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船級社中國船級社 新能源汽車滾裝運輸安全技術指南新能源汽車滾裝運輸安全技術指南 20222022 2022 年 11 月 1 日生效 北 京 指導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28-2022 目目 錄錄 第第 1 章通則章通則.1 1.1 目的.1 1.2 適用范圍.1 1.3 一般要求.1 1.4 附加標志.1 1.5 定義.2 1.6 圖紙和資料.2 第第 2 章裝載新能源汽車的一般要求章裝載新能源汽車的一般要求.4 2.1 一般規定.4 2.2 裝載區域.4 2.3 通風系統.4 2.4 防止可燃氣體進入其他艙室的措施.4 2.5 火災探測和報警.5 2.6 視頻監控系
2、統.5 2.7 消防員裝備.5 2.8 排煙系統.5 第第 3 章裝載鋰電池電動汽車的特殊要求章裝載鋰電池電動汽車的特殊要求.7 3.1 一般規定.7 3.2 裝載區域.7 3.3 探測和報警.7 3.4 通風/排煙導管內的電氣設備和電纜.8 3.5 結構保護.9 3.6 水滅火系統.9 3.7 固定式滅火系統.9 3.8 消防用品.10 3.9 排水系統.10 3.10 電池荷電狀態.10 3.11 車輛充電.11 第第 4 章裝載氫能汽車和天然氣汽車的特殊要求章裝載氫能汽車和天然氣汽車的特殊要求.12 4.1 一般規定.12 4.2 可燃氣體探測.12 4.3 電氣設備和電纜.12 4.4
3、 消防用品.12 4.5 風險評估.13 第 1 頁 第第 1 章章 通則通則 1.1 目的目的 1.1.1 新能源汽車滾裝運輸安全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旨在為滾裝運輸新能源汽車的船舶提供附加的安全措施。1.2 適用適用范圍范圍 1.2.1 本指南適用于申請取得本章 1.4.1 所述新能源汽車運輸附加標志的車輛運輸船/商品汽車滾裝船和客滾船。對于滾裝運輸新能源汽車的其他船舶,可參照本指南要求執行。1.2.2 如船旗國主管機關指明本指南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作為其法定要求,則本指南中相關要求均為強制性規定,但本章 1.4 的規定除外。1.3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1.3.1 滾裝運輸新能源汽車的船
4、舶除應符合中國船級社(以下簡稱 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國內航行海船建造規范 或 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以及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滿足本指南的要求。1.3.2 除應滿足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 規則)或主管機關的有關要求外,消防系統和設備尚應符合本指南的相應規定。1.3.3 對于本指南第 2 章至第 4 章中的具體要求,可接受等效布置和方案,但應經評估,并經 CCS 同意。1.4 附加標志附加標志 1.4.1 滾裝運輸新能源汽車的 CCS 入級車輛運輸船/商品汽車滾裝船和客滾船,滿足本指南對相應車型的要求的,可授予如下附加標志:新能源汽車運輸:NEV Carriage(X)其中,X 系
5、指各種新能源汽車的車型符號,可為 B、H、N 或它們的組合,第 2 頁 B 代表鋰電池電動汽車,H 代表氫能汽車,N 代表天然氣汽車。當同時授予多種車型附加標志時,車型符號按 B、H、N 的順序進行排序,如:NEV Carriage(B,H)或 NEV Carriage(B,H,N)。1.4.2 本章 1.4.1 中附加標志的類別為貨物特性附加標志。1.5 定義定義 1.5.1 本指南涉及的定義如下:(1)滾裝處所:系指通常不予分隔且通常延伸至船舶大部分長度或整個長度的處所,能以水平方向正常裝卸燃料箱罐內備有自用燃料的機動車輛、鋰電池電動汽車和/或貨物(在鐵路或公路車輛、運載車輛(包括公路或鐵
6、路槽罐車)、拖車、集裝箱、貨盤、可拆槽罐之內或之上,或在類似裝載單元或其他容器之內或之上的包裝或散裝貨物)。(2)車輛處所:系指裝載燃料箱罐內備有自用燃料的機動車輛和/或鋰電池電動汽車的貨物處所。(3)新能源汽車(new energy vehicles):系指鋰電池電動汽車、氫能汽車和天然氣汽車。(4)鋰電池電動汽車(lithium-ion batterypowered electric vehicles):系指采用鋰離子電池組作為動力來源的機動車輛。包括純鋰電池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鋰電池電動汽車。(5)氫能汽車(hydrogen powered vehicles):系指儲罐內備有自用壓縮
