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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二三年第一季度業績報告僅供識別*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GEM的 特 色GEM的 定 位 乃 為 相 比 其 他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可 能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的 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有意投資者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 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由 於GEM上 市 公 司 一 般 為 中 小 型 公 司,在GEM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 交 所主 板 買 賣 的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的 市 場 波 動 風 險,同 時 無 法 保 證 在GEM買 賣 的 證
2、 券會 有 高 流 通 量 的 市 場。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報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本 報 告(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集 團各 董 事(董 事)願 共 同 及 個 別 對 此
3、 負 全 責)乃 遵 照 聯 交 所GEM證 券 上 市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之 規 定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查 詢 後 確 認,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 確 信,本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及 完 整,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且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致 使 本 報 告 所 載 任何 陳 述 或 本 報 告 產 生 誤 導。1 公 司 資 料董 事 會執 行 董 事周 金 輝 先 生史 惠 星 先 生周 國 平 先 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宋 子 章 先 生
4、王 國 忠 先 生楊 春 寶 先 生審 核 委 員 會楊 春 寶 先 生宋 子 章 先 生王 國 忠 先 生授 權 代 表陳 智 偉 先 生史 惠 星 先 生公 司 秘 書陳 智 偉 先 生核 數 師天 健 德 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往 來 銀 行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華 新 支 行上 海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固 支 行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香 港 灣 仔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合 和 中 心46樓註 冊 辦 事 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上 海 市 青 浦 區華 新 鎮紀
5、 鶴 路1988號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香 港 北 角英 皇 道510號港 運 大 廈2605室 2 季 度 業 績(未 經 審 核)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 本 集 團)董事會(董事會)呈列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該期間)之 未 經 審 核 業 績,連 同 二 零 二 二 年 同 期 之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如 下:未 經 審 核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三 個 月二 零 二 三 年二 零 二 二 年附 註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收 入315,67614,7
6、83銷 售 成 本(11,872)(10,602)毛 利3,8044,181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3194289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619)(852)行 政 開 支(2,253)(2,090)財 務 費 用(92)(113)除 稅 前 溢 利1,0341,415所 得 稅 抵 免(開 支)4105(22)期 間 溢 利 及 期 間 全 面 收 益 總 額1,1391,393 下 列 者 應 佔:本 公 司 擁 有 人565510 非 控 股 權 益574883 1,1391,393 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人 民 幣)5 基 本(分)0.30
7、0.27 攤 ?。ǚ郑?.300.27 3 附 註:1.一 般 資 料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廠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中 國)轉 型 為 股 份 有限 責 任 公 司,並 更 名 為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本 集 團)。本 公 司 之 註 冊 辦 事 處 位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青 浦 區 華 新 鎮 紀 鶴 路1988號,其 香 港 主要 營 業 地 點 位 於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510號 港 運 大 廈2605室。本 公 司 的H股 於
8、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GEM上 市。期 內,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下 列 業 務:生 產 及 銷 售 壓 力 容 器(包 括 消 防 器 材 產 品 及 壓 力 容 器 產 品);銷 售 海 上 消 防 器 材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安 裝 及 檢 測 服 務;提 供 防 火 科 技 檢 測 服 務;生 產 及 銷 售 水 族 用 品;買 賣 其 他 產 品;及 租 賃 辦 公 室 樓 宇 及 工 業 物 業。本 公 司 董 事(董 事)認 為,本 公 司 之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聯 城 消防
9、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聯 城),最 終 控 股 公 司 則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浙 江 恒 泰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恒 泰)。2.主 要 會 計 政 策本 集 團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頒 佈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當 中 包 括 所 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際 會 計 準 則(國 際 會 計 準 則)及 詮 釋)編 製。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亦 符 合
