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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 國國 船船 級級 社社海上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2023生效日期:2023 年 6 月 1 日北北 京京指導性文件GUIDANCE NOTESGD24-2023I目錄第第 1 章章通通則則.1第 1 節一般規定.1第 2 節定義和縮寫.2第 3 節適用標準.2第第 2 章章檢驗與發證檢驗與發證.5第 1 節一般規定.5第 2 節圖紙審查.5第 3 節產品檢驗.6第 4 節建造檢驗.8第 5 節建造后檢驗.11第第 3 章章系統設計通則系統設計通則.15第 1 節一般規定.15第 2 節總體布置.16第第 4 章章設備和管路設備和管
2、路.18第 1 節一般規定.18第 2 節材料.18第 3 節設備.19第 4 節管路.21第第 5 章章電氣、儀表和控制系統電氣、儀表和控制系統.23第 1 節一般規定.23第 2 節技術要求.23第第 6 章章工藝安全系統工藝安全系統.24第 1 節一般規定.24第 2 節安全保護系統.24第第 7 章章二氧化碳捕集二氧化碳捕集.30第 1 節一般規定.30第 2 節井口物流二氧化碳捕集.30第 3 節天然氣處理系統二氧化碳捕集.30第 4 節煙氣二氧化碳捕集.31第第 8 章章二氧化碳管道輸送二氧化碳管道輸送.33II第 1 節 一般規定.33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3、 1 章通則-1-第 1 章通則第 1 節一般規定1.1.1一般要求1.1.1.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制定的目的是為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檢驗提出可接受標準,使該系統對人員、環境和財產帶來的風險減至最小程度,實現降低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排放,提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的低碳、低污染目標。1.1.1.2本指南旨在為中國船級社開展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發證和技術服務提供依據。1.1.1.3除本指南規定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還應滿足相應主管機關的要求。1.1.2適用范圍1.1.2.1本指南適用于安裝在固定
4、設施、浮動設施、移動平臺、陸岸終端和人工島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系統。1.1.2.2本指南規定的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系統是將油氣田伴生的二氧化碳或煙氣中的二氧化碳或海底管道、船舶輸入的二氧化碳進行捕集處理的系統,不含生產井、注入井及井筒等地下構造相關部分。1.1.2.3本指南規定的二氧化碳利用、封存系統是安裝在固定設施、浮動設施、移動平臺、陸岸終端和人工島的二氧化碳地質利用、化工利用、物理利用、生物利用系統或地質封存系統。本指南檢驗范圍詳見圖 1.1.2.3。圖 1.1.2.3 檢驗范圍示意圖1.1.2.4海上非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可參照本指南執行。1.1.3等效與免除1.1.
5、3.1與本指南要求(包括接受標準要求)不一致的設計規定可予以接受以替代本指南的相應要求,其條件是以書面文件證明或表明其至少與本指南要求具有同等的安全水準。1.1.3.2對于具有新穎特性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如應用本指南的任何規定可能妨礙對這種特性的研究,經中國船級社同意,可免除該項規定。1.1.4風險評估的應用1.1.4.1凡業主、作業者、設計者或其他機構欲通過風險評估對系統或單元進行設計、建造和操作,經中國船級社對其風險評估文件進行審核認為滿意之后,則風險評估中采用的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1 章通則-2-風險控制措施及方案可代替本指南的全部或部分規定。1.1
6、.4.2風險評估可按照中國船級社油氣定量風險評估指南或中國船級社接受的標準、方法。第 2 節定義和縮寫1.2.1定義1.2.1.1除另有規定外,本指南采用下列定義:(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系指以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為目的的海上勘探、開發、鉆采、生產等相關活動所產生的二氧化碳。(2)臨界壓力:臨界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二氧化碳的臨界壓力為 7.3773 MPa。(3)臨界溫度:液體保持液相的最高溫度,高于該溫度時,僅通過增大壓強不能使氣體液化,二氧化碳的臨界溫度為 30.9782。(4)超臨界二氧化碳:在溫度高于臨界溫度、壓力高于臨界壓力條件下的二氧化碳。(5)密相二氧化碳:在溫度低于臨界溫度、壓
7、力高于臨界壓力條件下的二氧化碳,區別于普通氣相二氧化碳和液相二氧化碳。(6)二氧化碳泄漏:二氧化碳從封閉設備或管道的意外逃逸。(7)二氧化碳捕集:從油氣田伴生的二氧化碳和/或煙氣中的二氧化碳中分離、產生易于運輸、利用或儲存的高濃度二氧化碳的過程。(8)二氧化碳輸送:將捕集的二氧化碳運送到可利用或封存場地的過程。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分為船舶運輸和管道運輸。(9)二氧化碳封存:將二氧化碳封存在地質儲層或其它形式的儲層中,使之長期與大氣隔離的過程。(10)二氧化碳利用:將捕集的二氧化碳實現資源化利用的過程。根據工程技術手段的不同,可分為地質利用、化工利用、生物利用和物理利用。(11)煙氣:燃料燃燒產
8、生的氣體,通常經過脫硫脫硝除塵后排放到大氣中。(12)建構筑物: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構建的空間和實體,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構筑物是指為某種使用目的而建筑的、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其內部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筑設施。1.2.2縮寫1.2.2.1除另有規定外,本指南采用的縮寫如下:API美國石油學會ASME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CCUS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SES中國環境科學協會GB中國國家標準ISO國際標準化組織JB中國機械行業標準NACE美國防腐蝕工程師協會NB中國能源行業標準SH中國石油化工行業標準SY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TEMA美國管殼式換熱器制造商
9、協會第 3 節適用標準1.3.1一般要求1.3.1.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除滿足適用標準外,還應滿足所依托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1 章通則-3-設施或平臺依據的規范、標準。1.3.1.2除滿足本指南要求外,中國船級社接受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適用部分對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機械設備、容器、管路和儀表等進行設計、建造、安裝、檢驗和試驗。1.3.1.3應避免同一設備或系統使用不同的標準。1.3.1.4如對同一要求,所采標準要求與本指南要求不一致時,應以本指南為準;如所采標準之間要求不一致時,應充分論證后再進行采標,并經業主和本社同意。
10、1.3.1.5除特別注明外,均采用最新標準。1.3.2主要適用的標準1.3.2.1中國船級社接受適用于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現行有效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指南:(1)GB 150壓力容器(2)GB/T 151熱交換器(3)GB/T 3215石油、石化和天然氣工業用離心泵(4)GB/T 3216/XG1回轉水力泵 水力性能驗收試驗 1 級、2 級和 3 級(5)GB/T 7782計量泵(6)GB 12337/XG1鋼制球形儲罐(7)GB/T 20972石油天然氣工業 油氣開采中用于含硫化氫環境的材料(8)GB 50183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9)
11、GB 50264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10)GB/T 51316煙氣二氧化碳捕集純化工程設計標準(11)GB/T 20801壓力管道規范(12)GB/T 6052工業液體二氧化碳(13)GB/T 50770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14)GB/T 25359石油及天然氣工業用集成撬裝往復壓縮機(15)GB/T 20322石油及天然氣工業用往復壓縮機(16)NB/T 47004板式熱交換器(17)NB/T 47013承壓設備無損檢測(18)NB/T 47041塔式容器(19)NB/T 47042臥式容器(20)NB/T 47003.1鋼制焊接常壓容器(21)JB 4732鋼制壓力容
12、器分析設計標準(22)SY/T 0011天然氣凈化廠設計規范(23)SY/T 0077天然氣凝液回收設計規范(24)SY/T 6565石油天然氣開發注二氧化碳安全規范(25)SY/T 7440CO2驅油田注入及采出系統設計規范(26)SY/T 10043泄壓和減壓系統指南(27)SY/T 10047海上油(氣)田開發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28)SY/T 6650石油、化學、天然氣工業用往復式壓縮機(29)SY/T 6651石油、化學和天然氣工業用軸流和離心壓縮機及膨脹機壓縮機(30)SH/T 3092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統設計規范(31)T/CSES 41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術語(32)環境
