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領先醫藥:2023年度醫藥政策法規材料匯編(1413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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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錄 第一部分 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導讀藥品標準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 132 號)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現場檢查指南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藥審中心加快創新藥上市許可申請審評工作規范(試行)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工作程序(試行)(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新藥獲益-風險評估技術指導原則 第二部分 藥學研究與仿制藥導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受理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國家藥監局關于無參比制劑品種仿制研究的公告(2023年第130號)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程序(試行)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

2、征求意見稿)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生物制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中藥變更受理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231440627786105113120142143161164170173189208化學原料藥受理審查指南(試行)國家藥監局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 129 號)ICHQ13:原料藥和制劑的連續制造中文版(征求意見稿)化藥口服固體制劑連續制造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化學仿制藥生物等效性研究摘要(征求意見稿)ICH 指導原則M13A:口服固體速釋制劑的生物等效性(征求意見稿)微型片劑(化學藥品)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低分子量肝素類

3、仿制藥藥學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放射性化學仿制藥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放射性治療藥物非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化學藥品仿制藥混懸型鼻用噴霧劑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溶液劑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化學藥品仿制藥溶液型滴眼劑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化學合成多肽藥物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阿片類口服固體仿制藥防濫用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 型糖尿病口服藥物復方制劑研發指導原則脂質體藥物質量控制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咀嚼片(化學藥品)質量屬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非無菌化學藥品及原輔料微生物限度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化學仿制

4、藥注射劑過量灌裝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化學藥品注射劑配伍穩定性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ICH M7(R2):評估和控制藥物中DNA反應性(致突變)雜質以限制潛在致癌風險指導原則(終版中文征求意見稿)吸入制劑現場檢查指南化學藥品說明書及標簽藥學相關信息撰寫指導原則(試行)已上市藥品說明書增加兒童用藥信息工作程序(試行)222234238300313320352359371384401414423436452471478494505523529536584613628 第三部分 創新與臨床研究導讀以患者為中心的藥物臨床試驗設計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患者為中心的藥物臨床試驗實施技術

5、指導原則(試行)以患者為中心的藥物獲益-風險評估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藥物臨床試驗方案提交與審評工作規范化學藥品創新藥期臨床試驗前會議藥學共性問題及相關技術要求(試行)臨床試驗期間生物制品藥學變更和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藥品審評中心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程序(試行)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信息匯總分析和報告指導原則(試行)新藥臨床安全性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藥物臨床試驗參與方的安全信息報告與風險溝通交流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藥物臨床試驗不良事件相關性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藥物臨床試驗樣本量估計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ICHM11:臨床電子結構化協調方案(CeSHar

6、P)指導原則草案ICHE19:在特定的上市前后期或上市后臨床試驗中選擇性收集安全性數據中文版(征求意見稿)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單臂臨床試驗用于支持抗腫瘤藥上市申請的適用性技術指導原則基于動物法則的藥物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成人用藥數據外推至兒科人群的定量方法學指導原則(試行)兒童抗腫瘤藥物臨床研發技術指導原則化學藥改良型新藥臨床藥理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化藥復方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與惡性腫瘤治療相關中藥新藥復方制劑臨床研發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抗腫瘤抗體偶聯藥物臨床研發技術指導原則6326336576776967087217477617758078218

7、3786687490292294397010111029103910501060放射性體內治療藥物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細胞和基因治療產品臨床相關溝通交流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罕見病基因治療產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在罕見疾病藥物臨床研發中應用去中心化臨床試驗的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罕見疾病藥物開發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導原則藥物真實世界研究設計與方案框架指導原則(試行)真實世界證據支持藥物注冊申請的溝通交流指導原則(試行)第四部分 中藥導讀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關于加快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溝通交流和申報的有關措施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

8、中藥復方制劑藥學申報資料撰寫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中藥改良型新藥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基于人用經驗的中藥復方制劑新藥藥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中藥變更受理審查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中藥制劑穩定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中藥特征圖譜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中藥口服制劑生產過程質量控制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示范建設方案中藥材 GAP 實施技術指導原則中藥材 GAP 檢查指南中藥飲片標簽管理規定中藥飲片標簽撰寫指導原則(試行)中藥飲片保質期研究確定技術指導原則(試行)10741110113511521176119512291236123

9、712421250125812671273128713001305131113171363139013951401第一部分 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 年本,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醫藥振興發展重大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預示著制藥產業的中長期導向,“鼓勵”:醫藥關鍵核心技術開發與應用:膜分離、新型結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連續反應等原料藥先進制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新型藥物制劑技術、新型生物給藥方式和遞送技術,大規模高效細胞培養和純化、藥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技術,抗體偶聯、載體病毒制備等技術,采

10、用現代生物技術改造傳統生產工藝;新型藥品開發和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中藥新藥、兒童藥、短缺藥、罕見病藥,重大疾病防治疫苗以及新型抗體藥物、基因治療和細胞治療藥物、重組蛋白質藥物、核酸藥物、生物酶制劑;目前,醫藥行業正在全面實施上市許可持有人管理制度、鼓勵藥品創新、持續優化藥品注冊審評審批制度,這也是藥企最為關心的內容。MAH 監管趨嚴。為進一步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MAH)委托生產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加強藥品生產 B 證 MAH 的委托生產監管收緊的信號,對于重點品種如無菌制劑、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等,不僅提出了

11、對關鍵崗位的人員資質、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等重點環節和內容的明確要求,還明確了持有人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應加強的重點工作。加快推進“國家藥品標準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全面、實時、準確、動態、可快速查詢檢索的國家藥品標準動態數據庫。中藥注冊路徑更加明確,進一步完善中藥注冊的綱領性文件,有利于新一輪的中藥創新發展。加快兒童專用創新藥、用于治療罕見病的創新藥以及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創新藥審評審批速度,多個附條件批準的重點問題,預期將對國內創新藥研發產生深遠影響。導讀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 附件 1 藥品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藥品標準管理,建立最嚴謹的藥品標準

12、,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促進藥品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及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藥品標準、藥品注冊標準和省級中藥標準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中國藥典增補本與其對應的現行版中國藥典具有同等效力。經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品審評中心)核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藥品上市許可、補充申請時發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的經

13、核準的質量標準為藥品注冊標準。省級中藥標準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和中藥配方顆粒標準。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第三條 藥品標準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執行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科學規范、先進實用、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藥品標準和省級中藥標準管理工作實行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藥品注冊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應當強化持有人的主體責任。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積極參與藥品標準研究和提高工作,加大信息、技術、人才和經費等投入,并

14、對藥品標準提出合理的制定和修訂意見和建議。在發布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級中藥標準公示稿時,應當標注藥品標準起草單位、復核單位和參與單位等信息。鼓勵持有人隨著社會發展與科技進步以及對產品認知的不斷提高,持續提升和完善藥品注冊標準。鼓勵行業或者團體相關標準的制定和修訂,促進藥品高質量發展。第六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藥品標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藥品標準的國際協調。第七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落實國家藥品標準提高行動計劃,持續加強藥品標準體系建設;不斷完善藥品標準管理制度,加強藥品標準信息化建設,暢通溝通交流渠道,做好藥品標準宣傳貫徹,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15、。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八條 持有人應當落實藥品質量主體責任,按照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持續提升和完善藥品注冊標準,提升藥品的安全、有效與質量可控性。國家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中需要持有人參與或者協助的,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持有人應當及時關注國家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進展,對其生產藥品執行的藥品標準進行適用性評估,并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第九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貫徹藥品標準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藥品標準管理工作制度;(二)依法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藥品標準,核準和廢止藥品注冊標準;(三)指導、監督藥品標準管理工作。第十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

16、職責:(一)組織編制、修訂和編譯中國藥典及配套標準,組織制定和修訂其他的國家藥品標準;(二)參與擬訂藥品標準管理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三)組織開展國家藥品標準溝通交流。第十一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品、對照品。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由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另行制定。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中檢院和各省級藥品檢驗機構負責藥品注冊標準復核,對申請人申報藥品標準中設定項目的科學性、檢驗方法的可行性、質控指標的合理性等進行實驗室評估,并提出復核意見。第十二條 藥品審評中心負責藥品注冊標準的技術審評和標準核定等工作。藥品審

17、評中心結合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藥品檢驗機構的復核意見,對藥品注冊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等進行評價。第十三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履行本行政區域內下列職責:(一)組織貫徹落實藥品標準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組織制定和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中藥標準;(三)組織、參與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相關工作;(四)監督藥品標準的實施。第三章 國家藥品標準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國家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立項建議。第十五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組織審議立項建議,公布擬立項課題目錄,并征集課題承擔單位。根據征集情況,國家藥典委員會組織進行審議,確定課題立項目錄和承擔單位

18、,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后,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項,并公布立項的課題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目錄和承擔單位等內容。第十六條 國家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應當按照起草、復核、審核、公示、批準、頒布的程序進行。涉及藥品安全或者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的,可以快速啟動國家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程序,在保證國家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質量的前提下加快進行。國家藥品標準有關加快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家藥典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國家藥品標準的起草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國家藥品標準起草單位或者牽頭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研究工作,經復核后形成國家藥品標準草案,并將相關研究資料一并提交國家藥典委員會審核。第十

19、八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組織對國家藥品標準草案及相關研究資料進行技術審核。國家藥典委員會根據審核意見和結論,擬定國家藥品標準公示稿。國家藥品標準公示稿中應當附標準制定或者修訂說明。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標準公示稿應當對外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公示期一般為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二十條 反饋意見涉及技術內容的,國家藥典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標準起草單位或者牽頭單位,由起草單位或者牽頭單位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藥典委員會,國家藥典委員會組織技術審核,必要時應當再次公示。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第二十一條 對需要新增的國家藥品標準物質,中檢院應當會同國家藥典委員會在有關國家藥品標準頒布前完成相

20、應準備工作。第二十二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將擬頒布的國家藥品標準草案以及起草說明上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家藥典委員會上報的藥品標準草案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以中國藥典或者國家藥品標準頒布件形式頒布。中國藥典 每五年頒布一版。期間,適時開展 中國藥典增補本制定工作。第二十四條 新版中國藥典未收載的歷版中國藥典品種,應當符合新版中國藥典的通用技術要求。第二十五條 新版國家藥品標準頒布后,持有人經評估其執行的藥品標準不適用新頒布的國家藥品標準有關要求的,應當開展相關研究工作,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相關規定,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補充申請并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證

21、據。符合規定的,核準其藥品注冊標準。第二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相關國家藥品標準應當予以廢止:(一)國家藥品標準頒布實施后,同品種的原國家藥品標準;(二)上市許可終止品種的國家藥品標準;(三)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不符合要求的國家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藥品標準;(四)其他應當予以廢止的國家藥品標準。第四章 藥品注冊標準 第二十七條 藥品注冊標準的制定應當科學、合理,能夠有效地控制產品質量,并充分考慮產品的特點、科技進步帶來的新技術和新方法以及國際通用技術要求。藥品注冊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通用技術要求,不得低于中國藥典的規定。申報注冊品種的檢測項目或者指標不適用中國藥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充

22、分的支持性數據。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在申報藥品上市許可注冊申請或者涉及藥品注冊標準變更的補充申請時,提交擬定的藥品注冊標準。經藥品檢驗機構標準復核和樣品檢驗、藥品審評中心標準核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藥品上市或者補充申請時發給持有人。第二十九條 與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同品種藥品使用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一致的藥品上市申請以及不改變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可以不進行標準復核。其他情形應當進行標準復核。第三十條 藥品注冊標準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根據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充分的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按照變更的風險等級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并按要求執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

23、性法規 行。藥品注冊標準的變更,不得降低藥品質量控制水平或者對藥品質量產生不良影響。第三十一條 新版國家藥品標準頒布后,執行藥品注冊標準的,持有人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對比研究工作,評估藥品注冊標準的項目、方法、限度是否符合新頒布的國家藥品標準有關要求。對于需要變更藥品注冊標準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相關規定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并按要求執行。第三十二條 持有人提出涉及藥品注冊標準變更的補充申請時,應當關注藥品注冊標準與國家藥品標準以及現行技術要求的適用性與執行情況。持有人提出藥品再注冊申請時,應當向藥品審評中心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說明藥品標準適用性與執行情況。對于藥品注冊證書

24、中明確的涉及藥品注冊標準提升的要求,持有人應當及時按要求進行研究,提升藥品注冊標準。第三十三條 藥品注冊證書注銷的,該品種的藥品注冊標準同時廢止。第五章 省級中藥標準 第三十四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等組織制定和發布省級中藥標準,并在省級中藥標準發布前開展合規性審查。第三十五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省級中藥標準1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發布后三十日內將省級中藥標準發布文件、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以下情形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備案,并及時將有關問題反饋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情節嚴重的,責令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撤

25、銷或者糾正:(一)收載有禁止收載品種的;(二)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的;(三)其他不適宜備案的情形。第三十六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需要,負責組織省級中藥標準中收載使用的除國家藥品標準物質以外的標準物質制備、標定、保管和分發工作,制備標定結果報中檢院備案。第三十七條 省級中藥標準禁止收載以下品種:(一)無本地區臨床習用歷史的藥材、中藥飲片;(二)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藥材、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三)國內新發現的藥材;(四)藥材新的藥用部位;(五)從國外進口、引種或者引進養殖的非我國傳統習用的動物、植物、礦物等產品;(六)經基因修飾等生物技術處理的動植物產品;(七)其他

26、不適宜收載入省級中藥標準的品種。第三十八條 國家藥品標準已收載的品種及規格涉及的省級中藥標準,自國家藥品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1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藥品標準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建立和完善藥品標準工作相關制度、程序和要求,及時公開國家藥品標準與省級中藥標準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信息。第四十條 參與藥品標準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藥品標準工作中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及數據負有保密義務。第四十一條 藥品標準起草單位或者牽頭單位應當保存標準研究過程中的原始數據、原始記錄和有關資料,并按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及時進行歸檔。第四

27、十二條 國家藥品標準起草單位或者牽頭單位應當將起草或者修訂標準使用的中藥標本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保藏。第四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藥品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時,被監督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情況。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省級中藥標準中存在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或者糾正。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反映違反藥品標準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收到舉報或者反映的部門,應當及時按規定作出處理。第四十六條 任何違反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生產的藥品,12注冊監管綜

28、合性法規即使達到藥品標準或者按照藥品標準未檢出其添加物質或者相關雜質,亦不能認為其符合規定。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藥品標準,是指根據藥物自身的理化與生物學特性,按照來源、處方、制法和運輸、貯藏等條件所制定的、用以評估藥品質量在有效期內是否達到藥用要求,并衡量其質量是否均一穩定的技術要求。第四十八條 中藥標準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藥標準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中藥標準管理專門規定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條 化學原料藥的標準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五十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過程中核準的注冊標準、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的備案標準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制

29、劑注冊和備案的相關規定。第五十一條 中國藥典中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按照本辦法中國家藥品標準有關規定執行。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的執行,應當符合關聯審評和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 附件 2 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檢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

30、環節實施的檢查、調查、取證、處置等行為。境外生產現場的檢查按照 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藥品檢查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相關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執行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的行為。第四條 藥品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公正的原則,加強源頭治理,嚴格過程管理,圍繞上市后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開展。涉及跨區域的藥品檢查,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銜接配合和檢查信息互相通報,可以采取聯合檢查等方式,協同處理。第五條 國家藥監局主管全國藥品檢查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藥品監督1

31、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2 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負責承擔疫苗、血液制品巡查,分析評估檢查發現風險、作出檢查結論并提出處置建議,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查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指導和評估以及承辦國家藥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等相關檢查;指導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零售企業、使用單位的檢查,組織查處區域內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企業、使用單位的檢查,配合國家和省級藥

32、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查。第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接受檢查,積極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記錄、票據、數據、信息等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逃避、拖延或者阻礙檢查。第七條 根據檢查性質和目的,藥品檢查分為許可檢查、常規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一)許可檢查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審查過程中,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條件開展的檢查。(二)常規檢查是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年度檢查計劃,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1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3 品使用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

33、行相關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標準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三)有因檢查是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使用單位可能存在的具體問題或者投訴舉報等開展的針對性檢查。(四)其他檢查是除許可檢查、常規檢查、有因檢查外的檢查。第八條 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藥品檢查,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派出人員參加檢查。第二章 檢查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查機構,依據國家藥品監管的法律法規等開展相關的檢查工作并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負責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隊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檢查計劃和任務的具體

34、實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審評、評價、不良反應監測等其他機構為藥品檢查提供技術支撐。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布置檢查任務或者自行組織檢查,以及根據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作出處理。第十條 藥品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和持續改進藥品檢查工作,保證藥品檢查質量。第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藥品1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4 檢查員隊伍,實行檢查員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層級檢查員的崗位職責標準以及綜合素質、檢查能力要求,確立嚴格的崗位準入和任職條件。第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負責建立檢查員庫和檢查員信息

35、平臺,實現國家級和省級、市縣級檢查員信息共享和檢查工作協調聯動。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調配檢查員開展檢查工作。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調配使用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的檢查員;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遇到復雜疑難問題,可以申請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員現場指導。第十三條 藥品檢查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廉潔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與被檢查單位有利害關系。第十四條 藥品檢查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管理涉密資料,嚴防泄密事件發生。不得泄露檢查相關信息及被檢查單位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等信息。第三章 檢查程序 第十五條 派出檢

36、查單位負責組建檢查組實施檢查。檢查組一般由 2 名以上檢查員組成,檢查員應當具備與被檢查品種相應的專業知識、培訓經歷或者從業經驗。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必要時可以選派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檢查工作。檢查組在現場檢查過程中,需要當場開展固定相關證據等行1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5 為時,檢查組中執法人員不足 2 名的,應當由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 2 名以上執法人員負責相關工作。第十六條 派出檢查單位在實施檢查前,應當根據檢查任務制定檢查方案。制定方案時應當結合被檢查單位既往接受檢查情況,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情況、劑型品種特點及生產工藝等情況,經營企業的經營范圍、

37、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等情況,明確檢查事項、時間和檢查方式等。必要時,參加檢查的檢查員應當參與檢查方案的制定。檢查員應當提前熟悉檢查資料等內容。第十七條 檢查組到達被檢查單位后,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示執法證明文件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開展檢查的證明文件。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開始時,檢查組應當召開首次會議,確認檢查范圍,告知檢查紀律、廉政紀律、注意事項以及被檢查單位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采取不預先告知檢查方式的除外。第十九條 檢查組應當嚴格按照檢查方案實施檢查,被檢查單位在檢查過程中應當及時提供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檢查員應當如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方案如需變更的,應當報經派出檢查單位同意。檢

38、查期間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檢查任務以外問題的,應當結合該問題對藥品整體質量安全風險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第二十條 檢查過程中,檢查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被檢查單位的產品、中間體、原輔包等按照藥品抽樣原則及程序等要求抽樣、送檢。1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6 第二十一條 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固定相關證據,檢查組應當將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立即通報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派出檢查單位,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作出是否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的決定,同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對已上市

39、藥品的風險進行全面回顧分析,并依法依規采取召回等措施。被檢查單位是受托生產企業的,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藥品采取相應措施。被檢查單位是跨區域受托生產企業的,檢查組應當將檢查情況通報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規定時限內進行風險評估,作出相關風險控制決定,并責令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采取相應措施。第二十二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客觀、公平、公正地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進行分級,并召開末次會議,向被檢查單位通報現場檢查情況。第二十三條 被檢

40、查單位對現場檢查通報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陳述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并結合陳述申辯內容確定缺陷項目。檢查組應當綜合被檢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及品種特性、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使用人群、市場銷售狀況等因素,評估缺陷造成危害的嚴重性及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應1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7 風險控制措施的處理建議。上述缺陷項目和處理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體現,并經檢查組成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由雙方各執一份。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根據缺陷內容,按照相應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提出現場檢查結論,并將現場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列入現場檢查報告,檢查組應當及時將現場檢查報告、檢查員記

41、錄及相關資料報送派出檢查單位。第二十五條 缺陷分為嚴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風險等級依次降低。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檢查,依據藥品生產現場檢查風險評定指導原則確定缺陷的風險等級。藥品生產企業重復出現前次檢查發現缺陷的,風險等級可以升級。對藥品經營企業的檢查,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確定缺陷的風險等級。藥品經營企業重復出現前次檢查發現缺陷的,風險等級可以升級。第二十六條 現場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評定、不符合要求。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

42、為符合要求。(二)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與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 GMP)要求有偏離,可能給產品質量帶來一定風險;2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8 2.發現主要缺陷或者多項關聯一般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完善。(三)發現缺陷為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體系不能有效運行,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對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風險;2.與 GMP 要求有嚴重偏離,給產品質量帶來嚴重風險;3.有編造生產、檢驗記錄,藥品生產過程控制、質量控制的記錄和數據不真實;4.發現嚴重缺陷或者

43、多項關聯主要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第二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二)發現一般缺陷、主要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 GSP)有偏離,會引發低等級質量安全風險,但不影響藥品質量的行為;2.計算機系統、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不完善,結合實際經綜合分析判定只對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產生一般影響。(三)發現嚴重缺陷,或者發現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可

44、能引發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儲存、運輸過程中存在對藥品質量產生嚴重影響的行為;2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9 2.企業記錄經營活動的數據不真實,經營活動過程不可核查;3.發現多項關聯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第二十九條 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定標準:(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或者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風險且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二)發現缺陷有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

45、經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風險,或者質量管理體系仍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第三十條 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 15 個工作日內審核現場檢查報告,并形成審核意見。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對缺陷項目和檢查結論進行重新調整和認定,并及時將調整后的缺陷項目書面提供給被檢查單位?,F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待整改后評定的,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整改報告后 20 個工作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 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整改報告審核情況,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進行現場復核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補充提交整改材料,相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F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

46、的,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結論認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藥品監督管理部2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0 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綜合評定結論告知被檢查單位。第三十一條 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應當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信息、企業名稱、地址、實施單位、檢查范圍、任務來源、檢查依據、檢查人員、檢查時間、問題或者缺陷、綜合評定結論等內容。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 的格式由藥品檢查機構制定。第三十二條 藥品檢查機構組織的檢查按照本程序執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開展的檢查,除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程序外,根據

