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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錄 摘要.1 第一章:董事會對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的管治.5 第二章:氣候變化.8 第三章:社會事宜.14 第四章:匯報常規.17 附錄:分析方法及統計數據.22 1 摘要 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致力透過提倡和推出健全的環境、社會及管治(下稱 ESG)標準和法規來建立可持續的監管框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ESG規則)1自 2013 年推出以來不斷優化,以確保我們的規定仍然符合目的並反映持份者的期望。2.2020 年 7 月,我們在ESG 規則2中加入新規定,著重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管治與監察,以及對重大氣候變化風險的考量和減緩措施(2020 年優化要求)。2020
2、年優化要求引入了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的若干主要建議3。3.本報告載列聯交所審閱發行人遵守ESG規則情況(審閱)的結果4。聯交所一貫致力確保發行人能達到高水平的 ESG 標準,期望文中的建議有助及促使發行人在 ESG 匯報常規方面持續進步。審閱範圍 4.審閱聚焦於 2020 年優化要求中涵蓋的 ESG 常規的以下方面:(i)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管治;(ii)氣候變化;1主板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GEM 上市規則附錄二十。2 香港交易所於 2019 年 12 月 18 日發布的新聞稿。3 於 2017 年 6 月,TCFD 制定了一個幫助公司貫徹一致地計量及傳達其氣候相關風險的框
3、架,並得到全球投資者及政府廣泛採用,詳見 https:/www.fsb-tcfd.org(僅供英文版)。4 2016 年起上市規則規定所有發行人須每年發佈 ESG 報告,自此聯交所定期審閱發行人披露 ESG 常規情況。這是聯交所第三次審閱 ESG 常規情況,過往的報告可在此查閱。2 (iii)社會事宜;及 (iv)匯報常規。5.我們分析了 400 名財政年度分別在 2021 年 6月 30 日、2021 年 12月 31日及 2022年 3 月 31日完結的發行人(樣本發行人)5刊發的 ESG 報告。審閲結果及建議 董事會對ESG事宜的管治(見第一章)6.2020年優化要求的重點是將 ESG事
4、宜提升至董事會層面。我們很高興看到,有關的強制性規定推動了發行人的行為變化,絕大多數樣本發行人都披露了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監管及管理方針。董事會要評估針對特定 ESG 風險所採取之措施的成效及效率,對照各項 ESG 目標去檢討進度可說至為關鍵。發行人須注意,根據ESG 規則,他們必須披露董事會檢視進度的過程或方法以及檢視的結果。氣候變化(見第二章)7.樣本發行人普遍認同氣候相關風險的重要性,超過 85%的樣本發行人選擇披露所有新增的氣候相關要求6。這反映發行人在管理氣候風險方面的決心和努力。聯交所支持成立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在 TCFD 框架下制定全球公認的可持續發展匯報
5、準則。我們的審閲結果確立了我們進一步加強與 TCFD 框架和新的 ISSB 氣候標準一致的氣候相關披露的方向。8.有大約三份之一的樣本發行人更進一步,開始匯報範圍 3 的溫室氣體排放,及大約 5%的樣本發行人採用氣候情境分析進行氣候變化復原力評估。我們明白發行人在匯報若干事宜面對有 5 有關樣本發行人的分布見附錄。6 其中包括對重大氣候相關風險的考量以及減緩措施;訂立若干環境目標;及匯報範圍 1 及範圍 2 的溫室氣體排放。3 關數據收集和所需技術或專業知識等挑戰7,在研究加強氣候相關披露的提案時會加以考慮。我們強烈建議發行人應熟習新的 ISSB 氣候準則,盡快開始規劃及基礎設施建設,應對將來
