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競爭法年度回顧2022舵穩帆勁,開啟中國反壟斷新航程提升違法成本,倡導合規制度建設 對競爭者之間協議的監管將更加嚴格 縱向壟斷協議的監管,持續高壓還是更加寬松?濫用行為:延續往年執法重點,面臨規則重大調整目錄01020304050104071317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022 年度反壟斷立法事件2022 年度數據并購審查規則持續優化,監管力量聚焦重點案件 芯片和半導體行業反壟斷審查延續強監管 從事后執法到事前監督,數字經濟迎來監管新章 各國提升國家安全審查力度,企業海外投資面臨不確定性 反壟斷司法裁判更加積極,風險與機遇一并提升06070809102226303437中國競爭法
2、2022 年度回顧歡迎閱讀方達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我們衷心希望通過我們對 2022 年中國競爭法的觀察與思考為您未來商業籌劃提供幫助。2022 年度反壟斷立法事件2022 年正式發布的反壟斷法律2022 年公開征求意見的法律修訂草案/反壟斷規定草案/司法解釋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案)名稱法律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反壟斷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制止濫
3、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日期2022 年 6 月 24 日征求意見稿發布日期2021 年 10 月 23 日征求意見稿發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22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22022 年度數據4.52億元人民幣本年度單件反壟斷調查案件中的最高罰款總額773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數量677簡易案件數量91無條件批準的普通案件數量18天簡易案件平均審查周期434天附條件批準案件平均審查周期5附條件批準案件數量未依法申報案件平均調查周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非并購類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件總數25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數量11縱向壟斷協議案件數量5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數量1032247天未依法申報案件處罰決定數量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1舵穩帆勁,開啟中國反壟斷新航程展望 2023 反壟斷執法將不僅關注直接、明顯的違法行為,2022 年一系列立法、執法、司法實踐反映出中國反壟斷監管體系日臻成熟,
5、將以更加積極、獨立的姿態來監管形式上更為復雜、表現更加隱蔽的違法行為,如軸輻卡特爾和反向支付協議。隨著反壟斷趨向于常態化監管,企業也應將反壟斷合規常態化于公司制度層面,推動反壟斷合規工作的全鏈路、全場景落實,不斷提高合規治理水平。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1風急浪高之時,恰能凸顯穩舵定向的重要性。2022年,全球發展繼續遭遇嚴重挫折,“中國號”經濟巨輪船行中流。以新反壟斷法實施為代表的一系列重磅法治事件,從頂層設計角度出發,為中國經濟保駕護航。歲序更新,中國反壟斷呈現出不同以往的新氣象政策信號從“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更新為“依法規范和引導我國資本健康發展”,執法實踐從 2021
6、 年的緊鑼密鼓到 2022 年的趨于常態化。最值得矚目的是在立法層面,全面升級的反壟斷法 2.0制度體系已經整裝待發,以此為帆,中國反壟斷迎來新的“大航海時代”。自 2019 年起,方達反壟斷團隊連續 4 年撰寫和發布中國競爭法年度回顧,以我們的專業視角為企業在新的一年開展商業活動提供合規方面的洞見。2022 年是中國反壟斷厚積薄發之年,十四年的實踐沉淀凝聚于新反壟斷法之中,將為中國反壟斷執法水平和監管效能的提升提供強大動能,也將為企業發展開創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性的競爭環境。我們邀您一起盤點以下 2022 年中國反壟斷熱點事件:規則更新2022 年最引人注目的反壟斷熱點事件無疑是新反壟斷法
7、的正式實施。對這部“經濟憲法”的修法工作不是一蹴而就,從 2020 年起經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反壟斷法修正案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最終敲定并于 8 月 1 日生效。新反壟斷法沉淀與凝結了過去十四年來中國反壟斷實踐智慧,通過大幅提升處罰力度強化法律威懾,也進一步澄清了若干實體法律問題,包括進一步擴大橫向壟斷協議所規制的經營者范圍,澄清轉售價格維持的認定標準并引入安全港制度,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反映平臺經濟特征等。新反壟斷法的落地預示著與之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更新也提上日程。2022 年 6 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六部相關配套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在反映新反
8、壟斷法更新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規則的具體適用,如就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制度提出了具體的市場份額標準。截至目前,配套規定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預計將于2023 年最終定稿。與此同時,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在高度總結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經驗的基礎上對實體和程序規則進行重大更新,例如強調反向支付協議可能違反反壟斷法并將其明確納入司法規制,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非壟斷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主動發現反壟斷問題并將相關線索移交反壟斷執法機構等。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反壟斷法的重要補充,在2022年1
9、1月也迎來五年內的第三次修訂。本次修訂劍指數字經濟領域,通過增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全面覆蓋影響公平競爭但卻不為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灰色地帶”;此外,本次修訂再次引入頗具爭議的“相對優勢地位”條款,可能與反壟斷法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存在競合。行政處罰2022 年,反壟斷執法機構共查辦市場壟斷案件 149件,發布 25 起針對非并購類行為的處罰決定,其中11 起案件涉及橫向壟斷協議,5 起案件涉及縱向壟斷協議(均涉及轉售價格維持)1,10 起案件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1.有一起涉及軸輻協議的案件既涉及橫向壟斷協議問題,又涉及縱向壟斷協議問題。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2橫向壟斷協議
10、,11縱向壟斷協議,5濫用市場支配地位,10非并購類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件-按類型計(2022)非并購類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件-按行業計(2022)與近年來的監管重心保持一致,反壟斷執法機構繼續聚焦于“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這些行業切實影響著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特別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高發的公用事業領域(例如本地自來水/天然氣供應商的獨家交易或捆綁行為),以及價格壟斷問題頻出的醫藥行業(例如藥械企業的固定轉售價格行為案件)。2022 年年末,備受矚目的針對在線學術期刊數據庫知網()的反壟斷調查終于“靴子落地”。市場監管總局在 2022 年 5 月對知網涉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
11、,市場監管總局認定知網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不公平高價和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2021 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 5%的罰款,共計 8760萬元。在處罰決定下發當日,知網在其官網公布了“知網整改方案”,其中包含五個方面共 15 項整改措施。管轄權;在后繼訴訟中,最高院認可了行政處罰決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效力,從而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打響了消費者在后繼賠償訴訟中勝訴的“第一槍”;在專利侵權訴訟和解中,最高院主動對于和解協議的反壟斷違法性進行審查,并且擬通過新的司法規則引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共享訴訟程序中發現的潛在違法線索的機制。更加積極的司法審判對企業而言既是風險,
12、也是機遇。而隨著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程序和實體規則的不斷完善,反壟斷訴訟所帶來的風險與機遇將隨之一并提升。并購審查在并購審查方面,中國持續保持著重要話語權。2022 年,市場監管總局共審結 794 項并購交易,根據其公布的案件信息,768 件獲得無條件批準,其中包括 677 件簡易案件,91 件普通案件,5 項交易被附了限制條件后批準。審查時限上,簡易案件審查從立案至批準平均用時約為兩周(18 天),與往年耗時基本一致;復雜案件則面臨嚴格的審查和較長的審查期限。全球地緣政治的緊張局勢將供應鏈安全問題推向頂峰。2022年,地緣政治危機不斷、中美貿易沖突升級,國內眾多企業紛紛將目光投向以半導體/高科技
13、領域為主的供應鏈韌性上。在反壟斷層面,供應鏈安全問題成為涉及半導體和科技領域的投資并購交易審查中反復提及的顧慮。此外,國家安全審查成為投資并購交易需要考慮的另一重要監管制度。過去一年里,中國監管機關在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執法更趨活躍,包括主動要求某些未申報的交易進行申報;同時,國家安全審查過程通常不公開、審查耗時較長并可能導致投資交易被施加限制性條件等問題,也將這一監管制度的重要性再次拔高。相應地,歐美等國家對中國影響力與日俱增的關注持續,國內投資者出海投資的過程中也應當留意相關司法轄區的類似監管障礙。從 2022 年所有反壟斷行政執法案件統計情況來看,超過 90%的執法對象為中國境內企業,使一
14、度質疑“反壟斷執法政治化,專門針對國外企業”的觀點不攻自破。2022 年,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參與反壟斷執法。除前述針對知網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外,其他所有非并購類反壟斷行政執法案件均由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反壟斷訴訟2022 年,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司法領域展現出更加積極的態度。在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規則的構建中,中國法院繼續牢牢把握審理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公用事業,8醫藥,4駕校及車檢,4建材,2數字平臺,1教育,1交通,1化工,1農業,1其他服務,2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302提升違法成本,倡導合規制度建設展望 2023 目前反壟斷執法機構尚未公布任何在新反壟斷法頒布后立案的案
15、件的處罰決定,新法下企業違法的實際成本是否會有大幅提升,尚待觀察。然而在法定罰則大幅提升的威懾之下,更多企業選擇了增加合規建設方面的投入,建立、完善、落實更有效的反壟斷合規體系。特別是在企業高管未來可能需要對員工實施的壟斷行為承擔個人責任的前提下,反壟斷合規建設在企業內部獲得了更高的關注等級。而如何平衡反壟斷合規與業務發展需求之間的矛盾,則成為了更為迫切的課題。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4自 2008 年反壟斷法施行的十余年來,理論界一直有聲音表示,這部本該具有“核武器”一般威懾效果的法律,實際制裁措施不足、行為人違法成本不高。在新反壟斷法施行后,這一質疑聲音已成為過去式。新法大幅提升了
16、對各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極大強化了這部“經濟憲法”的威懾力。在罰款金額上,修訂前的反壟斷法對于違法經營者的罰款力度最高為其上一年度銷售額的 10%,同時經營者可能被沒收違法所得。新反壟斷法在保留上述罰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加倍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的罰款可能突破 10%上限。需要說明的是,在“上一年度銷售額”的范圍確定上,反壟斷執法機構此前有在個案中根據經營者在上一年度在相關涉案地區就相關涉案產品的銷售額計算罰款金額,但根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近年執法實踐,比較常見的情形是以集團層面中國境內銷售額作為基礎計算罰款金額,提高經營者違法成本。新 反壟斷法 大幅提升了各項違法行為的違法責任,包括提高罰款上
17、限以及引入新的違法行為等。其中針對企業反壟斷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大幅增加,甚至出現指數級增長。具體總結請見下表:反壟斷法修訂前后罰則的主要變化反壟斷違法行為達成壟斷協議但尚未實施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但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行業協會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為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幫助(即軸輻協議)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相關人員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阻礙調查的個人未依法申報,包括未申報以及在審批前實施交易申報中提供虛假材料、隱匿證據舊法規定違法行為最高達 5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無最高達 5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撤銷行業協會登記無無阻礙調查最高達
18、 10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最高達 1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經營者集中最高達 5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相關經營者最高面臨 2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相關責任人最高面臨 1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新反壟斷法最高達 30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最高達 50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最高達 30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撤銷行業協會登記經營者最高面臨上一年度銷售額 10%的罰款最高達 10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經營者最高面臨上一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經營者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最高面臨 50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最高達 5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最高達 5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具有排除、限制
