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 年版)年版)1目錄第一部分 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1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有關說明.1一、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21.1 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21.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辦(新設、并購)及變更、注銷登記.21.3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幣種變更登記.5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72.1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72.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8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92.4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11三、跨境信貸業務.143
2、.1 財政部門和銀行外債登記.143.2 金融機構外債結匯核準.163.3 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163.4 非銀行債務人非資金劃轉類外債提款登記、還本付息登記.213.5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223.6 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263.7 金融機構內保外貸履約購付匯核準.273.8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283.9 外保內貸境外擔保履約款結(購)匯核準.293.10 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303.11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注銷備案.313.12 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核準.3
3、4四、證券投資管理業務.364.1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核準.364.2 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跨境證券交易資金業務登記.374.3 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或發行境外存托憑證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384.4 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持股新辦登記及變更登記.404.5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股票或中國存托憑證登記.414.6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外匯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42五、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業務.445.1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或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445.2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審批.455.3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
4、機構)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核準.46六、資本項下個人外匯業務管理.476.1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476.2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486.3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準.496.4 對外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50第二部分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53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相關說明.53七、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547.1 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547.2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及變更、注銷登記.547.3 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587
5、.4 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597.5 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607.6 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6227.7 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647.8 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677.9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入.697.10 外國投資者撤資所得資金匯出.727.11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所涉結購匯.737.12 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75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778.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匯出及匯回.778.2 境內機構
6、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788.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808.4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838.5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848.6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858.7 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858.8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注銷登記.86九、外債、跨境擔保和國內外匯貸款業務.889.1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889.2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注銷登記.909.3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及境外投資者取得收益對外購付匯.919.4 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注銷登記.929.5 銀行內
7、保外貸業務登記.939.6 銀行外保內貸登記.959.7 內保外貸項下履約款購付匯及收結匯.969.8 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款入賬.979.9 非金融機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989.10 跨國公司國內資金主賬戶開立及關閉.1009.11 銀行境外貸款.101十、證券投資業務.10410.1 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登記、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410.2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610.3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入市相關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0810.4 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專用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1
8、010.5 境外存托憑證(GDR)/中國存托憑證(CDR)跨境轉換、存托業務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11110.6 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1410.7 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1510.8 香港基金內地發行/內地基金香港發行銷售登記及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11710.9 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資金匯兌.11910.10 境內個人投資者 B 股投資收益結匯.12010.11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利潤結匯.12110.12 上市公司回購 B 股股份賬戶開立及資金匯兌.122十一、綜合業務.12311.1 企業屬地遷移.1231
9、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12311.3 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125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12611.5 資本項目數字化業務.127第三部分 格式文本范例.130表 1 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130表 2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申請表.1323表 3 境外上市登記表.134表 4 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137表 5 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登記表.139表 6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141表 7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表.143表 8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表.146表 9 個人財產
10、轉移業務申請表.148表 10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150表 11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報告.155表 12 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情況表(企業版).156表 13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157表 14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關于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通知書(參考樣式).159表 15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160表 16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二).165表 17 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表.167表 18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169表 19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172表
11、 20 年度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權益統計表.174表 21 境外放款注銷登記業務申請書.175表 22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結匯)命令函.176表 23 企業屬地遷移業務申請書.178表 24 外債注銷登記業務申請書.179表 25 內保外貸注銷登記業務申請書.180表 26 香港基金內地發行信息報告表.181表 27 內地基金香港發行信息報告表.182表 28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基本信息登記表.183表 29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募集資金信息登記表.1841第第一一部分部分 外匯局外匯局辦理辦理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業務指引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有關說明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
12、外匯業務指引有關說明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申請表格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二、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相關業務時,應出示營業執照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通過政務服務系統網上辦理相關業務的,可不提交營業執照。三、在辦理業務時,外匯局對于業務申請書(表)等應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并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規性和一致性進行認真審核。如相關材料為外文的,申請人應提供主要內容的中文翻譯件。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應以“簡潔、能說明問題”為原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已有相關記錄或外匯局已留存過的材料可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四、境外放款登記
13、業務申請表等資本項目業務申請表格式見“第三部分格式文本范例”。五、本指引所稱“省級分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八诘赝鈪R局”指機構/個人所在的地(市)級分局;如沒有地(市)級分局的,是指機構/個人所在地的省級分局。機構辦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核準、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跨境證券交易資金業務登記、銀行自身外債結匯業務應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2一、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1.1 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1.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14、 26 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20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1.1.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擬設立外資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1.1.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企業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自主申報相關系統申報并下載打印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籌建批準文件
15、。1.1.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對境內銀行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如果按規定在取得相應證照前需先行匯入籌建資金的,應以外國投資者(或籌備組)名義在擬設立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并開立前 期費用賬戶存放相關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后續完成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應按要求辦理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2.經登記的前期費用,可作為外國投資者對擬設立外資銀行的出資。3.經登記的前期費用匯入后,用于認繳注冊資本的部分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門開業批準文件并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后方可使用(用于前期籌備支出的資金除外)。
16、4.外國銀行分行擬匯入籌建資金的,參照本指引辦理。1.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辦(新設、并購)及變更、注銷登記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辦(新設、并購)及變更、注銷登記1.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26 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20 號)。4.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 2009 年第 6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36.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
17、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1.2.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外資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1.2.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2.3.1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營業執照(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4)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資銀行或并購境內銀行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
18、(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已實施稅務備案電子化的地區,可通過主管稅務部門網上稅務系統查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1.2.3.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變更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變更(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發營業執照的除外。(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按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4)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對外資銀行增資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已實施稅務備案電子化的地區,可通過主管稅務部門網上稅務系統查驗相關電子化稅務
19、憑證;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1.2.3.3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注銷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注銷(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尚未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銷的,提交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依 公司法 規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將銀行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抵押等情形的承諾書或人民法院判決破產的有關證明文件;已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銷的,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核準通知書。(3)注銷稅務登記證明,無需辦理的除外。(4)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1.2.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2.4.1
20、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1)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同)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并取得業務登記憑證;以轉股并購方式設立外資銀行的,應將業務編號以“16”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股權出讓方,用以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將業務編號以“14”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外資銀行,以作為外資銀行完成外匯登記的憑證。(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現行法規,在為該外資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
21、中將其4標識為“返程投資”。(3)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時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4)應區分外資銀行設立時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利潤用于境內再投資或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利潤再投資;以其在境內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內再投資和以所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已登記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非利潤再投資;以保證金結匯支付資金出資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以境內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賬戶原幣(含跨境人民幣)劃轉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5)籌備組前期費用賬戶內認繳注冊資本部分的資
22、金,原幣劃轉至后續設立(參股)銀行的相關賬戶。(6)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中資銀行參照本指引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1.2.4.2 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變更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變更(1)外資銀行發生基礎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地址、屬地外匯局遷移等)、投資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出資方式、注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合并分立等),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現行法規,為該外資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
23、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如變更登記后外資銀行的外國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內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權力機構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后,可依規定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取消其相應返程投資標識。(3)減資變更登記時,減資所得金額(可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原則上僅限于減少外國投資者實繳注冊資本,不包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其他所有者權益;減資所得用于彌補賬面虧損或調減外方出資義務的,減資所得金額應設定為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外資銀行發生合并后,存續外資銀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被吸收外資銀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資銀行,應辦理新
24、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合并”。外資銀行發生分立后,存續外資銀行應辦理變更登記,分立新設的外資銀行應辦理新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分立”,如原外資銀行注銷的,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存續外資銀行或新設外資銀行的出資形式應選擇合并分立。(5)外匯局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6)股權變更業務涉及資金跨境收付的,外資銀行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后,應將相應 業務登記憑證 提供給相應主體憑以辦理賬戶開立及資金收付款手續。(7)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中資銀行辦理變更登記參照本指引辦理。1.2.4.3 外資銀
25、行基本信息登記注銷外資銀行基本信息登記注銷(1)外資銀行因解散、破產、被撤銷、關閉、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銷的,原則上應在發布清算公告期結束后,營業執照注銷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手續,并提供清算公告。外匯局應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5外資銀行注銷公告下是否存在異議信息。(2)外資銀行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上市銀行外資股東減持股份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銀行的,應在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無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資銀行發生注銷的,應在原外資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劃”
26、選為“境內再投資”。(4)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辦理注銷登記參照本指引辦理。因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原外國銀行分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注銷原因填寫“其他”,在備注中注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劃”選為“境內再投資”。(5)已完成營業執照注銷但尚未銷毀公章的,可正常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申請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時已銷毀企業印章的,應以全體股東名義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東(受托股東)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留存材料應加蓋全體股東公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或受托股東印章。受托股東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1.3 外商投
27、資企業登記幣種變更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幣種變更登記1.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26 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 2009 年第 6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1.3.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1.3.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
28、一)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3.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4.業務登記憑證。1.3.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既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登記幣種變更的,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幣種變更業務。2.書面申請中應包括但不限于幣種變更的詳細原因、折算匯率及相關數據項的具體核算方法等。3.實到注冊資本和實繳出資額原則上按資金入賬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不同外幣間套算率進行折算。4.幣種變更完成后,應查詢新生成的協議信息、控制信息是否準確。后續業務辦理中,若因注冊幣種變更導致企業控制信息表數據不準確,外匯局可視情況指導銀行先憑經外匯局蓋章的業務登
29、記憑證等材料為企業辦理后續業務,然后按程序進行數據調整。5.系統錄入前應核對申請人提供的幣種變更前的企業信息是否和系統目前記載的協議信息一致,如果一致方可繼續辦理幣種變更,如果不一致應查找原因,將錯誤修正后才能繼續辦理業務。6.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變更注冊幣種及其他資本變更事項的,外匯局僅為企業辦理注冊幣種變更業務,其他的增資、減資或轉股變更業務應由企業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7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2.1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2.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30、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2.1.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1.3
31、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2.1.3.1 前期費用登記前期費用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3)境內銀行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含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計劃、境內銀行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4)向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5)境內銀行境外投資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2.1.3.2 境內銀行為其境外分支境內銀行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境內銀行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3
32、)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4)境內銀行已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如有)。(5)境內銀行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含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計劃、境外非獨立核算機構情況等)。2.1.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境內銀行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2.境內銀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3.外匯局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后,境內銀行憑業務登記憑證辦理后續資金相關手續。84.境內銀行未獲得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的境外直接投資核準,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 1 年內將剩余資金調回。2.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及變更、注銷
33、登記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2.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34、201774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2.2.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2.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2.2.3.1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初始登記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3)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4)境外投資資金使用計劃、境內銀行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5)如
35、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2.2.3.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變更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3)視具體變更事項,提供境外投資資金使用計劃、境內銀行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4)如新增境內投資者(含境內銀行),應提供該境內投資者的營業執照。2.2.3.3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
36、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3)相關材料(如清算審計報告)。92.2.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2.2.4.1.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初始初始登記登記(1)境內銀行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在為境外投資標的機構做主體信息登記時,僅登記第一層級境外機構;需在備注中注明最終目的公司包含名稱、所在地、中方投資額以及出資方式在內的相關情況。(2)境內銀行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
37、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產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的,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3)多個境內機構(至少含有一家境內銀行)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參與投資的一個境內銀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外匯局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地外匯局領取業務登記憑證。(4)境內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后,憑業務登記憑證自行辦理后續資金相關手續。(5)境內銀行設立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參照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2.2.4.2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多個境內
38、機構(至少含有一家境內銀行)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涉及銀行變更事項的,由參與投資的一個境內銀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境內銀行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后,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地外匯局領取業務登記憑證。如不涉及銀行變更事項,由境內非銀行機構按照相應指引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2)境內銀行對境外機構減資、轉股等需要匯回資金的,境內銀行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后,辦理后續手續。(3)境內銀行收購其他境內投資者(除境內銀行)境外機構股權的,由股權出讓方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4)境內銀行因轉股、減資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機構股權的,需
39、按照變更登記辦理。2.2.4.3 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1)多個境內機構(至少含有一家境內銀行)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參與投資的其中一家境內銀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2)境外機構因清算注銷需匯回資金的,在投資該境外機構的境內投資主體(或參與投資的一家境內主體)辦理注銷登記后,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2.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關于外
40、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 2009 年第 6 號)。10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2.3.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
41、且其所屬外匯局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集中辦理補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補登記。2.3.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2.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文件。3.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4.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5.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6.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架構或潛在返程投資架構的相關證明材料。7.融資資金來源的