47、實際需要可以簡化其他程序。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被檢查單位應當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于 30 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缺陷項目經派出檢查單位審核后作出調整重新發放的,整改時限可延長 10 個工作日;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整改完成后,應當補充提交相應的整改報告。被檢查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主動結合發現的缺陷和風險,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整改報告應當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調查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整改審核、整改效果評價等內容,針對缺陷成因及風險評估情況,逐項描述風險控制措施及實施結果。被檢查單位按照整改計劃完成整改后,應當及時將整改情況形成補充整改報

48、告報送派出檢查單位,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2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1 以對被檢查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第四章 許可檢查 第一節 藥品生產許可相關檢查 第三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 30 個工作日。第三十五條 首次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按照 GMP 有關內容開展現場檢查。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重新發放的,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MP 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開展 GMP 符合性檢查。原址或者異地新建、改建、擴建車間或者生

49、產線的,應當開展 GMP 符合性檢查。申請藥品上市的,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根據需要開展上市前的 GMP 符合性檢查。第二節 藥品經營許可相關檢查 第三十六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實施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現場檢查前,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 15 個工作日。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零售企業現場檢查前,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2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2 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 10 個工作日。第三十七條 首次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

50、事項變更且需進行現場檢查的,依據 GSP 及其現場檢查指導原則、許可檢查細則等相關標準要求開展現場檢查。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新發放的,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SP 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開展 GSP 符合性檢查。第三十八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許可檢查,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數量小于或者等于 30 家的,按照 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 3 家;大于 30 家的,按 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 6家。門店所在地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組織許可檢查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開展檢查。被抽查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如屬于跨?。ㄗ灾螀^、直轄市)

51、設立的,必要時,組織許可檢查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開展聯合檢查。第五章 常規檢查 第三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風險原則制定藥品檢查計劃,確定被檢查單位名單、檢查內容、檢查重點、檢查方式、檢查要求等,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年度檢查計劃中應當確定對一定比例的被檢查單位開展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風險評估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藥品特性以及藥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風險;(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2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3 藥品使用單位藥品抽檢情況;(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使用單位違法違規情況;(四)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探索

52、性研究、投訴舉報或者其他線索提示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第四十條 常規檢查包含以下內容:(一)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合法性;(二)執行相關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規范性;(三)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質量管理、風險防控能力;(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進行常規檢查時可以采取不預先告知的檢查方式,可以對某一環節或者依據檢查方案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必要時開展全面檢查。第四十一條 檢查頻次按照藥品生產經營相關規章要求執行。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產經營企

53、業,還應當對企業保障藥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每季度檢查不少于一次;第二類精神藥品生產企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性批發企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批發企業每半年檢查不少于一次;2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4 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每年檢查不少于一次。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使用單位的檢查頻次。第六章 有因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風險評估,可以開展有因檢查:(一)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的線索表

54、明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二)檢驗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提示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四)對申報資料真實性有疑問的;(五)涉嫌嚴重違反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六)企業有嚴重不守信記錄的;(七)企業頻繁變更管理人員登記事項的;(八)生物制品批簽發中發現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九)檢查發現存在特殊藥品安全管理隱患的;(十)特殊藥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十一)其他需要開展有因檢查的情形。第四十三條 開展有因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時間、人員構成和方式等。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有因檢查。檢查方案應當針對具體的問題或者線索明確檢查內容,必要

55、2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5 時開展全面檢查。第四十四條 檢查組成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內容。檢查組在指定地點集中后,應當第一時間直接進入檢查現場,直接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檢查。檢查組成員不得向被檢查單位透露檢查過程中的進展情況、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等相關信息。第四十五條 現場檢查時間原則上按照檢查方案要求執行。檢查組根據檢查情況,以能夠查清查實問題為原則,認為有必要對檢查時間進行調整的,報經組織有因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予以調整。第四十六條 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有因檢查的,可以適時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檢查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

56、理部門應當派員協助檢查,協助檢查的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第四十七條 組織實施有因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組的指揮,根據現場檢查反饋的情況及時調整檢查策略,必要時啟動協調機制,并可以派相關人員赴現場協調和指揮。第四十八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及時撰寫現場檢查報告,并于 5 個工作日內報送組織有因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F場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第七章 檢查與稽查的銜接 2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6 第四十九條 在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負責案件查辦、藥品檢查、法制部門及檢驗檢測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銜接

57、。第五十條 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檢查組應當將發現的違法線索和處理建議立即通報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派出檢查單位。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案件查辦人員到達檢查現場,交接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實物、資料、票據、數據存儲介質等證據材料,全面負責后續案件查辦工作;對需要檢驗的,應當立即組織監督抽檢,并將樣品及有關資料等寄送至相關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或者進行補充檢驗方法和項目研究。涉嫌違法行為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的,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收證據材料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風險

58、評估,作出風險控制決定,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藥品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第五十一條 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犯罪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及時移送或通報公安機關。第八章 跨區域檢查的協作 第五十二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以下簡稱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跨區域2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7 委托生產、委托銷售、委托儲存、委托運輸、藥物警戒等質量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或者延伸檢查。第五十三條 跨區域受托企業(以下簡稱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對受托方遵守相關法

59、律法規、規章,執行質量管理規范、技術標準情況開展檢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可能屬于委托方問題的,應當函告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是否開展檢查。第五十四條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行政執法等工作機制。第五十五條 開展聯合檢查的,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出書面聯系函,成立聯合檢查組。聯合檢查組應當由雙方各選派不少于2 名檢查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的組長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選派。第五十六條 檢查過程中發現責任

60、認定尚不清晰的,聯合檢查組應當立即先行共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近提供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撐,待責任認定清楚后移送相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處理。對存在管轄權爭議的問題,報請國家藥監局指定管轄。對跨省檢查發現具有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等重大問題的,及時報國家藥監局。第五十七條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及辦理藥品相關投訴舉報。3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8 第五十八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登錄國家藥監局建立的監管信息系統,依職責采集被檢查單位基本信息和品種信息,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報告信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方

61、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詢使用。第五十九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的違法違規行為時,需要赴外省市進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會同相關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也可出具協助調查函請相關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協助調查取證時,協助單位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函復調查結果;緊急情況下,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 7 個工作日或者根據辦案期限要求,完成協查工作并復函;需要延期完成的,協助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并說明理由。第六十條 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開展跨區域聯合檢查的,參照上述條款實施。發現

62、重大問題的,及時報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九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 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作出相應處理?,F場檢查時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風險,經整改后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依據風險采取告誡、約談等風險控制措施。3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9 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除首次申請相關許可證的情形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報告、整改報告、藥

63、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風險控制措施相關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保存。第六十二條 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視為其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記錄、數據、信息等相關資料:(一)拒絕、限制檢查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限制檢查時間,或者檢查結束時限制檢查員離開的;(二)無正當理由不如實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材料的;(三)拒絕或者限制拍攝、復印、抽樣等取證工作的;(四)以聲稱工作

64、人員不在或者冒名頂替應付檢查、故意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五)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第六十三條 安全隱患排除后,被檢查單位可以向作出風險控制措施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解除風險控制措施的申3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20 請,并提交整改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整改情況組織評估,必要時可以開展現場檢查,確認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關風險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及時公布結果。第六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產品足以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及時向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本級地方人

65、民政府報告。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相應的風險處置工作。第六十五條 派出檢查單位和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檢查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一)檢查人員未及時上報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的;(二)派出檢查單位未及時對檢查人員上報的重大風險隱患作出相應處置措施的;(三)檢查人員未及時移交涉嫌違法案件線索的;(四)派出檢查單位未及時協調案件查辦部門開展收集線索、固定證據、調查和處理相關工作的。第六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監督檢查結果。第六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

66、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依法依規做好失信行為的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3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21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3 年 4 月 24 日發布的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和 2011 年 8 月 2 日發布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3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 附件 1 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條款 一、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檢查組在現場檢查過程中,需要當場開展固定相關證據

67、等行為時,檢查組中執法人員不足 2名的,應當由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 2 名以上執法人員負責相關工作?!倍?、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派出檢查單位在實施檢查前,應當根據檢查任務制定檢查方案。制定方案時應當結合被檢查單位既往接受檢查情況,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情況、劑型品種特點及生產工藝等情況,經營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等情況,明確檢查事項、時間和檢查方式等。必要時,參加檢查的檢查員應當參與檢查方案的制定。檢查員應當提前熟悉檢查資料等內容?!比?、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現場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評定、不符合要求。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彼?、將第二十

68、七條修改為:“藥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3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2 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埃ǘ┌l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與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 GMP)要求有偏離,可能給產品質量帶來一定風險;“2.發現主要缺陷或者多項關聯一般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完善?!埃ㄈ┌l現缺陷為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體系不能有效運行,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對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

69、風險;“2.與 GMP 要求有嚴重偏離,給產品質量帶來嚴重風險;“3.有編造生產、檢驗記錄,藥品生產過程控制、質量控制的記錄和數據不真實;“4.發現嚴重缺陷或者多項關聯主要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能有效運行?!蔽?、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藥品經營企業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埃ǘ┌l現一般缺陷、主要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3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3 于以下情形:“1.與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 GSP)有偏離,會引發低等級質

70、量安全風險,但不影響藥品質量的行為;“2.計算機系統、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不完善,結合實際經綜合分析判定只對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產生一般影響?!埃ㄈ┌l現嚴重缺陷,或者發現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可能引發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儲存、運輸過程中存在對藥品質量產生嚴重影響的行為;“2.企業記錄經營活動的數據不真實,經營活動過程不可核查;“3.發現多項關聯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绷?、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定標準:“(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或者發現缺陷

71、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風險且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埃ǘ┌l現缺陷有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3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4 “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風險,或者質量管理體系仍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逼?、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并修改為:“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 15 個工作日內審核現場檢查報告,并形成審核意見。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對缺陷項目和檢查結論進行重新調整和認定,并及時將調整后的缺陷項目書面提供給被檢查單位?!艾F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待整改后評

72、定的,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整改報告后 20 個工作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整改報告審核情況,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進行現場復核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補充提交整改材料,相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艾F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結論認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八幤繁O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綜合評定結論告知被檢查單位?!卑?、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現場檢查結束后,被檢查單位應當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于30 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檢

73、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缺陷項目經派出3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5 檢查單位審核后作出調整重新發放的,整改時限可延長 10 個工作日;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整改完成后,應當補充提交相應的整改報告。被檢查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主動結合發現的缺陷和風險,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本?、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并修改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作出相應處理?!艾F場檢查時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風險,經整改后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依據風險采取告誡、約談等風險控制措施?!熬C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的,

7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除首次申請相關許可證的情形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八幤繁O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報告、整改報告、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風險控制措施相關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保存?!?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NMPAB 國 家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信 息 化 標 準 NMPAB/T 110012023 代替 CFDAB/T 0101-2014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 Standard system for medical prod

75、ucts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zation 2023-8-17 發布 2023-8-17 實施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 布 4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參考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CFDAB/T 0101-2014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與CFDAB/T 0101-2014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更改了適用范圍;b)刪除了信息資源標準分體系(見CFDAB/T 0101-2014的5.3);c)增加了數據標準分體

76、系(見5.3);d)更改了“總體通用標準”“業務應用標準”“管理標準”的分體系名稱(見5.1、5.5、5.7,CFDAB/T 0101-2014的5.1、5.5、5.7);e)更改了分體系類目及層次結構(見5.1、5.2、5.4、5.5、5.6、5.7,CFDAB/T 0101-2014的5.1、5.2、5.4、5.5、5.6、5.7);f)增加了分體系作用描述,及分體系各類目描述(見5.1、5.2、5.3、5.4、5.5、5.6、5.7,CFDAB/T 0101-2014的5.1、5.2、5.3、5.4、5.5、5.6、5.7);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

77、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和規劃財務司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安撫東、陳鋒、郭媛媛、張原、徐哲、劉洋、趙巍、李丹丹、顧淼、張喆、陸穎、吳振生、馬靖、劉浩、楊立明、王一平、劉鵬、李強。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14年首次發布為CFDAB/T 0101-2014;本次為第一次修訂。4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 1 范圍 本文件確立了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的組成、結構以及標準明細表。本文件

78、適用于藥品監管信息化規劃、建設、實施,以及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編制、修訂工作。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 13016-2018 標準體系構建原則和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13016-2018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4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 4.1 標準體系組成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包括總體通用標準、網絡基礎設施標準、數據標準、應用支撐標準、業務應用標準、信息安全標準、管理標準7個分體系,見圖1

79、。這7個分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賴和相互補充,每個分體系又劃分成多個二級類目。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見附錄A。圖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結構 4.2 標準體系邏輯結構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邏輯結構見圖2,總體通用標準為其他6個標準分體系提供總體指導和編制實施原則,信息安全標準和管理標準對網絡基礎設施標準、數據標準、應用支撐標準和業務應用標準起到保障和支撐的作用。4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圖2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邏輯結構 5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分體系 5.1 總體通用標準分體系 5.1.1 分體系作用 總體通用標準分體系為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提供基本原

80、則、指南和框架,以及基礎性的信息化術語和通用分類。5.1.2 分體系層次結構 總體通用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見圖3,包括總體架構、術語2個二級類目。圖3 總體通用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 5.1.3 分體系各類目 總體框架標準為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提供基本原則、指南和框架??傮w框架標準主要包括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指南等總體性標準和相關標準。術語標準是用于統一藥品監管信息化建設中遇到的主題詞、主要名詞、術語和技術詞匯,避免引起對它們的歧義性理解。5.2 網絡基礎設施標準分體系 5.2.1 分體系作用 網絡基礎設施標準分體系為軟硬件購置、網絡和機房環境搭建等提供主要技術依據,確保網絡基礎設施間能互聯互通。

81、5.2.2 分體系層次結構 網絡基礎設施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見圖4,包括軟硬件、網絡環境和機房環境3個二級類目。4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3 圖4 基礎設施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 5.2.3 分體系各類目 軟硬件標準是為保證業務應用系統正常運行提供的系統軟件、硬件技術要求和指標參數的相關標準。網絡環境標準是根據業務應用系統及軟硬件的具體情況,提出的網絡環境(包括網絡結構、物理媒介、網絡域等)相關技術標準。機房環境標準是為保證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對機房場地、機房安全、防火、防塵、防靜電、溫度和濕度等方面提出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標準。5.3 數據標準分體系

82、 5.3.1 分體系作用 數據標準分體系用于規范化描述各類藥品監管信息,包括基礎數據、業務應用數據集、數據應用、數據治理,以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的信息資源共享與管理。5.3.2 分體系層次結構 數據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見圖5,包括基礎數據、業務數據、數據應用、數據治理4個二級類目。4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4 圖5 數據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 5.3.3 分體系各類目 元數據標準是定義和描述其他數據的數據,它是按照一定的規則,從藥品監管信息資源中抽取相應的特征,組成一個特征元素的集合。元數據標準主要包括藥品監管信息元數據和相關標準。數據元標準是指用一組屬性描述

83、定義、標識、表示和允許值的數據單元。數據元字典列出并定義相關數據元。數據元標準包括藥品監管信息數據元和相關標準。信息分類與代碼標準包括藥品監管專用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藥品監管信息數據元值域代碼以及方法性、區域、場所和地點、計量單位、人力資源、產品與運輸、組織機構代碼和科學技術等標準。信息分類是指將具有共同屬性或特征的信息,按科學的規律集合在一起并進行概念上的劃分,以區別和判斷不同的信息。信息編碼是指科學性地對分類的信息賦予代碼或某種符號體系,作為有關信息系統進行處理和交換的共同語言。綜合業務數據集標準是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三類通用業務數據,用于收集基礎、核心的數據項,以及規范藥品監管信息化規

84、劃、建設、實施等過程中各參與方需要采集、儲存、提供的基本數據集分類和內容,當標準使用方根據標準開展實際應用和交換時,可在基本數據集基礎上根據實際需求補充或擴展相關數據項。藥品業務數據集標準是藥品專用業務數據,用于規范藥品監管信息化規劃、建設、實施等過程中各參與方需要采集、儲存、提供的基本數據集分類和內容,標準使用方根據標準開展實際應用和交換時,可在基本數據集基礎上根據實際需求補充或擴展相關數據項。4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5 醫療器械業務數據集標準是醫療器械專用業務數據,用于規范醫療器械監管信息化規劃、建設、實施等過程中各參與方需要采集、儲存

85、、提供的基本數據集分類和內容,標準使用方根據標準開展實際應用和交換時,可在基本數據集基礎上根據實際需求補充或擴展相關數據項?;瘖y品業務數據集標準是化妝品專用業務數據,用于規范化妝品監管信息化規劃、建設、實施等過程中各參與方需要采集、儲存、提供的基本數據集分類和內容,標準使用方根據標準開展實際應用和交換時,可在基本數據集基礎上根據實際需求補充或擴展相關數據項。模型與應用技術標準是對支撐藥品監管業務的大數據模型構建、數據處理、分析加工與應用技術進行規范的標準。分析監測與風險預警標準是基于大數據分析,用于規范涉及藥品安全監測、藥品網絡監測、藥品輿情監測等業務的監測流程和要求等,以及用于規范涉及藥品安

86、全、網絡輿情等業務的風險評估、風險預警等方面的要求。數據質量標準對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精確性、及時性等質量要素提出要求,主要包括質量要素、質量檢測、質量控制規范等標準。數據處理標準用于規范現有藥品監管數據的清洗等數據處理技術和要求,通過統一的數據清洗技術和要求實現對數據的分解與重組,消除數據的錯誤和不一致。5.4 應用支撐標準分體系 5.4.1 分體系作用 應用支撐標準分體系為各項藥品監管業務提供應用支撐和服務,確保各類業務資源之間可互聯、可訪問、可交換、可共享以及可整合。5.4.2 分體系層次結構 應用支撐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見圖6,包括數據交換、目錄服務和基礎支撐技術3個二級類目。圖6 應

87、用支撐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 5.4.3 分體系各類目 數據交換標準為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的數據交換提供交換機制。數據交換標準包括藥品監管信息資源交換體系、數據中心開發所涉及的相關標準。目錄服務標準是在網絡環境中定位和標識各種數據和數據處理資源,并提供搜索和權限管理功能的服務機制。目錄服務標準包括藥品監管信息資源目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相關標準?;A支撐技術標準包括應用支撐平臺通用技術、云計算、物聯網等基礎的、最新的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5.5 業務應用標準分體系 5.5.1 分體系作用 業務應用標準分體系為藥品監管信息系統提供應用方面的標準。5.5.2 分體系層次結構 4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88、NMPAB/T 11001-2023 6 業務應用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見圖7,包括業務流程、電子證照與表單、業務系統3個二級類目。圖7 業務應用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 5.5.3 分體系各類目 業務流程標準提供了藥品監管信息化具體業務的操作流程規范。電子證照與表單標準提供了藥品監管業務所涉及的電子證照與表單的格式,其中,電子證照相關標準參考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標準執行。業務系統標準包括藥品監管業務應用系統建設相關標準。5.6 信息安全標準分體系 5.6.1 分體系作用 信息安全標準分體系是確保藥品監管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確保信息和系統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狀態的保障

89、體系,為藥品監管信息化建設提供各種安全保障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標準規范。5.6.2 分體系層次結構 信息安全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見圖8,包括信息安全基礎標準、信息安全技術標準、信息安全管理標準3個二級類目。圖8 信息安全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 5.6.3 分體系各類目 信息安全基礎標準是信息安全的基礎性、通用性標準,提供構建安全信息系統和實施有效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信息安全技術標準是保障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的技術規范與指南。信息安全管理標準是保障網絡和信息系統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管理要求的規范與指南。5.7 管理標準分體系 5.7.1 分體系作用 4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

90、B/T 11001-2023 7 管理標準分體系為藥品監管信息化提供項目管理、運維及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保障,以確保藥品監管信息化項目的順利建設和管理維護。5.7.2 分體系層次結構 管理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見圖9,包括項目管理、軟件開發管理、運維管理和信息資產管理4個二級類目。圖9 信息化管理標準分體系層次結構 5.7.3 分體系各類目 項目管理標準包括藥品監管部門在信息化項目建設與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標準。主要指項目的規劃、立項、審批、實施、驗收、監理、測試、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相關標準。軟件開發管理標準是對軟件開發所涉及的各個環節從文檔、編碼、測試、驗收、質量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出要求,包括藥

91、品監管行業軟件開發與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標準。運維管理標準包括信息技術服務管理和藥品監管信息化運行維護的相關標準。信息資產管理標準包括在藥品監管信息化過程中形成的對信息系統投資、使用等方面的相關標準。4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8 A 附錄A (資料性)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 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見表 A.1。表 A.1 列出了目前所規劃的標準分體系下各類目的所有標準,今后將根據實際需求對明細表進行適當調整。A.2 對于每項標準,詳細說明其“序號、分體系、二級類目、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標準狀態”等各項內容,具體說明如下:序號:標明該標準在本明細表

92、中的前后順序,便于統計標準的數量;分體系:標明該標準所屬的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分體系;二級類目:標明該標準所屬的分體系的二級類目信息;標準編號:該標準對應的標準編號,該項為空時,說明該標準待制定;標準名稱:標準的具體名稱;標準狀態:標明該標準的狀態,包括現行、已立項、待制定。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 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1 01 總體通用標準 01.01 總體框架 NMPAB/T 11001-2023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 現行 2 01.02 術語 GB/T 5271(所有部分)信息技術 詞匯 現行 3 N

93、MPAB/T 12001.12014 藥品監管信息化基礎術語 第 1 部分:信息技術 現行 4 NMPAB/T 12001.22014 藥品監管信息化基礎術語 第 2 部分:藥品 現行 5 NMPAB/T 12001.32014 藥品監管信息化基礎術語 第 3 部分:醫療器械 現行 6 藥品監管信息化基礎術語 第 4 部分:化妝品 待制定 7 02 網絡基礎設施標準 02.01 軟硬件 GB/T 256452010 信息技術 中文Linux服務器操作系統技術要求 現行 8 GB/T 256552010 信息技術 中文Linux桌面操作系統技術要求 現行 9 GB/T 262322010 基于

94、J2EE 的應用服務器技術規范 現行 10 GB/T 288212012 關系數據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現行 11 GB/T 309942014 關系數據庫管理系統檢測規范 現行 4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9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12 GB 501742017 數據中心設計規范 現行 13 13GB 504622015 數據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范 現行 14 GB/T 349822017 云計算數據中心基本要求 現行 15 02.

