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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華中區域華中區域省間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長江中游城市群發展規劃、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重大國家戰略,規范華中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文件、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 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 號)、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20249 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
2、、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華中區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慶、西藏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第三條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簡稱“省間交易”),指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利用省間輸電通道,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度、月度、月內等省間電力批發交易。第四條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合同,指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電子交易確認單,包括要約(雙邊協商及掛牌交易)、輸電價格、交 2 易結果等。第五條第五條 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充分利用各?。▍^、市)電力供需的時空差異,促進省間各類電力資源余缺互濟,服務各?。▍^、市)電力供應保障和可再生能源消納需要。第六條第六條 華中能源監管局會
3、同河南、湖南、四川能源監管辦負責對華中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監管。第二章 市場成員第一節第一節 概述概述第七條第七條 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儲能企業(包括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企業)、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電網企業、市場運營機構等。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企業、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等市場主體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競爭、自主選擇參與市場交易。第八條第八條 本規則所稱市場運營機構,指電力交易機構及電力調度機構,包括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電力交易中心(簡稱“省級電力交易機構”)、區域電力調度機構(簡稱“網調”)及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簡稱“省調”)。第二節第二節 權利與義
4、務權利與義務第九條第九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一)按照本規則參與省間交易,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按時完成電費結算。(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3(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四)根據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管理職責范圍,服從統一管理。(五)按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六)具備滿足參與省間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條第十條 電力用戶權利和義務(一)按照本規則參與省間交易,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提供交易所必須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相關生產信息。(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
5、接入服務,按時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規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管理,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五)遵守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六)依法依規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七)具備滿足參與省間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4(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一)按照本規則參與省間交易,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按時完成電費結算。(二)依法依規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
6、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三)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簽約零售用戶的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其他生產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輸配電服務和簽約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信息保密義務。(四)除前款規定的權利義務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配電區域內:1.遵守電網調度管理條例,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管理。2.遵守并執行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3.承擔供電服務用戶的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4.承擔安全責任,保障電力供應安全可靠,履行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供電質量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5.按照國家、行業
7、及地方標準,負責配電網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6.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供電服務用戶自主選擇售 5 電公司。(五)依法依規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六)具備滿足參與省間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儲能企業既可以作為購電主體,也可作為售電主體參與市場交易。當儲能企業作為購電主體參與市場交易時,與電力用戶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當其作為售電主體參與市場交易時,與發電企業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的權利和義務(一)按照規則參與省間交易,與電網企業簽訂并履行各類交易合同。(二)原則上由調度機構、電網
8、公司參照歷史負荷曲線確定負荷基線,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根據負荷基線確定需求響應容量。(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及時響應電力調度機構的啟動要求。(四)具備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技術支持手段,按時、準確、可靠提供市場化交易相關的電力電量數據。(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一)保障經營范圍內電網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6 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三)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管理。(四)承擔電費結算責任,收取輸配電費,負責歸集交叉補貼、
