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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 (著作權篇)(著作權篇)云計算開源產業聯盟云計算開源產業聯盟 2022023 3年年5 5月月 版權聲明版權聲明 本報告本報告版權屬于版權屬于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并受法律保護,并受法律保護。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本報告報告文字或者觀點的,應文字或者觀點的,應注明注明“來源:來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違反上述聲明者,本。違反上述聲明者,本院院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編制說明編制說明 本案例集由云計算開源產業聯盟撰寫,限于撰寫組時間、知識局限等因素,內容恐有疏漏,煩
2、請各位讀者不吝指正。本報告核心編寫者:張燕、俊哲、李維朝、陶冶、竇宇鵬、張皓瑩。本案例集為紙鳶開源公共知識庫協作項目,歡迎關注及參與!項目地址:https:/ 言言 近年來,開源作為一種平等、開放、協作、共享的優秀創作模式,正在持續賦能全球數字化生態建設。當前,開源模式不僅全面覆蓋了軟件開發的全域場景,成為驅動新一代技術創新的強勁引擎,同時,開源更開辟了產業競爭的新賽道,基于全球開發者眾研眾用眾創的開源生態正在加速形成。與此同時,開源發展也面臨合規風險等諸多挑戰,全球開源作品法律糾紛案件層見迭出,而開源許可證的性質及效力如何、開源作品起訴維權是否需經所有貢獻者協商一致、GPL 類許可協議的傳染
3、性范圍如何界定等一系列問題皆有待明確。在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意見之前,梳理開源領域已有判決、總結開源合規要點,有利于企業和個人規范使用開源技術、降低開源使用法律風險。本期案例集圍繞上述問題收錄了十余個全球經典的開源法律案例,并梳理了各案件的裁判要旨,總結了各案件對于產業發展以及法律裁判的啟示。下期案例集將重點關注開源作品的商標侵權、專利侵權等問題。目目 錄錄 版權聲明.1 章節概覽.1 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一審).14 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
4、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一審).20 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5 數字天堂(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柚子(北京)移動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30 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阿凡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35 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訴溫嶺市達克羅涂復工業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39 南京未來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劉某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一審).44 Jacobse
5、n 訴 Katzer 著作權侵權案.53 Christopher Helwig 訴 Vmware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56 Harald Welte 訴 D-Link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60 Harald Welte 訴 Sitecom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66 Harald Welte 訴 FANTEC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70 甲骨文訴谷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75 附錄.80 表表 目目 錄錄 表 1 羅盒公司與玩友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9 表 2 羅盒公司與玩友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15 表 3 羅盒公司訴福建風靈
6、、北京風靈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21 表 4 不亂買公司與北京閃亮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26 表 5 數字天堂公司與柚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31 表 6 網城天創、網城公司與阿凡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36 表 7 網城天創、網城公司等與達克羅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40 表 8 未來公司與云蜻蜓公司、劉某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45 表 9 Jacobsen 訴 Katzer 著作權侵權案裁判要旨.54 表 10 Christopher Helwig 訴 Vmware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
7、糾紛案裁判要旨.57 表 11 Harald Welte 訴 D-Link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裁判要旨.61 表 12 Harald Welte 訴 Sitecom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裁判要旨.67 表 13 甲骨文訴谷歌著作權侵權一案裁判要旨.75 表 14 收錄案例一覽表.80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 章節概覽 近年來,開源軟件快速發展,在云計算、移動互聯網、大數據等領域逐漸形成技術主流。開源運動的本質在于發揚“自由、開放精神”,其初衷和重點在于擴大用戶的自由和權益,而對作者的特權保護有所淡化。但隨著開源軟件的商業運營模式越發成熟,開源軟件開始尋求版權法、商標法、
8、專利法、甚至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開源軟件并非對于知識產權的背棄和反叛,而是軟件作者通過開源許可證對自身部分人身權和經濟性權益的暫時性放棄和讓渡。對于著作權而言,一方面,由于開源軟件供應鏈引入的節點更多,因此在開源軟件形成過程中混入權利瑕疵代碼的可能性更大,開源軟件使用的侵權風險也更大;另一方面,對于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開源軟件,若用戶違反開源許可證規定,并在無其他特殊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開源代碼,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在商標權方面,目前大多數的許可證并不包含商標授權,因此,除未說明來源的合理使用外,若未獲得權利人的另行授權在軟件運行界面或源代碼中顯露他人商標、商號、商業標識,將可能招致訴訟。
9、對于專利權而言,開源軟件中的專利可能為受該開源許可證約束的個人或組織所有,也可能來源于該開源軟件貢獻者、使用者之外的企業或個人。對于前者,使用者可通過部分許可證中的專利授權和專利報復條款獲得合理授權,但對于不受該許可證約束的企業或個人的專利,依然無法完全消除侵權風險。部分開源組織通過建立防御性專利池,如 OIN 成員可通過免費交叉許可專利的方式以緩解開源軟件專利侵權威脅。在商業秘密方面,開源代碼雖無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 法主張保護顯性的技術信息,如源代碼等,但對于技術訣竅、工程經驗、測試方式等隱性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等仍可獲得保護。同時,在選用許可證時應注意甄別,避免陷入遵循開源許可
10、證需對外披露企業內部核心開源的窘境。本章為開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例篇,通過梳理、歸納國內外經典判例,開源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爭議焦點往往聚焦在:1.許可證的性質及效力問題 在開源軟件的蓬勃發展之際,鑒于開源軟件所帶來的利益立場的劃分,部分開發商以及開源軟件的侵權者開始就開源許可證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主張開源軟件許可證并無合同性質,缺乏官方文本和譯文,并質疑其一般條款和無擔保條款的效力進而否定許可證對于開源軟件的法律保護。但一般司法實踐和法律學界的絕大部分學者意見都認同,開源軟件許可協議具有合同性質,且其一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盡管免責條款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但并不影響許可證整體的法律效力
11、。1 對于開源軟件而言,權利人通常選擇根據開源許可協議將開源軟件的部分權利讓渡給使用者,而使用者獲得該部分權利的條件便是按照開源許可協議的規定使用該開源軟件,而關于開源許可協議法律效力的理解往往直接決定著權利人在遭受侵權行為時可能的訴訟渠道,若將開源許可協議理解為附解除條件的許可合同,也即使用者開始使用開源軟件時便意味著接受了合同的約束,然而其不按規定使用開源 1 參見涂文詩:開源軟件許可證的法律效力研究,華中科技大學 2011 碩士學位論文。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 軟件的違約行為則會導致許可合同的自動解除,從而喪失合法使用開源軟件的權利,構成侵權。在這種情形下,使用者的行為便構成了
12、違約和侵權的雙重競合,權利人有權擇其一對使用者提起訴訟,并要求損害賠償。然而若將許可協議理解為事擬定的格式條款,且其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處,因而認為其不可構成有效合同,那么當使用人的使用行為與開源協議規定不一致時雖不可按照合同法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責任,但因使用人從始至終未取得開源作品權利人的有效許可,因此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權利人有權提起侵權損害賠償。2.開源軟件項目發起人提起侵權訴訟是否需要其他貢獻者授權 第一,從代碼占比上來看,開源項目發起人所提交代碼一般占據項目的絕大部分,各貢獻者貢獻代碼數量所占比例相對較小,對于代碼體量龐大、貢獻者人數眾多的開源項目而言更是如此。第二,從
13、貢獻形式來看,貢獻者基于開源項目發起人所貢獻的原始代碼不斷進行優化升級,并且項目管理人需根據開發意圖對于其他貢獻者所提交代碼做出取舍,對開源項目主分支的形成起決定性作用。第三,從合作作品的構成要素來看。貢獻者提交代碼的流程是先由貢獻者發起拉取申請,經項目管理者同意后才會并入主分支中,雙方存在共同創作的合意及客觀上的合作行為。但對于貢獻者提交代碼的獨創性,僅從代碼行數上往往無法判定。第四,從合作作品權利行使的法律規定來看,即使涉案軟件屬合作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 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
14、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因此,開源項目的發起人有權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權利。第五,從開源軟件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就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所有權利人的基本情況下,若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開源項目發起者才能提起訴訟,那么將導致開源軟件維權無從提起。故綜上所述,法院一般認定開源項目發起人可單獨提起訴訟。3.GPLv3 許可證的傳染性范圍如何界定 GPLv3 許可證屬于強傳染性許可協議,任何 GPLv3 許可證下的開源軟件所得衍生作品或修訂作品,需根據該許可證要求再行開源。而開源的
15、范圍則涉及獨立軟件的判定,該問題在實踐中常往往難以一概而論,需根據開源軟件使用場景進行具體判斷。在數字天堂(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柚子(北京)移動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 號(一審)2、(2018)京民終 471 號(二審)3)中,一、二審法院皆認為,涉案三插件所處文件夾中并無GPL許可協議文本,且整體軟件的根目錄下亦不存在GPL許可協議,故其他文件夾中的開源許可協議對于上述三插件并無拘束 2 參見https:/ 3 參見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 力,因此無開源義務。在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
16、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6)京73 民初 1111 號(一審)4、(2019)最高法知民終 663 號(二審)5)中,法院認為,前端代碼開發主要是指前端用戶可見的操作界面如頁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頁面設計的一種實現方式,后端代碼開發則主要是指后端用戶不可見的服務端相關邏輯功能等模塊的實現,即使二者存在交互配合,但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術不同、分工亦有明顯區別,屬于可獨立的程序。根據 GPL 協議的相關規定,GPL 協議的許可客體是在 GPL 協議許可下批準的受版權保護的程序以及基于該程序的衍生產品或修訂版本,而不包括與其聯合的其他獨立程序。后端代碼排除開源代碼后,雖前端代碼中使