6、的氣候匯報規定。社會事宜(見第三章)9.香港政府已公布力爭 2050 年前實現碳中和,並公布了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508。供應鏈是營運可持續業務以及確保順利過渡至低碳經濟的重要一環。發行人的 ESG 報告中應載列其如何識別供應鏈中的環境及社會風險以及促進綠色採購的慣例。匯報常規(見第四章)10.發行人在編制 ESG 報告時應遵循匯報原則9,以提供有意義及有助作出決策的 ESG 資訊。發行人在進行量化披露時,亦應提供匯報所用的計算方法、標準及假設等資料。11.發行人須注意,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發行人須在刊發年報時同時刊發 ESG 報告(新刊發規定)10。ES
7、G 報告的刊發時間尚未與年報同步的發行人,應留意新的刊發 ESG 報告的期限。未來路向 12.我們致力透過提倡和推出健全的標準和法規來促進本地市場的負責任的企業管治及 ESG 常規水平。我們現正檢視我們的 ESG 框架,在考慮市場的準備情況和發行人面臨的挑戰等因素後,研究加強發行人的氣候信息披露。7 例如範圍 3 的溫室氣體排放、氣候情境分析及過渡至低碳經濟的計劃 8 https:/www.climateready.gov.hk/?lang=2.9 分別是:(i)重要性;(ii)量化;(iii)平衡;及(iv)一致性。10 聯交所於 2021 年 12 月刊發有關檢討企業管治守則的諮詢總結,當
8、中規定發行人須於刊發年報時同步刊發 ESG報告。4 13.我們明白發行人在可持續發展進程上所處階段不盡相同,因此我們刊發了涵蓋不同主題的指引和培訓材料,為發行人的可持續發展進程提供指導。我們的氣候信息披露指引為發行人提供相關實用技巧,助其編制符合 TCFD 的氣候變化報告。我們亦舉辦了氣候信息披露的培訓課程,以協助發行人進一步了解如何將 TCFD 的建議融入於業務策略及匯報之中11。14.為促進發行人和持份者了解不斷演變的 ESG 要求並方便獲取我們的指引材料,我們推出了一個中央 ESG 資源平臺ESG Academy。聯交所將繼續提供指引及培訓,並豐富我們平臺的資源,協助發行人建立更具可持續
9、性的業務,並將其 ESG 原則付諸實踐。11 聯交所與聯合國可持續交易所倡議組織、國際金融公司、CDP 及商道融綠攜手協辦:https:/.hk/Listing/Sustainability/esg-Academy/Publications-and-Training/Webinar-Series/Climate-Disclosures-Training?sc_lang=zh-HK.5 第一章:董事會對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的管治 15.董事會對於監察公司的 ESG 策略及匯報負有共同責任。自上而下的公司文化能夠確保業務決策過程中納入 ESG 方面的考量。16.2020 年優化要求實施後,所有發行
10、人均須披露董事會聲明12,內容包括:(i)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監管;(ii)董事會的 ESG 管理方針及策略,包括評估、優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 ESG 相關事宜(包括對發行人業務的風險)的過程;及(iii)董事會如何按 ESG 相關目標檢討進度,並解釋它們如何與發行人業務有關連。17.引入此項強制披露規定旨在敦促董事會在 ESG 事宜的監管上擔當領導角色,有助董事會了解及管理 ESG 風險,並促進這方面的問責。管治亦是 TCFD 建議的四大核心支柱之一。審閲結果 18.有關 ESG 管治的強制性披露實施後,我們很高興看到,相較於上一次審閱13,發行人董事會在 ESG 事宜管治方面有顯著進步:
11、12ESG 規則第 13 段(強制披露規定)。13 聯交所於 2019 年 12 月刊發有關 2018 年發行人披露環境、社會及管治常規情況的報告,公布其審閱上市發行人ESG 披露情況的結果(2018 年審閱)。當時的ESG 規則並未強制規定發行人披露其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管治及管理方式。6 19.絕大多數樣本發行人披露了董事會如何監察及管理 ESG 事宜。樣本發行人提供了以下資料:(i)ESG 的管治結構;(ii)指定的 ESG 事務工作小組或委員會(如有)的角色及職責。部分樣本發行人以流程圖或圖表說明管治結構(包括不同的匯報關係及職責分工)。20.儘管大多數樣本發行人都披露了 ESG