9、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規定向市場主體收取、支付相關費用。(五)依據省間優先發電計劃,作為購方或輸電方簽訂和履行廠網間優先發電合同及省間交易合同。(六)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進展和發用電計劃放開程度,電網企業可代理優先購電用戶和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用戶參與省間交易,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承擔相應保底供電責任。(七)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運營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八)依法依規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一)提供市場主體注冊服務,負責市場準入、退出管理。(二
10、)按照本規則開展交易,負責交易合同的匯總管理。(三)提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四)建設、運營和維護交易平臺等技術支持系統,與有 7 關市場成員系統對接。(五)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報送信息,為市場成員提供信息披露平臺,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市場運營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六)對市場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七)監控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預防市場風險,并于事后向電力監管機構及時報告。(八)對市場主體違反本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進行報告并配合調查。(九)遵守交易規則。(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11、一)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二)按調度管理范圍開展安全校核,形成校核意見。(三)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四)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邊界、影響限額的停電檢修及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等信息,并在交易平臺發布。(五)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執行,保障市場正常運行。(六)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配合做好中止交易的有關工作,采取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措施,事后向電力監管機構及時報 8 告。(七)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提供支撐市場運營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
12、數據交互。(八)遵守交易規則。(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三章 市場準入、注冊和退出第一節第一節 概述概述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市場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省間交易。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執行注冊制度。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注冊后,符合國家有關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可參與省間交易。第二節第二節 市場準入市場準入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發電企業應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電力用戶準入基本條件(一)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13、與電網企業簽訂正式供用電協議(合同)。(二)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項 9 目不得參與省間交易。(三)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電力用戶應當按國家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四)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售電公司準入按照 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體改規20211595 號)執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儲能企業準入基本條件(一)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技術要求,符合并網運行管理規定。(二)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滿足市場計量和
14、結算的技術要求。(三)作為獨立主體參與省間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電儲能設施,充電功率應在 10 兆瓦及以上、單次持續充電時間應在 2 小時及以上、具備連續運行 1 個月以上的能力。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準入基本條件(一)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可按市場主體獨立參與市場,也可通過聚合商以聚合方式(虛擬電廠)參與市場。(二)參與電力市場服務的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最小用電電力須達到 10 兆瓦及以上,具備連續運行 1 個月以上的能力,且能夠將實時用電信息上傳電力調度機構,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用。10(三)可省間聚合資源、且具備履約能力的區域性負荷側資源聚合商,以分省聚合資源的方式參與市場。(四
15、)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滿足能源管理水平和用能效率要求。第三節第三節 市場注冊、變更與退出市場注冊、變更與退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市場注冊業務包括注冊、信息變更、注銷以及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業務關系確定等。各電力交易機構共享注冊信息,市場主體無須重復注冊。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市場主體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市場注冊業務執行以下規定:(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承諾、公示、注冊、備案等相關手續。市場主體對提交注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二)辦理售電增項業務的發電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分別以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的市場主體類別進行注冊。(三)當國家政策調整或交易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電力交易機構可組織
16、已注冊市場主體重新辦理注冊手續。(四)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市場主體類別、法人、業務范圍、公司主要股東等有重大變化的,市場主體應當再次予以承諾、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發布。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綁定的用戶發生并戶、銷戶、過戶、改名或者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等信息發生變化時,11 須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注銷申請,按要求進行公示,履行或處理完成交易合同(包括省間交易合同)有關事項后予以注銷。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售電公司退出按照 售電公司管
