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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實施細則(2024 年修訂)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I目 錄目 錄1 總述.12 適用范圍.13 術語定義.14 經營主體.25 基本要求.35.1 交易方式.35.1.1 雙邊協商交易.35.1.2 集中競價交易.45.1.3 滾動撮合交易.45.1.4 掛牌交易.45.2 交易品種.45.2.1 市場合約交易品種.45.2.2 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等品種.55.3 合約要素.55.3.1 交易單元.55.3.2 合約周期.55.3.3 合約電量
2、.65.3.4 分解曲線.65.3.5 交易價格.65.3.6 結算參考點.65.4 分解曲線.65.4.1 自定義分解曲線.65.4.2 常用分解曲線.66 交易價格機制.76.1 價格成交機制.76.1.1 集中競價.76.1.2 滾動撮合.76.1.3 雙邊協商.86.1.4 掛牌.86.2 價格上下限約束.87 交易電量約束.97.1 月度凈合約量約束.97.1.1 月度凈合約量計算.97.1.2 月度凈合約量上限.107.1.3 發布與調整.127.2 月度累計交易量約束.137.2.1 月度累計交易量計算.137.2.2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137.2.3 發布與調整.137.3
3、可申報電量約束.14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II7.3.1 基本要求.147.3.2 可申報電量額度.147.4 分時段電量約束.158 雙邊協商交易組織.168.1 交易要求.168.2 交易流程.168.2.1 交易申報與確認.178.2.2 交易校核.178.2.3 成交均價計算.178.2.4 結果發布.179 掛牌交易組織.179.1 交易要求.179.2 交易流程.189.2.1 交易前信息發布.189.2.2 掛牌申報.199.2.3 摘牌交易.199.2.4 交易校核.199.2.5 成交均價計算.199.2.6 結果發布.1910 集中競爭交易組
4、織.1910.1 交易要求.1910.2 交易流程.2010.2.1 交易前信息發布.2110.2.2 集中競價.2110.2.3 滾動撮合.2210.2.4 交易校核.2310.2.5 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計算.2310.2.6 結果發布.2411 發電側市場合同轉讓掛牌交易.2411.1 交易要求.2411.2 交易流程.2511.3 成交均價計算.2512 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2512.1 電網代購市場電量掛牌交易.2512.1.1 用戶電量預測.2512.1.2 交易要求.2612.1.3 可申報電量額度.2612.1.4 成交機制.2712.1.5 交易流程.2712.2 電網代
5、購市場電量轉讓雙邊協商交易.2712.2.1 交易要求.2712.2.2 可申報電量額度.2712.2.3 交易流程.2812.3 其他.28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III13 跨省外送電量交易.2813.1 交易要求.2813.2 可申報電量額度.2813.3 成交機制.2913.4 交易流程.29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1總述1總述為規范開展場內集中交易與場外協商交易互補、常用曲線合約與自定義曲線合約相結合的中長期電能量市場交易,提供多頻次組織的年、月、周及多日等交易品種,實現廣東電力中長期電能量市場與現貨電能量市場有效銜接,根
6、據廣東電力市場運營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自 2024年 1 月起執行。2適用范圍2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現貨市場環境下的中長期電能量交易。3術語定義3術語定義(1)中長期電能量交易(以下簡稱中長期交易),是指中長期電能量市場(以下簡稱中長期市場)中以多年、年、月、周及日以上為交易組織周期,以電能量為標的開展的市場化交易,交易結果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交易形成的市場合約、電網代購市場電量和跨省外送電量按廣東電力現貨市場結算實施細則規定進行結算。(2)交易單元,指經營主體參加中長期各交易品種的基本單位。(3)標的月,指中長期交易電量所屬的月份。(4)交易日,對中長期集中交易,是指交易中心統一組織
7、開放交易的日歷日;對中長期雙邊協商交易,是指交易申報與確認的日歷日。(5)統一結算點,全部市場用戶的結算節點,目前也是用于中長期合約結算的虛擬節點。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6)市場合約電量,指經營主體在中長期市場中所成交的市場化電量。(7)電網代購市場電量,指電網企業為滿足代理購電用戶需求,從市場機組購買并接受市場價格的電量。(8)跨省交易電量,指市場機組通過參與跨省外送電量交易形成的電量。(9)基數電量,指政府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基數電量、執行政府核定上網電價。(10)可申報電量額度,指經營主體參加中長期交易時可申報交易電量的額度,該額度按不同品種、不同標的分
8、別計算。(11)交易價格,指經營主體在參加中長期交易時成交的電能量價格,采用絕對價格形式。(12)交易系統。指廣東電力交易系統(平臺)中長期交易子系統。4經營主體4經營主體參與中長期交易的經營主體包括符合準入條件并完成準入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和獨立儲能等。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機組可以參加中長期市場,其中年度雙邊協商合約、年度代購市場電量的起始時間不得早于機組承諾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機組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后即可參加當月開展的月度和月內交易,交易標的起止時間在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后 3 個月內的,交易方式不受限制;交易標的起止時間超出上述時段的,僅可參加雙邊協商交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