7、氫氣燃料的機動車輛。包括氫燃料電池汽車和氫內燃機汽車。(6)天然氣汽車(natural gas powered vehicles):系指儲罐內備有自用天然氣燃料的機動車輛。1.5.2 本指南其他名詞定義與 CCS 規范以及主管機關的規定相同。1.6 圖紙和資料圖紙和資料 1.6.1 除按 CCS 相關規范的要求提交圖紙資料外,船舶還應滿足本章 第 3 頁 1.6.21.6.4 的要求。1.6.2 應將下列有關船舶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圖紙資料提交批準(或備查):(1)車輛裝載布置圖(顯示新能源汽車允許裝載區域或處所、人員通道及標識等);(2)視頻監控系統布置圖;(3)排煙管系圖,并附有
8、處所總容積和換氣率計算資料;(4)電氣設備布置圖及設備清單,并標明防爆類型、防爆類別、溫度組別和防護等級(如適用);(5)紅外溫度監測系統圖(如適用);(6)圖像型火災探測系統圖(如適用);(7)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布置圖和滅火劑量計算書(如適用);(8)風險評估文件(如適用,備查),應至少包括:危險識別(所有可能潛在危險的清單);風險評估(風險因素評估);風險控制選項(設計控制和減少風險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1.6.3 對于本指南中所要求的圖紙資料,如已包含在其它送審圖紙或資料中,則不必重復審核/批準。1.6.4 船上文件:(1)應急處置相關文件中應包括針對新能源汽車的相關內容;(2)消防
9、巡邏和演習相關文件中應包括針對新能源汽車的相關內容。第 4 頁 第第 2 章章 裝載新能源汽車的裝載新能源汽車的一般一般要求要求 2.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2.1.1 本章適用于裝載各類新能源汽車的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2.2 裝載區域裝載區域 2.2.1 應按新能源汽車的類型劃定允許裝載的區域或處所。2.2.2 新能源汽車的允許裝載區域或處所應有醒目的標識。不同類型新能源汽車允許裝載區域或處所的標識應予以明顯區別。此類標識應為永久性標識或用油漆等進行標記。2.2.3 船上應備有車輛裝載布置圖,以顯示各類新能源汽車的允許裝載區域或處所。2.3 通風系統通風系統 2.3.1 閉式車輛處所
10、、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機械通風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1)通風系統的設計應充分考慮車輛動力電池或燃料可能泄漏或釋放的可燃氣體的擴散特性,防止空氣分層及形成氣囊;(2)排風導管的出口應位于安全的位置,并盡可能遠離上層建筑或甲板室的門、窗和其他開口,以及其他可能構成著火源的設備;(3)處所內有新能源汽車時,風機應連續工作;(4)排風機應為無火花型;(5)通風管路的進出風口處應設有合適的金屬絲網保護,以防止異物進入。2.4 防止可燃氣體進入其他艙室的措施防止可燃氣體進入其他艙室的措施 2.4.1 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通風、排煙及排水等管路的設置,應能防止可燃氣體通過這些管路直接進入其他的車
11、輛處所、滾裝處所、特種處所 第 5 頁 以及其他各類艙室。2.5 火災探測和報警火災探測和報警 2.5.1 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探測器應使用感煙、感溫或火焰探測器的組合形式,但至少應包含感煙探測器。2.5.2 對于客滾船,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應能遠程逐一識別每一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該系統的區段編號應與其他系統的區段相一致,如視頻監控系統、溫度監測系統、圖像型火災探測系統或固定式水基滅火系統等(如設有)。2.6 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 2.6.1 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該系統攝像頭的數量和布置,應使船員通過視頻顯示屏能觀察到新能源汽