95、02 網絡環境 GB/T 216712018 基于以太網技術的局域網(LAN)系統驗收測試方法 現行 16 GB/T 30850.32014 電子政務標準化指南 第 3 部分:網絡建設 現行 17 02.03 機房環境 GB/T 28872011 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現行 18 GB/T 93612011 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 現行 19 03 數據標準 03.01 基礎數據 03.01.01元數據 NMPAB/T 311012014 藥品監管信息數據集元數據規范 現行 20 03.01.02數據元 GB/T 74082005 數據元和交換格式 信息交換 日期和時間表示法 現行 21 GB/T

96、14946.12019 全國組織、干部、人事管理信息 第1 部分:數據元 現行 22 GB/T 19488.12004 電子政務數據元 第 1 部分:設計和管理規范 現行 23 GB/T 19488.22008 電子政務數據元 第 2 部分:公共數據元目錄 現行 24 NMPAB/T 31201.12018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 第 1 部分:總則 現行 25 NMPAB/T 31201.22018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 第 2 部分:機構人員 現行 26 NMPAB/T 31201.32014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 第 3 部分:藥品 現行 27 NMPAB/T 31201.42014

97、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 第 4 部分:醫療器械 現行 28 NMPAB/T 312032023 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注冊和備案部分)現行 29 NMPAB/T 312042022 化妝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 第 1 部分:生產許可與注冊備案 現行 30 03.01.03信息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現行 31 GB/T 2261.1200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 1 部分:人的性別代碼 現行 5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0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

98、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32 分類與代碼標準 GB/T 2261.2200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 2 部分:婚姻狀況代碼 現行 33 GB/T 2261.3200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 3 部分:健康狀況代碼 現行 34 GB/T 2261.4200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 4 部分:從業狀況(個人身份)代碼 現行 35 GB/T 2261.5200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 5 部分:港澳臺僑屬代碼 現行 36 GB/T 2261.6200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 6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碼 現行 37 GB/T 22

99、61.7200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 7 部分:院士代碼 現行 38 GB/T 26592000 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 現行 39 GB/T 33041991 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 現行 40 GB/T 46572021 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代碼 現行 41 GB/T 46582006 學歷代碼 現行 42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現行 43 GB/T 47621984 政治面貌代碼 現行 44 GB/T 47632008 黨、派代碼 現行 45 GB/T 65652015 職業分類與代碼 現行 46 GB/T 68642003 中華

100、人民共和國學位代碼 現行 47 GB/T 68652009 語種熟練程度和外語考試等級代碼 現行 48 GB/T 85612001 專業技術職務代碼 現行 49 GB/T 8563(所有部分)獎勵、紀律處分信息分類與代碼 現行 50 GB 116431999 公民身份號碼 現行 51 GB 117141997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現行 5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1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52 GB/T 124022000 經

101、濟類型分類與代碼 現行 53 GB/T 124031990 干部職務名稱代碼 現行 54 GB/T 124062022 表示貨幣的代碼 現行 55 GB/T 124072008 職務級別代碼 現行 56 GB/T 124081990 社會兼職代碼 現行 57 GB/T 137452009 學科分類與代碼 現行 58 GB/T 148852022 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 現行 59 GB/T 14946.22019 全國組織、干部、人事管理信息 第2 部分:信息分類代碼集 現行 60 GB/T 168351997 高等院校本科、??茖I名稱代碼 現行 61 GB/T 172952008 國

102、際貿易計量單位代碼 現行 62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現行 63 GB/T 363772018 計量器具識別編碼 現行 64 GB/T 369042018 電子證照 標識規范 現行 65 NMPAB/T 10022019 藥品追溯碼編碼要求 現行 66 NMPAB/T 313012014 藥品監管信息分類與編碼規范 現行 67 NMPAB/T 31303.12022 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值域代碼(注冊和備案部分)現行 68 NMPAB/T 31304.12022 化妝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值域代碼 第 1 部分:生產許可與注冊備

103、案 現行 69 NMPAB/T 31305.12014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值域代碼 第 1 部分:總則 現行 70 NMPAB/T 31305.22014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值域代碼 第 2 部分:機構、人員基礎數據元值域代碼 現行 71 NMPAB/T 31305.32018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值域代碼 第 3 部分:藥品 現行 72 NMPAB/T 31305.42014 藥品監管信息基礎數據元值域代碼 第 4 部分:醫療器械 現行 73 RB/T 1882015 認證項目分類及編碼 現行 74 RB/T 1912015 檢測機構統一標識代碼編碼規則 現行 75 03.003.

104、0GB/T 369022018 電子證照 目錄信息規范 現行 5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2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76 2 業務數據 2.01綜合業務數據集 GB/T 369032018 電子證照 元數據規范 現行 77 03.02.02藥品業務數據集 NMPAB/T 10042019 疫苗追溯基本數據集 現行 78 NMPAB/T 10062019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企業追溯基本數據集 現行 79 NMPAB/T 10072019 藥品經

105、營企業追溯基本數據集 現行 80 NMPAB/T 10082019 藥品使用單位追溯基本數據集 現行 81 NMPAB/T 10092019 藥品追溯消費者查詢基本數據集 現行 82 執業藥師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83 臨床試驗機構監管數據集 待制定 84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備案)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85 藥品生產許可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86 藥品注冊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87 藥品生產監督檢查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88 藥品經營監督檢查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89 藥品案件查辦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90 藥品檢查員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91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92

106、 藥品抽檢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93 藥品召回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94 藥品經營許可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95 藥品使用單位監督檢查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96 03.02.03YY/T 17522020 醫療器械唯一標識數據庫基本數據集 現行 5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3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97 醫療器械業務數據集 NMPAB/T 33301202X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與備案管理基本數據集 已立項 98 NMPAB/T 3

107、33022023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基本數據集 現行 99 NMPAB/T 333032023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基本數據集 現行 100 醫療器械監督檢查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1 醫療器械檢查員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2 醫療器械案件查辦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3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報告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4 醫療器械抽檢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5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6 醫療器械投訴舉報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7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與備案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08 03.02.04化妝品業務數據集 NMPAB/T 3240120

108、22 化妝品生產許可管理基本數據集 現行 109 NMPAB/T 324022022 特殊化妝品注冊管理基本數據集 現行 110 NMPAB/T 324032022 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基本數據集 現行 111 化妝品生產監督檢查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12 化妝品經營監督檢查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13 化妝品檢查員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14 化妝品案件查辦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15 化妝品不良反應報告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16 化妝品抽檢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117 化妝品網絡經營管理基本數據集 待制定 5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4 表A.1 藥品監

109、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118 03.03 數據應用 03.03.01模型與應用技術 GB/T 355892017 信息技術 大數據 技術參考模型 現行 119 GB/T 329082016 非結構化數據訪問接口規范 現行 120 GB/T 329092016 非結構化數據表示規范 現行 121 GB/T 349502017 非結構化數據管理系統參考模型 現行 122 03.03.02分析監測與風險預警 GB/T 352472017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監測技術通則 現行 123 GB/T 3525

110、32017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分級導則 現行 124 GB/T 375382019 電子商務交易產品質量網上監測規范 現行 125 03.04 數據治理 03.04.01數據質量 GB/T 363442018 信息技術 數據質量評價指標 現行 126 03.04.02數據處理 GB/T 34960.52018 信息技術服務 治理 第 5 部分:數據治理規范 現行 127 04 應用支撐標準 04.01 數據交換 NMPAB/T 10052019 疫苗追溯數據交換基本技術要求 現行 128 NMPAB/T 10102019 藥品追溯數據交換基本技術要求 現行 129 NMPAB/T 41003

111、2014 藥品監管數據共享與交換接口規范 現行 130 YY/T 17532020 醫療器械唯一標識數據庫填報指南 現行 131 04.02 目錄服務 GB/T 21063.12007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第 1 部分:總體框架 現行 132 GB/T 21063.22007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第 2 部分:技術要求 現行 133 GB/T 21063.32007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第 3 部分:核心元數據 現行 134 GB/T 21063.42007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第 4 部分:政務信息資源分類 現行 5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

112、23 15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135 GB/T 21063.52007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第 5 部分:政務信息資源標識符編碼方案 現行 136 GB/T 21063.62007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第 6 部分:技術管理要求 現行 137 04.03 基礎支撐技術 GB/T 292632012 信息技術 面向服務的體系結構(SOA)應用的總體技術要求 現行 138 05 業務應用標準 05.01 業務流程 GB/T 188942016 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 現

113、行 139 GB/T 427272023 政務服務事項電子文件歸檔規范 現行 140 05.02 電子證照與表單 GB/T 334812016 黨政機關電子印章應用規范 現行 141 GB/T 369012018 電子證照總體技術架構 現行 142 DA/T 922022 電子檔案單套管理一般要求 現行 143 05.03 業務系統 NMPAB/T 10012019 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導則 現行 144 NMPAB/T 10032019 藥品追溯系統基本技術要求 現行 145 NMPAB/T 10112022 藥品追溯消費者查詢結果顯示規范 現行 146 NMPAB/T 10122022

114、藥品追溯碼標識規范 現行 147 NMPAB/T 530012014 藥品監管應用支撐平臺通用技術規范 現行 148 NMPAB/T 530032014 藥品監管數據庫設計規范 現行 149 06 信息安全標準 06.01 信息安全基礎標準 GB/T 18336(所有部分)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準則 現行 150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現行 151 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 現行 152 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現行 153 GB/T 202822

115、006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工程管理要求 現行 154 GB/T 209842022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方法 現行 155 GB/T 20985.12017 信息技術安全技術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第 1 部分:事件管理原理 現行 5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6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156 GB/T 210522007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物理安全技術要求 現行 157 GB/T 220802016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管理體

116、系 要求 現行 158 GB/T 220812016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控制實踐指南 現行 159 GB/T 243632009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應急響應計劃規范 現行 160 GB/T 284532012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評估要求 現行 161 GB/T 292452012 信息安全技術 政府部門信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現行 162 GB/T 302762020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漏洞管理規范 現行 163 GB/T 302782013 信息安全技術 政務計算機終端核心配置規范 現行 164 GB/T 302792020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漏洞分類分級指南

117、 現行 165 GB/T 314962015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現行 166 GB/T 315092015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實施指南 現行 167 GB/T 329262016 信息安全技術 政府部門信息技術服務外包信息安全管理規范 現行 168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 現行 169 GB/T 352822017 信息安全技術 電子政務移動辦公系統安全技術規范 現行 170 GB/T 382492019 信息安全技術 政府網站云計算服務安全指南 現行 171 GB/T 9254.22021 信息技術設備、多媒體設備

118、和接收機 電磁兼容 第 2 部分:抗擾度要求 現行 172 GB/Z 209862007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事件分類分級指南 現行 173 GB/Z 243642009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風險管理指南 現行 5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7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174 GA 1732002 計算機信息系統防雷保安器 現行 175 06.02 信息安全技術標準 GB/T 9387.21995 信息處理系統 開放系統互連 基本參

119、考模型 第 2 部分:安全體系結構 現行 176 GB/T 179001999 網絡代理服務器的安全技術要求 現行 177 GB/T 180182019 信息安全技術 路由器安全技術要求 現行 178 GB/T 182312000 信息技術 低層安全模型 現行 179 GB/T 18237(所有部分)信息技術 開放系統互連 通用高層安全 現行 180 GB/T 197132005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公鑰基礎設施 在線證書狀態協議 現行 181 GB/Z 197172005 基于多用途互聯網郵件擴展(MIME)的安全報文交換 現行 182 GB/T 202702006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基礎安

120、全技術要求 現行 183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現行 184 GB/T 202732019 信息安全技術 數據庫管理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現行 185 GB/T 202722019 信息安全技術 操作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現行 186 GB/T 250562018 信息安全技術 證書認證系統密碼及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 現行 187 GB/T 250642010 信息安全技術 公鑰基礎設施 電子簽名格式規范 現行 188 GB/T 25068.22020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網絡安全 第 2部分:網絡安全設計和實現指南 現行 189 GB/T 28452201

121、2 信息安全技術 應用軟件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現行 190 GB/T 284542020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入侵檢測和防御系統(IDPS)的選擇、部署和操作 現行 191 GB/T 315032015 信息安全技術 電子文檔加密與簽名消息語法 現行 5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8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192 GB/T 329252016 信息安全技術 政府聯網計算機終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現行 193 GB/T 352852017 信息安全技術

122、 公鑰基礎設施 基于數字證書的可靠電子簽名生成及驗證技術要求 現行 194 GB/T 38540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技術規范 現行 195 GA 2432000 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評級準則 現行 196 06.03 信息安全管理標準 GB/T 197142005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公鑰基礎設施 證書管理協議 現行 197 GB/T 202752021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入侵檢測系統技術要求和測試評價方法 現行 198 GB/T 202812020 信息安全技術 防火墻安全技術要求和測試評價方法 現行 199 GB/T 209452013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審計產品

123、技術要求和測試評價方法 現行 200 GB/T 250622010 信息安全技術 鑒別與授權 基于角色的訪問控制模型與管理規范 現行 201 GB/T 311672014 信息安全技術 云計算服務安全指南 現行 202 GB/T 311682014 信息安全技術 云計算服務安全能力要求 現行 203 GB/T 315062022 信息安全技術 政府網站系統安全指南 現行 204 07 管理標準 07.01 項目管理 GB/T 19668(所有部分)信息技術服務 監理 現行 205 GB/T 30850.22014 電子政務標準化指南 第 2 部分:工程管理 現行 206 GB/Z 201562

124、006 軟件工程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 用于項目管理的指南 現行 207 NMPAB/T 710012020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業務信息系統命名規范 現行 208 DA/T 282018 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范 現行 5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19 表A.1 藥品監管信息化標準明細表(續)序序號號 分分體體系系 二二級級類類目目 標標準準編編號號 標標準準名名稱稱 標標準準狀狀態態 209 07.02 軟件開發管理 GB/T 85662007 信息技術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 現行 210 GB/T 85672006 計算機軟件文檔編制規范 現行 211

125、GB/T 93852008 計算機軟件需求規格說明規范 現行 212 GB/T 93862008 計算機軟件測試文檔編制規范 現行 213 GB/T 143942008 計算機軟件可靠性和可維護性管理 現行 214 GB/T 155322008 計算機軟件測試規范 現行 215 GB/T 182342000 信息技術 CASE 工具的評價與選擇指南 現行 216 GB/T 18491.12001 信息技術 軟件測量 功能規模測量 第 1 部分:概念定義 現行 217 GB/T 184922001 信息技術 系統及軟件完整性級別 現行 218 GB/T 25000(所有部分)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

126、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現行 219 GB/Z 184932001 信息技術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指南 現行 220 NMPAB/T 720012014 藥品監管軟件開發過程規范 現行 221 07.03 運維管理 GB/T 201572006 信息技術 軟件維護 現行 222 GB/T 210612007 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技術和運行管理規范 現行 223 GB/T 28827(所有部分)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 現行 224 NMPAB/T 730012014 藥品監管系統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現行 225 07.04 信息資產管理 GB/T 256442010 信息技術 軟件工程

127、 可復用資產規范 現行 226 GB/T 26236.12010 信息技術 軟件資產管理 第 1 部分:過程 現行 6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NMPAB/T 11001-2023 20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 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藥品監管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建設“十四五”規劃的通知(國藥監綜202223號)3 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快推進藥品智慧監管的行動計劃 的通知(國藥監綜201926號)4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的通知(國市監辦發20213號)5 GB/T 130162018 標準體系構建原則和要求 6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

128、法規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 年第 132 號)發布時間:2023-10-23 為進一步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委托生產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現就加強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一、嚴嚴格格委委托托生生產產的的許許可可管管理理 (一)申請人擬委托生產藥品、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稱 B 類許可證)或者申請 B 類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 28 號)、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

129、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 47 號),嚴格審核申請材料,嚴格審核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藥品 GMP 符合性檢查告知書、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二)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6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持有人監管規定)和本公告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申請人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職在崗情況、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委托生產的管理情況等內容,確認申請人具備履行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能力。符合規定的,方可核發 B 類許可證或者批準相關變更。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

130、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均應當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三)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企業接受委托生產的申請材料,并按照藥品 GMP 符合性檢查有關要求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出具藥品 GMP 符合性檢查告知書;或者結合既往檢查和風險研判情況,依據對同一劑型或者同一生產線的檢查結果提供相關藥品 GMP 符合性檢查告知書。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簽收申請材料后 15 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 GMP 符合性檢查結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F場檢查、企業整改、技術審查和評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期

131、限。6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對于在新建車間或者新建生產線受托生產的、尚未獲得上市許可的品種,可以根據許可檢查的結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根據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受理 B 類許可證核發申請或者相關變更申請。(四)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事前溝通等方式,指導申請人在完成支持藥品上市注冊的藥學、藥理毒理學和藥物臨床試驗等研究,確定質量標準,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并做好接受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等準備工作后,再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申請或者增加生產范圍的申請。(五)根據藥品上市注冊需要,新核發的藥品生產許

132、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許可證新增生產范圍、相應生產范圍暫無產品取得上市許可的,應當在藥品生產許可證相應生產范圍后標注“(僅限注冊申報使用)”。申報上市許可的申請未能獲得批準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督促申請人在 6 個月內申請注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申請核減相關生產范圍。6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六)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當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產品應當具有近五年連續生產銷售記錄,且未發生過嚴重不良反應和抽檢不合格的情況;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近三年連續生產的記錄。持有人應當按照現行技術要求,對擬委托生產

133、的中藥注射劑或者多組分生化藥開展化學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學質控方法研究、持續穩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學研究和藥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還應當對受托生產企業以及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制備過程的藥品 GMP 符合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并對受托生產企業檢驗能力進行評估。持有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交上述研究資料、藥品 GMP 現場審核報告和檢驗能力評估報告、近五年產品生產銷售記錄、不良反應監測總結報告、關鍵崗位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及受托生產企業同類型制劑產品近三年連續生產的記錄。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持有人提交的資料組織開展技術審評,確認有關情況符合要求的,方可批準委托

134、生產。6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在委托生產期間,持有人應當每年對受托生產企業以及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制備過程的藥品 GMP 符合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并對受托生產企業檢驗能力進行評估。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持有人開展全面監督檢查,并對相關藥品委托生產過程實施藥品 GMP 情況進行延伸檢查。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委托生產品種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者抽檢發現不合格情況的,應當停止委托生產活動。(七)受托生產企業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持有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如實報告,并提交持有人對受托生產企業藥品 GMP 符合情況的現場審核

135、報告、對受托生產企業檢驗能力的評估報告以及對受托生產企業前期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的評估報告。不良信用記錄情形包括:1.近一年內存在兩批次產品抽檢不合格的;2.近三年內監督檢查結論存在不符合藥品 GMP 要求情況的;3.近五年內存在嚴重違反藥品監管法規行為或者關鍵崗位人員存在失信記錄的。6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上述審核報告和評估報告進行審查,確認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備相應檢驗能力、符合各項法規要求的,方可批準委托生產。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在委托生產藥品期間,持有人還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定期提交上述審核報告和評估報告;持有人還要派

136、員駐廠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管理,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藥品 GMP 及法規要求。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持有人開展全面監督檢查,并對相關藥品委托生產過程實施藥品 GMP 情況進行延伸檢查。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采取風險控制措施。二二、強強化化委委托托生生產產的的質質量量管管理理 (八)持有人應當設立職責清晰的管理部門,配備與藥品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按規定建立覆蓋藥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持有人應當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按規定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質量協議和委托生產協議;應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確保雙方質量管理體系有效

137、銜接;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定期現場審核,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6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九)持有人應當對物料供應商進行評估批準,定期對主要物料供應商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現場審核。持有人應當對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進廠檢驗嚴格管理,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入廠檢驗結果抽查審核,確保相關物料符合藥用要求和法定標準。(十)持有人應當制定藥品上市放行規程,對受托生產企業的檢驗結果、關鍵生產記錄和偏差控制情況嚴格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后方可放行上市。持有人應當結合產品風險定期組織對委托生產質量管理、生產管理等情況進行回顧分析,原則上每季

138、度不少于一次風險研判,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持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十一)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監管有關規定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建立藥品上市后變更控制體系,制定內部變更分類原則、變更事項清單、工作程序和風險管理要求,并認真實施;應當結合產品特點,聯合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相關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后,確定變更管理類別,經批準、備案后實施或者在年度報告中載明。(十二)持有人可以自建質量控制實驗室開展檢驗,也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檢驗,但應當對受托方的條6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考核;持有人應當對受托檢驗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原則上,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檢驗

139、;但個別檢驗項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頻次較少的專業檢驗設備,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持有人應當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與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十三)對于同一生產線生產其他產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藥品共線生產質量風險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持有人應當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執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設置必要的檢驗項目、開展檢驗,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并在委托生產協議中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十四)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

140、,持有人應當持續提升全過程質量管理水平,重點做好以下工作:6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持有人應當建立覆蓋生產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等)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2.持有人應當每年對生產用主要原料的供應商進行現場審核;委托生產品種涉及多場地生產的,應當確保各場地生產用主要原料的產地、來源、供應商和質量標準等一致。3.在委托生產藥品期間,持有人應當選派具有相關領域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熟悉產品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要求的人員入駐受托生產企業,對產品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全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確保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符合法規要求;派駐人

141、員工作職責應當在質量協議中予以明確。4.藥品生產過程中,由受托生產企業對物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進行檢驗的,持有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開展抽樣檢驗。原則上,每生產 10 批次成品,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樣檢驗 1 批次;生產成品不足 10 批次的年度,當年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樣檢驗 1 批次;發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趨勢的,持有人應當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7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成品的相關批次逐批抽樣檢驗,并開展持續穩定性考察;發生重大變更的,持有人應當在變更獲批后至少對連續 3批成品逐批抽樣檢驗。相

142、關要求應當在質量協議中予以明確。(十五)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質量協議和委托生產協議,積極配合持有人的現場審核和抽查檢驗,開放相關場所或者區域,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三三、強強化化委委托托生生產產的的監監督督管管理理 (十六)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宣貫,督促持有人對照持有人監管規定和本公告要求開展全面自查。自查重點包括:覆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情況;組織機構建立健全情況;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審核情況;培訓考核、年度報告、藥物警戒、藥品追溯等制度建立實施情況;結合產品風險,定期組