17、理辦法(發改體改規20211595 號)執行。第四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第一節第一節 交易品種交易品種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華中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分為電能量交易、綠電交易、合同轉讓等。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電能量交易的標的物為分時段電能量,包括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高峰電力互濟等交易。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是指在本省調節資源用盡后且消納困難情況下,將省內預計出現的可再生能源棄電電量,通過華中區域省間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稍偕茉醋鳛橘u方參與交易,電網企業、儲能企業(包括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企業)、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等作為買方參與交易,條件具備時逐步引入
18、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高峰電力互濟交易是指預測存在電力供應不足的情況下,為確保電力可靠供應開展的華中區域省間交易。電力富余省的發電企業、儲能企業(包括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 12 企業)、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等作為賣方參與交易,電力供應不足省的電網企業作為買方參與交易。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綠電交易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跨省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合同轉讓指合同其中一方市場主體將未履行的合同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市場主體,包括跨省交易合同在省內和省間轉讓交易。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三峽、二灘、葛洲壩、丹江等電廠以政策性計劃方式開展的華中區域省間交易電量
19、視為省間廠網間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優先保障執行,合同納入華中區域省間交易合同管理范疇。相關交易的組織、執行和結算均須遵守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華中省間中長期交易參與方式:(一)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原則上應直接參與華中省間中長期交易。(二)市場化購電的電力用戶,可直接參與或委托售電公司參與華中省間中長期交易,并應與其參與省內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三)電網企業根據代理的居民、農業、工商業用戶用電量預測、電網線損、當地優先發電電量等情況,適當參與華中省間中長期交易。第二節第二節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 13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交易方式包括雙邊協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
20、競價交易、滾動撮合交易和掛牌交易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雙邊協商指購售雙方協商一致后,由一方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價格、電力曲線等信息向交易意向方提出要約,由交易意向方接受該要約的交易方式。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集中競價指在規定的交易申報時間截止時間前,市場主體提交購電或售電信息,包括電量、價格、電力曲線等,交易平臺匯總并按市場規則統一出清成交的交易方式。出清主要采用邊際電價法或報價撮合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滾動撮合指在規定的交易申報時間內,市場主體提交購電或售電信息,包括電量、價格、電力曲線等,交易平臺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進行滾動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21、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價格、電力曲線等信息向多個交易意向方發布要約(掛牌),由交易意向方按規則接受該要約(摘牌)的交易方式。掛牌交易包括單向掛牌交易和雙向掛牌交易。第第三三節節 集中競價交易集中競價交易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集中競價交易中,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分時段電量、價格等信息,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集中競價交易申報截止后,區域電力交易機構依據交易公告,將市場主體申報的購售電價格,考慮輸電價格、14 輸電損耗等情況后統一計算到約定的交易關口,形成購電方報價和售電方報價。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集中競價省間交易采用邊際電價法
22、或報價撮合法形成各時段預出清電量、價格。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邊際電價法:(一)邊際電價出清中,售方報價從低到高、購方報價從高到低排序累加形成售方、購方曲線,曲線交點對應市場統一出清價格和成交電量。(二)當購方申報曲線與售方申報曲線交叉,交叉點對應的價格即為邊際出清價格。計算后的售方報價低于邊際出清價格的售方申報電量、計算后的購方報價高于邊際出清價格的購方申報電量成交;若邊際出清價格對應的購方申報電量與售方申報電量不等,預出清電量取二者較小值。邊際出清價格 P0,滿足:D購方申報曲線(P0)=S售方申報曲線(P0)售方預出清電量 QS為:QS=0p pp 0Q(p)S其中,QpS為售方在價格
23、p 處的申報電量。購方預出清電量 QD為:QD=max0p pDp pQ(p)D 15 其中,DQ(p)為購方在價格 p 處的申報電量,PDmax為計算后購方報價最大值。最終成交電量 Q0為:Q0=minQS,QD(三)當購方申報曲線與售方申報曲線沒有交叉,且計算后的購方報價大于售方報價時,預出清電量為購方與售方申報總電量的較小者。邊際出清價格依據差值系數 K1確定。K1的取值范圍 0-1,暫按 0.5 執行,在市場交易公告中發布。報價差值 P為:P=PDminPSmax其中,PDmin為計算后的購方成交電量報價的最小值,PSmax為計算后的售方成交電量報價的最大值。當購方報價始終大于售方報價
24、時,有D購方申報曲線(P0)S售方申報曲線(P0)邊際出清價格 P0為:P0=PDmin-K1P或 P0=PSmax+(1-K1)P其中,K1為報價差值系數。售方可成交電量 QS為:16 QS=maxminp pp pQ(p)SSS其中,QpS為售方在價格 p 處的申報電量,PSmin為售方報價最小值。購方可成交電量 QD為:QD=maxminp pDp pQ(p)DD其中,DQ(p)為購方在價格 p 處的申報電量,PDmax為購方報價最大值。最終成交電量 Q0為:Q0=minQS,QD(四)當購方申報曲線與售方申報曲線沒有交叉,且計算后的購方報價小于計算后的售方報價時,沒有成交電量。當購方報
25、價始終小于售方報價時,有D購方申報曲線(P0)S售方申報曲線(P0)最終成交電量 Q0為:Q0=0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報價撮合法(一)報價撮合法中,售方報價從低到高、購方報價從高到低排序形成出清序列,依次匹配雙方申報價格、電量,撮合出清。17(二)由撮合出清價格計算得到購售雙方的結算價格。原則上,不限定撮合匹配對應關系,分別安排購售方交易計劃;合同執行完畢后,雙方分別進行結算和偏差處理。(三)按出清序列將計算后的購方報價與售方報價相減形成價差對。=P購方報價-P售方報價其中,P購方報價為計算后的購方報價,P售方報價為計算后的售方報價。(四)報價撮合的確定方法為:1.當計算后的購方報價大于計算
26、后的售方報價,則匹配成交電量為配對雙方申報電量的較小者,成交價格以配對雙方報價的價差對系數 K2來確定。K2的取值范圍 0-1,暫按 0.5 執行,在市場交易公告中發布。當購方報價大于售方報價時,有P購方報價P售方報價成交價格 PD、PS分別為:PD=P購方報價-K2PS=P售方報價+(1-K2)其中,K2為報價的價差對系數。成交電量 Q0為:Q0=minQS,QD 18 2.當計算后的購方報價等于計算后的售方報價,則匹配成交電量為配對雙方申報電量的較小者,成交價格為配對雙方申報價格。當購方報價等于售方報價時,P購方報價=P售方報價成交價格 PD、PS分別為:PS=PD=P購方報價=P售方報價
