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水權是什么意思
顧名思義,用水權是水權的一種,指的是水資源的使用權。從法律角度說,水權則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及其分出的一種用益權,是對水資源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力,具有全面性、整體性和恒久性的特點。

2.用水權包括哪些類型
(1)區域水權
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復的可用水量,作為區域在該江河流域的用水權利邊界。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下來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為區域的地下水用水權利邊界。對已建和在建的調水工程,調水工程相關批復文件規定的受水區可用水量,作為該區域取自該工程的用水權利邊界。
(2)取用水戶的取水權
對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取用水戶),在嚴格核定許可水量的前提下,通過發放取水許可證明晰取水權。審批的地表水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地表水可用水量,審批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地下水可用水量。
(3)灌溉用水戶水權
對灌區內的灌溉用水戶,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通過發放用水權屬憑證,或由灌區管理單位下達用水指標等方式,明晰用水權。用水權屬憑證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灌區取水許可明確的許可水量和期限。根據灌區實際和計量條件,灌溉用水戶水權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村民小組、用水管理小組、用水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礎上,通過發放用水權屬憑證等方式明晰用水權。
(4)公共供水管網用戶的用水權
地方可根據需要,探索對公共供水管網內的主要用水戶,通過發放權屬憑證、下達用水指標等方式,明晰用水權,載明的可用水量不得超過公共供水企業取水許可證規定的取水量;已明晰用水權的主要用水戶,可依法依規進行交易。
3.用水權交易的條件
前幾日發布的《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意見》重點對推進3類用水權交易提出了政策要求。
(1)一是推進區域水權交易。在交易條件和主體方面,《意見》提出,對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備調水條件的行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單位,可以對區域可用水量內的結余或預留水量開展交易。取用水達到或超過可用水量的地區,原則上應通過用水權交易滿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讓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在交易程序方面,《意見》明確,區域水權交易可采取公開交易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采取公開交易方式的,交易主體應當通過水權交易平臺公告其轉讓或受讓的意向,明確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價格等。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交易雙方應當以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評估價作為基準價,協商確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價格,在水權交易平臺簽署協議成交。交易期滿后,交易的用水權歸還轉讓方,交易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二是推進取水權交易。在交易條件和主體方面,《意見》提出,取用水戶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可以有償轉讓節約下來的取水權。對水資源超載地區,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則上應通過取水權交易解決。在交易程序方面,《意見》明確,開展取水權交易,交易轉讓方應當向其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應對節約水量的真實性、合理性等進行核定。取水權交易應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雙方簽訂協議明確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交易價格、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交易價格原則上綜合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成本費用、合理收益等因素協商或競價確定?!兑庖姟诽岢?,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應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或變更手續。其中,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的,無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審批機關在取水權交易批準文件中對交易后雙方的許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計劃等予以明確??鐓^域的取水權交易,交易水量納入轉讓方所在行政區用水總量考核。取水權交易期限在轉讓方取水許可有效期內的,交易期滿后,交易的取水權歸還轉讓方。
(3)三是推進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在交易條件和主體方面,《意見》提出,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在灌區內部用水戶或者用水組織之間進行。灌溉用水戶有轉讓用水權意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以進行回購,在保障區域內農業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進行重新配置或交易。在交易程序方面,《意見》提出,灌溉用水戶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線上交易,交易信息應匯集到水權交易平臺,也可通過村內公告欄、水管站、灌區管理單位等發布供求信息,自主開展交易。交易期限超過一年的,事前報灌區管理單位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交易、回購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收益原則上歸轉讓方所有,地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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