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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第 一 季 度 業 績 報 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GEM的 特 色GEM的 定 位 乃 為 相 比 其 他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可 能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的 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有意投資者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 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由 於GEM上 市 公 司 一 般 為 中 小 型 公 司,在GEM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 交 所主 板 買 賣 的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的 市 場 波 動 風 險,同 時 無 法 保 證 在GEM買 賣 的
2、證 券會 有 高 流 通 量 的 市 場。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報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本 報 告(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集 團各 董 事(董 事)願 共 同 及 個 別 對
3、此 負 全 責)乃 遵 照 聯 交 所GEM證 券 上 市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之 規 定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查 詢 後 確 認,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 確 信,本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及 完 整,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且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致 使 本 報 告 所 載 任何 陳 述 或 本 報 告 產 生 誤 導。1 公 司 資 料董 事 會執 行 董 事周 金 輝 先 生史 惠 星 先 生周 國 平 先 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宋 子 章 先
4、生王 國 忠 先 生祝 軼 娟 女 士審 核 委 員 會祝 軼 娟 女 士宋 子 章 先 生王 國 忠 先 生授 權 代 表陳 智 偉 先 生史 惠 星 先 生公 司 秘 書陳 智 偉 先 生核 數 師永 拓 富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往 來 銀 行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華 新 支 行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香 港 灣 仔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合 和 中 心46樓註 冊 辦 事 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上 海 市 青 浦 區華 新 鎮紀 鶴 路1988號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香 港 北 角英 皇
5、 道510號港 運 大 廈2605室 2 季 度 業 績(未 經 審 核)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 本 集 團)董事會(董事會)呈列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該期間)之 未 經 審 核 業 績,連 同 二 零 二 四 年 同 期 之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如 下:未 經 審 核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三 個 月二 零 二 五 年二 零 二 四 年附 註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收 入319,45816,568銷 售 成 本(13,887)(12,404)毛 利5,5714
6、,164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3493945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1,073)(732)行 政 開 支(2,936)(2,694)財 務 費 用(59)(71)應 收 貿 易 賬 款 預 期 信 貸 虧 損(預 期 信 貸 虧 損)準 備 撥 備 淨 額(34)除 稅 前 溢 利1,9961,578所 得 稅(開 支)抵 免4(310)(493)期 間 溢 利 及 期 間 全 面 收 益 總 額1,6861,085 下 列 者 應 佔:本 公 司 擁 有 人999156非 控 股 權 益687929 1,6861,085 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
7、(人 民 幣)5 基 本(分)0.530.08 攤 ?。ǚ郑?.530.08 3 附 註:1.一 般 資 料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廠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中 國)轉 型 為 股 份 有限 責 任 公 司,並 更 名 為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本 集 團)。本 公 司 之 註 冊 辦 事 處 位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青 浦 區 華 新 鎮 紀 鶴 路1988號,其 香 港 主要 營 業 地 點 位 於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510號 港 運 大
8、 廈2605室。本 公 司 的H股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GEM上 市。期 內,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下 列 業 務:生 產 及 銷 售 壓 力 容 器(包 括 消 防 器 材 產 品 及 壓 力 容 器 產 品);銷 售 海 上 消 防 器 材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安 裝 及 檢 測 服 務;提 供 防 火 科 技 檢 測 服 務;生 產 及 銷 售 水 族 用 品;買 賣 其 他 產 品;及 租 賃 辦 公 室 樓 宇 及 工 業 物 業。本 公 司 董 事(董 事)認 為,本 公 司 之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9、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聯 城 消防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聯 城),最 終 控 股 公 司 則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浙 江 恒 泰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恒 泰)。2.主 要 會 計 政 策本 集 團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頒 佈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當 中 包 括 所 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際 會 計 準 則(國 際 會 計 準 則)及 詮 釋)編 製。簡 明
