、多重收費等問題,給終端廠商造成較大的許可費負擔,也為新技術的推廣設置了障礙。 二、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評估及適用 (一)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一)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 標準組織很早就意識到專利納入標準帶來的問題,1959 年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的前身美國標準聯盟(ASA)通過的知識產權政策規定,除非專利權人同意“合理”許可其專利,否則不
16、得將專利納入標準。9 但隨著標準組織希望創新技術能被廣泛采納, 專利納入技術標準逐漸成為普遍現象。由于專利納入標準后的網絡效應會 8 根據 Encoding 發布的2019 年全球媒體格式報告中指出,H.265 技術的使用占比僅為 12%,82%的編碼技術仍使用 H.264。 9 安佰生. 標準必要專利的 FRAND 許可辨析C/ 專利法研究(2014). 2017. 7 擴大專利本身的價值, 以 ETSI 為代表的許多標準組織在其知識產權政策中引入 FRAND 原則10, 該原則實質上是專利權人與標準組織之間妥協的結果,以平衡專利權人和實施者的關系。在訂立之初 FRAND原則僅為模糊性規定,
17、后續 ETSI、ITU 等標準組織試圖就 FRAND 原則的定義進行細化,但關于費率、禁令等關鍵問題由于爭議較大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過數十年的司法實踐,業界對 FRAND 原則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其特點如下: 1.公平、合理 “公平” 、 “合理”即專利權人有權就其研發、創新和技術貢獻獲得合理回報,但專利權人許可費的定價不宜過高,應維持在一個合理的區間??偟膩砜?,專利權人提供的許可費率應合理、符合業界慣例或能呈現專利包價值的計算方法。 各國司法機構對“公平” 、 “合理”的含義有著不同的認知,綜合而言,主要從行業累積許可費率、專利權人的貢獻、計算方法的合理性等方面綜合進行考量: (1) 許可
18、費數額高低應當考慮實施該專利或類似專利所獲利潤,許可費不應超過產品所涉行業合理利潤的一定比例范圍,并應考慮許可費在專利權人之間的合理分配。11 10 FRAND 原則,即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是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的縮寫。也有其他標準組織(如 ITU)遵循的是 RAND 原則(合理、無歧視) ,兩者涵義基本一致。 11 華為 InterDigital(IDC)案(粵高法民三終字第 306 號) 。 8 (2)專利權人所作出的貢獻是其創新技術,所以專利權人僅能夠就其專利權本身而不能因專利被納入標準而獲得額外利益。12 (3) 許可
19、費數額的高低應當考慮專利權人在技術標準中有效專利數量的多少,要求標準實施者就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支付許可費是不合理的。13 結合上述考量因素,各國具體判斷“公平、合理”原則時常使用“自上而下法(Top-down) ”進行計算,即先確定某一特定標準所必需的累積費率,然后根據一些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專利的權人之間進行許可費分配。自上而下法的計算原理決定了使用該方法可以避免許可費累積(Royalty Stacking)造成的專利許可費超出專利內在價值問題的發生,符合 FRAND 原則的內在要求。 2.無歧視 “無歧視”即專利權人對處于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者,應以實質相同或相似的條件和條款進行許可,若存
20、在差異應做出合理解釋,避免使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者處于競爭不利的競爭地位。對于“無歧視”的解釋一直以來在產業界都有爭議,部分產業主體認為參與標準制定并做出 FRAND 承諾的專利權人,不能拒絕被許可人提出的許可要求;另一部分產業主體則認為“無歧視”保持現有的模糊解釋即可,應把具體操作權留待許可雙方?,F有司法 12 華為 InterDigital(IDC)案(同腳注 11) 。 13 華為 InterDigital(IDC)案(同腳注 11) 。 9 實踐對“無歧視”形成如下考量因素: (1)如果被許可人的條件相當,則確定他們的許可費率應大致相當。14 (2) 無歧視許可并不要求專利權人在任
21、何情況下給予所有實施者相同的許可,但需要就許可差異的正當性作出合理解釋。15 (3)無歧視作為 FRAND 原則的一部分應統一進行考量,無歧視的許可條件需要具備公平的市場價格,反映專利包的市場價值,所有市場參與者均可獲得。16 鑒于此,具體考量是否符合“無歧視”原則,各國通常采用“可比許可協議”的方法,即以專利權人與處于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者的許可協議出發(如果沒有,則采用其他可獲得的實質相同或類似協議) ,而后進行拆解,從而得出爭議專利包的費率或費率區間。 以此為基礎, 判斷專利權人給出的專利包的報價是否存在歧視,從而避免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人存在競爭不利的可能性或實際后果。 最后,