19、競爭效果的,相關經營者最高面臨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額 10%的罰款相關經營者最高面臨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相關負責人最高面臨 5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5新反壟斷法對罰則更新的主要亮點如下:大幅提高罰款上限:對于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最高罰款可以達到正常罰款水平的 2-5 倍,也即對壟斷行為的罰款最高可達上一年度銷售額的 50%;加大對個人的處罰力度:盡管橫向壟斷協議和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推動者通常為個人,但在新 反壟斷法生效前,個人并不承擔違法責任。新反壟斷法規定,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相關人員最高將處以 100 萬元人民幣
20、的罰款,處罰對象涵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企業高管在反壟斷法下的個人責任加重;大幅提高對未依法申報行為的處罰:根據舊法,對未依法申報案件的最高罰款金額僅為 50 萬元人民幣,被學界詬病威懾力度不足,導致大量應報未報案件頻出。新反壟斷法大幅提高了對未依法申報行為的罰款力度;加大了對經營者和個人阻礙調查行為的處罰力度:新反壟斷法提高了對企業和個人阻礙調查行為的罰款力度,將對企業和個人阻礙調查的罰款上限分別從 100 萬元人民幣和 10 萬元人民幣提高至上一年度銷售額的 1%和 50 萬元人民幣;違反反壟斷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新反壟斷法 第5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
21、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新法生效前,舊法僅就妨礙調查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至于刑事責任是否適用以及適用于哪些壟斷行為,預計將在未來的刑法修正案中有所呼應。除經濟性處罰外,經營者因違反反壟斷法而受到的行政處罰將被記入信用記錄,在市場監管總局管理的專門網站等向社會公示。經營者的不良信用記錄可能會影響其日后經營活動,包括融資、政府采購招投標、許可證照申請等。自新反壟斷法頒布施行至 2022 年底,還沒有一起公開的案例明確適用了更高的罰則,但是從日常法律咨詢案件的情況中,可以看到企業反壟斷合規的意識有了大幅提升,更多企業開始關注反壟斷合規并建立反壟斷合規制度。而一個更直觀的證據是,2021年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
22、布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案件數量相比 2020 年提升了接近一倍,結案數量從2020 年的 459 個增長至 2021 年的 705 個和 2022年的 794 個。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603對競爭者之間協議的監管將更加嚴格展望 2023橫向壟斷協議是反壟斷法下對市場競爭破壞性最大的壟斷行為,也是未來壟斷行為入刑的優先候選項,2023 年反壟斷執法對于橫向壟斷協議的關注度將繼續保持高位。在查處傳統橫向壟斷協議之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會對軸輻協議、破壞競爭的專利和解協議以及合資企業股東協同行為等新的違法行為類型給予更多關注。因此,企業在與競爭者進行各種類型的商業合作時,都應當更加關注合
23、作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防范潛在的壟斷風險。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7作為反壟斷法下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固定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仍然是2022年的執法重心。2022年,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規則更新與案例實踐開始更積極地審查競爭者之間常規商業往來和爭議解決中潛藏的橫向壟斷協議風險,例如專利侵權糾紛和解協議如果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超過必要限度仍然可能被判定無效。此外,橫向壟斷協議呈現參與主體更多元、法律關系更復雜的特點,已生效的新反壟斷法對軸輻協議更能有的放矢。1.橫向價格卡特爾仍屬于執法重點固定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是反壟斷法下最嚴重的違法行為,近年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競爭者之間通過固定價
24、格形式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關注度居高不下。2022 年,這一趨勢在已公布的 11 起涉及多個行業和領域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中依然凸顯。地方執法機構在橫向壟斷協議案件中大有作為。2022 年,已公布的 11 起處罰決定均由地方執法機構作出;涉案主體均為境內行業協會或經營者,不涉及外企或外企的在華分支,罰款幅度為其上一年度境內銷售額 1%-5%不等;在 2022 年公布的所有 11起案件中,僅在 1 起案件中涉案主體被同時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2.軸輻協議正式納入競爭監管規則,填補立法空白軸輻協議在具體語境中又指“組織幫助型卡特爾”,在新反壟斷法下,經營者即便不直接參與達成橫向壟斷協議,但“通過組織
25、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仍然構成違法。軸輻協議的典型場景 駕校及車檢,4建材,2公用事業,1化工,1農業,1信用服務,1特種(印章刻制),1 固定價格,11劃分銷售市場,3限制生產,1聯合抵制交易,1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8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按行業計(2022)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按類型計(2022)平臺經營者(軸心)供應商(軸心)經銷商經銷商經銷商市場參與者市場參與者市場參與者被投企業 1被投企業 2被投企業 3市場參與者經銷商非控股股東(軸心)軸輻協議的違法性在域外各主要司法轄區已成為共識。在我國,新反壟斷法頒布之前,舊法僅規定了行業協會
26、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并未明確其他市場主體組織達成壟斷協議以及為其他經營者達成橫向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是否違法以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在以往的實踐中,如果非行業協會的市場主體組織達成橫向壟斷協議或者為達成橫向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相關行為往往被拆解成“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進行認定,即(1)上游經營者對經銷商施加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及(2)經銷商之間達成橫向卡特爾。這種認定方式實為立法缺漏下的“無奈之舉”,并且由于我國對于非價格類的縱向限制監管相對審慎,軸輻協議在非價格類的協議行為中的適用場景非常有限,而新反壟斷法的出臺以及一系列配套執法規則和司法規則的更新有望大大改善這
27、一監管困境。在 2022 年公布的處罰案件中,共有 4 起案件由行業協會牽頭組織或實質幫助協會成員達成壟斷協議而遭到處罰,占整體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數量的三成以上,印證了新反壟斷法規則調整的必要性。新反壟斷法明確禁止達成上述類型的軸輻協議,除行業協會外,經營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適用壟斷協議的一般處罰標準,最高處以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此外,軸輻協議與一般壟斷協議一樣都將引入個人責任,組織或實質性幫助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規則層面對軸輻協議行為形成有效遏制。在新反壟斷法下,在
28、商業場景上聯結多方主體的經營者(包括供應商、數字平臺、特許經營許可方、投資于同一賽道多個目標公司的投資者)都需要更加謹慎,不僅應當避免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還應當做好必要的信息隔離機制,避免為其他經營者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提供實質性幫助,從而招致壟斷協議風險。案件回顧: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協會組織會員企業達成壟斷協議案2022 年 12 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參與達成壟斷協議的三家民用爆破器材制造商、三家制造商共同的獨家經銷商和一家行業協會作出處罰。自 2014 年底以來,中國不再限制民用爆破器材的出廠價格,而該行業協會被發現在2015 年至 2019 年間通過會議組織制造商和經銷商固定民
29、用爆破器材價格,并協調生產數量和銷售數量。涉案的多家企業還被發現聯合抵制一家沒有按照該行業協會指示行事的企業。由于本案違法行為主要發生于新法出臺前,執法機構沿用舊法規定從“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行業協會提供幫助”的路徑對案件作出認定和處罰。在新反壟斷法下,執法機構可能將本案涉及行為認定為軸輻協議,即在行業協會的實質性幫助下,三家制造商通過同一家獨家經銷商達成固定產品供貨價格的安排。在本案中,三家制造商和三家制造商共同的獨家經銷商分別被處以其 2020 年銷售額 2%的罰款,涉案的獨家經銷商被沒收違法所得。針對本案中的行業協會,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舊法對其處以 4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30、在舊法下最高罰款金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093.專利侵權和解協議超過必要限度可能被認定為橫向壟斷協議調解結案在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是一種常見的結案形式。在經歷漫長并且成本較高的訴訟過程后,案件當事人通過和解協議迎來“?;稹睂﹄p方都是一件好事。但是,和解協議同樣可能因為超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限度而無效,甚至觸發反壟斷法下的違法責任。2022 年,最高院在“上海華明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華明”)訴武漢泰普變壓器開關有限公司(“泰普”)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二審判決中認定,當事人之間因專利侵權糾紛訂立的調解協議因構成橫向壟斷協議,違反反壟斷法強制性規定,協議被
31、認定無效。案件回顧:華明訴泰普橫向壟斷協議糾紛在本案中,華明與泰普均為變壓器開關產品的經營者。2008 年,泰普獲得了生產一種無勵磁分接開關的專利權。2013 年,泰普發現華明生產某種無勵磁分接開關產品,泰普經調查比對,認為該產品技術特征侵犯其專利權。雙方在2016 年就涉及無勵磁分接變壓器開關產品的專利侵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根據調解協議:(1)華明僅能生產特定種類的無勵磁分接開關,對其他種類的無勵磁分接開關只能通過泰普銷售給下游客戶;(2)華明作為泰普在海外市場的產品銷售代理,同意不向境外銷售同類產品;(3)華明無勵磁分接開關的銷售價格應與泰普的供貨價格一致。華明以調解協議有效性存在異議向武
32、漢市中級法院提起反壟斷訴訟,一審法院以“調解協議是為避免專利侵權糾紛再次發生而訂立,不具有壟斷屬性”為由駁回華明的全部訴訟請求。華明后上訴至最高院,在二審訴訟中,最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確認調解協議構成橫向壟斷協議,該調解協議無效。最高院認為,本案中調解協議以保護專利權作為掩護,追求分割銷售市場、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固定價格的效果,已超出專利侵權糾紛和專利保護的范疇,屬于濫用專利權,構成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反壟斷法關于禁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原則上應當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調解協議由于違反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泰普辯稱雙方委托生產開
33、關本體,是上下游的交易關系,但最高院認定,華明和泰普都向變壓器生產廠商提供變壓器開關產品,因此具有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梢妼τ诟偁庩P系的認定,更多考慮實質的行業狀況而非形式上的合同關系。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02022 年,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將在醫藥行業中廣泛存在的反向支付協議(reverse payment agreements,或 pay-for-delay agreements)納入橫向壟斷協議的規制框架。反向支付協議是一類主要用于解決藥品專利侵權訴訟(包括實際或潛在的訴訟)的協議。專利權利人通過向仿制藥制造商支付一定費用,以在一段時間內阻止仿制藥制造商對其專
34、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或延緩仿制藥制造商進入市場(例如,不銷售仿制藥)。最高院認為,如果原研藥權利人約定向仿制藥制造商支付的補償金額過高,則可以推定協議構成橫向壟斷協議。在實踐層面,在 2022 年 1 月審結的“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訴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盡管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均未提出任何反壟斷主張,但最高院仍然依職權對當事方之間的反向支付協議進行了反壟斷法下的審查??紤]到 2021年中國引入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未來原研藥和仿制藥企業之間的專利侵權糾紛及和解安排將進一步增加。在此背景下,預計未來對專利侵權和解協議的反壟斷司法與行政審查也將進一步加強。案例回顧:阿斯利康有
35、限公司訴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1 年 12 月,最高院審理了阿斯利康有限公司(“阿斯利康”)提起的一起專利侵權糾紛上訴案。該判決于 2022 年公布。該上訴案的爭議事項關系到活性成分沙格列汀的專利。沙格列汀專利原為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BMS 公司”)所有,2014 年,阿斯利康(本案原告)從 BMS 公司處受讓獲得該專利權。此前在 2011 年,江蘇威凱爾醫藥科技有限公司(“Vcare 公司”)曾就該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 BMS 公司和 Vcare 公司簽訂和解協議,BMS 公司及繼受專利權人(即本案中的阿斯利康)承諾不追究