1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亦 符 合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及 聯交 所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巿 規 則)之 適 用 披 露 規 定。財 務 資 料 乃 按 歷 史 法 編 製,惟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的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投 資 物 業 及 財 務 資 產 除 外。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未 經 審 核,但 已由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所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與 編 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11、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綜 合 財務 報 表 所 用 者 貫 徹 一 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頒佈多項於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修訂。該 等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目 前 或 過 往 期 間 業 績 於 本 報 告 編 製 或 呈 列 之 方 式 並 無 重 大 影 響。本 集 團 並 無 應 用 任 何 於 本 會 計 期 間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準 則 或 詮 釋。4 3.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本 集 團 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之 分 析 如 下:未 經 審 核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三 個 月二 零 二
12、五 年二 零 二 四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與 客 戶 之 合 約 收 入銷 售 壓 力 容 器6,7075,563銷 售 水 族 用 品7,1616,755銷 售 海 上 消 防 器 材2,9471,452檢 測 服 務 費7671,029 17,58214,799其 他 來 源 產 生 的 收 入租 金 收 入 總 額1,8761,769 19,45816,568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利 息 收 入2031按 公 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資 產 之 已 變 現 收 益 390629政 府 補 貼*230匯 兌 收 益 淨 額6150其 他225 493
13、945 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總 額19,95117,513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並 無 收 取 無 條 件 政 府 補 貼(截 至 二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230,000元),用 於 支 援 企 業 發 展。此 等 政 府補 貼 並 無 附 帶 未 達 成 條 件 或 或 然 事 項。5 4.所 得 稅(開 支)抵 免鑑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並 無 於 香 港 產 生 任 何 應 課 稅 溢 利,故並 無 就
14、香 港 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無)。根 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實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普 惠 性 所 得 稅 減 免 政 策 有 關 問 題 的 公 告,較 低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於符合若干條件且盈利能力較低之小型企業,據此,(i)該 等 附 屬 公 司 首 人 民 幣1,000,000元 之 應 課 稅 溢 利(首 批 應 課 稅 溢 利)按 實 際 稅 率5%(即按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5%(即 按25%首 批 應 課 稅
15、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繳 稅;及(ii)餘 下 不 多 於 人 民 幣3,000,000元 之 應 課 稅 溢 利(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則 按 稅 率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得 稅 稅 率)(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繳 稅。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已 獲 指 定 為 小 型 企 業。根 據 企 業 所 得 稅 法,本 集 團 其 他 公 司 之 企 業 所 得 稅 按 截 至 二 零 二
16、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個 月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5%(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25%)計 算。未 經 審 核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三 個 月二 零 二 五 年二 零 二 四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即 期 稅 項 中 國期 內 開 支(126)(102)遞 延 稅 項(184)(391)(310)(493)5.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乃 按 本 公 司 擁
17、有 人 應 佔 溢 利 約人 民 幣999,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約 人 民 幣156,000元)及 期 內 已發 行187,430,000股(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187,430,000股)普 通 股 計 算。鑑 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並 無 已 發 行 潛 在 攤薄 普 通 股,故 並 無 就 該 兩 段 期 間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金 額 作 出 有 關 攤 薄 之 調 整。6.股 息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18、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公 司 並 無 派 付 或 宣 派 任 何 股 息(截 至 二 零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無)。6 7.權 益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實繳資本股份溢價資本儲備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保留溢利總計非控股權益權益總額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18,74310,91046,12111,5731,50061,693150,54023,403173,943期間溢利及期間全面 收益總額9999996871,686股東及非控股權益授予 土地使用權之公平價值24824
