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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以下稱“鎖定期”)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鎖定期滿后 2 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發行價指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發現金紅利、送 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按照證券交易 所的有關規定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公司上市后 6 個月內如公司 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
2、 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 (3)除上述股份鎖定承諾外,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期間,本人將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本人 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如本人在任 期屆滿前離職,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六個月內,每年 轉讓的股份將不會超過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本人在離職后半 年內,將不會轉讓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減持價格和股份鎖定承諾 不因本人職務變更、離職而終止;(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諾減 持公司股票,應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繳給公司 所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
3、果,賠償因未履行承諾而給公司或者投資 者帶來的損失;(5)本承諾出具后,如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或 中國證監會等證券監管機構對股份鎖定期作出其他規定,且上述承諾 不能滿足規定時,本人屆時將按照最新的規定就該等事宜出具補充承 諾。 2、公司控股股東常熟勢龍承諾:、公司控股股東常熟勢龍承諾:(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 (以下稱“鎖定期”)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和間 接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企業持有的公司股份發生變化 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本企業所持公司股票在鎖定期滿 后 2 年內減持的,
4、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發行價指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 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 規定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公司上市后 6 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 于發行價,本企業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3)如 果本企業未能履行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票,應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繳給公司所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賠償因 未履行承諾而給公司或者投資者帶來的損失;(4)本承諾出具后,如 1-1-2 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或
5、中國證監會等證券監管機構對股份鎖定 期作出其他規定,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規定時,本企業屆時將按照最 新的規定就該等事宜出具補充承諾。 3、公司股東天潤投資、寧波頂福、常熟吉潤承諾:、公司股東天潤投資、寧波頂福、常熟吉潤承諾:(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以下稱“鎖定期”)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業所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購該部分股份。若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企業持有的公司股份 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如果本企業未能履行上 述承諾減持公司股票,應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繳給公司所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賠償因
6、未履行承諾而給公司 或者投資者帶來的損失;(3)本承諾出具后,如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 性文件或中國證監會等證券監管機構對股份鎖定期作出其他規定,且 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規定時,本企業屆時將按照最新的規定就該等事宜 出具補充承諾。 4、公司股東、公司股東 JOHN DAVID TERRY 承諾:承諾:(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個月(以下稱“鎖定期”)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 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 票,應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
7、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繳給公司所有,并 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賠償因未履行承諾而給公司或者投資者帶來的 損失;(3)本承諾出具后,如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或中國證監 會等證券監管機構對股份鎖定期作出其他規定,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 規定時,本人屆時將按照最新的規定就該等事宜出具補充承諾。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1)本人擔任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將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變動情況,本人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如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 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 六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將不會超過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本人在離職后半年內,將不會轉讓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減持價格 和股份鎖定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更、離職而終止;(2)如果本人未能 履行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票,應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繳給公司所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賠償因未履行承諾而 給公司或者投資者帶來的損失;(3)本承諾出具后,如相關法律法規 及規范性文件或中國證監會等證券監管機構對股份鎖定期作出其他規 定,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規定時,本人屆時將按照最新的規定就該等 事宜出具補充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