36、 Vcare公司及其關聯方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后實施該專利的行為。之后,Vcare 公司與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奧賽康”)簽訂合作協議,由奧賽康在2016年后生產和銷售沙格列汀片。同時,BMS 公司于 2014 年將沙格列汀專利轉讓給阿斯利康。2019 年,奧賽康獲準生產沙格列汀片后,阿斯利康立即對奧賽康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訴稱奧賽康不是 Vcare 公司的關聯方,應被禁止實施該專利、生產、銷售沙格列汀。一審法院認為,奧賽康是 Vcare 公司的關聯方,根據和解協議規定,奧賽康有權生產和銷售沙格列汀。阿斯利康向最高院提起了上訴,但后以其與奧賽康之間已經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37、在審查撤回上訴申請的過程中,最高院認為 BMS 公司與 Vcare 公司于2012 年簽訂的和解協議具有“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的外觀,主動對“和解協議是否違反反壟斷法”進行審查,盡管雙方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未提出反壟斷相關主張。最高院指出,如果以具有“反向支付協議”外觀的和解協議撤回上訴,法院應當審查該和解協議是否構成反壟斷侵權行為。本案中,由于涉案專利保護期已經屆滿,市場進入的知識產權障礙已不復存在,最高院最終并未對該和解協議可能產生的反競爭效果進行實質審查,但這是最高院首次表示,人民法院將在未來對反向支付協議是否違反反壟斷法進行審查。最高院在判決中概述了評估反向支付協議是否具有壟斷違法性的
38、判斷要素。2.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4.關注合營企業的溢出效應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附條件批準了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機場”)與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東航物流”)新設合營企業案(“上海機場/東航物流案”)。在該案的審查決定中,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在同一市場上開展業務的合營雙方與合營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1案件回顧:附條件批準上海機場/東航物流案上海機場與東航物流計劃設立一家合營企業,在上海浦東機場(“浦東機場”)提供智能機場貨站服務。2021 年 10 月,該案件向市場監管總局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2022 年 9
39、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附條件批準決定。在決定中,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交易對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以浦東機場為出發地或目的地的國際/國內航空貨運服務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市場監管總局發現,合營企業的設立可能產生“溢出效應”,即合營企業母公司可能在合營企業的經營范圍之外進行協調:合營企業可能削弱上海機場和東航物流在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上的緊密競爭關系,考慮到兩家母公司的合計市場份額超過 70%,其他競爭者難以提供有效競爭約束。為解決上述擔憂,市場監管總局對該交易附加了一系列限制性條件,包括(i)上海機場與東航物流在浦東機場的貨站業務應保持獨立,并在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上獨立開展公平競爭
40、;(ii)上海機場、東航物流與合營企業應獨立運營;以及(iii)上海機場、東航物流與合營企業不得交換任何競爭性敏感信息。除橫向競爭問題外,市場監管總局還認為,由于貨站服務和東航物流的最終控制人東航集團從事的航空貨運服務是上下游關系,本案將產生縱向封鎖效應問題,因此對交易附加了避免歧視性待遇及保持與第三方現有合作的限制性條件。企業之間的潛在協調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上海機場/東航物流案并非反壟斷執法機構首次針對新設合營企業的交易施加限制性條件。例如,在2014 年的科力遠/豐田/PEVE 案中,執法機構曾考察了競爭者之間設立合營企業可能導致的合營各方之間競爭減弱的效應,但最終附加的條件仍
41、然著重于減輕縱向關系帶來的封鎖效應;而在 2019 年的浙江花園/皇家帝斯曼案中,市場監管總局專門考察了合營企業在具有競爭關系的合營雙方之間導致的溢出效應,并就此施加了限制性條件。在今年的上海機場/東航物流案中,市場監管總局對合營企業的溢出效應進行了更深入的分析。盡管本案不涉及對已實施的壟斷行為的處罰,但案件中對于評估溢出效應的考量因素、救濟方案中提出的防火墻等排除反競爭效果的具體措施,為企業在與競爭者設立合營企業的場景下如何管控溢出效應風險提供了有益參考。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204縱向壟斷協議的監管,持續高壓還是更加寬松?展望 20232022 年的新規似乎為縱向壟斷協議提供了更
42、多的抗辯空間,然而規則的細化是意味著對于縱向價格維持行為的監管將一定程度上放松,還是意味著對于非價格縱向壟斷協議將逐步開啟審慎執法?對于縱向壟斷行為,未來將持續高壓執法的態勢還是提供更為寬松的監管環境,尚待進一步的觀察。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3在上述案件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年銷售額 2%-3%不等的罰款,對比橫向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而言,處罰力度相對較輕。自2008 年以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僅在一起涉及縱向壟斷協議的案件中適用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形式,原因可能在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中獲得的違法收益難以準確計算。在對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伊順”)的處罰中,反
43、壟斷執法機構認定了轉售價格維持協議尚未實施。在過去的執法實踐中,盡管也有許多企業試圖抗辯其轉售價格維持的協議未實際實施,但反壟斷執法機構極少接受此類抗辯。經銷商是生產與流通環節的重要連接,布局龐大經銷體系的企業對經銷商在價格、渠道等方面的不當管控可能觸發壟斷紅線。2022 年,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公布 5 起縱向壟斷協議案件,均涉及管控經銷商轉售價格的行為,執法力度沒有明顯下降。然而在立法層面,有多項新規似乎試圖提升認定轉售價格維持行為違法的證明標準。新反壟斷法明確了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則不予禁止,并且引入在國際通行的“安全港”規則,給予企業更多的抗辯空間;另一方面,正
44、在制定的司法解釋則首次提出“代理關系”可不適用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制。1.執法趨勢與熱點回顧2022 年,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公布 5 起縱向壟斷協議案件,均涉及管控經銷商轉售價格的行為。2022 年的執法中,仍然沒有認定單純的縱向非價格限制(如限制經銷商的銷售區域或客戶)構成壟斷行為,仍然將其作為實現轉售價格維持的加強手段,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層級以上的法律文件,也仍然采取較為保守的態度,沒有規定縱向非價格限制構成壟斷行為。但包括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在內的規范性文件中,反復討論了限制銷售渠道、最惠國待遇本身可能構成“其他縱向壟斷協議”。經銷模式
45、被充分應用于汽車、醫藥、消費品等多個行業。在 2022 年已公布的 5 起執法案件中,有 3 起直接指向藥械企業(其中 2 起案件涉及醫療器械,1 起案件涉及制藥)。在新冠疫情下,醫藥行業的價格問題關系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成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重點打擊對象。案件回顧:伊順縱向壟斷協議案2022 年 6 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生產商伊順的轉售價格維持行為進行了處罰。根據舉報線索,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 2020年 8 月啟動了對該案件的調查。根據調查,2019-2020 年,伊順涉嫌與 40 家經銷商達成協議,固定消炎滴丸產品的最低轉售價格。在協議中,伊順還規定了對指定區域以外銷售或掛網銷
46、售的經銷商進行處罰的條款。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協議尚未實施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由于國家在新冠疫情期間對于涉案藥品的最高轉售價格有強制性規定,而國家強制規定的最高價格可能低于伊順與經銷商約定的最低轉售價格,因此沒有經銷商可以實際執行伊順的規定。耐人尋味的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處罰決定中指出,相關協議排除、限制了經銷商之間的價格競爭,又削弱了品牌間的競爭,但尚未實施的協議如何產生排除、限制競爭影響?處罰決定并未給出進一步的解釋。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4醫療器械,2制藥,1化學爆破器材,1教育,12022 年轉售價格維持案件涉及的行業領域在另一起值得關注的案件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首次明確了特許經
47、營管理模式并不能豁免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違法性。學術界對特許經營模式下被特許人(加盟商)與特許人之間的關系存在不同聲音,認為特許人與加盟商之間的關系應區別于縱向壟斷協議中的供應商與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因為特許人需要向加盟商投入大量資源,特許人規范加盟商的價格具有合理性。然而,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處罰決定中指出,特許經營模式不一定適用于反壟斷法的豁免情形,其正當性抗辯也需要個案評估。2.制度層面推動司法和行政認定路徑協調統一在新反壟斷法實施前,司法與執法實踐在對轉售價格維持認定路徑存在分歧:執法實踐傾向于嚴格的認定標準,除非適用豁免情形,否則原則上予以禁止;司法實踐傾向于通過證明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來分析
48、轉售價格維持。新反壟斷法對于法律明確列舉的轉售價格維持實行推定違法和例外豁免,要求經營者就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舉證從而主張豁免。該規定一方面延續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原則禁止”原則,同時又給企業在個案中進行抗辯留出了空間。這一規則更新在制度層面肯定了轉售價格維持同樣可能具有積極影響,理論上,企業可以通過充分證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證明行為不違法,但在實踐中,由于證明標準不明,可能導致證明難度較大。最高院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認定轉售價格維持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因素:(1)實施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一方在相關市場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2)有利競爭效果不
49、足以超過不利競爭效果。但在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中企業是否可以成功提出效果抗辯,仍然有待實踐進一步考察。3.進一步明確縱向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1)“安全港”規則新 反壟斷法 規定了適用于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規定經營者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市場份額標準及其他條件的,法律不予禁止。在新反壟斷法出臺前,涉及汽車和知識產權的配套相關指南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和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中就已提出“安全港”規則。但此前指南中提出的“安全港”規則,僅適用于非核心的違法行為,也就是將轉售價格維持排除于適用范圍之外。而新反壟斷法并未將
50、轉售價格維持排除于適用范圍之外。在市場監管總局隨后公布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上游經營者和下游經營者在相案件回顧:芝麻街英語特許經營管理轉售價格維持案2022 年 7 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凱瑞聯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凱瑞”)實施轉售價格維持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凱瑞是語言學習品牌“芝麻街英語”在中國的被許可人,從事校外兒童英語培訓特許經營活動。反壟斷執法機構發現,凱瑞主要通過加盟商銷售其英語培訓課程,并認為凱瑞與其加盟商之間存在特許經營關系。反壟斷執法機構進一步發現,2014 年至 2021 年,凱瑞與加盟商通過簽署合作協議、發布定價方案、要求加盟商匯報價格等方式規范加盟
51、商的課程價格。加盟商在調整價格前需要征得凱瑞的同意。同時,一些加盟商因違反凱瑞的價格條款而受到凱瑞的懲罰。在評估本案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指出,特許經營模式不必然構成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豁免情形,并認為凱瑞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標準化定價是維持其經營模式以及品牌一致性的必要因素。因此,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凱瑞實施的轉售價格維持行為限制了加盟商之間的品牌內競爭和與其他品牌英語學習提供商之間的競爭,并對凱瑞處以了其2020 年度銷售額 3%的罰款,計 94.2 萬元人民幣。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5關市場的市場份額標準均應低于 15%。值得注意的是,該標準低于歐盟 30%的市場份
52、額標準,也低于中國現行的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和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中規定的市場份額標準。(3)細化豁免理由,解釋“研發新產品”適用豁免的場景針對縱向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之一“研發新產品”,執法與司法規則都進行了更進一步的解釋:汽車業反壟斷指南中規定在推廣期(不超過 9 個月)內對新能源汽車的轉售價格限制可以被豁免;最高院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拓寬了研發新產品的適用領域,規定為激勵交易相對人推廣新產品,固定轉售價格行為限于一段合理期限,可以不受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但“合理期限”有待未來司法解釋落地或實踐案例予以明晰。(2)代理關系可以適用豁免2022 年,最高院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從司法解釋層面規
53、定了縱向壟斷協議中的代理例外規則,明確經營者與其代理人之間簽訂的、代理人不承擔任何實質性商業或者經營風險的相關協議不構成縱向壟斷協議。其含義是,如果轉售商可以被認定為代理人(而非獨立經銷商),則委托人對代理人施加縱向限制(包括維持轉售價格)可能不會被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實際上,其他司法轄區的反壟斷法及相關判例中也均存在代理關系不適用壟斷協議規定的例外規則。盡管如此,最高院僅列出了原則性規定,未明確可將轉售商認定為代理人的具體標準。在 2020 年發布的汽車業反壟斷指南中,規定了“中間商”轉售價格限定可以在個案中豁免,“中間商”嚴格意義上并不屬于民法典項下的“代理人”定義,而是指在汽車制造商與其
54、客戶之間的直接交易中僅提供有限后勤協助(交車、收款、開票等交易環節)的轉售商。最高院關于真正代理人適用豁免的規定能否涵蓋汽車業反壟斷指南認定的“中間商”?該豁免規定能否適用于除汽車業以外的其他行業?這些都有待立法和實踐進一步澄清。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6各類反壟斷規定和指南中的“安全港”規則法規制度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汽車業反壟斷指南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市場份額標準上游經營者和下游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標準均應低于15%設置縱向限制的經營者在任何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不超過30%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在任何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不超過30%。市場份額難以獲得或難以反映市場支配地位時,