19、8212460 於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18,74310,91046,36911,5731,50062,692151,78724,302176,069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18,74310,91045,14311,0141,50057,902145,21217,812163,024期間溢利及期間全面 收益總額1561569291,085股東及非控股權益授予 土地使用權之公平價值 248248212460 於二零二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18,74310,91045,39111,0141,50058,058145,61618,953164,569 8.關 連 方 交 易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20、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並 無 向 關 連 公 司 上 海 石 化 消 防 工 程 有 限公司(由浙江恒泰之一名董事控制)提供檢查服務(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人 民 幣3,000元)。7 業 務 及 財 務 回 顧營 業 額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錄 得 營 業 額 約 人 民 幣19,458,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16,568,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17%。此 乃 主 要 由 於 壓 力 容 器 及 海 上 消 防
21、器 材 銷 售 增 加 所 致。毛 利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本集團的整體毛利約為人民幣5,571,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4,164,000元)。截 至 二 零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毛 利 率(不 包 括 租 金 收 入 總 額 及 相 關 成 本)為24%(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19%)。增 加 乃 主 要 由 於 具 有 高毛 利 率 的 海 上 消 防 器 材 銷 售 增 加 所 致。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截 至 二 零 二 五
22、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的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由 人 民 幣945,000元 減 少 至 約 人 民 幣493,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47%。此 乃 主 要 由 於 按 公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資 產 之 已 變 現 收 益 減 少 以 及 本 期 沒 獲 政 府 補 貼 所 致。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由 人 民 幣732,000元 增 加 至 約 人 民 幣1,073,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4
23、7%。此 乃 主 要 由 於 截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壓 力 容 器 及 水 族 用 品 銷 售 增 加 所 致。行 政 開 支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之 行 政 開 支 由 人 民 幣2,694,000元 增 加 至 約 人 民 幣2,936,000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9%。此 乃 主 要 由 於 用 於 營 運的 一 般 行 政 成 本 增 加。財 務 費 用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之 財 務 費 用 約 為 人 民 幣59,0
24、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71,000元),主 要 指 截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就 取 得 的 銀 行 借 貸 產 生 利 息,以 為 支 付於 去 年 收 購 生 產 廠 房 的 代 價 提 供 部 分 款 項。8 期 間 溢 利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集 團 錄 得 期 間 除 稅 前 溢 利 約 人 民幣1,996,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人 民 幣1,578,000元)。所 得 稅(開
25、 支)抵 免根 據 有 關 中 國 稅 務 條 例,一 般 企 業 所 得 稅(企 業 所 得 稅)稅 率 為25%。根 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實 施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普 惠 性 所 得 稅 減 免 政 策 有 關 問 題 的公 告,較 低 之 企 業 所 得 稅(企 業 所 得 稅)稅 率 適 用 於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且 盈 利 能力較低之小型企業,據此,(i)該等附屬公司首人民幣1,000,000元之應課稅溢利(首批應課稅溢利)按實際稅率5%(即按25%首批應課稅溢利之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26、5%(即 按25%首 批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繳 稅;及(ii)餘 下 不 多 於 人 民 幣3,000,000元 之 應 課 稅 溢 利(餘下 應 課 稅 溢 利)則 按 稅 率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5%(即 按25%餘 下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繳 稅。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已 獲 指 定 為 小 型 企 業。非 控 股 權 益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27、止 三 個 月,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期 間 溢 利 約 為 人 民幣687,000元(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溢 利 人 民 幣929,000元)。有 關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與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相 比,該 期 間 的若 干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的 溢 利 減 少 所 致。業 務 回 顧本 集 團 之 滅 火 器 產 品 分 成 三 類,即 二 氧 化 碳、水 基 型 及 乾 粉 滅 火 器。本 集 團產 品 組 合 豐 富,可 滿 足 客 戶 之 不 同 需 求。此 外,本 集