22、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內容主要集中在專利權人的報價如何能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另一方面, “公平、合理、無歧視”也是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雙方談判行為的要求,即要求談判雙方秉承善意,交換雙方的報價及其理由,盡力促成標準必要專 14 華為 InterDigital(IDC)案(同腳注 11) 。 15 Sisvel 海爾案(KZR 36/17) 。 16 UP 華為案(HP-2014-000005) 。 10 利許可的達成,避免惡意利用信息不對稱或不正當手段,阻礙、拖延、強迫或威脅簽訂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3.地域性 隨著當前國際競爭形勢的復雜化,各國就標準必要
23、專利糾紛的管轄權爭奪加劇,如華為與康文森案件中,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綜合考慮了必要性、損益平衡、國際禮讓等因素后,作出中國首例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裁定17;又如 2020 年 10月 9 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針對小米發出反禁訴令,責令小米在印度訴訟案件審結之前不得對 InterDigital(簡稱 IDC)執行武漢中院的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通過的禁訴令; 深圳中院在 OPPO 訴夏普案中明確在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管轄時,應考慮許可標的所在地、專利實施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還應綜合考慮雙方談判意愿、 FRAND 原則、 糾紛解決的最密切聯系原則以
24、及效率原則等因素??傮w上看,雖然標準組織規定了 FRAND 原則,但由于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FRAND 原則的解釋需要符合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能因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規定了準據法而排斥他國法律,尤其對于地域性的標準組織更應慎重。諸如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行 17 根據(2019)最高法知民終 732、733、734 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不得在本院就本三案作出終審判決前, 申請執行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作出的一審停止侵權判決。 ” 11 使范圍、對相關行為性質進行定性等問題,應優先考慮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或法院地法。如應尊重中國法院對本國專
25、利相關問題的自由裁量權,包括在中國地域范圍的中國專利所涉許可費率理應由中國法院裁量等。此外,標準必要專利往往涉及一國重要利益,也不排除相關糾紛所屬法律關系屬于該國排斥適用準據法的強制情形。18 (二)標準必要專利的評估(二)標準必要專利的評估 技術標準的制定其實就是創新技術方案的篩選過程,在其制定過程中,最終能承載標準技術方案的專利就成為了標準必要專利。業界常用的評估企業標準必要專利實力的指標包括獲批采納的標準提案數、聲明的標準必要專利數、經評估的標準必要專利數等。 獲批采納標準提案數主要反映企業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作出的技術貢獻,該方法能評估企業專利實力的前提是假設對標準貢獻較大的企業擁有較強的
26、專利組合。該方法根據標準提案的批準數量進行客觀統計,能較為真實的反映企業的技術貢獻占比,且數據是客觀不可更改的。 為了平衡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者之間的權益,標準組織一般都會要求專利權人對要納入標準的專利進行許可聲明。所以聲明的標準必要專利數主要根據標準網站(如通信領域中的 ETSI 網站)上下載的數據,形成簡要的專利數目統計,以此可以相對定性地反映各 18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 。 12 企業專利實力的趨勢。在實踐中,經評估的標準必要專利數常被作為評價企業專利實力的量化指標,需聘請專家或機構對披露專利的必要性進行評估,現行司法案例中也常作為證據提