42、證明材料(包含融資合同、銀行流水等)。8.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境外出資)的證明材料。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資企業跨境收支相關證明材料(如有)。10.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2.3.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已對該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其他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境外出資)行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構架或潛在返程投資構架的,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補登記手續,并在書面申請中詳細說明出資情況及理由。2.境內居民個人除持有中國境內
43、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外,還包括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其中,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具體包括:(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11人。(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后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境內居民個人
44、在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為業務辦理依據。對于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等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時,需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內購買的房產、內資權益等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等)。3.僅為境內居民個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補登記。登記時需在備注中注明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的名稱、所在地等相關情況。4.對于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
45、如相關主體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應依法進行處理。5.外匯局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的,應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給申請人。2.4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2.4.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 號)。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 號)。4.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
46、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 號)。5.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的通知(銀發20212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2.4.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1.境外放款登記、變更登記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畢的、境外放款登記后未匯出等常規境外放款注銷業務,可由放款人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47、。2.4.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2.4.3.1 登記登記12(1)書面申請(包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計劃、還款計劃、境外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冊成立及其股權關聯關系的證明文件。(3)境外放款協議。(4)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2.4.3.2 變更登記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2)變更后的境外放款協議。(3)境外放款額度變更的,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2.4.3.3 注銷登記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2)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關債務豁免、債轉股
48、、債權轉讓等交易)的證明材料。2.4.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2.4.4.1 登記登記(1)依法注冊成立 1 年以上的境內非金融企業可向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境外企業放款。股權關聯關系企業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系的兩家企業,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兩家企業。(2)放款人在辦理本外幣境外放款業務前,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進行登記。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系數企業境外放款余額=本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幣種轉換因子其中,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為 0.5,幣種轉換因子為 0.5(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宏觀
49、審慎調節系數、幣種轉換因子調整,則以最新法規為準)。(3)對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 號)實施(2016 年 11 月 26 日)前發生的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不要求企業在外匯局作補登記,但外匯局應向人民銀行有關部門確認銀發2016306 號文件實施前已經發生的人民幣境外放款存量余額,并計入企業本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如果企業經計算的本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大于該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該企業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4)外匯局在辦理與人民幣境外放款有關的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業務時,應先征求當地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意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對人民幣境外放
50、款存量情況(包括已在外匯局辦理過登記的人民幣境外放款)進行核實確認后,外匯局再決定是否為放款人辦理新的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業務。(5)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應符合商業原則,放款規模應與境外借款人的經營規模相適應。(6)境外放款應符合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等相關規定,不得變相規避對外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管理要求。(7)境外放款資金來源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放款人應使用自有人民幣和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以及符合有關政策法13規規定的資金或經人民銀行、外匯局核準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資金用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
51、律法規的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借款人經營范圍之外支出。(8)境外放款業務的登記、放款以及回收各環節中,人民幣與外幣之間不能錯配:以人民幣登記的,必須以人民幣放款和回收;以外幣登記的,必須以外幣放款和回收,但外幣各幣種之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置。(9)對無正當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匯局可暫停放款人新的放款登記業務。(10)境內非金融企業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的,其對外債權余額應納入該企業境外放款額度管理。境內非金融企業跨境擔保履約對外債權余額與該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之和不得超過該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如果超過上限,可以先為該企業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但在對外債權余額與境外放款余額之和
52、恢復到該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之前,該企業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銀行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如有反擔保人,也應參照前述原則辦理。2.4.4.2 變更與注銷登記變更與注銷登記(1)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或原放款協議發生變化(如利率調整、期限變更等)的,需辦理變更登記。(2)境外放款期限屆滿后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3)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畢、境外放款登記后未匯出等常規境外放款注銷業務,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除此之外,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應到所在地外匯
53、局申請注銷該筆境外放款。對于無正當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匯局可暫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業務。(4)外匯局在辦理與人民幣境外放款有關的境外放款變更業務時,應先征求當地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意見。(5)境外放款債轉股的,境內放款人應先辦理境外投資前置備案審批手續,然后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或注銷,再到銀行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相關外匯登記手續。(6)放款人擬向符合條件的境內其他機構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方作為新的放款人應符合境外放款、境外投資等相關業務規定,原放款人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注銷登記,新放款人辦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記。原放款人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時,應提交境外放款轉讓協議等材料作為變更或
54、注銷境外放款的真實性證明材料。新、舊放款人分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外匯局應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能夠反映原境外放款已經被注銷(或變更)的頁面打印后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返給原放款人,由原放款人交給新放款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記手續。(7)境內非金融企業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的,其對外債權余額應納入該企業境外放款額度管理。境內非金融企業跨境擔保履約對外債權余額與該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之和不得超過該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如果超過上限,可以先為該企業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但在對外債權余額與境外放款余額之和恢復到該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之前,該企業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銀行
55、發生跨境擔保履約,如有反擔保人,也應參照前述原則辦理。14三、跨境信貸業務3.1 財政部門和銀行外債登記財政部門和銀行外債登記3.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 年第 28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 號)。3.1.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1.財政部應定期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報送外債相關數據,由北京市分局將數據錄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2.銀行
56、應通過數據接口程序直接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未開發數據接口程序的,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使用界面錄入方式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3.1.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3.1.3.1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的,債務人為財政部門的,應在每月初 1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上月外債的簽約、提款、結匯、購匯、償還和賬戶變動情況等數據。3.1.3.2 債務人為境內銀行的債務人為境內銀行的(1)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其自身外債相關數據。(2)銀行在首次借用外債前,應根據宏觀審慎管理政策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外債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后實施;并應按照宏觀審慎管理政策規定的
57、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新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將計算的詳細情況報送所在地外匯局。3.1.3.3 債務人為地方政府的債務人為地方政府的,應參照“3.3 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外債登記。3.1.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如下:(1)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2)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還款
58、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5。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 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 1。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15(3)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以最新資本數據為準??缇橙谫Y杠桿率:0.8資本大于等于 1000 億元人民幣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含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5。(上述相關因子、杠桿率及調節
59、參數以人民銀行、外匯局最新調整文件為準)資本小于 1000 億元人民幣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含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跨境融資杠桿率為 2,并給予其中每家銀行 100 億元人民幣的初始融資額度,即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00 億元人民幣。(4)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被動負債: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本外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幣存款;合格機構投資者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托管資金;境外機構存放在金融機構托管賬戶的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貿易信貸、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境
60、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轉讓與減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5)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 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客戶基于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及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6)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
61、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F有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7)宏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前符合外債管理規定借用的外債,在宏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后,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債,直到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至規定上限以內。因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公式的相關系數調整或金融機構自身財務和經營狀況的調整,導致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
62、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新的跨境融資業務。2.銀行可自行在境內、外銀行開立相關賬戶存放其外債資金,并可自行辦理與其外債相關的提款和償還手續。163.銀行在境外發行債券(含非參與型優先股)的,應根據本項指引辦理外債登記,并自行辦理提款和償還等手續。4.對外債實行集中管理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由主報告行所在地外匯局負責所有分行的外債管理和外債數據監測(由主報告行集中報送外債數據);未對外債實行集中管理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由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所在地外匯局分別負責當地分行的外債管理和外債數據監測。3.2 金融機構外債結匯核準金融機構外債結匯核準3.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63、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3.2.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債需要結匯的,由所屬省級分局審核后批準。銀行自身外債需要結匯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3.2.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3.資金需結匯使用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3.2.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金融機構外債資金結匯,應服務實體經濟,并符合國家產業服務方向。3.3 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簽約登記及變
64、更、注銷登記3.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5.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7.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2 號)。8.國家外匯管
65、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173.3.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1.外債簽約及變更登記由非銀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已登記外債未償余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可由債務人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債注銷登記。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3.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3.3.3.1 外債簽約登記外債簽約登記(1)選擇宏觀審慎模式的機構書面申請,并附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情況表(企業版)。外債合同或主要條款復印件(境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認購協議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其他相關批準文件(發展改革部門審
66、核登記文件,如有)。營業執照。(2)選擇“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書面申請。外債合同或主要條款復印件(境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認購協議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營業執照。(3)跨境融資便利化外債簽約登記申請書(含企業基本情況、自身資產負債情況、擬申請的便利化業務額度、貨物貿易分類為 A 類的說明、外債資金使用計劃、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說明、外債還款資金來源說明等)。營業執照。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需提交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為高新技術或“專精特新”企業的證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打印企業獲得認證的相關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門為企業賦予的科技型中
67、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借款意向書或外債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復印件。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3.3.3.2 外債變更登記外債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3.3.3 外債注銷登記外債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3.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3.3.4.1 外債簽約(變更)登記外債簽約(變更)登記(1)除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當在不晚于外債提款前 3 個工作日,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后,所在地外匯局應發給非銀行債務人加蓋行政許可
68、專用章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和業務登記憑證。18(2)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均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后 15 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并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進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的,應占用該企業按“投注差”方式計算的外債額度。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可在債券發行地自行開立賬戶存放發債募集資金。(3)非銀行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或在境外發行債券后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須按以下原則補辦理外債簽約登記:非銀行債務人補辦理外債登記時,已實際形成對外負債的(境內機構境外發債的除外),除按照本項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
69、關資料外,還需提交能夠證明其已發生對外負債的相關材料,補登記金額僅限于實際承擔的債務余額。外債登記部門認為存在違規情形且需要進行處理的,應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再補辦外債登記手續。(4)非銀行債務人借用外債(含境外發債),原則上應將所涉資金調回境內。境內非銀行機構境外發債募集資金境外使用,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并按照現行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登記(詳見本指引 3.4)。(5)外債合同主要條款包括當事各方、幣種、金額、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適用法律等。(6)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時,應在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的書面申請中明確其選擇的跨境融資管理模式。若初始選定
70、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變更為宏觀審慎模式,且變更后不得更改。(7)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按以下原則進行管理: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缇橙谫Y風險加權余額=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還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 1.5。非銀行債務人外債合同中包含提前還款條款的,除非提前還款條款明確在合同簽約一年后方可提前還款,該合同對應的外債金額全部視同短期跨境融資適用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
71、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 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 1。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缇橙谫Y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企業按凈資產計,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缇橙谫Y杠桿率:企業為 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 1。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5。(上述相關因子、杠桿率及調節參數以人民銀行、外匯局最新調整文件為準)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按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需要辦理外債登記的,仍應辦理外債登記):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
72、的本外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本幣存款;合格機構投資者存放在金融機構的19托管資金;境外機構存放在金融機構托管賬戶的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的資金。貿易信貸、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境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本幣存放、本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本幣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內
73、子公司的。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非銀行債務人在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占用情況時,已進行全額提款的非循環類貸款按未償本金余額占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由于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按履約額占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其他外債(循環貸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環貸款,含正在申請備案的本筆外債)按簽約額占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缇橙谫Y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簽約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
74、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非銀行債務人在宏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前符合外債管理規定借用的外債,在宏觀審慎管理政策發布實施后,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債,直到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至規定上限以內。因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公式的相關系數調整或非銀行債務人自身財務和經營狀況的調整,導致非銀行債務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新的跨境融資業務。政府融資平臺與房地產企業,不適用宏觀審慎管理模式。(8)“投注差”外債模式按以下原則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
75、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投資總額與其注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注差”)。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于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外方股東注冊資本金到位比例,由所在地外匯局登陸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企業到資情況并打印留存。選擇投注差模式,所在地外匯局需在 FDI 相關模塊下查詢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金額,據此確定其在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債額度。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注冊資本不低于 3000 萬美元的,其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 4 倍;注冊資本不低于 1 億美元的,其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 6 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
76、,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計算出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凈資產的 8 倍(B),然后將(B-A)作為該公司可借外債余額的上限。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20為風險資產。年度期間實際可借外債額度為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余額的最高限額乘以外方股東注冊資本金到位比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借外債上限=(凈資產的 8 倍-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外方股東注冊資本金到位比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外債按以下原則管理:2007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成立的,不予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可在原“投注差”范圍內按相關規定舉借外債;增
77、資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資前“投注差”的,以增資后“投注差”為準。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 35%的,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簽約登記。以下含有外國投資的境內機構,除另有規定外,其舉借外債按照宏觀審慎模式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 25%的境內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比例不低于 25%,但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因增資、減資、轉股和改制等原因,導致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 25%,或企業類型發生改變而無法確定“投注差”的,應選擇宏觀審慎模式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9)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按以下原則辦理:跨境融資便利
78、化業務適用于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知識產權、技術或工藝先進、市場前景良好、凈資產規模較小的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特征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經相關部門認證的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成立時間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實際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企業除外)。獲得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高新
79、技術、“專精特新”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 A類。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宏觀審慎模式不適用或無法滿足企業實際對外債務融資需求。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得再開展便利化業務。參與企業申請的便利化額度原則上不應超過所在地區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上限。對于發展前景較好、屬于國家重點支持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實際融資需求確需超出額度上限的,所屬省級分局經集體審議可以作出決定。(10)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登記借用外債的,可以按經審核登記的金額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外債簽約登記完成后
80、,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尚未超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仍可正常辦理新簽約外債的登記;超過上限的,除發展改革部門另行批準外,不得辦理新的跨境融資業務。21(11)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比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12)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外債形式借予境內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使用的,境內債務人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如境內債務人(非母子公司關系)選擇“宏觀審慎”外債管理模式借入外債,應首先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超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部分,所在地外匯局可以按實需原則,憑發行核準、注冊或備案等相關文件、股權關系證明、發債資金用途說明等材料為其辦
81、理外債登記。如境內債務人(含發行人子公司和非子公司)選擇“宏觀審慎”以外的外債管理模式,應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13)對于境內非銀行債務人向境內銀行離岸部門借用的離岸貸款,視同外債管理。(14)非銀行債務人融資租賃、售后融資性回租等,應按本項指引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15)非銀行金融機構借用外債,所涉外債登記及數據報送等事項,比照企業辦理。對于數據報送量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可在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后,通過數據接口方式報送外債數據。(16)以下情形不納入外債規模管理,也無需辦理登記除另有規定外,對外貨物或服務貿易中產生的預收款和應付款,以及除外債之外其他金融資產交易產生
82、的對外應付款及相關息費等。境內付款方應當按照與基礎交易相關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對價及附屬費用的對外支付。對于境內上市公司外方股東認購其境內公開發行的可轉債。自貿債。3.3.4.2 外債注銷登記外債注銷登記(1)已登記外債未償余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在辦妥最后一筆還本付息業務后,非銀行債務人可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外債注銷登記。(2)不符合上述條件(如債務人因債務減免、債轉股等無需償還外債本息)的,非銀行債務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債注銷登記。(3)外匯局審核通過后,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注銷手續,將反映注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后出具給債務人。3.
83、4 非銀行債務人非資金劃轉類外債提款登記、還本付息登記非銀行債務人非資金劃轉類外債提款登記、還本付息登記3.4.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3.4.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22由非銀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4.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非銀行債務人非資金劃轉類提款或還本付息業務真實性證明材料。3.
