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石等人曾任職于 Marvell,于公司收購 Marvell 前離職并創立上海移芯,并在較短時間內開發了蜂窩芯片產品,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證據證明劉石等人侵害公司技術秘密。但不排除公司敗訴,對方能夠銷售與公司同類的 Cat1 芯片產品,公司屆時面對其競爭的風險。上海移芯、劉石因公司起訴其侵害商業秘密而起訴公司惡意訴訟,原告主張賠償 1 億元,公司具有合理證據起訴上海移芯、劉石,但不排除公司敗訴的風險,根據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司法實踐,現有案件中法院認定的原告損失主要為其為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等,類似案件中(2017)蘇民終 1792 號法院支持的最高合理支出費用為 55 萬元,加上訴
2、訟費用約 60 萬元,公司測算即使敗訴的情況下賠償的合理金額為 115 萬元。湛振波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自原告展訊公司離職后入職公司。原告稱湛振波擅自將其在工作中掌握的原告經營秘密向公司披露并允許其使用,并主張 3,100萬元賠償。公司并未侵害展訊公司商業秘密,但存在公司敗訴的風險,參考(2017)鄂 06 民初 5 號判例,該案系技術秘密案件,法院作出的判賠金額為 25 萬元,加上訴訟費用約 20 萬,即使敗訴的情況下,公司測算即使敗訴的情況下賠償的合理金額為 45 萬元。5 起訴訟中,涉及展訊公司 4 項專利,同時涉及公司蜂窩基帶芯片產品中的ASR3601 及高集成度 WiF
3、i 產品,均系 2019 年推出的產品,當年收入規模較小,其中展訊公司在一起 ASR3601 的訴訟中提起訴中保全行為,請求法院責令公司停止生產銷售 ASR3601。2020 年 1-9 月,ASR3601 產品銷售 7,714.78 萬元,WiFi產品銷售 4,942.70 萬元,合計占當期收入的 17.91%。原告稱公司產品侵犯其專利,主張公司停止銷售相關產品,并賠償合計 20,130 萬元。公司有理由認為 1項原告承繼自 Intel 的 WiFi 相關涉訴專利系標準必要專利,公司有權在合理對價下取得授權并持續開發展品,且公司并未侵犯另外 3 項涉訴專利。但不排除公司敗訴的風險,根據標準必
4、要專利授權費率判例及非標準必要涉案專利貢獻度合理測算,5 起訴訟合計賠償金額 300 萬元,加上合計訴訟費用等 170 萬元,公司測算即使敗訴的情況下上述五案賠償的合理金額為 470 萬元。多次收購所形成無形資產和商譽的減值風險公司 2015 年收購 Alphean、2016 年收購江蘇智多芯、2017 年收購 Marvell移動通信部門、2019 年收購智擎信息,并吸收相關人員,公司的技術發展與收購的技術及吸收的人員緊密相關,由于公司是通過多次收購完成原始技術積累,并非完全通過自主研發完成技術積累,不排除未能全面利用收購技術的風險。公司于 2017 年收購了 Marvell 移動通信業務,取
5、代了 Alphean 及江蘇智多芯相關技術,因此對收購 Alphean 及江蘇智多芯所形成的無形資產以及商譽全額計提了減值準備合計 68,353.08 萬元。公司于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別收購 Marvell移動通信業務及智擎信息 100%股權,識別并按照評估的公允價值確認知識產權及專利技術分別為 25,949.93 萬元和 18,912.48 萬元,確認商譽合計 1,710.50 萬元。上述無形資產及商譽合計金額較大,公司從 Marvell 收購的技術為 2G-4G 技術,存在 5G 技術快速普及導致收購技術被替代的風險,或公司未能全面利用收購技術,知識產權及專利技術所能帶來的收益
6、下降,存在計提無形資產及商譽減值的風險。(九)委托加工生產和供應商集中風險報告期內,公司的生產性采購主要包括晶圓和封裝測試的服務,公司對前五大供應商的采購比例分別占當期采購總額的97.12%、92.89%、84.66%和 85.18%?;谛袠I特點,全球范圍內符合公司技術要求、供貨量和代工成本的晶圓和封裝測試供應商數量較少。公司晶圓和封裝測試的代工服務主要委托聯華電子、臺積電、日月光集團進行,前述供應商中臺積電的集中度呈上升趨勢,公司報告期內向臺積電采購晶圓占采購總額比例分別為 22.51%、17.91%、30.07%及 48.19%。公司已經大規模量產的芯片確定晶圓廠后一般不會更換,晶圓作為公司芯片產品的核心原材料,如果前述晶圓及封測供應商的工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或者由于晶圓供貨短缺、外協廠商產能不足或者生產管理水平欠佳等原因影響公司產品的正常生產和交付進度,將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