9、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3易;正式商運后交易方式不受限制。未按承諾時間正式投產的機組,自完成滿負荷試運行當天(T)的(T+2)日起執行年度合同電量、代購市場電量,(T+1)日及之前的年度合同電量不予執行、不能轉讓。省內市場機組轉供省外期間,保留省內市場機組資格。當月不能參與月度集中競爭交易,可參與月度雙邊協商交易,交易標的日期范圍不得包含轉供期間,同時可作為出讓方參與發電側市場合同掛牌轉讓交易。當月轉供期間,機組代購市場電量為零,可作為出讓方參與周、多日交易;當月非轉供期間,機組可正常參與周、多日交易。機組應通過發電側市場合同掛牌轉讓以及周、多日交易將轉供期間市場電量全部出讓,未出讓
10、市場電量按照結算細則進行現貨偏差結算。參加中長期市場的售電公司須與零售用戶簽訂零售合同并提交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登記備案、建立零售關系后方可參與交易。5基本要求5基本要求5.1 交易方式5.1 交易方式中長期交易采用雙邊協商交易和集中交易兩種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競價交易、滾動撮合交易和掛牌交易三種形式。5.1.1雙邊協商交易5.1.1雙邊協商交易雙邊協商交易是指經營主體間通過自主協商形成交易結果的交易方式,由合約雙方在規定時間節點前通過交易系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4統完成交易申報與確認,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5.1.2集
11、中競價交易5.1.2集中競價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是指設置交易報價截止時間,交易系統匯總經營主體提交的交易申報信息,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統一的市場出清,發布市場出清結果,采用常用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5.1.3滾動撮合交易5.1.3滾動撮合交易滾動撮合交易是指在規定的交易起止時間內,經營主體可以隨時提交購電或者售電信息,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滾動撮合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5.1.4掛牌交易5.1.4掛牌交易掛牌交易是指經營主體通過交易系統,將需求電量或者可提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采用自定義分解
12、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5.2 交易品種5.2 交易品種5.2.1市場合約交易品種5.2.1市場合約交易品種市場合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爭交易(采用集中競價+滾動撮合交易方式)、掛牌交易及發電側市場合同轉讓掛牌交易等。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55.2.2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等品種5.2.2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等品種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等品種主要包括:電網代購市場電量掛牌交易、電網代購市場電量轉讓雙邊協商交易、跨省外送電量掛牌交易、核電基數轉讓雙邊協商交易。5.3 合約要素5.3 合約要素5.3.1交易單元5.3.1交易單元(1)燃煤、燃氣、核電
13、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與中長期交易,一套聯合循環機組視為單一機組。新能源發電企業以發電項目為交易單元參與中長期交易,交易單元、調度單元、營銷結算單元原則上須保持一致,調度單元與營銷結算單元不一致時,交易單元應與調度單元保持一致。原則上,接入同一 220kV 上網節點、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獨立儲能作為一個交易單元參與中長期交易,且交易單元、調度單元、營銷結算單元原則上須保持一致,調度單元與營銷結算單元不一致時,交易單元應與調度單元保持一致。(2)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以法人單位為交易單元參與中長期交易,非獨立法人的批發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作為交易單元參與中長期交易。(3)中長期交易的成交雙方不能為同一交
14、易單元。5.3.2合約周期5.3.2合約周期中長期合約的起止時間。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65.3.3合約電量5.3.3合約電量中長期合約周期內交易的總電量。5.3.4分解曲線5.3.4分解曲線合約電量的分解曲線,用于合約電量在合約周期內的分解。5.3.5交易價格5.3.5交易價格中長期合約電量的成交價格,采用絕對價格形式。5.3.6結算參考點5.3.6結算參考點中長期合約電量的結算節點,該節點的日前電能量市場價格作為中長期合約的結算依據?,F階段中長期交易市場合約的結算節點均選取為統一結算點;條件成熟后,允許經營主體自行選擇結算參考點。5.4 分解曲線5.4 分解
