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及依據
為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裝備自動駕駛技術的創新發展與商業化試點應用,集聚創新資源,控制潛在風險,保障交通安全 , 制定《武漢經開區自動駕駛裝備商業化試點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 。
制定依據主要有《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 〔 2021 〕 97 號)、《武漢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 實施細則 (試行)》(武經信 〔 2022 〕 89 號)等。
二、 起草過程
本著先行先試的原則,參考全國各地已發布的相關政策,聯合軍山新城、百人會、車網智聯等相關 單位 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完成 《 管理辦法 》 初稿。
2024 年 5 月 13 日,組織軍山新城、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大隊,以及蘿卜運力、東風悅享、東風藍卡、白犀牛、九識、新石器等自動駕駛裝備企業開展專題研討會對 暫行管理辦法 進行討論,參會各方發表相關意見與建議。
2024 年 6 月 26 日,向 “雙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征求 《 管理辦法 》 的修改意見。區司法局、區交通大隊、車網智聯提出修改意見,其余成員單位無修改意見。
三、 主要內容
《 管理辦法 》 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自動駕駛裝備是指,未列入機動車裝備識別標牌管理的,具備 L3 級以上自動駕駛功能的,僅行駛于路面的低速無人電動輪式運載工具。自動駕駛裝備能夠在無需人工主動操作的情況下,在道路上自動、安全行駛,實現短途配送、移動零售、道路清潔、監管巡邏等功能及應用。
由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籌,建立由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軍山新城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 “軍山新城”)牽頭、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以下簡稱 “區經信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大隊(以下簡稱“區交通大隊”)、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以下簡稱 “區城管執法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軍山新 城負責協調推進自動駕駛裝備商業 化試點的總體規劃、場景建設、標準規范等相關事項,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區經信局負責對接和聯絡第三方專業機構,聯合區城管執法局、區交通大隊 具體承辦 自動駕駛裝備商業化試點申請、確認安全性自我聲明等相關事項;區城管執法局負責自動駕駛裝備在交通運輸領域商業化試點的相關協調工作,指導自動駕駛裝備商業化試點活動等;區交 通大隊負責確認編碼樣式以及交通違法、事故處理等相關事項 。
《 管理辦法 》 主要對商業化試點申請主體、商業化試點的自動駕駛裝備、商業化試點配備的安全員的遠程監測能力、安全管理制度、應急保障能力、數據傳輸能力、自動駕駛裝備的自動駕駛能力、安全員的培訓保障能力等內容做要求。
申請主體 應向 區經信局 提交初審材料,由 受委托的 第三方專業機構形成技術初審意見,并于 5 個工作日內報區經信局 ;
區 經信局 收到第三方專業機構上報的材料后,于 5 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
區 經信局 依據專家評審意見, 聯合相關單位 于 5 個工作日內確認申請主體的安全性自我聲明。 經 檢查自動駕駛安全提醒標識后, 區經信局聯合相關單位 將自我聲明發放至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持經確認的自動駕駛裝備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材料、憑證, 向區經信局 申領自動駕駛裝備編碼 。 商業化試點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12 個月。
自動駕駛裝備商業化試點主體在開展相關活動的過程中,應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遵守臨時性交通管控措施,按規定開展相關活動。
自動駕駛裝備在未經區聯合工作組允許的路段或區域外,不得開展商業化試點,開展商業化試點活動時,自動駕駛裝備應當遵守交通通行規定,如自動駕駛裝備在非機動車道通行,最高時速低于 20km/h ; 無非機動車道路段,自動駕駛裝備靠右通行,最高時速低于 40km/h ; 駛過程中應當開啟提示燈,不得逆行;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 避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等等。
武漢經開區 經信局
202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