143、織回顧分析情況;定期組織自檢或者內審情況。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持有人還應當對照本公告要求,重點對原料管理、派駐管理、抽樣檢驗管理等情況進行自查。7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十七)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堅持風險管理理念,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持有人及相關品種特點,科學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提升監督檢查針對性。監督檢查內容應當覆蓋持有人監管規定和本公告相關要求,重點包括:組織機構建設及關鍵崗位人員設置情況;持有人對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定期審核等工作情況;上市后變更控制體系建立情況、變更管理情況;共線生產風險評估和清潔驗證情況;對委托生產品種發生

144、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調查處置情況;風險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情況;藥品追溯、年度報告、藥物警戒、培訓考核等工作開展情況。對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持有人,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對照本公告要求,重點對持有人委托生產全過程質量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監督檢查報告進行抽查審核,不斷提升檢查報告的質量和監督檢查的規范性。(十八)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結合年度抽檢計劃,加強對委托生產品種的抽檢力度;對委托生產的無菌藥品等高風險品種、兒童用藥等重點品種,每年實施全覆蓋抽檢。7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十九)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監督委托雙方根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藥品委

145、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要求,結合產品特點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細化質量管理措施,簽訂質量協議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責任,確保法定義務和相應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得到有效落實。嚴禁持有人通過質量協議向受托生產企業轉移依法應當由持有人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持有人關鍵崗位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持續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和持續合規能力;要督促持有人建立責任賠償的相關管理程序和制度,積極引導持有人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形式,保證持有人具備符合法律要求的責任賠償能力。責任賠償能力應當與產品的風險程度、市場規模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因素相匹配。(二十)委托雙方不在同一個?。ㄗ灾螀^、直轄市)的,相關省級藥品監管

146、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加強檢查、抽檢、監測、處罰等監管信息共享,實現監管有效協同。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持有人的日常監管和委托生產品種的監督檢查、抽檢。對委托生產品種的監督檢查和抽檢,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單獨開展,也可以與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聯7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合開展,或者商請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開展。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受托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并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對受托生產企業和受托生產品種開展檢查和抽檢。四四、其其他他事事項項 (二十一)本公告中關于生產許可證核發及委托檢驗的相關要求,也

147、適用于其他類型持有人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二十二)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依法不得委托生產;含麻醉藥品復方制劑、含精神藥品復方制劑以及含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復方制劑依照有關規定不得委托生產;疫苗等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十三)鼓勵生物制品持有人具備自行生產能力;生物制品持有人委托生產的,鼓勵優先選擇應用信息化手段記錄生產、檢驗過程所有數據的藥品生產企業。鼓勵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自建生產用原料基地,加強對動物來源原材料的生產過程控制。7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鼓勵中藥注射劑生產企業使用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要求的中藥材,進一步保證生產用原料

148、的質量安全和穩定供應。鼓勵持有人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委托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切實落實持有人全過程質量管理主體責任。(二十四)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將藥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監管信息納入藥品安全信用檔案。涉及變更持有人的,原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變更工作完成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該品種歷次變更的備案、報告等結果數據匯集至國家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并關聯至藥品品種檔案。(二十五)委托生產情況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暫停其委托生產活動;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核減相關生產范圍;發現產品存

149、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發出告誡信,并依法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查處。7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二十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藥品委托生產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執行。特此公告。國家藥監局 2023 年 10 月 17 日 7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現場檢查指南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一一 機機構構與與人人員員 1.1 是否建立了與藥品委托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是否有組織機構圖,各管理機構職責權限是否明晰;是否明確了非臨床研究(如涉及)、

150、臨床試驗(如涉及)、生產和銷售、上市后研究、藥物警戒等相關部門職責,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機構設置要求 1.2 是否配備與藥品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足夠數量并具備相應資質能力(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人員設置要求 1.3 是否明確規定了每個崗位的職責,交叉的職責是否有明確規定,每個人承擔的職責是否適量;所有人員是否明確并理解與各自職責相關的要求;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培訓。人員職責要求 1.4 是否設置了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是否明確其履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職責、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職責要求 1.5 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

151、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是否為企業全職人員;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質量負責人和生產負責人是否未互相兼任。關鍵崗位人員設置要求 1.6 針對具體藥品品種的生產和質量管理,是否明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并形成文件。具體品種責任管理要求 1.7 企業負責人是否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落實全過程質量管理主體責任;是否配備專門質量負責人,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職責;是否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保證獨立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是否負責處置與藥品質量有關的重大安全事件,確保風險得到及時控制;是否建立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培訓考核制度;是否指定藥物警戒負責人。企業負

152、責人職責要求 1.8 企業負責人是否具備醫藥相關領域工作經驗;是否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企業負責人資質要求 7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2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1.9 生產負責人是否能夠履行與委托生產相關的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委托生產的藥品按照批準的工藝組織生產和貯存,并保證藥品生產質量。生產負責人職責要求 1.10 生產負責人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是否熟悉藥品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悉與委托生產產品

153、相關的產品知識。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生產負責人資質要求 1.11 質量負責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質量控制和保證體系的良好運行和持續改進,監督委托生產過程質量管理規范執行;是否能夠確保委托生產過程控制和藥品質量控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標準要求;是否能夠確保委托生產藥品生產、檢驗等數據和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是否對藥品質量管理所有人員針對委托生產藥品開展培訓和考核。質量負

154、責人職責要求 1.12 質量負責人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是否熟悉藥品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質量負責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質量負責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質量負責人資質要求 1.13 質量受權人是否獨立履行委托生產藥品放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155、;是否能確保每批已放行委托生產藥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注冊管理要求和質量標準。質量受權人職責要求 7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3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1.14 質量受權人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是否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與產品放行相關的知識。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質量受權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

156、的質量受權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質量受權人資質要求 1.15 依據企業品種、生產規模等實際情況設置多個質量受權人的,是否覆蓋所有產品的放行職責;各質量受權人是否分工明確、崗位職責無交叉;臨時轉授權的,是否經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批準;是否以書面形式規定轉授權范圍、事項及時限。質量受權人管理要求 1.16 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藥物警戒負責人是否能夠保證藥物警戒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藥物警戒負責人職責要求 1.17 藥物警戒負責人是否是具備一定職務的管理人員;是否具有醫學、藥學、流行病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是否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

157、稱;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藥物警戒相關工作經歷;是否熟悉我國藥物警戒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指導原則,具備藥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識和技能。藥物警戒負責人資質要求 二二 質質量量管管理理體體系系 2.1 是否按照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覆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是否針對委托生產的藥品開展生產、經營、藥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活動分別制定質量管理文件。體系建立總要求 2.2 是否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委托生產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質量目標要求 2.3 是否建立有效的文件與記錄管理程序,對委托生產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相

158、關文件、記錄等進行控制,確保相關文件、記錄得到有效識別和管理。文件記錄管理總要求 7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4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2.4 是否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是否按照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等有關要求簽訂質量協議以及委托生產協議。協議要求 2.5 所簽訂的質量協議是否符合委托生產藥品的特點和企業實際情況;是否細化質量管理措施;是否能夠確保雙方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銜接、確保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通過質量協議等轉移法定義務和責任的情況。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銜接要求 2.6 自建質量控制實驗室進行檢驗的,其人員、設施、設備是否與產

159、品性質和生產規模相適應,確保產品按規定完成全部檢驗項目。質量控制實驗室及放行檢驗要求 2.7 由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檢驗的,持有人是否對受托方的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考核,確認其具有完成受托檢驗的能力;是否對受托檢驗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委托第三方檢驗要求 2.8 涉及委托第三方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持有人是否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并與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持有人是否按規定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委托檢驗要求 2.9 委托儲存、運輸、銷售等活動的,是否對受托方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質量協議;是否保

160、留相關管理記錄。自行開展儲存、運輸、銷售等活動的,是否建立相應質量管理制度,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其他重要活動委托要求 2.10 是否建立藥品質量風險管理程序,并按照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控制、溝通等質量管理活動;對已識別的風險,是否及時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風險管理總要求 2.11 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是否設立專門的藥物警戒部門;是否按照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開展藥物警戒工作,進行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等活動。藥物警戒總要求 2.12 是否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主動開展上市后研究,并基于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的上市后研究情況等,

161、定期開展上市后評價,對藥品的獲益和風險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是否根據評價結果,依法采取相應的質量提升或者風險防控措施。上市品種風險管理要求 8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5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2.13 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是否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研究。附條件批準藥品風險管理要求 2.14 是否建立覆蓋生產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等)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每年對生產用主要原料的供應商進行現場審核;各生產場地生產用主要原料的產地、來源、供應商、質量標準等是否一致;是否選派具有相關領域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熟悉產品生產

162、工藝和質量控制要求的人員入駐受托生產企業,對產品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全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確保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符合法規要求;由受托生產企業對物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進行檢驗的,持有人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開展定期抽樣檢驗(抽樣檢驗頻次是否滿足:每生產 10 批次成品至少抽樣檢驗 1 批次;生產成品不足 10 批次的年度,當年至少抽樣檢驗 1 批次);發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趨勢的,是否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的相關批次逐批抽樣檢驗,并開展持續穩定性考察;在重大變更獲批后,是否至少對連續 3 批成品逐批抽樣檢驗;派駐人員工作職責及持有人

163、抽樣檢驗等相關要求是否在質量協議中明確。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質量管理重點要求 2.15 是否在質量協議和體系文件中規定持有人監督受托方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是否對受托方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定期現場審核。監督受托方履行協議總要求 2.16 是否結合產品風險定期組織對委托生產質量管理、生產管理等情況進行回顧分析;是否每季度進行不少于一次風險研判,并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持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季度分析機制要求 2.17 企業負責人是否定期聽取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工作匯報;是否充分聽取質量負責人關于委托生產藥品質量風險防控的意見和建議,對實施質量風險防控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企業負責人質

164、量風險防控工作要求 2.18 是否制定藥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藥品安全事件處置要求 2.19 是否依法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要求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信息化追溯系統,并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追溯數據。藥品追溯要求 2.20 是否建立年度報告制度;企業負責人是否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年度報告工作,并按照年度報告有關規定撰寫、提交。年度報告要求 8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6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2.21 是否建立短缺藥品停產報告制度并按規定實施。短缺藥品停產報告要求 2.22 是否依照藥品召回有關規定建立并完善藥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藥品需要

165、銷毀的,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召回完成后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藥品召回要求 2.23 是否定期進行自檢或者內審,監控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情況;自檢或者內審是否有方案、有記錄、有報告。體系內審要求 2.24 是否具有責任賠償能力相關證明或者相應的商業保險購買合同;是否建立責任賠償的相關管理程序和制度;責任賠償能力是否與產品的風險程度、市場規模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因素相匹配。責任賠償能力要求 三三 持持有有人人對對受受托托生生產產的的管管理理 3.1 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產品是否具有近五年連續生產銷售記錄,且

166、未發生過嚴重不良反應和抽檢不合格的情況;持有人是否對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受托生產企業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近三年連續生產的記錄進行確認;是否按照現行技術要求,對擬委托生產的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開展化學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學質控方法研究、持續穩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學研究及藥品上市后研究;是否每年對受托生產企業以及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制備過程的藥品 GMP 符合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并對受托生產企業檢驗能力進行評估。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受托生產管理要求 3.2 受托生產企業存在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

167、,持有人是否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如實報告,并提交持有人對受托生產企業藥品 GMP 符合情況的審核報告、對受托生產企業檢驗能力的評估報告以及對受托生產企業前期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的評估報告。在委托生產藥品期間,持有人是否派員駐廠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管理;是否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定期提交上述審核報告和評估報告。特殊情形受托生產管理要求 3.3 是否制定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年度審核計劃并實施;年度審核計劃是否覆蓋現行有效的質量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是否能提供對受托生產企業審核的全部資料和相應記錄。審核計劃要求 8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7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3.4 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廠房設施

168、和設備等生產條件和能力能滿足委托生產需要,確保產品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注冊標準和生產工藝要求;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按計劃對廠房設施和設備進行維護,并結合受托生產產品開展必要的確認與驗證。設施設備管理要求 3.5 是否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必要的確認和驗證(包括廠房設施、設備和公用系統等)并達到預期結果后,再進行產品的生產工藝驗證;工藝驗證和清潔驗證的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批準。工藝驗證要求 3.6 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根據受托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應的報告;是否對受托生產企業產品共線生產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和批準

169、。對于同一生產線生產其他產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是否根據藥品共線生產質量風險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是否定期對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設置必要的檢驗項目、開展檢驗,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委托生產協議中是否明確雙方共線生產相關責任義務。共線管理要求 3.7 是否對委托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受托生產企業能夠按照注冊工藝生產出符合注冊標準的產品;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持有人是否選派人員入駐受托生產企業對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全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派駐人員是否具有相關領域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熟悉產品的生產工藝和

170、質量控制要求;派駐人員工作職責是否在質量協議中予以明確。委托生產監督要求 3.8 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嚴格執行質量協議和委托生產協議;是否積極配合持有人的現場審核和抽查檢驗、開放相關場所或者區域;是否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受托方配合持有人審核和檢驗要求 3.9 是否對物料供應商進行評估批準;是否建立對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供應商進行定期審核制度;是否定期對主要物料供應商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現場審核;是否將合格供應商目錄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將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應商納入自身合格供應商目錄,用于相關物料入廠時的核對驗收。供應商

171、管理要求 8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8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3.10 是否通過質量協議明確物料采購、驗收、取樣、留樣、檢驗和放行等責任,并按質量協議約定及藥品 GMP 要求實施;是否明確了檢驗報告書、物料放行審核單等文件原件或復印件的移交或共享的時機與方式;是否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入廠檢驗結果進行抽查審核,確保相關物料符合藥用要求和法定標準。物料管理要求 3.11 是否制定藥品上市放行規程,對受托生產企業的檢驗結果、關鍵生產記錄和偏差控制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并經質量受權人簽字。成品放行要求 3.12 是否通過質量協議明確約定物料和產品運輸、儲存責任,確保運輸、倉儲管理符合相應質

172、量管理規范要求。儲運管理要求 3.13 是否向受托生產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受托生產企業是否根據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結合企業現有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管理情況制定相應的委托生產技術文件;文件是否經雙方審核批準。技術文件管理要求 3.14 委托雙方是否對委托生產品種建立覆蓋全過程的藥品 GMP文件體系;是否按藥品 GMP 要求保存所有與委托生產品種直接相關的生產質量文件和記錄,并確保所有的文件和記錄可以隨時查詢。體系文件管理要求 3.15 在質量協議或者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是否對受托產品的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的編制方法進行規定。批號管理要求 3.16 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對受

173、托產品的返工、重新加工制定針對性標準操作程序,并經雙方審核批準;是否在實際操作前進行書面批準。返工重新加工要求 3.17 是否通過質量協議明確原輔料、包裝材料和中間產品的檢驗責任,并按質量協議約定及藥品 GMP 要求實施;受托方負責原輔料、包裝材料和中間產品的檢驗的,是否進行檢驗方法學的驗證、轉移或者確認,相應方案和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檢驗管理要求 3.18 是否通過質量協議明確留樣責任;留樣的儲存條件和數量是否符合藥品 GMP 要求;受托方進行成品、物料留樣的,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留樣管理要求 8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9 序號 具體內容 備注 3.19 是否通過質量協議明確持續穩定性

174、考察責任,并按質量協議約定及藥品 GMP 要求實施;受托方負責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持續穩定性考察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審核批準。穩定性考察要求 3.20 是否按照藥品監管有關規定和藥品 GMP 等要求建立藥品上市后變更控制體系,制定實施內部變更分類原則、變更事項清單、工作程序和風險管理要求并認真實施;是否結合產品特點,聯合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相關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后,確定變更管理類別;是否按規定對相關變更進行批準、備案后實施或者在年度報告中載明。變更管理要求 3.21 是否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偏差管理制度;對生產質量管理活動中發生的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關的偏差,受托生產企業是否按照偏差處理程序進行處

175、理,并將擬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告知持有人;重大偏差處理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偏差管理要求 3.22 委托雙方是否制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和重要的異常趨勢的處理程序,并將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記錄以復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給對方。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和重要的異常趨勢管理要求 3.23 是否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操作規程,并按質量協議約定及藥品 GMP 要求實施;受托方制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糾正預防措施要求 3.24 是否通過質量協議明確產品質量回顧分析責任,并按照藥品GMP 要求進行質量回顧分析;受托方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的,分析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質量回顧分析要求 四

176、四 其他 4.1 持有人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以來,注冊地址、生產地址、關鍵崗位人員是否發生變更;如有,是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地址、人員變更情況 4.2 持有人委托生產的品種是否發生過質量問題;如有,是否采取質量風險控制措施。委托生產品種質量管理情況?8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 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遵循中醫藥研究規律,加強中藥新藥研制與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藥新藥研制應當注重體現中醫藥原創思維及

177、整體觀,鼓勵運用傳統中藥研究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藥。支持研制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經驗方、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以下簡稱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等具有豐富中醫臨床實踐經驗的中藥新藥;支持研制對人體具有系統性調節干預功能等的中藥新藥,鼓勵應用新興科學和技術研究闡釋中藥的作用機理。第三條 中藥新藥研制應當堅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重視臨床獲益與風險評估,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的獨特優勢和作用,注重滿足尚未滿足的臨床需求。第四條 中藥新藥研制應當符合中醫藥理論,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合理組方,擬定功能、主治病證、適用人群、劑量、療程、療效特點和服藥宜忌。鼓勵在中醫臨床實踐中觀察疾病進展、證候轉化、癥狀

178、變化、藥后反應等規律,為中藥新藥研制提供中醫藥理論的支持證據。8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2 第五條 來源于中醫臨床實踐的中藥新藥,應當在總結個體用藥經驗的基礎上,經臨床實踐逐步明確功能主治、適用人群、給藥方案和臨床獲益,形成固定處方,在此基礎上研制成適合群體用藥的中藥新藥。鼓勵在中醫臨床實踐過程中開展高質量的人用經驗研究,明確中藥臨床定位和臨床價值,基于科學方法不斷分析總結,獲得支持注冊的充分證據。第六條 中藥注冊審評,采用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審評證據體系,綜合評價中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第七條 中藥的療效評價應當結合中醫藥臨床治療特點,確定與中藥臨床定位相適應、體現

179、其作用特點和優勢的療效結局指標。對疾病痊愈或者延緩發展、病情或者癥狀改善、患者與疾病相關的機體功能或者生存質量改善、與化學藥品等合用增效減毒或者減少毒副作用明顯的化學藥品使用劑量等情形的評價,均可用于中藥的療效評價。鼓勵將真實世界研究、新型生物標志物、替代終點決策、以患者為中心的藥物研發、適應性設計、富集設計等用于中藥療效評價。第八條 應當根據處方組成及特點、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臨床試驗及必要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結果,綜合評判中藥的安全性和獲益風險比,加強中藥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九條 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研制中藥應當加強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源頭質量控制,開展藥材資源評估,保證中87注冊監管

180、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3 藥材來源可追溯,明確藥材基原、產地、采收期等。加強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保持批間質量的穩定可控。中藥處方藥味可經質量均一化處理后投料。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保障中藥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應當關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涉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章 中藥注冊分類與上市審批 第十一條 中藥注冊分類包括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藥等。中藥注冊分類的具體情形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按照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中藥新藥的研發應當結合中藥注冊分類,根據品種情況選擇符合其特點的研發路徑或者模式?;谥嗅t藥

181、理論和人用經驗發現、探索療效特點的中藥,主要通過人用經驗和/或者必要的臨床試驗確認其療效;基于藥理學篩選研究確定擬研發的中藥,應當進行必要的 I 期臨床試驗,并循序開展 II 期臨床試驗和 III 期臨床試驗。第十三條 對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上市申請實施簡化注冊審批,具體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對臨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顯臨床價值的以下情形中藥新藥等的注冊申請實行優先審評審批:(一)用于重大疾病、新發突發傳染病、罕見病防治;8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4 (二)臨床急需而市場短缺;(三)兒童用藥;(四)新發現的藥材及其制劑,或者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及其制劑;(五)藥用物質基礎清楚、作用機理基

182、本明確。第十五條 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國務院衛生健康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中藥,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或者高質量中藥人用經驗證據顯示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批準,并在藥品注冊證書中載明有關事項。第十六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務院衛生健康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中藥,可應用人用經驗證據直接按照特別審批程序申請開展臨床試驗或者上市許可或者增加功能主治。第三章 人用經驗證據的合理應用 第十七條 中藥人用經驗通常在臨床實踐中積累,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可重復性和臨床價值,包含了在臨床用藥過程中積累的對中藥處方或者制劑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用藥劑量、療效特點和

183、臨床獲益等的認識和總結。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多途徑收集整理人用經驗,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可溯源性負責,人用經驗的規范收集整理與評估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作為支持注冊申請關鍵證據的人用經驗數據,8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5 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相應的藥品注冊核查。第十九條 對數據進行合理、充分的分析并給予正確結果解釋的人用經驗,可作為支持注冊申請的證據。申請人可根據已有人用經驗證據對藥物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確定后續研究策略,提供相應的申報資料。第二十條 作為支持注冊申請關鍵證據的人用經驗所用藥物的處方藥味(包括基原、藥用部位、炮制等)及其劑量應當固定。申報制劑

184、的藥學關鍵信息及質量應當與人用經驗所用藥物基本一致,若制備工藝、輔料等發生改變,應當進行評估,并提供支持相關改變的研究評估資料。第二十一條 中藥創新藥處方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或者中醫臨床經驗方,如處方組成、臨床定位、用法用量等與既往臨床應用基本一致,采用與臨床使用藥物基本一致的傳統工藝,且可通過人用經驗初步確定功能主治、適用人群、給藥方案和臨床獲益等的,可不開展非臨床有效性研究。第二十二條 由中藥飲片組成的中藥復方制劑一般提供嚙齒類動物單次給藥毒性試驗和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必要時提供其他毒理學試驗資料。如中藥復方制劑的處方組成中的中藥飲片均具有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具有藥品注冊標準,處方不含毒性藥味