17、用了開源代碼,但后端代碼程序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訂版本,故根據 GPL 協議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對后端代碼并無拘束力。而在南京未來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劉某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21)蘇 01 民初 3229 號6)中,法院認為,由于主程序與涉案GPL 開源代碼存在函數調用關系,涉案 GPL 開源代碼實現的壓縮功能系投標文件上傳前不可或缺的功能,因此,主程序系涉案 GPL 開源代碼的衍生作品,受 GPL 協議約束。未來公司通過將自行編寫的 4 參見https:/ 5 參見https:/ 6 參見 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 Futur
18、eZR.cs 文件與 SharpZipLib 開源代碼一同編譯成 FZR.dll,并由主程序對其進行調用的方式,不符合“Classpath Exception”中“一個獨立的模塊是一個不從本庫衍生或基于本庫的模塊”關于獨立模塊的約定,“Classpath Exception”對其不適用,故法院對于未來公司主張其涉案軟件適用 SharpZipLib 開源代碼中的例外聲明,從而阻斷 GPL開源許可協議傳染的意見未予采信。對于此類案件的判定,不僅需要法官從法理上進行推敲,往往還需要從技術事實上進行研究和判斷,因此,為實現此類案件公平和正義,技術調查官的支持和輔助也可謂至關重要。4.使用開源工具開發的
19、軟件是否需要開源 在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阿凡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6)浙 0212 民初 3312 號(一審)7、(2017)浙 02 民終 3852 號(二審)8)及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訴溫嶺市達克羅涂復工業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6)浙 1081 民初 3924 號(一審)9、(2017)浙 10民終 1825 號(二審)10)中,被告皆以涉案軟件系由開源工具編寫,7 參見https:/ 8 參見https:/ 9 參見https:/ 10 參見https
20、:/ 故需遵循開源工具許可協議對外開放為由進行抗辯。然而法院認定使用開源計算機語言所開發的軟件并非該語言的衍生作品,該類軟件可自行選擇是否開源,以及開源許可證協議種類。故對被告該主張未予認可。CC-BY 及 GPL 等傳染型許可證皆要求使用該類許可協議下的開源軟件進行再創作所得衍生作品應再行開源,開源的精神在于確保軟件可被自由獲取、使用,但并不意味著該自由可被任意放大。開源并非對于知識產權的反叛或背棄,而是權利人自愿對其部分知識產權進行的有條件的放棄和讓渡。因此,在承認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前提下,開源的傳染性也需限制在適當、合理的限度內,否則不僅可能虛置知識產權法律條款,更會助長為謀私利而搭便車的
21、不良風氣,從而有礙于整體社會的創新和進步。5.通過合同義務規范軟件供應商是否完全無侵權之虞 在 Harald Welte 訴 FANTEC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11中,法院認為,被告 FANTEC 作為開發計算機硬件和娛樂電子產品(包括媒體播放器)的專業公司,具有檢視其產品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注意義務,該義務不因供貨商的保證而消滅,特別是被告 FANTEC 在原告“向其提出侵權警告并提供基礎事證之后,仍不愿就其所散布韌體的授權狀態自行進行檢視”12,故存在侵權過失。對于是否具有主觀上的侵權故意或過失,當事人一般會從事實層 jHLhcV+7S/M1vSBCfwrrH5d6UzWw+Lc4Z/
22、dgBYosE2g+jR6Wv3Am4dQvrRS/+oVdK8tYjxhagSwuif+wn1d4zTNLFeBo1fQd0qhyUjCPxxh 11 裁判原文參見 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munich_gpl.pdf 12 參見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開源軟體德國訴訟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載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8 面進行主張和抗辯,而法院則會綜合當事人在市場經營中所處的地位和角色等因素,綜合
23、判斷當事人在法律層面是否有相關注意義務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履行上述義務。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一審)13 案號:(2019)粵 73 知民初 207 號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羅盒公司”)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玩友公司”)、深圳冠準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準航公司”)、深圳奧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斯坦公司”)、祥運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下稱“祥運公司”)許可證:GPLv3 案件背景:原告羅盒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注冊成立,并于 2017 年 11 月8 日取得“羅盒(Virtu
24、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羅盒公司股東羅迪于 2016 年 7 月 7 日,首次在 github 網站上公開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碼。2016 年 9 月 10 日,VirtualApp 的許可協議由 LGPLv3 許可協議更換為 GPLv3 許可協議。2017 年 10 月 8日,VirtualApp 公開聲明如需商用應獲得羅盒公司的商業授權。2017 13 參見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9 年 10 月 29 日,羅迪刪除 VirtualApp 的 GPLv3 許可協
25、議,并于 2017年 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該開源版本并轉為不開源的商業版本。羅盒公司發現被告玩友公司開發的軟件“微信視頻美顏版”、“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 App”、“微信視頻美顏相機”、“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與其有權作品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存在實質性相似,且冠準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分別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玩友公司上述軟件用戶收取會員費,獲得巨額非法利益,給羅盒公司造成巨額損失。因此,羅盒公司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表 1 羅盒公司與玩友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指導因素指導因素 法院觀
26、點法院觀點 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羅盒公司是否為涉案開源軟件著作權人 1.涉案開源軟件著作權證書登記著作權人為羅盒公司;2.Github 上涉案開源軟件項目管理人及聯系人皆為羅盒公司股東;3.玩友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羅盒公司提起訴訟是否需要其他貢獻者授權 1.羅盒公司股東將涉案開源軟件初始源代碼開源,且提交的代碼占整體代碼量的絕大部分;2.玩友公司未證明貢獻者貢獻具有獨創性,合作作品判定缺乏依據;3.若開源軟件需所有貢獻者授權方可提起訴訟,開源維權將無從提起。玩友公司行為是否侵犯羅盒公司著作權 GPLv3 法律性質和效力 1.GPLv3 協議具有合同特征,協議成立符合“要約說”。2.GPL
27、v3 協議主要條款并非使用對價,屬于非典型合同。3.GPLv3 協議為特定開源項目預先擬定屬于格式合同,且不屬于格式合同無效情形。4.對協議的承諾通過行為做出。羅盒公司是否有權加入商業使用限制條款 1.開源軟件不等于不能有商業開發。2.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條款限制了用戶的使用目的,從而也限制了使用范圍,與 GPLv3 協議的“著佐權”特性相駁。3.商業限制條款也不屬于第 7 項規定的可以添加的補充附加條款之一,屬于進一步限制。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0 玩友公司收取會員費、未提供被訴軟件源代碼是否違反 GPL v3 協議規定 1.玩友公司被訴侵權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
28、發布的;2.玩友公司未舉證說明該部分獨立,或在各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中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故被訴侵權軟件整體適用 GPL v3 許可協議。3.玩友公司整體涉案軟件應對外開源,故未提供源代碼行為違反 GPL v3 許可協議規定。4.違反開源協議存在違約救濟和侵權救濟,羅盒公司選擇后者。5.GPL v3 許可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玩友公司未提供源代碼行為違反 GPL v3 許可協議,故其對涉案開源軟件代碼的復制、發布行為失去權利來源構成侵權。爭議焦點: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羅盒公司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觀點:一、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法
29、院認為,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羅盒公司是否為涉案 VirtualApp 軟件的著作權人;二是羅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需要 GitHub 上 VirtualApp 軟件其他貢獻者的授權。VirtualApp 著作權證書登記著作權人為羅盒公司,且 Github 上VirtualApp 的聯系人及項目創作者皆為羅盒公司股東,兩事實相互印證,并且玩友公司未就否認羅盒公司為著作權人的主張提交證據,故法院認為羅盒公司為 VirtualApp 著作權人。對于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法院認為:首先,羅盒公司股東羅迪作為 VirtualApp 開源項目管理人所提交的代碼占據整體涉案代碼量
30、的絕大部分,其他貢獻者所提交的代碼未對涉案軟件著作權產生實質影響。其次,涉案軟件的代碼提交者包括眾多管理者和貢獻者,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1 玩友公司未舉證證明貢獻者代碼具有獨創性,僅根據貢獻者提交的代碼行數無法認定獨創性,故無法認定涉案軟件為合作作品。最后,即使涉案軟件屬于合作作品,就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所有權利人的基本情況下,若開源項目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那么將導致開源軟件維權無從提起。綜上所述,羅盒公司作為絕大部分代碼的管理者有權單獨提起訴訟。二、被告行為是否侵害羅盒公司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認為該爭議涉及三方面問題:一是 GPLv3 協議的法
31、律性質和效力;二是羅盒公司是否有權在 GPLv3 協議中加入商業使用限制條款;三是玩友公司收取被訴軟件會員費和未提供被訴軟件源代碼下載的行為是否違反 GPLv3 協議的規定。法院認為,首先,GPv3 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是授權方和用戶訂立的格式化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其次,GPLv3協議保證用戶擁有共享和修改一個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使得軟件面向所有用戶均保持為自由軟件。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條款對于用戶使用其源代碼的目的進行了限制,從而也限制了用戶范圍,即只有非商業用途的用戶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碼,顯然與 GPLv3 協議的“著佐權”特性矛盾。同時該限制保留條款也不屬于第 7 條規定
32、的可以添加的 6 種補充附加條款之一,應屬非許可性附加條款,屬于第 10 條中的“進一步限制”,故羅盒公司無權在適用 GPLv3 協議的涉案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2 VirtualApp 項目中添加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再次,被訴侵權軟件收取會員費用于運營維護和技術支持,而非下載軟件對價,不違反GPLv3 協議規定。但根據玩友公司提供下載被訴侵權軟件安裝包,用戶無法下載到該軟件的源代碼。關于玩友公司是否應該公開整個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的問題,法院認為,玩友公司開發的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發布的,玩友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碼是獨立的,或使用了
