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業碳匯為三大可核證 CCER 類型之一,當前項目占比較低。2021 年 3 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進行核證,林業碳匯為三大可核證 CCER 類型之一。截至 2017 年 CCER 暫停簽發,全國已有 2871 個 CCER 審定項目、861 個備案項目,其中風電和光伏審定項目占比高達 50%以上,而林業碳匯審定項目占比僅為 3%(共 97 個)、備案項目占比 2%(共 15 個),其中 3 個項目已簽發首期減排量,我們認為造成林業碳匯項目少的原因主要系相較于可再生能源減排量小、方法學復雜以及開發周期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