84、4.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是指非銀行債務人外債余額發生變動,但無法向外匯局相關信息系統反饋外債提款/還本付息信息的情形。2.非銀行債務人發生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交易的,應在提款/還本付息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登記,由外匯局錄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打印外債變動反饋情況表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由非銀行債務人留存。3.經核實的提款/還本付息記錄應及時錄入資本項目信息系統。4.除無法通過境內銀行向外匯局反饋數據的情形外,非銀行債務人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債的提款、償還業務,并正確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外匯局直接從銀行采集相關數據。5.除銀行以外的其他
85、境內機構,能實現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連接的,經外匯局批準可按規定直接報送外債項下賬戶、提款、使用、償還和結售匯等數據。6.通過非資金劃轉方式辦理外債提款和還本付息,應符合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7.非銀行債務人發生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交易,但在提款/還本付息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未到外匯局辦理逐筆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補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登記。8.對于非銀行債務人向離岸銀行借用的離岸貸款,在發生提款/還本付息交易時,外匯局應為其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登記。9.支付債務從屬費用比照還本付息辦理。10.境外債權人將該筆債權轉為股權的,非銀行債務人應
86、先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然后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劃轉類還本付息登記及外債注銷(變更)登記,再到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3.5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3.5.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 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部分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業務實行集中登記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15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5.國家外匯
87、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233.5.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1.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由擔保人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可由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注銷登記。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擔保人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5.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3.5.3.1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內保外貸簽約登記(1)銀行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2)非銀行機構非集
88、中登記方式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境外融資資金的主要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等)。加蓋公章的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被擔保人主體資格合法性證明、擔保的商業合理性證明、被擔保人還款能力證明等材料(涉及境外投資項目的,還需提供該筆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營業執照。集中登記方式應在簽訂擔保合同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登記,提交: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月擔保簽約筆數、金額、擔保資金主要用途、合規承諾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合規承諾內容為:“本機構保證,申請書內容與擔保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完全一致,且擔
89、保事項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及中國和相關國家及地區的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關法律后果?!保?。紙質版及電子版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集中登記逐筆月報表。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驗后返還)。3.5.3.2 內保外貸變更登記內保外貸變更登記(1)銀行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2)非銀行機構書面申請,原內保外貸登記表。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5.3.3 內保外貸注銷登記內保外貸注銷登記(1)銀行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2)非
90、銀行機構書面申請,并附原內保外貸登記表。內保外貸責任解除的相關證明材料。3.5.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243.5.4.1 內保外貸簽約登記內保外貸簽約登記(1)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后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如擬采用集中登記方式,提供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保外貸業務開展情況、預計內保外貸業務年度發生不低于 15次的依據或理由、近三年是否有重大外匯管理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及完善的擔保業務內控制度)。省級分局應按照規定程序通過集體審議決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
91、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外匯局可為其辦理補登記。(2)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3)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砂凑蘸侠砩虡I原則,依據以下標準判斷擔保合同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簽訂擔保合同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項下借款合同規定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
92、符;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4)如債務人為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境內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5)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為境外投資受限制的項目提供資金,不得構造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交易。(6)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相關主體應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境內證券投資。(
93、7)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實質構成擔保的維好協議須參照內保外貸管理,境內擔保人承擔法律性質甄別及登記責任。(8)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于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設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9)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
94、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機構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注銷登記應由原辦理擔保登記的擔保人辦理。25(10)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管理。境內機構提供內保外貸時,其他境內機構向其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11)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并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未合法設立的,擔保人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12)境內非銀行機構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外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簡明
95、記錄其擔保物權的具體內容。外匯局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記錄的擔保物權具體事項,不成為設定相關抵押、質押等權利的依據,也不構成相關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13)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境內個人可作為共同擔保人并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14)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原則上不辦理登記。如發生履約,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15)境內銀行離岸部參與跨境擔保的,無論作為擔保人或債權人,在管理和統計上均視同境外機構。(16)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
96、提供跨境物權擔保的,不需要辦理擔保登記。擔保人以法規允許的方式用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變賣抵押物后申請辦理對外匯款時,擔保人參照一般外債的還本付息辦理相關付款手續。(17)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擔保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18)內保外貸業務發生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實施(2
97、017 年 1 月 26日)后銀行新提供的內保外貸,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后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提供書面申請和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經所屬省級分局核準后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19)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擔保人因經營原因確需繼續辦理其他內保外貸業務的,可逐筆向外匯局申請豁免違約暫停條款限制。(20)境內債務人(擔保人)等對外支付(收?。YM,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提交加
98、蓋公章的擔保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擔保費通知書等真實性證明材料,直接在銀行辦理。(21)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集中登記需遵循以下原則非銀行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內保外貸業務發生頻率較高(原則上預計每年需要登記的業務筆數不低于15 筆),有辦理集中登記的實際需求;具有完善的擔保業務內控制度;26近三年無重大外匯管理違法違規行為;所在地外匯局認為的其他事由。實行內保外貸集中登記的機構,未按相關規定集中辦理簽約登記手續的,參照一般機構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相關規定處理。實行內保外貸集中登記的機構,對于其申請資料中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未能按相關規定集中辦理簽約登記手續且不能及時改正的,應調整為非集中登記。為確保
99、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采集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每月結束后 10 日內完成內保外貸集中登記數據的錄入工作,并及時將業務登記證明集中返還給擔保人。3.5.4.2 內保外貸變更登記內保外貸變更登記(1)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 15個工作日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發布實施(2017 年 1 月 26 日)前已經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如需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應由境內機構先到所在地外匯
100、局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再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或外商直接投資登記。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變更登記時,應在系統中勾選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是否調回境內使用以及資金具體用途。3.5.4.3 內保外貸注銷登記內保外貸注銷登記不符合在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注銷登記的非銀行機構擔保人向外匯局申請內保外貸注銷,外匯局審核通過后,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注銷手續,打印反映注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內保外貸登記表,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后出具給擔保人。3.6 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3.6.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
101、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 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3.6.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非銀行機構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6.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3.6.3.1 銀行銀行擔保履約后對外債權人為銀行的,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對外債權相關信息。273.6.3.2 非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1)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登記書面申請,包括內保外貸簽約登記辦理情況
102、、擔保履約的原因、履約資金來源、境外債務人還款計劃及未來還款資金來源等。擔保履約證明材料。營業執照。(2)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變更登記)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變更登記書面申請。變更后的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對外債權協議。(3)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注銷登記)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形成對外債權注銷登記書面申請。到期收回對外債權本息相關證明材料。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收回擔保履約款本息(或有關債務豁免、債轉股、債權轉讓等交易)的證明材料(如有)。3.6.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其中,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
103、擔保履約后 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手續。2.境內非銀行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形成對外債權的,其對外債權余額應納入該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管理。境內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履約對外債權余額與該機構境外放款余額之和不得超過該機構境外放款上限;如果超過境外放款上限,可以先為該機構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但在對外債權余額與境外放款余額之和恢復到該機構境外放款上限以內之前,該機構不得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銀行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如有反擔保人,也應參照前述原則辦理。3.對于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在境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擔保履約后構成對外債權的,應當辦理對外債權登記。4.對外債
104、權登記后,由外匯局直接辦理對外債權變動反饋(放款現匯),無需收取其他材料;債權人收到被擔保人還款資金后,收款銀行應督促企業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在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備案編號中準確填寫對外債權登記業務編號。如債權人為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并歸集境外放款額度的,擔保履約后由外匯局直接在主辦企業一次性境外放款登記協議下進行對外債權變動反饋(放款現匯)操作。3.7 金融機構內保外貸履約購付匯核準金融機構內保外貸履約購付匯核準3.7.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 201429 號
105、)。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283.7.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金融機構注冊地所屬省級分局辦理。3.7.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內保外貸業務合同(或合同簡明條款及內容)復印件。3.內保外貸履約證明材料。4.營業執照。3.7.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發布實施(2017 年 1 月 26 日)后,銀行新辦理的內保外貸業務,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
106、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后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屬省級分局核準后方可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2.非銀行金融機構內保外貸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應參照境內銀行經所屬省級分局核準后方可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3.8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3.8.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 20142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
107、1 年第 1號)。3.8.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境內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8.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3.8.3.1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登記(1)書面申請。(2)擔保履約證明文件。(3)選擇宏觀審慎模式借用外債的,應提交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情況表(企業版)、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選擇投注差模式,所在地外匯局需在 FDI 相關模塊下查詢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金額,據此確定其在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債額度。(4)營業執照。3.8.3.2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變更登記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29(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
108、3)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8.3.3 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注銷登記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2)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歸還外債本息(或有關債務豁免、債轉股等交易)的證明材料(如有)。3.8.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后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后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2.中資非金融機構及選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
109、約形成的對外負債,應直接占用該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由此造成企業外債超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3.選擇“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4.境外擔保人向境內金融機構為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分擔),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后,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
110、自身外債額度之和。5.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6.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7.外債登記后,由外匯局直接辦理外債變動反饋(提款現匯),無需收取其他材料;債務人還款后,收款銀行應督促企業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在境外匯款申報單的備案編號中準確填寫外債登記業務編號?!?.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的債務人,如為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
111、并歸集外債額度的,由外匯局直接在主辦企業一次性外債登記協議下進行外債變動反饋(提款現匯)操作。3.9 外保內貸境外擔保履約款結(購)匯核準外保內貸境外擔保履約款結(購)匯核準3.9.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 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3.9.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30由金融機構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9.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書面申請,包括債務人相關外債登記辦理情況、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等。3.9.4 審核原則
112、審核原則1.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而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由其分行或總行/總部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后,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2.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準其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于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許其辦理結匯(或購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于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等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后再批準其結匯(或購匯)。3.10 融資租賃形
113、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3.10.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3.10.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融資租賃類公司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10.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3.10.3.1 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及租賃項目基本情況)。2.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3.租賃合同及租賃物轉移的證明材
114、料(如報關單、備案清單、發票等)。4.營業執照。3.10.3.2 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形成形成對外債權變更登記對外債權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及租賃項目基本情況)。2.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3.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10.3.3 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形成形成對外債權注銷登記對外債權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及租賃項目基本情況)。2.業務登記憑證。3.10.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融資租賃類公司包括經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312.融資租賃類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應在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發生后 1
115、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融資租賃形成對外債權登記。3.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4.融資租賃類公司在完成對外債權登記后,可持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并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結匯業務。5.所在地外匯局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外債權登記”模塊中,登記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簽約信息,并通過“對外債權變動反饋(放款實物)”登記債權信息。6.基于商業原則及融資租賃公司自身風險考慮,境外承租人支付的保證金可抵扣融資租賃租金。3.11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注銷備案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116、備案及變更、注銷備案3.1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 15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調整 1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3.11.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主辦企業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所屬省級分局備案(省級分局另有授權的除外)。3.11.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3.11.3.1 備案備案(1)基本材料備案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
117、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等)??鐕緦χ鬓k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授權書。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境外成員企業注冊文件復印件。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范圍批準文件(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以上第 2 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2)專項材料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每家境內
118、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外債額度,并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3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放款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并提供貢獻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主辦企業申請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與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
119、付和軋差凈額結算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加蓋主辦企業公章)。3.11.3.2 變更備案變更備案(1)合作銀行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原賬戶余額的處理方式等)。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余額對賬單(新增合作銀行的無需提供)。主辦企業與新增合作銀行簽署的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2)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參照備案提交材料。(3)主辦企業、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分立、合并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提交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
120、料(如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等)。3.11.3.3 注銷備案注銷備案(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開展情況、債權債務處理、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關閉、注銷備案原因等相關情況。(2)國內資金主賬戶關戶證明材料。(3)原備案通知書原件。3.11.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3.11.4.1 備案及變更備案及變更(1)符合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鐕局鬓k企業和成員企業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其他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備案,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真
121、實業務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 1 億美元(參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合并計算);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外匯違規行為);主辦企業和境內成員企業如為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 A 類;應是內部互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允許由主辦企業所屬省級分局視具體情33況,根據情形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通過集體審議決定。但僅限于開展外債額度集中業務和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業務。對于開展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
122、算業務的,如果不符合,但境內外企業間的生產經營存在直接或重要影響關系的,根據情形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通過集體審議決定。(2)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作為合作銀行,為跨國公司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為跨國公司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合作銀行應滿足以下條件: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近三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 B(含)類以上;合作銀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辦理原有相應業務,不可再辦理新業務。(3)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應嚴格按規定通過銀行對跨境資金收付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并報送相關賬戶信息。(4)外匯局應督促合作銀行與跨國公司聯合制定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內部管理
123、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業務模式、操作流程、內控制度、組織架構、系統建設、風險防控措施、數據監測方式以及技術服務保障方案等內容,并留存備查。(5)外匯局應提示合作銀行對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及提交的材料,應做好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做好資金流動的監測和額度管理。(6)外匯局應提示合作銀行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相關賬戶信息、國際收支申報、境內資金劃轉、結售匯等數據,審核企業報送的業務數據,協助做好非現場監測。(7)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際收支形勢及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相關政策進行調整。(8)涉及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
124、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已有相關記錄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復提供。(9)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參照金融機構管理,原則上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10)在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框架下,財務公司需將其作為主辦企業的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分賬管理;除按規定對成員企業資金進行集中運營外,財務公司作為實際債務人借入的外債資金不得納入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范圍。(11)參與外債額度和(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成員企業中,如果某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負數,其貢
125、獻額度按照“零”計算。(12)跨國公司僅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的,無需辦理備案手續,但主辦企業應在停止辦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外匯局在系統中做出相應變更。主辦企業應一并知會合作銀行相關變更內容。3.11.4.2 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外債額度集中管理(1)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并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開展外債業務。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根據備案通知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34(2)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全部外債額度??鐕就鈧蓄~度主辦企業
126、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跨境融資杠桿率為 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 1。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3)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并被集中外債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舉借外債。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舉借外債的,可在協商自愿的基礎上,將所借外債轉讓給主辦企業后參與外債額度集中。(4)主辦企業可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也可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但外債的借入和償還應通過主辦企業
127、的國內資金主賬戶進行。(5)主辦企業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外債余額不超過經備案的集中額度。3.11.4.3 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1)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放款額度,并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開展境外放款業務。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根據備案通知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信息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額度登記。(2)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全部境外放款額度??鐕揪惩夥趴罴蓄~度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境外放款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境外放款杠桿
128、率為 0.3,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 1。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境外放款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境外放款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3)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并被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的,可在協商自愿的基礎上,將債權轉讓給主辦企業后參與境外放款額度集中。(4)主辦企業可以自身為實際放款人進行境外放款,也可以成員企業為實際放款人代理其進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資金的融出和收回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賬戶進行。(5)主辦企業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境外放款余
129、額不超過經備案的集中額度。3.11.4.4 注銷注銷跨國公司需要停止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后,應通過所屬省級分局備案注銷。3.12 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核準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核準3.1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35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3.12.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3.12.3 審核材料
130、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申請國內外匯貸款所涉及的貸款合同(協議)等資料。3.證明國內外匯貸款具有出口背景的出口合同等相關材料。4.證明購匯歸還貸款的必要性的材料。5.國內外匯貸款已經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且已結匯使用的相關真實性、合規性證明材料。6.營業執照。3.12.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已經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要求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境內機構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2.如貨物貿易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企業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于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應由企業
131、通過購匯銀行,向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申請并經核準后,方可辦理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相關手續。36四、證券投資管理業務4.1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核準)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核準4.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2006121號)。3.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第 46 號)。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信托
132、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監發200727 號)。5.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 年第 2 號)。6.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1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4.1.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額度后直接辦理登記。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所在地外匯局負責日常監管。4.1.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機構基本情況、資產或管理資產規模、資金來源說明、境外投資計劃等;申請