33、類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統方法,即在各個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中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因此被訴侵權軟件應整體適用 GPLv3 協議,玩友公司應開源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故玩友公司雖主張被訴侵權軟件中只有沙盒分身使用了被訴部分源代碼,但被訴侵權軟件仍應遵循GPLv3 協議向用戶開放源代碼下載,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下載的行為違反了 GPLv3 協議的規定。最后,由于 GPLv3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如果用戶違背條款規定,那么許可的前提條件已不復存在,則 GPLv3 協議終止適用,用戶獲得的授權也將自動終止。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源代
34、碼下載違反 GPLv3 協議規定,故玩友公司對涉案軟件源代碼的復制、發布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對于玩友公司主張,原告涉案軟件使用了其他開源項目源代碼卻將項目據為私有的行為違背了開源社區基本準則。法院認為,在軟件開發中使用他人開源代碼只要不違反開源協議即屬合規行為,羅盒公司在引用其他開源代碼時保留了相關權利人信息及開源授權許可協議且保持項目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3 開源,玩友公司該主張缺乏理據,故未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玩友公司將侵權軟件上傳到華為應用市場、應用寶等平臺供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侵害了羅盒公司涉案軟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冠準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代
35、收會費行為并未構成共同侵權,故判令被告玩友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羅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50 萬元整。案件啟示:本案法院認為開源許可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是授權方和用戶訂立的格式化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時,開源許可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如果用戶違背條款規定,那么許可的前提條件已不復存在,則開源許可協議終止適用,用戶獲得的授權也將自動終止。故違反開源許可協議的行為將會因失去權利來源,構成侵權。開源項目發起人所提交代碼一般占據項目的絕大部分,貢獻者所提交代碼是否有獨創性決定貢獻者是否可成為合作作者,且開源貢獻者通過開源協議授予項目管理人使
36、用等授權。并且即使涉案軟件屬合作作品,就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所有權利人的基本情況下,若開源項目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那么將導致開源軟件維權無從提起。故法院一般認定開源項目發起人可單獨提起訴訟。如果能夠確定作品的一部分并非程序的衍生產品,與程序并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圖在某種存儲或分發媒介上組成一個更大的程序,而是獨立的,屬不同的作品,則這部分獨立的程序發布時可以不受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4 GPL 的約束。但當將這部分作為程序的一部分發布時,因它是程序整體的一部分將受到 GPL 約束。此外,使用了類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統方法,即在各個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中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
37、許可協議,也可避免整體適用 GPL 開源許可協議。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一審)14 案號:(2019)粵 73 知民初 207 號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羅盒公司”)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玩友公司”)、深圳冠準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準航公司”)、深圳奧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斯坦公司”)、祥運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下稱“祥運公司”)許可證:GPLv3 案件背景:原告羅盒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注冊成立,并于 2017 年 11 月8 日取得“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
38、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羅盒公司股東羅迪于 2016 年 7 月 7 日,首次在 github 網站上公開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碼。2016 年 9 月 10 日,VirtualApp 的許可協議由 LGPLv3 許可協議更換為 GPLv3 許可協議。2017 年 10 月 8 14 參見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5 日,VirtualApp 公開聲明如需商用應獲得羅盒公司的商業授權。2017年 10 月 29 日,羅迪刪除 VirtualApp 的 GPLv3 許可協議,并于 2017年
39、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該開源版本并轉為不開源的商業版本。羅盒公司發現被告玩友公司開發的軟件“微信視頻美顏版”、“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 App”、“微信視頻美顏相機”、“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與其有權作品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存在實質性相似,且冠準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分別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玩友公司上述軟件用戶收取會員費,獲得巨額非法利益,給羅盒公司造成巨額損失。因此,羅盒公司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表 2 羅盒公司與玩友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指導因素指導因素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羅盒公司是
40、否有權提起訴訟 羅盒公司是否為涉案開源軟件著作權人 1.涉案開源軟件著作權證書登記著作權人為羅盒公司;2.Github 上涉案開源軟件項目管理人及聯系人皆為羅盒公司股東;3.玩友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羅盒公司提起訴訟是否需要其他貢獻者授權 1.羅盒公司股東將涉案開源軟件初始源代碼開源,且提交的代碼占整體代碼量的絕大部分;2.玩友公司未證明貢獻者貢獻具有獨創性,合作作品判定缺乏依據;3.若開源軟件需所有貢獻者授權方可提起訴訟,開源維權將無從提起。玩友公司行為是否侵犯羅盒公司著作權 GPLv3 法律性質和效力 1.GPLv3 協議具有合同特征,協議成立符合“要約說”。2.GPLv3 協議主要條款并非
41、使用對價,屬于非典型合同。3.GPLv3 協議為特定開源項目預先擬定屬于格式合同,且不屬于格式合同無效情形。4.對協議的承諾通過行為做出。羅盒公司是否有權加入商業使用限制條款 1.開源軟件不等于不能有商業開發。2.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條款限制了用戶的使用目的,從而也限制了使用范圍,與 GPLv3 協議的“著佐權”特性相駁。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6 3.商業限制條款也不屬于第 7 項規定的可以添加的補充附加條款之一,屬于進一步限制。玩友公司收取會員費、未提供被訴軟件源代碼是否違反 GPL v3 協議規定 1.玩友公司被訴侵權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發布的;2.玩友公司未
42、舉證說明該部分獨立,或在各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中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故被訴侵權軟件整體適用 GPL v3 許可協議。3.玩友公司整體涉案軟件應對外開源,故未提供源代碼行為違反 GPL v3 許可協議規定。4.違反開源協議存在違約救濟和侵權救濟,羅盒公司選擇后者。5.GPL v3 許可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玩友公司未提供源代碼行為違反 GPL v3 許可協議,故其對涉案開源軟件代碼的復制、發布行為失去權利來源構成侵權。爭議焦點: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羅盒公司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觀點:一、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法院認為,羅盒公司是否有
43、權提起訴訟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羅盒公司是否為涉案 VirtualApp 軟件的著作權人;二是羅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需要 GitHub 上 VirtualApp 軟件其他貢獻者的授權。VirtualApp 著作權證書登記著作權人為羅盒公司,且 Github 上VirtualApp 的聯系人及項目創作者皆為羅盒公司股東,兩事實相互印證,并且玩友公司未就否認羅盒公司為著作權人的主張提交證據,故法院認為羅盒公司為 VirtualApp 著作權人。對于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法院認為:首先,羅盒公司股東羅迪作為 VirtualApp 開源項目管理人所提交的代碼占據整體涉案代碼量的絕大部分,其他貢獻者
44、所提交的代碼未對涉案軟件著作權產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7 生實質影響。其次,涉案軟件的代碼提交者包括眾多管理者和貢獻者,玩友公司未舉證證明貢獻者代碼具有獨創性,僅根據貢獻者提交的代碼行數無法認定獨創性,故無法認定涉案軟件為合作作品。最后,即使涉案軟件屬于合作作品,就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所有權利人的基本情況下,若開源項目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將導致開源軟件維權無從提起。綜上所述,羅盒公司作為絕大部分代碼的管理者有權單獨提起訴訟。二、被告行為是否侵害羅盒公司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認為該爭議涉及三方面問題:一是 GPLv3 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二是羅盒公司
45、是否有權在 GPLv3 協議中加入商業使用限制條款;三是玩友公司收取被訴軟件會員費和未提供被訴軟件源代碼下載的行為是否違反 GPLv3 協議的規定。法院認為,首先,GPv3 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是授權方和用戶訂立的格式化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其次,GPLv3協議保證用戶擁有共享和修改一個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使得軟件面向所有用戶均保持為自由軟件。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條款對于用戶使用其源代碼的目的進行了限制,從而也限制了用戶范圍,即只有非商業用途的用戶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碼,顯然與 GPLv3 協議的“著佐權”特性矛盾。同時該限制保留條款也不屬于第 7 條規定的可以添加的 6 種補充附
46、加條款之一,應屬非許可性附加條款,屬于第 10 條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8 中的“進一步限制”,故羅盒公司無權在適用 GPLv3 協議的涉案VirtualApp 項目中添加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再次,被訴侵權軟件收取會員費用于運營維護和技術支持,而非下載軟件對價,不違反GPLv3 協議規定。但根據玩友公司提供下載被訴侵權軟件安裝包,用戶無法下載到該軟件的源代碼。關于玩友公司是否應該公開整個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的問題,法院認為,玩友公司開發的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發布的,玩友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碼是獨立的,或使用了類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統方法