12、相關目標(包括就若干環境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的目標14),當中只有約 40%的樣本發行人披露了有關檢視流程及結果。建議 21.股東、投資者以至其他持份者對了解董事會在監督 ESG 風險和機遇方面的參與的需求日益增加。有關資料有助評估重大 ESG 風險和機遇是否得到董事會及管理層的適當重視。14 ESG 規則關鍵績效指標 A1.5(排放量目標)、A1.6(減廢目標)、A2.3(能源使用效益)及 A2.4(用水效益)。95.50%97.50%14%31%0%20%40%60%80%100%董事會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的管理方針及策略董事會對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的監管圖1:董事會在ESG事宜方面管治的披露2
13、018年審閱2022年審閱7 22.發行人除了應列明董事會對 ESG 事宜的管治責任外,亦應披露有助讀者了解監察及管理 ESG事宜的相關流程、監控及程序的資料,其中可包括有關以下範疇的說明:(i)董事會又或指定委員會或管理層在有效監督 ESG 事宜方面所具備的相關專門知識或技能;(ii)董事會與指定委員會或管理層之間的互動交流,包括向董事會匯報的頻次及形式;(iii)董事會討論 ESG 事宜的頻次;(iv)可運用於 ESG 管理流程的內部和外部資源及專業知識;及 (v)ESG 方面的管治如何配合業務策略。23.對照 ESG 相關目標來檢視進度,有助董事會評估針對特定 ESG 風險所採取之相關適
14、應或減緩措施的成效及效率。有關檢討流程或方法的資訊是讀者了解及評核公司的 ESG 承擔的重要途徑。相關討論可以涵蓋:(i)進度評估所採用的計量機制或行業基準;(ii)數據採集及核實的流程;及 (iii)與過往數據的對比,以及如何選定基線。發行人須披露董事會如何檢視其設定的 ESG 相關目標的進度。發行人須注意,不披露即屬違反上市規則。24.發行人亦應提供檢視後所得的結果,尤其是就不同時限訂立的目標。若未能達到目標,發行人應披露原因,以及披露董事會對於可採取哪些措施來達成目標又或者是否應對目標作任何調整的討論或評估。若進度良好,發行人可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該趨勢能否維持下去又或將來會否受到影響(
15、如果會受到影響,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應對措施)。8 第二章:氣候變化 25.氣候變化對各行各業(即使不是全部也為數不少)的發行人造成重大的轉型風險及實體風險。除了氣候相關風險會影響發行人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和盈利外,發行人如何管理這些風險,也會影響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觀感和評價。26.2020 年 12 月,香港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跨機構督導小組15(督導小組)宣布,其計劃於2025 年或之前在相關行業強制實施符合 TCFD 建議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16。27.2021 年 11 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基金會宣布成立新的 ISSB,以制定全球可持續發展報告的標準(ISSB 準則),採用的是氣候優先的方
16、針17。根據 TCFD框架,IFRS基金會於 2022 年 3 月刊發有關氣候披露標準的意見徵求稿及有關一般可持續披露規定的意見徵求稿,兩者合成 ISSB 準則的基礎18。28.ISSB 準則預期將盡早於 2023 年落實19,而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已表示擬認可新的ISSB 準則。督導小組亦表示贊成採納 ISSB 準則。29.聯交所近年一直推動透明及可信的氣候信息披露。2020 年優化要求與 TCFD 建議一致,同樣規定發行人須:15 督導小組在 2020 年 5 月成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共同領導,成員包括環境及生態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香港交易所、保險業監管局