10、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及 聯交 所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巿 規 則)之 適 用 披 露 規 定。財 務 資 料 乃 按 歷 史 法 編 製,惟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的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投 資 物 業 及 財 務 資 產 除 外。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未 經 審 核,但 已由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所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與 編 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11、 度 綜 合 財務 報 表 所 用 者 貫 徹 一 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頒佈多項於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修訂。該 等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目 前 或 過 往 期 間 業 績 於 本 報 告 編 製 或 呈 列 之 方 式 並 無 重 大 影 響。本 集 團 並 無 應 用 任 何 於 本 會 計 期 間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準 則 或 詮 釋。4 3.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本 集 團 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之 分 析 如 下:未 經 審 核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三 個 月二 零 二 三 年二 零 二 二 年人 民 幣 千
12、 元人 民 幣 千 元與 客 戶 之 合 約 收 入銷 售 壓 力 容 器6,1583,987銷 售 水 族 用 品5,2077,111銷 售 海 上 消 防 器 材1,666952檢 測 服 務 費8601,059 13,89113,109其 他 來 源 產 生 的 收 入租 金 收 入 總 額1,7851,674 15,67614,783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利 息 收 入98按 公 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資 產 之 已 變 現 收 益 87125政 府 補 貼9493其 他463 194289 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總 額15,87015,072 5
13、 4.所 得 稅 抵 免(開 支)鑑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並 無 於 香 港 產 生 任 何 應 課 稅 溢 利,故並 無 就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無)。根 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實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普 惠 性 所 得 稅 減 免 政 策 有 關 問 題 的 公 告,較 低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於符合若干條件且盈利能力較低之小型企業,據此,(i)該 等 附 屬 公 司 首 人 民 幣1,000,000元 之 應
14、 課 稅 溢 利(首 批 應 課 稅 溢 利)按 實 際 稅 率5%(即按25%首 批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2.5%(即按1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稅;及(ii)餘下不多於人民幣3,000,000元 之 應 課 稅 溢 利(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則 按 稅 率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得 稅 稅 率)(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
15、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繳 稅。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已 獲 指 定 為 小 型 企 業。根 據 企 業 所 得 稅 法,本 集 團 其 他 公 司 之 企 業 所 得 稅 按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日止三個月之估計應課稅溢利之25%(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25%)計算。未 經 審 核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三 個 月二 零 二 三 年二 零 二 二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即 期 稅 項 中 國:期 內 開 支(130)(22)遞 延 稅 項235 105(22)5.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16、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乃 按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溢利 約 人 民 幣565,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約 人 民 幣510,000元)及 期內 已 發 行187,430,000股(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187,430,000股)普 通 股 計 算。鑑 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並 無 已 發 行 潛 在 攤薄 普
17、通 股,故 並 無 就 該 兩 段 期 間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金 額 作 出 有 關 攤 薄 之 調 整。6.股 息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公 司 並 無 派 付 或 宣 派 任 何 股 息(截 至 二 零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無)。6 7.權 益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實繳資本股份溢價資本儲備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資產重估儲備保留溢利總計非控股權益權益總額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18,74310,91044,14910
18、,0421,50050,353135,69714,410150,107期間溢利及期間全面收益總額5655655741,139股東及非控股權益授予土地使用權 之公平價值 248248212460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18,74310,91044,39710,0421,50050,918136,51015,196151,706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18,74310,91043,6559,4091,50045,400129,61710,404140,021期間溢利及期間全面收益總額5105108831,393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18,74310,91043,6559,4091,50045,
19、910130,12711,287141,414 8.關 連 方 交 易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向 關 連 公 司 上 海 石 化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由 浙 江 恒 泰 之 一 名 董 事 控 制)提 供 檢 測 服 務,提 供 檢 查 服 務 的 收 入 為 約 人 民 幣3,000元(截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無)。7 業 務 及 財 務 回 顧營 業 額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錄 得 營 業 額 約 人 民 幣15,676,0
2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14,783,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約6%,主 要 由 於 海 上 消 防 器 材 銷 售 及 壓 力 容 器 銷 售 增 加,部分 被 水 族 用 品 銷 售 減 少 所 抵 銷。毛 利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的整體毛利約為人民幣3,804,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4,181,000元)。截 至 二 零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毛 利 率(不 包 括 租 金 收 入 總 額 及