185、或者不含有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易導致嚴重不良反應的中藥飲片,采用傳統工藝,不用于孕婦、兒童等特殊人群,且單次給藥毒性試驗和9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6 一種動物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未發現明顯毒性的,一般不需提供另一種動物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以及安全藥理學、遺傳毒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等試驗資料。本規定所稱毒性藥味,是指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收載的毒性中藥品種。第二十三條 來源于臨床實踐的中藥新藥,人用經驗能在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篩選、療程探索、劑量探索等方面提供研究、支持證據的,可不開展 II 期臨床試驗。第二十四條 已有人用經驗中藥的臨床研發,在處方、生產工藝固定的基礎上,存在適用的高質量真實

186、世界數據,且通過設計良好的臨床研究形成的真實世界證據科學充分的,申請人就真實世界研究方案與國家藥品審評機構溝通并達成一致后,可申請將真實世界證據作為支持產品上市的依據之一。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可控性負責,應當持續規范收集整理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人用經驗資料,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人用經驗收集整理與評估的報告。第二十六條 來源于醫療機構制劑的中藥新藥,如處方組成、工藝路線、臨床定位、用法用量等與既往臨床應用基本一致,且可通過人用經驗初步確定功能主治、適用人群、給藥方案和臨床獲益等的,可不開展非臨床有效性研究。如處方組成、提取工

187、藝、劑型、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等與該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一致的,在提供該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藥學研究資料基礎上,可不提供劑型9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7 選擇、工藝路線篩選、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研究等研究資料。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根據具體品種情況,在關鍵研發階段針對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研究方案和人用經驗數據等,與國家藥品審評機構進行溝通交流。第四章 中藥創新藥 第二十八條 中藥創新藥應當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證據,上市前原則上應當開展隨機對照的臨床試驗。第二十九條 鼓勵根據中醫臨床實踐,探索采用基于臨床治療方案進行序貫聯合用藥的方式開展中藥創新藥臨床試驗及療效評價。第三十條 鼓勵中藥

188、創新藥臨床試驗在符合倫理學要求的情況下優先使用安慰劑對照,或者基礎治療加載的安慰劑對照。第三十一條 中藥飲片、提取物等均可作為中藥復方制劑的處方組成。如含有無國家藥品標準且不具有藥品注冊標準的中藥飲片、提取物,應當在制劑藥品標準中附設其藥品標準。第三十二條 提取物及其制劑應當具有充分的立題依據,開展有效性、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研究。應當研究確定合理的制備工藝。應當研究明確所含大類成份的結構類型及主要成份的結構,通過建立主要成份、大類成份的含量測定及指紋或者特征圖譜等質控項目,充分表征提取物及制劑質量,保證不同批次提取物及制劑質量均一穩定。第三十三條 新的提取物及其制劑的注冊申請,如已有單味92注

189、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8 制劑或者單味提取物制劑上市且功能主治(適應癥)基本一致,應當與該類制劑進行非臨床及臨床對比研究,以說明其優勢與特點。第三十四條 新藥材及其制劑的注冊申請,應當提供該藥材性味、歸經、功效等的研究資料,相關研究應當為新藥材擬定的性味、歸經、功效等提供支持證據。第三十五條 中藥復方制劑根據主治的不同,可以分為不同情形:(一)主治為證候的中藥復方制劑,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用于治療中醫證候的中藥復方制劑,包括治療中醫學的病或者癥狀的中藥復方制劑,功能主治應當以中醫專業術語表述;(二)主治為病證結合的中藥復方制劑,所涉及的“病”是指現代醫學的疾病,“證”是指中醫的證候,其功能用中

190、醫專業術語表述、主治以現代醫學疾病與中醫證候相結合的方式表述;(三)主治為病的中藥復方制劑,屬于專病專藥,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組方。所涉及的“病”是現代醫學疾病,其功能用中醫專業術語表述,主治以現代醫學疾病表述。第三十六條 中藥創新藥的注冊申請人可根據中藥特點、新藥研發的一般規律,針對申請臨床試驗、III 期臨床試驗前、申請上市許可等不同研究階段的主要目的進行分階段研究。中藥藥學分階段研究應當體現質量源于設計理念,注重研究的整體性和系統性。第三十七條 中藥創新藥應當根據處方藥味組成、藥味藥性,9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9 借鑒用藥經驗,以滿足臨床需求為宗旨,在對藥物生產工藝、理化

191、性質、傳統用藥方式、生物學特性、劑型特點、臨床用藥的安全性、患者用藥依從性等方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合理選擇劑型和給藥途徑。能選擇口服給藥的不選擇注射給藥。第三十八條 中藥創新藥的研制,應當根據藥物特點、臨床應用情況等獲取的安全性信息,開展相應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筛鶕煌苑诸?、風險評估情況、開發進程開展相應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第三十九條 非臨床安全性試驗所用樣品,應當采用中試或者中試以上規模的樣品。申報臨床試驗時,應當提供資料說明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用樣品制備情況。臨床試驗用藥品一般應當采用生產規模的樣品。申報上市時,應當提供資料說明臨床試驗用藥品的制備情況,包括試驗藥物和安慰劑。第四十條 以下

192、情形,應當開展必要的 I 期臨床試驗:(一)處方含毒性藥味;(二)除處方含確有習用歷史且被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范收載的中藥飲片外,處方含無國家藥品標準且不具有藥品注冊標準的中藥飲片、提取物;(三)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結果出現明顯毒性反應且提示對人體可能具有一定的安全風險;(四)需獲得人體藥代數據以指導臨床用藥等的中藥注冊申請。9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0 第五章 中藥改良型新藥 第四十一條 支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開展改良型新藥的研究。改良型新藥的研發應當遵循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的原則,明確改良目的。應當在已上市藥品的基礎上,基于對被改良藥品的客觀、科學、全面的認識,針對被改良中藥

193、存在的缺陷或者在臨床應用過程中新發現的治療特點和潛力進行研究。研制開發兒童用改良型新藥時,應當符合兒童生長發育特征及用藥習慣。第四十二條 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或者給藥途徑的改良型新藥,應當具有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如提高有效性、改善安全性、提高依從性等,或者在有效性、安全性不降低的前提下,促進環境保護、提升生產安全水平等。第四十三條 改變已上市藥品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當說明改變給藥途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開展相應的非臨床研究,并圍繞改良目的開展臨床試驗,證明改變給藥途徑的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第四十四條 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注冊申請,應當結合臨床治療需求、藥物理化性質及生物學性質等提供充分依據說明其

194、科學合理性。申請人應當根據新劑型的具體情形開展相應的藥學研究,必要時開展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研究和臨床試驗。對兒童用藥、特殊人群(如吞咽困難者等)用藥、某些因用法特殊而使用不便的已上市中藥,通過改變劑型提高藥物臨床使用依從性,若對比研究顯示改劑型后藥用物質基礎和藥物吸收、9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1 利用無明顯改變,且原劑型臨床價值依據充分的,可不開展臨床試驗。第四十五條 中藥增加功能主治,除第二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提供非臨床有效性研究資料,循序開展 II期臨床試驗及 III 期臨床試驗。延長用藥周期或者增加劑量者,應當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上市前已進行相

195、關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支持其延長周期或者增加劑量的,可不進行新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申請人不持有已上市中藥申請增加功能主治的,應當同時提出同名同方藥的注冊申請。第四十六條 已上市中藥申請增加功能主治,其人用經驗證據支持相應臨床定位的,可不提供非臨床有效性試驗資料。使用劑量和療程不增加,且適用人群不變的,可不提供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第四十七條 鼓勵運用適合產品特點的新技術、新工藝改進已上市中藥。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或者輔料等的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者藥物的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應當以提高有效性或者改善安全性等為研究目的,開展相關的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試驗及 II 期臨床試驗、III 期臨床試驗,

196、按照改良型新藥注冊申報。第六章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 第四十八條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處方中不含配伍9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2 禁忌或者藥品標準中標有劇毒、大毒及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味,均應當采用傳統工藝制備,采用傳統給藥途徑,功能主治以中醫術語表述。該類中藥復方制劑的研制不需要開展非臨床有效性研究和臨床試驗。藥品批準文號給予專門格式。第四十九條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采用以專家意見為主的審評模式。由國醫大師、院士、全國名中醫為主的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專家審評委員會對該類制劑進行技術審評,并出具是否同意上市的技術審評意見。第五十條 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申請

197、上市,申請人應當開展相應的藥學研究和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其處方組成、藥材基原、藥用部位、炮制規格、折算劑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內容原則上應當與國家發布的古代經典名方關鍵信息一致。第五十一條 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的注冊申請,除提供相應的藥學研究和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古代經典名方關鍵信息及其依據,并應當提供對中醫臨床實踐進行的系統總結,說明其臨床價值。對古代經典名方的加減化裁應當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進行。第五十二條 鼓勵申請人基于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特點,在研發的關鍵階段,就基準樣品研究、非臨床安全性研究、人用經驗的規范收集整理及中醫臨床實踐總結等重大問題與國家藥

198、品審評機構進行溝通交流。第五十三條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上市后,持有人應9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3 當開展藥品上市后臨床研究,不斷充實完善臨床有效性、安全性證據。持有人應當持續收集不良反應信息,及時修改完善說明書,對臨床使用過程中發現的非預期不良反應及時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第七章 同名同方藥 第五十四條 同名同方藥的研制應當避免低水平重復。申請人應當對用于對照且與研制藥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藥(以下簡稱對照同名同方藥)的臨床價值進行評估。申請注冊的同名同方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可控性應當不低于對照同名同方藥。第五十五條 同名同方藥的研制,應當與對照同名同方藥在中藥材、

199、中藥飲片、中間體、制劑等全過程質量控制方面進行比較研究。申請人根據對照同名同方藥的有效性、安全性證據,以及同名同方藥與對照同名同方藥的工藝、輔料等比較結果,評估是否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及臨床試驗。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基于臨床價值評估結果選擇對照同名同方藥。對照同名同方藥應當具有有效性、安全性方面充分的證據,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要求開展臨床試驗后批準上市的中藥、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已上市中藥以及獲得過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已上市中藥,一般可視作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證據。前款所稱獲得過中藥保護證書的已上市中藥,是指結束保護期的中藥保護品種以及符合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有關規定的其他98注冊監管綜

200、合性法規 14 中藥保護品種。第五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同名同方藥與對照同名同方藥需要通過臨床試驗進行比較的,至少需進行 III 期臨床試驗。提取的單一成份中藥可通過生物等效性試驗證明其與對照同名同方藥的一致性。第五十八條 有國家藥品標準而無藥品批準文號的品種,應當按照同名同方藥提出注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根據其中醫藥理論和人用經驗情況,開展必要的臨床試驗。第五十九條 對照同名同方藥有充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證據,同名同方藥的工藝、輔料與對照同名同方藥相同的,或者同名同方藥的工藝、輔料變化經研究評估不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者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一般無需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和臨床試驗。第八章 上市后變更

201、第六十條 已上市中藥的變更應當遵循中藥自身特點和規律,符合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的有關要求。持有人應當履行變更研究及其評估、變更管理的主體責任,全面評估、驗證變更事項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根據研究、評估和相關驗證結果,確定已上市中藥的變更管理類別,變更的實施應當按照規定經批準、備案后進行或者報告。持有人在上市后變更研究過程中可與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開展溝通交流。9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5 第六十一條 變更藥品規格應當遵循與處方藥味相對應的原則以及與適用人群、用法用量、裝量規格相協調的原則。對于已有同品種上市的,所申請的規格一般應當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一致。

202、第六十二條 生產工藝及輔料等的變更不應當引起藥用物質或者藥物吸收、利用的明顯改變。生產設備的選擇應當符合生產工藝及品質保障的要求。第六十三條 變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適用人群范圍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應當提供支持該項改變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必要時應當進行臨床試驗。除符合第六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變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適用人群范圍需開展臨床試驗的,應當循序開展 II 期臨床試驗和 III 期臨床試驗。已上市兒童用藥【用法用量】中劑量不明確的,可根據兒童用藥特點和人用經驗情況,開展必要的臨床試驗,明確不同年齡段兒童用藥的劑量和療程。第六十四條 已上市中藥申請變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適用人群范圍,功能主治不變

203、且不改變給藥途徑,人用經驗證據支持變更后的新用法用量或者新適用人群的用法用量的,可不開展 II期臨床試驗,僅開展 III 期臨床試驗。第六十五條 替代或者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味或者處于瀕危狀態的藥味,應當基于處方中藥味組成及其功效,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開展與原藥品進行藥學、非臨床有效性和/或者非臨床安全性的對比研究。替代或者減去處方中已明確毒性藥10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6 味的,可與安慰劑對照開展 III 期臨床試驗。替代或者減去處方中處于瀕危狀態藥味的,至少開展 III 期臨床試驗的比較研究。必要時,需同時變更藥品通用名稱。第六十六條 中藥復方制劑處方中所含按照新藥批準的提取物由外

204、購變更為自行提取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研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研究獲得的該提取物及該中藥復方制劑的藥學研究資料,提取物的非臨床有效性和安全性對比研究資料,以及該中藥復方制劑 III 期臨床試驗的對比研究資料。該提取物的質量標準應當附設于制劑標準后。第六十七條 對主治或者適用人群范圍進行刪除的,應當說明刪除該主治或者適用人群范圍的合理性,一般不需開展臨床試驗。第九章 中藥注冊標準 第六十八條 中藥注冊標準的研究、制定應當以實現中藥質量的穩定可控為目標,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反映中藥整體質量的控制指標。盡可能反映產品的質量狀況,并關注與中藥有效性、安全性的關聯。第六十九條 支持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探索建

205、立用于中藥復方新藥的中間體、制劑質量控制的指紋圖譜或者特征圖譜、生物效應檢測等。中藥注冊標準中的含量測定等檢測項目應當有合理的范圍。第七十條 根據產品特點及實際情況,持有人應當制定不低10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7 于中藥注冊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并通過不斷修訂和完善其檢驗項目、方法、限度范圍等,提高中藥制劑質量。第七十一條 藥品上市后,應當積累生產數據,結合科學技術的發展,持續修訂完善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間體和制劑等在內的完整的質量標準體系,以保證中藥制劑質量穩定可控。第十章 藥品名稱和說明書 第七十二條 中成藥命名應當符合 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及國家有關

206、規定。第七十三條 中藥處方中含毒性藥味,或者含有其他已經現代毒理學證明具有毒性、易導致嚴重不良反應的中藥飲片的,應當在該中藥說明書【成份】項下標明處方中所含的毒性中藥飲片名稱,并在警示語中標明制劑中含有該中藥飲片。第七十四條 涉及辨證使用的中藥新藥說明書的【注意事項】應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因中醫的證、病機、體質等因素需要慎用的情形,以及飲食、配伍等方面與藥物有關的注意事項;(二)如有藥后調護,應當予以明確。第七十五條 持有人應當加強對藥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加強對安全性風險的監測、評價和分析,應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及時對中藥說明書【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進行完善。中藥說

207、明書【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中任何一項10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8 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滿 3 年后申請藥品再注冊時仍為“尚不明確”的,依法不予再注冊。第七十六條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說明書中應當列明【處方來源】、【功能主治的理論依據】等項。人用經驗作為批準上市或者增加功能主治證據的中藥新藥,說明書中應當列入【中醫臨床實踐】項。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天然藥物的藥學質量控制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天然藥物創新藥在治療作用確證階段,應當至少采用一個 III 期臨床試驗的數據說明其有效性。其余均應當符合天然藥物新藥研究的有關要求。第七十八條 申請進口的中藥、天然藥物,應當符合所在國

208、或者地區按照藥品管理的要求,同時應當符合境內中藥、天然藥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要求。注冊申報資料按照創新藥的要求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九條 中藥、天然藥物注射劑的研制應當符合注射劑研究的通用技術要求。應當根據現有治療手段的可及性,通過充分的非臨床研究說明給藥途徑選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藥物活性成份及作用機理應當明確,并應當開展全面的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研究,循序開展 I 期臨床試驗、II 期臨床試驗和 III 期臨床試驗。中藥、天然藥物注射劑上市后,持有人應當開展藥品上市后10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9 臨床研究,不斷充實完善臨床有效性、安全性證據,應當

209、持續收集不良反應信息,及時修改完善說明書,對臨床使用過程中發現的非預期不良反應及時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持有人應當加強質量控制。第八十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審批、備案情況的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報告,將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審批、備案情況納入藥品審評年度報告。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藥品注冊管理的一般性要求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執行。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注冊管理規定另行制定。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

210、注20083 號)同時廢止。10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1 附件 為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結合抗疫應急審評過程中“早期介入、研審聯動、滾動提交”等寶貴經驗及監管科學行動計劃形成的新工具、新方法、新標準,以制度形式轉化、鞏固和擴大抗疫成果,鼓勵兒童用藥、罕見病用藥創新研發進程,加快創新藥品種審評審批速度,結合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突破性治療藥物審評工作程序(試行)等三個文件的公告(2020 年第 82 號)、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以及科學管理體系建設相關要求,制定本工作規范。一、適用范圍及審評時限(一)適用范圍:兒童專用創新藥、用于治療罕見病的創新藥以及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

211、序的創新藥,特別審評審批品種除外。1.對于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創新藥,申請人應按照本工作規范要求提出溝通交流申請及上市許可申請,無需額外提出納入本工作規范的申請。如相關創新藥被取消突破性治療藥物資格,則不能再按照本工作規范開展溝通交流及10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2 審評審批工作。2.對于未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兒童專用創新藥、用于治療罕見病的創新藥,申請人需按照 I 類會議(30 日)提交溝通交流申請,經藥審中心審核同意后,可按照本工作規范開展后續溝通交流及審評審批工作。本工作規范中的兒童專用創新藥是指,專為兒童使用而開發的 1 類創新藥,包括化學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

212、治療用生物制品和中藥。本工作規范中的用于治療罕見病的創新藥是指,治療發病率/患病率極低的罕見疾病的 1 類創新藥,包括化學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中藥。(二)適用條件及研發階段:申請人在探索性臨床試驗完成后,已具備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條件至批準上市前,按照本工作規范開展后續溝通交流及審評審批工作。對于擬申請附條件批準的創新藥,可以在探索性臨床試驗完成前適用本工作規范。(三)申報上市申請:申請人應當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同時,按要求提出優先審評審批申請。(四)時限要求:溝通交流時限為 30 日,品種審評時限同優先審評品種時限為 130 日,按照單獨序列管理。二、工作流程(一)早期介

213、入 10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3 符合本工作規范要求的品種,申請人可基于各研發階段的溝通需求,按 I 類會議(30 日)提出溝通交流申請。溝通交流形式包括面對面會議、視頻會議、電話會議或者書面回復。1.早期組建審評團隊。藥審中心結合具體品種情況,根據部門適應癥分組、審評任務特點及人員利益沖突情況,組建審評團隊。審評團隊負責該品種申報前溝通交流至受理后技術審評全過程并盡量保持穩定,該團隊一般包含各專業審評人員、合規審查人員、受理人員及項目管理人員。2.持續推進溝通交流。申請人可在關鍵性臨床試驗階段前根據溝通交流目的提出單專業或多專業的溝通交流申請,圍繞支持上市申請的臨床試驗方案開展溝通交流。在提

214、出溝通交流申請時,提交擬討論的問題及相關支持性材料,包括藥物的臨床、藥理毒理及藥學研發情況、臨床試驗期間與藥審中心溝通交流計劃、階段性研究資料及提交計劃、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遞交計劃等內容。藥審中心與申請人就提出的咨詢問題進行溝通交流,同時基于已有研究資料并結合咨詢問題,對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見或者建議。藥審中心與申請人就后續溝通交流計劃及階段性研究資料提交計劃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后,申請人應當按照計劃提出后續溝通交流申請。申請人如需改變計劃,應及時與藥審中心溝通。10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4 溝通交流過程中,必要時應邀請中檢院、核查中心參加。3.積極開展研審聯動。申請人在提出藥品上

215、市許可申請前,原則上應當提出各專業溝通交流申請,該類溝通交流申請可在單專業或多專業完成上市需要研究資料準備后予以申請,圍繞現有研究資料是否滿足上市申請要求開展溝通交流,避免不同專業出現短板影響上市申請。申請人應提交符合注冊申報資料內容要求的研究資料,包括確認后的生產工藝信息表或制造及檢定規程、質量標準、說明書和標簽樣稿等批件附件內容。鼓勵申請人按照注冊申報資料格式要求提交研究資料。藥審中心根據申請人提出的咨詢問題安排審評團隊進行溝通交流并就研究資料進行初步審評,同時就目前申報資料存在的重大缺陷問題反饋申請人,申請人進一步補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溝通交流申請。申請人應在申報上市時提交按溝通交流要求修

216、訂完善的申報資料及批件附件。4.確定滾動提交計劃。在上市許可申請前的溝通交流中,根據藥物研發的具體情況,申請人可就在上市許可申請審評過程中進一步提交資料(如更新長期的療效和安全性數據等)的計劃與藥審中心協商達成一致。在品種審評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按照雙方達成一致的計劃滾動提交相關資料。5.核查檢驗工作前置。申請人在正式申報上市時應提前準備供注冊核查檢驗使用的全套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光盤(含臨床試驗總結報告及其附件/附表 包括但不限于臨床試驗計10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5 劃和方案、統計分析計劃和統計分析報告、檢測分析報告及計劃(如涉及)和臨床試驗數據庫)及蓋章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信息表或制造及檢定規程

217、,提前主動與核查中心進行溝通交流,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核查及檢驗如涉及相關復雜及疑難問題的,鼓勵申請人提前與藥審中心進行溝通,必要時由藥審中心協調核查檢驗機構溝通明確相關要求。鼓勵申請人在正式申報上市前即向藥品檢驗機構提出注冊檢驗。(二)受理及任務分配 藥審中心受理人員及項目管理人員應提前介入,及時與申請人對接,在上市許可申請前溝通交流階段參與指導申請人申報資料準備工作,爭取受理問題在申報前得到解決,申請人按照上市許可申請前溝通交流會議上達成一致的首次遞交的申報材料提交至藥審中心后即能受理。對于通用名核定工作,參照優先審評處理。項目管理人全程跟進品種情況,協調溝通各環節,品種受理后項目