28、 團 所 製 造 的 滅 火 器 產 品獲 中 國 船 級 社 上 海 分 社 頒 授 產 品 型 式 認 可 證 書。本 集 團 之 氣 壓 瓶 已 在 中 國 取得 製 造 許 可 證,並 符 合 美 國 及 歐 盟 之 質 量 標 準 及 要 求。本集團的氣壓瓶乃根據中國的有效許可證製造,並符合美國及歐盟的質量要求。對 國 際 標 準 的 堅 定 承 諾 增 強 本 集 團 在 國 內 及 出 口 市 場 的 競 爭 力。9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公 司 已 決 議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一日 起 停 止 製 造 及 銷 售 滅
29、 火 器,該 產 品 為 本 集 團 消 防 器 材 產 品 分 部 內 持 續 產 生虧 損 的 產 品。除 核 心 消 防 安 全 產 品 外,本 集 團 繼 續 製 造 及 銷 售 壓 力 容 器、提 供 防 火 科 技 檢測 服 務,以 及 安 裝 海 上 消 防 器 材。銷 售 水 族 用 品 及 物 業 投 資 等 輔 助 業 務 分 部亦 為 收 入 作 出 貢 獻。本 集 團 持 續 審 視 有 關 非 核 心 業 務,以 確 保 其 在 支 持 本 集團 專 注 於 消 防 安 全 解 決 方 案 的 同 時,不 會 影 響 整 體 業 務 組 合 的 效 率???體 而 言
30、,本 集 團 憑 藉 強 勁 的 營 運 表 現 以 及 對 嚴 格 質 量 標 準 的 堅 持,在 競 爭激 烈 的 行 業 中 確 立 其 作 為 全 面 消 防 安 全 解 決 方 案 的 可 靠 供 應 商 的 地 位。前 景展 望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未 來,本 公 司 將 繼 續 致 力 於 鞏 固 其 市 場 地 位,並 在 核 心 業務 領 域 內 積 極 尋 求 增 長 機 會。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宣 佈 有 關 消 防 安 全 培訓 業 務 的 非 常 重 大 收 購 事 項(非 常 重 大 收 購 事 項)後,本 集 團 對 此 新 企 業 的
31、增長潛力表示樂觀。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完成須待若干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包 括 令 人 滿 意 的 盡 職 調 查、監 管 機 構 批 準、股 東 批 準、主 要 資 產 轉 讓,以 及 遵守 所 有 法 律 及 合 約 規 定。有 關 條 件 一 經 達 成,本 公 司 將 整 合 目 標 集 團 成 為 一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使 本 公 司 能 提 供 全 面 的 消 防 安 全 培 訓 解 決 方 案,增 強 現 有產 品 及 服 務 組 合,並 與 其 長 期 戰 略 目 標 保 持 一 致。本 公 司 對 通 過 結 合 有 機 擴 張、戰 略 收 購 及 持 續 創 新 實
32、現 可 持 續 增 長 的 能 力 仍然 充 滿 信 心。儘 管 面 臨 宏 觀 經 濟 及 行 業 的 潛 在 挑 戰,惟 本 集 團 在 穩 健 的 財 務 狀 況、多 元 化的 業 務 組 合 及 審 慎 的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下 具 備 抗 逆 能 力,有 助 創 造 長 遠 價 值。董 事 會 將 繼 續 致 力 於 藉 助 本 集 團 的 強 大 市 場 地 位、擴 大 產 品 及 服 務 範 圍,以及 把 握 消 防 安 全 領 域 的 新 機 遇,從 而 推 動 可 持 續 增 長,使 股 東 價 值 最 大 化。此 次 目 標 集 團 的 整 合,加 上 本 集 團 的
33、 核 心 優 勢 及 營 運 效 率,本 公 司 未 來 前 景良 好。本 集 團 將 繼 續 監 察 市 場 趨 勢、適 應 不 斷 變 化 的 監 管 環 境,以 及 發 掘 新 機 會 以保 持 競 爭 優 勢。作 為 策 略 檢 討 的 一 部 分,本 集 團 將 評 估 合 併、重 組 的 機 會,並在 必 要 時 出 售 非 核 心 或 表 現 未 如 理 想 的 業 務 分 部,從 而 優 化 資 源 及 提 升 盈 利能 力。10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之 權 益 及 淡 倉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董 事
34、 及 監 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定 義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XV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條 規 定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或 已 根 據GEM證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第5.46條 所 指 董 事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低 標 準 知 會 本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本 公 司 股 份 之 好 倉姓 名身 份股 份 數 目佔 已 發 行股 本 總 額概 約 百 分 比周 金 輝 先 生(附 註1
35、)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3,170,00071.05%附 註:1.聯 城 持 有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聯 城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城 消 防(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持 有 本 公 司1,300,000股H股。浙 江 恒 泰 擁 有 聯 城 的80%權 益,而 周 金 輝 先 生 則 擁 有 浙 江 恒泰 的58%權 益。因 此,周 金 輝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 及1,300,000股H股 中擁 有 權 益。聯 城 由 浙 江 恒 泰 及 周 金 輝 先 生 分 別 擁 有80%及20%之
36、權 益。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概 無 於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券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條 規 定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或 已 根 據GEM上 市 規 則 第5.46條 所 指 董 事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低 標 準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任 何 權 益 及 淡 倉。11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他 人 士 於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37、債 券 之 權 益 及 淡 倉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除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外,下 列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股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36條 規 定 存 置 的 登 記 冊的 權 益 及 淡 倉:名 稱姓 名身 份股 份 數 目佔 註 冊股 本 總 額概 約 百 分 比聯 城 消 防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附 註3)實 益 擁 有 人131,870,000(附 註1)70.36%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00,000(附 註2)0.69%浙 江 恒 泰 房 地 產 股 份