133、增加投資額度的,還需提供已獲批投資額度使用情況說明),并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申請表。3.相關部門對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資格批準或許可的文件(首次申請投資額度需提供)。4.1.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境內機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開展境外證券等投資,應取得相關部門批準或許可(按規定無需批準或許可的除外)。2.應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3.申請投資額度依據應充分,擬投資市場和產品應符合規定,境內機構應合規經營等。4.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等投資累計凈匯出資金(含外
134、匯及人民幣)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投資額度可以循環使用。5.商業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不計入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的投資額度。6.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如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不37實際履行投資決策職責,僅依據委托人指令進行投資,也屬額度轉讓或轉賣行為(境內投資者通過 QDII 產品參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 IPO 及增發除外)。4.2 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跨境證券交易資金業務登記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跨境證券交易資金業務登記4.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
135、知(匯發201454 號)。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4.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 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4.2.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4.2.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4.2.3.1 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1)境內托管人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詳細說明購買證券的種類、規模、金額、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投資者委托資金)、境內托管人信息、已登記跨境證券交易情況
136、(追加登記時提供)等。(3)境外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相關證明文件。4.2.3.2 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1)境內轉換機構營業執照。(2)書面申請,詳細說明購買證券的種類、規模、金額、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投資者委托資金)、境內托管人信息、已登記跨境證券交易情況(追加登記時提供)等。(3)境內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相關證明文件。4.2.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跨境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存托憑證需進行跨境證券交易(含基礎證券買賣及符合規定的以對沖風險為目的的投資品種)的,應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跨境證券交易登記。其中: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的,應由境外
137、轉換機構通過其境內托管人辦理;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由境內轉換機構辦理。2.境外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凈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3.境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進行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凈匯出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4.境內(外)轉換機構需遵守監管部門關于跨境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得將資金用于與存托憑證無關的其他用途。385.境內(外)轉換機構因對沖風險需要開展的相關衍生品交易應與跨境基礎證券交易具有合理的相關度。6.境內(外)轉換機構與存托憑證業務相關的境外(內)資產余額上限,應符合中國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7.對于
138、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同時以人民幣和外幣進行跨境收付的,不設本外幣匯出入比例要求,但辦理資金收付和匯兌應基于跨境轉換業務實際需要,不得從事跨幣種套利。8.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境內轉換機構辦理登記后,境內托管人憑登記憑證可為境內轉換機構開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人民幣/外匯),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匯兌等業務。境內轉換機構的境內托管人應委托境外托管人為境內轉換機構開立境外托管賬戶,用于辦理與存托憑證相關的資產托管和資金收付、匯兌業務。4.3 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或發行境外存托憑證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或發行境外存托憑證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記4.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
139、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 號)。3.H 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22 號)。4.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 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6.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公告202343號)。4.3.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4.3.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4.3.3.1 新辦登記新辦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上市登記
140、表。(2)證監會關于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材料(按證監會要求無需事前備案的除外)。(3)境外發行或超額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4.3.3.2 變更登記變更登記(1)一般情形)一般情形書面申請,并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主管部門關于變更事項的相關批復或備案文件(如有)。(2)H 股股“全流通全流通”39書面申請(含獲準 H 股“全流通”后,參與“全流通”的境內股東 H 股持股信息),并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證監會關于 H 股“全流通”業務的備案材料。境外上市公司關于開展 H 股“全流通”業務的公告文件。4.3.3.3 注銷登記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2)退市公告。(3)主管部門關于注銷
141、事項的相關批復或備案文件(如有)。4.3.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國家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實施登記管理。境內公司按要求辦理相應登記后,可在銀行辦理境外上市項下相關跨境收支業務。2.境內公司原則上應在境外發行活動結束之日起或超額配售完成后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登記完成后領取業務登記憑證。3.境內公司(不含銀行)應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在境內銀行開立或使用已有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賬戶代碼為 2103,無開戶銀行、賬戶數量限制),辦理首發(或增發)、回購等業務的資金收付和匯兌。4.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調回。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
142、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境內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資金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5.境內公司(不含銀行)境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非參與型優先股,參照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開戶、匯兌等。境內公司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的,應按規定辦理外債變更或注銷登記(允許轉入結算賬戶)及境外上市變更登記??赊D換債券若一次性轉股,應在轉股后 20 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若分多批次轉股,可選擇在年末集中就當年發生的轉股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若部分轉股后,發
143、生可轉換債券強制贖回、到期中止交易等事件,應在事件發生后 20 個工作日內就已轉股部分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6.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境外專用賬戶的收支范圍應符合相關要求。7.境內公司發生如下變更情形后,應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1)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境內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2)完成境外股份回購,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導致資本變動;(3)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4)境外上市前境內股東持有的內資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內增發的內
144、資股或外資股東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經證監會備案進行 H 股“全流通”;(5)增發(含超額配售、向境內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購買資產等)股份。其中,(4)、(5)項應在變更事項完成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境外上市變更登記。8.境內公司在境外上市(首發或增發)備案時同時獲批參與 H 股“全流通”40的,無需單獨申請 H 股“全流通”變更登記,與境外上市登記一并辦理。9.境內公司在境外多個證券交易所上市,涉及在新的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的,視同首發上市辦理境外上市登記;不涉及募集資金的,在首發境外上市登記基礎上辦理變更登記即可。10.境內公司需匯出境內資金回購其境外股份的,應在擬回購前 20 個工作日
145、內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并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由境內匯出境外用于回購的資金如有剩余、或回購未達成,應及時原路匯回境內。11.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及時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12.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 H 股上市公司變更登記,變更事項是將參與 H 股“全流通”的境內股東添加在“交易所股東信息”中。13.境內公司變更(注銷)業務或事項應符合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要求。參與 H股“全流通”的境內股東 H 股持股信息應符合證監會備案材料內容。14.B 股轉 H 股相關登記事項參照本項指引辦理。4.4 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持股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持股新辦新辦登記及變更登記登記及
146、變更登記4.4.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 號)。3.H 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證監會公告201922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全面推開 H 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及外匯管理工作的批復(匯復2020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6.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公告202343號)。4.4.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4.4.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4.4.
147、3.1 新辦登記新辦登記(1)境內股東(含參與 H 股“全流通”企業的境內股東)書面申請(持股基本情況、變更事項等),并附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2)關于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等企業有關權力機構決議(如有)。(3)參與 H 股“全流通”的境內股東,應提供關于參加 H 股“全流通”業務的證監會備案材料,以及關于境內股東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轉境外上市股份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增持的,還應提供監管部門關于該增持事項的批復、備案或無異議函等(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4)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414.4.3.2 變更登記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
148、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4.4.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4.4.4.1 一般情形一般情形(1)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減持境外上市股份的,應在減持后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后領取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股東按有關規定等擬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的,獲得監管部門關于增持事項的批復、備案或無異議函等(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后,應在擬增持前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后領取業務登記憑證。(3)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
149、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賬戶代碼為 2403),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4)境內股東辦理境外持股登記后,擬增持或減持境內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況(如數量、比例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資金匯出入手續之前及時辦理持股變更登記。(5)境內股東境外持股變動登記表的填寫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6)境內股東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4.4.4.2H 股股“全流通全流通”(1)參與“全流通”的境內股東無增持或減持計劃的,無需單獨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2)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經批準參加 H 股“全流通”業務后,其境內股東應在增持前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
150、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后領取業務登記憑證,持境內股東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境內證券公司辦理股份增持。(3)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經批準參加 H 股“全流通”業務后,其境內股東應在減持后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登記完成后領取業務登記憑證,持境內股東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境內銀行辦理相關賬戶開立。(4)參與 H 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應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直接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5)境內證券公司應及時將逐筆涉外收付信息、業務編號等外匯登記信息報送至中國結算或中國結算 H 股“全流通”境內專用外匯賬戶開戶行,以便中國結算 H 股“全流通
151、”境內專用外匯賬戶開戶行協助中國結算完成 H 股“全流通”涉外跨境資金集中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的申報。(6)境內股東 H 股持股信息符合證監會備案材料內容。4.5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股票或中國存托憑證登記境外機構境內發行股票或中國存托憑證登記4.5.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3.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42局公告2019第 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
152、第 1號)。4.5.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境外發行人上市境內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省級分局或境內經營實體所在地省級分局審核辦理。4.5.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 書面申請,并附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登記表;2.證監會同意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的批復文件;3.境外發行人委托境內主承銷商(或境內相關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登記的委托代理協議。4.5.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存托憑證包括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以及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境外存托憑證)。境外發行人和境內企業發行以新增證券(含首發、增發、配股等)為基礎的存托
153、憑證,應按規定辦理登記。2.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應在獲得證監會同意發行后 10 個工作日內,委托其境內主承銷商(或境內相關代理機構)辦理登記。3.所在地省級分局在為境外發行人首次辦理登記時,應在系統中查詢境外發行人是否有主體信息。沒有主體信息的,應在境外發行人申領特殊機構賦碼后為其錄入主體信息。4.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的,應在辦理業務登記后,開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賬戶性質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5.境外發行人應在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主承銷商(或境內相關代理機構)將更新后的以新增證券為基礎
154、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登記表報送所在地省級分局。6.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所涉的登記,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境內上市紅籌企業的股息支付可由境內相關主體直接在境內劃轉辦理,并應符合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等法律法規要求。4.6 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外匯新辦登記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外匯新辦登記及及變更、注銷登記變更、注銷登記4.6.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5 號)。3.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 2020
155、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434.6.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國有企業、中央企業或中央企業授權的集團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4.6.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4.6.3.1 新辦登記新辦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2)證監部門(證監會或地方證監局)關于國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的證明性文件或無異議函或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證明性文件。(3)中央企業集團內成員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業的額度分配文件。4.6.3.2 變更登記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2)證監部門(證
156、監會或地方證監局)或國資委關于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變更的證明性文件或無異議函。(3)中央企業對集團內成員公司額度分配變更的相關證明性文件(中央企業集團內成員公司分配的對外付匯額度發生變更的提供)。4.6.3.3 注銷登記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2)相關證明材料。4.6.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國有企業、中央企業(含其成員公司)應在取得證監部門、國資委相關證明性文件或無異議函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2.將額度分配給成員公司的中央企業應先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然后被分配額度的成員公司應在額度分配或調整后 5 個工作日內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登記。3.企業持業務登記
157、憑證到銀行開立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賬戶代碼為 2403)。44五、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業務5.1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或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或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5.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 2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
158、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5.1.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機構所在地省級分局審核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5.1.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5.1.3.1 經營結售匯業務審批經營結售匯業務審批1.書面申請(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機構自身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情況、開展結售匯業務可行性分析、結售匯業務計劃和種類、結售匯綜合頭寸需求等)。2.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業務許可文件。3.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159、包括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風險控制及合規制度、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等內容)。4.具備辦理結售匯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的說明材料(如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及查詢報送數據設施等)。5.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6.證券經營機構還需提交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許可或同意其開展結售匯業務的許可文件或證明文件、無異議材料等。7.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展衍生產品業務的,還需提供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以及監管部
160、門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部門許可其開展衍生產品業務的相關資格許可文件或證明文件、無異議材料等(如有)。5.1.3.2 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終止結售匯業務審批1.書面申請(包括終止結售匯業務的原因說明、結售匯業務及賬戶清理情況等)。2.原批復文件。5.1.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具有一定規模的、真實的自身或代客結售匯需求。452.具備開展自身或代客結售匯的業務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3.批準非銀行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資格前,申請機構相關軟硬件設施須經實地檢查并驗收通過。4.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注銷、合并等原因需終止結售匯業務的,應及時提交終止結售匯業務申請,已被吸收合并的可由新主體代為申請終止結售匯業務。5.2
161、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以外的外匯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經營結售匯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審批務審批5.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5.2.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由機構所在地省級分局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要求的除外。5.2.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5.2.3.1 理財子公司開展境內外幣理財業務備案理財子公司開展境內外幣理財業務備案(1)承接母行境內存量外幣理財業務)承接母行境內存量外幣理財業務/產品的備案產品的備案書面申請(包括承接外幣理財
162、業務/產品的類型、規則和運營流程,與母行的交接方案,產品交接公告等),并附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理財子公司開展外匯業務的核準文件。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以下簡稱“銀登中心”)出具的“理財產品登記通知書”(同一產品系列提供一份登記通知書即可)。(2)新發行境內外幣理財產品的備案)新發行境內外幣理財產品的備案書面申請(包括新發行產品的類型、規則和運營流程等),并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理財子公司開展外匯業務的核準文件。銀登中心出具的“理財產品登記通知書”(同一產品系列提供一份登記通知書即可)。5.2.3.2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163、外匯業務備案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1)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于業務類型、業務規則和流程、匯兌安排、內部管理制度、人員要求及準備情況等),并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備案表。(2)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許可或同意其開展相關業務的文件、無異議材料或出具的相關資質證明。5.2.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監管機構或其授權的行業管理組織許可或同意或認定相關資質的,應在開展相關外匯業務前 30 日內到所在地省級分局申請辦理外匯業務備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具有存貸款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境內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等無需辦理備案。2.非銀行金融機構的
164、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應取得其總公司就開展相關外匯業務的書面授權。463.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分局書面報告,并交回經外匯局審批/備案的相關文件: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被行業主管部門終止其金融業務資格或營業資格;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被上級授權機構終止外匯業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3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機構)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核準換核準5.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
165、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5.3.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在地省級分局審核辦理。5.3.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包括公司概況,本外幣轉換的依據以及是否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購匯的幣種、金額、資金用途等)。2.人民幣和外幣資產負債表。3.相關交易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應批準文件。5.3.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將人民幣資本金(營運資金)轉換為外幣的,轉換金額應與其開展的外匯業務規模相匹配。2.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
166、資本金、境外上市募股資金結匯參照非金融企業管理,無需外匯局核準。47六、資本項下個人外匯業務管理6.1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登記6.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6.1.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境內代理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6.1.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6.1.3.1
167、登記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股權激勵計劃、購付匯需求及其依據等),并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表。(2)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證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公告、董事會/股東大會相關決議/紀要等;涉及國有企業等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另需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3)境內公司授權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書或協議,及參與公司(含境內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4)境內公司出具的個人與其雇傭或勞務關系屬實的承諾函。6.1.3.2 變更登記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表。(2)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6.1.3.3 注銷登記
168、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2)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6.1.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境內個人可以其境內、外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2.境內代理機構須在股權激勵計劃開始三個月內辦理登記,登記完成后方可在銀行辦理開戶、購付匯及境外資金調回等相關業務。3.不得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名義從事非股權激勵項下境外證券、基金等資本項下投資。4.境內代理機構須持股權激勵計劃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開立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用于向境外支付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所需外匯及接收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所得外匯收入。5.股權激勵計劃項下調回資金可保留現匯,并可從境內代理機構的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劃至相關個人境內
169、外匯賬戶;也可由代理機構統一結匯劃入其人民幣結算賬戶后,將資金支付至相關個人賬戶。若需為境內個人代扣代繳個人48所得稅,境內代理機構可將代扣代繳稅費對應的資金結匯劃轉至其人民幣結算賬戶,用于向稅務部門支付。6.一家境內代理機構可以代理多個股權激勵計劃,但須分別辦理相應的外匯登記,并分別開立相應的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各賬戶之間資金不得混用。7.境內代理機構憑載有對應付匯額度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表,在付匯額度內,代理個人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8.境內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匯往境外的投資本金及其在境外產生的投資收益等變現所得,原則上應在變現后 6 個月內匯回境內。9.境內代
170、理機構應在發生如下重大變更情況后 3 個月內,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1)股權激勵計劃發生重大變更或需要增加購付匯額度(如原計劃關鍵條款的修訂、增加新計劃,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內公司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原計劃發生變化等)。(2)境內代理機構或境外受托機構變更。10.因股權激勵計劃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在股權激勵計劃終止后 20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注銷手續。11.股權激勵計劃終止并完成注銷登記后,境內個人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的,境內個人可憑原業務登記憑證復印件到原代
171、理機構所在地銀行辦理股權后續出售所得外匯資金的調回。調回的外匯資金可保留在個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6.2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登記6.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925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6.2.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境內上市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6.2.3 審核材料審核材
172、料6.2.3.1 新辦登記新辦登記(1)書面申請(包括境內上市公司基本情況、股權激勵計劃、擬匯入金額等),并附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表。(2)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證明材料(包括境內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3)境內上市公司出具的對外籍員工股權激勵發放范圍符合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的承諾函。6.2.3.2 變更登記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表。49(2)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6.2.3.3 注銷登記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注明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原因)。(2)與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6.2.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外匯
173、局對外籍員工(含港澳臺,下同)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登記管理,按要求辦理相應登記后,可在銀行辦理股權激勵項下相關跨境收支業務。2.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外籍員工參與的股權激勵計劃公告后且行權/股票歸屬外籍員工前辦理新辦登記。3.股權激勵計劃發生關鍵條款修訂、外籍員工信息變更等情形,境內上市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其中,外籍員工信息發生變更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后續行權/股票歸屬外籍員工前辦理變更登記。4.股權激勵計劃終止且無外籍員工行使權益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5.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復印件)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相關跨境收支、資金劃轉及匯兌業務。6.境內上市公司外
174、籍員工可以其境內、外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7.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將境外資金匯入境內上市公司賬戶或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其境內外幣賬戶內的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應將資金結匯后劃入境內上市公司賬戶或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8.不得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名義從事非股權激勵計劃項下跨境交易。9.對于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存在跨期行權情形的,如企業將上市前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視為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一部分,可參照本項指引規定,由境內上市公司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10.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登記事項參照本項指引
175、辦理。6.3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準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準6.3.1 參參考法規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6.3.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辦理。6.3.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重點說明資金匯出需求及安排等內容),并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502.相關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3.如涉及股
176、份回購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材料。4.如退市,應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補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關證明文件。5.境內居民個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匯出資金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6.3.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境內居民個人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可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操作等。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實施股權激勵需匯出資金的,可參照辦理。2.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匯出的資金應專項用于申請事項,不得轉作其他用途。3.境內居民個人應在匯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項前,按本指引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4.境內居民
177、個人應在股份認購、股權回購或退市完成后到所在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境內居民個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在境內集中用于收購或回購的人民幣資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6.4 對外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對外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6.4.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 年第 16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匯發2004118 號)。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
178、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關于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9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號)。6.4.2 授權范圍授權范圍1.移民財產轉移由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2.繼承財產轉移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財產,可選擇其中一個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合并提交申請材料。6.4.3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6.4.