27、成交電量 Q0為:Q0=minQS,QD3.在撮合剩余的購、售電量申報中,按以上原則進行交易匹配,直到所有申報的購電量(或售電量)均已成交或計算后的購方報價低于計算后的售方報價為止。第第四四節節 滾動撮合交易滾動撮合交易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滾動撮合交易中,在規定的起止時間內,市場主體隨時申報購、售電信息,交易平臺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匹配、實時出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交易開始前,參與交易購售雙方在交易平臺申報本次交易總電量需求上限,申報總電量需求應不高于標的電量。(一)交易申報1.購售雙方單一主體可多次自由以電量包的形式進行逐次 19 申報電量及電價,直到達到其本次交易總電量需求
28、上限。每個電量包對應一個申報價格,不限申報次數及申報價格。申報電量均為交易通道送端,電價購方申報落地側、售方申報上網側。購方申報電量包按價格從高往低排序,售方申報電量包按價格從低往高排序。已掛牌電量包不可修改,僅可撤銷,撤銷后可再次申報。2.申報電量包未被摘牌的狀態下,購售雙方可隨時撤回,每次撤銷須為當前所有申報且未成交的電量包。(二)實時出清1.購售雙方申報電量、電價的同時,交易平臺根據出清規則自動實時摘牌出清,出清電價在售方上網側,出清電量在交易通道送端側。電量包匹配的基本原則是同一關口購電價大于售電價;價格出清的基本原則是按場內已掛牌電量包的價格;電量出清的基本原則是匹配電量總量與申報電
29、量包交集。2.購方申報電量包一旦與售方已掛牌電量包匹配,該購方電量包全部或部分成交,成交價格為售方電量包申報價格(掛牌價),成交順序為售方電量包價格遞增順序、同一價格申報時間先后順序。若購方電量包部分成交,則剩余電量作為掛牌電量包進入場內等待出清;若末位售方電量包部分成交,則剩余電量仍為掛牌電量等待出清。3.售方申報電量包一旦與購方已掛牌電量包匹配,該售方電量包全部或部分成交,成交價格為購方電量包申報價格(掛牌價),成交順序為購方電量包價格遞減順序、同一價格申報時間先后順 20 序。4.該過程可匹配單一購(售)電方對應多個售(購)電方的多個電量包。第第五五節節 掛牌交易掛牌交易第四十九條第四十
30、九條 掛牌、摘牌、成交價格為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所在省電網省間聯絡線落地價格。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摘牌價格為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的成交價格。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售電側成交價格=(摘牌價格-區域電網省間輸電價格)(1-區域電網省間輸電網損率)-送出省外送輸電價格。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單一市場主體摘牌電量或最大電力不得超過對應掛牌電量或最大電力。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掛牌交易按照摘牌“時間優先”原則出清。實際操作中,以 15 分鐘為一時段,每時段內摘牌視為時間優先級相同,預成交電量按申報電量等比例分配,具體以交易公告為準。第五章 交易組織及流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根據交易標的物
31、執行周期不同,華中區域省間交易包括年度(多年)交易、月度(多月)交易、月內(周交易、D-2 工作日)交易等不同交割周期的電量交易。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多年交易電量須分解到年,在年度交易階段分解到月及日;年度、多月交易電量及電力曲線須分解到月及日,月度、月內(周交易、D-2 工作日)交易,交易電量及電力曲線 21 須分解到日。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按交易周期,交易優先順序依次為年度(含多年)交易、月度(含多月)交易、月內(周交易、D-2 工作日)交易。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在同一交易周期優先級下,不同類型交易優先級由高至低如下:國家優先發電計劃、綠電、可再生能源、其他交易。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32、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于每年12月初發布年度省間交易時間安排,明確各類年度省間交易的開市及申報時間。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于每月中旬發布次月省間交易安排。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交易公告應當提前至少 1 個工作日發布。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交易前,集中競價、滾動撮合規模上限由相關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本省區最大外送、受入能力和剩余通道能力在交易平臺確定。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標的(含電力、電量和交易周期)、交易組織程序(含申報起止時間,原則上申報截止時間不得晚于交割開始時間)、交易出清方式、價格形成機制、參與交易市場主體等信息
33、。在規定的時間內,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交易結果,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電子合同,并報華中能源監管局備案。22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交易的限定條件必須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確,原則上在申報組織以及出清過程中不得臨時增加限定條件,確有必要的應當公開說明原因。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購售雙方根據自身電力生產、消費、代理需要購入或售出電量。同一筆交易、同一交易時段中,同一市場主體不能同時開展購電和售電交易。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已經生效的交易合同,經交易各方協商一致并通過安全校核后,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轉讓。售電合同轉讓交易應符合節能減排相關要求,可再生能源省間交易合同轉讓,原則上只能在可再生
34、能源機組之間開展,或者由燃煤火電機組向可再生能源機組轉讓。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發電企業在單筆電力交易中的售電量不得超過其剩余最大發電能力,出讓合同電量不得超過其已售出電能量的凈值(指扣除已轉讓合同電量后的凈售電量),受讓合同電量不得超過其剩余最大發電能力(指扣除已成交合同電量后的最大發電能力)。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售電公司省間購電規模和省內購電規模之和不超過其資產總額對應的年售電量和已繳納履約保函(保險)所對應的購電規模上限中的較小值。第第一一節節 交易流程交易流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雙邊協商(一)交易申報。雙邊交易意向方于規定時間內在交易平 23 臺進行申報確認,內容主要包括需求電力曲
35、線、電量、價格、交易意向方等信息。(二)交易預成交及發布1.區域電力交易機構會同省級電力交易機構聯合開展電量校核。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將電網運行約束提供相應交易機構。2.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預出清。經電量校核后形成預出清電量、預出清成交價格。3.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預成交結果,主要內容包括預成交電量、曲線、價格。(三)安全校核1.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將預成交結果匯總提交華中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2.華中電力調度機構按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校核,將未通過安全校核的交易,通道能力、越限情況及受限原因等安全校核意見反饋區域電力交易機構。3.區域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優先級對涉及的交易
36、進行調減。涉及調減的交易,各市場主體出清電量及曲線按照預成交結果等比例調減。(四)成交結果發布1.成交價格與預成交價格一致,成交電量為安全校核通過的電量,成交曲線為安全校核通過的曲線。2.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成交結果向開展交易 24 的市場主體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成交電量、曲線、價格。3.電力調度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安全校核情況和原因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掛牌交易(一)掛牌填報。掛牌由發起掛牌交易的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填報,內容主要包括需求電量、價格、電力曲線、對交易意向方的要求等信息。原則上由購方市場主體發起掛牌交易。(二)掛牌受理。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對市場主體提