15、曲線包括自定義分解曲線和常用分解曲線兩類。5.4.1自定義分解曲線5.4.1自定義分解曲線自定義分解曲線由經營主體自主提出,將合約電量在合約周期內轉換為分時電量。5.4.2常用分解曲線5.4.2常用分解曲線常用分解曲線由交易中心會同調度機構制定發布,將合約電量轉換為分時電量。(1)年度分月電量比例(Y):年度分月電量比例。(2)月分日電量比例(M):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節假日、調休節假日等多種典型日的電量比例。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7(3)日分時電量比例(D):將日電量分解至交易標的內各小時的電量比例。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需要采用其他月分日、日分時電量比例,具
16、體以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公告為準。6交易價格機制6交易價格機制6.1 價格成交機制6.1 價格成交機制6.1.1集中競價6.1.1集中競價集中競價采用邊際出清方式形成價格。將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對形成交易對。交易對價差=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以最后一個成交對的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的算數平均值作為集中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6.1.2滾動撮合6.1.2滾動撮合交易系統按不同標的進行即時自動匹配撮合
17、,對于提交的買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對于提交的賣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交易對價差=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8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滾動撮合階段可成交交易對的成交價格計算方法如下:(1)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大于等于買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買方申報價格;(2)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等于賣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賣方申報價
18、格;(3)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買方申報價格且大于賣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4)集中競價成交價格作為滾動撮合階段第一筆交易成交價格。當集中競價階段未形成成交價格時,滾動撮合階段首個可成交交易對的買方申報價格和賣方申報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滾動撮合階段第一筆交易成交價格。6.1.3雙邊協商6.1.3雙邊協商雙邊協商成交價格(含價格形成機制)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6.1.4掛牌6.1.4掛牌掛牌交易采用一方掛牌、摘牌成交的價格機制。6.2 價格上下限約束6.2 價格上下限約束綜合考慮發電企業運營成本、市場用戶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中長期交易設置市場申報、成交價格上下限,各交易
19、品種對應執行。其中,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考慮現貨價格水平分時段設置市場申報、成交價格上下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9(1)按照一定加權比例對去年同期月份、最近月份(M-2月)的24個時段日前市場統一結算點電價按小時分別加權計算平均值,得到24小時現貨平均價格曲線。對涉及春節假期的月份做特殊處理,其中,標的月為春節所在月份,去年同期月份取去年春節所在月份;標的月為非春節所在月份,且去年同期月份為春節所在月份,則取去年同期相鄰月份(在1-2月范圍內選擇);最近月份為春節所在月份的取M-3月作為最近月份計算數據來源。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可對該24小時
20、現貨平均價格曲線進行調整。(2)按比例縮放修正。對24小時現貨平均價格求算術平均值P均,計算市場參考價與P均的比例,將24小時現貨平均價格曲線逐時段價格乘該比例,使該現貨平均曲線進行縮放使其算術平均值為市場參考價,得到標的月分時段參考價格曲線。(3)標的月分時段參考價格曲線按其逐時段價格扣除超低排放價格后的上下浮動得到逐時段限價區間,即:時段i的價格上限=Pi+(Pi-超低排放價格)上浮比例時段i的價格下限=Pi-(Pi-超低排放價格)下浮比例7交易電量約束7交易電量約束7.1 月度凈合約量約束7.1 月度凈合約量約束月度凈合約量是指經營主體所交易標的月合約電量的代數和。7.1.1月度凈合約量
21、計算7.1.1月度凈合約量計算發電機組/獨立儲能標的月凈合約量=賣出標的月市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0場合約電量-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售電公司/批發用戶標的月凈合約量=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7.1.2月度凈合約量上限7.1.2月度凈合約量上限經營主體的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按照以下方法確定。(1)燃煤、燃氣機組1)年度(分月)交易發電機組年度交易分月凈合約量上限年度交易分月平均小時數機組有效裝機容量容量系數k0k1(機組發電煤耗全省分月平均發電煤耗)/全省分月平均發電煤耗年度交易分月平均小時數(年度電量總規模-核電年度市場電量規模)分月電量