38、有 限 公 司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1,870,000(附 註1)70.36%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00,000(附 註2)0.69%周 金 輝 先 生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131,870,000(附 註1)70.36%1,300,000(附 註2)0.69%附 註:1.均 指 本 公 司 內 資 股。2.聯 城 持 有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聯 城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城 消 防(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持 有1,300,000股 本 公 司H股。浙 江 恒 泰 擁 有 聯 城 的80%權 益。因 此,浙 江 恒 泰 被 視
39、為 於 本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 及1,300,000股H股 中 擁 有 權 益。聯 城 由 浙 江 恒 泰 及 周 金 輝 先 生 分 別 擁 有80%及20%之 權 益。3.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獲 悉 由 聯 城 所 持 有 合 共131,870,000股 本 公 司 內資 股(質 押 股 份)已 質 押 予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貸 款 人),作 為 貸 款 人 向 聯 城 提 供 為 數 人民 幣198,000,000元 貸 款(二 零 一 七 年 貸 款)之 抵 押。倘 聯 城 向 貸 款 人 作 出 部 分
40、還 款 人 民 幣63,000,000元,質 押 股 份 將 予 解 除。相 關 股 份 質 押 登 記 手 續 已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任 公 司 辦 妥。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本 報 告 日 期,質 押 股 份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股 本 及 內 資 股 分 別 約70.36%及100%。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本 公 司 並 無 獲 悉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擁 有 任 何 相 當 於 二 零 二 五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5%或 以 上 的 相 關 權 益。12 董 事
41、 及 監 事 於 合 約 之 權 益據 董 事 會 所 深 知,除 本 報 告 附 註8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並 無 存 續 有 關 本 公 司 業務 的 重 大 合 約,而 該 合 約 由 本 公 司 訂 立 且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個 月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其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42、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本 公 司 並 無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任何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企 業 管 治本 公 司 謹 此 聲 明,已 於 期 內 遵 守GEM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五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則(守 則)的 所 有 守 則 條 文。(1)企 業 管 治 常 規本 公 司 致 力 於 推 動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旨 在(i)維 護 負 責 任 的 決 策 程 序;(ii)提高 向 股 東 披 露 資 料 的 透 明 度;(iii)貫 徹 尊 重 股 東 權 利 及 確 認 股 東 合 法 利 益;及(iv)改 進 風
43、 險 管 理 及 提 升 本 公 司 業 務 表 現。本 公 司 已 應 用GEM上 市 規 則附 錄 十 五,以 達 致 上 述 目 標。(2)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一 套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其 條 款 不 遜 於GEM上 市 規 則 第5.48至5.67條 所 述 的 買 賣 必 守 標 準。經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作 出具 體 查 詢 後,所 有 董 事 一 直 遵 守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買 賣 必 守 標 準及 行 為 守 則。13 審 核 委 員 會本 公 司 已 成 立 審 核
44、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並 遵 照GEM上 市 規 則 訂 立 書 面 職權 範 圍。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審 閱 並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匯 報 程 序 及 內 部控 制 制 度,以 及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提 供 建 議。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祝軼娟女士、王國忠先生及宋子章先生組成。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未 經 審 核業 績,並 就 此 提 供 建 議 及 意 見。承 董 事 會 命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主 席周 金 輝上 海,二 零 二 五 年 五 月 十 三 日於 本 報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周 金 輝 先 生、史 惠 星 先 生 及 周 國 平 先 生;及 獨 立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國 忠 先 生、祝 軼 娟 女 士 及 宋 子 章 先 生。本 報 告 由 刊 發 當 日 起 計 最 少 一 連7日 刊 載 於GEM網 站 之 最 新 公 司 公 告一 頁及 本 公 司 網 站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