37、交掛牌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反饋意見為受理的,掛牌內容確定;反饋意見為返回的,掛牌可修改后再次提交,受理時限重計。(三)交易申報。符合要求的交易意向方于規定時間內在交易平臺查看掛牌和輸電價格,進行分時段摘牌申報。(四)交易預成交及發布1.區域電力交易機構會同相關交易機構聯合開展電量校核。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將電網運行約束提供相應交易機構。相關交易機構結合省間省內已達成交易合同電力電量,以及有關政策要求等信息,對市場主體申報電量進行審核,對超容量申報數據進行調減,并通過交易平臺及時披露對超容量申報電量的調減情況。2.校核后的各時段電量,按交易申報時間每 15 分鐘為同一申報區間,每一申報區間內按可再
38、生能源優先的順序進行預出清,同一類別電源按市場主體摘牌電量等比例進行預出清。3.預出清曲線為掛牌曲線;若預出清電量小于掛牌電量,預 25 出清曲線則按照掛牌曲線形狀等比例調減。預出清價格為掛牌價格。4.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在同一市場運營周期,匯總同一輸電通道上的所有交易預出清結果,根據當時該輸電通道的輸電限額,按照交易優先級進行協同出清,形成交易預成交結果。若預成交電量小于預出清電量,預成交曲線則按照預出清曲線形狀等比例調減。預成交價格為預出清價格。5.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預成交結果,內容主要包括預成交電量、曲線、價格。(五)安全校核1.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將預成交結果
39、匯總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2.電力調度機構按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校核,按通道將未通過安全校核的交易,通道能力、越限情況及受限原因等安全校核意見反饋區域電力交易機構。3.區域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優先級對涉及的交易進行調減。涉及調減的交易,各市場主體出清電量及曲線按照預成交結果等比例調減。(六)成交結果發布1.成交價格與預成交價格一致,成交電量為安全校核通過的電量,成交曲線為安全校核通過的曲線。2.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成交結果向開展交易 26 的市場主體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成交電量、曲線、價格。3.電力調度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安全校核情況和原因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40、集中競價(一)交易申報。市場主體于規定時間內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申報,分時段、分階梯申報電量、價格。(二)交易預成交及發布1.區域電力交易機構會同相關交易機構聯合開展電量校核。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將電網運行約束提供相應交易機構。相關交易機構結合省間省內已達成交易合同電力電量,以及有關政策要求等信息,對市場主體申報電量進行審核,對超容量申報數據進行調減,并通過交易平臺及時披露對超容量申報電量的調減情況。2.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預出清。每一時段按價格優先(相同價格可再生能源優先)的原則匹配,按邊際電價法或報價撮合法形成各時段預出清電量、價格。3.預出清曲線電力為分時段預出清電量除以該時段小時數。4.區域電力
41、交易機構在同一市場運營周期,匯總同一輸電通道上的所有交易預出清結果,根據當時該輸電通道的輸電限額,按照交易優先級進行協同出清,形成交易預成交結果。若預成交電量小于預出清電量,則各市場主體預成交電量、價格按出清原則重新出清,曲線按照預出清曲線等比例調減。(三)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向開展交易的市場 27 主體發布預成交結果,主要內容包括預成交電量、曲線、價格。(四)安全校核1.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將預成交結果匯總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2.電力調度機構按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校核,按通道將未通過安全校核的交易,通道能力、越限情況及受限原因等安全校核意見反饋區域電力交易機構。3.區域電力交易機構
42、根據交易優先級對涉及的交易進行調減。涉及調減的交易,各市場主體出清電量、價格按出清原則重新出清,曲線按照預成交結果等比例調減。(五)成交結果發布1.成交價格為安全校核后重新出清的價格,成交電量為安全校核通過的電量,成交曲線為安全校核通過的曲線。2.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成交結果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成交電量、曲線、價格。3.電力調度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安全校核情況和原因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滾動撮合(一)交易申報。市場主體于規定時間內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申報,分時段申報電量、價格,交易平臺即時撮合匹配。(二)交易預成交及發布1.交易申報時間內,分時
43、段對市場主體填報的電量、價格滾 28 動匹配預出清。2.交易平臺根據主要通道剩余能力進行交易預出清。預出清曲線電力為分時段預出清電量除以該時段小時數。3.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在同一市場運營周期,匯總同一輸電通道上的所有交易預出清結果,根據當時該輸電通道的輸電限額,按照交易優先級進行協同出清,形成交易預成交結果。若預成交電量小于預出清電量,預成交曲線則按照預出清曲線形狀等比例調減。預成交價格為預出清價格。(三)安全校核1.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將預成交結果匯總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2.電力調度機構按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校核,按通道將未通過安全校核的交易,通道能力、越限情況及受限原因等安全校核意見反饋區
44、域電力交易機構。3.區域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優先級對涉及的交易進行調減。涉及調減的交易,各市場主體出清電量及曲線按照預成交結果等比例調減。(四)成交結果發布1.成交價格與預成交價格一致,成交電量為安全校核通過的電量,成交曲線為安全校核通過的曲線。2.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成交結果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成交電量、曲線、價格。29 3.電力調度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安全校核情況和原因向開展交易的市場主體發布。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合同轉讓(一)合同轉讓采用雙邊協商方式。擬出讓交易合同的市場主體與受讓方市場主體協商一致后,在交易平臺進行轉讓申報,受讓方市場主體對轉讓申報進行確認。
45、(二)售方的交易合同轉讓原則上應保持購方落地省的落地價格不變,購方的交易合同轉讓原則上應保持售方的上網價格不變。第第二二節節 交易組織時序交易組織時序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華中區域省間交易按照年度(多年)交易、月度(多月)交易、月內(周交易、D-2 工作日)交易的順序開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稍偕茉磧炏认{,國家計劃分配的跨區省間年度優先發電計劃電量由各省按國家政策執行。優先發電計劃須分解至電力曲線,在輸電通道中優先予以安排。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以跨區省間年度優先發電計劃作為邊界,開展年度雙邊協商和集中交易;以年度優先發電計劃合同和年度市場化交易分月電量及電力曲線
46、作為月度交易邊界,開展月度雙邊協商和集中交易;以年度優先發電計劃合同、年度市場化交易分月電量及電力曲線和月度市場化交易電量及電力曲線作為月內 30 交易邊界,開展月內雙邊協商和集中交易;市場主體須簽訂電力曲線合同。原則上,在組織其他市場化交易前,優先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組織落實政府間協議。第第三三節節 年度(多年)交易年度(多年)交易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年度(多年)交易的標的物為次年(多年)分時電量。年度交易應分解到月度,確定分月電量或者分月電量比例,還應確定分時段曲線(96 點電力曲線)。年度(多年)交易可通過雙邊協商或者集中交易的方式開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的年度