22、比例/(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簡稱直接交易機組,下同)分月有效裝機容量(不含核電機組及新能源交易單元)容量系數)燃氣機組參照煤耗最低的燃煤發電機組確定交易電量上限。2)月度(含月內)交易發電機組月度凈合約量上限=發電機組月度交易申報電量上限+年度市場合約分月電量(含合同轉讓交易結果)發電機組月度交易申報電量上限=發電機組月度市場電量上限年度市場合約分月電量(不含合同轉讓交易結果),為負取 0。發電機組月度市場電量上限燃煤發電機組裝機容量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1容量系數月度市場交易平均小時數k0k1(機組發電煤耗全省平均發電煤耗)/全省平均發電煤耗其中,k0
23、根據當月供需形勢計算得到,燃氣機組參照煤耗最低的燃煤發電機組確定市場電量上限。月度市場交易平均小時數=(月度市場用戶總用電需求-自主協商約定電能量價格的綠電交易成交電量-核電機組月度市場電量上限)/(直接交易機組裝機容量(不含核電機組及新能源交易單元)容量系數)市場合同轉讓交易按負荷率電量上限(100%)扣減轉讓后的代購市場及跨省外送電量作為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機組月度市場電量上限不得超過負荷率電量上限(100%)扣減轉讓后的代購市場及跨省外送電量。新建機組參照同類型機組市場電量上限平均小時數,并考慮機組投產日期計算其中長期交易上限。發電機組凈合約量下限為 0。(2)核電機組1)年度(分月)交易
24、核電機組年度交易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核電機組年度市場電量規??紤]各機組計劃檢修后的分月可發上網電量比例。2)月度交易核電機組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核電考慮機組檢修的可發上網電量-已有基數電量(含基數轉讓交易結果),為負取 0。核電機組月度凈合約量下限為 0。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2(3)用戶側1)年度交易售電公司/批發用戶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歷史同期月份實用電量y22)月度(含月內)交易售電公司/批發用戶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所申報次月用電需求。批發用戶/售電公司月度凈合約量下限均為 0。(4)獨立儲能月度凈合約量上限額定容量日均充放電循環次數當月天數調整參數y3月度凈合
25、約量下限月度凈合約量上限7.1.3發布與調整7.1.3發布與調整交易中心按月計算發布經營主體月度凈合約量上限。因凈合約量上限調整,導致經營主體已持有月度凈合約量超過上限時,由交易中心負責通知經營主體在規定時間內處理。交易中心對零售關系變更及其合約進行監控,發現零售關系異常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處置,并報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其他因生產實際情況確需調整交易上限的,由經營主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交易中心組織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等相關單位核實后,提出處理建議,經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37.2 月度累計交易量約束7.2 月度累計交
26、易量約束月度累計交易量是指經營主體買入和賣出標的月合約電量的絕對值之和。7.2.1月度累計交易量計算7.2.1月度累計交易量計算發電機組/批發用戶/售電公司/獨立儲能標的月累計交易量=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7.2.2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7.2.2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燃煤、燃氣機組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發電機組月度交易申報電量上限+max年度市場合約分月電量(含合同轉讓交易結果),年度市場合約分月電量(不含合同轉讓交易結果)調整參數 f2+合同轉讓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合同轉讓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核電發電機組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核電機組月度凈合約量上限調整參數f2用戶側月
27、度累計交易量上限=月度凈合約量上限調整參數f2獨立儲能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月度凈合約上限調整系數 f3。7.2.3發布與調整7.2.3發布與調整交易中心按月計算發布經營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于交易前發布經營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47.3 可申報電量約束7.3 可申報電量約束7.3.1基本要求7.3.1基本要求(1)經營主體應在可申報電量額度范圍內參加中長期市場交易。(2)交易中心根據經營主體月度凈合約量上下限、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計算并發布其可申報電量額度。已申報未成交電量視同已成交電量納入可申報電量計算,交易結束后根據交易結果更新。