47、,即在各個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中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因此被訴侵權軟件應整體適用 GPLv3 協議,玩友公司應開源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故玩友公司雖主張被訴侵權軟件中只有沙盒分身使用了被訴部分源代碼,但被訴侵權軟件仍應遵循GPLv3 協議向用戶開放源代碼下載,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下載的行為違反了 GPLv3 協議的規定。最后,由于 GPLv3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如果用戶違背條款規定,那么許可的前提條件已不復存在,則 GPLv3 協議終止適用,用戶獲得的授權也將自動終止。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下載機會違反了 GPLv
48、3 協議規定,故玩友公司對涉案軟件源代碼的復制、發布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對于玩友公司主張,原告涉案軟件使用了其他開源項目源代碼卻將項目據為私有的行為違背了開源社區基本準則。法院認為,在軟件開發中使用他人開源代碼只要不違反開源協議即屬合規行為,羅盒公司在引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19 用其他開源代碼時保留了相關權利人信息及開源授權許可協議且保持項目開源,玩友公司該主張缺乏理據,故未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玩友公司將侵權軟件上傳到華為應用市場、應用寶等平臺供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侵害了羅盒公司涉案軟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冠準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代收會費行為并未構成共
49、同侵權,故判令被告玩友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羅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50 萬元整。案件啟示:本案法院認為開源許可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是授權方和用戶訂立的格式化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時,開源許可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如果用戶違背條款規定,那么許可的前提條件已不復存在,則開源許可協議終止適用,用戶獲得的授權也將自動終止。故違反開源許可協議的行為將會因失去權利來源,構成侵權。開源項目發起人所提交代碼一般占據項目的絕大部分,貢獻者所提交代碼是否有獨創性決定貢獻者是否可成為合作作者,且開源貢獻者通過開源協議授予項目管理人使用等授權。并且即使涉
50、案軟件屬合作作品,就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所有權利人的基本情況下,若開源項目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那么將導致開源軟件維權無從提起。故法院一般認定開源項目發起人可單獨提起訴訟。如果能夠確定作品的一部分并非程序的衍生產品,與程序并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圖在某種存儲或分發媒介上組成一個更大的程序,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0 而是獨立的,屬不同的作品,則這部分獨立的程序發布時可以不受GPL 的約束。但當將這部分作為程序的一部分發布時,因它是程序整體的一部分將受到 GPL 約束。此外,使用了類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統方法,即在各個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中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也可避免整
51、體適用 GPL 開源許可協議。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一審)15 案號:(2019)粵 03 民初 3928 號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羅盒公司”)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福建風靈公司”)、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風靈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許可證:GPLv3 案件背景:原告羅盒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注冊成立,并于 2017 年 11 月8 日取得“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
52、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羅盒公司股東羅迪于 2016 年 7 月 7 日,首次在 github 網站上 15 參見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1 公開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碼。2016 年 9 月 10 日,VirtualApp 的許可協議由 LGPLv3 許可協議更換為 GPLv3 許可協議。2017 年 10 月 8日,VirtualApp 公開聲明如需商用應獲得羅盒公司的商業授權。2017年 10 月 29 日,羅迪刪除 VirtualApp 的 GPLv3 許可協議,并于 2017年
53、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該開源版本并轉為開發不開源的商業版本。羅盒公司發現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北京風靈公司開發、運營的“點心桌面”軟件源代碼與其 VirtualApp 源代碼存在實質性相似,且“點心桌面”軟件給被告帶來了巨額利益。因此,羅盒公司認為福建風靈公司、北京風靈公司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擅自在其開發的被訴侵權軟件中大量使用與涉案軟件源代碼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源代碼,并在多個互聯網平臺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侵害了其軟件著作權;福建風靈公司以自身經營的互聯網平臺為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提供服務,亦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故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表
54、3 羅盒公司訴福建風靈、北京風靈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GPLv3 法律效力 1.GPLv3 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和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2.用戶違反使用的前提條件,將導致 GPLv3 許可協議自動解除,用戶基于協議獲得的許可即時終止。用戶實施復制、修改、發布等行為便因失去權利來源而終止。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1.原告是否為涉案軟件著作權人 綜合涉案軟件的權屬登記證書、Github 網站上涉案軟件的項目發起人、聯系人均為原告股東、被告未提供反證,故原告為涉案軟件著作權人。2.原告起訴是否需貢獻者授權(1)項目人對涉案開源軟件主分支代
55、碼的形成起了決定性作用,貢獻者內容未對涉案軟件著作權產生實質性影響;(2)貢獻者選擇在 GPLv3 協議下上傳源代碼,即視為同意將貢獻內容許可給項目人及其他用戶使用;(3)開源項目貢獻者往往人數眾多、互不相識且身居全國各地,若需所有貢獻者一致同意或授權,開源項目起訴維權將無從提起。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2 3.原告的訴訟行為是否符合 GPLv3 有關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該條款僅限制授權人主張專利權。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1.原告在后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 GPLv3 協議”的影響 后續開源版本依然受 GPLv3 協議約束。2.GPLv3 是否允許用戶商用 在 GPLv3 協議允許用戶
56、進行商用的情況下,授權人不得對此做出限制。3.被訴侵權軟件是否應開源(1)對在邏輯上與開源代碼有關聯性且整體發布的派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是采用 GPLv3 協議發布,那么整個派生作品都必須受到 GPLv3協議的約束,故被訴侵權軟件應向公眾無償開放。(2)被告復制、修改、發布涉案軟件因失去權利來源構成侵權。爭議焦點:GPLv3 協議的法律效力;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被訴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法院觀點:就 GPLv3 許可協議的法律效力而言,法院認為該協議從內容和形式上皆具備合同特性,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此外,根據開源軟件的特
57、性,GPLv3 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如開放源代碼、標注著作權信息和修改信息等)系授權人許可用戶自由使用的前提條件,亦即協議所附的解除條件。一旦用戶違反了使用的前提條件,將導致GPLv3 協議在授權人與用戶之間自動解除,用戶基于協議獲得的許可即時終止。用戶實施的復制、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就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法院認為主要涉及三方面問題:一是羅盒公司是否系 Github 網站上開源軟件 VirtualApp 的著作權人;二是羅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需要Github網站上顯示的VirtualApp貢獻者授權;三是羅盒公司的訴訟行為是否符合 GPLv3 協議關于爭開源知識
58、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3 議解決方式的約定。首先,涉案軟件登記證書內容與 Github 網站上載明的內容相互印證,且羅盒公司將 VirtualApp 初始版本的源代碼上傳至 Github 網站,VirtualApp 后續開源版本系在此基礎上迭代演進而來,而福建風靈公司與北京風靈公司雖對涉案軟件權屬提出異議,但未就此提出證據,因此認定羅盒公司為 VirtualApp 軟件的著作權人。其次,就羅盒公司提起訴訟是否需要貢獻者授權。法院認為,其一,羅盒公司股東羅迪作為項目人已將 VirtualApp 初始版本的源代碼共計 31097 行在 Github 網站上公開發布,此系羅盒公司主張權利的基礎。其
59、二,貢獻者貢獻內容需由項目管理人根據開發意圖做出取舍,因此項目管理人對于“主分支”中 VirtualApp 源代碼的形成起到了決定作用,貢獻者的內容未對原告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產生實質性影響。其三,貢獻者亦將貢獻內容按照 GPLv3 許可協議授權給項目管理者及其他使用者使用。最后,若開源項目的起訴維權需經全體貢獻者一致同意或授權,實則導致維權行為無從提起。綜上所述,法院認定,原告提起訴訟無需其他貢獻者同意或授權。最后,GPLv3 僅限制授權人不得向用戶主張任何專利權,而并未限制授權人對違反許可協議的用戶主張著作權,故原告訴訟行為未違反 GPLv3 許可協議有關爭議方式的約定。就被訴侵權行為的認定
60、問題,法院認為,根據 GPLv3 許可協議約定,只要后續版本中有使用先前開源版本中的源代碼,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 GPLv3 協議,則后續版本也必然受 GPLv3 協議的約束,因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4 此羅盒公司刪除 GPLv3 協議不影響涉案軟件繼續開源。此外,被訴侵權軟件“點心桌面”App(V6.5.8)使用了羅盒公司采用 GPLv3 協議發布的 VirtualApp,根據許可協議相關內容,對在邏輯上與開源代碼有關聯性且整體發布的派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是采用 GPLv3協議發布,那么整個派生作品都必須受到 GPLv3 協議的約束,故“點心桌面”App(V6.5.8)應當遵循
61、GPLv3 協議向公眾無償開放源代碼。福建風靈公司使用了附帶GPLv3協議的開源代碼,卻拒不履行GPLv3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根據 GPLv3 許可協議及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福建風靈公司通過該協議獲得的授權已因解除條件的成就而自動終止,其對 VirtualApp 實施的復制、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由于被訴侵權軟件“點心桌面”App(V6.5.8)開發者信息指向北京風靈公司,該軟件著作權登記在北京風靈公司與福建風靈公司名下,且兩公司經營行為混同,故法院判令北京風靈公司與福建風靈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包括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以及賠償原告羅盒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 50 萬元