13、保護部環辦科技201664 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33)ISO 13631石油和天然氣工業成套往復式氣體壓縮機(34)ISO 27914二氧化碳捕集、運輸和地質封存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1 章通則-4-(35)ASME B31.3工藝管道(36)ASME VIII壓力容器(37)API RP14E海上生產平臺管道系統設計安裝推薦作法(38)API RP14C海上生產平臺基本上部設施安全系統分析、設計、安裝和測試推薦作法(39)API Std 610石油、石油化工和天然氣工業用離心泵(40)API Std 617軸流和離心式壓縮機和膨脹壓縮機(4
14、1)API Std 618石油、化工和氣體工業用往復式壓縮機(42)API Std 619石油、化工和天然氣工業用旋轉型容積式壓縮機(43)API Std 674容積泵往復泵(44)API Std 675容積泵石油、化工和氣體工業用計量泵(45)API Std 676容積泵轉子泵(46)API Std 672石油、化工和氣體工業用成套整體齒輪增速離心式空氣壓縮機(47)TEMA STANDARDS管殼式換熱器標準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5-第 2 章檢驗與發證第 1 節一般規定2.1.1一般要求2.1.1.1對于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除本指南
15、規定外,還應滿足所依托設施/平臺適用規范、標準的相關要求。2.1.1.2業主或作業者應及時向中國船級社提出保持證書有效性的各種檢驗的申請,并按指南要求作好檢驗的項目準備和為檢驗提供安全措施。2.1.2檢驗種類及證書2.1.2.1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種類包括建造檢驗、年度檢驗、定期檢驗(換證檢驗)和臨時檢驗。2.1.2.2業主或作業者根據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種類的規定,申請并經中國船級社檢驗確認系統符合指南要求,將由中國船級社簽發/換發或簽署相應證書和/或報告。證書的有效期通常不超過 5 年,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狀況適當縮減其有效期,即根據所在設施或平臺的檢驗周期和周年日,
16、在征得業主或作業者同意的前提下,可協調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檢驗周期和周年日與所在設施或平臺保持一致。2.1.2.3任何可能影響證書有效性的損壞、故障和修理,作業者應及時向中國船級社報告。中國船級社將進行評估和/或檢驗,并提出要求和意見。2.1.2.4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中國船級社簽發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相應證書和/或報告即自行失效:(1)在規定的檢驗間隔期內未申請或未完成檢驗及試驗;(2)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遭遇環境和事故破壞致使完整性受損,未及時申請檢驗;(3)未經中國船級社同意,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發生了影響完整性的改建和修理;(4)檢驗發現二氧化碳捕
17、集、利用與封存系統存在遺留問題而未能在要求期限內消除。2.1.2.5證書失效后,在滿足以下要求時證書有效性可予以恢復:(1)對于 2.1.2.4 款(1)情況,在按照最近一次年度/定期檢驗(換證檢驗)的范圍完成檢驗后時;(2)對于 2.1.2.4 款(2)情況,在經作業者申請檢驗并完成修理后時;(3)對于 2.1.2.4 款(3)情況,在作業者補充改建和修理的資料并得到審圖通過,現場補充檢驗并滿意后時;(4)對于 2.1.2.4 款(4)情況,在缺陷消除并經檢驗滿意后時。第 2 節圖紙審查2.2.1一般規定2.2.1.1開工前,申請單位應將本節規定的圖紙資料一式三份或電子版圖紙提交中國船級社審
18、查。必要時,中國船級社可要求擴大送審設計文件的范圍。2.2.1.2工藝性文件、系統操作手冊、系統調試及試驗大綱均應提交中國船級社審查。2.2.1.3已批準的圖紙資料,如有原則性的修改或補充,申請人應將修改或補充部分重新提交審查。2.2.2需送審的設計文件2.2.2.1申請方應提交下列圖紙和資料,必要時中國船級社可要求擴大送審圖紙資料的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6-范圍。(1)總說明書/規格書;(2)構件尺寸和布置圖;(3)結構強度分析報告;(4)系統圖圖例、符號和說明;(5)設備布置圖;(6)危險區劃分圖;(7)工藝流程圖;(8)管線儀表圖;(9)熱量和質
19、量平衡表;(10)安全分析表;(11)因果矩陣圖;(12)配管規格書;(13)管路應力分析報告;(14)管路直徑和壁厚計算報告;(15)橇裝設備規格書、數據表;(16)壓力釋放安全閥的尺寸計算報告;(17)減壓閥的尺寸計算報告;(18)放空設計計算報告;(19)儀表和控制系統規格書;(20)控制系統圖;(21)可燃氣體探測和報警系統圖;(22)電氣相關圖紙資料。第 3 節產品檢驗2.3.1一般要求2.3.1.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所涉及的設備應接受產品檢驗以確認其符合本指南或委托方的要求。2.3.1.2本指南涉及的產品,如未規定具體的技術要求時,可按中國船級社認可的標準進行設計
20、、制造、檢驗和試驗。2.3.1.3對于本指南規定的產品,可以接受相應標準作為替代。但應經過設計評估、建造中檢驗、測試和功能試驗,以確認其等效于本指南規定。2.3.1.4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所涉及的設備檢驗合格后,將向申請人簽發相關證書和/或其它檢驗證明文件。2.3.2檢驗和證書分類2.3.2.1產品按以下 A、B、C 三類進行檢驗。設備按 A、B、C 三類(見表 2.3.2.1)進行取證檢驗。其原則是 A、B 類設備應具有中國船級社證書,并應在證書顯著位置標明種類;C 類只需工廠證書。表 2.3.2.1 為設備取證分類的最低要求,申請方和中國船級社可根據生產具體要求對該表進行調
21、整。CA 表示由中國船級社簽發的產品檢驗證書,W 表示制造廠簽發的合格證書。(1)A 類設備取證要求設計文件應經過中國船級社審查批準;開工前,有關建造文件應經中國船級社審查批準;責任方和中國船級社派代表參加開工會;制造過程中,應根據質量保證計劃報檢;性能、功能試驗、壓力試驗和負荷試驗應報檢;中國船級社應審核設備制造記錄。(2)B 類設備取證要求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7-與安全有關的設計資料應經過中國船級社審查批準;性能、功能試驗、壓力試驗和負荷試驗應報檢;中國船級社應審核設備制造記錄。對于 A、B 類設備,中國船級社應審核制造廠的質量管理體系及其質量保
22、證/質量控制(QA/QC)系統,開工前應審核制造廠的質量計劃,并確定質量控制點和檢驗活動類別。(3)C 類設備工廠證書要求與安全有關的,中國船級社接受制造廠提供產品證書的設備。工廠應根據公認的標準、規范,按公認的制造方法進行制造。(4)表2.3.2.1未涵蓋的設備應參照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和中國船級社海工產品檢驗取證要求進行檢驗。(5)安裝于平臺/設施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入級產品應按中國船級社型式認可 B 進行認可,并取得船用產品證書。設備檢驗和證書分類設備檢驗和證書分類表表 2.3.2.1設備名稱檢驗類別證書類別ABCCAW二氧化碳分離器橇二氧化碳分離器再生氣分離器橇再生氣分離器二氧化
23、碳壓縮機橇二氧化碳壓縮機再生氣壓縮機橇再生氣壓縮機熱交換器橇熱交換器電加熱器橇電加熱器氣體脫水器橇氣體脫水器聚結濾器二氧化碳管匯吸收器/塔洗滌器/塔解吸器/塔干燥器/塔精餾器/塔二氧化碳儲存罐二氧化碳駁運泵二氧化碳冷凝器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防爆設備高壓開關柜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8-中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變壓器非防爆現場儀表(液位、壓力及溫度變送器等 PT,PDT,TT,SDY,LT,LG,XI)第 4 節建造檢驗2.4.1一般要求2.4.1.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在建造之前,申請方應向中國船級社提交建造檢驗的書面申請或雙方應簽訂檢驗合同。2
24、.4.1.2建造廠自制設備的檢驗(1)建造廠自制設備應按本章第 3 節產品檢驗的規定進行設計審查和檢驗;(2)當設備組裝成橇塊或模塊時,驗船師應根據已批準的圖紙和試驗程序對設備裝配、管路和電氣裝置進行檢驗并見證整個橇塊或模塊相應設備或管路的壓力和功能試驗。2.4.1.3采購設備的檢查(1)按本章 2.3.2 的相關要求審查采購設備的證書;(2)核對設備銘牌與證書的一致性。2.4.2檢驗前準備2.4.2.1對于首次建造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建造廠,現場驗船師應對建造廠的生產能力,包括生產場所、設施及建造廠的質量保證體系、施工人員的總體資質、分包方等各方面進行評估。2.4.2.2開
25、工前,現場驗船師應對建造廠開工建造及其檢驗的有關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如:建造準備工作計劃、施工/焊接工藝、焊工/無損檢測人員資質、產品持證要求清單、焊接規格表、無損檢測圖、密性試驗圖、檢驗/試驗項目表、有關建造用材料、建造公差標準、分包方情況(適用時)以及開工前必需的圖紙文件、技術資料等。對于個別不影響開工的項目,驗船師可在相應建造階段之前予以檢查和確認。2.4.2.3現場驗船師應審批現場施工圖紙、施工工藝、試驗大綱,以確認其符合已批準的圖紙資料(含審圖意見)和相關規范要求并按已批準的圖紙資料、工藝和試驗大綱進行檢驗。2.4.3建造過程中的檢驗要求2.4.3.1焊接、熱處理和無損探傷檢驗壓