28、(3)經營主體在進行交易申報時,月以上合約電量分解至月度后須滿足各月可申報電量額度,跨月合約電量按日所屬月份計入月度合約電量后須滿足月度可申報電量額度。(4)中長期交易實行大額申報制度。單個交易日內,經營主體任一月度凈合約量減少值不得超過該月凈合約量上限的一定比例s%(大額申報比例參數)。7.3.2可申報電量額度7.3.2可申報電量額度(1)發電側發電機組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次交易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次交易申報賣出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發電機組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本次交易前持有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次交易申報買入月內
29、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2)用戶側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5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次交易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次交易申報買入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本次交易前持有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本次交易申報賣出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3)獨立儲能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本場交易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場交易已申報賣出月內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
30、生月度累計交易量)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min(本場交易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月度凈合約量下限本場交易已申報買入月內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7.4 分時段電量約束7.4 分時段電量約束月度分時段及多日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在月度凈合約量約束和累計合約量約束的基礎上,應用分時段電量約束。發電機組、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在參與分時段交易時,需確保其各時段凈合約電量大于等于 0。發電機組、獨立儲能參與分時段交易需確保各時段成交電量(分解后)不大于裝機容量的一定倍數。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參與分時段交易需確保各時段成交電量(分解后)不大于月度申報電量需求對應平均負荷的一定倍數。廣東電力市場中
31、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68雙邊協商交易組織8雙邊協商交易組織8.1 交易要求8.1 交易要求(1)雙邊協商交易可按年度、月度、周為周期開展,其中,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的標的為次年市場合約電量,經營主體可在年內每月提交后續月份年度中長期合同;月度雙邊協商交易的標的為次月市場合約電量;周雙邊協商交易的標的為 D+2 日至月底的市場合約電量。雙邊協商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2)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加雙邊協商交易。(3)雙邊協商合約內容應包括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4)年度雙邊協商交易中,發電企業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賣方參加交易,售電公司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買方參加
32、交易,獨立儲能可同時作為合約的買方、賣方參加交易。月度雙邊協商交易中,發電企業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賣方參加交易,售電公司和獨立儲能可同時作為合約的買方、賣方參加交易。周雙邊協商交易中,經營主體可同時作為合約的買方、賣方參與交易。(5)交易雙方應在其可申報電量額度范圍內開展交易,交易電量應滿足最小交易電量要求且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交易價格應滿足最小價格單位,不得超過市場成交價格上下限。8.2 交易流程8.2 交易流程雙邊協商交易包括交易申報與確認、交易校核、成交均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7價計算和結果發布等環節。8.2.1交易申報與確認8.2.1交易申報與確認交易
33、雙方達成意向后,由一方在交易系統提交交易申報,另一方對申報內容進行確認。申報提交后,計入提交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申報確認后,計入確認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交易雙方應于交易公告發布的截止日期前完成交易申報與確認。8.2.2交易校核8.2.2交易校核交易中心根據已發布的經營主體交易電量約束對已確認的申報信息進行校核,通過交易校核后,生成正式交易結果并作為結算依據。8.2.3成交均價計算8.2.3成交均價計算根據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獨立儲能成交的每筆雙邊協商交易成交電量、成交價格加權計算得到。其中,在統計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易相關的市場價格時,同一集團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的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
