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佛研究所:私人數據公共監管(英文版)(27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胡佛研究所:私人數據公共監管(英文版)(27頁).pdf(27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認為監管監控技術的收集是一個好主意是一回事,而認為不這樣做是違憲的又是另一回事。我持后一種觀點。這很重要:如果收集涉及憲法,那么目前發生的事情是違反憲法的,必須停止,直到有規定。憲法辯論的絆腳石是最高法院的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原則,該原則認為,大多數監控數據收集不是搜查。目前,分析從這里開始,到這里結束。但這個答案太過簡單,缺乏創造性。116、在其他地方,我提供了六種不同的方式,可以而且應該讓憲法發揮作用,以確保這里提到的基本條件適用于政府大量收集數字監控數據在現有的原則下,它們的合理性各不相同,但沒有一個是越界的,有些是相當明智和直接的,比如惠倫的隱私權。在這里,我
2、只討論兩個問題,它們都是根據第四修正案產生的什么是“搜查”和最高法院的“特殊需要”原則。然而,在我闡明這些理論論據之前,我想提出我認為阻礙法院前進的真正障礙。我不認為這些障礙是教條的,而是更實際和更重要的。就像我之前說的,符合憲法面對技術進步,法律經常會發生變化,尤其是在警方監視的情況下??ù脑V美國案推翻了之前的裁決,并裁定無授權竊聽是違憲的。瓊斯和卡朋特公司限制了Knotts和Karo公司在公共道路上跟蹤行人的能力。Kyllo v. United States說警察不能使用新興的技術來了解我們家里發生了什么卡彭特本身似乎認為,什么是搜索取決于監視的強度,以及獲得的信息的數量,這為政府信息收集
3、開啟了一個全新的審視。將監視數據收集納入第四修正案的真正障礙涉及劃線和后果問題。至于第一個問題,從瓊斯和卡朋特那里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官們很難說出多少錢算太多。這是做決定時不可避免的困難,取決于強度和數量。法官們很明白,如果收集所有監控數據都需要搜查令,那么許多調查將根本無法開展,這一事實加劇了這一困難。因此,法官們擔心束縛執法部門的手腳是可以理解的。后者的困難尤其嚴重,因為如果最高法院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禁止憲法規定的一種做法,該決定將繼續有效,除非并直到最高法院推翻自己的裁決。但是請注意,我的論點是如何解決法官們的問題的,以至于他們可能會熱情地采納我的論點。它允許大法官們回避“多少是太多”的
4、問題,將監視問題發回給立法機構,并讓他們第一次嘗試什么數據收集應該被允許的問題。這非常有意義。立法判斷將使執法必要性問題更加具體化。立法程序化的決定將為法官提供一個更廣闊的視角,而不是處理執法收集的連續的個人實例。更重要的是,采納我的觀點并不會永久地從執法部門手中奪走任何監控技術(在沒有合理理由和搜查令的情況下)。它只是需要一種關于收集是否被允許的立法判斷。和至少作為初始事項(當然要經過司法審查),立法機構可以決定是否需要搜查令和可能的理由。從某種程度上說,這里的提法與法官們是一致的,要在理論上達到這個目標要比現在看起來容易得多。把大量監控數據的收集稱為“搜索”,幾乎不違背英語。舉個例子,如果政府將我的車的位置制成表格,或者偷偷地獲取我的DNA,那么將其納入第四修正案就不太可能了。表面的問題似乎是,如果這種收集是為了要求監管的目的而進行的搜索,為什么不也是為了要求授權的目的呢?換句話說,一旦這類收集被認為是一次搜索,搜查令要求不就一定會隨之而來嗎?但這個問題在學說中已經得到否定的回答。正如我們在第三部分看到的,傳票是出于第四修正案的目的的“搜查”,但它們只需要“合理”,不需要搜查令。為什么不采用同樣的方法來有計劃地收集監測數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