218、管理人 2 日內分配任務,并在審評系統進行特殊標記,保證相關品種受理審評工作能夠順利推進。(三)核查檢驗 針對此類品種的注冊核查檢驗工作原則上按照優先審評及藥品注冊核查檢驗啟動工作程序(試行)相關要求,10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6 予以優先安排。注冊檢驗:申請人在受理前未提出藥品前置注冊檢驗的,藥審中心在受理時即向申請人開具注冊檢驗通知書,并告知藥品檢驗機構。注冊核查:各審評專業和合規專業應在注冊申請任務受理后 7 日內完成品種因素和研發生產主體合規因素情形標注,符合啟動核查條件的受理后 10 日內完成啟動注冊核查任務電子推送。(四)專業審評 專業審評部長按照上市許可申請前溝

219、通交流確定的審評團隊人員安排分配審評任務。專業審評人員在開始審評之前,應當在技術審評系統上對本人有無利益沖突情況進行再次確認,無利益沖突的應當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然后開展審評工作。根據技術審評需要及溝通交流會上達成的書面一致意見,專業主審人可按照優先審評工作相關要求,提出接收滾動資料需求,按流程審核同意后辦理資料接收及存檔工作。專業審評過程中,經過專業部門技術委員會討論需要召開專家咨詢會的,在保證專業時限的情況下,可由專業審評部門提出召開會議。藥審中心優先組織專家咨詢會(鼓勵線上會議),原則上 10 日內組織召開,具體會議組織按照專家咨詢會相關要求執行。11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7 (五)綜合

220、審評 主審報告人在各專業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匯總,起草技術審評報告并創建代擬批件,上傳相應附件,提交主審報告部部長審核。綜合審評過程中,經過部門技術委員會討論需要召開專家咨詢會的,在保證總體審評時限的情況下,由綜合審評部門按照專家咨詢會程序提出召開會議,藥審中心優先組織專家咨詢會(鼓勵線上會議),原則上 10 日內組織召開。(六)審核簽發及制件送局 主審報告部部長按照藥審中心授權管理規范要求將技術審評報告提交至中心負責人審核,藥審中心按流程審核簽發后送國家藥監局。三、工作要求(一)申請人應提高藥品研發主體責任意識,在提交溝通交流申請時,會議材料和問題應當與當前研發階段相匹配,并提供支持性研究資料,

221、提高溝通效率和質量。為了保證品種提交注冊申請后能夠快速獲得批準,申請人需按照溝通交流要求完善相關內容后再提交注冊申請,不按要求完善相關內容的可能在審評過程中面臨補充資料或者不批準情況。(二)藥審中心項目管理人應協助審評團隊,加強品種的協調和督導工作,同時保持與申請人溝通渠道的暢通。11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8 (三)藥審中心審評團隊內部應加強溝通,及時解決存在的技術問題,保證按時限完成審評工作。本工作規范所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1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附件 1 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 工作程序(試行)(修訂稿征求意見稿)?為鼓勵以臨床價值

222、為導向的藥物創新,加快具有突出臨床價值的臨床急需藥品上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適用條件 符合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技術指導原則中規定的附條件批準的情形和條件的藥品,申請人可以在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提出附條件批準申請。其中:(一)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由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應為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認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

223、件(II 級)或者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 級)相關疾病的預防用疫苗。二、工作程序(一)早期溝通交流申請(II 類會議)。鼓勵申請人在藥物臨11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床試驗期間,經充分評估后,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就附條件批準的臨床研究計劃、關鍵臨床試驗設計及療效指標選擇、其他附條件批準的前提條件、上市后臨床試驗的設計和實施計劃等與藥審中心進行溝通。(二)上市申請前的溝通交流申請(II 類會議)。擬申請附條件批準上市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遞交前,申請人應當就附條件批準上市的條件和上市后繼續完成的研究工作、研究完成時限等與藥審中心溝通交流,申請人應已啟動確證性研究(以首例受

224、試者入組為標準)。擬申請優先審評審批的,可一并提出進行溝通交流。已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可申請 I 類會議。(三)提交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經溝通交流評估確認初步符合附條件批準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同時,向藥審中心提出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并按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要求提交支持性資料。申請優先審評審批的,可一并提出申請。(四)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審評通過,附條件批準藥品上市的,發給藥品注冊證書,并載明附條件批準藥品注冊證書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繼續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時限等相關事項。完成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 年。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由藥審中心在審評中與申請人溝通交流后根據

225、上市后研究工作的完成時限及審評完成時限確定?;谏暾埲颂峤坏娜可陥筚Y料,經技術審評發現不滿足附11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條件批準上市要求的,藥審中心應當終止該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程序,作出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不通過的審評結論,并通過藥審中心網站申請人之窗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在完成相應研究后按正常程序重新申報。申請人對審評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藥品注冊審評結論異議解決的有關程序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審批結束后,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申請人提交附條件上市申請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審評期間可基于已完成/即將完成的確證性研究結果向藥審中心提出轉為

226、常規審評程序,藥審中心經評估符合要求的,可終止附條件審評程序,轉為常規審評程序。(五)所附條件的研究。附條件批準上市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藥品上市后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藥物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自附條件批準上市起每 12 個月向藥審中心書面報告上市后研究進展。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開展所附條件的藥物臨床試驗的,可提出補充申請,經審評符合要求的,修改所附條件的臨床研究方案。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無法按期完成所附條件的藥物臨床試驗的,可提出補充申請,經審評符合要求的,允許繼續開展研究。繼續研究期間相關藥品暫

227、停銷售,對于已處于臨床使用過程中的患者,持有人在患者知情同意后,可繼11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續提供藥品至患者完成治療療程。(六)常規批準 在研究時限屆滿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申報補充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證明其獲益大于風險,審評通過的,發給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調整為 5 年,從該補充申請批準之日起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不能證明其獲益大于風險的,藥審中心作出不通過的審評結論,發給補充申請不予批準通知書,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銷其藥品注冊證書。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交補充申請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程

228、序注銷其藥品注冊證書。三、工作要求(一)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過程中的溝通交流,依據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后,所附條件研究期間的溝通交流,可參照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執行。(二)申請人在提交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前,申報材料應當符合相關的技術指導原則及受理要求,并做好接受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的準備工作。(三)附條件批準上市審評審批的具體技術要求參照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技術指導原則等執行。(四)藥品附條件上市期間,持有人自行評估其研究結果無11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法確證藥品安全有效性的,應主動停止生產銷售。(五)在我國附條件批準上市的藥品,在其轉為常

229、規批準之前,原則上,該品種不發布為參比制劑。(六)對于附條件批準上市的品種/適應癥,完成所附條件研究并轉為常規批準后,方可開展再注冊工作。(七)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后,藥品名稱、附條件批準的適應癥、持有人等相關狀態信息向社會公開并及時更新。本工作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附條件批準藥品提交所附條件研究資料補充申請的申報 資料要求 11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附 附條件批準藥品提交所附條件研究資料 補充申請的申報資料要求 根據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藥物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及時總結上市后研究情況

230、,在研究時限屆滿前,按照國家藥監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其他”事項申報,并在申請表“補充申請的內容”中寫明“提交所附條件的研究資料”。持有人應根據所申請事項提交相關資料,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的申報資料應根據現行版M4: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整理,中藥按以下編號及順序提交申報資料。不適用的項目可合理缺項,但應標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具體資料要求如下:(一)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二)證明性文件 1.境內持有人及境內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 及其變更記錄頁、營業執照復印件。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供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本,以及

231、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1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3.境外已上市藥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除涉及上市許可持有人、上市許可持有人注冊地址、生產企業、生產地址及藥品規格變更外,境外上市國家或地區藥品管理機構不能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申請人可以依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說明。(三)附條件上市批件相關研究完成情況 1.附條件上市所附條件相關研究資料,如臨床綜述、臨床總結、臨床研究報告,包括確證性臨床試驗以及所附條件要求的其他臨床試驗的完整報告、數據庫光盤、相關附件等。2.按照其他上市后要求完成的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研究資料和臨床研

232、究資料。(四)檢查檢驗相關信息 包括藥品研制情況信息表、藥品生產情況信息表、現場主文件清單、藥品注冊臨床試驗研究信息表、臨床試驗信息表以及檢驗報告。(五)修訂的藥品說明書樣稿、藥品標簽樣稿等,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六)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11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 附件 -202306 12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 一、獲益-風險評估概述(一)概念 獲益-風險評估是根據藥物顯示的獲益與風險特征,針對擬定適應癥判定其預期獲益是否大于風險,并做出決策的過程。獲益是指藥物對目標人群產生的任何有益影響,例如延長生存期、治愈疾病、改善疾病、延緩疾病進展、改善功能或生活質量、緩解癥

233、狀、預防疾病、提高患者依從性。風險是與藥品質量、安全性或藥效相關的,涉及患者或公眾健康的不良事件和其他不利影響的可能性,主要從頻率和/或嚴重程度等方面進行評價。獲益-風險評估貫穿于藥物的全生命周期中,是藥物臨床研發、上市申請和上市后監管決策的重要考慮因素。藥物臨床研發中應制定獲益-風險評估計劃,通過科學合理的設計,減少獲益-風險評估的不確定性,建立藥物完整的獲益-風險特征,指導藥物研發。在上市申請中,作為重要資料的一部分,申請人需提交“藥物獲益和風險的總結,包括在說明書規定的適用人群和給藥方案等條件下獲益超過風險的依據”,可參考 ICH M4 E(R2)指導原則,在 CTD 格式文件中的相應位

234、置呈現“藥物獲益和風險總結”等相關內容。獲益-風險評估需綜合申請人12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2 提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證據,以及其他因素,包括疾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現有治療選擇和臨床需求,以及必要的風險管理工具等。權衡“獲益”與“風險”主要是比較有利和不利影響,并說明其含有的不確定性及其影響,最終得出“獲益-風險比”的結論。通常根據現有數據所提供的信息對可能實際使用該藥患者的預期獲益和風險做出決定。必須確保批準的藥物在其說明書規定或建議的條件下安全、有效,在擬定適應癥中藥物的獲益超過風險,方可獲準上市。藥物獲益與風險的評估,由于是不同維度、不同指標間結果的比較,常常難以通過直接對

235、比得出結論。為提高審評決策的可預測性、一致性、透明度和清晰度,制定定性、結構化的“獲益-風險評估框架”,提供獲益-風險評估中不同維度的關鍵問題、相應的證據和不確定性信息,以清晰反映藥物監管決策的獲益-風險評估的過程,以及做出批準藥物上市決定的理由。(二)目的和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闡明了如何在上市申請中呈現藥物的獲益和風險信息,上市申請中獲益-風險評估的框架、評估的重要考慮要素和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以及如何通過藥物研發中臨床試驗的設計、實施和風險管理,為獲益-風險評估提供信息等。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化學藥物和治療用生物制品臨床研12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3 發和上市申請的獲益-風險評估,上市后獲益-風

236、險評估具體請參考相關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僅代表藥物監管機構當前的觀點和認識,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隨著科學研究的進展,本指導原則中的相關內容將不斷完善與更新。應用本指導原則時,還請同時參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國際人用藥物注冊技術協調會(ICH)和其他國內外已發布的相關指導原則。二、獲益-風險評估總體考慮 1.當藥物帶來具有臨床意義的獲益,并且該藥物的安全性特征良好,且未發現嚴重的安全性風險時,新藥的獲益-風險評估較為直接明確。若新藥存在已識別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如風險危及生命或有較高發生率,獲益-風險評估具有挑戰性。這種情況下,對藥物獲益-風險特征做出合理的判斷,需要確

237、認藥物的獲益和風險被充分描述,該藥物對適應癥人群的獲益應超過風險,才可能獲得批準。因此需要對現有證據進行全面評估,綜合考慮一系列復雜因素,包括疾病嚴重程度、患者人群和現有治療選擇等。12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4 當預期存在嚴重風險時,某些研究結果可能仍支持藥物具有有利的獲益-風險特征,但可能還需要證明,在上市后采取適當措施可以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以支持其批準。例如,如果藥物對嚴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最重要臨床結局,存在直接和有意義的獲益,該藥可能具有有利的獲益-風險特征?;虼_定該藥物相對于現有治療具有特定的重要優勢(例如,對現有治療無效的患者有效,或治療當前療法未解決的重要臨

238、床結局)。2.適應癥的治療背景包括藥物所預防、治療或診斷疾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患者目前的臨床需求。治療背景是評估藥物獲益是否大于相關嚴重風險時重要的信息,如新藥擬申請適應癥無可用治療選擇,或新藥較現有治療有明顯優勢時,可能能接受更大的風險。當新藥擬申請適應癥有其他風險更小的治療選擇,或用于健康人群的預防性藥物,對潛在嚴重風險或毒性的接受程度可能較低。3.上市申請提交的證據,即支持提供藥物的獲益和風險評估的信息,主要來源包括臨床數據、非臨床數據、患者體驗數據、產品質量信息和流行病學數據等。4.通過良好的臨床試驗設計和實施,可減少藥物獲益和風險中的不確定性,但監管決策時,現有證據中的一些不確定

239、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罕見嚴重不良事件的發生頻率或12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5 藥物的長期療效。對于這種不確定性,將綜合考慮,科學評估藥物的獲益是否超過風險,以及是否需要進一步的處理措施。例如上市前或上市后進行額外的臨床試驗,進一步明確藥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劑量反應特征;開展上市后觀察性研究;在說明書中規定使用限制條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加強藥物警戒;或完善藥學信息。用于治療嚴重疾病且存在未滿足臨床需求的藥物,批準時可能會接受獲益或風險更大的不確定性。而用于治療非嚴重疾病的藥物,已有其他治療選擇時,則難以接受同樣大的獲益或風險的不確定性。5.收集患者體驗數據有助于確定未滿足的患者需求,確定目標患

240、者群體,同時可為研究終點的臨床相關性評估提供信息等,具體評估請參考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試驗獲益-風險評估技術指導原則。三、上市申請的獲益-風險評估(一)獲益-風險評估框架 新藥上市申請和溝通交流中建議使用獲益-風險評估框架進行評估。獲益-風險評估框架作為一種相對結構化的定性方法,包括了獲益-風險評估中的重要考慮因素、支持性證據和不確定性。獲益-風險評估按照適應癥進行,如果藥物申請多個適應癥,建議考慮分開對每個擬申請適應癥單獨進行獲益-風險評估。12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6 獲益-風險評估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治療背景:包括藥物擬治療疾病背景、現有治療選擇,及其支持性證據、不確

241、定性以及結論。2、獲益:對目標人群產生的有益影響,及其支持性證據、不確定性以及結論。3、風險和風險管理:藥物相關的不良事件及其他不利的影響及其支持性證據、針對風險提出的措施、不確定性以及結論。4、獲益-風險結論:在當前治療背景下,綜述藥物獲益和風險的支持性證據以及不確定性、風險管理計劃、支持監管決策的理由。應注意提供完整、平衡、易理解的獲益和風險情況,例如應確保包括所有重要的獲益和風險結果。(二)獲益-風險評估內容 1.重要考慮要素 1.1 治療背景(1)擬治療疾病背景 12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7 適應癥:預期臨床用途(治療、預防、診斷的疾?。?、目標適應癥人群、擬治療疾病目標(治愈、緩解等);

242、與目標適應癥人群最相關或對目標適應癥人群影響最大的疾病信息(如發病率、持續時間、患病率、死亡率、與健康有關的生活質量、亞組人群臨床結局和嚴重程度的重要差異);擬治療疾病對社會和公眾健康的影響(如感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不良的影響)。(2)現有治療選擇 針對擬治療疾病目前已批準的藥物治療方案和標準治療,包括其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依從性和其他局限性;對于使用不同藥理學類別(或其他分類方式)藥物治療的疾病領域,可以根據分類進行分組和評價,進行簡要的分析。用于目標適應癥人群其他干預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例如臨床診療指南推薦的其他藥物或非藥物干預措施(如醫療操作、外科手術、飲食調整、物理治療等);在有

243、效性、安全性、耐受性、依從性、現有治療負擔方面對新的治療藥物的臨床需求等;12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8 如不同地區現有治療選擇存在重大差異,應進行說明;如目標適應癥人群無有效治療手段,也應進行說明。1.2 獲益 用于獲益-風險評估的主要獲益數據總結,代表對目標人群產生的有益影響。通常,包括主要療效指標以及與臨床相關的重要次要指標。獲益并不局限于療效(例如,特定情況下依從性的提高也可能是獲益)。(1)臨床試驗的優勢和局限性,包括試驗設計,及其對評價藥物有效性的潛在影響;(2)終點指標與臨床結局的相關性:評估或預測患者重要臨床結局的能力;如使用替代終點,應說明替代終點預測臨床獲益的

244、可預測性以及該預期的依據。(3)臨床獲益包括但不限于:療效的性質(如延長生存期、治愈/改善疾病、延緩疾病進展、改善功能或生活質量、緩解癥狀、預防疾病包括預防傳染病、提高患者依從性)。療效的大小和統計不確定性的估計(如置信區間),以及特定大小獲益的臨床價值。比如,研究人群與對照人群之間的療效的差異可以采用發生頻率的絕對差異進行描述,12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9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采用相對差異(例如,如果研究藥物的應答率為 20%,對照組為 10%,絕對差異為 10%即 20%-10%;相對療效為 2即 20%/10%,研究藥物相對于對照藥應答率升高了 100%即(20%-10%)/10%)。對于連續

245、變量的終點,應包括評估的背景、基線狀態、療效評估時間點的水平,有臨床意義的變化值。臨床試驗人群中治療效果的分布(主要關注亞組人群與總人群結果的一致性,同時關注各亞組間治療效果的差異,如是否存在治療效果更好的亞組人群,或治療效果缺乏的亞組人群);治療時間進程(如起效時間)和療效持續時間;與其他治療方案聯用時,可確認的由該藥物產生的獲益;主要獲益的變異性,如按年齡、性別、種族、器官功能、疾病嚴重程度或遺傳多態性定義的相關亞組人群。評價獲益數據的強度。(4)在確認總體人群獲益的基礎上,存在未滿足需求的亞組人群(如對現有治療手段無充分反應的患者)的獲益;12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0

246、(5)不同臨床試驗、或同一臨床試驗不同療效指標,顯示臨床獲益結果的一致性;(6)將臨床試驗已證明的獲益推廣至醫療實踐中可能使用該藥物人群的可能性(如臨床試驗中未全面研究的老年患者或伴有合并癥患者);(7)藥物重要特征:如負擔較輕的給藥方案或給藥途徑;(8)藥物暴露(如血中的藥物水平)和獲益間的關系。1.3 風險和風險管理 用于獲益-風險評估的代表主要風險的數據總結??赡芸紤]的風險還包括藥物相互作用、非臨床研究中確定的風險、患者之外的其他風險(例如胎兒、藥物制備和給藥者),以及基于藥理學分類或現有數據的風險。誤用、濫用或意外暴露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不良結局也要一并考慮。(1)安全性證據的可靠性、

247、充分性、局限性以及對藥物風險評價的潛在影響,包括試驗設計(例如,是否設盲、有無對照、對照藥選擇)、試驗數量、樣本量的大小、以擬用劑量治療的相關亞組人數、暴露持續時間的長短、監測頻率的合理性、數據收集和隨訪的完整性、重要亞組的情況等,均可影響安全性證據的強度;13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1 (2)觀察到的不良事件/安全性信號及其臨床意義,包括:研究人群中不良事件的時間進程(即發生和緩解的時間、事件發生頻率是否在給藥初期最高隨后降低或隨時間進程相對恒定或隨暴露累積而增加)、嚴重程度(包括對個體患者的影響和/或公眾健康的影響)、發生頻率(包括組間發生頻率的差異、與藥物濃度的相關性)、可逆性、效應大小的

248、估計及其統計上不確定性的估計(如置信區間);預測、監測、預防和/或管理不良事件的難易程度。如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通過一般實驗室檢查基本可監測的不良事件,相較于難以監測的不良事件,可能接受程度更高;不良事件對藥物依從性的影響和潛在結局。主要風險的變異性,按年齡、性別、種族、體重、器官功能、疾病嚴重程度、伴隨疾病,合并用藥或遺傳多態性等因素來定義相關亞組人群。(3)藥物劑量及暴露與風險間的因果關系及其相關程度;(4)產品質量問題可能對藥物安全性或有效性產生的潛在負面影響;131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2 (5)調查解決開發過程中已確定的安全問題(例如,針對非臨床發現進行的眼科檢

249、查);(6)不同研究間安全性結果的一致性;(7)風險管理措施及其合理性。針對每項主要風險介紹風險管理辦法,并說明該方法是否能夠合理控制風險。1.4 獲益-風險結論 對藥物用于目標適應癥的獲益-風險評估的結論,主要包括:(1)關于證據質量和強度的總體結論,以及關于獲益和風險遺留的不確定性;(2)治療背景對獲益、風險和不確定性評價的影響;(3)在評估總體適應癥人群獲益和風險的基礎上,必要時考慮個體患者評估;(4)獲益和風險發生的時間進程(如不良事件可能在給藥后不久出現,獲益可能需要數年積累產生);(5)患者和研究者清晰評估藥物獲益的能力(例如,癥狀緩解、生物標志物變化),為治療決策提供信息(例如,

250、如果沒有達到足夠的反應,則停藥);132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3 (6)最可能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患者,是否也最可能獲得有意義的獲益(如不良事件源于藥理學靶標);(7)是否在藥品說明書中充分描述獲益和風險,為患者和醫務人員提供信息支持其進行個體獲益-風險評估;(8)是否需要說明書明確特定內容(例如警示語)和/或風險控制措施支持有利的獲益-風險評估;(9)是否繼續進行上市后研究或臨床試驗評估已知的嚴重風險或嚴重風險的信號。2.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 獲益-風險評估應綜合考慮已有證據的強度和質量,以及在獲益-風險評估框架的各個方面存在的不確定性??赡苡绊懌@益-風險評估的不確定性包括但不限于:(1)對患者人

251、群和疾病自然史的了解有限,例如,由于患者群體的疾病表現和進展的異質性,或缺乏對危險因素或預后生物標志物的識別。擬治療疾病背景和現有治療選擇,可能隨著對疾病的了解或治療方法的變化更新。(2)研究設計的多個因素,包括設計類型(盲法,優效性或非劣效性)、人群、對照選擇(如陽性對照、安慰劑對照、無對照)、終點、持續時間和數據來源,以及臨床試133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4 驗和真實世界間用藥的差異等。例如,臨床試驗一般包括有限數量的患者數據,某些高危亞組和需要使用其他藥物的伴隨疾病的患者,可能被排除于臨床試驗,同時長期治療數據有限。臨床實踐中,治療患者的范圍更廣泛(年齡、合并疾病、藥物、