34、易成交電量按一定權重計算。8.2.4結果發布8.2.4結果發布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正式結果,交易雙方依據正式結果簽訂線上合同并作為結算依據。9掛牌交易組織9掛牌交易組織9.1 交易要求9.1 交易要求(1)掛牌交易按年度為周期開展,交易的標的為次年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8年度市場合約電量,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2)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加掛牌交易。(3)年度掛牌交易中,發電企業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賣方參加交易,售電公司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買方參加交易,獨立儲能可同時作為合約的買方、賣方參加交易。(4)掛牌交易中,經營主體可以只掛牌或只摘牌,也可
35、同時掛牌和摘牌。(5)掛牌交易實行單向交易制度,獨立儲能在同一場次中,對同一小時電量只可進行單方向的買入或賣出(包括掛牌和摘牌操作),以第一筆成交電量的方向為準。(6)掛牌交易的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信息由掛牌方確定。(7)掛牌交易視情況啟動大宗交易制度。對申報成交電量超過一定規模的,掛牌方需提前向交易中心進行申報,經同意后,由掛牌方在交易系統實名進行申報。9.2 交易流程9.2 交易流程掛牌交易包括交易前信息發布、掛牌申報、摘牌交易、交易校核、結果發布等環節。9.2.1交易前信息發布9.2.1交易前信息發布交易中心在不遲于交易日的 1 個工作日前,通過交易系統發布交易相關信
36、息,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時段、交易代碼;(2)最小交易電量、基本單位電量、最小價格單位、市場成交價格上下限等。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199.2.2掛牌申報9.2.2掛牌申報經營主體在交易時段內申報掛牌,掛牌內容包括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內容。掛牌采用匿名機制。經營主體應在可申報電量額度范圍內開展交易申報,申報電量應滿足最小交易電量要求且為基本單位電量整數倍,滿足最小價格單位,不得超過相關價格約束。9.2.3摘牌交易9.2.3摘牌交易經營主體根據交易系統發布的掛牌信息進行摘牌操作,接受掛牌方全部或部分掛牌電量、掛牌價格、分解曲線等信息。摘牌操
37、作生效后形成初步結果,由交易中心即時發布。9.2.4交易校核9.2.4交易校核掛牌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初步交易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9.2.5成交均價計算9.2.5成交均價計算根據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獨立儲能成交的每筆掛牌交易成交電量、成交價格加權計算得到。9.2.6結果發布9.2.6結果發布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掛牌交易正式結果。掛牌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10 集中競爭交易組織10 集中競爭交易組織10.1交易要求10.1交易要求(1)集中競爭交易交易可按年度、月度、多日等為周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
38、(2024年修訂)20期開展,其中,年度集中競爭交易的標的為次年分月、分峰平谷的市場合約電量;月度集中競爭交易采用典型曲線和分24 小時分時段交易的形式,標的為次月的市場合約電量;多日交易標的為 D+2 至 D+4 分時段的電量。年度、月度集中競爭交易采用常用曲線分解。(2)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加集中競爭交易。(3)年度集中競爭交易中,發電企業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賣方參加交易,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買方參加交易,獨立儲能可同時作為合約的買方、賣方參加交易;月度集中競爭交易中,發電企業只可作為市場合約賣方參加交易,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和獨立儲能可同時作為市場合約買方、賣方參加交易;多
39、日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中,經營主體可同時作為合約的買方、賣方參與交易。(4)集中競爭交易實行單向交易制度。經營主體同一場次內對相同標的只可進行單方向買入或賣出,以其第一筆成交合約電量的方向為準。當第一筆成交交易為買入電量,則只可繼續提交買入電量申報;當第一筆成交交易為賣出電量,則只可繼續提交賣出電量申報。相同標的買入電量申報和賣出電量申報不能同時存在。10.2交易流程10.2交易流程集中競爭交易包括交易前信息發布、集中競價、滾動撮合、交易校核、結果發布等環節。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110.2.1 交易前信息發布10.2.1 交易前信息發布交易中心在不遲于交易日的
40、 1 個工作日前,通過交易系統發布交易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時段、交易標的、交易代碼、曲線形式等;(2)最小交易電量、基本單位電量、最小價格單位、市場成交價格上下限、集中競爭交易申報價格約束等。10.2.2 集中競價10.2.2 集中競價集中競價階段先于滾動撮合階段開展,包括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結果發布等環節。(1)集中申報。經營主體在申報時間窗口內,按標的申報擬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電量與價格,申報信息不公開。經營主體應在可申報電量額度范圍內開展交易申報,申報電量應滿足最小交易電量要求且為基本單位電量整數倍,滿足最小價格單位,不得超過相關價格約束。(2)集中撮合。集中申報結束后,交易系