62、。而被告騰訊公司對其“應用寶官網”上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制定了相關規則、設置了投訴渠道,且對被訴軟件作了及時下架處理,原告羅盒公司亦未對被告騰訊公司提出具體訴請,故法院認定騰訊公司無需承擔責任。案件啟示:本案與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9)粵73知民初207號)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5 頗為相似。對于原告是否有權提起訴訟,本案法院認為原告作為項目管理者需對貢獻者貢獻內容根據開發意圖進行取舍,項目管理人對于“主分支”中 VirtualApp 源代碼的形成起到了決定作用,貢獻者的內容未對原告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產生實質性影響。因
63、此,肯定了原告提起訴訟無需其他貢獻者授權。若按照該思路反推,開源貢獻者就侵犯其所貢獻開源作品的行為提起訴訟,若無相關證據證明其貢獻內容的獨創性,其可能難以就整體作品請求保護,若其貢獻內容較之于侵權軟件占比過小,即使僅就其貢獻內容請求保護,也有可能不被支持。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2016)京 73 民初 1111 號(一審)16、(2019)最高法知民終663 號(二審)17 原告: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不亂買公司”)被告: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閃亮公司”)許可證:GPLv2 案件背景:原告不
64、亂買公司發現被告閃亮公司網站設計、布局及源代碼均與 16 參見https:/ 17 參見 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6 其網站實質性相同。不亂買公司認為閃亮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與其網站相同的設計、布局,采用相同源代碼,并牟取利益,損害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等,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閃亮公司提出抗辯稱不亂買公司網站使用了適用于 GPLv2 軟件許可協議下的開源代碼,根據協議相關內容,不亂買公司無權對其網站整個軟件著作權等相關版權主張權利。表 4 不亂買公司與北京閃亮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一審一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65、 涉案軟件權屬問題 1.原告網站版權信息顯示原告為其網站包括源代碼在內作品的著作權人。2.原告網站源代碼形成時間早于被告網站上線時間。3.原告網站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作為其著作權佐證。4.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開源代碼抗辯 1.原告明確主張權利代碼為后端代碼,前、后端代碼展示方式、所用技術不同,分工亦有明顯區別,相互獨立。2.原告雖在前端代碼中使用了開源代碼,但其后端程序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訂版本,故 GPL 許可協議對于后端程序并無拘束力。涉案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1.接觸可能性判定(1)被告股東曾在原告研發部擔任要職;(2)原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前監事注冊了被告公司網站域名,且曾在原告研發部擔任要
66、職。2.實質性相似(1)基于比對結果和技術分析,抽樣比對的絕大部分程序文件實質相同,且與被告代碼中多次出現相同注釋錯誤,難謂巧合;(2)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侵權軟件侵犯原告復制權及修改權,未注明涉案軟件來源侵犯原告署名權。二審二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涉案軟件著作權 1.涉案軟件權屬問題(1)原審法院基于著作權登記證書、網站版權信息、網站運行情況綜合考量,在被告未提反證的情況下,認定原告享有著作權并無不當。(2)原告主張權利代碼為后端代碼,被告未舉證原告后端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7 代碼存在開源代碼,故被告主張原告公司代碼并非原創存在爭議。2.關于接觸可能
67、性 被告股東與原告公司有無競業禁止協議以及成為被告股東的時間均與接觸可能性判定無關。原審法院認定無誤。涉案軟件是否為開源軟件、是否應無償許可他人使用 1.前、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析上明顯不同,原審法院認定前后端程序獨立并無不當;2.原告僅就后端代碼主張權利,因此僅后端代碼構成涉案軟件;3.原告雖自認其前端代碼使用開源代碼,但其主張權利的后端代碼獨立于前端程序,故不受 GPL 協議約定,無需開源。爭議焦點:不亂買公司后端代碼是否為開源軟件、是否應無償許可他人使用。法院觀點:一審 首先,綜合不亂買公司網站版權署名信息、著作權登記證明等信息,且閃亮公司未就否認涉案軟件權屬提出相反證據
68、,故法院對不亂買公司的權利予以認可,認定其有權就涉案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其次,不亂買公司網站的前端代碼中使用了 GPL 許可協議下的開源代碼,對此,不亂買公司明確其主張權利的代碼為后端代碼。法院認為前后端代碼的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術不同、分工亦有明顯區別,屬于可獨立的程序。根據 GPL 協議的相關規定,GPL 協議的許可客體是在 GPL 協議許可下批準的受版權保護的程序以及基于該程序的衍生產品或修訂版本。就本案而言,不亂買公司主張權利的后端代碼中已排除開源代碼,其雖在前端程序中使用了開源代碼,但后端程序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版本或修訂版本,故根據 GPL 協議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對涉案權利代碼并無拘束
69、力。因此,閃亮公司的相關抗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8 辯理由不能成立。再次,閃亮公司股東曾在不亂買公司研發部門擔任要職,同時曾為不亂買公司的監事注冊了被告公司網站域名,且亦在不亂買公司研發部擔任過要職,故閃亮公司具有接觸涉案權利代碼的可能性。最后,抽樣比對的絕大部分程序文件在程序邏輯和結構方面實質相同,函數變量命名特點相同或相似,且閃亮公司不同文件的代碼中多次出現與不亂買公司程序中相同的注釋錯誤,難謂巧合,故法院認為原被告程序實質性相似比例較高。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閃亮公司行為侵犯了閃亮公司的著作權,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致歉,并賠償原告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經濟
70、損失二十五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三萬元。閃亮公司不服(2016)京 73 民初 1111 號案一審判決,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主要提出以下理由:1.原審法院認定侵權事實不清,不亂買公司涉案軟件權屬存在重大瑕疵。2.不亂買公司明確放棄其版權信息為 2013 年的代碼信息,原審法院仍認定其對該部分代碼享有著作權,屬于超出訴訟請求判決。3.原審法院接觸可能性認定錯誤。4.原審法院對 GPL 開源協議內容認定存在錯誤。二審 關于不亂買公司后端代碼是否應向所有第三方無償開源,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前端代碼一般是關于用戶可見部分的編碼,用以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29 實現操作界面如頁面布局、交
71、互效果等頁面設計;而后端代碼一般是涉及用戶不可見部分的編碼,用以實現服務端的相關邏輯功能。同時,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是可以分別獨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顯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之間存在交互配合就認定二者屬于一體,原審法院認定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相互獨立并無不當。第二,不亂買公司作為權利人在本案中明確放棄以前端代碼主張權利,僅以后端代碼主張權利,因此涉案軟件僅為后端代碼而非閃亮公司所稱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構成涉案軟件。第三,根據 2007 年 6 月 29 日發布的GPL 協議第 3 版第 5 條關于“一個受保護程序和其它獨立程序的
72、聯合作品,在既不是該程序的自然擴展,也不是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聯合作品和產生的版權未用于限制編譯用戶的訪問或超出個別程序許可的合法權利時,被稱為聚合體。包含受保護程序的聚合體并不會使本許可應用于該聚合體的其他部分”的規定,閃亮時尚公司所稱GPL 協議的“傳染性”應當是指 GPL 協議的許可客體不僅限于受保護程序本身,還包括受保護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訂版本,但不包括與其聯合的其他獨立程序。本案中,雖然不亂買公司認可其前端代碼中使用了 GPL 協議下的開源代碼,但其主張權利的是后端代碼,其后端代碼是獨立于前端代碼的其他程序,并不受 GPL 協議的約束,故無需強制開源。針對閃亮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法
73、院也進行了駁回,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0 案件啟示:本案中,法官認為,前端代碼開發主要是指前端用戶可見的操作界面如頁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頁面設計的一種實現方式,后端代碼開發則主要是指后端用戶不可見的服務端相關邏輯功能等模塊的實現,即使二者存在交互配合,但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術不同、分工亦有明顯區別,屬于可獨立的程序。根據 GPL 協議的相關規定,GPL協議的許可客體是在 GPL 協議許可下批準的受版權保護的程序以及基于該程序的衍生產品或修訂版本,而不包括與其聯合的其他獨立程序。后端代碼排除開源代碼后,雖前端代碼中使用了開源代碼,但后端代碼程序并非前
74、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訂版本,故根據 GPL 協議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對后端代碼并無拘束力。因此,本案判斷為 GPLv2許可協議的傳染性劃定了疆界,即前端代碼使用了適用于 GPLv2 軟件許可協議下的開源代碼,后端代碼不會被傳染。然而,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本案判決是否可在他案中完全適用可能還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斷。數字天堂(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柚子(北京)移動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 號(一審)18、(2018)京民終 471號(二審)19 18 參見https:/ 19 參見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1 原告:數字天堂(北京)網絡技
75、術有限公司(下稱“數字天堂公司”)被告: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柚子(北京)移動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柚子公司”)許可證:GPL 案件背景:數字天堂公司為 HBuilder 開發工具軟件的著作權人,其發現柚子公司官網發布的名為 APICloud 的軟件,抄襲了其 HBuilder 開發工具軟件中三個插件(代碼輸入法功能插件、真機運行功能插件、邊改邊看功能插件)的源代碼,故以復制權、修改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柚子公司辯稱,數字天堂公司的 HBuilder 軟件使用了受 GPL 協議保護的第三方軟件源程序,其軟件亦為開源軟件,任何第三方有權在 GPL 協議授權下使用
76、其代碼并構建衍生軟件產品。表 5 數字天堂公司與柚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一審一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涉案三插件權屬問題 1.被告認可原告為涉案 HBuilder 軟件的著作權人;2.涉案三插件雖包含于 HBuilder 軟件,但均可獨立運行;3.原告針對三插件分別進行著作權登記,故其屬于獨立的計算機軟件作品。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1.被訴侵權軟件復制了原告的絕大部分文件,該行為落入原告復制權及修改權的保護范圍。2.被訴侵權軟件系由二被告共同提供下載,該行為落入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范圍。3.涉案三插件是否需開源(1)涉案三插件均處于獨立的文件夾中,該文件夾中
77、并無GPL開源協議文件,且HBuilder軟件根目錄下亦不存在GPL開源協議文件。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2(2)盡管 HBuilder 軟件其他文件夾中包含 GPL 開源協議文件,但該協議對涉案三插件并無拘束力。二審二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被告是否侵權 1.涉案軟件權屬(1)被告認可原告為涉案軟件 HBuilder 著作權人,且原告針對 HBuilder 軟件中的涉案三插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故原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軟件作品。2.被訴侵權軟件與涉案軟件源代碼具有同一性。3.被訴侵權軟件復制修改了原告主張權利的 HBuilder 軟件