17、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督導小組旨在協調金融業針對氣候和環境風險的措施應對,加快香港綠色和可持續金融的發展,並支持政府的氣候策略。16 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0/12/20201217-4/17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1/11/ifrs-foundation-announces-issb-consolidation-with-cdsb-vrf-publication-of-prototypes/(僅供英文版)。18 https:/
18、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2/03/issb-delivers-proposals-that-create-comprehensive-global-baseline-of-sustainability-disclosures/(僅供英文版)。19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2/10/issb-unanimously-confirms-scope-3-ghg-emissions-disclosure-requirements-with-strong-application-suppor
19、t-among-key-decisions/(僅供英文版)。9 (i)考慮對已經及可能會對發行人產生影響的重大氣候相關事宜,以及發行人如何應對有關事宜20;(ii)設立有關減少排放物及廢棄物以及提升能源使用及用水效益的目標和計劃21;及(iii)披露範圍 1 及 2 的溫室氣體排放量22。30.我們於 2021 年 11 月進一步刊發氣候信息披露指引,提供實用貼士及指引,協助發行人根據 TCFD 的建議作出氣候變化匯報。我們亦推出了氣候信息披露培訓課程,以協助發行人進一步了解如何將 TCFD 建議融入於業務策略及匯報之中23。31.聯交所作為督導小組的成員,支持成立 ISSB,以建立以 TCF
20、D 框架為基礎並獲全球認可的可持續匯報標準。我們亦將與其他香港監管機構合作制定藍圖,評估新標準及研究可行的實施方案。審閲結果 32.我們很高興看到大多數樣本發行人普遍認同氣候相關風險的重要性,選擇披露了所有新增的氣候相關要求24。這反映發行人在管理氣候風險方面的決心和努力,亦確立了我們進一步加強與 TCFD 框架和新的 ISSB 氣候標準一致的氣候相關披露的方向。33.圖 2 概述有關氣候相關披露的審閲結果:20 ESG 規則層面 A4。21 見附註 14。22 ESG 規則關鍵績效指標 A1.2。23 聯 交 所 與 聯 合 國 可 持 續 交 易 所 倡 議 組 織、國 際 金 融 公 司
21、、CDP 及 商 道 融 綠 攜 手 協 辦 https:/.hk/Listing/Sustainability/ESG-Academy/Publications-and-Training/Webinar-Series/Climate-Disclosures-Training?sc_lang=zh-HK。24 超過 85%的樣本發行人披露新增的氣候相關要求。10 34.在有就相關環境關鍵績效指標25設定目標的樣本發行人當中,超過三分之二都披露了定性目標(即方向性、前瞻性的聲明)。部分僅陳述了為達到有關目標所採取的一般措施,而未有討論相關風險對其業務或營運的影響。數名樣本發行人就其認為對業務不相
22、關或不重要的目標作出了籠統的說明。35.逾五分之一的樣本發行人在披露氣候事宜時考慮或參考了 TCFD 建議,當中大都是在 TCFD建議的四大範疇26的基礎上進行披露,但亦有少部分是按照 TCFD 建議中列出的每個項目逐一匯報。36.基於 TCFD 建議,ISSB 氣候準則擬要求披露有關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氣候情境分析?,F時ESG 規則沒有相關的規定。審閱時,我們亦檢視了發行人是否準備好匯報以下事宜:25 見附註 14。26 分別為管治、策略、風險管理和指標及目標。93.40%93%93.80%圖2:氣候相關事宜的披露氣候變化(平均)範圍 1 及 2 排放量 環境目標(平均)11 (i)範
