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國民年金+厚生年金)日本養老金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維新時期的恩給制度,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軍人和官吏進行恩給。此后,日本以各類職業的互助共濟制度為基礎,設立了獨立的養老金制度,例如針對私營部門雇員的厚生年金,針對公務員和教師的共濟年金,以及針對其他非雇員(自營者、農民和學生)的國民年金制度。而以職業區分建立的養老金制度 容易受產業結構變化以及失業等因素的影響,對養老金的長期穩定經營產生沖擊。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日本便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變革,將各自相對獨立的養老金制度統一為二層年金制度,均由政府運營且強制公民加入。1985 年,日本通過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共濟年金法,完
2、成了整合,并自 1986 年 4 月開始實施, 形成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第一層體系,覆蓋三類被保險人,即第一類非雇員(農民和個體工商戶)、第二類厚生 年金和共濟年金的參保者(私營部門雇員和公務人員)、第三類參保人(第二類參保人的撫養配偶),和以附加于 國民年金上的厚生年金(覆蓋私營部門雇員和第三類被保險人)和共濟年金(覆蓋公務人員)為第二層體系。國民年金是日本社保制度的基石,具有強制性、全覆蓋、低水平的特征。第一類參保者繳費實行定額制,2017 年起繳費為 16900 日元/月,國家和個人承擔一半費用,基本覆蓋所有人口。第二類參保者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 金的參保者,實行定率制,每月從工資收入中扣除
3、。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同時也加入了國民年金,即雇員及 其配偶是通過向厚生年金以及共濟年金強制繳納與收入掛鉤的養老計劃從而加入國民年金,而不是直接繳納國 民年金。值得注意的是,該養老金改革創立了第三方被保險人者制度,強制將企業雇員的被撫養配偶加入國民年 金,作為第三類參保人,其保險費從雇員收入中扣除。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也可作為政府主導的雇員養老金計劃,是政府強制,且與收入掛鉤的養老計劃。厚生年金針 對雇員超過 5 人的企業,交費根據收入水平實行定率制,自 2017 年開始繳費率為 18.3%,其中員工和單位各負 擔一半。共濟年金覆蓋國家公務員、教師和農林漁業團體職員。2015 年厚生年年金和共
4、濟年金并軌。1、稅收優惠制度日本養老金體系采用 EET 政策,即繳費階段不征稅、投資階段不征稅、領取階段征稅。繳費階段,企業可通過 損金以及必要運營開支等進行稅前扣除,個人可通過社保費、中小企業退職金等繳費以及人壽保險費等扣除;投資階段,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和投資收益均免稅,企業繳費部分特別法人稅暫停征收;領取階段設有養老金扣除 和其他所得稅扣除。國民年金繳費在稅前全額扣除。厚生年金繳費按工資收入的 18.3%(上限 68 萬日元),由雇主和雇員各分擔一 半。其中雇主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均可稅前扣除。2、投資管理建立養老金市場化運營體系。日本早期由政府主導養老金投資,最早通過“財投計劃”進行運
5、作,積累了大量的 壞賬,同時在較為保守的投資風格引導下,日本限制養老金在各種投資資產上的配置比例(國內股票限制比例為 17-29%,國內債券配置比例為 51-63%),大規模配置公債以及公共建設等低收益品種,再疊加經濟下滑、債券收益率下降以及資產泡沫,公共養老金投資損失慘重。此后,為解決養老金虧損問題,厚生勞動省于 2001 年 4 月成立了日本政府養老金投資基金(GPIF),以市場化模式集中管理公共養老金(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用于發放 養老金后的盈余資金),用于減輕年輕人養老保險費的負擔。GPIF 于 2006 年獲得獨立行政法人地位。GPIF 逐漸向高風險偏好轉變,股市配置比例提升。在日本政
6、府養老投資基金(GPIF)成立以前,日本公共養老 金完全寄存在原大藏省的資金運用部,主要用于對財投機構的貸款和購買政府債券,2000 年占比分別為 78.7% 和 19.7%,較少運用于資本市場投資。2001 年 GPIF 成立以后,主要用于管理養老金第一支柱國民年金和厚生 年金,目前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的養老基金。截止 2020 年 3 月,GPIF 資產規模 179 萬億日元,其中債券、股票、 短期資產配置分別為 48.9%、51.1%、6%。從趨勢來看,GPIF 早期投資較為保守,以債券為主,2001 年占比 71.57%。隨著利率下行債券收益率下降,同時厚生省放寬對養老金投資渠道的限制,債券投資占比逐漸下降至48.9%,而股票資產配置比例上升,占比從 2001 年的 27.58%提升至目前的 51.1%,其中國內股票占比自 2008年降至低點后有所回升,而國外股票占比 2001 年來持續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