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為監管是什么
行為監管概念最早于二十世紀70年代早期提出。當時,美國國家保險協會在其發布的市場行為檢查手冊第一版中正式提到了“市場行為監管”概念。之后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雙峰”理論,認為監管應著重于兩大目標:確保系統穩定(指審慎監管)和保障消費者權益(指行為監管)。
2 行為監管的來源
“行為監管”的金融用詞源于20 世紀70 年代美國保險業監督管理的業務實踐,起初被稱為市場行為監管。
在金融業中保險機構的行為積極性最高,又適逢美國滯脹期,保險業出現控股集團化發展浪潮,是最需率先凸顯“行為規范”價值的領域。在理論上,則于20 世紀90
年代中期由英國學者邁克爾·泰勒提出,當時英國陷入持續衰退期,銀行業不良資產急劇擴張,金融部門系統性風險陡增。 但此時不同監管者的問題凸顯,監管機構如“字母湯”(
alphabet soup)般繁雜混亂,導致了利益沖突,引發混亂與損害,強大的英國金融服務監管系統也被“不理智”的思想所 “捕獲”。
與此同時,金融系統的合并混業趨勢明顯,包括出現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信貸組織 (building societies),不同金融機構間愈發“界限模糊”。
在此背景下,著力于“金融系統穩定”與 “消費者保護”雙向約束的“雙峰模式”被提出,被泰勒稱之為“市場行為和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 (a market
conduc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regulator)的行為監管被單獨設置,獲得與審慎監管職能同等的重視。
職責在于確保消費者受到公平和誠實的對待,保護他們免受“欺詐、無能或濫用市場 權力”的傷害。

該理論最先在澳大利亞被應用于實踐,1997年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在澳大利亞設立開展市場行為與消費者保護,與負責審慎監管的APRA相互獨立。其除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誤導或欺詐行為的影響外,還監督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融資、收購、財務報告、市場披露、管理投資計劃、股東權利、公司管理和風投,以及還負責登記所有的公司發行,監管交易市場和
執照,監督金融服務公司等。單就結果論,行為監管的作用也被認為是澳大利亞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浪潮下獨善其身的因由之一。實踐效果更使得該模式獲得廣泛效仿,包括英、美等在內的多數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參照該模式進行了變革。
3 行為監管在我國的發展
2011—2012 年間我國一行三會也分別成立了相關“……消費權益保護局”與“投資者保護局”。 當然跟進與否的探討也同步進行
,但至少從其源起所反射出針對金融發展的監管應變的有益性思考是存在的,也可為行為監管語境下轉變的動力提供解釋:一方面行為經濟學/
金融學的發展被作為金融監管與消費者保護的重要工具,為行為監管提供經濟學理論支撐,消費者或投資者保護程度與資本市場發展正相關性的經濟實證得到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應對實務中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新發展的監管問題所需,而這無疑與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尤其是證券市場現狀有異曲同工之處。
我國在2017年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首次引入了“行為監管”概念,并將其作為監管強化和補短板的重點方向。
參考資料:石超. 證券投資者保護的社會化[J]. 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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