47、(多年)意向協議,應在年度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由電力交易平臺形成雙邊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開展年度(多年)交易時,市場主體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自主申報交易數據,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撮合形成無約束預成交結果。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年度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形成后,電力交易機構匯總每類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統一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 5 個工作日內返回安全校核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安全校核越限時,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市場規則協同進行交易削減和調整。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
48、,應當在結果發布 1 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受理異議起 1 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逾期未提出異議 31 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第第四四節節 月度月度(多月)(多月)交易交易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月度交易的標的物為次月月度分時電量(96點電力曲線),可根據市場需求組織開展針對年度內剩余月份的月度分時電量交易。月度交易可通過雙邊協商或者集中交易的方式開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原則上每月中旬末為次月雙邊交易截止申報日。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的意向協議,須在月度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由電力交易平臺形成雙邊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第八十三
49、條第八十三條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開展月度交易時,市場主體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自主申報交易數據,由電力交易平臺形成集中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四條 月度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形成后,電力交易機構匯總每類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統一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 2 個工作日內返回安全校核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安全校核越限時,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市場規則協同進行交易削減和調整。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 1 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受理異議起 1 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逾期
50、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32 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交易分月結果和月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第第五五節節 月內(多日)交易月內(多日)交易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月內(多日)交易的標的物為月內剩余天數或者特定天數的分時電量(96 點電力曲線)。月內交易可通過雙邊協商或者集中交易的方式開展。根據交易標的物不同,月內交易可定期開市或者連續開市。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發布月度交易成交結果后下個工作日開始,每個工作日均可受理執行開始時間最早為 D+2個工作日、執行截止時間最遲為月底的月內交易。第
51、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 月內集中交易中,市場主體在規定的報價時限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報價數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關鍵通道月內可用輸電容量進行市場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預成交結果。第九十條第九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將月內集中交易的預成交結果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在 1 個工作日內返回安全校核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的意向協議,須在 D-2 個工作日前提交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在規定的交易時限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和確認曲線價格,經電力交易平臺預出清形成雙邊交易無約束預成交結果。33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
52、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 1 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受理異議起 1 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 月內集中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分月交易計劃進行調整、更新和發布。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 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高峰電力互濟交易主要以周交易、D-2 工作日交易等方式開展。鼓勵支持儲能企業(包括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企業)、用戶側可調負荷資源等新型市場主體參與省間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高峰電力互濟交易。第六章 合同簽訂與執行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交易合同應當明確購電方、售電方、輸電方、電量、電力曲線、電價、執行周期、
53、結算方式、偏差電量計量、違約處理等內容。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六條 市場成員應辦理數字安全證書或采取同等安全等級的身份認證手段。在交易申報、合同簽訂等關鍵環節,需進行數字安全證書或同等安全等級的身份認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七條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各類省間交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曲線形成年度、月度省間交易計劃。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八條 經安全校核后的省間交易結果作為執行依據,相關市場成員應該嚴格執行、認真履約。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九條 除不可抗力、輸電方原因外,購售雙方應嚴 34 格履行華中區域省間交易合同,當不具備履約能力時,應及時通過省間合同轉讓等方式減少合同執行偏差。市場主體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履約時,其所