78、的三插件,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修改權。侵權行為數量 1.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三插件可獨立于 HBuilder 軟件獨立運行;2.被告被訴侵權行為涉及的軟件系為一個軟件,即 HBuilder軟件,因此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為應為一個侵權行為。爭議焦點:HBuilder 開發工具軟件中三個插件是否應開源。法院觀點: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被訴侵權軟件與 HBuilder 開發工具軟件中三個插件(代碼輸入法功能插件、真機運行功能插件、邊改邊看功能插件)的絕大部分源代碼具有同一性,故柚子公司的行為落入數字天堂公司的復制權及修改權的保護范圍,且被訴侵權軟件系由柚子公司共同提供至其網站中供用戶下載,
79、該行為則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圍。針對柚子公司主張數字天堂公司的 HBuilder 軟件使用了受 GPL協議保護的第三方軟件源程序,故該軟件亦為開源軟件,任何第三方有權在GPL協議授權下使用其代碼并構建衍生軟件產品。法院認為,數字天堂公司主張權利的三個插件均處于獨立的文件夾中,該文件夾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3 中并無 GPL 開源協議文件。此外,在 HBuilder 軟件的根目錄下亦不存在 GPL 開源協議文件。根據 GPL 協議的相關規定,GPL 協議的許可客體是在 GPL 協議許可下批準的受版權保護的程序以及基于該程序的衍生產品或修訂版本。對于數字天堂公司涉案三個插件而言,在
80、其所處文件夾中并無 GPL 開源協議文件,而 HBuilder 軟件的根目錄下亦不存在 GPL 開源協議文件的情況下,盡管 HBuilder 軟件其他文件夾中包含 GPL 開源協議文件,但該協議對于涉案三個插件并無拘束力,故涉案三個插件并不屬于該協議中所指應被開源的衍生產品或修訂版本。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柚子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成立,并判令柚子公司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數字天堂公司經濟損失一百二十五萬元,合理支出二十一萬元。柚子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 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主張字天堂公司的Hbuilder 軟件整體上應受到 GPL 協議約束,
81、Hbuilder 軟件三個涉案插件中包含大量開源或第三方代碼,應依照 GPL 協議的規定承擔開源義務;一審判決對數字天堂公司涉案軟件的名稱、數量和同一性代碼文件的數量認定等方面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一審判決忽略數字天堂公司的軟件中大量來自于第三方代碼的事實,判賠數額超出法定賠償上限,判賠數額過高。二審 就數字天堂公司的三個插件是否應受 GPL 許可協議約束以及柚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4 子公司侵權行為構成等問題,二審法院認可一審法院意見,但關于柚子公司侵權行為數量,二審法院認為,數字天堂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三個插件可以獨立于 HBuilder 開發工具軟件中的其他程序自主運行,且柚
82、子公司本案中被控侵權行為涉及的軟件系為一個軟件,即 HBuilder 開發工具軟件。因此,本案中涉及的侵權行為應為一個侵權行為,一審法院將其視為多個侵權行為并據此計算賠償數額有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并改判兩被告賠償數字天堂公司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合理支出二十一萬元。案件啟示:本案在判定涉案三插件是否受整體軟件中其他依據 GPL 許可協議傳染因而需對外開放時,一、二審法院皆認為,涉案三插件所處文件夾中并無GPL許可協議文本,且整體軟件的根目錄下亦不存在GPL許可協議,故其他文件夾中的開源許可協議對于上述三插件并無拘束力,因此無開源義務。因此,一、二審法院皆從法律意義上肯定了涉案三插件“獨立”于整體
83、軟件下的其他開源軟件,但就涉案三插件是否構成技術意義上的完全可獨立運行的軟件,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故被告公司的侵權行為涉及的軟件應為 HBuilder,而非三個獨立運行的插件。在涉及開源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官不僅需要從法理上進行推敲,往往還需要從技術事實上進行研究和判斷,因此,為實現此類案件公平和正義,技術調查官的支持和輔助也可謂至關重要。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5 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阿凡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2016)浙 0212 民初 3312 號(一審)20、(2017)浙 02
84、民終3852 號(二審)21 原告: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網城天創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城公司”)被告:浙江阿凡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阿凡提公司”)許可證:CCPL、GPL 案件背景:原告網城天創公司和網城公司發現被告阿凡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站上非法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的 ShopNC 電商系統系列計算機軟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向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阿凡提公司提出抗辯稱,原告主張著作權保護的 ShopNC 軟件系采用PHP+MYSQL軟件編寫,PHP和MYSQL軟件均屬于開源軟件,PHP 軟件使用基于 GPL 開源協議的
85、PHPCCPL 開源協議,MYSQL 使用標準GPL開源協議。無論是根據CCPL還是GPL開源協議的規定,使用 PHP 和 MYSQL 軟件編寫的 ShopNC 軟件作者具有署名權,但 20 參見https:/ 21 參見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6 是原告不能禁止其他方改編、使用、復制、發表該軟件,也不得向其他方收取軟件使用費用。表 6 網城天創、網城公司與阿凡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一審一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原告提供了涉案軟件登記證書及涉案軟件權利歸屬聲明,并提交了涉案軟件正版光盤,被告未提交反證,故原告為涉案軟
86、件著作權人,系適格原告。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1.接觸可能性(1)被告自認在軟件開發者參考了原告軟件源代碼。(2)被告涉案網站網頁及源代碼多出顯示原告網站簡稱,且掃描被告網站二維碼,進入的是原告網站。2.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涉案軟件為開源軟件。故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軟件著作權的侵犯。二審二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軟件為侵權軟件是否有誤 1.接觸可能性(1)被告自認參考原告源代碼;(2)被告涉案網站網頁及源代碼多出顯示原告網站簡稱,且掃描被告網站二維碼,進入的是原告網站。2.實質性相似 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鑒定申請及材料,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且被
87、訴侵權軟件存在多處原告網站名稱字樣,故應認定被訴侵權軟件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軟件由 PHP 語言編寫,PHP 軟件手冊自帶CC 許可協議是否約束涉案軟件 1.軟件手冊的開源性質并不等同于軟件的許可證,PHP 軟件是否開源及開源權利取決于PHP軟件作者選擇何種許可證;2.計算機語言本身具有工具屬性,涉案軟件并非以該語言為基礎的派生作品或演繹作品。3.CC 許可證的開源傳導性指向原作品的演繹作品,涉案軟件不受語言工具軟件手冊 CC 許可證開源義務的約束。被告行為是否侵權 涉案軟件既未附帶開源 CC 許可證,又在實際公開發布中表明屬商業軟件,故被告明知原告涉案軟件的非開源屬性,未經許可進行
88、商業性復制使用,構成侵權。爭議焦點:被告阿凡提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軟件的著作權。法院觀點:一審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7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阿凡提公司在審理中自認在軟件開發中參考了原告 ShopNC 軟件的源代碼,表明其已接觸涉案 ShopNC 軟件。其次,阿凡提公司網站網頁及源代碼多處涉及“ShopNC”字樣,且通過掃描其網站二維碼進入的是原告網站,阿凡提公司對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此外,法院認為雖然 ShopNC 軟件系使用 PHP 語言編寫,但并非所有使用 PHP 語言編寫的軟件均為開源軟件,且阿凡提公司未對原告涉案軟件為開源軟件的抗辯提出有效證據,故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法院認定
89、被告阿凡提公司侵權行為成立,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軟件,并將該涉案軟件從計算機系統中刪除,同時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92000 元。阿凡提公司不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6)浙 0212 民初 3312 號判決,遂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涉案軟件是采用開源軟件 PHP 編寫,根據開源軟件規則,被上訴人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不能依據開源軟件 PHP 編寫的開源軟件代碼主張著作權保護;其僅為涉案軟件使用者,不應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PHP 開源軟件使用手冊使用的 CC 許可證并不等同于軟件的許可證,PHP 軟件是否開源及開源權利取決于 PH
90、P軟件作者選擇何種許可證,本案中阿凡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涉案 PHP軟件的許可證狀況,PHP 的手冊文檔所記載的“PHP,一種被廣泛應用的開源通用腳本語言”描述并不足以證明 PHP 軟件的開源具體狀況。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8 其次,網城天創公司和網城公司主張著作權保護的 ShopNC 電商系統計算機軟件由PHP語言編寫,但計算機語言本身具有工具屬性,以特定計算機語言編寫的 ShopNC 軟件作品通過作者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表現的作品獨創性與計算機語言之間并未體現以后者為基礎的派生關系,故也并非屬于 PHP 語言演繹作品。即使以演繹作品的角度審查,CC 許可證的上述開源傳導性,指向的是原
91、作品的演繹作品,涉案 ShopNC 軟件也并不受軟件手冊 CC 許可證開源義務的約束。最后,ShopNC 電商系統計算機軟件既未附帶開源 CC 許可證,又在實際公開發布中表明屬商業軟件,故阿凡提公司作為軟件用戶和電商同業者應明知 ShopNC 軟件為非開源屬性,故其未經許可作商業性的復制使用等,構成對該作品著作權的侵權。最終法院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啟示:本案被告以涉案軟件系由開源工具編寫,故需遵循開源工具許可協議對外開放為由進行抗辯。然而法院認定使用開源計算機語言所開發的軟件并非該語言的衍生作品,該類軟件可自行選擇是否開源,以及開源許可證協議種類。故對被告該主張未予抗辯。CC-BY 及
92、 GPL 等傳染型許可證皆要求使用該類許可協議下的開源軟件進行再創作所得衍生作品應再行開源,開源的精神在于確保軟件可被自由獲取、使用,但并不意味著該自由可被任意放大。開源并非對于知識產權的反叛或背棄,而是權利人自愿對其部分知識產權進行的有權利的放棄和讓渡。因此,在承認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前提下,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39 開源的傳染性也需限制在適當、合理的限度內,否則不僅可能虛置知識產權法律條款,更會助長為謀私利而搭便車的不良風氣,從而有礙于整體社會的創新和進步。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訴溫嶺市達克羅涂復工業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
93、2016)浙 1081 民初 3924 號(一審)、22(2017)浙 10 民終1825 號(二審)23 原告: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網城天創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城公司”)被告:溫嶺市達克羅涂復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達克羅公司”)、浙江商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商幫公司”)許可證:CCPL、GPL 案件背景:原告網城天創公司和網城公司發現達克羅公司、商幫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站上非法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的 ShopNC 電商系統系列計算機軟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向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2 參見https:/ 23 https:/ 開源知
