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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環保項目過度依賴政府資金投入,環境治理需求向產業市場轉化難,環保產業可持續發展難度加大。一方面,在經濟下行及減稅降費壓力下,地方財政收支困境及債務壓力不斷加大,地方支付能力將受到嚴峻挑戰。受疫情、經濟下行和減稅降費等諸多因素影響,地方財政收入減少,部分環境治理投資可能會因疫情擱置,潛在的治理需求難以轉化現實需求。市政污水處理、環衛、垃圾焚燒等運營項目和生態環境治理、城市管網等環保建設項目可能會面臨應收賬款增加的風險。另一方面,環境PPP項目空間進一步壓縮。中央嚴控地方債務風險,對違規舉債、增加隱性負債行為進行追責。2019年財政部印發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
2、910號),要求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多地財政承受能力已觸及紅線。此外,政府投資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管網、黑臭水體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等非經營性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原有“BT、F+EPC”面臨禁止,將更多采用政府直接投資模式,PPP模式空間壓縮。再次,環保項目貸款融資難問題仍然存在。銀行對區縣一級項目融資管控上更為嚴格謹慎,多數區、縣級項目難以滿足商業銀行對GDP、綜合財力、公共預算收入的融資要求,融資存在較大困難。采用非PPP的投融資模式,會觸及政府隱性債務問題,僅有極少數銀行表示可以探討突破政策障礙,將項目包裝成有現金流的自營項目。 二是
3、政企合作地位不對等,地方政府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貫穿項目全生命周期,溝通博弈成本大。部分地方政府用應急化、碎片化治理思路來應對環保督查,提出不科學、不合理的治理需求,導致項目成本增加。在市政、區域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實施主體均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領域,項目“可關閉性”差,高度依賴政府付費,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契約精神欠缺,在項目實施中要求環保企業墊資建設,拖欠環保企業賬款現象比較普遍,造成企業難以消化不斷上升的各項成本,影響企業合理收益,對環保產業發展影響很大。部分地方政府在項目落地前過度承諾,項目落地后出現“新官不理舊賬”,施工手續補辦、費用支付進展緩慢等問題。地方政府更傾向于將中央補助、專項債等國家金融政策支持的環境治理項目直接委托地方平臺公司組織實施,造成國企民企不公平競爭。調價機制難以觸發。調價后政府支出超出財政承受能力10%時,項目面臨被強制退庫或提前解約等風險,調價機制面臨“調與不調”兩難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