55、要求至少存在四個替代性技術。行為范圍所有縱向壟斷行為汽車業經營者特定非價格縱向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知識產權領域非價格縱向壟斷行為05濫用行為:延續往年執法重點,面臨規則重大調整展望 2023由于公共事業部門天然的壟斷屬性,未來一年對于公共事業部門企業濫用行為預期仍然是執法重點。公共事業、平臺行業、醫藥行業等一些具有公益性質行業的企業,在提高利潤和提升競爭力的戰略選擇上,應當避免僅從商業發展角度出發考慮問題,不顧合規風險,大幅提高產品價格、通過獨家等方式構筑企業“護城河”,從而招致反壟斷調查和處罰。具有潛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應當將反壟斷合規評估納入商業選擇的考量因素之一,把控反壟斷風險。此外,20
56、23 年濫用行為的規則層面將面臨的重大調整,具有一定市場力量的企業需要特別關注法規動態,及時校準內部合規的標尺。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72022 年,涉及民生、數字平臺等關鍵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執法活動熱度不減。在立法方面,盡管新反壟斷法并未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實體規則展開大修,但市場監管總局和最高院均旨在通過對一系列配套法律規則的更新來回應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特別是針對數字平臺的“游戲規則”或將更具有可預期性。同屬競爭監管法律體系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2022 年 11 月迎來五年內的第三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頗具爭議的“相對優勢地位”條款可能被再次納入,與
57、反壟斷法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存在競合?!跋鄬瀯莸匚弧钡恼J定可能具有很大不確定性,不排除導致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執法機構繞過反壟斷法進行過度監管的工具。未來,市場監管部門或將從避免雙重監管的角度重新評估該條款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必要性。1.執法趨勢與熱點回顧近年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關系國計民生領域的濫用行為保持高度關注并展開重點執法。2022 年,在已公布的10起濫用類處罰中有7起涉及公用事業領域,其余 3 起分別涉及醫藥、交通和學術數字平臺;地方執法機構在濫用類案件的執法活動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9 起案件由地方執法機構辦理,1 起案件由市場監管總局辦理;從類型來看,限定交易是 2022 年主
58、要的濫用行為類型。在上述案件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年銷售額 2%-5%不等的罰款;在其中的 7 起案件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還適用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i)公用事業壟斷風險高位徘徊公用事業領域由于“天然壟斷”屬性,濫用行為頻發,成為近年來壟斷案件的“重災區”。2022 年,地方上涉及天然氣供應和供水服務等相關的公用事業型企業遭到反壟斷處罰。資源型公用事業的輻射范圍有限,一個地區的用戶在接受服務時受到明顯的地域限制,因此案件中相關地域市場往往界定較窄。在處罰決定中,這些企業通常被認定在一個區域性市場(如某地區的供水、供氣服務)中擁有 100%的市場份額。從行為類型來看,與近幾年公
59、用事業涉及的濫用行為一致,2022 年公用事業型企業被處罰的濫用行為包括對客戶施加排他性要求或其他不合理限制條件、強制搭售/捆綁產品或服務等。(ii)知網因從事不公平高價、限定交易行為被罰2022 年年末,在歷經 7 個月的調查后,中國知網()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終于“靴子落地”,知網因涉嫌實施不公平高價、限定交易行為遭到市場監管總局的處罰。該案件源于 2021 年某知名教授因署名文章被知網擅自收錄而起訴知網侵權一案,知網在案件敗訴后下架了該教授全部文章并“霸道”表示不再收錄。后隨輿情發酵,多起涉及知網向高校和科研機構收取高昂訂購費、侵犯學者知識產權公用事業,7交通,1數字平臺,1醫藥,1
60、限定交易,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4不公平高價,23.即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北制藥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左卡尼汀原料藥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的處罰。截止本報告時,該處罰決定尚未正式公布。東北制藥于 2022 年 12 月在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該信息。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8濫用類案件-按行業計(2022)濫用類案件-按類型計(2022)的案件接連曝出。2022 年 5 月 13 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表示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正式立案調查。2.配套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進一步釋明實體規則新反壟斷法并未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實體規則展開大修,但市場監管總局和最高院均旨在通過對一系
61、列配套法律規則的更新來回應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i)在司法規則中率先明確共同支配地位的判斷方法反壟斷法除規定單一經營者在市場份額達到50%以上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外,也規定當兩個經營者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個經營者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以上時,可推定這些經營者具有共同的市場支配地位。當市場結構越集中、市場內競爭者數量越有限時,即便單一經營者市場份額未達50%,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與某些“旗鼓相當”的關鍵競爭對手一起卷入到“共同支配地位”的質疑中。對于何種情況下會被推定為“共同支配地位”在現行生效的法律文件中并無指引,相比之下,司法實踐走在前列,在已決判例中闡明分析方法。案件回顧:
62、知網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被罰2022 年 12 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對知網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處罰決定。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處罰決定分別根據服務收入和文獻下載量兩項指標認定知網在 2014-2021 年“中國境內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長期保持 50%以上的市場份額。除市場份額因素外,處罰決定還分析了知網在市場集中度、市場控制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用戶對知網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度以及知網關聯市場的布局等方面的顯著優勢。在濫用行為構成方面,市場監管總局認定知網實施了不公平高價行為,采取歷史價格成本比較和競爭者之間價格比較等方法認定“高價”,并明確認定了知網為推高其價格所采取的“
63、不公平”手段。此外,市場監管總局認定知網通過獨家合作限定學術期刊出版單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學術文獻數據的行為構成限定交易行為。處罰決定責令知網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21 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 17.52 億元 5%的罰款,共計 8760 萬元(不涉及沒收違法所得)。在處罰決定公布當日,知網在官網發布了詳細的整改方案,供公眾監督。案件回顧:河南省三家電信公司被最高院認定具有共同市場支配地位2015 年,馬某與中國移動河南公司(“中國移動”)簽署“特需號碼”客戶協議。2021 年,馬某在鄭州中院起訴指控中國移動與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具有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在此基礎上,其從事了限定交易和差別對待客戶的
6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具體包括:中國移動區別對待用戶,部分用戶可以過戶、停機保號、攜號轉網,部分用戶沒有上述權利;中國移動拒絕為其辦理攜號轉網,限定特需號碼用戶只能與其交易。經歷一審后,最高院于 2022 年 6 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鄭州中院駁回馬某起訴的判決,但是認定了中國移動的市場支配地位。在市場界定方面,最高院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市場界定為河南省洛陽市移動通信服務市場;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最高院根據相關市場內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三家企業合計達到 100%,且三家運營商長期存在一致性經營行為,認定中國移動與其他兩家公司在相關市場具有共同市場支配地位。4.參見 2021 最高法知民終
65、1977 號判決書。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19在域外司法轄區的反壟斷實踐中因可能構成縱向限制或濫用行為而廣受詬病。最高院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指出,涉及互聯網平臺采取 MFN 條款的壟斷民事糾紛依照情形不同,按照反壟斷法下橫向壟斷行為、縱向壟斷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審查認定,還可能依照電子商務法中的不合理限制條款進行審查認定。相較于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中將 MFN 僅列為縱向限制的思路而言,反壟斷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為 MFN 條款的違法認定提供了更多的分析路徑。3.“相對優勢地位”重回競爭監管視野2022 年 11 月 22 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公
66、開征求意見,將“相對優勢地位”重新拉回監管視野,將反壟斷法下所禁止的部分濫用行為同樣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如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最終落地,未達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從事這些市場行為可能免于反壟斷法的處罰,但仍可能觸發反不正當競爭法審查。然而,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相較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事實上,在2016年對 反不正當競爭法 進行修訂時,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就已被納入修訂草案,但在當時引起頗多理論與實踐層面的質疑聲音,在 2017 年完成修法時最終并未采納。本次修法“梅開二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執法機構近年來在使用反壟斷法規范相關市場行為,尤其處理數字經濟領域“二選一”、搭
67、售等行為時所遭遇的挑戰(例如違法證明標準高,認定相關市場和競爭損害難度大等),但同樣存在諸多問題:相對優勢地位的認定主要取決于和交易相對方的直接比較和對其依賴性的判斷,然而,由于實踐中交易雙方的交易地位難以絕對平等,這種認定也可能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標準本身的任意性和模糊性可能導致 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執法機構繞過反壟斷法的嚴格標準進行過度監管的工具。2022 年,在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經營者可以基于以下任意一項證據,來推翻對共同支配地位的推定:(一)被認為可能具有共同支配地位的多個經營者之間存在實質性競爭;(二)被認為可能具有共同支配地位的多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
68、相關市場受到來自其他經營者的有效競爭約束。從這一抗辯規則可以看出,僅在多經營者采取相同行為、經營行為具有一致性時才有考慮共同支配地位推定適用的必要性。如果相關市場內多個經營者就同類業務分別采取不同行為則是經營者之間開展實質市場競爭的正常表現,這與歐盟等司法轄區的認定路徑保持一致。(ii)數字經濟“游戲規則”更新,提高可預期性大型互聯網科技公司的單邊壟斷行為在全球各司法轄區持續引起監管關注。2022 年,我國數字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實踐從執法轉向立法,在執法規則與司法規則的更新中都對新問題予以回應:“自我優待”是指平臺企業對自身或自身所在平臺生態的產品或服務相較于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而言予以優惠待遇的
69、行為。2022 年,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更新的配套規定草案中首次將這一難以精準涵攝到反壟斷法中的行為作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之一納入監管范疇,具有前瞻性和必要性,具體包括下列行為:1)對自身商品給予優先展示或者排序;2)利用平臺內經營者的非公開數據,開發自身商品或者輔助自身決策。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MFN”)條款是國際經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近年來成為在互聯網平臺中興起的商業實踐。MFN 條款在平臺經濟領域通常是指平臺企業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給予其的交易條件不得低于現在或將來給予其自營渠道(“狹義 MFN”)或自營渠道以及其他平臺(“廣義 MFN”)的交易條件
70、。MFN 條款5.參見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0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中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所涉及的行為與反壟斷法下調整的排他/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相重合,如果該條款最終落地,如何解決兩部競爭法之間適用競合的問題,如何劃清“一事不再罰”的界線,避免雙重監管,將成為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回答的重要問題。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106并購審查規則持續優化,監管力量聚焦重點案件展望 2023隨著更多企業反壟斷合規意識的提升,2023 年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案件數量預計仍將處于高位,新申報標準的生效實施以及省級委托審查試點的進一步推進