179、3.1 移民財產轉移移民財產轉移(1)書面申請,并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51申請人為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籍公民的,應提供: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居住國頒發的外僑證等有效身份證明。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根據有關公約已取消認證程序的,提供外國永久居留權證明及依據有關公約加貼“附加證明書”的國外定居相關證明材料)。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申請人為取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應提供: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護照)。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根據有關公約已取消認證程序的,提供
180、依據有關公約加貼“附加證明書”的國外定居相關證明材料)。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特區護照。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申請人為臺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移居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境內戶籍注銷證明。(3)申請人收入來源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對個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資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等)應提交有關收入來源
181、證明。對經營收入(包括私營業主、企業個人股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提交個體戶經營收入申報表、股權證明或承包、租賃合同或協議以及能證明收入來源的材料,如企業財務報表、企業董事會分配決議等。對資本所得及變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提交存款證明,股票、債券開戶及交易記錄。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等應提供:a.財產租賃、轉讓、特許權使用的合同或協議以及交易資金劃轉證明。b.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c.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交易資金劃轉證明。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及其他財產或收入需提交真實交易記錄證明
182、。(4)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如個人確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業務辦理情況,原件返還個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復印件。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5)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協議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辦理移民財產轉移及相關購付匯業務、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關鍵信息,委托代理協議需委托人和代理人雙方簽字(經公證生效的除外)。6.4.3.2 繼承財產轉移繼承財產轉移(1)書面申請,并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52(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提供:申請
183、人持有的外國護照或其他證明其國籍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該國定居證明(根據有關公約已取消認證程序的,提供依據有關公約加貼“附加證明書”的國外定居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特區護照。申請人為臺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3)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4)被繼承人財
184、產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承包或租賃合同或協議、財產轉讓合同或協議、特許權使用協議或合同。(5)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如個人確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業務辦理情況,原件返還個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復印件。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6)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協議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辦理繼承財產轉移及相關購付匯業務、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關鍵信息,委托代理協議需委托人和代理人雙方簽字(經公證生效的除外)。6.4.
185、4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不予受理。2.對涉及國家公職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金額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的申請,在審核過程中可向相應級別的監察部門進行詢證。對大額可疑或涉嫌非法轉移財產的申請,在審核過程中要詢證相應級別的公安、司法部門。3.房屋
186、不動產權證書已收繳的,可提供房產部門的查檔等證明文件。5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相關說明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相關說明一、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先到所在地銀行或外匯局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登記手續,并領取業務登記憑證(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或外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作為辦理資本項目下賬戶開立和資金匯兌等后續業務的依據。二、申請人與銀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辦理相關業務。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相關業務時,應出示加蓋單位公章的營
187、業執照復印件。三、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業務登記,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的登記信息和額度控制等信息為申請人辦理后續外匯業務,并制定與本指引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相適應的、完備的內控制度,用于保證本指引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操作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并完整保留相關業務辦理資料,以備外匯局實施事后核查和檢查。銀行為尚未取得特殊機構賦碼的境外主體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領特殊機構賦碼,并憑取得的賦碼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錄入主體信息。四、本指引中規定收取或審核的相關材料,僅限于外匯局要求的部分,申請人辦理業務時仍須按照其他管理部門規定和銀行展業原則(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及自身
188、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除申請書、登記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銀行收取或審核相關材料時,應查驗原件并留存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人為個人的應親筆簽名)的復印件。五、銀行為境內相關市場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時,應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和銀行展業原則要求,加強對資本項目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管理。辦理業務前應先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市場主體是否處于業務管控狀態,如處于業務管控狀態,應在管控狀態解除后為其辦理資本項目業務。六、對于已經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備案的信息,如銀行需調整或修正的,應及時與外匯局聯系并按照相關數據申報要求重新報送。七、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
189、電子化稅務憑證。八、本指引所指所在地銀行是指境內機構注冊所在地外匯局所轄的銀行。九、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等 15 類資本項目業務申請表格式見“第三部分 格式文本范例”表 15-29。十、本指引所稱“省級分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八诘赝鈪R局”指機構/個人所在的地(市)級分局;如沒有地(市)級分局的,是指機構/個人所在地的省級分局。54七、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7.1 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7.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190、)。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條款的通知(匯發201817 號)。7.1.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企業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自主申報相關系統申報并下載打印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因各省系統略有差異,本材料以實際名稱為準),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3.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擬匯入籌備資金的,還需提
191、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籌備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7.1.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外國投資者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并匯入前期費用前,應先到后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2.經登記的前期費用,可作為外國投資者對后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3.對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等)進行直接投資(如新設、并購等)的境外投資者,如果按規定在取得相應證照前需先行匯入籌備資金的,可以外國投資者(或籌備組)名義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存放相關資金(原則上劃轉至資本金賬戶前不可使用)。如對境內保險機構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需提交金融監督
192、管理部門出具的籌建批準文件等證明材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注冊資本實繳制企業后續完成相關部門審批,應按要求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已匯入的前期費用資金后續應劃轉至其資本金賬戶。4.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生效后,前期費用出資情況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外國投資者可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7.2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及變更、注銷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及變更、注銷登記7.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 2009
193、 年第 6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5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7.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號)。7.2.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2.2.1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
194、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營業執照。(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7.2.2.2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
195、境內投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7.2.2.3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登記變更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登記變更(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發營業執照的除外。(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
196、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7.2.2.4 外商投資企業除資本變動事項外的登記變更外商投資企業除資本變動事項外的登記變更(1)書面申請,并附業務登記憑證。(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發營業執照的除外。7.2.2.5 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2025年年 1 月月 1 日前適用)日前適用)
197、(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2)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主管部門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項批復文56件的,需提交企業合作合同及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決議)。7.2.2.6 基本信息登記注銷基本信息登記注銷(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2)尚未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登記注銷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將企業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以及不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諾書,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
198、公司解散的有關證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記注銷的,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3)注銷稅務登記證明,無需辦理的除外。(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因吸收合并辦理注銷的或無清算所得的無需提供),或經人民法院裁決的清算結果。7.2.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7.2.3.1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新設、并購)(1)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及時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取得業務登記憑證;以轉股并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將業務編號以“16”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股權出讓方,用以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將業務編號以“14”
199、開頭的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外商投資企業,以作為企業完成外匯登記的憑證。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金境內再投資新設企業按照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辦理,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金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需分別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其中辦理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時,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視為中方股東登記。(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銀行在為該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3)外商投資企業應
200、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4)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獲得企業股權的,應遵循商業原則,按公允價格進行交易。銀行應對相關交易及價格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盡職審核。(5)銀行應區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利潤用于境內再投資或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利潤再投資;以其在境內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內再投資和以所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可轉債和已登記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非利潤再投資;以保證金結匯支
201、付資金出資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以境內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賬戶原幣劃轉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6)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未全部結匯的,可原幣劃轉至資本金賬戶繼續使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外匯入(含跨境人民幣)。已經結匯的前期費用也可作為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出資方式登記為前期費用結匯。(7)以轉股并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銀行應根據出讓方(原內資企57業中方股東)的注冊資本實繳情況辦理對應外匯登記,注冊資本已實繳的應辦理對內實際出資轉股登記,未實繳的部分應辦理對內義務出資轉股登記。(8)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未能滿足外匯登記所需信息的,銀行可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202、”、企業提交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核對企業本次申請外匯登記信息。銀行應根據展業原則保留已核對的證明材料。(9)新設或并購設立其他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或項目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代表處除外)。7.2.3.2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1)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基礎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法人代表、地址、所在地外匯局遷移等)、投資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出資方式、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企業合并分立等),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銀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無法對企業相關信息進行
203、變更處理時,可協商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處理。(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銀行在為該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如變更登記后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內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權力機構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后,銀行可依規定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取消其相應返程投資標識。(3)減資變更登記時,減資所得金額(可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原則上僅限于減少外國投資者實繳注冊資本,不包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其他所有者權益;減資所得用于彌補賬面虧損或
204、調減外方出資義務的,減資所得金額應設定為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并后,存續企業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增資登記,被吸收企業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注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應辦理新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合并”。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分立后,存續企業應辦理減資登記,分立新設的企業應辦理新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注銷登記。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的出資形式應選擇合并分立。(5)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業務,應遵循商業原則,按公允價格進行交易。銀行應對相關交易及價格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盡職審核。(6)外商投
205、資企業發生減資或股權轉讓等變更業務時,銀行應審核相關股東實繳出資情況,根據股東實繳情況辦理對應實際出資變更或義務出資變更業務。(7)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8)外國投資者(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企業 A)股權對境內企業(被投資企業 B)出資的,應按如下順序辦理:首先,股權企業 A 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在查驗股權企業 A 出資到位后,為股權企業 A 辦理變更登記;然后被投資企業 B 方可根據自身股權結構變化情況,持 A 企業的變更登記憑證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增資或
206、轉股變更登記手續。(9)股權變更業務涉及資金跨境收付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后,應將相應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相應主體用以辦理賬戶開立及資金收付款手58續。(10)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未能滿足外匯登記所需信息的,銀行可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提交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核對企業本次申請外匯登記信息。銀行應根據展業原則保留已核對的證明材料。(11)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或項目辦理變更登記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除外)。7.2.3.3 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20
207、25年年 1 月月 1 日前適用)日前適用)(1)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應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2)銀行應審核企業申請表信息與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或合作合同相關約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辦理登記。(3)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累計匯出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外國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金。超出部分應參照利潤匯出辦理。7.2.3.4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注銷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注銷(1)外商投資企業因破產、解散、營業期限屆滿、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銷的,原則上應在發布清算公告期結束后,公司營業執照注銷前到所屬省級分局
208、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手續,并提供企業公告。適用一般注銷程序的企業,提供清算公告;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企業,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異議的企業公示頁面打印頁并加蓋企業公章。(2)外商投資企業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企業的,應在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之后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無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應在原企業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劃”選為“再投資”。(4)已完成營業執照注銷但尚未銷毀企業公章的,可正常辦理基本
209、信息登記注銷。申請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時已銷毀企業印章的,應以全體股東名義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東(受托股東)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留存材料應加蓋全體股東公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或受托股東印章。受托股東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7.2.3.5 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含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定的從其規定。7.3 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7.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210、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59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7.3.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二)。2.被投資企業、資金接收方企業(如有)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3.開展境內再投資的主體出
211、具的符合現行外資準入管理規定、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業務、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加蓋公章的承諾函。7.3.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應在資金接收企業注冊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2.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或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在境內直接或間接開展股權投資的,應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其境內所投項目應真實、合規,且應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商業原則,相關交易價格應真實、公允。3.境內機構接收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商務部出具證明的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外匯支付再投資或股權轉讓對價的,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
212、請辦理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被投資企業需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接收投資款,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需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接收以人民幣形式(指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被投資主體或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可直接以人民幣賬戶接收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4.境內機構接收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以外匯支付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被投資企業需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接收投資款,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需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
213、以人民幣形式(指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再投資資金或股權轉讓對價的,被投資企業需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用于接收再投資資金,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可直接以人民幣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5.境內個人接收股權轉讓對價款的,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也無需開立資本金賬戶或結匯待支付賬戶,投資主體可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或以結匯待支付賬戶內資金直接支付股權價款。6.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參照上述原則辦理。7.4 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7.4.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214、60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7.4.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表。2.業務登記憑證。7.4.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收款銀行在收到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境內劃轉資本金(不含境內再投資資金)辦理資金入賬后,應督促標的企業盡快提交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申請,并及時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2.若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銀行應在出資入賬登記中將“投資人與繳款人是否一致”一項勾選為“否”。3.出資入賬
215、登記所使用的資金折算率應以資金入賬日(約定匯率折算日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及不同外幣間套算率為準;沒有相應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以資金入賬日開戶銀行的掛牌匯價為準。4.資金匯入時境內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可視為外國投資者出資,辦理出資入賬登記。5.當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企業登記信息發生錯誤,在該錯誤不是由企業自身原因(如企業未及時辦理外匯登記等)導致、且不影響貨幣出資入賬登記業務辦理的前提下(主要指不涉及股東注冊資本、實收資本錯誤,不影響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系統校驗的情況),如企業確有資金使用需求,銀行可商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先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然后申請進行數據調整。6.銀行應將申請信息與
216、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采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記和資金流入數據進行核對和匹配。資金流入數據是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自動抓取銀行報送的收支信息。由于數據傳輸存在一定的時滯,如銀行交易信息欄沒有顯示出交易數據,且企業確有實際資金使用需求的,銀行可在“手工錄入交易信息”欄中,通過手工錄入方式輸入交易信息。銀行通過手工錄入方式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應關注該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備案交易數據驗證狀態,如狀態為“待驗證”,須聯系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協助處理。對于因數據滯留原因導致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無法關聯收支信息,則須先處理滯留數據。7.5 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5.1 參考
217、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條61款的通知(匯發201817 號)。7.5.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5.2.1 開戶、入賬開戶、入賬(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前期費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218、7.5.2.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結匯按照本指引“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要求收取材料。(2)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要求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文件。(3)原幣劃轉需提供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7.5.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7.5.3.1 開戶、入賬開戶、入賬(1)賬戶原則上應以外國投資者名義開立(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企業匯入籌備資金時,也可以籌備組等境內相關主體名義開立,但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為境外機構)。銀行應根據前
219、期費用流入控制信息表為其辦理賬戶開立。(2)賬戶內資金來源限于境外匯入(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視同境外),不得以現鈔存入。(3)銀行應查詢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前期費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辦理入賬手續。(4)賬戶收入范圍: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金額內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用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前期費用,以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的相關主體需先行到位的資金。(5)賬戶支出范圍:參照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原則在境內結匯使用、經真實性審核后的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原路匯回境外、劃入后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或股權轉讓方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7.5.3.