23、圍 3 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三分一的樣本發行人更進一步,已經開始考量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就價值鏈上各個環節的某些活動類型作出了自願性披露27。(ii)氣候情境分析:提供氣候情境分析的樣本發行人不足5%,當中大多經營受高度規管的業務(例如公用事業、銀行等),並對氣候風險的意識較高。這些發行人在氣候匯報進程上,通常都比一般的樣本發行人走得較前。建議 環境目標 37.儘管目標可以是數字或方向性、前瞻性的聲明,我們鼓勵發行人在可行的情況下設定量化目標。氣候匯報框架、金融業界及投資者大多都要求發行人提供量化目標,用以評估公司的氣候風險管理情況並預估氣候風險對公司的財務影響。38.方向性的聲明適用
24、於發行人推出新的氣候相關措施,或沒有過往表現可作基準的情況。然而,發行人應盡快著手收集並披露具體的數據。39.若認為有些指標並不相關或不重要,發行人應詳細說明有關分析,並披露所涉及的相關重要性評估。溫室氣體 40.部分發行人將範圍 1 及 2 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相加後才披露有關總排放量。ESG 規則預期發行人將二者分開披露,讓讀者可了解到不同類別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資料。這亦符合TCFD建議。27 範圍 3 排放關乎公司價值鏈中間接產生的所有排放,因此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將相關活動分為 15 個類別,以便量度並管理相關排放。當中樣本發行人最常匯報的類別為商務旅行,該類別相對較容易取得有關資料,因為公司內
25、部或可提供。12 41.範圍 3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公司價值鏈上範圍 2排放量涵蓋範圍以外的間接排放量,包括來自上游活動(例如資本貨物及運輸)及下游活動(例如報廢處理及投資)的排放量。42.有關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資料可讓投資者及持份者對發行人的碳足跡(尤其是價值鏈上各個環節都有碳排放的發行人)有更全面的了解。43.新 ISSB 氣候準則擬要求匯報範圍 3 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發行人應當盡快開始考慮匯報有關資料?;豆爣?3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計算較範圍 1及 2溫室氣體排放量複雜,我們建議發行人制定系統性的計算方法去計算及匯報有關數據,包括:(i)進行重要性評估,找出價值鏈中要匯報的排放量範圍及類型
26、,及價值鏈重要的上游或下游活動的類別;(ii)釐定可行及有效的收集及驗證排放量數據的方法;(iii)採用適當的計算方法,量化不同活動的排放量;及 (iv)參照匯報框架,以保持排放量數據披露的一致性。44.為方便計算及管理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量,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reenhouse Gas Protocol)發布了技術指南,將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量分為 15 個類別,逐一提供建議計算方法28。聯交所亦刊發了相關指引,提供實用要訣協助發行人匯報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量29。氣候情境分析 28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計算範圍 3 排放量的技術指南(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