54、在省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按照省內市場規則調整其他發電企業發電,保障省間聯絡線電量送出或受入,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第七章 價格機制第一百條第一百條 華中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按照自愿參與的原則組織開展,購售雙方通過市場化交易確定成交價格,第三方不得干預。第一百第一百一條一條 三峽、二灘、葛洲壩、丹江等電廠以政策性計劃方式開展的華中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交易價格執行相關規定。第一百第一百二條二條 華中區域省間交易相關價格口徑:(一)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含稅,包括環保電價,如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電價等。(二)購電方所在省電網省間聯絡線落地價格由發電側成交價格、送出省外送輸電價格
55、(含送出省外送輸電網損,下同)、省間輸電價格、省間輸電網損等構成。送出省外送輸電價格、省間輸電價格、省間輸電損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和調整。(三)購電方電力用戶到戶價格在購電方所在省電網省間聯絡線落地價格基礎上,還應加上省內的相關價格和費用(如省內輸配電價、網損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運行費用等,35 具體項目按照國家和各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下同)。第一百第一百三條三條 省間交易有關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第一百四條四條 參與省間交易的燃煤機組容量電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第一百五條五條 參與省間交易的抽水蓄能機組,獲得收益的 20%由抽水蓄能電站保
56、留,80%由?。ㄊ校╇娋W企業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置。第一百第一百六條六條 參與省間交易的兩部制電價電力用戶,基本電價按現行標準執行。第一百第一百七條七條 執行峰谷電價的電力用戶,在參加省間交易后應當繼續執行峰谷電價或者所在省相關市場規則,后續相關費用處理按照所在省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相關規定執行。第一百第一百八條八條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省間合同轉讓交易可通過雙邊協商等形成轉讓價格,該價格為合同或指標電量的出讓或者受入價格,不影響出讓方原有合同的價格和結算關系。第八章 計量和結算第一節第一節 計量計量第一百第一百九條九條 電網企業與市場主體的結算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在
57、產權分界點,由電網企業與相關市場主體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明確。若發生變更,交易各方應以書面方式進行確認。36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條 省間交易中送受端省份結算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在該省產權分界點;省間通道的結算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在省間輸電通道的上網關口和下網關口。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計量裝置由產權所有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安裝、維護。對計量數據存在疑義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確認并出具報告,由電網企業組織相關市場成員協商解決。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二條 電網企業負責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電量數據傳輸至交易平臺。市場主體應積極配合并確保數據采集
58、完整、準確。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三條 計量周期和抄表時間應當保證最小交易周期的結算需要,保證計量數據準確、完整。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結算關口和省間輸電通道的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應每日抄表,每日抄錄前一日 24 小時的計量數據,具備條件時抄錄每15 分鐘計量數據,其中每月 1 日還需抄錄上月月末日 24 時的計量數據。第二節第二節 交易結算交易結算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交易結算是指電力交易機構依據現行交易規則和交易合同,對參與市場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規范、準確、及時開展電量清分、費用計算(量價清分),編制并出具結算依據的過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易結算工作應
59、遵循依法、誠信、公平、37 公正的原則,遵守交易合同相關條款,維護電力市場秩序。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 省間交易結算采用日清分、月結算、按合同周期清算方式,必要時(如國家核價文件調整、市場主體達成一致意見等)可進行再次清算。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負責向省間交易的相關市場主體及其所在地區省級交易機構出具交易結算依據。省級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將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作為結算邊界,結合市場主體省內交易的結算結果,一并出具結算依據。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 電網企業向區域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所有交易計量點日分時和月合計電量數據,省間交易按照調度實際
60、執行結果和物理計量電量進行結算。省間現貨交易、應急調度、輔助服務等由電力調度機構將交易出清和執行結果等信息提供給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統一出具結算依據,由電網企業統一進行電費結算。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若省間交易調度執行計劃調整,以交易合同和國調(網調)實際執行計劃及調整原因說明等為依據,區域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偏差責任認定。第三節第三節 偏差結算偏差結算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條 省間交易在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偏差電量分為責任偏差電量和波動偏差電量。偏差結算中優先結算責任偏差電量。38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 責任偏差電量是指在省間交易中除波動偏差電量外,由于購售雙方自身原因,在執行
61、交易合同曲線時與調度計劃執行曲線之間形成的偏差。按照責任偏差電量結算原則開展結算。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 波動偏差電量指省間輸電通道、配套電源和其他省間電源等調度控制點和計量點之間、交流聯絡線正常功率波動等不可控原因造成調度計劃曲線與關口計量電量之間的偏差。按照波動偏差電量結算原則開展結算。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三條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省間交易外購、外送偏差電量的結算;相關市場主體所在地區省級交易機構以省間交易結算結果作為結算邊界,結合市場主體省內交易的結算結果,一并出具結算依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責任偏差電量原則上采用按日清分、月度結算,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第一百二十五
62、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交易執行過程中,電力曲線及電量出現執行偏差時,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對省間交易因購售方原因造成的執行偏差電量進行責任認定并開展結算。具體認定方式如下:(一)最終交易曲線確定后,由網調按照執行優先順序安排執行,對不能執行的交易曲線進行調整后,需將調整原因分為“售方(電廠或送出?。┥暾垺薄百彿剑ㄊ苋胧。┥暾垺薄八统鍪】稍偕茉聪{需求”“受入省可再生能源消納需求”“安全運行要求”5 類,隨日計劃執行曲線同步發送至區域電力交易機 39 構。(二)售方(電廠或送出?。┮騺硭海┳兓?、機組故障、省內檢修變化、省內平衡困難、省內斷面越限等導致需要變更執行曲線時,發電企業或送出省電網企業(電