71、,將一定程度緩解市場監管總局的審案壓力,提升企業交易時限的可預見性。然而對于未達申報標準排除限制競爭交易的調查,對于“搶跑”的加強監管,以及“停鐘制度”對搜集補充材料的時間壓力,又給企業帶來了妥善安排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的挑戰。交易方需要在交易早期階段考慮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影響,提前評估交易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以判斷受到重點審查的概率,謹慎設計交易架構以避免搶跑風險,妥善準備申報材料以提高申報時間表的可預見性。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22022 年,市場監管總局共審結了 794 件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創造了自反壟斷法出臺以來的最高年度紀錄。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案件信息,768 件獲得無條件批
72、準,其中包括 677 件簡易案件,91 件普通案件。2022 年,市場監管總局附條件批準了 5件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未對任何案件作出禁止決定。案件數量的急劇提升和審查官員人手的限制,對市場監管總局提出了巨大的挑戰。為應對挑戰,2022 年市場監管總局從優化申報標準、委托省級監管審查、實行案件分級分類等方面著手,將審查力量集中在反競爭效果最突出的案件上。這一系列措施的效果最直觀體現在審查時間上,2022 年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從立案至批準平均用時為兩周,與往年耗時基本一致,而復雜案件從申報到批準的平均審查周期為 434.2天。對企業而言,明顯不存在競爭問題的交易,交易方只要可以妥善準備申報材料,不
73、出現“搶跑”問題,就可以期待快速獲得審批;而可能存在競爭問題的重大交易,則將面臨嚴格的審查和較長的審查期限,甚至要準備提出救濟方案。因此,為了提升交易時間表的確定性,更多企業選擇在交易初期進行反壟斷效果評估,并對必要的反壟斷申報作出提前規劃。1.優化申報標準(1)提高營業額申報標準隨著經濟發展,市場監管總局于 2022 年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申報標準草案”),擬提高營業額申報標準。這將是自 2008 年反壟斷法出臺以來首次對營業額申報標準進行調整。我們在以下表格中對比了現行營業額申報標準以及申報標準草案擬定的營業額申報標準。同時,為加強對“獵殺式收
74、購”的監管審查,除調整現行的營業額標準外,申報標準草案還引入了一套新的標準(如下文所示)。該標準將涉及巨型公司收購市值(或估值)較高的業務(例如,獨角獸公司)的案件納入審查范圍。其中一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 1000 億元人民幣;其他相關經營者市值(或估值)不低于 8 億元人民幣,并且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占其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比例超過三分之一。(2)明確控制權判斷標準部分企業對如何判斷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控制權”存在疑問,我們也注意到很多財務投資者在收購目標公司的少數股權時未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而受到處罰。市場監管總局在 2022 年公布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規
75、定(征求意見稿)(“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草案”)中,進一步明確了“控制權”的判斷因素。具體而言,該草稿明確經營者取得對以下事項的決定權或者一票否決權將被認定為取得控制權:(1)高級管理人員任免;(2)財務預算;及(3)經營計劃等。上述三項權利并非完全列舉,因此市場監管總局可能視案件具體情況將其他權利認定為控制權。值得注意的是,市場監管總局在認定是否取得控制權時不適用任何安全港原則(如,持股比例低于特定標準即不認為構成控制權),而是基于企業所取得的公司治理權進行綜合判斷。這一思路也與歐盟的做法一致。6.獵殺式收購指現有企業收購一家創新企業,目的在于阻礙創新企業的發展并在未來的競爭中搶占先機。該等收
76、購在數字和制藥行業最為常見。在中國,相關案件如備受矚目的滴滴/優步合并案(2015 年),由于優步在中國的營業額未達到相關申報標準,該交易在中國無需申報。申報標準1申報標準2現行營業額申報標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申報標準草案營業額申報標準(尚未生效)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
77、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3(3)明確“搶跑”的表現形式如果企業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存在搶跑行為,則即使交易本身不存在重大競爭問題,審查的時限也會由于搶跑問題而受到重大拖延。為了給企業提供更具有可預見性的規則,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何種類型的行為可能構成實施集中,包括:完成股東或者權利變更登記;委派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參與經營決策和管理;與其他經營者交換敏感信息
78、;以及 實質性整合業務。因此,交易方在未依法進行申報并取得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前,應避免采取上述行動,避免被視為違法實施集中。實踐中,交易方通常會在交易協議中約定簽約后至交割前的過渡期安排,以防止賣方從事可能將導致目標公司商業價值減損的行為,或者為買方在取得批準后能夠盡快開始運營進行相關準備工作。不過,考慮到潛在的反壟斷風險,企業應謹慎設計相關條款,警惕因在取得批準前對目標公司實施不必要的臨時限制進而被認為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從而被認為違法實施了集中。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為僅為舉例說明,市場監管總局并未詳盡列舉所有可能構成實施集中的行為。任何導致買方在取得反壟斷批準之前能夠影響目標公司運營管理
79、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提前實施交易,進而被認為是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4)明確對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損害競爭的交易的審查規則根據新反壟斷法,對于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交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有權要求交易方申報。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草案進一步規定了此類調查的審查規則,對于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如果集中已經實施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在 180 天內補報。因此,即便一項集中交易未達到申報標準,交易方可能仍需要考慮該交易是否可能存在競爭問題從而被市場監管總局要求申報,進而考慮交易的時間表。如果交易可能存在競爭問題,交易方應考
80、慮主動進行申報,或至少征求市場監管總局的意見,以免出現被市場監管總局要求申報的情況進而導致交易出現不確定性。2.優化審查程序通過審查程序的優化措施,2022 年經營者集中申報簡易案件的審查速度保持了往年的高速,而停鐘制度的引入,則能夠提高案件審查流程的透明性。(1)簡易案件委托審查試點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市場監管總局試點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和陜西省五個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部分簡易案件審查,試點期為三年。部分簡易案件將根據區域關聯因素由上述五個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審查。到目前為止,五地試點委托簡易案件審查開局良好。2022 年,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簡易案件從立
81、案到批準的平均審查周期為17.8 天,與市場監管總局的平均審查周期 17.9 天基本保持一致。(2)引入“停鐘”制度考慮在部分復雜案件中,市場監管總局無法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審查,新反壟斷法引入了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停鐘”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中止計算法定審查期限,例如:(i)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ii)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及(iii)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進一步評估,且經營者提出中止請求。據了解,截至 2023 年 1 月,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在一些復雜的案件中適用了“停鐘”制度。隨著
82、“停鐘”7.市場監管總局之前在其發布的指南中已經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有權依法調查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可能具有競爭問題的交易,但是首次在立法層面上賦予市場監管總局該等權力。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4制度的引入,未來交易方很可能不再需要“撤回重報”,從而能夠提高案件審查流程的透明性。這是因為如果沒有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的情形,市場監管總局在審查過程中不能基于其他原因導致的延遲(例如在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流程中,第三方沒有答復市場監管總局)單方面決定“停鐘”。但是,由于反壟3.聚焦重點行業案件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附條件批準了5件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除了歷年來一直受到強監管的半導體科技行業外,航空行業成
83、為引起監管關注的新重點行業。斷法并未對“停鐘”的次數和最長時限作出規定,“停鐘”制度是否會提高復雜案件審查期限的可預見性仍有待觀察。市場監管總局對附條件案件的審查周期較長。2022 年,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 5 起附條件批準案件,平均審查周期為 434.2 天,較 2021 年的 286.8 天顯著增長,其中最長的歷時 711 天(大韓航空公司收購韓亞航空株式會社股權案),最短的歷時 328 天(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與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設合營企業案)。所有 5 起案件均超過了 180 天的法定審查期限。交易方在所有其他司法轄區獲得反壟斷無條件批準而中國仍做出了附條件批準決定的情況并不
84、少見。在 2019 至2022 年中國附條件批準的 18 起案件中,中國在其中 12 起(67%)案件中是唯一附加了限制性條件的司法轄區。交易名稱(批準日期)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世創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2022年1月20日)超威半導體公司收購賽靈思公司股權案(2022年1月21日)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相干公司股權案(2022年1月28日)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與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設合營企業案(2022年9月13日)大韓航空公司收購韓亞航空株式會社股權案(2022年12月26日)相關行業科技(半導體)科技(半導體)科技(半導體)航空運輸(空運及機場貨運站)航空運輸相關競爭關注類型橫
85、向混合橫向和縱向橫向和縱向橫向限制性條件類型結構性限制性條件(剝離業務);行為性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期為五年,解除需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行為性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期為五年,解除需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行為性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期為五年,到期自動解除行為性限制性條件,其中一項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期為八年,所有限制性條件的解除均需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結構性限制性條件(歸還航班時刻和航權的有效期為十年);其他行為性限制條件的有效期為十年,到期自動解除從申報到批準的審查期限392天368天372天328天711天其他司法轄區是否無條件批準是,但交易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前獲得德國外商投資審批而終止是是
86、沒有在其他司法轄區進行申報的公開記錄韓國施加了限制性條件;美國、歐盟、日本和英國仍在審查該交易;其他司法轄區無條件批準了該交易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507芯片和半導體行業反壟斷審查延續強監管展望 2023不斷變化的全球政治經濟局勢對芯片和半導體行業供應鏈韌性的影響很可能進一步加深中國監管層面和市場參與者對國內芯片和半導體產業的擔憂。鑒于這些利益相關方的支持對于確保半導體行業并購交易順利取得反壟斷批準至關重要,交易方應就解決利益相關方的擔憂提前做好準備,主動提出救濟方案,以避免交易無法按照預定的交易時間表獲批。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62022 年下半年,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針對
87、半導體和科技行業出臺了更加激進的政策,這些政策變化預計將對未來全球范圍內半導體和科技行業并購交易的反壟斷審查產生深遠影響:美國出臺了芯片法案,以激勵美國國內半導體制造產業發展(預計授權投資額高達 527 億美元)并降低其他國家對美國國內芯片供應的干擾8。2022 年 12 月底,美國將約 30 家中國公司列入其出口管制實體清單,限制其獲得芯片和半導體產品 9。歐盟也計劃出臺授權約 430 億歐元的歐盟版芯片法案,該法案將于 2023 年初進行投票 10。2022 年 11 月底,歐盟理事會正式批準了關于扭曲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條例,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將針對包括半導體在內的具有戰略意義的關鍵供應鏈
88、上的任何外國補貼納入審查范圍 11。為了降低對外國供應鏈的依賴并實現芯片自主供應的長期目標,中國近年來也出臺了廣泛的戰略性政策框架,如中國制造 2025政策、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等。2022 年,中國進一步出臺了一系列舉措增強芯片和半導體行業的本土競爭力,包括稅費減免、培訓計劃和集成電路行業補貼等,以幫助培育和保護國內領軍企業。2.反壟斷審查利劍高懸,半導體行業持續面臨強執法盡管全球眾多國家和地區均已出臺專門的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以保護本國的產業安全,但在中國,產業政策因素也會被市場監管總局在反壟斷審查中納入考量。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明確產業政策不應納入反壟斷審查的考量,但中國的反壟斷
89、審查制度仍是促進產業發8.參見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8/09/fact-sheet-chips-and-science-act-will-lower-costs-create-jobs-strengthen-supply-chains-and-counter-china/。9.參見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2-27151.pdf。10.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