27、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僅供英文版),2013 年。29 聯交所氣候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 11 月;及聯交所如何準備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附錄二:環境關鍵績效指標匯報指引,2022 年 3 月(最新版)。13 45.氣候風險影響公司的可能性、程度及時間都較複雜及不明確。分析這些不確定因素對理解公司的策略(包括其業務營運)應對氣候變化的韌性至關重要。46.公司可使用不同方法分析其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策略的韌性,氣候情境分析便是其中一種為氣候匯報框架所公認及建議使用的方法。47.發行人須設定範圍及邊界,以確定將採用的情境(均為假想路徑)。有關範圍及邊界必須代表發
28、行人的重要業務營運。48.發行人可參考有關情境的公開資料30,再作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本身的情況。為方便討論及分析氣候相關事宜在不同情況下的潛在影響,我們建議發行人至少建立兩種情境作比較。49.接著發行人應識別對其營運而言屬重大的實體及過渡風險參數,並收集相關數據,評估不同情境下的影響。50.聯交所的氣候信息披露指引載有如何進行氣候情境分析的實用指引,可作參考。加強氣候披露 51.為讓我們的監管規定進一步符合 TCFD 建議並反映 ISSB 準則的發展,聯交所正檢視ESG規則,研究加強氣候披露。在制定提案時,我們將參考本次審閲的結果,特別是考慮發行人在匯報若干事宜所面對有關數據收集和所需技術或專
29、業知識等挑戰。52.發行人應了解 ISSB 氣候準則項下的氣候披露規定,識別本身內部政策及做法與有關規定之間的差距。這有助發行人對現有基礎設施或系統規劃升級或進行優化,做好準備應對將來的氣候匯報規定。30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及 綠色金融網絡(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都是常用的公開情境來源。14 第三章:社會事宜 53.社會事宜的影響絕不亞於環境風險,發行人要建立有效的管治架構,這方面
30、必須同樣審慎考慮。2020 年優化要求亦強調了這一點,包括:(i)將所有社會關鍵績效指標的披露責任升級,由自願性披露升為不遵守就解釋;(ii)引入有關供應鏈管理的新關鍵績效指標31(識別供應鏈每個環節的環境及社會風險的慣例,以及揀選供應商時促使多用環保產品及服務的慣例);及 (iii)引入有關向董事及員工提供反貪污培訓的新關鍵績效指標32(與(ii)合稱新社會關鍵績效指標)。審閲結果 54.新社會關鍵績效指標的匯報率低於其他社會關鍵績效指標的平均數,很可能是因為個別樣本發行人遺漏了這些新社會關鍵績效指標。31 關鍵績效指標 B5.3 及 B5.4。32 關鍵績效指標 B7.3。15 55.部分
31、樣本發行人披露了識別供應鏈每個環節的環境及社會風險的一般做法,但并無考慮本身業務的特性。推動綠色採購的慣例方面,有部分樣本發行人披露過程中考慮的因素,亦有部分樣本發行人僅陳述其支持綠色採購而未有提供進一步詳情。56.大多數樣本發行人均有向董事及員工提供反貪污培訓,但所披露資料卻多欠缺有關培訓活動的詳情。建議 57.供應鏈是營運可持續業務的重要一環。為方便持份者了解公司的供應鏈風險管理及綠色採購慣例,發行人可考慮在 ESG 報告中載列以下資料:(i)負責管理供應鏈可持續發展的人員或團隊及其職責;84.8%67.8%84.5%91.1%0%10%20%30%40%50%60%70%80%90%10
32、0%B5.3:識別供應鏈的環境及社會風險的慣例B5.4 綠色採購B7.3:反貪污培訓其他社會關鍵績效指標(平均)圖3:社會關鍵績效指標匯報率 16 (ii)識別供應鏈每個環節的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的程序,以及如何評估那些風險對發行人業務營運的影響;(iii)已採取或將採取以減低或應對供應鏈每個環節的環境及社會風險的措施;(iv)挑選供應商的準則,以及這些因素可如何推動綠色採購;及(v)用以監控供應鏈風險及綠色採購慣例的措施。58.反貪污培訓對促進高道德標準及提升投資者信心至關重要33。發行人應載列培訓的範圍及方式、受眾以及培訓的頻次等資料。33 為提升香港上市公司的道德標準意識,廉政公署制定了若