21、相 關 成 本)為18%(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19%)。毛 利 率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維 持 穩 定。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的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由 人 民 幣289,000元 減 少 至 約 人 民 幣194,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33%。此 乃 主 要 由 於 按 公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資 產 之 已 變 現 收 益 減 少 以 及 向 租 戶 再 次 收 取 水 電 開 支所 致。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22、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由 人 民 幣852,000元 減 少 至 約 人 民 幣619,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27%。此 與 截 至 二 零 二 三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水 族 用 品 銷 售 減 少 一 致。行 政 開 支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之 行 政 開 支 由 人 民 幣2,090,000元 增 加 至 約 人 民 幣2,253,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8%。此 乃 主 要 由 於 用 於 營 運
23、的 一 般 行 政 開 支 增 加。財 務 費 用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之 財 務 費 用 約 為 人 民 幣92,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113,000元),主 要 指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就 取 得 的 銀 行 借 貸 產 生 利 息,以 為 支付 收 購 生 產 廠 房 的 代 價 提 供 部 分 款 項。8 期 間 溢 利基 於 上 述 原 因,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24、團 錄 得 期 間 溢利約人民幣1,034,000元(截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民幣1,393,000元)。所 得 稅 抵 免(開 支)根 據 有 關 中 國 稅 務 條 例,一 般 企 業 所 得 稅(企 業 所 得 稅)稅 率 為25%。根 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實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普 惠 性 所 得 稅 減 免 政 策 有 關 問 題 的公 告,較 低 之 企 業 所 得 稅(企 業 所 得 稅)稅 率 適 用 於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且 盈 利 能力較低之小型企業,據此,(i)該等附屬公司首人民幣1,000,000元之應課稅溢利(首批應課稅溢利
25、)按實際稅率5%(即按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2.5%(即 按12.5%首 批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稅;及(ii)餘下不多於人民幣3,000,000元之應課稅溢利(餘下 應 課 稅 溢 利)則 按 稅 率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繳 稅。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已
26、 獲 指 定 為 小 型 企 業。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之 稅 項 抵 免 乃 主 要 由 於 解 除遞 延 稅 項 負 債。非 控 股 權 益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期 間 溢 利 約 為 人 民幣574,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溢 利 人 民 幣883,000元)。有 關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與 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相 比,截 至 二 零二 三 年 三 月
27、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若 干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的 溢 利 減 少 所 致。業 務 回 顧本 集 團 之 滅 火 器 產 品 分 成 三 類,即 二 氧 化 碳、水 基 型 及 乾 粉 滅 火 器。本 集 團產 品 組 合 豐 富,可 滿 足 客 戶 之 不 同 需 求。此 外,本 集 團 之 非 船 用 滅 火 器 獲 消防 產 品 合 格 評 定 中 心 頒 授 產 品 型 式 認 可 證 書 及 其 船 用 滅 火 器 獲 中 國 船 級 社 上海 分 社 頒 授 產 品 型 式 認 可 證 書。本 集 團 之 氣 壓 瓶 已 在 中 國 取 得 製 造 許 可 證,
28、並 符 合 美 國 及 歐 盟 之 質 量 標 準 或 要 求。自新型冠狀病毒病爆發以來,中國一直積極預防及控制其傳播。於二零二三年,大 多 數 限 制 措 施 已 撤 銷,允 許 人 們 在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自 由 出 行。然 而,運 輸 公司 等 部 分 企 業 較 平 常 提 前 休 假,這 對 該 期 間 水 族 用 品 的 銷 售 產 生 負 面 影 響。儘 管 遇 到 有 關 問 題,本 公 司 於 期 內 仍 能 取 得 良 好 業 績,因 為 本 公 司 自 二 零二 二 年 下 半 年 以 來 業 務 活 動 已 恢 復 並 有 所 回 升。9 前 景董 事 對 中
29、國 經 濟 從 全 球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病 疫 情 中 穩 步 復 蘇 持 樂 觀 態 度,因 為 全球 已 解 除 限 制。本 公 司 亦 將 審 慎 考 慮 根 據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發 展 及 收 購 有 盈 利的 企 業,以 加 快 盈 利 增 長,旨 在 成 為 在 中 國 製 造、銷 售 消 防 器 材 及 提 供 消 防服 務 的 主 要 參 與 者。董 事 及 監 事 於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之 權 益 及 淡 倉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定 義見 證
30、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XV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條 規 定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或 已 根 據GEM證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第5.46條 所 指 董 事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低 標 準 知 會 本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本 公 司 股 份 之 好 倉姓 名身 份股 份 數 目佔 已 發 行股 本 總 額概 約 百 分 比周 金 輝 先 生(附 註1)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3,170,00071.05%附