26、力容器、壓力管道和重要構件的焊接、熱處理和無損檢測應按照中國船級社審批的相關文件執行。2.4.3.2安全閥的設定壓力試驗(1)確認安全閥的安裝符合本指南第 6 章安全保護系統的相關要求;(2)確認安全閥已經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標定和校準;(3)確認安全閥的開啟和關閉壓力符合要求;(4)當安全閥在未經認可的機構進行調試時,驗船師應在現場見證安全閥的試驗,確認安全閥已進行了調試并符合要求,必要時予以鉛封。2.4.3.3管路的預制和安裝檢驗(1)確認管路的預制符合本指南第 4 章的相關要求;(2)確認管路的安裝符合本指南第 3 章和第 4 章的相關要求。2.4.3.4液壓試驗(1)驗船師應見證系統
27、的液壓試驗,在液壓試驗前應確認具備下列條件:管路系統的安裝符合設計和施工圖紙資料的要求;管路的支架和吊架安裝完畢、材質和安裝位置正確、連接可靠、焊接合格;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9-焊接、熱處理和無損探傷已全部完成、合格;焊縫未涂油漆、可拆卸接頭未包覆絕緣并便于檢查;試驗前應將不參與試驗的項目如安全閥、儀表等進行有效的隔離。(2)檢查液壓試驗所使用的液體種類、質量符合要求。一般使用清潔的淡水,當生產工藝有特殊要求時也可使用其它液體,如使用可燃液體,但其閃點不應低于 60;(3)檢查液壓試驗的環境溫度符合要求。液壓試驗宜在環境溫度 5 以上進行,當環境溫度
28、低于 5 時,應采取防凍措施;(4)檢查液壓試驗所使用的液體的溫度符合要求:對于非合金鋼和低合金鋼的管道不小于5;對于高合金鋼的管道不小于15,且應高于相應金屬材料的脆性轉變溫度。(5)由奧氏體不銹鋼材料制成的系統用水做壓力試驗時,應檢查水中氯離子的含量不高于 25 mg/L;(6)檢查液壓試驗壓力符合設計要求;(7)確認液壓試驗前后對系統進行了吹掃和清潔;(8)確認液壓試驗時系統內的空氣已排凈;(9)確認液壓試驗時,加壓和減壓緩慢進行;(10)在液壓試驗保壓期間對系統進行全面的詳細檢查,確認無漏泄現象,保壓時間應不低于 10 分鐘;(11)驗船師應確認液壓試驗已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在試驗記錄上
29、進行簽署。2.4.4調試前的全面檢查2.4.4.1為了保證設備/橇塊和系統在調試前具有合格的建造、施工和安裝質量,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應按已批準的文件進行檢驗。2.4.4.2機械完工資料的核查機械完工資料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各項:(1)核查施工檢驗報告,包括管路液壓試驗、管路密性試驗、施工材料合格證、施工單位的檢驗報告、焊接質量檢驗報告、電氣系統絕緣電阻耐壓試驗報告及其他必需的檢驗報告等,確認無遺留項目,特別是中國船級社的整改意見;(2)核查設備出廠證明文件,確認無遺留的試驗項目;(3)核查設備和管路的吹掃記錄,保證設備和管路內部的潔凈。2.4.4.3設備檢查(1)確認設備銘牌牢固、耐久
30、、清楚、內容正確;(2)確認設備、標志或代號正確;(3)確認設備的位置、方向和數量正確;(4)確認設備的專用工具齊全;(5)確認設備包括附屬部件、管路、儀表電線完整無損;(6)確認旋轉部件有安全保護措施,機械密封完好;(7)確認所有的連接螺栓已擰緊;(8)確認設備已按安裝工藝和建造商的說明進行組裝和安裝;(9)確認設備與底座連接牢固;(10)確認設備底座與主結構連接牢固;(11)確認橇塊及設備間的管路和電氣連接正常;(12)確認涂裝、保溫絕緣、支架和支架安裝情況合格;(13)確認保溫、防凍措施良好;(14)確認操作、維修通道和空間滿足設計要求;(15)確認操作小平臺、欄桿、梯子滿足設計要求;(
31、16)確認場地周圍無雜物和危險品;(17)確認設備或容器內部無異物、無積液,涂層完整無損;(18)確認內部結構、隔板、器件、管路等安裝牢靠和布置正確;(19)確認容器人孔、手孔蓋已擰緊;(20)確認設備內部防腐襯層完好無損;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10-(21)確認設備調試用的滑油、熱交換液、添加劑處于可用狀態。2.4.4.4管路的檢查(1)確認管路的布置整齊便于檢查和保養;(2)確認管路中可拆卸的接頭保持在所需的最低數量;(3)確認管路在設備上的安裝自由對中無附加應力;(4)確認管路的支撐合格;(5)確認閥門的數量、種類、通徑符合設計要求;(6)確認閥
32、門的進出口和介質的流向正確;(7)確認閥門旋轉方向和啟閉狀態顯示正確;(8)確認安全閥垂直安裝;(9)確認安全閥進出口管尺寸和安裝正確;(10)確認濾器的安裝方向正確;(11)確認濾器的更換方便,濾芯清潔;(12)確認關斷閥的數量、布置、質量符合設計要求;(13)確認管路的保溫、伴熱符合要求。2.4.4.5電氣系統檢查(1)確認動力、控制、安全、信號電路的接線正確;(2)確認安全電路獨立于控制電路;(3)確認報警、安全電路符合故障安全原理;(4)確認電纜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5)確認電纜布置合理,不易受損,避開熱源和液體漏泄源;(6)確認電纜安裝牢固、整齊,查線方便;(7)確認導電連接、接
33、地連接有效、正確;(8)確認設備、儀器、儀表電纜符合設計要求;(9)確認設備的控制盤完好、布置合理、操作方便;(10)確認系統在中控制室的對應控制、報警指示齊全、完好;(11)確認應急關斷的操作位置符合設計要求。2.4.4.6儀表控制系統檢查(1)確認系統中安裝的儀表全部經過專業部門的檢驗、標定;(2)確認儀表外觀整潔、數字符號清楚;(3)確認儀表的安裝位置正確;(4)確認儀表指示儀表回零或處于常態指示。2.4.5設備、橇裝設備的檢驗/試驗2.4.5.1檢驗設備、系統的安裝情況,驗證設備性能和操作是否符合設計的要求。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外觀檢查、內部檢查、絕緣檢查、模擬試驗、啟動和停止試驗、運行
34、試驗、振動和噪音測試等。2.4.5.2泵(1)外觀檢查;(2)絕緣檢測,對電機冷、熱態絕緣電阻進行測試;(3)安全裝置報警及關斷功能試驗合格;(4)起動和停止試驗;(5)對泵的性能參數和電機或柴油機的參數進行檢查。泵的運轉性能應滿足制造廠流量-壓力曲線要求;(6)測量軸承溫度,應滿足制造廠或規格書的規定;(7)測試振動值、噪聲值。2.4.5.3壓縮機(1)外觀檢查;(2)絕緣檢測:對電機的冷、熱態絕緣電阻進行測試;(3)采用模擬試驗的方法對下列報警和關斷保護進行試驗,一般包括:滑油低壓報警及關斷;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11-氣體溫度高報警及關斷;氣體壓
35、力高、低報警及關斷;氣體過濾器和油氣分離器壓差高報警及關斷;露點溫度高報警;冷卻器出口溫度高報警及關斷;中控關斷和本地應急關斷試驗。(4)起動和停止試驗;(5)運轉試驗時檢查壓縮機自動卸載和加載功能,測試壓縮機和電機及附屬設備的參數;(6)測試振動值、噪聲值。2.4.5.4換熱器(1)外觀檢查;(2)換熱器的進出口的壓力和溫度符合設計要求;(3)安全裝置報警及關斷功能試驗合格。2.4.5.5壓力容器(1)外觀檢查和內部檢查;(2)采用模擬試驗的方法對下列報警和關斷保護進行試驗,一般包括:壓力高、低的報警及關斷保護;液位高、低的報警及關斷保護;溫度高報警和保護。2.4.5.6塔(1)外觀檢查和內
36、部檢查;(2)采用模擬試驗的方法對下列報警和關斷保護進行試驗,一般包括:壓力高、低的報警及關斷保護;液位高、低的報警及關斷保護;溫度高報警和保護。2.4.5.7氣體探測報警系統(1)確認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安裝符合本指南第 5 章的相關要求;(2)確認氣體探測器經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了標定和校準;(3)確認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已進行了調試并符合要求。2.4.5.8二氧化碳管匯(1)外部檢查;(2)檢查法蘭、閥和附件等連接處是否有漏泄和松動現象;(3)液壓試驗;(4)安全報警及關斷功能試驗合格。2.4.6二氧化碳輸送海底管道系統的檢驗/試驗2.4.6.1二氧化碳輸送海底管道系統的建造檢驗應滿足中國船級
37、社海底管道系統規范的適用要求。2.4.7試投產2.4.7.1試投產之前,應遵循已批準的程序逐步接入二氧化碳氣源。驗船師應確認接入程序得以執行并滿足系統運行設計要求。第 5 節建造后檢驗2.5.1一般要求2.5.1.1為保證生產中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安全,應執行本節規定的各種檢驗。2.5.1.2業主或作業者應及時向中國船級社提出保持證書有效性的各種檢驗的申請,并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12-按指南要求作好檢驗的項目準備和為檢驗提供安全措施。2.5.1.3在檢驗中,如發現影響證書的有效性的損壞或缺陷時,驗船師應將處理意見及時通知申請人對損壞或缺陷進
38、行處理。2.5.2檢驗種類與周期2.5.2.1年度檢驗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應進行年度檢驗。年度檢驗應在建造檢驗后初次定期檢驗日期或上次定期檢驗(換證檢驗)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 3 個月內進行。2.5.2.2定期檢驗(換證檢驗)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應進行定期檢驗(換證檢驗),其檢驗間隔期不應超過5 年,可在現有證書到期前后 3 個月內進行。2.5.2.3臨時檢驗當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遭到認為可能影響系統安全的損壞,或進行改造、修復或更換,以及輸送介質或輸送條件有改變時,業主/作業者應及時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對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進行臨時檢驗。2.5.3年度檢驗2.5.