27、交,宜在個案中具體適用和驗證。 另外,關于專利引用率作為評估標準必要專利實力的考量因素還存在著爭議,還未被各國法院判決認可。該指標存在自引、他引的不同場景且暫無法通用于全球專利數據,即不同國家的專利引用率不能進行比較,另外即使同一國家的專利引用率也會因為首次申請地導致的差異而無法進行比較。 上述各個指標在實踐中的適用需結合具體應用場景,也可綜合使用、 相互印證, 得到更為準確的評估結果以反映企業的專利實力。 (三三)標準必要專利標準必要專利的的適用適用 各國政府和標準組織分別從促進產業發展和標準推廣角度, 對標準必要專利的適用規則進行明確。 1.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兼顧專利權人和實施者利益 標
28、準組織在制定標準時,既要保證標準在推廣過程中能夠普遍適用,又要兼顧專利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政策在把握兩者的關系中起著重要作用。由于各個標準組織在領域、性質、成員、運作模式等方面不同,其知識產權政策也各有特點,主要聚焦于披露和許可兩方面內容(如圖表 4 所示) 。 13 圖表 4 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對比 標準標準 組織組織 內容內容 ITU/ISO/IECITU/ISO/IEC ETSIETSI IEEEIEEE CCSACCSA 披披露露 主體主體 標準制定的參與者 會員 標準制定參與者 會員 時間時間 從一開始 標準制定過程中 標準批準前 盡早 內容內容 分通用聲明和具 體 聲 明 兩種,
29、可以對某一標準進行一攬子的許可承諾,不用披露具 體 專 利 信息,但若選擇拒絕許可,則需要披露具體的專利信息,即法律狀態、國家、專利授權/申請號和名稱等 標準號、 申請/公開號、持有人名稱、 國別、專利族 披 露 范 圍包 括 一 攬子 披 露 或具體披露,具 體 披 露包 括 專 利號 (可選) 、名 稱 ( 可選)、權利要 求 ( 可選) 分為通用許可聲明和具體許可聲明兩種,其中具體許可聲明中要求披露專利權人、申請日、國家、專利號、名稱、法律狀態 許可許可 免費、FRAND、不愿意以免費或 FRAND 進行許可 FRAND 許可 免費、FRAND 和不愿 意 以 免費或 FRAND進行許可
30、 免 費 、FRAND和拒絕許可 14 免責免責 不參與標準必要專利評估,不介入專利許可糾紛 一般情況下ETSI 不對專利的狀態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也不進行專利檢索 不 負 責 標準 必 要 專利評估、許可 條 款 的合 理 性 評價 不負責專利有效性及適用性審核,也不保證專利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其他其他 對禁令、合理 許 可 費和 許 可 對象 進 行 澄清 總體來看, 除 IEEE 知識產權政策對 FRAND 原則的關鍵問題增加約束性條件外,其他標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都為原則性規定,在選擇最優技術的同時減少成員在使用標準時面臨的風險,并平衡專利權人和實施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把爭議留待各國司
31、法機構解決。 2.各國從促進本國產業發展角度明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 (1)美國逐漸明確標準必要專利規則適用的條件 美國希望通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重塑產業利益分配格局。其一,明確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在救濟措施方面的平等關系。此前美國一直延用 eBay 四要素作為禁令頒布標準,但近年對 15 于禁令頒布規則有所調整。 如 2019 年 12 月 19 日, 美國專利商標局、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和司法部反壟斷局共同發布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禁令的聯合政策聲明 , 明確了專利權人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中可以申請禁令救濟以保障自身權益。另外,美國司法部于 2020 年9 月 10 日對 2015 年
32、頒布的IEEE 知識產權政策的商業評估函進行修改,其中明確表示專利權人有權就標準必要專利申請禁令。其二,把多維度考量因素納入標準必要專利問題處置中。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訴高通案中,司法部、能源部、國防部等政府機構明確表示應保護以高通為代表的具有 5G 研發實力的企業, 維護美國在通信產業的地位,最終,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于 2020 年8 月 11 日推翻了此前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備受爭議的“無許可無芯片”的高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得以保留。 (2)歐盟重視標準必要專利政策的導向作用 近年,歐盟意識到建立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全球治理規則的重要性, 從平衡專利政策和產業政策角度進一步明