90、tudes/BRIE/2022/733596/EPRS-Briefing-733596-EU-chips-act-V2-FINAL.pdf。11.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2/11/28/council-gives-final-approval-to-tackling-distortive-foreign-subsidies-on-the-internal-market/?!肮溛C”、“缺芯”、“科技巨頭”是 2022年全球并購市場的主題詞。在全球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加劇的背景下,保障國內市場的半導體和芯
91、片供應依然是中國半導體行業的首要政策目標,而如何確保半導體和芯片行業并購交易符合產業政策,成為了中國反壟斷審查的重難點。單從數據來看,2022 年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芯片和半導體及科技行業的交易仍然延續了嚴格審查的趨勢: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 2022 年內作出的附條件批準決定中半數以上涉及半導體及上游核心技術行業(與過去三年的趨勢相似);2022 年在中國被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半導體及科技行業并購交易,在全球其他國家和地區均無條件獲批。這些趨勢 2023 年將會如何發展?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否會延續對半導體及科技行業并購交易的嚴格審查并積極附加救濟措施的做法尚不明晰。與此同時,為解決全球性芯片短缺
92、危機,其他各國政府在 2022年底也紛紛升級對芯片和半導體并購的管控政策,此種轉變可能會進一步加深中國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參與者的擔憂,而在對半導體行業并購交易的反壟斷審查和救濟方案磋商過程中,這些利益相關方的支持通常具有決定性作用。1.反壟斷審查為本國產業保駕護航反壟斷審查在中國一直發揮著保護和創建中國半導體和關鍵技術制造產業的重要保障的作用,因此,在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半導體行業并購交易的審查過程中,全球各國家和地區關于芯片和半導體行業的政策調整會實質影響審查進程。例如,美國對中國芯片及半導體產品出口管控政策的升級可能導致中國利益相關方加深其對全球性半導體和科技行業的并購交易的擔憂。中國競爭
93、法 2022 年度回顧27展和落實國家戰略導向的重要政策工具。新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反壟斷審查,其中包括科技等重點領域??紤]到反壟斷審查在中國的政策屬性,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在審查過程中依然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對于芯片和半導體行業的并購交易,反壟斷審查過程中的常見利益相關方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以及與中國半導體和科技供應鏈相關的行業協會。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就具體交易征求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在此過程中,中國本土企業也能參與其中表達對交易的意見,這也解釋了 2022 年芯片和半導體行業案件審查周期漫長的原因。漫長的審查周期也導致半導體行業案件“撤回重
94、報”的操作屢見不鮮審查期限一旦達到了最長 180天的法定期限,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僅能通過當事方重新撤回重報,以獲得更長的審查時限(該時限將從第一階段重新開始計算)。但隨著新反壟斷法正式引入了“停鐘”制度,我們預計 2023 年這一情況將發生變化?!巴g姟敝贫认?,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中止計算審查期限,而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已在一些復雜案件中開始適用這一制度。交易名稱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世創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超威半導體公司收購賽靈思公司股權案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相干公司股權案競爭關注橫向混合橫向和縱向救濟類型結構性+行為性救濟 剝離 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款供應 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95、續約行為性救濟 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款供應 不得搭售、捆綁銷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保證互操作性 對第三方保密信息采取保護措施行為性救濟 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款供應 遵循多源供應原則,基于非歧視原則繼續采購 對第三方保密信息采取保護措施義務期限行為性救濟的有效期為五年,解除需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行為性救濟的有效期為五年,解除需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行為性救濟的有效期為五年,解除需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審查周期392天368天372天3.附條件案件中的競爭關注2022 年,中國繼續以其獨立的執法姿態對半導體和科技行業的并購交易進行嚴格的審查。鑒于半導體和科技行業交易在地緣政治方面
96、的敏感性日益增加,我們預計市場監管總局在 2023 年對此類案件的反壟斷審查的嚴格程度不減。首先,半導體和科技行業的并購交易更容易觸發嚴格審查。由于半導體產業鏈廣泛,這些案件的交易方往往供應大量不同產品,而這些產品通??梢韵嗷ソM合為同一客戶所用,或在不同半導體制成環節互為原料/組件。即使交易方之間不存在橫向重疊的產品,市場監管總局也需要審查交易各方產品的組合是否可能導致捆綁效應或縱向封鎖風險。在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相干公司股權案中,市場監管總局提出了該交易可能對激光器領域造成縱向封鎖問題,包括集中后實體可能拒絕向競爭者供應,以及對自身和競爭者實行差別待遇(而其他司法轄區的反壟斷監管機構未提出類
97、似的競爭關注);在超威半導體公司收購賽靈思公司股權案中(詳見下文案例回顧),市場監管總局認為,集中后實體可能實施捆綁銷售、搭售策略,并降低互操作性(其他司法轄區的反壟斷監管機構也未提出類似競爭關注)。其次,與結構性救濟相比,市場監管總局仍更傾向于采用行為性救濟措施。2022 年,市場監管總局對其提出擔憂的半導體和科技行業并購交易均附加了一系列行為性救濟措施。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救濟措施的設計并不必然與案件中的特定競爭關注類型存在關聯,無論案件涉及何種類型的競爭關注,所有批準決定均包含了繼續向中國客戶供應產品的承諾,這可能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8案例回顧:超威半導體公司收購賽靈思公司交易
98、交易概況:半導體設計公司超威半導體公司(“超威”)收購了賽靈思公司(“賽靈思”),以擴大其在如數據中心等關鍵市場的業務。這是半導體行業創紀錄規模的交易,交易額高達500 億美元。該交易受到了包括中國、歐盟和美國等多個國家的反壟斷審查。競爭關注: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超威的中央處理器(CPU)、圖形處理器(GPU)加速器和賽靈思的可編程門陣列(FPGA)在全球和中國存在相鄰關系,這一相鄰關系將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賽靈思在 FPGA 市場的市場份額超過 50%。經濟學分析顯示,集中后實體如果從事搭售、拒絕供應和降低互操作性等行為,能夠顯著提高相關產品的銷售量,擴大市場份額、增加利潤。賽靈思是FP
99、GA市場的領導者(市場份額超過 50%),因此可以利用其在 FPGA 市場的強大市場力量拒絕向其他 CPU 和 GPU 加速器競爭者供應 FPGA。審查結果:該案的審查期限超過 12 個月,市場監管總局最終在批準決定中附加了一系列行為性救濟措施,包括不得搭售、捆綁銷售產品和保持互操作性的要求。此外,超威和賽靈思還承諾進一步推進與中國供應商就相關產品的合作。主要與保護中國的供應鏈,使其避免因受到外國出口管制的干擾而中斷有關。因此,要求采取救濟措施可能并不一定針對案件本身,也可能是用來應對日益緊張的貿易威脅。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2908從事后執法到事前監督,數字經濟面臨監管新章展望 20
100、23從政策導向和高層表態,到執法趨勢和制度建設,我國 2020 年-2021 年針對數字經濟的“雷霆執法”態勢在 2023 年很可能將繼續趨于緩和,對于數字經濟的反壟斷執法重心將轉移至常態化監管。而在反壟斷法定處罰力度大幅提升、互聯網行業特殊規則 不斷細化、全球數字反壟斷執法熱度不減的前提之下,大型數字平臺企業仍然需要重視并加強自身的合規建設,適應新的監管環境。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0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相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伴隨著新反壟斷法的出臺,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了配套新規的草案,以詮釋相關市場如何界定以及相關修訂如何具體應用到針對數字經濟的監管中的問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
101、在各司法轄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陸續針對自我優待相關安排(例如,歐盟委員會查處的谷歌購物案 12 以及針對亞馬遜發起的調查 13)以及平價條款(也就是一般所稱“最惠國待遇”條款)開展執法活動的大背景下,我國在今年發布的相關反壟斷規則草案中也將以上兩種行為明確列為了數字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潛在形式。這些規則雖然目前仍處于草案階段、有待進一步批準通過,但是昭示了未來的執法方向和重點?!白晕覂灤笔侵钙脚_企業對自身或自身所在平臺生態的產品或服務相較于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而言予以優待的行為。2022 年,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更新的配套規定草案 14 中首次將這一難以精準涵攝到反壟斷法中的行為作為濫用市場
102、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之一納入監管范疇,具有前瞻性和必要性,具體包括下列行為:1)對自身商品給予優先展示或者排序;2)利用平臺內經營者的非公開數據,開發自身商品或者輔助自身決策。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MFN”)在平臺經濟領域通常是指平臺企業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給予其的交易條件不得低于現在或將來給予其自營渠道(“狹義 MFN”)或自營渠道以及其他平臺(“廣義 MFN”)的交易條件。MFN 條款在域外司法轄區的反壟斷實踐中因其可能產生的反競爭效果而廣受詬病。最高院在其于 2022年底發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指出,涉及互聯網平臺采取 MFN 條款的壟斷民事糾紛依照情形技術的
103、發展日新月異,其在推動市場變革的同時,也持續引發全球各個司法轄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數字市場的關注。2022 年,蘋果、亞馬遜、谷歌和Meta 等科技巨頭都在全球范圍內受到了來自反壟斷領域的密切關注。相比之下,在 2021 年針對阿里巴巴、美團、騰訊等本土科技巨頭作出的里程碑意義的處罰的“反壟斷執法大年”后,中國 2022 年對數字經濟的反壟斷查處節奏漸緩。與調查執法的放緩相對,數字經濟監管規則有了重大發展,標志著對數字經濟從事后執法轉入事前監督模式。針對數字經濟行業的發展階段和市場特點,新的反壟斷規則對具有先發優勢、掌握相關行業命脈的“守門人”的數據濫用、自我優待、排他安排等行為規定了更細致、
104、清晰且具有針對性的監管規則和分析框架;針對大型平臺企業的潛在“獵殺式”并購,提出了特殊的申報門檻。2022 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更強調要“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隨著眾多監管規則的修訂有望在 2023 年完成并生效,我國反壟斷監管將持續加強對數字經濟的事前監督,幫助平臺企業提升參與國際競爭所必備的反壟斷合規能力,限制反競爭行為以保護數字經濟市場的活力,促進數字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推動作用。1.反壟斷新規針對數字經濟特點作出特別性規定2022 年反壟斷領域最引人注目的立法進展是新反壟斷法的出臺,其特別針對數字領域
105、推出了兩項新條款,包括: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以及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12.2017 年,歐盟委員會因谷歌濫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場的支配地位為谷歌的另一產品比價購物服務提供非法優勢,涉嫌違反歐盟競爭法而對其罰款 24.2 億歐元。13.2022 年,歐盟委員會與亞馬遜達成和解決定,從而結束了歐盟委員會對亞馬遜利用其平臺內商家的非公開數據為其自營零售業務謀取不當利益的調查。14.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1 約談制度:新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對涉嫌違法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
106、或者負責人的約談制度,盡管法規并未將約談制度限制在數字經濟領域,但是從 2020 年以來,約談制度已經在實踐執法中頻繁適用于互聯網企業。通過約談制度,不僅創造了監管與企業更加平和的溝通渠道,有利于以更低的執法成本宣貫政府合規要求,也推動了企業的自主整改,更有效地提升數字經濟的競爭活力。3.多層機制預防扼殺式并購創新是數字經濟的活力源泉,而“贏者通吃”又是數字經濟天生的特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不僅要避免過激執法對行業發展信心的摧毀,也要避免大企業利用資本優勢對創新力量的碾壓。而防范“扼殺式并購”,是保護數字經濟領域創新力量的關鍵。扼殺式并購是指具有強大市場力量的企業收購初創企業以阻礙其通過引入新
107、的技術或者經營模式,摧毀既有企業已經獲得的市場地位。市場監管總局為防范扼殺式并購而計劃引入的規則包括:市場監管總局在 2020 年明確了互聯網行業不能豁免申報義務這引起了互聯網行業在 2021年和 2022 年內的“補報潮”(即互聯網企業向市場監管總局主動報告大量歷史上的未依法申報的交易)。引入基于目標公司估值的申報門檻。15 由于數字經濟的最初發展普遍采取低收費或零收費,迅速積攢客戶以形成網絡效應,因此初創企業通常收入較低,很可能無法觸發常規的營業額標準?;诠乐档纳陥箝T檻,能更敏銳地監測到具有潛在創新活力的被收購企業。明確立法授予市場監管總局對于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其具有或可能具有排
108、除、限制競爭不同,按照反壟斷法下橫向壟斷行為、縱向壟斷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審查認定,還可能依照電子商務法中的不合理限制條款進行審查認定。相較于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中將 MFN 僅列為縱向限制的思路而言,反壟斷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為 MFN 條款的違法認定提供了更多的分析路徑。2.多種手段促進數字經濟企業常態化合規建設通過執法和處罰的形式,固然可以快速提升企業的合規意識,然而嚴厲處罰對于企業發展動力和經濟發展信心的影響也不容小覷。隨著監管模式的調整,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設計并嘗試了多種促進數字經濟企業常態化合規建設的手段,包括:行政指導書:在 2021 年公布的阿里巴巴和美團“二選一