94、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0 達羅克公司提出抗辯,稱:網城公司并非適格原告;達克羅公司涉案網站電商平臺系由商幫公司提供,被告達克羅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原告網城天創公司與網城公司 ShopNC 軟件系用開源軟件PHP+MYSQL 編寫,PHP 軟件使用基于 GPL 開源協議的 PHPCCPL開源協議,MYSQL 使用標準 GPL 開源協議。無論是根據 CCPL 還是GPL 開源協議的規定,使用 PHP 和 MYSQL 軟件編寫的 ShopNC 軟件,作者有署名權,但是不能禁止其他方改編、使用、復制、發表該軟件,也不得向其他方收取軟件使用費。故兩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商幫公司辯稱:計算機
95、軟件包括具體代碼而非運行結果,在兩原告沒有向法院提供其著作權登記代碼的情況下,其權利內容是不確定的;涉案軟件是用 PHP 語言編寫的,PHP 語言是開源代碼,不是免費軟件,所謂開源軟件是指使用開源代碼編寫而成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許可直接使用,無需支付費用。表 7 網城天創、網城公司等與達克羅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一審一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涉案軟件權屬問題 原告提供了涉案軟件登記證書,及涉案軟件權利歸屬聲明,并提交了涉案軟件正版光盤,可證明其為涉案軟件著作權人。被告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1.被告達克羅公司的經驗范圍不涉及計算機軟件相關行業,缺乏計算機領域專業知
96、識,且對于涉案軟件安裝無實際控制權,其無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所在服務器上安裝運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軟件,故其可不承擔賠償責任。2.被告商幫公司要求與原告保存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源代碼進行比對,但被告商幫公司提交的代碼并非當時為達克羅公司開發的代碼,致使本案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1 3.商幫公司認為涉案軟件為開源軟件,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未經許可,復制、使用涉案軟件的行為構成侵權。二審二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涉案軟件為開源軟件 1.雖然 PHP 手冊采用了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涉案軟件亦采用PHP 語言編寫,但是這些與編寫后的軟件是
97、否開源(自由甚至免費使用)并無必然關系;2.軟件是否選擇開源(自由甚至免費使用)取決于該軟件所選擇的相應許可證;3.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選擇了對涉案軟件開源的許可證,更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軟件可以自由甚至免費使用。故被告主張涉案軟件為開源軟件的主張無法成立。爭議焦點: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是否系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達克羅公司、商幫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院觀點: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網城天創公司和網城公司提供了涉案軟件的正版光盤,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及聲明等,可以證明兩原告系 ShopNC 電商系統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根據公證內容,被告達克羅公司涉案網站與使用正
98、版軟件的網站頁面設計近似,被告達克羅公司涉案網站的網頁及網頁源代碼中可以看出“ShopNC”等信息。而達克羅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涉及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行業,缺乏計算機軟件及網絡領域的專業知識,且其對涉案服務器和軟件安裝并無實際控制支配權,在商幫公司提供網站建設及服務器空間的服務過程中,達克羅公司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網站所在服務器上安裝運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軟件,故被告達克羅公司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2 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商幫公司要求與原告保存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源代碼進行比對,但商幫公司提交的用于鑒定比對的代碼光盤,并不是商幫公司為達克羅公司當時開發“jinshu.sc”源代碼,致使
99、本案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同時商幫公司認為涉案軟件是開源軟件,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認定被告商幫公司存在未經原告許可,復制、使用涉案軟件的行為。最終法院判令商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涉案軟件,同時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共計 60000 元。商幫公司不服溫嶺市人民法院(2016)浙 1081 民初 3924 號民事判決,遂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為被訴侵權軟件使用了被上訴人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的認定明顯錯誤;涉案軟件采用開源軟件 PHP(超文本預處理器)編寫,根據 PHP 開源軟件規則,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不能依
100、據 PHP 軟件編寫的開源軟件代碼主張著作權保護。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了涉案網站頁面與使用正版軟件的網站頁面設計相似且涉案網站網頁源文件中多處含有“ShopNC”字樣,對此商幫公司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證據加以推翻或給出合理解釋。商幫公司提交給法院的用于鑒定比對的代碼光盤,并非其為達克羅公司當時開發“jinshu.sc”的源代碼,致使本案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比對予以認定,故應當按照優勢證據原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3 則推定商幫公司復制(使用)了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的源代碼。此外,雖然 PHP 手冊采用了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涉案軟件亦采用 PHP 語言編
101、寫,但是這些與編寫后的軟件是否開源(自由甚至免費使用)并沒有必然關系。軟件是否選擇開源(自由甚至免費使用)取決于該軟件所選擇的相應許可證。本案上訴人商幫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選擇了對涉案軟件開源的許可證,更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軟件可以自由甚至免費使用。因此,法院認為商幫公司主張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 ShopNC 電商系統計算機軟件系開源軟件從而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啟示:本案與天津市網城天創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阿凡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高度相似,兩案法院皆未支持被告抗辯,即使用開
102、源工具編輯而成的軟件并非該工具的衍生作品,不受該開源工具許可證約束。該類案件的判決,不僅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正當權利,還在此類場景下明確界定了開源許可協議的傳染性范圍,避免了因過度解讀許可證導致開源應用產生“寒蟬效應”,也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投機侵權的不正之風。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4 南京未來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劉某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一審)24 案號:(2021)蘇 01 民初 3229 號 原告:南京未來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未來公司”)被告:江蘇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云蜻蜓公司”)、劉某某 許可證:GPLv2 案件背景:原告未來公司在
103、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現被告云蜻蜓公司發布的“云蜻蜓軟件-投標文件制作工具”軟件在功能及實現上與其軟件存在高度近似,經對比,云蜻蜓公司提供下載的上述軟件內部函數與其軟件完全一致,且被告劉某某原系未來公司研發部軟件工程師,參與了“未來軟件-投標文件制作工具”的研發和后期維護,從原告處離職后在云蜻蜓公司就職。為維護合法權利,未來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審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了(2018)蘇 01 民初 2523 號民事判決,判令云蜻蜓公司、劉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針對云蜻蜓公司、劉某某的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
104、2021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 406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未來公司發現兩被告侵權狀態一直處于持續中,并且在終審判決生效后,未來公司發現被告云蜻蜓公司仍然在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 24 https:/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5 心網站提供“南京工程版投標工具”軟件使用下載并收取費用,經下載該軟件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軟件比對,被訴侵權軟件在功能及實現上與原告軟件仍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多處拼寫錯誤與其軟件完全一致,故未來公司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云蜻蜓公司認為,原告未來公司軟件中包含采用 GPLv2許可證,整體上受
105、 GPLv2 協議的約束;即使認定原被告軟件構成局部的實質性相似,那么未來公司與云蜻蜓公司之間存在 GPL 協議且仍然合法有效,未來公司無權直接提起軟件著作權侵權之訴,本案立案之后,云蜻蜓公司已經停止分發行為,不存在侵權行為;即使認為原被告之間的 GPL 協議關系不再存在并認為被告無權自由使用原告軟件,原告自身也是非法的,其非法利益和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不應受到保護和支持。表 8 未來公司與云蜻蜓公司、劉某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指導因素指導因素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被告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GPLv2 協議 1.GPLv2 協議的合同目的是確保軟件自由;2.GPLv2
106、 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是授權方和用戶訂立的格式化著作權合同;3.違反 GPLv2 協議,基于該協議所獲授權無效;4.非正當手段獲取包含 GPL 協議軟件源代碼,不應認定其獲得權利人軟件的 GPL 授權許可;其復制、修改、分發等行為構成對 GPL 協議要約的承諾,負有 GPL 協議中約定的義務。GPLv2 協議對原告涉案軟件的影響 1.關于主程序(1)主程序與涉案 GPL 開源代碼存在函數調用關系,且該開源代碼實現的壓縮功能系投標文件上傳前不可或缺的功能,故主程序為該開源代碼的衍生程序,受 GPL 協議約束;(2)原告調用開源代碼方式不適用“例外聲明”;(3)原告涉案主程序受 GPL 協議約束,因
107、此須公開源代碼;(4)原告未公開該部分源代碼的行為違反了 GPLv2協議的相應規定,導致授權人與原告的授權自動解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6 除,原告對原GPL開源代碼的繼續使用系無權使用。(5)原告進行著作權登記時,提交涉案軟件不適用GPL 協議聲明,原告作為專業軟件開發者,理應對開源協議負有更高注意義務。(6)對原告違反 GPL 協議的行為予以保護,勢必虛置 GPL 協議關于源代碼持續開源的相關規定。2.關于預覽程序(1)預覽程序與主程序相互獨立,且不包含 GPL 開源代碼的 DLL 文件;(2)主程序目錄下刪除預覽程序文件后,主程序亦能的獨立運行。故預覽程序不受 GPL 協議約束。