39、3.1檢驗項目(1)土建/結構確認土建/結構沒有發生影響安全的建構筑物的變化;總體檢查終端的全部土建/結構,特別應注意大型建構筑物、結構框架的沉降情況;檢查儲罐或塔器的沉降情況;檢驗防腐涂層、防火涂層;檢查螺栓連接件和焊接件的連接情況;檢查可能影響結構整體性的結構或載荷的變化情況。(2)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一般事項a.向操作人員了解整個系統的運行情況;b.查看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運行日志、檢修記錄;c.查看總體布置是否有所改變。安全保護裝置a.檢查高、低壓控制系統的技術狀態,在允許的條件下進行報警和關斷動作試驗;b.對溫度控制系統進行檢驗,在允許的條件下進行報警和關斷動作試驗
40、;c.對液位計及液位控制系統進行檢查,在允許的條件下進行報警和關斷動作試驗;d.外部檢視安全閥的技術狀態,核查安全閥的標定壓力或標定證書;e.檢查安全閥前的截止閥并查看鎖緊裝置;f.檢查減壓閥的技術狀態;g.外部檢查關斷閥的技術狀況;h.對應急關斷站進行外部檢查,在允許的條件下進行關斷試驗;i.檢查氣體探測器和報警裝置的完整性,對氣體探測器和報警裝置進行效用試驗,檢查探測器及接線盒的接線是否滿足防護等級及防爆等級的相應要求。壓力容器(含儲罐、塔器)a.檢查容器安全操作手冊;b.對上次定期檢驗(換證檢驗)或年度檢驗提出的要求進行落實;c.檢查容器的絕緣包覆狀況;d.對無絕緣的容器檢查腐蝕、變形、
41、裂紋及有無其它缺陷;e.檢查儲罐或塔器壁板、頂板外表面有無變形、結構損壞、腐蝕和滲漏等;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13-f.檢查容器的人孔、手孔、法蘭和短管節等附件是否有漏泄現象,螺絲有無松動;g.焊縫檢查,必要時探傷;h.必要時,對結構腐蝕嚴重部位測厚;i.檢查容器的支承結構、工作平臺及梯道扶手是否完好;j.檢查接地狀況;k.記錄儀表參數;l.液位顯示監控系統檢查和試驗;m.加熱、溫度顯示及監控系統檢查和試驗?;剞D機械a.在工作狀況下,對回轉機械進行外部檢查,查看運動部件運轉是否正常,有無漏泄;b.記錄各種參數。管路a.檢查是否有嚴重變形、腐蝕等缺陷;b
42、.檢查法蘭、閥和附件等連接處是否有漏泄和松動現象;c.檢查支承、管夾是否緊固;d.檢查包覆是否完好;e.檢查管路是否有劇烈的振動;f.檢查管路的膨脹補償情況。(3)電氣設備與自動化控制對電動機械、配電板、開關裝置等進行總體檢查,并進行運行狀態下的檢查;檢查防止觸電、電氣火災、防止靜電、防雷擊及其它由電氣引起災害的預防措施的完整性;對通用報警系統進行效用試驗;對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確認這些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且防爆等級滿足所在區域的防爆要求;應對自動化設備進行總體檢查,查看運行記錄,確認其安全系統和控制系統處于正常狀態;電伴熱系統的檢查:a.外觀檢查電伴熱系統的完整性;b.查閱運行保
43、養記錄,了解系統運行情況和元件更換情況;c.檢查各控制系統是否處于良好正常運行狀態;d.應對電伴熱系統接地故障報警裝置進行試驗;e.檢查系統中電氣連接有無松動情況及各種密封裝置有無損壞。(4)防腐、保溫、保冷檢查對陰極電流保護系統進行檢查,對輸出電壓、輸出電流、保護電位等記錄進行查閱;對區域性犧牲陽極的外觀進行檢查或了解;對設備、管道的防腐、保溫、保冷情況進行檢查。(5)二氧化碳輸送海底管道系統年度檢驗應滿足中國船級社在役海底管道檢驗指南第 2 章第 2 節年度檢驗的要求。2.5.4定期檢驗(換證檢驗)除完成本節規定的年度項目外,還應完成下列項目:2.5.4.1壓力容器(含儲罐、塔器)(1)對
44、壓力容器盡可能在拆開的情況下做內部檢驗,小型的熱交換器、洗滌器和 0.7MPa及以上的壓力容器不能做內部檢驗時,經中國船級社批準可用 1.25 倍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測厚代替內部檢驗。(2)檢查壓力容器等設備基礎結構情況。(3)應盡可能對罐內進行清理,對內部結構及焊縫進行檢查。如有特殊情況而采用其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2 章檢驗與發證-14-它檢驗方式應經中國船級社同意。(4)測厚和結構評估應對罐體及基座結構進行測厚,測厚點數應能反映結構的總體腐蝕情況;罐體結構的腐蝕量應不超過設計腐蝕增量;基座結構的允許腐蝕量滿足設計要求;應對測厚報告進行認真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做出對罐
45、體結構總體評估,必要時可要求進行評估計算。驗船師應在評估基礎上提出必要的修理要求、使用限制條件、年度檢驗時的擴大檢驗要求等。(5)無損探傷應對儲罐或塔器壁底圈鋼板的縱向對接焊縫、罐壁與罐底板的角接焊縫進行 100%磁粉探傷,對其它位置焊縫的探傷比例可根據現場情況定。(6)儲罐或塔器罐體在經過重大修理或驗船師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做強度試驗,強度試驗要求與建造檢驗的要求一致。2.5.4.2對回轉機械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進行拆開檢驗。2.5.4.3電氣設備(1)危險區內電氣線路進行絕緣試驗;(2)盡可能對重要用途的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在工作狀態下進行效用試驗;(3)檢查主要電纜和電氣設備的護罩有無破損,
46、并測量重要電氣設備供電電纜的絕緣電阻。2.5.4.4二氧化碳輸送海底管道系統定期檢驗(換證檢驗)應滿足中國船級社在役海底管道檢驗指南第 2 章第 3 節換證檢驗的要求。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3 章系統設計通則-15-第 3 章系統設計通則第 1 節一般規定3.1.1一般要求3.1.1.1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1)系統的設計應適應海洋的外部環境和所運送流體的內部環境;(2)系統的強度和密性設計足以容納所運送的流體;(3)系統設有冗余的安全保護措施,具有預防意外事件發生的能力;(4)系統具有流體泄漏后的關斷能力;(5)系統具有流體泄漏后的收集和無害應
47、急處理能力;(6)系統具有處置釋放流體(分液、冷放空)的能力;(7)二氧化碳的儲存具有冗余的容納能力;(8)系統中的設備包括元件和儀表適用于其預定的用途;(9)系統的安裝堅固、可靠,無附加的應力產生;(10)系統的布置利于安全、環保,便于操作和保養。3.1.1.2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中禁止使用石棉材料。3.1.1.3二氧化碳利用工藝應充分考慮其處理過程中可能的相態變化帶來的影響。3.1.2設計壓力3.1.2.1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設備和管道的設計壓力應滿足中國船級社 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的相關要求。3.1.3設計溫度3.1.3.1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設備和
48、管道的設計溫度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的相關要求。3.1.4人員防護3.1.4.1可能對工作人員造成危害的運動部件,應設置護罩、欄桿或其它安全防護設施。3.1.4.2所有無防護的露天甲板區、走道和甲板開口的邊緣,均應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欄桿。3.1.4.3所有工作區、走道的地板表面及梯子表面等人員經常通過的地方,均應考慮防滑措施,以保證人員的安全。3.1.4.4所有可能產生羈絆、磕碰、跌落危險的位置應設有醒目的標識。3.1.4.5人行通道應設有適當的凈空高度;梯子兩邊應設扶手和欄桿,梯步板應為防滑型,梯子和地板間夾角不宜大于 50。3.1.4.6為避免高溫表面灼傷人員,應對高溫表面進
49、行隔熱包扎,使其表面溫度降至60 以下,如達不到此要求,應設置圍欄以防止人員觸及高溫表面。對于低于 0 的表面宜采取適當的絕熱保護。3.1.4.7應有防止觸電、電氣火災及其他電氣災害的預防措施。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3 章系統設計通則-16-3.1.5誤操作的預防3.1.5.1設備布置應能防止由于單一操作的失誤而導致設施和人員處于危險狀態。3.1.5.2設備和管路的布置應能防止由于漏泄或閥件誤操作而導致對設備和人員構成威脅。3.1.5.3應急關斷等類似的手動按鈕應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蓋。3.1.5.4閥門應設有明顯的啟閉標志。3.1.5.5為避免機械設備和系統在操作及轉換
50、中的差錯,應在醒目處設有安全操作說明標牌和標簽。3.1.6保溫與伴熱3.1.6.1輸送溫度較高或易凍介質的管道、法蘭和閥門應進行隔熱保溫,保溫材料應為不可燃或阻燃材料。3.1.6.2低溫設備應設有有效的保冷措施。3.1.7防低溫措施3.1.7.1必要時,應對低溫管路與其鄰接的鋼結構件進行熱隔離,以防止鋼結構溫度降低到其材料的設計溫度以下。當液體管路需經常被拆開或預計其可能有液體泄漏時(如接頭處和貨泵軸封處等),則應對其下方的鋼結構部分提供保護措施。3.1.8放泄和放氣裝置3.1.8.1各種系統應根據需要在泵、濾器和其他設備上以及管路上設有放泄閥或旋塞。3.1.8.2應根據系統運行和維修需要在設