33、確 5G+產業許可政策導向:一是,明確許可規則引導。歐盟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發布了指導性文件 標準必要專利的歐盟方法 , 對標準必要專利披露透明度、FRAND 許可原則、許可環境、標準與開源等問題進行了澄清。二是,提高標準必要專利透明度,增強實施者對許可環境的可預測性。歐盟于 2018 年 10 月成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和評估專家組,促進標準 16 必要專利許可和評估領域的經驗交流,并為歐盟提供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經濟、 法律、 技術專業知識, 幫助歐盟開展許可市場監督,收集許可和評估的實踐信息。 歐盟又于2020 年11 月25 日公布的 知識產權行動計劃中明確表示,希望建立標
34、準必要專利信息分享機制,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建立數據分享平臺,分享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相關信息。 (3)日本和韓國認為應盡可能細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 由于日本和韓國在汽車領域具有競爭優勢,所以希望通過引導5G+產業許可規則來促進本國產業的發展。 日本出臺一系列規則指引進行引導,日本專利局繼 2017 年出臺標準必要性判定意見指引之后,又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出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指南 ,規范許可談判流程和許可費計算方法。日本產業主管部門經濟貿易產業省也高度重視標準必要專利問題, 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頒布 多組件產品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價值計算指南 , 明確多組件產品
35、中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對象、許可費的計算方法和許可費的計算基準。韓國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由其知識產權局發布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應對指南 ,明確了許可費談判步驟和許可費計算方法,為實施者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詳細的許可談判指導。 三、5G+產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環境 在面向 5G+產業中,標準必要專利所涉及的領域主要為移動通 17 信領域、智能網聯車領域和多媒體領域,下面對這些領域的許可現狀進行逐一分析。 (一)(一)移動通信領域移動通信領域 3GPP R15 完整版本定稿于 2019 年 6 月,部分專利權人公布的5G 標準必要專利收費模式與收費標準遠早于標準定稿時間。截止到目前,愛立信、高
36、通和諾基亞公布了針對 5G 終端產品的收費模式與收費標準。愛立信與諾基亞的收費模式為每部終端收取固定專利許可費,高通的收費模式為基于每部終端價格按一定比例進行收取。每家公司的具體收費標準如圖表 5 所示: 圖表 5 部分公司披露的 5G 專利許可收費標準 公司公司 公布時間公布時間 手持終端手持終端 SEP(標準必要專利) ALL(所有專利) 愛立信 2017.3 高端:5 美元/部; 低端:2.5 美元/部。 高通 2017.11 單模:2.275%; 多模:3.25% 單模:4% 多模:5% 諾基亞 2018.8 不超過 3 歐元/部 專利權人根據產業環境的變化逐漸開始調整自身知識產權戰略
37、。隨著傳統的制造類通信企業逐漸剝離終端生產業務,專利權人與使用者角色分離。如 2011 年,愛立信宣布將向索尼出售合資公司索尼愛立信中所占的 50%的股份,徹底退出手機市場;2013 年,諾基亞將其設備與服務部門以 37.9 億歐元出售給微軟; 2016 年, 黑莓關閉其手機業務等。一些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也隨之變化,加強自身專利價值的變現成為一些專利權人的重要訴求。 18 惡意 NPEs 的 “頻繁騷擾” 對實體企業正常經營造成較大影響。NPEs 形式本身并不具有違法性,并具有促進專利價值實現、實現專利成果轉化的積極意義。但是在實踐中,有一些 NPE 出于索要不合理高額許可費的目的, 惡意在全
38、球范圍內對實體企業廣泛提起訴訟,并通過國外一些法院的長臂管轄制度壓制企業正常的司法應對,對實體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較大的“干擾” 。據統計,中國企業涉及的NPE 訴訟案件從 2011 年的 9 起增長至 2020 年的 126 起19,且有不斷上漲的趨勢。華為、中興、聯想、海爾、海信、大疆、OPPO 等中國實體企業遭遇的 NPE 訴訟約占其全球訴訟的 80%以上。 綜上,整體來看,終端企業的許可費負擔仍較重。 (二)(二)智能網聯車領域智能網聯車領域 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合理許可模式與費率在實踐中仍存在很大分歧。產業主體對于智能網聯車領域何為合理的知識產權收費對象、合理的知識產權許可費率、