109、”案中,市場監管總局均通過行政指導書的方式指導當事人全面規范其業務經營中的競爭行為,不僅規制案件涉及的違法行為,還對于其他類型的潛在壟斷行為提出合規要求。行政指導書一般要求當事人定期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匯報就調查所涉問題的整改情況,因此可以對企業合規產生持續的監督作用。公開承諾:在 2022 年知網案中,市場監管總局雖然也在處罰決定中要求知網停止違法行為,但是并未在處罰決定中規定詳細的整改措施,也沒有出具行政指導書,而是由知網通過公開承諾的方式,確定了知網未來如何實現停止違法行為的要求。雖然公開承諾制度中未要求企業定期匯報整改情況,但是由于數字經濟企業大部分是面對普通用戶,而且公開承諾中涉及的問題
110、可能涉及普通用戶的切身利益,公眾對于企業公開承諾的監督加上監管部門的助力,也可以形成對于企業的有效限制。15.相關申報標準見申報標準草案第四條: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一)其中一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 1000 億元人民幣;(二)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合并其他方或第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規定的其他經營者市值(或估值)不低于 8 億元人民幣,并且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占其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比例超過三分之一。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
111、32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頁面實施攔截、屏蔽等。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外,電子商務法也對互聯網平臺的行為進行規制,包括禁止電子商務平臺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這些規定也與 反壟斷法 和 反不正當競爭法 存在競合。執法機構在執法實踐中會如何適用這些競合的監管規則,以及這是否會為法律適用創造
112、更多不確定性,進而不適當地增加經營者的合規成本、阻礙創新,仍有待觀察。效果的交易進行審查的權利。這確保了市場監管總局在必要情況下有權介入未達到申報標準的交易,要求相關經營者進行申報。4.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可能創設新的行為規范繼 2017 年和 2019 年的兩次修訂之后,市場監管總局于 2021 年啟動了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三次修訂,并于 2022 年 11 月公布了相關的修訂草案,以征求公眾意見。新的修訂似乎更側重于規范數字市場行為,不僅包括數字平臺主體的行為,還包括活躍在數字平臺上的市場主體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
113、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309各國提升國家安全審查力度,企業海外投資面臨不確定性展望 2023鑒于當下的全球政治經濟局勢,2023 年各國對于海外企業境內投資的審查仍將處于收緊態勢。為避免出于國家安全考量的監管干預對投資交易造成阻礙,交易方在規劃跨境投資時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在國家安全審查方面進行必要的風險篩查。主動評估投資交易在涉及的重要司法轄區是否需要進行外國投資安全審查申報,尤其是在交易涉及敏感行業或存在敏感因素的
114、情況下。在一些司法轄區,不取得控制權的少數股權投資也可能觸發國家安全審查。制定合理的交易時間表。根據擬投資的目標公司的敏感性,建議交易各方在交易時間表中為外國投資安全審查事項合理預留足夠的時間;一些司法轄區的審查可能耗時 6-12 個月,甚至更長。將國家安全審查事項納入交易條款的談判。在投資交易可能需要進行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時,交易方應將審查事項納入交易文件的談判范圍,例如:納入要求交易各方合作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咨詢和/或申報的條款(如適用);將取得國家安全審查批準作為交割或協議生效條件;關注與國家安全審查相關的陳述與保證條款與披露函的約定方式;考慮各方的努力標準,明確底線所在,合理設置終止條件;
115、考慮交易失敗時適當的補償和賠償機制。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4發改委一般不愿意在未形成最終審查結論前透露其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對投資交易的審查關注點和程序性進展,交易方可能難以在審查過程中盡早與國家發改委就潛在擔憂和可行的救濟方案進行充分溝通和磋商。根據我們的觀察,國家發改委傾向于在其與各相關政府部門就審查結論達成一致之后(而這通常發生在整個審查程序的后期),向交易方告知審查結論及其要求救濟措施(即限制性條件),并尋求交易方的同意,因此,實踐中留給交易方決定是否接受限制性條件并繼續推進交易的時間往往非常有限。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在中國的國家安全審查體系下,也會被視
116、為獲得外國投資,并可能觸發國家安全審查的要求。對此問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 2021 年底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16 規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涉及安全審查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安全審查程序;對于可能會對國家安全產生影響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前剝離相關業務、資產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境外發行上市對國家安全的影響。2.全球各國普遍建立和改革外國投資審查制度在全球貿易摩擦升級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建立外國投資審查制度,一些已經建立了外國投資審查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也在對其現有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不斷變化
117、的全球政治經濟環境。(見后一頁圖表)3.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持續受到西方主要國家的嚴格審查全球各國近年來普遍對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進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與所謂的“中國威脅論”問題(即對中國企業日益增長的對本國經濟的影響力擔憂)有關。多年以來,“中國威脅論”持續影響全球范圍內涉及中國的投資交易,這種影響在 2022 年依然延續,多國政府在 2022 年作出了禁止或要求修改來自中國企業隨著全球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各國對跨境投資交易的監管干預日益頻繁。在反壟斷審查之外,國家安全審查(又稱外國投資審查)制度更常被各國政府用來對外國投資交易施加干預。2022 年,中國監管機關在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執法更趨活躍,包括主
118、動要求某些未申報的交易進行申報。與此同時,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安審辦法”)施行近一年后,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注意國家安全審查的要求,主動與監管機關進行商談或提交申報,以滿足合規要求。全球范圍內,更多國家和地區在 2022 年前后建立了外國投資審查制度,或對現有審查制度進行了改革。而在全球貿易摩擦升級的大背景下,出于對中國企業不斷增長的國際影響力可能導致的國家安全和供應鏈韌性問題的擔憂,西方主要國家加大了對來自中國的投資交易的審查力度。在這樣的大環境之下,各國投資者都應當意識到,出于國家安全考量的監管干預可能會對投資交易產生嚴重影響,例如交易時間表被嚴重耽擱、被要求調整交易結構(包括被要求
119、剝離部分業務),甚至被禁止實施投資。1.中國在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執法更趨活躍繼中國在 2021 年對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作出重大調整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今年在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執法更趨活躍。根據安審辦法,中國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主要針對兩類外國投資:(i)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系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以及(ii)投資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制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并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2022 年的部分審查案例顯
120、示,中國的國家安全審查流程可能會非常漫長,甚至超過一年。并且由于國家16.參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 2022 年度回顧35的投資或要求中國企業剝離在關鍵行業的權益的決定。2022 年內,加拿大、德國、英國和美國均從國家安全方面對來自中國的投資進行了干預,涉及的行業包括航空、能源和礦產資源、關鍵基礎設施、軍事、制藥、衛星/空間技術和半導體等。目前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中面臨的一系列來自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挑戰表明,中國企業在全球各個關鍵領域中不斷增長的影響力越來越引起西方各國政府的擔憂。17.參見路透社德國批準中國中遠海運集團收購漢堡港的股權引發分歧(German go-ahead
121、 for Chinas Cosco stake in Hamburg port unleashes protest)的報道(2022 年 10 月 26 日),訪問地址:https:/ 年 10 月,德國聯邦經濟及能源部發布了部分批準中遠海運港口有限公司對德國漢堡港Tollerort 集裝箱碼頭(“CTT 碼頭”)的投資的決定。中遠海運港口有限公司是中遠海運集團旗下的子公司。2021 年 9 月,中遠海運港口有限公司宣布計劃以 6,500 萬歐元收購 CTT 碼頭35%的股權。該交易觸發了德國的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德國聯邦政府多個部門提出了關于該交易可能危害德國國家安全的擔憂。據報
122、道,這些部門認為,該交易“不成比例地擴大了中國對德國和歐洲交通基礎設施的戰略影響,以及德國對中國的依賴”。17 最終,德國內閣會議決定,中遠海運集團只能收購 CTT 碼頭少于 25%的股權,不得進一步收購超過 25%的股權。此外,中遠集團還被禁止獲得對 CTT 碼頭的戰略性事項和人事決策的否決權。因此,中遠海運集團將其對 CTT 碼頭的收購比例降低至 24.9%(低于德國的“具有否決權的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標準),而這意味著中遠海運集團無法獲得 CTT 碼頭經營決策權。比利時新設立外國投資審查制度,該制度將適用于非歐盟投資者對比利時的戰略性行業的投資。該制度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在202
123、3年1月1日前未完成交割的符合條件的交易都會落入審查范圍。愛爾蘭此前公布了一項新的強制性外國投資審查制度的草案。相關法案預計于2023年初生效,并可以追溯適用于在法案生效前15個月內已經完成的投資交易。荷蘭已通過了投資、合并和收購安全審查法案,該法案確立的投資審查制度具有強制性并要求交易方在取得批準前不得實施交割。該投資審查制度同時適用于荷蘭投資者和非荷蘭投資者進行的投資交易。瑞典通過了一項新的外國投資審查法案,該法案旨在擴大需要進行強制申報的外國投資交易的范圍。該法案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2022年1月,英國國家安全與投資法正式生效,標志著英國針對投資交易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正式建立。英
124、國的投資審查制度同時適用于英國投資者和非英國投資者進行的投資交易。2022年9月,美國總統簽署了一項行政命令,全面擴大了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即CFIUS)在審查外國投資交易是否存在國家安全隱患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根據該行政命令,CFIUS在審查外國投資交易時應當結合投資對供應鏈韌性、對美國技術領導地位的影響、跨行業整體投資趨勢評估、網絡安全風險和敏感數據等因素進行評估。2022年全球外國投資審查制度動態比利時愛爾蘭荷蘭瑞典英國美國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610反壟斷司法裁判更加積極,風險與機遇一并提升展望 2023更加積極的司法裁判對于存在反壟斷合規問題的企業意味著更多的風險,不僅要面對
125、反壟斷行政執法可處以的高額罰款,而且要關注在反壟斷后繼訴訟、公益訴訟等程序中的敗訴風險和賠償責任。但是對于遭受其他企業壟斷行為束縛的企業而言,更加積極的司法裁判將提供另一個幫助掙脫企業發展枷鎖的選擇。隨著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程序和實體規則的不斷完善,反壟斷訴訟所帶來的風險與機遇將隨之一并提升。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72022 年,司法機關在反壟斷訴訟方面展示了更加積極的態度,一方面體現在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中更積極地確立管轄權,作出具有支配地位或者存在壟斷行為的認定;另一方面體現在更加積極地通過具體案件及司法解釋,對反壟斷法的規則作出解讀。最高院于2022年11月公布了 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
126、案例和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不僅澄清了舉證責任等程序性規則,還基于司法案例中的經驗,對眾多實體性問題作出了指引。企業需要更加重視反壟斷訴訟所帶來的風險與機遇,而反壟斷司法實踐也將為企業更深入理解反壟斷法實體規則提供重要的依據。1.人民法院裁判更加積極此前有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壟斷行為方面采取過于保守的態度,原告舉證責任過重很難勝訴。然而從案件數量上看,2022 年公布的有效實體判決中,不乏原告勝訴的案件 18,特別是在 5 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 19,被告均被法院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人民法院在反壟斷案件的裁判中,采取了更加積極的態度。(i)重申中國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管轄權2022
127、 年,中國法院躬身入局、持續發力,積極介入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司法審理。在 OPPO 訴諾基亞案中,最高院再次明確對于審理和裁判全球3G、4G 和 5G 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的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即“FRAND”)原則的許可費率有管轄權。這有利于我國掌握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規則中的話語權,構建與 5G 實力相匹配的標準必要專利裁判規則。案件回顧:OPPO 訴諾基亞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使用費糾紛案OPPO 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是中國領先的消費電子產品制造商。其主要產品包括智能手機、智能設備、音頻設備及其他電子產品。2018 年,OPPO 與諾基亞簽署相關協議,約定由諾基亞向 OPP