51、備、部件和管路上設置放氣閥。3.1.8.3泄放出口應避開人員活動場所。3.1.9靜電控制3.1.9.1設在危險區的設備和管路應可靠地接地,它們與平臺結構間的電阻不應超過 1M。第 2 節總體布置3.2.1一般要求3.2.1.1固定設施上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系統總體布置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的相關要求。3.2.1.2移動平臺上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系統總體布置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范的相關要求。3.2.1.3浮動設施上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系統總體布置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上浮動設施入級規范的相關要求。3.2.1.4陸岸終端上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系統總體
52、布置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洋石油陸岸終端發證檢驗指南的相關要求。3.2.1.5人工島上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系統總體布置應滿足相關法規和標準規范的適用要求。3.2.2設備布置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3 章系統設計通則-17-3.2.2.1設備應設置在具有良好通風的開敞甲板上。3.2.2.2設備布置應能避免二氧化碳泄漏后積聚造成人員傷害風險,如無法避免,應設置有效通風。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4 章設備和管路-18-第 4 章設備和管路第 1 節一般規定4.1.1一般要求4.1.1.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中設備、管路的設計、建造、安裝和
53、試驗,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的適用要求。4.1.2設計載荷4.1.2.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中設備、管路的設計應考慮所有適用的環境、操作和試驗載荷或其聯合作用,包括但不限于:(1)環境載荷地震;風;雪(如適用);溫度。(2)操作載荷靜壓力;彎曲;瞬時壓力波動;振動;溫度波動;設備所在的海上設施或平臺運動而產生的慣性力;流體靜壓頭;拉力。(3)設備運輸時產生的載荷;(4)設備安裝時產生的載荷;(5)設備調試時產生的載荷;(6)試驗載荷。第 2 節材料4.2.1一般要求4.2.1.1設備和管路所用材料的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建造和試驗應符合中國船級社 材料與焊接規范或本
54、指南接受的規范、標準的相關規定。4.2.1.2設備和管路的材料應與其內部的介質和承擔的用途相適應,減緩發生腐蝕、硬化和分解等情況。4.2.1.3設備和管路的設計應考慮二氧化碳泄漏或泄放時可能產生的低溫工況。4.2.1.4與海水接觸的設備、管道及部件所使用的材料(包括涂料)應對海洋生物無害。4.2.2外部防腐4.2.2.1暴露于海洋環境或其它易腐蝕環境中的設備和管路應選用耐腐蝕的材料制成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4 章設備和管路-19-或采取有效的外部防腐措施。4.2.2.2若采用防腐涂層進行保護,選擇的外防腐涂層應具有優良的耐熱和耐低溫特性,并應滿足其他設計要求。4.2.2
55、.3危險區域不應使用含鋁涂料。4.2.3內部防腐4.2.3.1鋼質設備和管路的內部防腐一般應采取以下一種或數種措施:(1)選擇耐腐蝕的材料,包括高合金材料;(2)對于碳鋼材料,設計時應考慮腐蝕增量;(3)添加緩蝕劑;(4)脫水處理;(5)內設襯層或涂層(如適用)。4.2.3.2二氧化碳脫水前的管路和設備建議采用耐腐蝕材料。4.2.3.3處理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和管路應符合 GB/T 20972石油天然氣工業 油氣開采中用于含硫化氫環境的材料的要求。4.2.3.4系統中如有不同金屬相連,則應有防止電化學腐蝕的措施。4.2.3.5輸送二氧化碳的管路泄壓時易導致管內溫度驟降,涂層易從管壁上剝落,故不宜
56、使用內涂層來防腐或減阻。4.2.4焊接和無損檢測4.2.4.1設備和管路的焊接、無損檢測應符合中國船級社材料焊接與規范第 3 篇或本指南接受的規范、標準的適用規定。第 3 節設備4.3.1一般要求4.3.1.1設備的設計應考慮設計規模、工藝流程、流體特性、設計壓力及溫度等因素。4.3.1.2設備應按照本指南 1.3.2 所列的規范、標準進行設計、建造、安裝和測試。4.3.1.3設備還應符合中國船級社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第 9 章主要設備的適用要求。4.3.2壓力容器、塔和熱交換器4.3.2.1壓力容器、塔和熱交換器的設計應符合本指南可接受標準的有關規定。4.3.2.2壓力容器、塔和熱交換器除應
57、滿足強度和穩定性要求外,還應滿足吊裝和運輸的剛度要求。4.3.2.3儲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罐的充裝系數不大于 0.9;(2)儲罐應采取保冷措施,保冷層的厚度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GB 50264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4.3.2.4儲罐附屬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罐應設置全啟閉式安全閥及備用安全閥,備用安全閥的泄放能力不應小于主安全閥的泄放能力;(2)安全閥與儲罐之間應設切斷閥,切斷閥在正常操作時應處于鉛封開啟狀態;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4 章設備和管路-20-(3)儲罐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可遠程操作的切斷閥;(4)單罐容積大于 2
58、00 m3液體儲罐的氣相排放管道上應設置可遠程控制的釋放閥;(5)儲罐應分別設置就地和遠傳溫度儀表,溫度檢測應設置高溫報警;(6)儲罐的氣相部位應分別設置就地和遠傳壓力儀表,壓力檢測應設置高壓報警、高高壓報警并自動聯鎖釋放閥開啟措施;(7)儲罐應分別設置就地和遠傳液位儀,液位檢測應設置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并聯鎖關閉儲罐進口切斷閥、低低液位報警可聯鎖儲罐出口切斷閥或停泵。4.3.2.5熱交換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板式熱交換器、管殼式熱交換器的冷端溫差應滿足工藝設計要求;(2)貧、富液換熱器宜選用板式換熱器;(3)再沸器宜選用熱虹吸式或釜式再沸器。4.3.3壓縮機4.3.3.1壓縮機
59、組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出口管道宜設置自動切斷閥和自動放空閥;(2)壓縮機進出口應設置壓力限值報警并聯鎖停機;(3)壓縮機組潤滑油和冷卻水系統應設置壓力及溫度報警,潤滑油系統應設低低壓力報警并聯鎖停機、冷卻水系統應設溫度高高報警并聯鎖停機;(4)壓縮機組內空冷器風機應設置振動超限報警并聯鎖停機;(5)離心式壓縮機應設置喘振監測及控制措施;(6)離心式壓縮機的干氣密封系統應設置泄放報警;(7)往復式和離心式壓縮機入口及各級出口管道上應設置安全閥。4.3.3.2當二氧化碳采用氣態注入時,注入設備應選用壓縮機,并應滿足以下要求:(1)注氣壓縮機的選型和臺數,應考慮設計規模,如總流量、總壓比、注入
60、壓力等參數,并結合設備備用方式確定;(2)注氣壓縮機宜選用往復式;在注氣量較大且效率可以接受的工況下,宜選用離心壓縮機;(3)應在壓縮機組周圍設置二氧化碳氣體探測器,以及時發現二氧化碳的泄漏。4.3.4泵4.3.4.1泵應符合下列規定:(1)離心泵及轉子泵的軸密封宜選用機械密封;(2)離心泵宜采用自排氣型;(3)容積式泵出口應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的泄放能力應不小于泵的最大排量;(4)容積泵宜采用填料或活塞環密封,對于安裝在封閉空間內的容積泵,宜設置密封泄漏收集和放空裝置;(5)容積泵進、出口應設置壓力脈動緩沖罐;(6)泵應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裝置,如振動、溫度等的監測報警及越控、超限停機。4.3.