39、專利池/許可平臺等問題并未達成共識,傳統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和汽車終端廠商之間糾紛較為頻發。一是,部分傳統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積極通過訴訟行權。如博通對大眾汽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尋求法院判決近 10 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補償20; 夏普、 諾基亞因與戴姆勒未就專利許可條件達成一致,夏普、諾基亞隨后對戴姆勒發起專利侵權訴訟。二是,汽車廠商及 19 數據來源:Darts-ip 數據庫;數據統計時間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 20 2018 年 11 月,博通與大眾汽車達成和解。 19 其供應商積極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利益。如戴姆勒、大陸集團、法雷奧等汽車產業鏈主體共同向歐盟反壟斷監
40、管機構投訴,稱諾基亞濫用汽車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絕向供應商提供 FRAND 許可等。從現有案件來看,各國司法機構甚至一個國家不同法院對相關問題的判決也存較大差異。比如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曼海姆法院和慕尼黑法院在對諾基亞和戴姆勒訴訟中的適用規則存在較大差異,最終杜塞爾多夫法院選擇將標準必要專利在智能網聯車上如何應用的相關問題提交歐盟法院,尋求歐盟最高司法機構的司法指引。 實踐中爭議頻發的主要原因在于汽車產業鏈相關廠商認為其與專利權人的博弈實力存在差異。根據汽車產業鏈相關廠商在司法訴訟中的相關觀點總結來看21,第一,汽車產業鏈相關廠商認為部分專利權人不遵守向標準組織做出的 FRAN
41、D 承諾,拒絕向希望獲得許可的善意汽車零部件供應商進行專利許可。第二,整車廠商通常并不參與通信標準的制定,缺乏對無線通信技術及其標準必要專利的理解,也缺乏對標準必要專利相關定價的經驗和應對能力。第三,相較于許可費所占整車價格的比重,以及禁令帶來的巨大知識產權風險,汽車產業鏈相關整車廠商對訴訟風險的容忍度更低。 21 如在德國的諾基亞訴戴姆勒案中,戴姆勒認為“根據歐盟運行條約第 102 條以及原告和專利先前的持有人向 ETSI 提交的 FRAND 聲明,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必須向任何尋求許可的人本身提供無限制的許可,用于所有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使用。優先向尋求許可的供應商授予許可,也是符合汽車行業
42、的標準做法。 ”在美國大陸汽車訴 Avanci 案件中,大陸汽車認為“諾基亞違反其向標準組織作出的 FRAND 承諾,收取不合理的專利許可費,這種行為是諾基亞濫用了通過將其技術納入標準所獲得的市場壟斷力量(monopoly power) 。 ” 20 專利池模式一方面被政策制定者寄予厚望2222,但另一方面以“Avanci”為代表的純專利權利人的專利池定價模式受到質疑。專利池收費改變原有許可模式。在許可環節上,現有專利池改變了傳統汽車領域由專利權人直接向零部件廠商收費的規則,而是直接向終端車企收費;許可基準上,現有專利池以整車為單位統一進行收費,以 Avanci 專利池為例,現行知識產權許可費
43、為每輛車 15 美元(主要針對 4G 標準必要專利) 。目前,產業鏈不同主體對于現有專利池的收費模式存有不同看法,產業鏈主體的參與程度與認可程度也有所區別,汽車產業鏈相關主體對該專利池的高定價和許可模式仍存一定疑慮,主要表現在:其一,從專利權人參與角度來看,該專利池目前僅包括愛立信、高通、諾基亞、西門子、夏普等非汽車部件生產廠商,而三星、華為、LG、蘋果等包含汽車部件供應商在內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和汽車產業鏈相關權利主體未加入。 其二,從被許可人獲得專利實施角度來看,目前該專利池的被許可方僅有寶馬集團、大眾集團(含奧迪)和沃爾沃集團。 (三)三)5G+5G+多媒體領域多媒體領域 5G+多媒體音
44、頻所涉技術方面,主要包括 AMR 系列標準技術和EVS 技術,所涉知識產權問題現階段不突出。5G+多媒體音頻所涉技 22 如 2020 年 7 月 28 日,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宣布,其針對 Avanci 進行審查后認為,Avanci 平臺通過向汽車制造商提供“一站式服務” ,可能會促使與汽車聯通性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更加高效,提升美國境內汽車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21 術由于多標準并存的原因,知識產權問題不突出。EVS 技術已納入VoLTE 技術標準中, 主要技術貢獻者包括華為、 高通、 三星、 愛立信、諾基亞、弗勞恩霍夫、松下等主體。當前 MPEG-LA 已組建 EVS 技術專利池, 專利權