220、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結匯參照本指引“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辦理。(2)經常項目付匯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文件。(3)賬戶內資金不得用于質押貸款、發放委托貸款。(4)賬戶內資金余額可在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后轉入其資本金賬戶或股權出讓方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出行應于資金劃轉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并于劃出后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后重新劃出,并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劃入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并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
221、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5)若未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向銀行申請關閉該賬戶,賬戶內剩余資金原路匯回境外。627.6 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6.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 號)。
222、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7.6.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6.2.1 開戶、入賬開戶、入賬(1)書面申請,并附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資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7.6.2.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結匯按照本指引“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或“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要求收取材料。(2)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相關規定收取材
223、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文件。(3)原幣劃轉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向資本金賬戶(含更換開戶銀行業務、外商投資企業以境內外匯對子公司出資),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收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業務)和保證金專用賬戶(參與境內直接投資相關的競標業務適用)劃出: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來源于境內外匯再投資資金除外)。境內外匯再投資項下因減資、股權轉讓、清算等原因退回原投資方外匯資本金賬戶: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
224、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7.6.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7.6.3.1 賬戶開立賬戶開立(1)可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外匯資本金賬戶。在企業注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以外的地區開戶應遵循實需原則:如企業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開戶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開戶前,應落實展業要求,并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開戶后,賬戶內資金使用時嚴格遵守資金使用相關要求。(2)賬戶應以外商投資企業、接收境內外匯再投資主體名義開立。銀行應63區分接收外匯資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并在報送賬戶數據時填寫相應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外商投資企業
225、資本金的,應填寫以“14”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從不同主體接收多筆境內再投資外匯資金的,可共用一個“19”開頭的外匯資本金賬戶。(3)賬戶收入范圍: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離岸賬戶及自由貿易賬戶的外匯出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入的境內再投資項下新設或增資資金;本賬戶合規劃出后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4)賬戶支出范圍:經營范圍內結匯支出;結匯劃入結匯待支
226、付賬戶;境內原幣劃轉至保證金專用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國內資金主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境內劃轉至公司其他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內稅費;經常項目對外支付;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7.6.3.2.賬戶關閉賬戶關閉(1)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2)外商投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的,可待資本金賬戶余額使用完畢后關戶。7.6.3.3.入賬管理入賬管理(1)銀行應查詢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為企業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同名資本金境內原幣劃轉不需要查詢控制信息)。對
227、于由匯率原因導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額度不足,銀行可將相關資本金先行入賬,然后申請對控制信息表中的額度進行調整;對于由系統原因等其他原因(不包含因企業未及時辦理相關外匯登記等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額度不足或系統登記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銀行可先商請所在地外匯局允許相關資本金先行入賬,再進行數據調整。(2)銀行應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轉)并區分不同性質報送收支信息。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應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范圍相符,對于與收入范圍不符的資金應原路匯回。(3)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匯入的資本金投資人與繳款人不一致的,銀行應在出資入賬
228、登記中將“投資人與繳款人是否一致”一項勾選為“否”。境內外匯再投資的投資人和繳款人必須一致。(4)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5)增資到位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門增資批復的,銀行可憑該筆增資的相關證明材料,先將增資款劃入其外匯資本金賬戶。增資款劃入后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門增資批復(向外資保險機構增資的需提供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且辦妥“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增資)、“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如需)手續后,方可使用賬戶內資金。7.6.3.4.賬戶資金使用管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銀行應審核開戶主體提交的該筆資本金對應的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銀行可通
229、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核對相關信息)。未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資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結匯、付匯、境內劃轉)。來源于境內外匯再投資外匯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64(2)按規定結匯、劃轉及對外支付。(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文件。(4)原幣劃轉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劃出行應于資金劃轉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并于劃出后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后重新劃出,并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劃入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并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
230、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因減資、股權轉讓、清算等減少或撤銷投資原因退回原投資方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應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6.3.5.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含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7 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7.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
231、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7.7.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7.2.1 開戶、入賬開戶、入賬(1)因直接投資、境外上市項下事項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業務登記憑證。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額度控制信息表(如需
232、)。(2)因環境權益交易項下事項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書面申請。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合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的批復(如有)。聯合國授權機構核發的實際減排量認定書(如有)。7.7.2.2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相關規定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文件(因出讓環境權益開立賬戶的無需提供)。65(2)向保證金專用賬戶(參與境內直接投資相關的競標業務適用)、外匯資本金賬戶(外商投資企業以境內外匯對子公司出資適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收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業務適用)劃出的原幣劃轉業務,需提供:書面申
233、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證明該筆資金用途真實合法的材料。7.7.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7.7.3.1 賬戶開立賬戶開立(1)開戶主體可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在企業注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以外地區的銀行開戶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開戶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開戶前,應落實展業要求,并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開戶后,賬戶內資金使用時嚴格遵守資金使用相關要求。(2)賬戶應以境內股權出讓方、境外投資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
234、變動收入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內環境權益出讓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名義開立。對于直接投資項下資產變現資金及境外上市項下資金,銀行應根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股權轉讓流入控制信息表為其辦理賬戶開立。對于環境權益交易項下資金,銀行應根據相關環境權益交易真實性材料為其辦理賬戶開立。銀行應區分接收外匯資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相同資金性質可共用一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時應區分資金性質并填寫相應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內股權轉讓對價的,應填寫以“1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 FDI 企業支付股權轉讓對價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發募集資金的,應填寫以
235、“27”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增發可共用境外上市首發開立的賬戶,也可單獨開立賬戶(境外上市增發募集資金單獨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應填寫以“28”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投資企業減資所得的,填寫以“3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外股權轉讓對價的,填寫以“37”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企業清算所得的,填寫以“43”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回購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應填寫以“29”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環境權益交易價款的,無需填寫業務編號。(3)賬戶收入范圍: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含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離岸賬戶及自由貿易賬戶的外匯出資);外
236、國投資者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對價資金;環境權益交易項下外匯收入;同名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入的資金;境外投資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匯回;以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劃入的用于回購境外股份的外匯資金;回購境外股份剩余資金調回的外匯資金;境內國有股東減持收入調回的外匯資金;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調回的外匯資金;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外匯收入;本賬戶合規劃出后劃回的資金,因交易撤銷原幣退匯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本賬戶結匯后劃出的資金,因交易撤銷等原因需退回的,
237、可劃入同名人民幣結算戶,不得購匯回資本項目結算賬戶。(4)賬戶支出范圍: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至各類外匯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國內資金主賬戶、QDII66境內托管賬戶,同名經常項目結算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外債專戶、外債轉貸款專戶、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境內外投資者 B 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金賬戶,非同名外匯資本金賬戶、保證金專用賬戶、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按規定進行的經常項目項下和資本項目項下的支出;匯往境外用于境外上市企業回購;代境內國有股東將國有股份減持收入劃轉社?;?;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支出;經外匯局(銀行)
238、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支出。(5)相關市場主體按規定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但無業務登記憑證的,經辦銀行可協商所在地外匯局處理。7.7.3.2 賬戶關閉賬戶關閉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7.7.3.3 入賬管理入賬管理(1)對于直接投資及境外上市項下資金,銀行應查詢股權轉讓流入、境外投資主體或境外上市公司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后為企業辦理入賬手續。因匯率原因導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額額度不足的,銀行可將相關資金先行入賬,然后申請對控制信息表中的額度進行調整;對于環境權益交易項下資金,銀行應憑環境交易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為相關市場主體辦理入賬手續。(2)銀行應按資金來源(境
239、外匯入或境內劃轉)并區分不同性質報送收支信息。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應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范圍相符,對于與收入范圍不符的資金應原路匯回。(3)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7.7.3.4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開戶主體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因出讓環境權益開立賬戶的無需提供業務登記憑證)。(2)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3)原幣劃轉劃出行應于資金劃轉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并于劃出后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后重
240、新劃出,并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劃入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并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4)境外上市相關資金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實施登記管理。境內公司按要求辦理相應登記后,可在銀行辦理境外上市項下相關跨境收支業務。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境內機構向境外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相關材料,向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申請
241、辦理。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通過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將相關資金直接(或結匯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后)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67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發行非參與型優先股所募集的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用賬戶并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調回境內,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調回。境內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資金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
242、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境內企業以新增證券為基礎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募集資金賬戶開立與使用參照本指引辦理。7.7.3.5 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含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險公司)參照本項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8 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7.8.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
243、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7.8.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8.2.1 開立開立開戶需求證明文件。7.8.2.2 入賬入賬接收境外匯入、境內劃入保證金的,收取接收該筆保證金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接收境外匯入土地競標保證金、產權交易保證金、環境權益交易保證金的,應提交相關交易公告文件、參與競標主體的申請或相關確認文件等)。7.8.2.3 賬戶資金使用管
244、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交易達成需結匯使用或劃轉至第三方賬戶的,提供相關成交確認文件;其他劃出,提交相關交易真實性、合法性證明材料。(2)原路退回交易未達成需將保證金原路退回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土地競標保證金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文件;產權交易保證金應提交產權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文件;企業因自身原因取消交易的說明材料);交易達成如將保證金原路退回的需提供成交確認文件等真實性證明材料。(3)原幣劃轉保證金專用賬戶因交易達成將資金劃至境內接收方賬戶(直接投資項下僅限資本金賬戶和業務編號以“16”開頭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68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主
245、體信息、劃出和劃入行名稱及賬號信息、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證明交易達成需將保證金作為交易款項劃至境內接收方賬戶的真實合法材料(土地競標保證金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成交確認文件;產權交易保證金應提交相關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確認文件)。7.8.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7.8.3.1 賬戶開立賬戶開立(1)賬戶應在開戶主體注冊地開立,不得異地開戶。(2)每個開戶主體可開立多個保證金專用賬戶。(3)賬戶收入范圍:參與土地競標、產權、特定品種商品期貨、碳排放權等交易的保證類資金。(4)賬戶支出范圍:原路退回、違約扣款或用于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7.8.3.2 賬戶關閉賬戶關閉有關戶
246、需求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7.8.3.3 入賬管理入賬管理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7.8.3.4 賬戶資金使用管理賬戶資金使用管理(1)銀行應審核保證金支付的真實交易背景,嚴禁虛構交易。(2)賬戶內資金僅作為交易保證用途,不得用于質押貸款。(3)直接投資項下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如交易達成可作為對后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出資(以原幣劃轉資本金賬戶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按規定辦理出資入賬登記后使用,以結匯資金支付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交易達成后也可支付外方轉股對價(以原幣劃轉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劃轉”,以結匯資金支付的,出資方式登記
247、為“其他”)如交易未達成,除用于違約扣款外,其余部分須原路退回。(4)原幣劃轉: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劃出行應于資金劃轉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并于劃出后關注該筆資金劃轉結果;若劃轉錯誤的,應待資金退回后重新劃出,并同時按照規定調整收支信息。劃入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并與開戶主體核對該筆資金交易的劃出信息以確認交易準確性;對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或經核實劃轉錯誤的,劃入行應將資金原路匯回。對于直接投資項下保證金向外匯資本金賬戶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轉的,銀行應明確該筆保證金是來自境外還是來自境內其他資本項目賬戶。如果是來自境外,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