252、遺傳異常等),實際使用時間更長,并且可能觀察到臨床試驗中由于太罕見而未出現的事件。(3)基于抽樣(統計不確定性)或試驗實施(如數據缺失、方案依從性差等)導致預估療效的變異,對獲益或風險估計的可靠性產生不確定性。(4)對潛在的聯合用藥機制了解有限(例如,潛在的聯合用藥療效增加、潛在的不良藥物-藥物相互作用等)。(5)風險管理策略的可行性,包括未能在臨床試驗中研究或已在臨床試驗中研究的患者監測,在臨床實踐可能難以實施等。例如,臨床試驗一般在受控的試驗條件下進行,可能患者的監測內容更全面、監測頻率更密集,臨床實踐中,患者的監測內容和頻率可能與臨床試驗不同。(6)針對疾病負擔和未滿足的臨床需求、潛在獲

253、益的價值,以及風險權衡和不確定性,能獲取到的患者意見存在局限性。134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5 (7)藥物生產中引入新技術或控制策略,或與藥物制劑/生產有關的其他潛在問題。四、臨床研發中的獲益-風險評估計劃 臨床研發中制定的獲益-風險評估計劃,是藥物全生命周期獲益-風險評估的重要部分,有助于指導藥物研發。產生的階段性研究結果,企業可用于進行研發決策,同時也可用于與監管機構進行溝通,或作為上市申報資料的一部分,為支持上市申請中的獲益-風險評估提供證據。臨床研發中綜合考慮試驗設計,可以預見并可能避免許多不確定性來源。該階段可能對獲益-風險評估產生影響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未滿足的需求、試驗設計類型

254、、目標患者人群、試驗藥物劑量、試驗終點選擇、安全性信號以及風險控制措施等。(一)制定獲益-風險評估計劃 當預測獲益-風險評估具有挑戰性時,如預期獲益不大或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或預期藥物有嚴重不良事件(例如,基于可疑的藥物類別、作用機制相關風險和/或非臨床或早期臨床安全性發現),獲益-風險評估計劃更有價值。新藥預期有嚴重風險的情況下,必須考慮是否可以通過足夠確定性和足夠程度的獲益來平衡該風險。獲益-風險評估計劃的目的是135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6 通過降低重要的不確定性,建立有利的獲益-風險特征指導藥物研發,針對可從該藥物中獲益的人群(可能需要將人群限制在預期獲得較大獲益的患者

255、,或有較大未滿足需求,如現有治療失敗的患者),將患者風險降至最低,證明藥物在患者群體中獲益大于風險。臨床研發中,制定獲益-風險評估計劃,有助于收集臨床試驗數據和其他支持信息,包括盡早識別藥物最重要的潛在獲益和風險,對其進行評估。1、目標人群選擇,哪些人群可能有更大的預期獲益或更少的藥物相關嚴重不良事件(如利用預測性生物標記物),確定藥物可能具有更有利的獲益-風險的人群。2、研發中充分收集數據,為有效性和安全性/耐受性提供劑量暴露反應信息,確定更優獲益風險比的劑量,用于劑量推薦。3、選擇可直接衡量患者的生存、功能或癥狀的主要療效終點,或選擇替代終點(應說明替代終點和臨床結局的關系,替代終點預測臨

256、床獲益的能力和依據),獲得對患者獲益的可靠估計并減少不確定性,特別是可能存在藥物相關嚴重風險時。136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7 4、使用陽性對照時,需要確保與已批準的可選擇療法相比該藥沒有不可接受的獲益-風險,或該藥相較現有療法更有效。5、在試驗中通過富集,證明特定人群(如對標準治療無反應或不耐受的患者)的獲益。6、設計臨床試驗的樣本量和治療持續時間時,不僅要考慮有效性評估,同時要滿足能夠充分評估預期的嚴重安全性風險的要求。7、前瞻性收集數據以評估潛在嚴重風險,如通過使用目標病例報告表格提示和/或獨立決策,積極確定所關注不良事件的發生及其性質。8、臨床試驗中實施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預防或監測預期

257、的嚴重不良事件,以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批準上市后可以充分管理這些風險。(二)與監管機構的溝通 申請人應在臨床研發各個階段與監管機構保持密切溝通,尤其在期臨床試驗結束后期臨床試驗開展前的溝通中,應對獲益-風險評估給予高度重視。對獲益-風險評估的溝通,可能影響期臨床試驗的設計,包括試驗設計類型、選擇適當的患者群體、富集策略、有臨床意義的終點指標、137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8 試驗持續時間、劑量-反應評估,以及試驗規模,用以支持藥物上市申請的獲益-風險評估。當臨床前、早期臨床或其他數據發現潛在的安全性問題時,期臨床試驗結束后的溝通交流就更為重要,因為這要求更大確定性的藥物獲益和/或

258、風險以支持批準。適應癥、現有治療選擇、藥物獲益、風險和風險管理等可能會隨藥物研發進展而變化,應及時保持溝通。五、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一)其他的獲益-風險評估方法 一般情況下,通過獲益-風險評估框架對數據進行整理,能夠獲得較為清晰的獲益-風險評估結果,可支持絕大多數藥物的監管決策。但是,獲益-風險評估框架不可避免涉及定性、主觀的判斷,對某些復雜情形,其獲益-風險評估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可能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進行評估。為減少重要決策的主觀性,已有研究和評價者嘗試對一些藥物使用定量方法評估獲益和風險。這些評估通常通過預先定義的統計方法進行數據分析,減少偏倚對結果的影響。定量分析方法,具體如多準則決策分

259、析(MCDA)等。此外,如價值樹、效果表和森林圖等工具可展示相關數據,為定性獲益-風險評估框架提供一定的補充。定量方法可能使獲益-風險評估更明確、易于傳達,然而,也存在一系列挑戰,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不同假設的情況下,138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19 結果也會存在分歧。定量方法作為補充工具,無法完全取代監管機構的決策過程。定量方法非本指導原則的主要內容。如需進行其他的獲益-風險評估,建議早期與監管機構進行溝通。(二)上市后獲益-風險評估 獲益-風險評估不會隨藥物上市結束,當獲得新的有效性或安全性信息,對藥物的獲益和風險的認識可能會發生改變,反映藥物生命周期中獲益-風險評估的動態變化。上市后信息可以有

260、多種來源,通常包括上市后研究、不良事件報告、用藥錯誤報告、產品質量報告,還包括醫學文獻、非臨床研究、同類藥物獲得的新數據等。上市申請中嚴重安全性風險的不確定性,可能會隨上市后研究或日常監測減少。此外,上市后也可能出現新的安全性信號,特別是臨床試驗中未觀察到的罕見不良事件。新信息的出現可能需重新審查已上市藥物的獲益-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決策。例如增加、修改或刪除風險控制措施,修訂說明書(包括增加、修改或刪除安全性信息),啟動上市后研究甚至撤市等。上市后的獲益-風險評估具體可參考 ICH E2C(R2)等相關指導原則。139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20 六、參考文獻 1 FDA.B

261、enefit-Risk Assessment for New Drug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Guidance for Industry DRAFT GUIDANCE.2 ICH.Revision of M4E guideline on enhancing the format and structure of benefit-risk information in ICH.3 ICH.Periodic benefit-risk evaluation report(PBRER)E2C(R2)4 Leong J,Salek S,Walker S.Benefit-Risk

262、 Assessment of Medicines.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5.5 CIOMS.Practical Approaches to Risk Minimisation for Medicinal Products 6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2009)Benefit-risk methodology project.Development and testing of tools and processes for balancing multiple benefits and risks as an aid

263、 to informed regulatory decisions about medicinal products.140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第二部分 藥學研究與仿制藥141藥學研究與仿制藥注冊監管綜合性法規“三年之期”再次明文強調:自第一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申請。無參比制劑品種,申請人應充分評估擬申報藥物的預期臨床價值,并通過良好設計的臨床試驗證明其預期臨床價值。放射性藥物、新型制藥技術研發和審評細則更加明確,有望快速推進仿制藥高端制劑領域的高質量發展。導讀142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受理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國家

264、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 年 143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 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受理審查指南 本指南基于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對于指南中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受理事宜,申請人可與受理部門進行溝通。后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要求適時更新。一、適用范圍 已上市化學藥品中,國家局已發布參比制劑,且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評審批的仿制藥。二、資料接收/受理部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三、資料基本要求 按照 總局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等規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诜腆w制劑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參照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質

265、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相關要求整理。注射劑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參照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 化學藥品注射劑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技術要求等 3 個文件的通告相關要求整理。其他劑型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概要部分參照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射劑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技術要求 等 3 個文144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2 件的通告相關要求整理,通用技術文檔總結、藥學研究資料、非臨床研究資料、臨床試驗研究資料參照現行版M4: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相關要求整理。目錄及項目編號不能改變,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或研究資料,項目編號和名稱也應保留,可在項下注明“

266、不適用”并說明理由。(一)申請表的整理?藥品注冊一致性評價申請表、申報資料自查表填寫應當準確、完整、規范,不得手寫或涂改,并應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要求,申請人應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藥品業務應用系統填報申請表,并完成在線提交,申請表各頁數據核對碼必須一致。(二)申報資料的整理?申請人應按照 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關于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有關要求的通知 的要求,準備全套電子申報資料(按要求需提交臨床試驗數據庫的,應同時包含臨床試驗數據庫資料),并對其中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的電子簽章。145藥學研究與

267、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3 四、形式審查要點(一)申報事項審查要點?1申請人應當依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選擇參比制劑,并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下簡稱一致性評價)研發申報。2一致性評價申請可以合并其他變更申請一同提交,合并申請事項應符合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及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知的要求。3與參比制劑濃度一致裝量不同的水針劑品種,經臨床審評屬于用法用量范圍內的規格可按要求開展一致性評價審評工作;粉針劑品種,規格相當于裝量,與參比制劑不同的規格處理原則可參考濃度一致裝量不同的水針品種。4自第一家

268、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申請。企業經評估認為屬于臨床必需、市場短缺品種的,可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延期評價申請,經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研究認定后,可予適當延期;境外生產藥品或港澳臺生產醫藥產品,可向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延期評價申請。146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4 (二)申請表審查要點?按照藥品注冊申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規范填寫申請表,填報信息應與證明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除提出變更的內容外,其余均應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保持一致,發生變更的應填寫變更后內容。1本申請屬于:根據實際情況選擇。2同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其他制劑規格:填

269、寫該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制劑或不同規格品種的受理號及名稱。3原/輔料/包材來源:應填寫所用的原料藥、輔料、包材的相關信息(含原料藥受理號),并應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信息公示平臺中登記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4補充申請的內容:應簡要填寫本次補充申請所變更的各項具體內容,應與申請表第 5 項申請事項分類保持一致,并涵蓋申報資料中所申請的變更內容。5提出現補充申請理由:在歐盟、美國或日本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已在境內上市并采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以下簡稱共線生產)的品種,該項應同時提供生產地址的詳細信息并具體到生產線,承諾在國內外上市的該產品均采用同一生產線,且原輔材料的來源與質控

270、、處方工藝、質量控制要求等均保持一致。147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5 6本次申請為:填寫申報品種相同申請事項本次屬于第幾次申報。簡要說明既往申報及審批情況,如申請人自行撤回或因資料不符合審批要求曾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等情況。原申請審批結束后,方可再行申報。7參比制劑信息:申請人應選擇國家藥監局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已公布的參比制劑開展研究,并在此項填寫研究中所用參比制劑的相應信息。8申請人及委托研究機構:所填報的信息應與證明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個申請機構負責向國家繳納注冊費用(需繳費事項適用)。已經填入的申請人各機構均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權者(另需提

271、供委托簽字授權書,授權書應加蓋公章(如有)在此簽名、加蓋機構電子簽章。(三)申報資料審查要點?關于取消證明事項的公告中規定的“改為內部核查”的證明事項,按公告要求執行。1產品相關證明性文件 1.1 申報品種已上市的相關證明性文件,含變更的最新有效證明性文件(如有)。1.1.1 包括申報藥品歷次獲得的批準文件,應能夠清晰了解148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6 該品種完整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目前狀況。如藥品注冊證書、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批件)、藥品標準制修訂件、藥物臨床試驗批準通知書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說明書、標簽及其他附件。1.1.2 境外生產藥品處方工藝發生變更的,應當

272、提交境外上市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除涉及變更藥品規格、生產企業及生產場地外,境外藥品管理機構不能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可以依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說明。1.1.3 申請共線生產的品種,申請人還需提供歐盟、美國或日本藥品管理機構批準的藥品上市證明文件、相關變更的證明文件(如有),且需提供上述國家或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如有)。1.2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證明文件 1.2.1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涉及變更時,須提交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供貨協議、發票等(適用于制劑未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或授權使用書復印

273、件(適用于制劑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如為供應商出具,需有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授權,并附授權書復印件。1.2.2 申請共線生產的品種,原料藥、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149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7 的包裝材料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文件的,其所用原料藥、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生產企業應提交所用原料藥、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已在歐盟、美國或日本合法使用的聲明(或由制劑企業代為提交),及不能提供相關技術文檔原因的說明。1.3 提供參比制劑的獲得途徑以及相關證明性文件。如為企業自行從境外采購的參比制劑產品,應提供購買憑證、產品包裝及說明書等材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證明所用參比制劑

274、是標明企業的產品。1.4 研究機構資質證明文件:非臨床研究安全性評價機構應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 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簡稱 GLP)的批準證明或檢查報告等證明性文件。臨床試驗機構應提供備案證明。2申請人/生產企業證明文件 2.1 境內申請人及境內生產企業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2.2境外申請人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供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以及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2.3 變更境外生產場地的,應提交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150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8 該藥品生產場地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275、3其他申報資料 3.1境外生產的品種,可提供符合2016年120號通告或2020年 2 號通告要求的申報資料;也可以報送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議(ICH)規定的通用技術文件(CTD)境外全套技術資料,以及 2016 年 120 號通告要求的“概要”和“體外評價”部分,或 2020 年 2 號通告要求的“概要”部分。3.2 申請共線生產的品種,提交境外上市申報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藥學研究數據的,應是用于向歐盟、美國或日本監管部門申請上市的完整研究數據。3.3 提出免于參加一致性評價申請的品種,僅需提交免于參加一致性評價申請的理由,上市后處方工藝的變更情況說明,以及申報品種已上市的相關證明性文件

276、,含變更的最新有效證明性文件(如有)。3.4穩定性試驗數據:在注冊批生產規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申報資料至少需要包括三個注冊批樣品 6 個月穩定性試驗數據。3.5 臨床研究報告:應符合相關指導原則要求,臨床研究報告標題頁應提供藥品注冊申請人(簽字及蓋章)、主要或協調研究者(簽字)、負責或協調研究單位名稱、統計學負責人(簽字)和統計單位名稱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臨床研究報告附錄151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9 II 中應提供申辦方負責醫學專員簽名。3.6 臨床試驗數據庫電子文件:應為 SAS XPORT 傳輸格式(即 xpt 格式),隨全套電子申報資料一并提交。(四)其他提示

277、?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失效的,相關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申請不予受理。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3境外生產的藥品所提交的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包括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文件以及允許藥品變更證明文件等),為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統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認證。提交 CPP 文件作為藥品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應承諾:審評審批期間,CPP 文件載明的境外監管狀態信息,如生產上市情況、GMP 合規情況等內容發生變化的,及時如實告知監管部門。4化學原料

278、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與藥品制劑關聯審評審批要求,參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在藥品制152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0 劑注冊申請時,由藥品制劑注冊申請人一并提供原料藥研究資料的,應嚴格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原料藥申報資料。五、接收/受理審查決定(一)接收/受理?1 接收通知書/受理通知單: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出具 接收通知書(加蓋行政許可資料簽收專用章)或受理通知書(加蓋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2繳費通知書:未改變處方工藝的或提出免于參加一致性評價的申請,不需要繳費;改變處方工藝的,參照藥品注冊補充申請(需技術審評)收費標準,需要繳費。(二)補正 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告知申

279、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三)不予接收/不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接收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153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1 (四)受理流程圖?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資料申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簽收資料并進行形式審查(5 日)出具補正通知書、不予接收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出具接收通知書或受理通知書、繳費通知書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審評中心技術審評 154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2 六、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總局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

280、性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等現行的規定、技術指導原則有關文件執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 年 9 月 5 日公布的總局關于發布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受理審查指南(需一致性評價品種)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受理審查指南(境內共線生產并在歐美日上市品種)的通告(2017 年第 148 號)同時廢止。七、附件 1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自查表 2參考目錄 155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3 附件 1 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自查表 藥品名稱 規格 申請人 所選參比制劑信息 第 批,序號 申請事項分類 備注 一、基本情況 1.1 是否屬于一致性評價申請申報的范圍

281、 是 否 1.2 申請事項分類是否準確 是 否 1.3 是否按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完成研究 是 否 1.4 第一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是否滿三年 否 是 1.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相關規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否 是 二、申報資料自查 2.1 資料項目是否按 2017 年第 100 號公告、2016 年第120 號通告或 2020 年第 2 號通告的要求提交 是 否 2.2 是否對申報資料中的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的電子簽章 是 否 2.3 是否按照填表說明要求填寫申請表 是 否 2.4 申請表填報信息是否與申報資料中內容一致 是 否 2.5 所提交證明是否均在有效期內 是 否 2

282、.6 注冊批生產規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提交三個注冊批樣品 6 個月穩定性試驗數據 是 不適用 否 2.7 臨床研究報告標題頁是否符合指導原則要求,提供藥品注冊申請人(簽字及蓋章),主要或協調研究者(簽字)、負責或協調研究單位名稱、統計學負責人(簽字)和統計單位名稱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 臨床研究報告附錄 II 中是否提供申辦方負責醫學專員簽名 是 不適用 否 2.8 是否提交臨床試驗數據庫光盤 是 不適用 否 156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4 聲明:1、所提交的申報資料與目錄內容完全一致,譯文準確。2、所提交的復印件與原件內容完全一致。3、所提交的證明性文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4、

283、保證按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網站及時上傳相關電子資料。5、如有虛假,申請人本單位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人/注冊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申請人/注冊代理機構(公章)年 月 日 157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5 附件 2 參考目錄 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 號)2 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 年第 106號)3 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2016 年第 120號)4 總局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284、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 年第 100 號)5 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政策解讀 6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化學仿制藥長期穩定性研究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18 年第 82 號)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 年第 102 號)158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6 8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遴選與確定程序的公告(2019 年第 25 號)9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 M4: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模塊一文件及 CTD 中文版的通告(2019 年第 17號)10 國家藥監局關于取消 36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2

285、019 年第 34 號)11 國家藥監局關于取消 16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第二批)(2019 年第 55 號)12 國家藥監局關于取消 68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第三批)(2019 年第 102 號)13 國家藥監局關于開展化學藥品注射劑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的公告(2020 年第 62 號)14 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2020 年第 145 號)15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 年第 8 號)16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知(2021 年第 15 號)159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7 1

286、7 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2022 年第 110 號)18 關于提交藥品注冊檢查檢驗用申報資料光盤的通知 19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射劑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技術要求等 3 個文件的通告(2020年第 2 號)20 關于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有關要求的通知 160藥學研究與仿制藥國家藥監局關于無參比制劑品種仿制研究的公告(2023 年第 130 號)為滿足患者臨床用藥需求,保障藥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鼓勵申請人選擇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公布的參比制劑目錄中收載的品種進行仿制研究。對于參比制劑目錄中未收載的品種,即無參比制劑品種,經評估如有預期臨床價值,申請

287、人可開展仿制研究?,F就無參比制劑品種仿制研究有關要求公告如下:一、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以問題為導向,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按照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仿制藥、促進仿制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原則開展相關工作。二、堅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所仿制的品種應符合當前科學認識和臨床診療需求及實踐,作為主流藥品被廣泛使用,且具備不可替代性特征,同時有足夠臨床試驗數據支持臨床獲益大于風險。申請人應充分評估擬申報品種的預期臨床價值,并通過良好設計的臨床試驗證明其預期臨床價值。三、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提升產品質量。申請人應基于現行技術要求開展仿制研究,并對已上市同品種藥品開展全面質量評估。仿制藥品質量不低于研究充分、上市基

288、礎好或在相應疾病領域市場份額較大的已上市品種。四、申請人在充分評估無參比制劑品種的預期臨床價值的基礎上,如擬仿制,應向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161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簡稱藥審中心)提出溝通交流申請(類),提交相關研究資料。藥審中心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專家和申請人對藥品預期臨床價值進行溝通,溝通交流結果供申請人參考,并以適當形式公開。后續相同品種如無特殊情況,可參考已公開的溝通交流結果。五、對于經初步判斷具有預期臨床價值的品種,申請人完成相關研究后,按照現行臨床試驗申請程序提出臨床試驗申請,臨床試驗申請審評過程中將充分參考溝通交流結果。申請人完成臨床研究后,參照現行仿制藥注冊分類

289、提出上市申請。藥審中心應嚴格按照現行技術要求對仿制藥申請開展審評,對于質量符合要求、有充足證據支持其臨床價值的,予以批準。六、開展臨床研究的無參比制劑品種仿制藥批準上市后納入新批準上市以及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化學藥品目錄集。無參比制劑品種的已上市仿制藥不屬于一致性評價范疇,相關補充申請批準后不適用一致性評價有關政策。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特此公告。162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附件:國家藥監局關于無參比制劑品種仿制研究的公告政策解讀 國家藥監局 2023 年 10 月 12 日 163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 附件 1 化學仿制藥

290、參比制劑調整程序(試行)為規范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工作,特制定本程序。一、調整情形 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收載的參比制劑,經評估已不再符合參比制劑遴選原則的,屬于本程序調整范圍。品種的具體情形包括:(一)因安全或有效性原因撤市。(二)經技術改進,仍無法符合現行中國藥典或審評技術要求,不鼓勵仿制。(三)其他經評估不再符合參比制劑遴選原則的情形。二、調整申請的提出 藥品生產及研發企業、行業協會及藥審中心根據以上調整情形,可對國家藥監局已發布的參比制劑提出參比制劑調整申請。企業、行業協會可通過參比制劑遴選平臺“參比制劑存疑品種申請”模塊提交調整申請表,并提交充分的論證材料。三、調整程序(一一)藥藥審審