12、車允許裝載區域或處所的重點部位,如人員進出口處、車輛上下坡道及處所首尾端部等。該系統在夜間也應具有良好的監控圖像效果,并提供即時視頻回放功能。2.7 消防員裝備消防員裝備 2.7.1 船舶應額外配備至少 2 套消防員裝備。這些消防員裝備應設置在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之外且易于到達的安全位置,以備隨時取用,并彼此遠離。2.8 排煙系統排煙系統 2.8.1 閉式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1)排煙風機的排量應滿足至少每小時換氣 6 次,以便排出該處所內的煙氣;(2)系統應采用手動控制,手動控制裝置應位于被保護處所外且易于到達 第 6 頁 的安全位置
13、;(3)排煙導管進口應設置在艙室上部和下部,出口應位于安全的位置,并盡可能遠離上層建筑或甲板室的門、窗和其他開口,以及其他可能構成著火源的設備;(4)當排煙導管進口溫度達到 280時,應能自動關閉該處所的所有排煙風機;(5)排煙風機應為無火花型;(6)排煙導管應由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導管的布置及貫穿的細節應滿足通風系統的相關要求。2.8.2 排煙系統可由本章 2.3.1 所述的通風系統兼用,此種情況下通風系統應同時滿足本章 2.8.1 的要求。第 7 頁 第第 3 章章 裝載鋰電池電動汽車的特殊要求裝載鋰電池電動汽車的特殊要求 3.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3.1.1 裝載鋰電池電動汽車的車輛處
14、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除滿足本指南第 1 章和第 2 章的要求外,尚應滿足本章的要求。3.2 裝載區域裝載區域 3.2.1 鋰電池電動汽車的允許裝載區域或處所不應與存放燃油、滑油或其他易燃油類的艙柜相鄰。如確需相鄰布置時,二者的共同限界面面積應減至最小,并滿足本章 3.5.1 的要求。3.2.2 根據船舶營運區域可能存在的高溫氣候條件,必要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如設置灑水管路進行灑水降溫),防止高溫環境對露天甲板上鋰電池電動汽車動力電池造成的不利影響。3.3 探測探測和報警和報警 3.3.1 船上應配備至少兩個適用于探測動力電池可能釋放的可燃氣體(至少包括氫氣和一氧化碳)的便攜式氣體探測器。氣體
15、探測器應為可在動力電池可能釋放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1。3.3.2 船上應配備至少兩個便攜式熱成像儀。熱成像儀應按公認標準2進行設計、制造和試驗,并經 CCS 認可。3.3.3 對于客滾船,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除設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外,尚應設置圖像型火災探測系統。露天甲板可僅設置圖像型火災探測系統。該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1)探測器應通過視頻圖像分析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火焰而動作。探測器應 1參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建議案,特別是 IEC60079 出版物。2如 GB/T 19870-2018工業檢測型紅外熱像儀。第 8 頁 按公認標準1進行設計、制造和試驗,并
16、經 CCS 認可。探測器的布置應保證其視場圖像能覆蓋鋰電池電動汽車允許裝載的全部區域,避免安裝在易受遮擋、易受水汽和油污等污染的部位,并避開有可能產生沖擊或物理性損壞的位置;(2)系統應能遠程逐一識別每一探測器;(3)系統區段編號應與其他系統的區段相一致,如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和固定式水基滅火系統等。(4)該系統可與本指南第 2 章 2.6.1 所述的視頻監控系統合成為 1 套裝置。3.3.4 對于客滾船,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也可設置紅外溫度監測系統,以替代本章 3.3.3 的要求。該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1)系統應能覆蓋鋰電池電動汽車允許裝載的全部區域;(2)系統應合理設定溫
