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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用工是一個相對比較新的概念,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早期階段,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在靈活用工人才為我所有到為我所用(作者:馮喜良、張建國、詹婧、謝麗霞)一書中,靈活用工被定義為“在規定工作任務或固定工作時間長度的前提下,企業根據關于雇傭關系制度的現行法律法規,通過使用兼職、勞務合作、自雇合作、勞務派遣、短期合同、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多種用工方式,幫助實現企業人力資源隊伍的快速調整、精確匹配、彈性管理和敏捷適應環境變化”。該定義是一個偏廣義的概念,我們認為外包式的靈活用工可看作是狹義的靈活用工概念,也是市場重點關注的靈活用工形式,外包式的靈活用工指的是發包單位將部分業務(一般為非核心業務)委托給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公司,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公司根據業務流程、崗位職責招聘及培訓人員,并由這些員工向發包單位提供服務、完成業務。因此從該狹義的角度看,靈活用工和勞務派遣是不同的概念,兩者在合同形式、用工風險承擔、派出人員后續管理、薪酬決定方式、收費標準等方面有明顯差異。2014 年,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出臺,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 10%。此后,勞務派遣比例下降,其在人力資源服務市場中的地位也不斷降低,部分被靈活用工模式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