41、統按不同標的分別進行集中撮合,原則如下:將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對形成交易對。交易對價差=買方申報價格 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3)初步結果發布。集中競爭交易階段結束后,由交易中心發布初步交易結果。集中競價階段未成交的交易申報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2自動進入滾動撮合階段。10.2.3 滾動撮合10.2.3 滾動撮合滾動撮合階段包括交易申報、滾動撮合、結果發布等環節。(1)交易申報。
42、經營主體在交易時段內,按標的申報擬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電量與價格,申報信息匿名即時公布。經營主體應在可申報電量額度范圍內開展交易申報,申報電量應滿足最小交易電量要求且為基本單位電量整數倍;申報價格采用絕對價格形式,滿足最小價格單位,不得超過相關價格約束。經營主體未成交的交易申報可在交易窗口時間內撤銷,已成交的交易申報不能撤銷。(2)滾動撮合。交易系統按不同標的進行即時自動匹配撮合,原則如下:對于提交的買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對于提交的賣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交易對價差=買方申報價格 賣方申報價格當交易對
43、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3)初步結果發布由交易中心即時發布滾動撮合階段初步交易結果。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310.2.4 交易校核10.2.4 交易校核集中競爭交易結束后,交易中心對集中競價階段和滾動撮合階段的初步交易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10.2.5 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計算10.2.5 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計算(1)月度典型曲線集中競爭交易均價根據月度典型曲線集中競爭交易集中競價、滾動撮合階段成
44、交電量、成交均價加權計算得到。(2)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分時段成交價格浮動比例=(集中競價階段成交電量集中競價階段出清價格)+(滾動撮合階段成交電量滾動撮合階段成交價格)/(集中競價階段成交電量+滾動撮合階段成交電量)-分時段參考價格/(分時段參考價格-0.01 元/千瓦時)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加權浮動比例=(分時段成交電量分時段成交價格浮動比例)/分時段成交電量根據市場參考價、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加權浮動比例計算得到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中若某時段成交的電量或經營主體數量不滿足認定要求,則該時段的成交結果不納入月度分時段集中交易加權浮動比例的計算。若
45、 24 個時段均未納入月度集中交易加權浮動比例的計算的,則取月度典型曲線集中競爭交易均價作為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并根據市場參考價計算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加權浮動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4比例。根據分時段參考價格、成交價格浮動比例計算月度分時段綜合價。其中對于成交的電量或經營主體數量不滿足認定要求的時段,以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加權浮動比例代替該時段成交價格浮動比例計算分時段綜合價。(3)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為月度典型曲線集中競爭交易均價和月度分時段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按照累計成交電量加權的平均值。若當月未產生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綜合
46、價,則取上月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綜合價為本月綜合價。10.2.6 結果發布10.2.6 結果發布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集中競爭交易正式結果。集中競爭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11 發電側市場合同轉讓掛牌交易11 發電側市場合同轉讓掛牌交易11.1交易要求11.1交易要求(1)發電側市場合同轉讓掛牌交易按月度為周期開展,交易的標的為年度市場合約次月電量,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2)燃煤、燃氣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與交易。(3)掛牌交易中,經營主體可以只掛牌或只摘牌,也可同時掛牌和摘牌。(4)實行單向交易制度,經營主體在同一場次中,對同一標的日電量只可進行單方向的買入或賣出