17、度報警值,但溫度報警值最高不超過 80。報警信號應能在駕駛室或有人值班的處所發出;(3)該系統可與本指南第 2 章 2.6.1 所述的視頻監控系統合成為 1 套裝置。3.4 通風通風/排煙導管內的排煙導管內的電氣設備和電纜電氣設備和電纜 3.4.1 安裝在排風和排煙導管內的電氣設備應為可在車輛動力電池可能釋放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2。3.4.2 安裝在送風導管內的電氣設備,應為可在車輛動力電池可能釋放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3,但滿足下列要求時可作為一種替代方式:(1)送風口處應至少設有一個可燃氣體探測器;(2)該探測器應與送風
18、導管內的所有電氣設備連鎖,當探測器探測到導管內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濃度達到其爆炸下限的 20%時,應在駕駛室發出報警,并自動停止送風導管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運行。3.4.3 通風和排煙導管內的電纜(如有)應為鎧裝電纜或敷設在金屬管中。1如 GB 15631-2008特種火災探測器。2參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建議案,特別是 IEC60079 出版物。3參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建議案,特別是 IEC60079 出版物。第 9 頁 3.5 結構保護結構保護 3.5.1 車輛處所、滾裝處所或特種處所與其他相鄰處所的艙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應為 A-60 級,但與開敞甲板處所、衛生間、較小失火危險的液艙、空艙等處所
19、的上述分隔可為 A-0 級。對于車輛運輸船和商品汽車滾裝船,如燃油艙位于車輛處所或滾裝處所以下,則此類相鄰處所之間的甲板耐火完整性可為 A-0級。3.5.2 分隔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等處所的滾裝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應為 A-60 級。商品汽車滾裝船開式滾裝處所之間的甲板耐火完整性可為 A-0 級。3.5.3 客滾船尚應滿足下列要求:(1)露天甲板裝載鋰電池電動汽車時,與相鄰圍蔽處所之間的艙壁耐火完整性應為 A-60 級;(2)若滾裝處所或特種處所上方的開敞甲板為救生艇筏的登乘區域,則該處所與相鄰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之間的甲板耐火完整性應為 A-60 級。3.6 水滅火系統水滅火系統 3.6.
20、1 應為露天甲板、開式車輛處所和滾裝處所提供至少 4 股所規定壓力和流量的水柱。消防泵的總排量應能向所規定尺寸的 4 具水槍以規定的壓力供水,當空艙時能射到此類處所的任何部分。3.7 固定式滅火系統固定式滅火系統 3.7.1 對于商品汽車滾裝船,滾裝處所安裝的固定式水基滅火系統應按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指南1予以認可。系統提供商應提供一份文件,說明在該系統布局下允許的車型尺寸,能夠確保噴嘴的布置和型式在最大限高車輛時不會影響其霧化效果,該文件應保存在船上并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3.7.2 對于客滾船,滾裝處所如僅安裝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則該系統還應 1參見 IMO經修訂的用于滾裝處所和特
21、種處所的固定式水基滅火系統設計和認可指南(MSC.1/Circ.1430通函)及其修正案。其中,對于 MSC.1/Circ.1430 通函第 3.18 條,除國際航行船舶外,船上只需備有以中文編制系統操作維護手冊/計劃,無需將其翻譯成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中的一種。第 10 頁 滿足下列附加要求:(1)該類處所應能從外部某一位置予以密封,并在滅火劑釋放前確保所有開口均已關閉;(2)應有應對鋰電池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復燃的措施,為此該系統尚應配備與所需滅火劑同等數量的備用滅火劑、氣瓶和相關管路附件,并設計為能使所有氣體滅火劑分兩次釋放,每次釋放滅火劑總量的 50%;(3)系統啟動后應保證足夠的封艙時間
22、,在處所內未得到充分冷卻降溫前不應打開艙門;(4)應設置可與岸基設備相連的管路接頭,以便岸基設備通過氣體滅火管路,補充釋放滅火劑至被保護處所內。3.7.3 允許使用主管機關要求外的任何其他類型的固定式滅火系統,此系統應經過全尺寸試驗表明對控制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可能發生的火災同樣有效,該試驗應在模擬此類處所內鋰離子電池組火災條件下進行。3.8 消防用品消防用品 3.8.1 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內應增配至少 2 具手提式泡沫滅火器,并存放在鋰電池電動汽車允許裝載區域附近,以便失火時船員易于使用。3.9 排水系統排水系統 3.9.1 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排水系統應確保處所
