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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后,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收盤價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每股凈資產”之條件,且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致使公司股權分布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則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應依照穩定股價的具體方案及各自承諾的內容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后1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會公眾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由公司進行公告。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的價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后,如遇除權、除息事項,每股凈資產作相應調整)。單一會計年度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用以穩定股價的增持資金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在公司領取的稅后現金分紅(如有)及稅后薪酬(如有)總額。超過上述標準的,本項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公司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內擬新聘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將在聘任同時要求其出具承諾函,承諾履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穩定公司股價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