45、人包括弗勞恩霍夫、 松下、 愛立信等, 費率為 0.4-0.7美元/單元。 5G+多媒體視頻所涉技術方面,主要包括 ITU 的 H 系列標準技術和中國 AVS 標準技術,實踐中關于 H.265 技術的知識產權許可爭議較大。H 系列技術包括 H.264 技術、H.265 技術、H.266 技術等。H.265 技術較為先進,存在多個專利池并行運作的情況,包括MPEL-LA、HEVC-Advance、VELOS 三個專利池。由于專利權人與專利池都較為分散,對于專利實施者來說,一方面不能通過一個專利池一站式解決技術所涉的所有知識產權問題,另一方面多個專利池運作的現狀可能加劇專利費累積問題,因此實踐中專
46、利權人與專利實施者就許可問題較難完全達成一致。H.265 成為實踐中知識產權糾紛較多的技術領域,如 MPEG LA 在德國對 TCL 發起專利侵權訴訟、HEVC-Advance 在德國對小米發起專利訴訟等。 5G 技術極大的促進并催生了繁榮的互聯網內容產業,尤其是新興視頻產業,例如短視頻、互聯網直播,這些內容占據了當前互聯網數據流量中絕大部分,視頻壓縮技術是節省視頻內容傳播成本的關鍵技術。相應的,視頻壓縮技術所發揮的關鍵貢獻宜得到與之匹配的客觀體現與回報,該領域的知識產權許可現狀也應隨之有相應 22 的新的變化和發展。 四、5G+標準必要專利核心許可規則最新趨勢 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的許可費
47、基準、計算方法、反壟斷訴求等核心問題,各國從立法、執法、司法方面進行制度探索。 (一)(一)合理許可費的計算合理許可費的計算仍存仍存爭議爭議 1.許可費計算基礎成為爭議焦點 由于許可費計算基準與許可費金額的大小息息相關,所以該問題引發產業界較大爭議。原理上,專利權人有義務對所有善意實施者授予許可,與實施環節無關。實踐中,目前存在針對終端產品、零部件產品等不同的收費基準場景。例如:以終端產品作為計算基準的實踐場景對于部分專利權人而言可以延續其既有的許可模式,不論許可市場的變化都只尋求終端廠商收費,對其具有便利性。一方面,如果專利權人尋求與其實際技術貢獻相匹配的許可費率則可能避免爭議;但另一方面也
48、可能存在針對非標準必要專利的產品部件搭便車,變相收取許可費的現象。而以零部件作為收費基準的實踐場景,可以進一步通過精確匹配標準必要專利技術貢獻所對應產品,排除向非標準必要專利對應產品部件收取費用問題。但隨著產品形態的多樣化,可能涵蓋更多的跨領域主要技術功能,在該場景下需要考量如何界定零部件產品的問題。 2020 年 8 月 18 日判決的諾 23 基亞訴戴姆勒案中就遠程通信控制單元(TCU)是否能獲得許可展開激烈爭論,最終法院并未就該問題進行澄清,僅表示應當考慮專利對整車的價值貢獻。而 2020 年 9 月 10 日,美國司法部在修訂后的IEEE 知識產權政策的商業評估函中對該問題進行了澄清,
49、反駁了IEEE知識產權政策中推薦以最小可銷售單元作為計費基準的觀點,認為以最小可銷售單元和最終產品為計算基準都存在合理性,只要該許可費計算基準能有效促進創新,應允許存在多種計算基準的存在。 2.自上而下法和可比許可協議法成為許可費計算的主流方法 2018 年 4 月 26 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 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 中明確推薦了四種標準必要專利費率計算方法:參照具有可比性的許可協議、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 參照具有可比性專利池中的許可信息和其他方法。其中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即自上而下法)和參照具有可比性的許可協議(即可比許可協議法) ,成為
50、司法判決中的主要參照方法。 (1)自上而下法 自上而下法是法院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常用方法之一,該方法是指為一個標準中包含的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確定一個公平合 24 理的總使用費,然后基于特定專利權人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相對價值在標準中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總價值中所占比例,向該專利權人分配許可費?;居嬎愎饺缦拢?許可費率 = 行業累積費率 專利權人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數量標準包含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總數 相較于其他方法,自上而下方法具有一定的優勢。其一,通過自上而下方法可以防止專利費累積問題的出現。由于在計算之始首先確定了行業累積費率,為后續單獨計算各專利權人的許可費確定了依據;其二,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