61、4.2當二氧化碳采用液態注入時,注入設備應選用泵。4.3.4.3注入泵的選型和臺數,應考慮設計規模,如總流量、總揚程、汽蝕余量、注入壓力、介質溫度等參數,并結合設備備用方式確定。4.3.5二氧化碳管匯4.3.5.1管匯的布置應使每個閥門便于接近和操作。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4 章設備和管路-21-4.3.5.2管匯的設計應限制最大流速,通向生產集管的管路宜最短,彎曲應最少。4.3.5.3所有管匯干管的終端應使用盲板法蘭封堵,以便為流體提供緩沖并為以后擴大管匯提供方便。4.3.5.4每一支管與干管的焊接應有加強焊座,焊妥后從支管至干管其內孔應圓滑過渡無毛刺。第 4 節管路
62、4.4.1一般要求4.4.1.1本節適用于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處理二氧化碳介質的管路,不適用于二氧化碳長距離輸送管道。4.4.1.2服務于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但不屬于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公用及其他系統管路,應符合海上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所在設施或平臺適用的中國船級社規范或接受標準的相應要求。4.4.2管路設計4.4.2.1管路的設計應能使其承受所遭遇的最苛刻的壓力、溫度及其他載荷的組合,以及工作環境的組合。4.4.2.2管路的設計及其投產后的缺陷評估,除了考慮輸送介質的危險性,還應考慮但不限于下列相關因素:(1)內、外部壓力;(2)流
63、速與沖蝕;(3)腐蝕;(4)振動,包括瞬時振動產生的應力;(5)水擊;(6)壓力脈沖;(7)極端溫度,包括介質與環境高、低溫的影響;(8)外部沖擊載荷;(9)泄漏;(10)相連設備和支撐的傳遞應力。4.4.2.3管壁的厚度可根據公認的標準進行計算確定,但計算結果應經中國船級社同意。4.4.2.4對于徑厚比 D/6 或設計壓力不低于 42 MPa 的管路,需考慮失效機理、疲勞影響及熱應力等因素。4.4.2.5管路及其附件的選用應考慮介質特性、各種可能出現的操作工況以及外部環境的要求。4.4.2.6管路及其組成件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韌性和焊接性能,并應根據流體的性質、操作工況以及外部環境對材料提出韌
64、性指標要求。4.4.2.7管件、法蘭材質應與其連接的管路材質相匹配。4.4.2.8閥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閥門的類型、結構及其各部件材料,應根據流體的特性、設計溫度和設計壓力選用;(2)閥門不宜使用潤滑脂或密封脂。如不能避免,應根據二氧化碳介質的組分、壓力、溫度優選閥門、泵等管路連接部件處的石油基或合成潤滑脂,防止潤滑脂惡化變質,確保潤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4 章設備和管路-22-滑脂的各項性能正常;(3)低溫介質管路上的閥門宜安裝在水平管路上,閥桿方向宜垂直向上;(4)具有密閉中腔結構的閥門應具備超壓泄放功能;(5)若采用氨制冷,則氨管路上的閥門應選用氨專用截
65、止閥,不應選用閘閥,不得采用銅及合金部件。4.4.2.9對于易產生應力腐蝕的管路,在選材、建造和施工技術要求中應采取防止應力腐蝕開裂的措施。4.4.2.10管路中可拆卸的接頭應減少到維修檢查所需要的最低數量。4.4.2.11管路應進行應力分析,應考慮管路及其結霜重量所引起的所有應力,包括加速載荷、內壓、熱收縮和管路系統的每個分支因中拱和中垂導致的載荷。4.4.2.12蒸發器內所有管路的材料應考慮管路中介質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的影響。4.4.3管路布置4.4.3.1管路布置應整齊有序,宜集中成排,且管路距離地板、頂板、壁板應有一定距離以便于維修檢查。4.4.3.2為了保證管路的密性,管路的連接盡可能
66、采用焊接。4.4.3.3管路的設計和布置應防止液體管路中產生氣袋、氣體管路中形成液袋。4.4.3.4管路中的法蘭、管件和閥件的布置應便于檢查、維修和操作。4.4.3.5設備、部件和管路的布置應考慮防止漏泄或溢流的液體噴落到帶電物體上。4.4.3.6管路在設備上的安裝應自由對中、對齊,防止由于管路的安裝對設備產生附加應力,對于振動較大的設備應設有振動補償措施。4.4.3.7應防止管路振動,且不妨礙管路的伸縮及維修。4.4.3.8高壓管系的管支架應配備減震吸能裝置。4.4.3.9任何二氧化碳管路不得穿過起居處所、控制站或其他服務處所。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5 章電氣、儀表和
67、控制系統-23-第 5 章電氣、儀表和控制系統第 1 節一般規定5.1.1一般要求5.1.1.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電氣設備、電纜、儀表控制系統等應滿足所依托設施或平臺規范的適用要求。5.1.1.2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應設置自動監測及控制系統。5.1.1.3儀表控制系統、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及應急關斷系統應由主電源供電,當主電源失效時,能自動連接到備用蓄電池組供電或由不間斷電源裝置(UPS)保持連續供電。蓄電池組或 UPS 的容量應保證至少供電 30 min。5.1.1.4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生產過程中含有二氧化碳、氨氣等可導致窒息或有毒氣體,對于有可能泄漏和易聚集的
68、場所,應設置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第 2 節技術要求5.2.1氣體泄漏探測5.2.1.1可能泄漏或聚集二氧化碳氣體的位置應設有二氧化碳氣體探測器,本地及集控室應設聲光報警裝置。5.2.1.2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探測器安裝地點與周邊工藝管路或設備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 0.5 m。高度應高出甲板/地面 0.3 m0.6m。5.2.1.3氨制冷裝置區應設固定式氨氣探測裝置(如適用)。5.2.2儀表防爆及防護5.2.2.1安裝在危險區內的檢測裝置和探測裝置應符合該危險區的防爆要求。5.2.2.2安裝在處所外的儀表設備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56。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
69、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6 章工藝安全系統-24-第 6 章工藝安全系統第 1 節一般規定6.1.1適用范圍6.1.1.1本章安全系統僅適用于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過程中的工藝系統發生意外事件而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和一旦發生意外事件后的關斷措施。6.1.1.2對于系統中存在易燃易爆危險介質的安全系統要求,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的適用要求。6.1.2安全系統的設計分析6.1.2.1在安全系統設計中,應對每一流程單元進行安全分析,識別出預計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分析發生意外事件的原因和后果,找出可探測的異常狀態并確定出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6.1.2.2安全保護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70、:(1)安全系統應有兩級保護(一級和二級)以防止或使流程系統內設備失效的影響最小化;(2)如果單個安全裝置不能提供完整的一級或二級保護時,可采用幾個安全裝置組合起來提供必要的保護;(3)用于兩級保護的安全裝置應獨立于正常流程操作使用的控制裝置;(4)一級保護應比二級保護反應更快、更安全、更可靠,一級保護裝置提供最高順序的保護,二級保護裝置提供次高順序的保護。6.1.2.3如果某一處理單元與其上游或下游的單元相通并且在操作狀態下沒有隔離而且其上游或下游的單元的安全裝置能對其進行保護時,則該處理單元所要求的安全裝置可以免設。6.1.2.4當安全裝置探知意外事件后,應在有人值守的控制站內發出聲光報警
71、。6.1.2.5應使用安全分析功能表列出每一流程單元所要求的安全裝置和每一安全裝置所要執行的安全功能(關斷、轉換輸入源、壓力釋放等)以便全面驗證安全系統的設計邏輯是否合理。6.1.3關斷設計6.1.3.1在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的關斷設計中,應與所在平臺或設施上生產工藝等其他系統的關斷設計統籌考慮,采取一體化設計。第 2 節安全保護系統6.2.1一般要求6.2.1.1本節適用于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中單元安全裝置的配備,對于新穎特征的單元可按本章 6.1.2 的要求進行設計分析。6.2.2壓力容器6.2.2.1壓力安全保護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72、 6 章工藝安全系統-25-(1)壓力容器應采用壓力高保護(PSH),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輸入源是泵或壓縮機,但其產生的壓力不可能大于容器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輸入源不是井口或海底管道,且每一輸入源由 PSH 保護,該 PSH 可起到保護容器的作用;容器上連接下游單元的氣體出口管路有足夠的尺寸,無隔離或調節閥,該下游單元由 PSH 保護,并能起到保護上游容器的作用;容器是火炬、釋放、放空系統的最終分液器,并能經得起最大背壓;容器在大氣壓力下工作且有足夠的放空系統。(2)壓力容器應采用壓力低保護(PSL),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作業中的最小工作壓力為常壓;每個輸入源設有 PSL,且在