248、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劃入外匯資本金賬戶對應的 FDI 協議登記的業務編號或劃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對應的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議登記的業務編號(以“14”或“16”開頭),用于扣減 FDI協議登記的流入額度或 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議登記的流入額度;如果是來自境內,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N/A”,此時劃轉操作不會影響 FDI 協議登記的流入額度或 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議登記的流入額度。697.9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登記及資金匯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入出入7.9
249、.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5 年第 28 號)。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
250、告 2021 年第 19 號)。7.9.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9.2.1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減持 A 股上市公司所涉賬戶開立和使用股上市公司所涉賬戶開立和使用(1)開戶開戶書面申請。外國投資者注冊登記或身份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提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A 股證券賬戶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確定以戰略投資者身份開立 A 股證券賬戶。如開立賬戶僅用于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無需提供)。(2)資金入賬及使用資金入賬及使用書面申請。如涉及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提供外國投資者擬投資上市公司
251、董事會關于股權變動的相關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協議轉讓或要約收購的提供)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外國投資者以定向發行方式參與,還需提供證監會的相關批復或備案文件。如涉及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提供股權變動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7.9.2.2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資并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資并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記(1)書面申請(戰略投資進展情況等)并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2)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供上市公司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3)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投資 A 股
252、上市公司的交易證明文件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投資前后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有)等。(4)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發營業執照的除外。(5)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70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9.2.3 外資股東減持外資股東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上市公司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2)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
253、真實性證明材料(如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減持 A 股的交易證明文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減持前后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的證明文件等)。(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按規定無需換發營業執照的除外。7.9.2.4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1)書面申請。(2)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8”開頭)。減持所得用于境內投資的,還應提交被投資企業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3)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
254、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9.2.5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1)書面申請。(2)上市公司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分紅派息所得用于境內投資的,還應提交被投資企業 FDI 業務登記憑證(業務編號為“14”開頭)。(3)資金來源的有效憑證(上市公司董事會分紅派息的分配決議公告、證券賬戶和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 3400)入賬通知等)。(4)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
255、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9.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外國投資者對 A 股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時期內持有上市公司 A 股股份的行為。7.9.3.1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減持減持 A 股上市公司所涉賬戶開立和使用股上市公司所涉賬戶開立和使用(1)開戶開戶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 A 股上市公司需先行匯入資金、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需存放所得資金的,應開立專用賬戶(賬戶名稱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存放和使用相關資金;該賬戶可存放 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分
256、紅派息所得資金。外國投資者已開立過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 3400),可直接使用該賬戶,無需重新開立。(2)資金入賬與使用資金入賬與使用如用于戰略投資 A 股的,賬戶內資金應直接劃轉至外方股東的 A 股證券資金賬戶,其中外幣資金可直接結匯劃轉。戰略投資交易達成的,應辦理外資并購或外匯變更登記。71如戰略投資交易未達成,外方股東 A 股證券資金賬戶內資金應原路退回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賬戶代碼 3400),其中原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購匯。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可憑相關真實性證明文件辦理境內投資或資金匯出。7.9.3.2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 A 股
257、上市公司所涉外資并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股上市公司所涉外資并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1)戰略投資交易達成之日起 30 日內,被投資上市公司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投資 A 股上市公司股份所涉外資并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其中,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內資企業的應辦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匯登記,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外資企業的應辦理外匯變更登記。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 FDI 相關模塊將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為外國投資者投資完成后的股權結構,其中涉及產生跨境資金流動額度的項目應登記為“0”。外方股東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其他”,并在備注中標明“投資上市公司”字樣。(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
258、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對上市公司投資以及符合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外國自然人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或通過股權激勵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不適用本項指引。7.9.3.3 外資股東減持外資股東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1)外資股東減持完成,A 股上市公司應在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2)銀行在辦理減持登記業務時,首先通過 FDI“增資”和“減實際”模塊調整上市公司減持后的股權結構,其次通過“A 股減持”模塊完成減持登記。(3)因 A 股上市公司新
259、股發行導致外資股東持股比例下降的,參照辦理外國投資者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匯變更登記。7.9.3.4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或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或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境外(1)外資股東減持資金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的,A 股上市公司應辦理 FDI(減持 A 股)外匯變更登記。(2)除主管部門批準外,外資股東減持資金及分紅派息所得不得用于境內證券投資。7.9.3.5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東在該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東在該企業 A 股上市后股上市后,通過通過協議轉讓協議轉讓、定向發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增持該公司
260、行新股、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增持該公司 A 股股份的,股股份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參照本項指引辦理。7.9.3.6 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實施戰略投資,參照本戰略投資,參照本項指引項指引辦理。辦理。7.9.3.7 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在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在 A 股市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股市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債,該企業的,該企業的外方股東參與認購,參照本項指引辦理。外方股東參與認購,參照本項指引辦理。(1)外方股東認購 A 股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相關上市公司不進行外債登記,同時不占用上
261、市公司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2)上市公司可將可轉債本息或可轉債轉讓對價匯至專用賬戶(賬戶名稱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人民幣賬戶,賬戶代碼為 3400)。外方股東從專用賬戶匯出資金時,匯出幣種原則上應與匯入幣種保持一致;涉及外匯匯入的可購匯匯出。72(3)如后續可轉債轉為 A 股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出資方式按照“已登記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辦理,出資方式選擇“人民幣非利潤再投資”。7.10 外國投資者撤資所得資金匯出外國投資者撤資所得資金匯出7.10.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262、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7.10.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10.2.1 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減資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7.10.2.2 外國投資者境內出讓股權所得資金匯出外國投資者境內出讓股權所得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股權轉讓流出控制信息表。(3)主管稅務部門出具
263、的稅務憑證原件(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10.2.3 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資流出控制信息表。7.10.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7.10.3.1 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1)銀行應根據減資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為申請主體辦理資金匯出。銀行或外匯局在備注欄中進行備注的,匯款銀行應同時結合備注內容辦理。(2)企業申請在注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地區以外的銀
264、行匯出資金的,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匯出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匯出資金前,應落實展業要求,并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10.3.2 外國投資者境內出讓股權所得資金匯出外國投資者境內出讓股權所得資金匯出(1)銀行應根據股權轉讓流出控制信息表為申請主體辦理資金匯出。外匯局或銀行在備注欄中進行備注的,匯款銀行應結合備注內容辦理。(2)企業申請在注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地區以外的銀行匯出資金的,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73中陳述異地匯出原因,銀
265、行為異地企業匯出資金前,應落實展業要求,并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3)銀行應對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盡職審核。(4)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5)銀行完成業務辦理后,可自主在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紙質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上簽注業務種類、金額、日期并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并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銀行應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7.10.3.3 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1)銀行應根據先行回收投資流出控制信息表為申請主體辦理資金匯出。銀行或外匯局在備注欄中進
266、行備注的,匯款銀行應結合備注內容辦理。(2)企業申請在注冊地所屬省級分局所轄地區以外的銀行匯出資金的,應遵循實需原則:如資金集中管理需要、異地經營業務需要等。企業應在書面申請中陳述異地匯出原因,銀行為異地企業匯出資金前,應落實展業要求,并確認企業在資本系統中不存在管控信息。(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11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所涉結購匯房所涉結購匯7.1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建設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
267、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 號)。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6.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外匯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 號)。7.11.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7.11.2.1 購買境內商品
268、房結匯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1)境外機構設立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提供有效注冊登記證明;港澳居民提供 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供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提供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2)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等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購買現房及二手房的,應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產權登記證明文件)。74(4)如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11.2.2 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1)原結匯憑證。(2)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
269、二手房出讓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證明文件等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消購買商品房的證明。(4)如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11.2.3 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匯匯出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匯匯出(1)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2)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轉讓合同及登記證明文件。(3)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如委托其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11.
270、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7.11.3.1 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1)銀行應將非居民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資金結匯后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或二手房轉讓方的人民幣賬戶,不得為其辦理境內原幣劃轉。(2)外匯按揭貸款購房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購房后結匯履約還貸,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 號)的審核要求執行。(3)境內代表機構經常項目賬戶資金不得結匯購買商品房。(4)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境內商品房,其中一方為境內個人,另一方為外國公民、港澳臺居民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5)境內個人取得外國公民、港澳臺居民身份后在境內購買商品房的
271、,參照本項指引辦理。(6)外國公民、港澳臺居民在境內購房的用途及數量應遵守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規定。7.11.3.2 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1)結匯后退回的,人民幣購匯后應原路退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或劃回原境內外匯賬戶(只適用于原購房款為從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支付的情況)。(2)允許購房款境內留存期間產生的合理利息一并匯出。(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11.3.3 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匯匯出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匯匯出(1)申請人申請匯出金額不得超出商品房轉讓金額扣減本次轉讓所包括的稅費后的余額。多人共同持有商品房
272、的,申請人申請匯出金額不得超出其本人占轉讓稅后余額的份額。如委托他人辦理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75(2)銀行應審核稅務證明中記載金額與申請匯出金額是否一致,申請匯出金額超出稅務證明記載金額的不得辦理。(3)辦理資金匯出時,轉讓商品房應已在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轉移手續。(4)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5)銀行在辦理完業務后,可自主在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紙質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在 5 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原件上簽注業務種類、金額、日期并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并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已實施稅務備案電子化的地區,銀行
273、應進行網上稅務系統簽注。(6)境內個人取得外國公民、港澳臺居民身份后,在境內以外國公民、港澳臺居民身份購買的商品房申請轉讓并匯出資金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7.12 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7.1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
274、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號)。7.12.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3.企業自身經審計的財務報表。4.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紙質或電子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7.12.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企業應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資等有關法律法規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銀行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往年度是否存在虧損并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彌補情況。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規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
275、損;企業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規定分配;在企業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企業。2.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一般體現在財務報告中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可供分配的利潤在依法合規分配后可匯出?!皯豆衫睘橐逊峙湮磪R出利潤,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中的“應付股利”期末數中歸屬為外方的部分一般為企業可匯出利潤金額。3.企業分配利潤應符合稅務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銀行完成業務辦理后,可自主在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如紙質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76稅務備案表
276、)上簽注業務種類、金額、日期并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并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企業稅務備案采用電子化方式的,銀行應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4.銀行在為企業辦理利潤匯出業務的同時,應通過適當方式查看企業是否已完成 FDI 多報合一年報登記及其申報數據是否存在問題。對于企業未按時完成FDI 多報合一年報登記的,應提示企業盡快完成;對于企業 FDI 多報合一年報登記數據有誤的,應提示企業盡快完成數據更正。77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8.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匯出及匯回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匯出及匯回8.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277、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8.
