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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靈活用工業務與傳統勞務派遣業務在合同形式、用工風險承擔、派出人員的后續管理、薪酬決定方式以及收費標準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傳統勞務派遣業務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需要,通過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將派遣員工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的用工方式。傳統勞務派遣業務一般涉及到三方 勞動關系,即用工單位、派遣人員以及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通過與勞務派遣 公司簽訂派遣協議獲得派遣人員使用權,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勞動人事關系、工資保險關系和勞動用工手續的建立,同時代收代付工資、社保、公積金等人工成本, 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用工單位負責,由用工單位負責告知派遣人員規章制度, 派遣人員接受用工單位和管理人員的
2、管理和監督。與靈活用工相比,傳統勞務派 遣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用工風險以及需要參與派遣員工的管理。此外,勞務 派遣模式出現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責任不明確、對勞動者的保護較弱等系列問題, 2014 年出臺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明確表示,用工單位應該嚴格控制勞務派 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 10%,在一定程度 上催化了國內靈活用工的需求。靈工商業模式主要涉及三大主體,具有勞動力使用權和歸屬權相分離的特征。 靈活用工服務涉及的參與主體主要為:靈活用工服務商、求職者、用人需求單位。 其中,靈活用工服務商為鏈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平臺,一方面靈工服務商與用 人單位簽署服務協議,負責派遣勞動力至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具有 勞動力使用權,并且需要向靈工服務商支付用工成本和服務加成費用;另一方面 靈活用工服務商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擁有勞動力歸屬權,并且負責勞動者工資、社保福利等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