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十三部門修訂發布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正式開始實施。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解讀
新修訂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為網絡安全做“加法”
雷震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業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修訂以維護數據安全為中心,要求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以做‘加法’的方式,新增了不少亮點?!?/p>
在扎根實踐中不斷完善互聯網產品與服務在為日常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安全漏洞、數據泄露等網絡安全威脅?!?020年中國互聯網網絡安全報告》指出,近年來網絡產品和服務供應鏈安全形勢愈加嚴峻,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信息竊取、攻擊破壞等惡意活動持續增加,針對數據的網絡攻擊以及數據濫用問題日趨嚴重,數據安全風險在未來將更加突出。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在介紹《辦法》修訂背景時表示:“網絡安全審查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據此對《辦法》進行修訂,主要目的是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在雷震文看來,再次修訂《辦法》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
一是應對網絡安全新形勢、新挑戰的需要,多國網絡空間博弈不斷激烈,網絡對抗與商業競爭和金融競爭逐漸融合,這給我國的網絡安全維護帶來了很多新問題;
二是修訂原《辦法》能夠為《數據安全法》相關規范的落實提供進一步的依據。
為維護數據安全做“加法”
“此次修訂以維護數據安全為中心,以做‘加法’的方式,新增了不少亮點?!崩渍鹞恼J為,擴大網絡安全審查適用的范圍是本次修訂的首要亮點。
《辦法》將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范圍,并明確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作為社會數字基礎設施的網絡平臺往往聚集著海量數據,其數據處理行為可能會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崩渍鹞慕忉尫Q,《辦法》對網絡平臺運營者的安全審查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審查,二是就特定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進行安全審查。
“此外,《辦法》對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審查重點評估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也進行了擴充?!崩渍鹞慕榻B,《辦法》增加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新增了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中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辦法》對審查程序相關的部分規范也作出了必要調整,一是延長了特別審查程序的期限,即由原來的45個工作日延長至90個工作日;二是新增關于當事人在審查期間的義務的規定?!崩渍鹞膹娬{,這對于進一步發揮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的實際功能,切實防范和控制網絡安全風險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化解風險需要關口前移
“推行網絡安全審查,加強風險識別和控制,是當前世界各主要國家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的通行做法?!崩渍鹞谋硎?,此次《辦法》的修訂對于進一步扎實“籬笆”,有效應對數字社會、平臺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類新型網絡安全風險,對切實維護我國國家網絡主權和安全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4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21年上半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信息共享平臺接報網絡安全事件49605件。
“網絡安全審查的主旨在于網絡風險的識別與防范,是國家安全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平臺運營者是維護網絡安全、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主體?!崩渍鹞谋硎?,保障數據安全與網絡安全,要防患于未然。
對此,雷震文建議,網絡平臺運營者化解網絡安全風險、國家安全風險,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應提高安全意識、法治意識,尤其應正確理解和處理維護網絡安全與促進自身發展之間的關系,堅持安全發展理念,筑牢網絡安全的基石;其次,應不斷增強對自身運營安全的管理和評估,積極對照《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辦法》第10條列出的安全風險因素,做好安全風險的預判和評估、管理工作;最后,積極主動申報和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凡符合《辦法》規定的審查條件的當事人都應負有主動申報并配合審查辦公室做好安全審查工作的義務。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原文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前款規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平臺運營者統稱為當事人。
第三條
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條
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第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
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者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第七條 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第八條 當事人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者擬提交的首次公開募股(IPO)等上市申請文件;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相關對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者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單位和部門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并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形成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當事人、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為了防范風險,當事人應當在審查期間按照網絡安全審查要求采取預防和消減風險的措施。
第十七條
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對在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當事人、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者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或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者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重要通信產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國家對數據安全審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