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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套監管措施與國際通行的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存在四大差異: 對市場而言缺乏透明度。入選系統重要性機構的標準并不公開,且究竟有哪些機構入選也不得而知;MPA 中的資本監管缺乏剛性。由于資本和杠桿情況僅為 MPA 考核七大項之一,假設這一項不達標,銀行可能受到約束性利率、部分業務資格暫停等限制,但并不要求一定要進行資本補充;不同機構之間區分度不足。N-SIFIs 與 R-SIFIs 均增加了 1%的附加資本要求,而普通銀行也增加了0.5%以上的附加資本要求,分類監管的差異性并沒有很好體現;當前暫未體現TLAC 的要求。 最新監管框架正與國際接軌,預計2021年可落地從2020 年開始,
2、央行及銀保監會一方面完善G-SIBs 的監管要求,另一方面也加緊制定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體系,主要有如下三個重要文件。預期在 2021 年,我國的 G-SIBs 與 D-SIBs 的名單及監管細則都將落地。(1) 2020 年9 月30 日,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即中國版的TLAC框架,預計于 2025 年1 月1 日實施,與國際要求一致;(2) 2020 年12 月 3 日,央行與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并將于2021 年1 月1 日正式實施。這是針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的打分辦法;(3)
3、 2021 年 4 月 2 日,央行與銀保監會發布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明確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0.25%-1.5%的附加資本要求。其中,文件(1)針對的是在國內被認定為G-SIBs 的銀行,即目前四大國有行。主要對其TLAC 工具的定義、計量、信披等進行規范,與國際通行的規則類似。其中相對獨特之處,是明確了存款保險基金也可計入TLAC 中,但上限分別為 2.5%(TLAC 風險加權比率要求16%)和 3.5%(TLAC 風險加權比率要求18%),這可以適度緩解銀行達標壓力。文件(2)中 D-SIBs 的評估辦法較國際采用的 G-SIBs 評估辦法有所簡化,主要用于評估的指標有四大項,分別為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