73、 PSL 和容器之間無任何壓力控制裝置或限制;容器是分液器和小的捕液器而不是流程單元,且由下游的 PSL 或設計功能進行有效的保護;容器與下游設備氣體出口連接管路未設關斷閥(SDV)或調節閥,該設備由一個保護上游容器的 PSL 保護。(3)容器應采用壓力安全閥(PSV)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每一輸入源有 PSV 保護,其開啟壓力不高于容器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而且容器上有對火災和熱膨脹進行保護的 PSV;每一輸入源有 PSV 保護,其開啟壓力不高于容器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而且至少其中一個 PSV 不能與容器相隔離;下游設備上的 PSV 滿足容器的釋放要求,而且不能與容器相隔離;容器
74、是火炬、泄壓、放空系統的最終分液器,并能經得起最大的積聚背壓,而且沒有任何內、外部阻隔;容器是火炬、釋放、放空系統的最終分液器,并能經得起最大的積聚背壓,而且配備有能旁通內、外部阻隔的爆破片或易熔塞。6.2.2.2液位安全保護(1)容器應采用液位高保護(LSH),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氣體出口的下游設備不是火炬或放空系統,而且可以安全地處理氣體所攜帶的最大的液量;容器沒有分離流體相的功能;容器是小的捕液器,其液體由手工排放。(2)容器應采用液位低保護(LSL),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液位不是自動保持的,而且容器內沒有遭受超溫的被浸加熱元件;液體出口的下游設備能安全地處理經流體出
75、口排出的最大氣流量,而且容器內沒有遭受超溫的被浸加熱元件,可在排出管路上設限以減少氣的流量。6.2.2.3溫度安全保護當容器有熱源時應設溫度高保護(TSH),如熱源不可能引起超溫時則可不設。6.2.2.4流動安全保護容器的每一出口應設止回閥(FSV),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1)從下游設備回流的最大容量是可以忽略不計的;(2)管線上的控制裝置將有效地減少回流。6.2.2.5安全裝置位置(1)壓力安全裝置PSH 和 PSL 傳感器以及 PSV 安裝的位置應能檢測或釋放容器的氣腔壓力,一般設在容器頂部或接近容器頂部的位置。若容器到檢測點的壓降可忽略,并且這些安全裝置不能與容器隔開,則可以安裝
76、在氣體管線的出口上。(2)液位安全裝置LSH 傳感器所處的位置應高于最高操作液位一段足夠的距離,以防止誤關斷,但在 LSH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6 章工藝安全系統-26-傳感器之上應有適當的容器空間以防止關斷進行之前發生溢流。LSL 傳感器所處的位置應低于最低操作液位一段足夠的距離,以防止誤關斷,但在 LSL傳感器和液體出口之間應有適當的液體空間以防止關斷進行之前發生氣竄。在火管式加熱單元中,LSL 應位于火管之上。LSH 和 LSL 傳感器宜安裝在容器外。(3)流動安全裝置FSV 應安裝在出口管路上。(4)溫度安全裝置溫度傳感器,除易熔型或表面接觸型外,應安裝在熱偶套
77、管中,以便于取出和測試。熱偶套管應安裝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使其能連續浸沒在加熱的流體中。6.2.3常壓容器6.2.3.1壓力安全保護(1)常壓容器應有透氣保護;(2)常壓容器應采用壓力-真空裝置進行保護,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常壓容器上有第二透氣并能處理最大的氣流量;常壓容器是壓力容器設計成真空時不會塌陷,工作在大氣壓下,并配有足夠尺寸的透氣管;常壓容器沒有(密封覆蓋氣體和/或人工放泄除外)壓力源,且配備有足夠尺寸的透氣管。6.2.3.2液位安全保護(1)常壓容器應采用 LSH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常壓容器的充液連續有人監控;常壓容器的溢流被分流或被其他單元所容納。(2
78、)常壓容器應采用 LSL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配備有足夠的收集容納系統;液位不是自動保持的,而且常壓容器內沒有遭受超溫的被浸加熱元件;常壓容器是收集容納系統的最終容器。6.2.3.3溫度安全保護當容器有熱源時應設 TSH,如熱源不可能引起超溫時則可不設。6.2.3.4安全裝置位置(1)壓力安全裝置透氣和真空透氣閥(PVSV)應位于常壓容器的頂部。(2)液位安全裝置LSH 傳感器所處的位置應高于最高操作液位一段足夠的距離以防止誤關斷。但在 LSH傳感器之上要留有適當的容器空間以容納關斷期間流入的液體。LSL 傳感器所處的位置應低于最低操作液位一段足夠的距離,以避免誤關斷。在火管加
79、熱的設備中,LSL 應位于火管之上。(3)溫度安全裝置溫度傳感器,除易熔型或表面接觸型外,應安裝在熱偶套管中,以便于取出和測試。熱偶套管應安裝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使其能連續浸沒在加熱的流體中。6.2.4泵6.2.4.1壓力安全保護(1)二氧化碳外輸泵在泵的排出管路上應設 PSH 和 PSL 保護;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6 章工藝安全系統-27-在泵的排出管線上應設 PSV,當采用動能型泵時,其排出壓力不可能大于排出管線的最大許用壓力時,則可免設。(2)其他泵泵的出口管路上應設 PSH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a.泵的最大排出壓力不超過排出管路最大許用工作壓力
80、的 70%;b.由人連續監控的手動泵;c.小的低容積泵,如化學品注入泵;d.泵液排出到常壓容器內;e.泵是由甘醇驅動的甘醇泵(如適用)。泵的出口管路上應設 PSL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a.由人連續監控的手動泵;b.具有足夠的容納裝置;c.較小的低容量泵,如化學品注入泵;d.泵液排出到常壓容器內。泵的排出管路上應設 PSV,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a.泵的最大排出壓力低于排出管路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b.泵本體上具有內部壓力釋放能力;c.泵是由甘醇驅動的甘醇泵,而且其最大的排出壓力不高于濕甘醇低壓排出管路的額定值;d.泵是由甘醇驅動(如適用)的甘醇泵,而且濕甘醇的低壓排出管路
81、由下游單元的 PSV 保護,且不能與之隔離(如適用)。6.2.4.2安全裝置位置(1)壓力安全裝置PSH 和 PSL 傳感器應位于泵排出管線的 FSV 或任何 SDV 的上游;對于以甘醇為動力的甘醇泵,富甘醇高壓管線上的 PSL 應位于泵和 SDV 之間(如適用);在需要 PSV 的泵上,PSV 應位于泵排出管線上的任何 SDV 的上游。(2)流動安全裝置FSV 應裝設在泵排出管線靠近泵端的位置上,以將回流降至最低限度。(3)關斷裝置在外輸泵和儲存單元(如罐、分離器等)之間應設置關斷裝置,且靠近儲存單元出口端。6.2.5壓縮機6.2.5.1壓力安全保護(1)壓縮機每一吸入管路上應設 PSH 和
82、 PSL 保護,除非每一輸入源上設有 PSH 和 PSL并能保護壓縮機;(2)壓縮機每一排出管路上應設有 PSH 和 PSL 保護,除非下游的 PSH 和 PSL 能保護壓縮機且不能與壓縮機隔離;(3)壓縮機每一吸入管路上應設有 PSV 保護,除非每一輸入源上設有 PSV 并能保護壓縮機;(4)壓縮機每一排出管路上應設有 PSV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壓縮機由下游的 PSV 保護,并設置在任何冷卻器的上游,而且不能與壓縮機有任何的隔離;壓縮機是動能型的,其排出壓力不可能超過壓縮機本身或排出管路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6.2.5.2流動安全保護在壓縮機的最終排出管路上應設 FSV 保護
83、以使回流減至最小。6.2.5.3溫度安全保護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6 章工藝安全系統-28-壓縮機的每一氣缸或殼體上應設 TSH 保護。6.2.5.4安全裝置位置(1)壓力安全裝置在所有吸入管線上設置的 PSH 和 PSL 傳感器應盡量靠近壓縮機。在所有排出管線上設置的 PSH 和 PSL 傳感器應位于 FSV 和任何 SDV 的上游。在所有吸入管線上設置的 PSV 應盡量靠近壓縮機,在所有排出管線設置的 PSV 應與壓縮機之間始終貫通。如果 PSV 位于圍蔽處所內,它的排放口應通過管線引至圍蔽處所之外的安全地點。(2)流動安全裝置FSV 應裝設在壓縮機組最終的排出管線
84、上,以將回流降至最低限度。如果壓縮機組安裝在圍蔽處所內,則 FSV 應放在圍蔽處所之外。(3)溫度安全裝置TSH 傳感器應裝設在所有壓縮機氣缸或機殼的排出管線上,并盡量靠近氣缸或機殼。(4)關斷裝置SDV 應裝設在壓縮機每一流程吸入管線,以便能切斷壓縮機的輸入源。泄放閥應裝設在壓縮機組最終的排出管線上。泄放閥可以由來自火災探測、氣體探測、平臺/設施 ESD 系統或壓縮機 ESD 系統等信號啟動。6.2.6外輸管路6.2.6.1壓力安全保護(1)外輸管路應采用 PSH 保護,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輸出管線由安裝在其上游設備上的 PSH 保護;每一輸入源均有 PSH 保護,并且該 PSH
85、同時也能保護輸出管線或雙向管線;管線由安裝在一個平行單元上的 PSH 保護。(2)外輸管路上應采用 PSL 保護,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輸出管線由安裝在其上游單元上的 PSL 保護;每一輸入源均有 PSL 保護,并且該 PSL 同時也能保護輸出管線或雙向管線;管線由安裝在一個平行單元上的 PSL 保護。(3)外輸管路上應采用 PSV 保護,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管線的最高允許操作壓力高于所有輸入源的最高壓力;每一壓力高于管線最高允許操作壓力的輸入源均有一套 PSV 保護,并且該PSV 的設定壓力不高于管線的最高允許操作壓力;管線不以平臺流程系統作為其輸入源。6.2.6.2流動安
86、全保護(1)海底管道上應采用 FSV 保護,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輸出管線上裝設有由 PSL 控制的 SDV;管線上所有的輸入源都由 FSV 保護,并且其位置能使管線所有有效管段均避免回流;管線用于雙向流動。6.2.6.3安全裝置位置(1)壓力安全裝置PSH 和 PSL 傳感器應位于所有輸入源的下游,及輸出管路 FSV 的上游。如需 PSV,應位于所有輸入源的下游,并使其與輸入源始終貫通。(2)流動安全裝置輸送到流程站的輸入管路上應裝設 FSV,其位置應緊靠流程站的上游。外輸管路的 FSV 應位于管路下游盡可能遠的位置上,但要在 SDV 的上游。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