63、力調度機構)向網調提出申請后,認定為售方責任;為滿足送出省可再生能源消納需求調整的,同樣視為售方責任。(三)購方(受入?。┮騺硭海┳兓?、機組故障、省內檢修變化、省內平衡困難、省內斷面越限等導致需要變更執行曲線時,由受入省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向網調提出申請后,認定為購方責任;為滿足受入省可再生能源消納需求調整的,同樣視為購方責任。(四)售方責任,由售方按照交易合同曲線(原則上送出側)與調度執行曲線結果之差電量,按照該時段合同電價的比例L 支付偏差費用給購方。(五)購方責任,由購方按照交易合同曲線(原則上送出側)與調度執行曲線結果之差電量,按照該時段合同電價的比例M 支付偏差費用給售方。(
64、六)交易合同電價指送出省送出電價。(七)L、M 的取值默認取 0.1 進行結算。若購售雙方在交易合同中另行明確的,按合同相關約定執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偏差責任免除情形如下:(一)由于“安全運行要求”需要,主要包括省間輸電線路 40 故障、省間電網安全控制需要和省間電網設備檢修變化等原因引起的輸電能力變化及長江、黃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等第三方調令導致對調度計劃調整,暫不執行責任偏差結算。由于梯級流域因防洪、防凌、灌溉、下游用水需求變化導致出庫流量變化引起的電力曲線偏差,經相關部門認定后,可不執行責任偏差結算。(二)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 波動偏差電量
65、原則上采用按日清分、月合并,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省間通道波動偏差電量視為在省間通道首末端省級電網企業送受電量。特殊情況另行協商明確。送出方電價疊加輸電價格、線損折價后形成受入方落地電價。輸電價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執行。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省間通道波動偏差電量采用結算周期內送出省電網企業當月代理購電價格結算。若購售雙方在交易合同中另行明確的,按合同相關約定執行。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條 波動偏差電量按各結算關口分別清分、結算。波動偏差電量為關口計量電量扣除調度實際執行電量。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一節第一節 信息披露的原則與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則與方式第一百三
66、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 市場成員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相關政策要求披露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41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二條 電力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特定信息三類。公眾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公開信息向有關市場主體披露;特定信息根據電力市場運營需要向特定市場主體披露。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 電力市場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披露。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安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區域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省間市場信息披露的實施,以交易平臺為基礎設立信息披露平臺。市場成員應及時
67、按照標準數據格式在信息披露平臺披露信息。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六條 市場成員對披露的信息內容、時限等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電力交易機構依規定要求相關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第二節第二節 信息保密信息保密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市場成員在披露、查閱信息之前應在信息披露平臺簽訂信息披露承諾書。信息披露承諾書中應明確信息安全保密責任與義務等條款。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 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市場成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保密培訓,明確保密責任,必要時應當對辦公系統、辦公場所采取隔離措施。42 第十章 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第
68、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市場運營、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等職責,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的原則,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的監控分析。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主要對以下省間交易事項進行監測分析和風險評估:(一)市場報價和運行情況;(二)市場成員執行市場交易規則情況;(三)市場主體在市場中份額占比等市場結構化指標情況;(四)跨區跨省輸電通道阻塞等情況;(五)非正常報價等市場異常情況;(六)市場風險評估及防控情況。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依法依規采取
69、市場干預措施:(一)電力系統內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電網安全。(二)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三)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四)因不可抗力市場化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五)國家能源局華中能源監管局作出暫停市場交易決定 43 的。(六)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分別詳細記錄市場干預期間的有關情況,包括市場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向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提交報告,并按信息披露規則向市場成員披露。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每月第 10 個工作日前
70、向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報送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及運營監控分析報告。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爭議,主要指市場成員對下述事項存在的爭議:(一)對市場主體準入、退出、暫停交易的爭議。(二)對市場主體違規處罰的爭議。(三)對市場成員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爭議。(四)對交易組織、計量、結算及費用收取、使用的爭議。(五)對市場信息發布的爭議。(六)對市場干預的爭議。(七)其他有關省間交易的爭議。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五條 爭議解決的原則:(一)遵循依法、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二)爭取以簡單、快捷、經濟的方式解決。44(三)有利于市場的正常穩定運行。(四)有利于維持、鞏固爭議各方關系。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 發生爭議時,按以下方式解決:(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交易各方可自行協商解決。(二)經當事方自行協商無法解決的,可提請區域電力交易機構調解,區域電力交易機構依據本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考慮各方訴求,提出解決辦法;若當事方不認可,也可書面提請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調解處理,調解意見經調解機構出具書面意見后生效。(三)當事方也可申請仲裁或司法訴訟。第十二章 附 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 本規則由華中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