33、干有關反貪污做法及披露的指引及培訓,包括上市公司防貪系統實務指南及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推廣計劃。17 第四章:匯報常規 59.ESG 規則載列四個匯報原則34,作為編制具意義和有助決策的 ESG 資料的基礎。披露相關、可靠及適時的資料會更有效用。2020 年優化要求反映我們一直致力改善 ESG 資料的質素,包括:(i)要求解釋如何應用重要性、量化及一致性匯報原則35;(ii)要求解釋匯報範圍以及挑選特定實體或業務納入 ESG 報告的過程36;(iii)將 ESG 報告的刊發時間縮短至年結日後五個月內37;及(iv)鼓勵發行人尋求獨立驗證並加強披露(若取得 ESG 報告的獨立驗證)38。審閲結果 匯
34、報原則應用及匯報範圍 60.圖 4 顯示有關匯報原則應用的匯報率與上一次審閱結果的比較39:34 分別為(i)重要性;(ii)量化;(iii)平衡;及(iv)一致性。35ESG 規則第 14 段(強制披露規定)。36ESG 規則第 15 段(強制披露規定)。37 見附註 10。新刊發規定適用於 2022 年 1 月 1 日開始的會計年度的 ESG 報告,因此新刊發規定不適用於本次審閱所涵蓋的 ESG 報告不包括在內。38 ESG 規則第 9 段。39 當時的ESG 規定並未強制規定發行人披露匯報原則的應用。18 61.我們很高興見到重要性評估的匯報率和披露質素均有顯著改善。有關發行人多以圖表或
35、重要性矩陣來解釋如何進行重要性評估。62.就應用量化匯報原則而言,部分樣本發行人於 ESG 報告中披露相關數字時,並沒有提供匯報所用的標準、計算方法、假設或轉換因子等資料。63.約 98%的樣本發行人註明其 ESG 報告的匯報範圍。部分樣本發行人於釐定 ESG 報告的範圍時,除依循年報涵蓋的範圍外,亦會採用財務門檻(例如佔集團收入若干百分比的附屬公司便包括在內)又或考慮業務的地理位置。ESG報告的刊發時間 64.幾乎所有40樣本發行人均遵守規定,於年結日後五個月內刊發 ESG 報告。40 兩名樣本發行人於年結日五個月後才刊發 ESG 報告。66.0%29.8%26.8%93.0%84.3%95
36、.0%0%10%20%30%40%50%60%70%80%90%100%重要性量化一致性圖4:匯報原則應用2018年審閱2022年審閱 19 65.即使新刊發規定尚未生效,仍有 58%41的樣本發行人能於刊發年報的同一天刊發 ESG 報告。獨立驗證 66.6.7%的樣本發行人取得獨立驗證,並描述驗證的程度、範圍及所採用的流程。他們大部分都在 ESG 報告附上驗證報告。建議 應用匯報原則 67.發行人應提供其如何應用匯報原則的詳情。僅僅重述一次有關的匯報告原則不會被視為符合規定。68.僅披露數字並不足以讓投資者對公司的 ESG 表現作知情評估。量化匯報原則亦涉及計算量化指標及目標所採用的方法、標
37、準及假設等資料。發行人可參考我們的指南,了解更多這方面的實用提示42。41 6.5%樣本發行人於刊發年報前刊發 ESG 報告。42 見如何編備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環境、社會及管治匯報指南。58%已與年報同步刊發 年結日 年結日後四個月(主板)三個月(GEM)年結日後五個月 圖 5:刊發 ESG 報告 99.5%已遵從 2020 年優化要求 20 69.發行人所作披露的統計方法應貫徹一致,有關的 ESG 數據日後才可作有意義的比較。若所用方法或關鍵績效指標並無改變,發行人應於 ESG 報告中說明,以提高透明度。如果所採用方法或關鍵績效指標有任何改變,又或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到作有意義比較的其他因素
38、,發行人應加以詳述及提供背後的理據。匯報範圍說明 70.發行人該因應自身業務及情況制定標準,釐定ESG報告的範圍。除說明ESG報告的範圍外,發行人亦應說明如何釐定該範圍。發行人可設定整份 ESG 報告的範圍,亦可就個別層面或關鍵績效指標採納不同範圍,並在 ESG 報告中一一列明。71.ESG 匯報也會隨發行人的業務及營運而不斷變化。若匯報範圍有變(例如收購或出售附屬公司),發行人應在 ESG 報告中列明。ESG報告的刊發時間 72.發行人須注意,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發行人須在刊發年報時同時刊發 ESG 報告。ESG 報告的刊發時間尚未與年報同步的發行人,應特