31、註:1.聯 城 持 有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聯 城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城 消 防(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持 有 本 公 司1,300,000股H股。浙 江 恒 泰 擁 有 聯 城 的80%權 益,而 周 金 輝 先 生 則 擁 有 浙 江 恒泰 的58%權 益。因 此,周 金 輝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 及1,300,000股H股 中擁 有 權 益。聯 城 由 浙 江 恒 泰 及 周 金 輝 先 生 分 別 擁 有80%及20%之 權 益。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32、 月 三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概 無 於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券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條 規 定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或 已 根 據GEM上 市 規 則 第5.46條 所 指 董 事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低 標 準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任 何 權 益 及 淡 倉。10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他 人 士 於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之 權 益 及 淡 倉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33、十 一 日,除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外,下 列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股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36條 規 定 存 置 的 登 記 冊的 權 益 及 淡 倉:名 稱姓 名身 份股 份 數 目佔 註 冊股 本 總 額概 約 百 分 比聯 城 消 防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附 註3)實 益 擁 有 人131,870,000(附 註1)70.36%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00,000(附 註2)0.69%浙 江 恒 泰 房 地 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1,870,000(附
34、 註1)70.36%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00,000(附 註2)0.69%周 金 輝 先 生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1,870,000(附 註1)70.36%1,300,000(附 註2)0.69%附 註:1.均 指 本 公 司 內 資 股。2.聯 城 持 有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聯 城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城 消 防(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持 有1,300,000股 本 公 司H股。浙 江 恒 泰 擁 有 聯 城 的80%權 益。因 此,浙 江 恒 泰 被 視 為 於 本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 及1,300
35、,000股H股 中 擁 有 權 益。聯 城 由 恒 泰 及 周 金 輝 先 生 分 別 擁 有80%及20%之 權 益。3.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獲 悉 由 聯 城 所 持 有 合 共131,870,000股 本 公 司 內資 股(質 押 股 份)已 質 押 予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貸 款 人),作 為 貸 款 人 向 聯 城 提 供 為 數 人民 幣198,000,000元 貸 款(二 零 一 七 年 貸 款)之 抵 押。倘 聯 城 向 貸 款 人 作 出 部 分 還 款 人 民 幣63,000,000元,質 押 股 份 將 予 解 除。
36、相 關 股 份 質 押 登 記 手 續 已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任 公 司 辦 妥。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本 報 告 日 期,質 押 股 份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股 本 及 內 資 股 分 別 約70.36%及100%。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本 公 司 並 無 獲 悉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擁 有 任 何 相 當 於 二 零 二 三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5%或 以 上 的 相 關 權 益。11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合 約 之 權 益據 董 事 會 所 深 知,除 本 報
37、 告 附 註8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並 無 存 續 有 關 本 公 司 業務 的 重 大 合 約,而 該 合 約 由 本 公 司 訂 立 且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個 月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其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公 司 並 無 購 買、
38、出 售 或 贖 回 任何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企 業 管 治本 公 司 謹 此 聲 明,已 於 期 內 遵 守GEM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五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則(守 則)的 所 有 守 則 條 文。(1)企 業 管 治 常 規本 公 司 致 力 於 推 動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旨 在(i)維 護 負 責 任 的 決 策 程 序;(ii)提高 向 股 東 披 露 資 料 的 透 明 度;(iii)貫 徹 尊 重 股 東 權 利 及 確 認 股 東 合 法 利 益;及(iv)改 進 風 險 管 理 及 提 升 本 公 司 業 務 表 現。本 公 司 已 應
39、用GEM上 市 規 則附 錄 十 五,以 達 致 上 述 目 標。(2)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一 套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其 條 款 不 遜 於GEM上 市 規 則 第5.48至5.67條 所 述 的 買 賣 必 守 標 準。經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作 出具 體 查 詢 後,所 有 董 事 一 直 遵 守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買 賣 必 守 標 準及 行 為 守 則。12 審 核 委 員 會本 公 司 已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並 遵 照GEM上 市 規 則 訂 立
40、書 面 職權 範 圍。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審 閱 並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匯 報 程 序 及 內 部控 制 制 度,以 及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提 供 建 議。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楊春寶先生、王國忠先生及宋子章先生組成。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未 經 審 核業 績,並 就 此 提 供 建 議 及 意 見。承 董 事 會 命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主 席周 金 輝上 海,二 零 二 三 年 五 月 十 日於 本 報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周 金 輝 先 生、史 惠 星 先 生 及 周 國 平 先 生;及 獨 立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國 忠 先 生、楊 春 寶 先 生 及 宋 子 章 先 生。本 報 告 由 刊 發 當 日 起 計 最 少 一 連7日 刊 載 於GEM網 站 之 最 新 公 司 公 告一 頁及 本 公 司 網 站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