278、1.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8.1.2.1 前期費用登記前期費用登記(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1.2.2 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準/備案文件或注冊證明文件。(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8.1.2.3 前期費用匯出前期費用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
279、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1.2.4 前期費用匯回前期費用匯回(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8.1.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8.1.3.1 前期費用登記前期費用登記78(1)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下同)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 15%。(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3)銀行通過資本項目
280、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后,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后續資金購付匯手續。(4)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 6 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8.1.3.2 前期費用匯出、匯回前期費用匯出、匯回(1)匯出銀行應按照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信息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2)前期費用退回金額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3)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
281、路退回,對于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5)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8.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8.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 2009 年第 6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4
28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 號)。7.司法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做好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2029 號)。8.2.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8.2.2.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
283、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3)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79(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2.2.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2)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變更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3)視具體變更事項,提供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
284、等真實性證明材料。(4)如新增境內投資者,應提供該境內投資者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8.2.2.3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2)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3)清算審計報告(境內機構未實際對外出資、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實際經營且無清算所得的無需提供)。8.2.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8.2.3.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1)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下同)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貨幣、有價證券、
285、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在為境外投資標的企業做主體信息登記時,應登記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投資路徑(僅限第一層級境外企業)”一欄中的企業。銀行需在備注中注明最終目的公司包含名稱、所在地、中方投資額以及出資方式在內的相關情況。(2)境內機構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應向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產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的,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所
286、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4)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分公司除外)。境內機構應到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開辦費用應納入投資總額登記。除開辦費之外的大額資金需提供境內機構有關權力機構決議及合同等證明文件。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每年應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5)境內機構到境外合作拍攝電影等參照境外直接投資辦理,以片名作為境外項目的名稱。80(6)境內機構對境外上市企業
287、的股票投資,如在現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法規框架下獲得了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的備案核準文件的,可參照境外直接投資項目辦理外匯登記。(7)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后,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后續資金購付匯手續。8.2.3.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后,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2)境外企業減資、轉股等需要匯回資金
288、的,境內投資主體在所在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后,可在銀行辦理后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等手續。(3)境外放款轉為對境外公司股權的,應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注銷登記。(4)境內投資者收購其他境內投資者境外企業股權的,由股權出讓方按照本項指引辦理變更登記。(5)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需追加投資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金額按照實需原則確定,并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納入投資總額登記。(6)境內機構因轉股、減資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業股權的,需按照變更登記辦理。8.2.3.3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
289、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其中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2)境外企業因清算需匯回資金的,在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或約定的一家境內投資主體)辦理注銷登記后,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后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3)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涉嫌匯回非法資金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8.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8.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
290、令 2009 年第 6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8.3.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8.3.2.1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1)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提交以下材料:8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
291、兩份)。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2)境內居民個人參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激勵計劃的,應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并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匯業務登記憑證。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相關境內企業出具的個人與其雇傭或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能夠
292、證明所涉權益激勵真實性的證明材料。8.3.2.2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1)書面申請,并附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和業務登記憑證。(3)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文件。(4)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8.3.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1)書面申請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和業務登記憑證。8.3.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8.3.3.1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1)
293、境內個人未對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構架或潛在返程投資構架的,應到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產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手續。(2)境內居民個人除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外,還包括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其中,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具體包括: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
294、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后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為業務辦理依據。82對于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等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需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內購買的房產、內資權益等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等)。(3)針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申請,銀行可為其辦理個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在境內個人申請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之前
295、,該境內個人已直接或間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內企業的股權,特殊目的公司未來擬以增資、并購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境內企業的資產或權益;境內個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以融資為目的,且從行業、規模、盈利能力、監管政策等角度看,這些境內企業具備潛在能力獲得境外的股權或債權融資;關于在條件具備時實施返程投資的個人承諾;銀行認可的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等。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對申請行為做出真實性審核和判斷。境內個人擬在(或已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資構架或潛在返程投資構架的,銀行不予受理登記手續。(4)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
296、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本指引“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在外匯局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5)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且注冊地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集中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登記。(6)境內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分配的利潤、
297、從特殊目的公司減資、向境外機構或個人出讓股份、從特殊目的公司清算等獲得的收入,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調回境內。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從境內被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減資、清算收益,從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獲得的股權出讓等收入(包括境外上市企業私有化以后獲得的相關收益),其屬于境內個人的部分,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調回境內。(7)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的,應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給登記申請人。登記時,銀行需在備注中注明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的名稱、所在地等相關情況,如尚未確定可以注明預估情況,后續確定后再進
298、行修改。(8)境內居民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8.3.3.2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1)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公司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的應在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產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83(2)境內個人從境外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要匯回資金的,請參照本指引“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個人境外持股的非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資本變動事項
299、有收入需要調回的,應以利潤、分紅形式從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調回。(3)銀行完成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后,應在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登記申請人,同時收回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4)作為境內股權激勵標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后,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主體可選擇繼續保留該登記并按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要求辦理后續業務;也可以選擇按照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的有關規定,參照本指引“6.1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辦理相關
300、登記并注銷原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5)如變更登記時,特殊目的公司架構中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發生變化,銀行應修改備注中的相關信息。8.3.3.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1)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特殊目的公司終止經營的,或者不再屬于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應在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產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2)銀行應收回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8.4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8.4.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
301、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8.4.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下同)的境內投資主體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數據,則需向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提供加蓋企業公章(境內個人簽章)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權益統計表。8.4.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應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含)期間,
302、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企業端、銀行端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信息。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投資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的,各境內投資主體應確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信息申報主體,由其向境外投資企業登記地外匯局申報相關信息,其他境內投資主體不再申報。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投資主體原則上為申報責任股東,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關境內投資主體約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為申報責任股東。843.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應對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4.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局(企業注冊地/資產所在地外匯局或個人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事后對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存
303、量權益登記信息內容進行抽查,并依法處理違規情況。5.銀行為境內相關市場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時,應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和銀行展業原則要求,加強對資本項目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管理。辦理業務前應先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市場主體是否處于業務管控狀態,如處于業務管控狀態,應在管控狀態解除后為其辦理資本項目業務。8.5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8.5.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304、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8.5.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8.5.2.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對外義務出資額度控制信息表。(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
305、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5.2.2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投資主體依法獲得境外企業利潤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8.5.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8.5.3.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1)匯出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2)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3)收款人信息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不一致的,銀行應進行真實性審核并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予以說明。(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
306、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8.5.3.2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85(1)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或直接結匯。(2)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應審核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情況,對于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相關市場主體,應待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后,方可為其辦理利潤匯回手續。(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8.6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8.6.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
307、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8.6.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外匯局核準件。8.6.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銀行應嚴格按照外匯局相應核準件要求辦理。2.銀行應在資金匯出后在資本系統中對核準件進行核注,并及時報送收支信息。8.7 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8.7.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
308、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 號)。8.7.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8.7.2.1 賬戶開立賬戶開立業務登記憑證。8.7.2.2 賬戶入賬、使用賬戶入賬、使用(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向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歸集境外放款所需資金無需打印控制信息表。(3)涉及境外放款資金匯出的還需提供境外放款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以及合同
309、等真實性證明材料。868.7.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8.7.3.1 賬戶開立、關閉賬戶開立、關閉(1)企業在外匯局辦理完境外放款登記后,可在注冊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多筆境外放款可共用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一筆境外放款也可以開立多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新登記境外放款可通過已有的或新開立的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辦理資金收付。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境外放款相關業務編號(以“44”開頭)。新登記境外放款共用該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時,無須再更新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的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2)賬戶使用完畢(境外放款本息回收完畢)后,銀行根據
310、企業申請直接辦理賬戶關閉手續。(3)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8.7.3.2 賬戶入賬、使用賬戶入賬、使用(1)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項下集中額度境外放款的除外)。放款人可通過外匯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等以及購匯資金向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歸集用于境外放款的資金。銀行可直接為放款人辦理上述外匯資金境內劃轉及購匯入賬業務。(2)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匯出業務時,銀行應審核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境外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計劃等。銀行應核對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中跨
311、境流出控制信息,如企業本次匯出金額超過尚可匯出金額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匯出業務。對于逾期境外放款,銀行不得辦理該筆境外放款登記項下新的資金匯出。(3)企業境外放款還款資金匯回時,銀行應核對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中境外放款還本信息,如匯回資金超過境外放款余額與約定利息之和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入賬業務。(4)銀行為企業辦理還款資金匯回入賬業務時,應要求企業區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5)境外放款還款資金匯回后,可直接結匯、保留外匯或對外支付。(6)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報送收支信息。(7)融資租賃類公司的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入賬時,銀行應審核該收入的資金來源。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
312、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8.8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注銷登記境內機構境外放款注銷登記8.8.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 號)。87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 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8.8.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并附境外放款注銷登記業務申請書。
313、2.業務登記憑證。8.8.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并收回本息的或雖未到期(含展期到期)但本息回收完畢、境外放款登記后未匯出等常規境外放款注銷業務,放款人可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登記。境外放款到期并收回本息,但由于扣劃手續費等合理原因導致放款余額不為零,銀行能夠核實并確定放款余額不為零的原因合理的,也應為其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登記。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查看本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信息以及控制信息等相關內容,在核實企業該筆境外放款資金本息回收情況后,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銀行在辦理注
314、銷登記后,需在業務登記憑證上簽注“已注銷”并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后退還復印件,留存原件。88九、外債、跨境擔保和國內外匯貸款業務9.1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賬戶開立、使用及關閉9.1.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 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6
31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發202292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9.1.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9.1.2.1 外債賬戶開立外債賬戶開立(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9.1.2.2 辦理外債提款入賬辦理外債提款入賬(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9.1.2.3 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1)銀行為非金融企業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銀行為非金融企業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參照“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辦理。(2)銀行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316、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銀行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外債結匯及使用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結匯)命令函。外匯局關于同意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債結匯的核準文件。9.1.2.4 辦理外債還本付息辦理外債還本付息(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債權人出具的還本付息通知書。(4)辦理付息業務的,還需審核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 5 萬美元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5)非銀行金融機構購匯償還外債本息時還需提交外匯局核準文件。9.1.2.5 外債套期保值履約交割外債套期保值履約交割(1)書面申請。(2)外債合同,并附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3)套期保值合同或協議。(4
317、)交割通知憑證。9.1.2.6 外債賬戶關閉外債賬戶關閉89(1)書面申請。(2)業務登記憑證。9.1.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9.1.3.1 外債賬戶開立外債賬戶開立(1)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后,可在銀行直接開立外債賬戶(賬戶代碼為 2301)。銀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錄入非銀行債務人的開戶信息。(2)一筆外債可開立多個外債賬戶,非金融企業的多筆外債可共用一個外債賬戶。新登記外債可通過已有的或新開立的外債賬戶辦理資金收付。外債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外債相關業務編號(以“45”開頭)。新登記外債共用該外債賬戶時,無須再更新外債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的批件號
318、/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3)非銀行債務人應按規定范圍使用外債賬戶。收入范圍:按規定已辦理簽約備案(登記)的外債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償還外債前 5 個工作日內劃入的用于還款的資金(資金可來源于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等符合規定的各類外匯賬戶),按規定辦理外債資金套期保值的收入、同名外債賬戶劃入資金。支出范圍: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劃至同名外債賬戶、按規定辦理結匯及按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付,按規定辦理外債資金套期保值的支出。9.1.3.2 外債使用外債使用(1)銀行在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提款入賬和還本付息業務時,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憑非銀行債務人提供的業務登記憑證查詢該筆外債控制信息表,在尚可提款金額
319、和尚可還本金額內,方可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相關手續。(2)銀行在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提款入賬和還本付息業務時,應當審核非銀行債務人是否正確填寫批件號或業務編號。非銀行債務人在銀行辦理外債提款和還本付息業務時,應在申報憑證上“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一欄填寫該筆資金“45”開頭的業務編號或核準件號(業務編號優先)。(3)無合理原因的,外債提款項下境外匯款人應當與債權人一致,外債還款項下境外收款人應當與債權人一致。(4)外債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可根據非銀行債務人的實際需求,與簽約幣種不一致。(5)提前還款時,應當審核貸款合同中關于提前還款的條款,且債權人、非銀行債務人均同意提前
320、還款,并由非銀行債務人提出申請。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和貸款合同中沒有提前還款條款的,不得提前還款。(6)銀行為債務人辦理對外付息時,應按照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上記載的利率等情況審核利息支付金額,扣除境內機構代扣代繳稅費后凈額對外支付。(7)滿足“11.2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的相關要求。(8)除擔保公司外,外債不得用于抵押或質押發放人民幣貸款。(9)除“搭橋”外,短期外債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如審批部門或債權人未指定外債資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長期外債用于短期流動資金。(10)符合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條件的,參照本指引“11.4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辦理。90(11
321、)債務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在償還外債到期前 5 個工作日之內購匯或將自有外匯劃入外債專用賬戶,金額不得超過下一期該筆外債應付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之和。已辦理購匯并按規定劃入外債賬戶的外匯資金不得再次辦理結匯。(12)支付債務從屬費用比照還本付息辦理,關聯“45”開頭的外債業務編號或核準件號(業務編號優先)。(13)一筆外債本息償清后,銀行應提示非銀行債務人及時辦理不再使用的外債賬戶關閉手續,并辦理外債注銷登記。已有外債賬戶仍需使用的,且符合多筆外債共用一個外債賬戶的條件,可以保留。(14)銀行應在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提款入賬、還本付息等相關業務后,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若銀行為境內非銀行債務人辦理
322、從境內銀行離岸部門借用的貸款提款入賬、還本付息等業務,還應提醒非銀行債務人在提款/還本付息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登記。9.1.3.3 外債套期保值履約交割外債套期保值履約交割(1)非銀行債務人可自行與境內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境外債權銀行簽訂以鎖定外債還本付息風險為目的、與匯率或利率相關的保值交易合同,并辦理交割。簽訂保值交易合同、辦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時,非銀行債務人的交易對手方、辦理交割款項匯出的銀行等,應當確認該筆交易具備合法、清晰的實盤背景。非銀行債務人獲得的保值交易外匯收入,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或存入外債專用賬戶保留(國際收支申報時,無需填寫相
323、應外債業務編號)。非銀行債務人可直接到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辦理交割。(2)套期保值與匯率、利率相關。(3)簽訂套期保值的交易對手方應是境內銀行或境外債權銀行。(4)為保值交易交割辦理收入或匯出的銀行應當按本項指引進行操作。涉及人民幣匯率衍生產品的交易,非銀行債務人應遵守現行規定。國內外匯貸款的套期保值參照辦理。9.1.3.4 外債賬戶關閉外債賬戶關閉(1)有關戶需求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2)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關閉外債賬戶時,應確認外債賬戶余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9.2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注銷登記非銀行債務人外債注銷登記9.2.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324、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發202292 號)。9.2.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外債注銷登記業務申請書。2.業務登記憑證和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919.2.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非銀行債務人已登記外債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辦妥最后一筆還本付息業務后,可向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外債注銷登
325、記:(1)已登記外債未償余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2)已登記外債完成所有還本付息業務且不再發生提款,但由于扣劃手續費等合理原因導致未償余額不為零,銀行能夠核實并確定未償余額不為零的原因合理。2.不符合在銀行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條件(如債務減免、債轉股等)的,非銀行債務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債注銷登記。3.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核實外債提款、還本付息等情況。4.銀行審核通過后,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注銷手續,將反映注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后出具給債務人。9.3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及境外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
326、、結匯及境外投資者取得收益對外購付匯者取得收益對外購付匯9.3.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 號)。9.3.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9.3.2.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1)書面申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基本情況、對外處置不良資產類型及總額、計算依據、外匯收入及結匯情況、受托管理的不良資產的清收情況等。(2)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核準或備案文件。(3)金融資產管
327、理公司和境外投資者簽署的不良資產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9.3.2.2 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取得的收益對外購付匯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取得的收益對外購付匯(1)書面申請(包括本次對外處置不良資產類型、金額、計算依據和截至目前合同累計處理情況等)。(2)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核準或備案文件。(3)關于不良資產處置收益來源的證明文件。(4)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在 5 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5)由境內代理人代境外投資者辦理的,提供代理協議。9.3.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9.3.3.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金
328、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結匯(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到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對價后,可持有關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入賬及結匯手續。92(2)經主管部門批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可參照本項指引辦理。(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入入賬手續時應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4)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導致原有擔保的受益人改變為境外投資者的,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后新發生的跨境擔保,按照現行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管理。(5)在匯發20153 號文件生效(2015 年 1 月 9 日)前已經辦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
329、置不良資產登記手續,但尚未辦理后續外匯收入入賬及結匯手續的,銀行在辦理數據申報時無需填寫處置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9.3.3.2 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取得的收益對外購付匯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取得的收益對外購付匯(1)匯出金額不得超出處置收益本金及利息等合計總額扣減處置所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處置費用后的余額。(2)申請匯出金額不得超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金額在 5 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中記載金額。(3)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通過清收、再轉讓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有關材料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境外
330、投資者處置境內不良資產收益對外購付匯手續時,應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5)在匯發20153 號文件生效(2015 年 1 月 9 日)前已經辦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登記手續,但尚未辦理后續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收益對外購付匯手續的,銀行在辦理數據申報時無需填寫處置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9.4 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注銷登記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注銷登記9.4.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 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
331、08 號)9.4.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1.內保外貸注銷登記業務申請書。2.內保外貸業務登記憑證、內保外貸登記表。3.內保外貸責任解除的相關證明材料(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的無需提供)。9.4.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注銷登記。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2.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按照“誰登記、誰注銷”的原則,由原辦理擔保登記的擔保人到銀行辦理注銷登記業務。933.辦理企業內保外貸注銷登記業務的銀行,應核實擔保人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對應擔保合同責任是否解除等情況,
332、并依照業務登記憑證、內保外貸登記表內容,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查看本筆內保外貸控制信息,確認是否符合內保外貸注銷登記辦理要求。4.銀行審核通過后,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注銷手續,將反映注銷原因相關內容的內保外貸登記表打印并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后出具給擔保人。9.5 銀行內保外貸業務登記銀行內保外貸業務登記9.5.1 參考法規參考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的通知(匯發 201429 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
333、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 號)。9.5.2 審核材料審核材料銀行每日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9.5.3 審核原則審核原則1.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2.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的真實合規性、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留存相關審核材料備查。如果債務人為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銀行應重點審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資相關管理規定。3.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依據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加強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