39、別留意新的刊發 ESG 報告的期限。獨立驗證 73.獨立驗證可有助提升 ESG 資料的可信性及匯報質素,並為投資者提供更可靠的分析數據。74.我們明白,部分發行人可能會關注到與獨立驗證有關的成本或合規負擔。發行人可選擇只就ESG 報告的部分內容或若干數據(例如溫室氣體排放)取得驗證,只要 ESG 報告中清楚列明驗證範圍即可。21 75.儘管現時仍未有一套全球公認的 ESG 報告驗證標準,發行人可參考國際審計及保證標準委員會發布的非財務資料驗證標準 ISAE 300043,又或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布的 ESG 資料驗證指引44。43 國際審計及保證標準委員會國際鑑證業務準則第 3000 號(Inte
40、rnational Standard on Assurance Engagements 3000),2013 年 12 月(僅供英文版)。44 例如:AATB 5ESG 鑒證報告(AATB 5 ESG Assurance Reporting)(僅供英文版);AATB 6-關於將香港鑒證業務準則第 3000 號(經修訂)應用於擴展外部報告鑒證業務的非權威性指南(AATB 6 Non-Authoritative Guidance on Applying HKSAE 3000(Revised)to Extended External Reporting Assurance Engagements)(
41、僅供英文版)22 附錄:分析方法及統計數據 背景 76.ESG 規則要求匯報強制披露規定項下的若干事宜及按不遵守就解釋基準匯報環境及社會兩個主要範疇下的 12 個層面。77.每個層面再細分為兩類不同的條文:(a)一般披露,包括發行人的政策,也有若干層面要包括發行人遵守法規的情況;及(b)關鍵績效指標,包括就若干特定事宜制定的目標及採取的步驟。78.就不遵守就解釋條文而言,發行人應匯報所要求的資料,若不披露就須提供經審慎考慮的理由。分析方法 79.所選樣本涉及 400名年結日主要在 2021 年 6月 30 日、2021 年 12月 31日及 2022年 3 月 31日45的樣本發行人46。所選
42、發行人是加權隨機樣本,反映了香港所有上市發行人的行業分布。80.樣本發行人的行業分布載於下表:行業47 發行人數目 佔樣本發行人百分比 綜合企業 6 1.50%非必需性消費 106 26.50%必需性消費 21 5.25%能源業 11 2.75%金融業 43 10.75%醫療保健業 27 6.75%工業 54 13.50%45 10 名樣本發行人另有其他年結日。46 在樣本發行人當中,353 名(88%)為主板發行人,47 名(12%)為 GEM 發行人。47 按恒生行業分類系統分類。23 資訊科技業 30 7.50%原材料業 24 6.00%地產建築業 58 14.50%電訊業 3 0.75
43、%公用事業 17 4.25%總計 400 100.00%81.圖 6 顯示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市值劃分的樣本發行人分佈。82.就這次審閱而言,讀者宜注意:(i)任何不遵守就解釋的條文若屬發行人已遵守或已解釋,即描述為已匯報;(ii)任何強制披露規定若屬發行人已就其每個段落作所須的披露,即描述為已匯報;及 46.5%17.5%7.3%28.8%圖 6:按市值劃分的樣本發行人分佈(百萬港元)1,0001,000 and 3,0003,000 and 5,0005,000 24 (iii)平均匯報率指(a)個別層面的所有不遵守就解釋條文;或(b)個別強制披露規定的所有須披露事項的匯
44、報率平均值。統計數據 83.圖7顯示每個強制披露規定及層面的平均匯報率。除關於董事會聲明的強制披露規定以及勞工準則層面外,所有其他強制披露規定及層面的匯報率至少為 89%。25 76.8%90.8%97.8%93.3%96.8%99.0%93.4%95.3%94.8%95.8%78.9%88.8%90.8%90.8%94.4%0%20%40%60%80%100%董事會聲明匯報原則匯報範圍A1:排放物A2:資源使用A3:環境及天然資源A4:氣候變化B1:僱傭B2:健康及安全B3:發展及培訓B4:勞工準則B5:供應鏈管理B6:產品責任B7:反貪污B8:社區投資圖 7:所有強制披露規定及層面的平均匯報率強制披露規定環境社會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2期8樓|.hk .hk電話+852 2522 1122傳真?+852 2295 3106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