47、(包括掛牌和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5摘牌操作),以第一筆成交電量的方向為準。(5)掛牌交易的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信息由掛牌方確定。(6)掛牌交易視情況啟動大宗交易制度。對申報成交電量超過一定規模的,掛牌方需提前向交易中心進行申報,經同意后,由掛牌方在交易系統實名進行申報。11.2交易流程11.2交易流程發電側市場合同轉讓掛牌交易包括交易前信息發布、掛牌申報、摘牌交易、交易校核、結果發布等環節,詳見掛牌交易組織。11.3成交均價計算11.3成交均價計算根據每筆掛牌交易成交電量、成交價格加權計算得到。12 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12 電網代購市場
48、電量交易12.1電網代購市場電量掛牌交易12.1電網代購市場電量掛牌交易12.1.1 用戶電量預測12.1.1 用戶電量預測優先購電用戶、代理購電用戶用電量均按整體進行預測。(1)優先購電用戶用電量預測。年度層面,原則上按照近三年優先購電用戶實際用電量平均增速預測年度總電量,以近三年分月平均用電量為比例分解至月。月度層面,原則上按照優先購電用戶近三個月當年、上年的兩年平均增速對預測量進行修正。(2)代理購電用戶用電量預測。年度、月度原則上均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6按照“統調購電量市場購電用戶總需求電量優先購電用戶預測用電量線損”的計算方式進行預測??紤]近年歷史
49、數據受極端天氣、新冠疫情、社會經濟環境等影響呈弱規律性,電網企業在開展電量預測過程中,若判斷用戶用電量可能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必要時可在上述原則基礎上,進一步綜合省級氣象臺預測,以及本省經濟政策調整等客觀情況,對預測結果進行修正。12.1.2 交易要求12.1.2 交易要求(1)采用掛牌交易的形式組織代購市場電量交易,由電網企業預測采購市場機組電量需求,乘以上限系數后作為掛牌電量,由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燃煤、燃氣機組摘牌。原則上,年度交易規模應占預測全年代購市場電量需求的 80%;月度交易規模為電網企業預測當月代購市場電量需求減去年度交易已成交代購市場電量,為負時不組織月度交易,并等比例削減各機組
50、年度交易已成交代購市場電量(不小于零)。(2)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中,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加交易。(3)代購市場電量價格按月進行計算,取年度交易分月電量(含年內新增年度交易,考慮調整后價格)、月度交易的加權均價。12.1.3 可申報電量額度12.1.3 可申報電量額度機組可摘牌電量額度=電網企業掛牌電量機組代購電量上限比例。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712.1.4 成交機制12.1.4 成交機制若機組總摘牌電量小于電網企業代購市場電量需求,則成交不足部分按照各機組剩余可摘牌電量空間分配至機組;若機組總摘牌電量超過電網企業代購市場電量需求,則按照各機組摘牌電量
51、比例確定其成交電量,成交電量按市場購電用戶負荷典型曲線統一分解至小時。12.1.5 交易流程12.1.5 交易流程電網代購市場電量交易包括交易前信息發布、電網企業掛牌、機組摘牌、電量分配、交易校核、結果發布等環節,參見掛牌交易組織。12.2電網代購市場電量轉讓雙邊協商交易12.2電網代購市場電量轉讓雙邊協商交易12.2.1 交易要求12.2.1 交易要求(1)電網代購市場電量轉讓雙邊協商交易的標的為次月電網代購市場電量,通過絕對價格模式交易,無需曲線分解。(2)電網代購市場電量雙邊協商轉讓交易中,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加交易。12.2.2 可申報電量額度12.2.2 可申報電量額度機組可申
52、報受讓電量額度=發電機組可用裝機容量負荷率上限24當月天數(1-廠用電率)-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本交易日前持有的月內電網代購市場及跨省外送電量-本交易日申報受讓月內電網代購市場電量機組可申報出讓電量額度=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內電網代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8購市場電量-本交易日申報出讓月內電網代購市場電量12.2.3 交易流程12.2.3 交易流程電網代購市場電量雙邊協商交易包括合同提交與確認、交易校核和結果發布等環節,參見雙邊協商交易。12.3其他12.3其他核電機組基數電量按市場購電用戶負荷典型曲線月分日權重分解至日,日內按直線分解至小時,其中春節期間按
53、照核電發電特性對分解曲線進行調整,具體以交易前公布的曲線為準,核電可參照本細則 12.2 通過雙邊協商的方式在核電機組間進行轉讓交易,轉讓交易的曲線為核電基數曲線。13 跨省外送電量交易13 跨省外送電量交易13.1交易要求13.1交易要求(1)采用掛牌交易的形式組織跨省外送電量交易,由電網企業根據外送計劃電量,乘以上限系數后作為掛牌電量,由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燃煤、燃氣機組摘牌。(2)跨省外送電量交易中,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加交易。(3)交易前,披露跨省外送各送電類別的計劃電量、到廠價格,到廠價格暫未確定的應披露價格形成機制。13.2可申報電量額度13.2可申報電量額度機組可摘牌電量額度=電網企業掛牌電量機組跨省外送電量上限比例。機組跨省外送電量上限比例參照代購電量廣東電力市場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29上限比例設置。13.3成交機制13.3成交機制若機組總摘牌電量小于跨省外送計劃電量,則成交不足部分按照各機組剩余可摘牌電量空間分配至機組;若機組總摘牌電量超過跨省外送計劃電量,則按照各機組摘牌電量比例確定其成交電量。成交電量按照市場購電用戶負荷典型曲線分解到小時。13.4交易流程13.4交易流程跨省外送電量交易包括交易前信息發布、電網企業掛牌、機組摘牌、電量分配、交易校核、結果發布等環節,參見掛牌交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