87、南第 6 章工藝安全系統-29-(3)關斷裝置外輸管路上的 SDV,其位置應使暴露在所在設施或平臺的管路部分盡量減少。所有 SDV應由所在設施或平臺 ESD 系統、易熔塞回路及任何管路液體流經的下游設備上的傳感器來啟動。與輸出管線相連的管路上的 SDV 應由輸出管線上的 PSH 和 PSL 傳感器、ESD 系統及易熔塞回路來啟動。雙向管線應在與每個設施或平臺的邊界處裝設 SDV。6.2.7換熱器(管殼式)6.2.7.1壓力安全保護(1)換熱器的供熱段和受熱段應分別設 PSH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每段的輸入源所產生的壓力不可能大于熱換熱器該段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每一輸入源有 PS
88、H 保護,并能保護換熱器上的該段;下游設備上有 PSH 保護,且沒有隔離閥或調節閥對換熱器段進行隔離。(2)換熱器的供熱或受熱段應設 PSL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另一設備上的 PSL 能保護換熱器上的該段,且作業時不能與之隔絕;當作業時,最小的操作壓力是常壓。(3)換熱器的供熱段和受熱段應設 PSV 保護,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免設:每一輸入源上設有 PSV,其開啟壓力不高于換熱器上該段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而且該段設有火災和熱釋放的 PSV;每一輸入源上設有 PSV,其開啟壓力不高于換熱器相應段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且不能與該段相隔離;下游設備上的 PSV 能滿足換熱器該段的釋
89、放要求并且與換熱器該段始終保持貫通;換熱器該段的輸入源不能產生大于換熱器該段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的壓力,且該段不可能由于其他段的溫度或壓力而超壓;每一輸入源都由 PSV 保護,其設定壓力不高于換熱器上該段的最大許用工作壓力,且該段不可能由于其他段的溫度或壓力而超壓。6.2.7.2壓力安全裝置位置PSH、PSL 傳感器和 PSV 應位于能對換熱器的每個段進行檢測或泄壓的位置上。如從換熱器上的該段到檢測點的壓力降很小,并且這些安全裝置與換熱器部分始終貫通,則這些安全裝置可以安裝在進口或出口管路上。6.2.8冷箱和蒸發器液化系統中使用的冷箱、液化氣再氣化系統中使用的蒸發器屬于熱交換器,其上應設的安全保
90、護裝置至少應符合本章 6.2.7 的規定。6.2.9二氧化碳儲罐二氧化碳儲罐上應設的安全保護裝置至少應符合本章 6.2.2 的規定。但對于溫度安全保護裝置,儲罐上應設置高位報警。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7 章二氧化碳捕集-30-第 7 章二氧化碳捕集第 1 節一般規定7.1.1一般要求7.1.1.1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系統除符合本章要求外,還應滿足本指南第 4 章至第 6章的相關要求。7.1.1.2二氧化碳捕集常用的方法有物理吸收法、化學吸收法、吸附分離法、膜分離法和深冷法。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分離方法。第 2 節井口物流二氧化碳捕集7.2.1一般要求7.2.1.1本
91、節適用于井口物流高濃度二氧化碳捕集。7.2.1.2井口物流二氧化碳捕集系統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分離、二氧化碳壓縮、二氧化碳脫水。設備一般包括二氧化碳分離設備、壓縮機、滌氣罐、冷卻器、脫水干燥橇等。脫水干燥橇主要包含分離器、脫水器、再生加熱器、換熱器、分水罐等。7.2.2二氧化碳分離7.2.2.1油氣井物流二氧化碳分離依托油氣生產系統,分離工藝設計應滿足中國船級社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第 5 章的規定。7.2.3二氧化碳壓縮7.2.3.1二氧化碳壓縮機的檢驗參照中國船級社相關規范/指南執行。7.2.3.2二氧化碳壓縮機的壓力安全保護應滿足本指南第 6 章的規定。7.2.4二氧化碳脫水7.2.4.1二氧
92、化碳脫水可以采用吸收法(甘醇吸收法)、吸附法(分子篩吸附法)或低溫法,方法的選取應根據油氣田開發方案、總體布置、二氧化碳壓力、組成、二氧化碳產品要求、脫水深度等綜合比較確定。7.2.4.2二氧化碳脫水使用的承壓容器管或殼式換熱器應符合國際或國內適用的規范標準的要求。第 3 節天然氣處理系統二氧化碳捕集7.3.1一般要求7.3.1.1天然氣處理系統二氧化碳捕集即為天然氣脫碳,天然氣脫碳工藝一般采用膜過濾法或醇胺化學吸收法。7.3.1.2海上移動平臺、固定平臺、浮式生產儲油裝置上安裝的天然氣伴生二氧化碳捕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7 章二氧化碳捕集-31-集系統應滿足中國船級社
93、海上油氣處理系統規范第 7 章第 2 節脫酸的相關要求。7.3.1.3陸岸終端安裝的天然氣處理系統二氧化碳捕集系統應滿足 SY/T 0011天然氣凈化廠設計規范和中國船級社海洋石油陸岸終端發證檢驗指南的相關要求。第 4 節煙氣二氧化碳捕集7.4.1一般要求7.4.1.1本節適用于海上平臺或設施使用天然氣或原油為燃料的鍋爐、柴油機、燃氣輪機及其它型式的內燃機煙道氣捕集系統。7.4.1.2二氧化碳捕集宜采用化學或物理吸收法。7.4.1.3煙氣二氧化碳捕集使用的塔式容器應符合國際或國內適用的規范標準的要求。7.4.1.4煙氣二氧化碳捕集使用的其他承壓容器應符合國際或國內適用的規范標準的要求。7.4.
94、1.5管路和附件的設計和布置應能防止煙氣泄漏入圍蔽處所。7.4.1.6煙氣二氧化碳捕集系統安裝后,在各種運行條件下排氣背壓應能始終維持在燃氣或燃油燃燒裝置制造廠規定的范圍內。7.4.1.7煙氣二氧化碳捕集系統的設計與布置應保證當煙氣二氧化碳捕集系統故障或正常停止工作時,燃氣或燃油燃燒裝置仍能正常運行。如需設置旁通裝置實現以上目標,則旁通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1)就地及遙控位置設有正確指示其工作狀態的設施;(2)工作可靠,任何情況下應保證燃氣或燃油燃燒裝置能安全運行;(3)旁通閥和對應的煙氣二氧化碳捕集系統進口閥之間應設有安全聯鎖裝置,確保任何情況下燃氣/燃油燃燒裝置的排氣能順利排出;(4)故障
95、報警。7.4.1.8接入二氧化碳捕集系統的煙氣總管上,應裝設隔離閥。隔離閥應設有開閉狀態指示裝置。鍋爐煙道氣至二氧化碳捕集系統總管上安裝的隔離閥還應能與鍋爐吹灰裝置之間設有連鎖裝置或其他有效裝置,以防止當隔離閥打開時鍋爐吹灰,此外該閥應設有吹洗設施。7.4.2煙氣預處理7.4.2.1預處理后的煙氣溫度、粉塵含量、SO2、NOx含量等指標應滿足二氧化碳吸收裝置的要求。7.4.2.2預處理系統的煙氣進出口管路上應設取樣口。7.4.3二氧化碳吸收與解吸7.4.3.1吸收劑應選用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強、再生性能好、腐蝕性小、不易降解的溶劑。7.4.3.2二氧化碳吸收與解吸系統應保持水平衡。7.4.3.3
96、吸收塔、解吸塔的設計空塔氣速宜取泛點氣速的 50%70%。7.4.3.4進入吸收塔的貧液溫度宜為 40 50,解吸塔底的溫度宜為 100 125。7.4.3.5吸收塔洗滌系統補充用水應采用脫鹽水。7.4.3.6吸收塔煙氣進口管路應設溫度和流量監測,煙氣出口管路上應設取樣口,貧液進口管路應設旁路過濾器,旁路過濾器宜包括預過濾器、活性炭過濾器和后過濾器。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7 章二氧化碳捕集-32-7.4.3.7解吸塔塔頂出口管路宜設溫度檢測及高低溫報警,并宜與塔底再沸器蒸汽流量聯鎖調節。7.4.3.8貧液、富液管路上應設取樣口。7.4.3.9設置增壓風機時,應符合下列規
97、定:(1)增壓風機宜選用離心式風機;(2)增壓風機可采用進口節流或變速調節,電機直聯驅動的增壓風機宜采用進口節流調節;(3)增壓風機的最小流量不應小于喘振流量的 105%;(4)增壓風機的出口壓力宜取系統通過最大氣量時壓力降的 1.2 倍。7.4.4二氧化碳壓縮與脫水7.4.4.1二氧化碳壓縮系統應能適應氣體組成、進氣壓力、進氣溫度和進氣量的波動。7.4.4.2二氧化碳壓縮機的選型,宜符合下列要求:(1)氣量較大時,宜選用離心式壓縮機;(2)壓比較大、氣量較小時,宜選用往復式壓縮機;(3)壓比較小、氣量較小時,宜選用螺桿式壓縮機。7.4.4.3往復式壓縮機應設置減振措施。7.4.4.4二氧化碳
98、脫水系統應設在壓縮機級間或末級之后。7.4.4.5二氧化碳脫水后的露點溫度應滿足下列要求:(1)若產品要求為氣態,水露點應低于輸送條件下最低環境溫度 5;(2)若產品要求為液態,水露點應低于液化溫度 5。7.4.4.6二氧化碳脫水系統出口管路上應設在線水露點分析儀。7.4.5二氧化碳液化與儲存7.4.5.1二氧化碳液化工藝可采用高壓液化法或低溫液化法。7.4.5.2二氧化碳液化采用高壓液化法時,應采用管路直接外輸。7.4.5.3二氧化碳液化采用低溫液化法時,制冷劑宜選用氨。海上油氣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系統檢驗指南第 8 章二氧化碳管道輸送-33-第 8 章二氧化碳管道輸送第 1 節 一般規定
99、8.1.1一般要求8.1.1.1本章的規定適用于海上輸送二氧化碳的海底管道。8.1.1.2二氧化碳輸送海底管道應滿足中國船級社 海底管道系統規范 第 3.1.2.1 條的要求,對于超臨界二氧化碳和液態二氧化碳應劃分為 E 類輸送介質,氣相二氧化碳應劃分為 C 類介質。8.1.1.3二氧化碳采用氣相輸送時,沿線任何一點的壓力都不應高于輸送溫度下二氧化碳的飽和蒸氣壓。8.1.1.4二氧化碳采用液相輸送時,沿線任何一點的壓力應高于輸送溫度下二氧化碳的飽和蒸氣壓。8.1.1.5二氧化碳采用超臨界輸送時,沿線任一點的壓力不應低于臨界壓力的 1.1 倍。8.1.1.6二氧化碳介質的水含量、水露點、硫化氫含量、總硫含量等應符合依據的標準、規范要求。8.1.1.7采用液相和超臨界輸送二氧化碳管道的設計應進行水擊分析。8.1.1.8存在超壓的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其他壓力控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