128、O 許可特定標準必要專利。時至 2021 年許可協議續約之際,雙方就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產生了分歧。2021 年 7 月,OPPO 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一中院”)提起訴訟,申請對諾基亞 3G、4G 和 5G 全球標準必要專利包的許可條款進行裁決。2021 年 12 月,重慶一中院作出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確認其對該案中涉及的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爭議具有管轄權。對此,諾基亞認為中國法院(包括重慶一中院)不具備對本案的管轄權,因而上訴至最高院。2022 年 9 月,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查認為,“中國是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主要授權地、許可使用協議磋商地、可合理預見的締約后合同履行地、主
129、要實施許可地之一,與本案糾紛具有相當密切的地域聯系,中國法院對本案具有無可爭議的管轄權”,最終就該案作出管轄權終審裁定,駁回諾基亞上訴請求,維持了重慶一中院作出的一審裁定。18.例如,在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上海華明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武漢泰普變壓器開關有限公司壟斷協議糾紛案,以及繆翀、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壟斷行為后繼賠償糾紛案中,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9.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數據,截至 2022 年底,共有 5 起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威海市水務集
130、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馬利杰、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6 家 KTV 經營企業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以及鮑婷、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蘭州供電公司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8最高院在 OPPO 訴諾基亞案中的裁決表明,對于涉及本土企業作為被許可人的全球 5G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中國仍然是重要“戰場”。放眼全球,這一糾紛還在澳大利亞、德國、法國、芬蘭、印度尼西亞、荷蘭、瑞典、西班牙和英國等多個司法轄區提起,雙方在不同司法
131、轄區各有勝負。此類涉及境外企業作為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本土企業作為被許可人的專利糾紛并不鮮見,包括已經落下帷幕的小米集團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案、OPPO 訴夏普案等。在此前這兩起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也類似地針對對方在全球多個司法轄區同時發起訴訟并取得階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受限于不同司法轄區作出的多項限制對方尋求司法強制執行的命令(包括中國法院作出的禁訴令),雙方最終不得不偃旗息鼓,重新回到談判桌前,并于 2021 年底達成和解協議。(ii)明確反壟斷執法決定證明力,鼓勵損害賠償后續訴訟最高院首次就涉及縱向壟斷協議的損害賠償后繼訴訟作出支持原告的判決,是我國當前反壟斷后繼訴訟司法實踐的一次突破性進展。
132、2022 年 12 月,在針對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汽通用”)及其經銷商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上海逸隆”)的后繼訴訟中,最高院以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為消費者在反壟斷執法后繼賠償訴訟中勝訴釋放了積極信號。最高院在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明確了其立場,即對于后繼訴訟,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已為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的,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不過,被告仍可以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推翻執法機構的認定。無論是上汽通用案,還是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最高院旗幟鮮明的態度將鼓勵未來更多的后繼賠償訴訟。(iii)主動審查專利和解協
133、議的反壟斷風險最高院于 2021 年對阿斯利康訴奧賽康一案作出的判決中提出,對于專利訴訟因雙方達成和解而撤回上訴的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和解協議符合“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外觀,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審查協議是否違反反壟斷法,之后再決定是否準許撤回上訴。而最高院于2022 年 11 月公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已將反向支付問題明確納入了反壟斷司法規制。2.進一步釋明反壟斷民事訴訟程序規則2022 年 11 月,最高院發布了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在證明責任、證據效力、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違法線索共享機制等方面,進一步釋明了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則。(i)細
134、化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降低原告證明責任要求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預期將從以下兩個方面對現行的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產生重大影響:案件回顧:上汽通用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反壟斷后繼賠償訴訟案2016 年,上海物價局對上汽通用的轉售價格維持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2018 年,一名消費者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對上汽通用及其經銷商上海逸隆的反壟斷后續賠償民事訴訟。在被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駁回起訴后,該消費者向最高院提起上訴。2022 年 12 月,最高院經審理認為,若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已為生效的法院裁判所確認,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否則在后繼民事訴訟
135、中,原告可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無需再承擔舉證責任。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39 橫向壟斷協議:在關于“協同行為”的反壟斷訴訟中,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采納了與執法實踐相統一的四要素認定標準,并從原告證明責任的角度予以調整。具體而言,對于協同行為成立的認定,原告可以提供初步證據證明(i)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對一致性,及(ii)經營者之間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蛘?,如果原告無法證明被訴經營者之間存在相關聯系,只要其能夠舉證證明(i)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對一致性,及(ii)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則舉證責任將轉移至被告,由被告對其行為的一致性
136、或者相對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轉售價格維持:新反壟斷法明確推定轉售價格維持行為違法,但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除外。有鑒于此,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擬將反競爭效果的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由被告承擔證明其被訴壟斷行為不具有反競爭效果的舉證責任,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進一步地,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i)被告在相關市場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且(ii)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的有利競爭效果不足以超過不利競爭效果時,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上述規則一旦生效,將為涉及轉售價格維持的相關案件提供更為清晰的裁判思路。(ii)明確民事訴訟在并行執法程序下可中止審理,
137、促進執法和司法一致性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受到壟斷行為損害的一方可以同時就壟斷行為向行政執法機構進行舉報和向法院提起壟斷民事訴訟,行政執法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能夠并行推進。而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擬明確,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正在調查被訴的壟斷行為,法院有權(但非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定中止訴訟程序。這一規定有利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便于原告借助行政執法過程及最終執法決定中披露的更多事實有效進行民事訴訟。盡管如此,由于行政調查缺乏法定時限,訴訟進程也有可能受到拖延。(iii)提出司法與執法的違法線索共享機制,當事人需警惕潛在反壟斷風險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時發現相關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
138、法或認定被訴壟斷行為違反反壟斷法且可能需要予以行政處罰,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移送涉嫌違法行為線索,執法機構因而可以進一步開展反壟斷調查。這一規定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允許法院在非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識別反壟斷問題;二是允許法院將民事糾紛案件中發現的反壟斷違法線索移交給執法機構,使涉案當事人同時受到司法裁判和反壟斷調查與處罰的合力監管。這一開創性程序規定將強化司法能動主義和行政干預,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最終版本是否將保留這一規定仍有待觀察。若該規定得以落地,那么訴訟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證據之前需從反壟斷的角度對涉案證據進行審查,以避免將民事訴訟擴大到反壟斷調查。3.司法經驗為反壟斷實體問題提供指引
139、2022 年 11 月,最高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基于人民法院審理的具體案件情況,闡述了對于壟斷協議的合同效力、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分析判斷標準、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協同行為的認定等反壟斷實體問題的司法解讀。而隨著反壟斷訴訟案件數量的不斷增長,司法判例中將不可避免地對于反壟斷實體問題作出反復的爭論與決斷,最高院基于眾多先前的司法實踐,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抽象出了一系列反壟斷實體規則,回應了 2012 年規定在過往適用中面臨的問題,其中包括:完善相關概念,包括不適用橫向壟斷協議規制的“單一經濟體”、不受縱向壟斷協議規制的“代理人”;細化行為規則,包括協同行為和軸輻協議的認定與抗辯、
140、反向支付協議的合法性條件、縱向壟斷協議競爭影響的評價要素、以及各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因素和正當理由;互聯網領域濫用行為的特殊規則,包括市場界定的考量因素、市場份額的計算方法、常規濫用行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40為的認定規則、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違法情形。4.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為制止壟斷行為加碼盡管新 反壟斷法 尚未明確納入集體訴訟相關機制,但受到壟斷行為損害的當事人將能夠通過檢察機關尋求救濟、制止壟斷行為。新反壟斷法明確對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壟斷行為,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根據現行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可以主動或根據社會公眾的申請啟動訴前調查,進而根據調查情
141、況決定是否對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也可以考慮依法與涉案侵權經營者之間進行調解,通過接受對方提出的相關承諾實現全部訴訟請求,以了結民事公益訴訟。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有望借助檢察機關強大的調查力量和調查資源,緩解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原告舉證負擔過重的問題,從而為反壟斷執法和司法的優化保駕護航。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41蜚聲內外的反壟斷團隊聯系我們自 2008 年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以來,中國已迅速躋身為和歐盟、美國并肩的全球最具影響力、發展最快的反壟斷司法轄區。方達反壟斷團隊始終保持著業內首屈一指的佳績,協助客戶應對和處理各種復雜疑難案件,最大程度捍衛客戶的利益。反
142、壟斷與競爭法(中國所):第一等級法律五百強(The Legal 500)中國大陸,2023競爭法/反壟斷法(中國律所):第一等級錢伯斯大中華區法律指南,2023GCR100 中國律師事務所-精英全球競爭法評論,2023競爭法/反壟斷法:杰出律所亞洲法律名錄,2022年度競爭法/反壟斷律師事務所法律專業大獎,地區獎項,亞洲法律名錄,2022/23韓亮反壟斷業務合伙人,北京/上海郵箱:黃菁 反壟斷業務合伙人,北京郵箱:王瑾 反壟斷業務合伙人,香港郵箱:中國競爭法 2022 年度回顧42榮譽與排名北京辦公室朝陽區光華路1號北京嘉里中心北樓27層中國北京市100020電話:(8610)57695600傳真:(8610)57695788香港辦公室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1期26樓中國香港電話:(852)39768888傳真:(852)21104285廣州辦公室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66樓中國廣州市510623電話:(8620)32253888傳真:(8620)32253899上海辦公室石門一路288號興業太古匯香港興業中心二座24樓中國上海市200041電話:(8621)22081166傳真:(8621)52985599深圳辦公室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T1座9樓中國深圳市518048電話:(86755)81593999傳真:(86755)8159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