23、內的積水能及時排除,并考慮額外增加的消防水柱和灑水降溫系統(如設有)所產生的積水的排除。3.10 電池荷電狀態電池荷電狀態 3.10.1 車輛運輸船/商品汽車滾裝船運輸鋰電池電動汽車時,在車輛運輸委托方交付給承運方的運輸單據中,應書面聲明車輛動力電池的剩余電量(SOC)不超過 50%。第 11 頁 3.11 車輛車輛充電充電 3.11.1 船上不應設置為鋰電池電動汽車充電的設施。但對于車輛運輸船或商品汽車滾裝船,如車輛卸載過程中確有補電的需求,應進行風險評估并經 CCS認可。風險評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充電裝置的電氣防護等級設計(包括 IP 等級、耐鹽霧、耐高溫等);(2)充電裝置的
24、防爆設計(包括充電線纜在充電站內的安裝);(3)充電裝置的抗振動設計;(4)充電裝置的電磁兼容設計;(5)電壓和頻率偏差對充電裝置的干擾;(6)供電網絡及其參數與充電裝置的適配性、供電安全性;(7)充電電纜存在的風險(包括電氣風險、連接脫落風險、磨損破壞等);(8)充電電纜的儲存、連接和斷開程序;(9)充電裝置的手動關斷與遠程緊急關斷設計;(10)充電裝置集成至船舶電力管理系統設計;(11)充電裝置綜合保護設計(包括短路保護、過充保護、過熱保護、電池管理系統報警關斷等);(12)接入船舶監測和報警系統設計;(13)充電位置的標記與標識;(14)充電位置的通風設計;(15)充電位置的消防設計。第
25、 12 頁 第第 4 章章 裝載氫能汽車裝載氫能汽車和和天然氣汽車天然氣汽車的特殊要求的特殊要求 4.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4.1.1 裝載氫能汽車或天然氣汽車的車輛處所、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除滿足本指南第 1 章和第 2 章的要求外,尚應滿足本章的要求。4.2 可燃氣體探測可燃氣體探測 4.2.1 船上應配備至少兩個適用于探測氫氣(對氫能汽車)或甲烷(對天然氣汽車)的便攜式氣體探測器。4.2.2 氣體探測器應為可在氫氣(對氫能汽車)或甲烷(對天然氣汽車)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1。4.3 電氣設備和電纜電氣設備和電纜 4.3.1 閉式車輛處所和滾裝處所的所有電氣設備均應
26、為可在氫氣(對氫能汽車)或甲烷(對天然氣汽車)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2。處所內的電纜(包括過路電纜和終端電纜)應為鎧裝電纜或敷設在金屬管中。4.3.2 安裝在通風和排煙導管內的電氣設備應為可在氫氣(對氫能汽車)或甲烷(對天然氣汽車)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3。通風和排煙導管內的電纜(如有)應為鎧裝電纜或敷設在金屬管中。4.4 消防用品消防用品 4.4.1 車輛處所和滾裝處所內配備的手提式滅火器中應至少一半為干粉滅火器,并存放在氫能汽車和天然氣汽車允許裝載區域附近,以便失火時船員易于使用。1參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建議案,特別是 IEC60079 出版物。2參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建議案,特別是 IEC60079 出版物。3參見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建議案,特別是 IEC60079 出版物。第 13 頁 4.5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 4.5.1 客滾船如裝載氫能汽車或天然氣汽車,應進行風險評估并經 CCS 認可。風險評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處所的通風條件能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及時排除可能泄漏的氣體,而不致產生火災或爆炸的風險;(2)船舶的安全設計能確保高風險場景下車輛燃料泄漏/擴散導致的火災和爆炸后果,而不致影響乘客的安全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