291、中中心心初初步步審審核核 164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2 藥審中心對參比制劑調整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形成初步審核意見提交專家委員會審議。(二二)專專家家審審議議 藥審中心在收到申請后,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和程序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調整申請進行審議。審議結論分為同意和不同意,專家就審議結論進行投票,審議結論以超過半數以上的專家意見為準。(三三)對對外外公公示示 藥審中心在收到申請后60個工作日內,公示審議結果,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四四)異異議議處處理理 對外公示結束后,藥審中心對收到的異議按照以下方式處理:1.經審核認為,異議未提供新的證據,且所提的異議意見已在專家審議會上進行過充分研究,并有明確審議結論

292、的,藥審中心維持原審議結論,不再組織專家進一步審議,于4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2.經審核認為,異議提供了新的證據,且需進一步研究的,藥審中心再次組織專家會審議。原則上,會議應邀請該品種的利益相關方參加,審議結果于60個工作日內對外公示。原則上同一問題專家委員會論證不超過2次。(五五)發發布布 經以上程序確定需調出參比制劑目錄的品種,報國家藥監局165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3 發布。附:1.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流程圖 2.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申請表 3.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異議申請表 166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4 附1 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流程圖 60 個工作日 企業、行業協會

293、及 藥審中心提出調整 藥審中心初步審核?藥審中心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審議 國家藥監局發布 專家委員會 審議 異議 167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5 附 2 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申請表 序號 藥品通用名稱 英文名稱/商品名 規格 持證商 備注1 備注2 調整情形 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申請單位 聯系方式 調整 理由 附件 論證性 材料 根據調整情形提交相關證明性資料。單位名稱(公章):年 月 日168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6 附 3 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調整異議申請表 公示序號 藥品通用名 藥品規格 異議單位 聯系方式 異議事項 內容及 理由 附件 論證性 材料 單位名稱(公章

294、):年 月 日 169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1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依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經國家局同意,2021年我中心發布了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試行)、中藥變更受理審查指南(試行)和生物制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試行)相關通告。通告發布實施后,為及時更新并公開受理標準,提高受理工作質量,更好的服務于申請人,我中心持續收集了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共性問題,并形成了相應的處理原則,現結合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及審評期間變更工作程序的相關要求,對中藥、化藥和生物制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進行修訂。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內容主要涉及適用范圍、申請表的整理、申報資料的整

295、理、申報事項審查要點、申請表審查要點、申報資料審查要點、其他提示,同時對參考目錄、自查表進行更新。具體修訂條款如下:(一)共性修訂條款 1、按照 藥品注冊申請審評期間變更工作程序(試行)170藥學研究與仿制藥2 的要求,修訂適用范圍。2、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2020 年第 145 號)的要求,修訂申請表的整理,由使用新版報盤程序填寫申請表調整為通過國家理局網上辦事大廳藥品業務應用系統填報申請表。3、為符合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2022 年第 110 號)和關于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有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調整了電子申報資料整理和自查表的要求。4、按照

296、藥品注冊申請審評期間變更工作程序(試行)的要求,明確審評期間可以申報的變更類型及申報資料要求。5、為進一步規范申請人填表,避免歧義,明確藥品注冊分類應當按照藥品批準文號進行勾選;本次申請為:填寫申報品種相同申請事項本次屬于第幾次申報。6、為符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保障審評審批的順利開展,更新了境外生產藥品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和變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申報資料要求。7、為符合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 年第 132 號)的要求,明確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單方和復方制劑)變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要求

297、。171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3 8、更新“六、其他”中廢止內容,更新參考目錄。(二)針對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的增加條款 1、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的要求,明確增加藥品規格為補充申請事項。2、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監管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2019 年第 56 號)的要求,在其他提示中增加化學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與藥品制劑關聯審評審批要求,參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在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由藥品制劑注冊申請人一并提供原料藥研究資料的,應嚴格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原料藥申報資料。3、根據已上市藥品說明書增加兒童用藥信息工作程序

298、(試行)的要求,在其他提示中增加適用品種范圍。(三)針對生物制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的增加條款 1、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已上市生物制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的要求,明確增加藥品規格為補充申請事項。2、根據已上市藥品說明書增加兒童用藥信息工作程序(試行)的要求,在其他提示中增加適用品種范圍。172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附件 2-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1 年173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 本指南基于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對于指南中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受理事宜,申請人可與受理部門進行溝通。后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要求適時更新。一、適用范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含藥

299、物臨床試驗期間)。二、受理部門 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受理。三、資料基本要求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及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等規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目錄及項目編號不能改變,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或研究資料,項目編號和名稱也應保留,可在項下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一)申請表的整理 藥品注冊申請表、申報資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業收費優惠申請表(如適用)與申報資料份數一致,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填寫應當準確、完整、規范,不得手寫或涂改,并應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的相關要174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2 求,申請人

300、應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藥品業務應用系統填報申請表,并完成在線提交。依據關于啟用新版藥品注冊申請表報盤程序的公告,申請表的填報須采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發布的填報軟件,提交由新版藥品注冊申請表報盤程序生成的電子及紙質文件。確認所用版本為最新版以最新發布的公告為準,所生成的電子文件的格式應為 RVT 文件。申請表各頁的數據核對碼必須一致,。并與提交的電子申請表一致,申請表及自查表各頁邊緣應加蓋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騎縫章。(二)申報資料的整理 申請人應按照 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關于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有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準備全套電子申報資料(按要求需提交臨床

301、試驗數據庫的,應同時包含臨床試驗數據庫資料),并對其中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的電子簽章。2 套完整申請資料(至少 1 套為原件),每套裝入相應的申請表及目錄。除藥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含圖譜)應逐個封面加蓋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封面公章應加蓋在文字處,整理規范詳見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格式體例與整理規范。四、形式審查要點(一)申報事項審查要點 1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規定175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3 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藥物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以補充申請方式申報。藥品注冊證書及附件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藥品上市后

302、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中的“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變更事項”申報。2對于已上市化學藥品發生變更的,申請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全面評估,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選擇變更事項。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相關規定,增加藥品規格為補充申請事項。3藥物臨床試驗被責令暫停后,申辦者擬繼續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復藥物臨床試驗的補充申請。臨床試驗期間,對于變更臨床試驗方案、重大藥學變更、非臨床研究重要安全性發現等可能增加受試者安

303、全性風險的,申辦者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遞交補充申請;若申辦者同時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申辦者提交補充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若注冊代理機構同時發生變更的,應提供境外申請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冊關系的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文。4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應當由境內持有人申請人按照藥品上市注冊申請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請。5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期間,發生可能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重大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撤回原注冊申請,176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4 補充研究后重新申報。6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和臨床試驗期間的補充申請審評期間不接受申請人主體變更和涉及技術的變更。(二)申請表審查要點 按照藥品注冊申

304、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規范填寫申請表,填報信息應與證明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1除提出變更的內容外,其余均應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保持一致,發生變更的應填寫變更后內容。2 藥品注冊分類:應當按照藥品批準文號勾選“化學藥品”。23同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其他制劑及規格:填寫該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制劑或不同規格品種的受理號及名稱,包括聯合用藥的制劑受理號及名稱。4原/輔料/包材來源:應填寫所用的原料藥、輔料、包材的相關信息(含原料藥受理號),并應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信息公示平臺中登記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35補充申請的內容:應簡要填寫本次補充申請所變更的各項具體內容,應與申

305、請表第 5 項申請事項分類保持一致,并涵蓋申報資料中所申請的變更內容。46本次申請為:填寫申報品種相同申請事項本次屬于第幾次申報。簡要說明既往申報及審批情況,如申請人自行撤回或因資料不符合審批要求曾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等情況。原申請審批結束后,方可再行申報。177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5 57申請人及委托研究機構 所填報的信息應與證明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個申請機構負責向國家繳納注冊費用(需繳費事項適用)。已經填入的申請人各機構均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權者(另需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原件,授權書應加蓋公章(如有))在此簽名、加蓋機構電子簽章公章(須與其機構名

306、稱完全一致)。(三)申報資料審查要點 關于取消證明事項的公告中規定的“改為內部核查”的證明事項,按公告要求執行。1藥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包括申報藥品歷次獲得的批準文件,應能夠清晰了解該品種完整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目前狀況。如藥品注冊證書、補充申請批件、藥品標準制修訂件、藥物臨床試驗批準通知書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說明書、標簽及其他附件。2證明性文件 2.1 申請人/生產企業證明性文件 2.1.1境內申請人及境內生產企業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境內申請人及境內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上市后變更申請適用)。2.1.2 境外申請人指定中

307、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供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文,以及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78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6 2.2 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藥品發生變更,應當提交境外上市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除涉及變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規格及、生產企業及生產場地的變更外,境外藥品管理機構不能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申請人可以依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說明。其中按照化學藥品 1 類、2 類批準的境外生產的藥品,申請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

308、2.3 申請使用藥品商品名的,應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2.4 變更境外生產場地的,應提交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藥品生產場地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新藥臨床試驗期間改變境外生產場地的,應提供其臨床試驗用藥物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條件下制備的情況說明。2.5 對于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事項變更的,應提交相關規定的文件。2.6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證明文件(涉及變更時適用)2.6.1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供貨協議、發票等(適用于制劑未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2.6.2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的授權使用書復印件(適用于制劑選用已登記原輔包

309、情形)。如為供應商出具,需有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授權,并附授權信書復印件。179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7 2.7 非臨床研究安全性評價機構應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簡稱 GLP)的批準證明或檢查報告等證明性文件。臨床試驗機構應提供備案證明(如適用)。3臨床研究報告應符合相關指導原則要求,臨床研究報告標題頁應提供藥品注冊申請人(簽字及蓋章),主要或協調研究者(簽字)、負責或協調研究單位名稱、統計學負責人(簽字)和統計單位名稱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臨床研究報告附錄II 中應提供申辦方負責醫學專員簽名。臨床試驗數據庫電子文件:應為 S

310、AS XPORT 傳輸格式(即 xpt 格式),已鎖定的數據庫光盤(檔案級)一式兩份,并分別裝入光盤盒中,盒上須注明文件類型:數據庫,同時注明品名、申報單位(須加蓋申報單位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統計軟件名稱、數據管理單位、數據統計單位等。光盤盒應封裝于檔案袋中,檔案袋封面應注明:品名、申報單位(須加蓋申報單位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隨全套電子申報資料原件一并提交。(四)其他提示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失效的,相關品種的補充申請不予受理。2再注冊申請尚未完成審批程序前申報補充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藥品補充申請表中列明相關再注冊申請情況,同時提交相關再注冊申請的受理通知單通知書復印件。3境外生產的藥品所

311、提交的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180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8 文件(包括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文件以及允許藥品變更證明文件等),為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統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認證。提交 CPP 作為藥品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應承諾:審評審批期間,CPP 文件載明的境外監管狀態信息,如生產上市情況、GMP 合規情況等內容發生變化的,及時如實告知監管部門。4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小微企業,已按規定免收臨床試驗注冊費的創新藥,在臨床試驗期間提出的補充申請時,按要求提交小型微型企業收費優惠申請表及小微企業申報資料的,免收注冊費。5已經與省級藥品

312、監督管理部門溝通,或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交流并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并對書面答復意見逐項回復。6申請變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應按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申請。申請人生產許可證的分類碼及生產范圍應符合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對于企業分立等特殊情形導致轉出方藥品生產許可證無相應生產地址、生產范圍的情形,可以由相關省局提供相關情況說明。同一品種有不同規格的,所有規格應當一次性變更為同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期間僅發生藥品注冊申請人主體變更的,申報資料還需包括變更前后的藥品注冊申請人填寫的藥181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9

313、 品注冊申請人變更確認書。其中,境內生產的藥品,還應當提交藥品注冊申請人和生產企業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境外生產的藥品,還應當提交藥品注冊申請人變更確認書的公證、認證文書,并附中文譯本。7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單方和復方制劑)不得委托生產,相關產品的持有人變更和境內生產藥品生產場地變更分別由藥品審評中心和省局辦理。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單方和復方制劑)進行持有人變更時,根據持有人變更申報資料要求,應提供轉出方、受讓方具備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中應具備自行生產的分類碼(A)。對于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持有人變更,受

314、讓方還應取得相應管制級別的其他品種或更高級別品種(管制級別從低到高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應載有特殊藥品自行生產分類碼“At”及品種信息等。8 根據 已上市藥品說明書增加兒童用藥信息工作程序(試行),已在我國上市的原研藥和/或按照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標準批準的仿制藥,可按上述程序提出已上市藥品說明書增加兒童用藥信息的相應補充申請。9化學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與藥品制劑關聯審評審批要求,參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在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由藥品制劑注冊申請人一并提供原料藥研究資料182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0 的,應嚴格按照

315、要求提交完整的原料藥申報資料。710原料藥變更申報資料參照執行。8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補正資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并將申報資料退回給申請人。五、受理審查決定(一)受理 1 受理通知書: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出具 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存入資料。2繳費通知書:需要繳費,備案事項不需要繳費。(二)補正 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183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1(四)受理流程圖 六、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 藥品注冊管

316、理辦法 等現行的規定、技術指導原則有關文件執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布的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試行)(2021 年第 17 號)同時廢止。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 年 11月 30 日公布的關于發布藥品注冊受理審查指南(試行)的通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資料申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簽收資料并進行形式審查(5 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出具受理通知書、繳費通知書 出具補正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技術審評審批 184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2 告(2017 年第 194 號)同時廢止。七、附件 1化學藥品變

317、更申報資料自查表 2參考目錄 185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3 附 1 藥品名稱 規 格 申請人 申請事項分類 備注 一、基本情況 1.1 是否屬于補充申請申報的范圍 符合 不符合 1.2 申請事項分類是否準確 是 否 1.3 是否按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完成研究 是 否 1.4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相關規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否 是 二、申報資料自查 2.1 資料項目及目錄是否按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提交 是 否 2.2 是否對申報資料中的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的電子簽章逐個封面加蓋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 是 否 2.3 是否按照填表說明要求填寫申請表

318、 是 否 2.4 申請表填報信息是否與申報資料中內容一致 是 否 2.5 所提交證明是否均在有效期內 是 否 2.6 是否已承諾變更獲得批準后的實施時間不超過自變更獲批之日起 6 個月,涉及藥品安全性變更的事項除外。是 否 聲明:1、所提交的申報資料與目錄內容完全一致,譯文準確。2、所提交的復印件與原件內容完全一致。3、所提交的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內容完全一致。42、所提交的證明性文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53、保證按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網站及時上傳相關電子資料。64、如有虛假,申請人本單位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人/注冊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申請人/注冊代理機構名稱(公

319、章)年 月 日 186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4 附 2 1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27 號)2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28號)3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2021 年第 8 號)4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1 年第 15 號)4已上市藥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 5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75國家藥監局關于取消 36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2019 年第34 號)86 國家藥監局關于取消 16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第二批)(2019年第 55 號)97 關于取消 68 項證明

320、事項的公告(第三批)(2019 年第 102號)8 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2020 年第 145號)9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電子通用技術文檔申報的公告(2021 年第 119 號)10 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2022187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 15 年第 110 號)11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已上市藥品說明書增加兒童用藥信息工作程序(試行)的公告(2023 年第 68 號)12 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 年第 132 號)13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已上市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

321、的通告(2021 年第 16 號)14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通告(2021 年第 15 號)15關于提交藥品注冊檢查檢驗用申報資料光盤的通知 16藥品注冊申請審評期間變更工作程序(試行)17關于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有關要求的通知 188藥學研究與仿制藥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2023年611月 189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1 本指南基于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對于指南中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受理事宜,申請人可與受理部門進行溝通。后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要求適時更新。一、適用范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生物制品補充申請事項(

322、含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的補充申請事項)。二、受理部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三、資料基本要求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及已上市生物制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等規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目錄及項目編號不能改變,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或研究資料,項目編號和名稱也應保留,可在項下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一)申請表的整理 藥品注冊申請表、申報資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業收費優惠申請表(如適用)與申報資料份數一致,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填寫應當準確、完整、規范,不得手寫或涂改,并應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190藥學研究與仿制藥2 的相關

323、要求,申請人應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藥品業務應用系統填報申請表,并完成在線提交。申請表各頁數據核對碼必須一致。(二)申報資料的整理 申請人應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關于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有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準備全套電子申報資料(按要求需提交臨床試驗數據庫的,應同時包含臨床試驗數據庫資料),并對其中所有PDF文件使用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的電子簽章。2 套完整申請資料(至少 1 套為原件),每套含相應的申請表及目錄。四、形式審查要點(一)申請事項審查要點 1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藥物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以補充申請方式申報。藥

324、品注冊證書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藥品上市后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中的“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事項”申報。2對于已上市生物制品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參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及已上市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等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全面評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選擇變更事項。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已上191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3 市生物制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相關規定,增加藥品規格為補充申請事項。43藥物臨床試驗被責令暫停后,申辦者擬繼續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

325、,應當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復臨床試驗的補充申請,并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中的“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規定需要規定審批的其他事項”申報。34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生藥物臨床試驗方案變更、非臨床或者藥學的變化或者有新發現的,申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充分評估對受試者安全的影響,可能增加受試者安全性風險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若申辦者同時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申辦者提交補充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性文件;若注冊代理機構同時發生變更的,應提供境外申請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冊關系的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文。56藥品注冊證書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藥品上市后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時限

326、內完成,并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中的“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規定需要規定審批的其他事項”申報。75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應由境內持有申請人按照藥品上市注冊申請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請。86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期間,發生可能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重大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撤回原注冊申請,補充研究后重新申報。77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和臨床試驗期間的補充申請審評期192藥學研究與仿制藥4 間不接受申請人主體變更和涉及技術的變更。68已上市生物類似藥增加其參照藥國內已批準適應癥的,應按不同適應癥分別提交補充申請。(二)申請表審查要點 申請表應按照藥品注冊申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規范填

327、寫申請表,填報信息應與證明性文件及申報資料保持一致。1除提出變更的內容外,其余均應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保持一致,發生變更的應填寫變更后內容。2藥品注冊分類:應當按照藥品批準文號勾選“治療用生物制品”、“預防用生物制品”或“按生物制品管理的診斷試劑”。3規格:應當使用藥典規定的單位符號。每一規格填寫一份申請表,多個規格應分別填寫申請表。不同包裝形式/給藥裝置按照不同規格管理。34同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其他制劑及規格:填寫該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制劑或不同規格品種的受理號及名稱,包括聯合用藥的制劑受理號及名稱。45補充申請的內容:應簡要填寫本次補充申請所變更的各項具體內容,應與申請表第5項申請

328、事項分類保持一致,并涵蓋申報資料中所申請的變更內容。56本次申請為:填寫申報品種相同申請事項本次屬于第幾次申報。簡要說明既往申報及審批情況,如申請人自行撤回或因資料不符合審批要求曾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等情況。原申請審批結束后,方可再行申報。193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5 67申請人及委托研究機構 所填報的信息應與證明性文件和申報資料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個申請機構負責向國家繳納注冊費用(需繳費事項適用)。已經填入的申請人各機構均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權者(另需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的原件,授權書應加蓋公章(如有)在此簽名、加蓋機構公章(須與其機構名稱完全一致)電子簽章。(三

329、)申報資料審查要點 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發布的關于取消證明事項的公告中規定的“改為內部核查”的證明事項,按公告要求執行。1藥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的復印件。包括申報藥品歷次獲得的批準文件,應能夠清晰了解該品種完整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目前狀況。如藥品注冊證書、補充申請批件、藥品標準制修訂件、藥物臨床試驗批準通知書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即制造及檢定規程)、說明書、標簽及其他附件。2證明性文件 2.1申請人/生產企業證明性文件 2.1.1境內申請人及境內生產企業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境內申請人(持有人)及境內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變更生產場地屬于重

330、大變更的,持有人應提交變更后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上市后變更申請適用)。2.1.2境外申請人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冊事項194藥學研究與仿制藥6 的,應當提供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文,以及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2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藥品發生變更,應提交其境外上市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除涉及上市許可持有人、上市許可持有人注冊地址、生產企業、生產地址及藥品規格變更外,境外上市國家或地區藥品管理機構不能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申請人可以依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說明。境外生產的藥品注冊代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提

331、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冊關系的文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按照創新型和改良型生物制品批準的境外生產藥品,如申請不涉及技術類變更,應按本項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性文件。2.申請使用商品名的,應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2.4變更境外生產場地的,應提交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藥品生產場地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臨床試驗期間改變境外生產場地的,應提供其臨床試驗用藥物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條件下制備的情況說明。2.5對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事項,應提交相關規定的文件。2.6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證明文件(涉及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變更時適用)2.6.1藥用輔料及藥包材合法來源證明文

332、件,包括供貨協議、195藥學研究與仿制藥藥學研究與仿制藥7 發票等(適用于制劑未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2.6.2藥用輔料及藥包材授權使用書復印件(適用于制劑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如為供應商出具,需有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授權,并附授權信書復印件。2.7非臨床研究安全性評價機構應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簡稱GLP)的批準證明或檢查報告等證明性文件,臨床試驗機構應提供備案證明(如適用)。3.臨床試驗臨床研究報告及封面應符合相關指導原則要求。臨床研究報告標題頁應提供藥品注冊申請人(簽字及蓋章),主要或協調研究者(簽字)、負責或協調研究單位名稱、統計學負責人(簽字)

333、和統計單位名稱及ICH E3要求的其他信息;臨床研究報告附錄中應提供申辦方負責醫學專員簽名。臨床研究試驗數據庫電子文件:應為SASXPORT傳輸格式(即xpt格式),已鎖定的數據庫光盤(檔案級)一式兩份,并分別裝入光盤盒中,盒上須注明文件類型:數據庫,同時注明品名、申報單位(須加蓋申報單位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統計軟件名稱、數據管理單位、數據統計單位等。光盤盒應封裝于檔案袋中,檔案袋封面應注明:品名、申報單位(須加蓋申報單位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隨全套電子申報資料原件光盤一并提交。(四)其他提示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失效的,相關品種的補充申請不予受理。196藥學研究與仿制藥8 2.再注冊申請尚未完成審批程序前申報補充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藥品補充申請表中列明在審的再注冊申請情況,同時提交相關再注冊申請的受理通知單通知書復印件(如有)。3.境外生產的藥品所提交的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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