108、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涉案預覽程序部分著作權 1.接觸可能性 類案已有相關描述,本案不做贅述;2.實質性相似 被訴侵權軟件與原告涉案軟件的預覽程序部分實質性相似。3.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復制、修改并以自己的名義分發被訴侵權軟件,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焦點:被告云蜻蜓公司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法院觀點:法院認為,對于主程序而言,由于主程序與涉案 GPL 開源代碼存在函數調用關系,涉案 GPL 開源代碼實現的壓縮功能系投標文件上傳前不可或缺的功能,因此,主程序系涉案 GPL 開源代碼的衍生作品,受 GPL 協議約束。未來公司通過將自行編寫的 FutureZR.cs 文件與
109、 SharpZipLib 開源代碼一同編譯成 FZR.dll,并由主程序對其進行調用的方式,不符合“例外聲明”中“一個獨立的模塊是一個不從本庫衍生或基于本庫的模塊”關于獨立模塊的約定,“例外聲明”對其不適用,故法院對于未來公司主張其涉案軟件適用 SharpZipLib 開源代碼中的例外聲明,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7 從而阻斷 GPL 開源許可協議傳染的意見未予采信。未來公司主程序部分受 GPL 協議約束,但未公開源代碼,且在審理期間表示不會在本案中公開源代碼。故未來公司違反了 GPL 許可協議,構成違約,授權人與其之間的授權自動解除,未來公司對于原 GPL 開源代碼的繼續使用構成無權
110、使用。若對未來公司違反 GPL許可協議的行為給予侵權法上的保護,不僅會虛置 GPL 協議關于源代碼持續開源的規定,還有違公平、誠信原則。就預覽程序而言,預覽程序與主程序文件互相獨立,且預覽程序文件不包含 GPL 開源代碼的 DLL 文件,脫離主程序后在新目錄下能夠獨立運行,主程序刪除預覽程序文件后,亦能獨立運行,故預覽程序并非涉案 GPL 開源代碼的衍生作品,未被 GPL 開源代碼傳染,不受 GPL 許可協議約束。未來公司主張對該部分的著作權保護,不受GPL 協議影響。綜合涉案預覽程序與被訴侵權程序相似度對比情況、逐行比對報告中的被訴侵權軟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襲等情況,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軟件與涉
111、案軟件的預覽程序部分實質性相似,云蜻蜓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成立。對于劉某某是否侵犯未來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未來公司未證明在關聯案件判決后,劉某某實施新的侵權行為,或與云蜻蜓公司實施新的共同侵權行為,故對于未來公司關于劉某某侵權其著作權的主張不予采信。最后,法院綜合被告獲利情況、主觀故意情況以及侵權情節等因素,支持原告在本案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最終判定被告支付原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8 告經濟損失 300 萬元及合理費用 10000 元。案件啟示:本案法院從技術事實上對涉案軟件的使用場景進行了細致判斷,從而使得可獨立運行的預覽程度免于受 GPL 開源協議約束而被迫對外開放。對于主程序是
112、否為使用開源代碼所創作的衍生作品而言,法院綜合考量了涉案程序對于開源代碼的調用方式及使用目的,并判定該模塊不適用“例外聲明”,最終判定主程序受 GPL 開源許可協議傳染性影響應當開源。然而,SharpZipLib 于 2016 年 5 月份將許可證修改為 MIT,若原告能夠事先梳理其軟件中所使用的開源組件,并及時跟進更新信息,將可有效消除主程序被迫公開風險。專家點評(李維朝):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問題: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問題:1 1、個案中、個案中 GPLGPL 協議版本的選擇協議版本的選擇 根據 GPL 協議第 14 條關于本許可證的修訂版的規定,如果 GPL軟件聲明中指定適用 GNU 通用公
113、共許可證的某一編號版本或任何后續版本,GPL 軟件的接收者可以選擇遵循由自由軟件基金會發布的該編號版本或任何后續版本。在本案中,SharpZipLib 開源代碼的開源聲明中包括“可以選擇GPL v2 版本或任何后續版本”的約定,未來公司主張涉案軟件未被“傳染”,拒絕選擇 GPL 協議的版本。為解決版本問題,云蜻蜓公司主動選擇了 GPL v2 版本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49 假如雙方都沒有主動選擇 GPL 協議版本,并且經法院釋明以后雙方仍然拒不做出選擇,法院是否有權主動選擇某一版本,如果法院主動選擇,是只能選擇 SharpZipLib 開源代碼發布時的版本,還是可以選擇之后發布的任一
114、較新的版本?如果開源代碼發布時僅籠統地宣布以 GPL 許可證發布而沒有選擇具體版本呢?2 2、解釋、解釋 GPLGPL 協議條款需要遵照中國法律精神和價值觀協議條款需要遵照中國法律精神和價值觀 解釋 GPL 協議條款要考慮制定者的意圖,更要遵照中國法律精神和價值觀。在關于采取非正當手段獲取源代碼是否能夠基于 GPL 協議獲得授權的問題上,自由軟件基金會在其發布的 GNU 許可證常見問題中列舉了一個極端的例子25:如果有人盜取了一張含有 GPL 軟件的 CD,那么 GPL 是否授權此人再發布該軟件?自由軟件基金會給出的解答是:如果該版本已經發布,那么竊賊有權制作拷貝并按照 GPL 再發布。很顯然
115、,自由軟件基金會認為是否獲得授權與接收者采取的手段無關。在本案中,法院明確提出要遵照中國法律精神和價值觀來認定,即,采取非正當手段獲取源代碼,權利沒有被授予,但實施了復制、修改、分發等行為,以實踐行為做出對 GPL 協議要約的承諾,負有 GPL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3 3、以、以 GPLGPL 協議發布軟件的開源權利人是否可以聲明的方式允許協議發布軟件的開源權利人是否可以聲明的方式允許接收者閉源接收者閉源 開源權利人在以 GPL 協議發布軟件時或之后,聲明接收方可以閉 25 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StolenCopy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
116、(著作權篇)50 源,該聲明是否有效?本文作者認為該聲明是無效的,違背了 GPL 協議的創設宗旨和精神,并且該聲明事實上對 GPL 協議條款進行了修改,該修改超出了GPL 協議所允許增加或修改條款的范圍。在認定該聲明無效的情況下,如何看待目前的“雙授權模式”,值得進一步研究。在不允許以聲明的方式廣泛地允許接收者閉源的情況下,為什么開源權利人可以在個案中以商業授權的方式將 GPL 軟件授權給接收方,允許接收者閉源?兩者的區別在哪,邊界在哪?4 4、“例外聲明”的解釋、“例外聲明”的解釋“例外聲明”出自于自由軟件基金會的 Classpath 項目,英文原文及中文譯文如下:As a special
117、exception,the copyright holders of this library give you give you permission to link this library with independent modules to produce permission to link this library with independent modules to produce an executable,regardless of the license terms of these an executable,regardless of the license ter
118、ms of these independent independent modules,and to copy and distribute the resulting executable under modules,and to copy and distribute the resulting executable under terms of your choice,provided that you also meet,for each linked terms of your choice,provided that you also meet,for each linked in
119、dependent module,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icense of that independent module,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icense of that module.module.An independent module is a module which is not derived from or based on this library.If you modify this library,you may extend this exception to your vers
120、ion of the library,but you are not obligated to do so.If you do not wish to do so,delete this exception statement from your version.作為例外,本庫文件的版權所有者允許你將本庫文件與獨立模塊鏈接以生成可執行文件,而不管這些獨立模塊的許可條款如何,并根據您選擇的條款復制和分發生成的可執行文件,前提是對于每個鏈接的獨立模塊,你還滿足該模塊許可的條款和條件。獨立模塊是指不是從本庫文件派生或基于本庫文件的模塊。如果你修改此庫,你可以將此例外擴展到你的庫文件版本,但你沒有義務
121、這樣做。如果你不希望這樣做,請從你的版本中刪除此例外聲明。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1 本案中,sharpziplib 開源代碼的聲明中包括“例外聲明”。法院認為未來公司的涉案軟件對 sharpziplib 開源代碼的使用,不符合“例外聲明”,即,未來公司通過將自行編寫的 FutureZR.cs 文件與SharpZipLib 開源代碼一同編譯成 FZR.dll,并由主程序對 FZR.dll進行調用,不符合“例外聲明”中“一個獨立的模塊是一個不從本庫衍生或基于本庫的模塊”關于獨立模塊的約定,“例外聲明”對其不適用。從技術角度否定了“例外聲明”的適用。解釋“例外聲明”無非有兩種觀點:(1)接
122、收方可以任意選擇,允許開源轉閉源;(2)接收方只能選擇 GPL 協議與獨立模塊所涉及的協議中的要求較高者,即,如果獨立模塊所涉及的協議要求比 GPL 高,例如,不僅要開源,還涉及其他苛刻的條款,那么選擇獨立模塊所涉及的協議,如果低于 GPL 協議,則選擇 GPL 協議。本文作者認為應該做第(2)種解釋。對“例外聲明”的法律解釋,要結合 GPL 協議的創設宗旨進行,同時,要將“例外聲明”作為GPL 協議條文的一部分,與整個 GPL 協議條文一起進行整體解釋,脫離這兩點而作的解釋,都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則,更不符合 GPL 協議這種對世性的格式化合同的解釋原則。5 5、“傳染性”的認定、“傳染性”的
123、認定 在獨立軟件與 GPL 軟件一同發布時,獨立軟件是否被“傳染”,本文作者認為需要根據實際發布方式進行認定。GPL V2 協議第 2 條第 2 款、第 4 款的英文原文及中文翻譯如下:(第 2 款)These requirements apply to the modified work as a whole.If identifiable sections of that work are not derived from the Program,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2 and can be reasonably considered independent and separ
124、ate works in themselves,then this License,and its terms,do not apply to those sections when you distribute them as separate works.But when you But when you distribute the same sections as part of a whole which is a work based distribute the same sections as part of a whole which is a work based on t
125、he Program,the distribution of the whole must be on the termson the Program,the distribution of the whole must be on the terms of of this License,whose permissions for other licensees extend to the this License,whose permissions for other licensees extend to the entire whole,and thus to each and eve
126、ry part regardless of who wrote entire whole,and thus to each and every part regardless of who wrote it.it.這些要求適用于修改后作品的整體。如果能夠確定作品的一部分并非程序的演繹產品,可以合理地認為這部分程序本身即可構成一個單獨軟件作品,則當它作為獨立作品發布時,它不受此許可證和它的條款的約束。但是當你將這部分作為基于程序的作品的一部分發布時,作為整體它將受到許可證條款約束,準予其他許可證持有人使用的范圍擴大到整個產品,而無論各個部分的作者是誰。(第 4 款)In addition,mer
127、e aggregation of another work not based on the Program with the Program(or with a work based on the Program)on a volume of a storage or distribution medium does not bring the other work under the scope of this License.此外,如果僅僅將非基于程序的軟件與程序或基于程序的軟件存儲在同一存儲如果僅僅將非基于程序的軟件與程序或基于程序的軟件存儲在同一存儲或發布介質上,這并不導致非基于程序
128、的軟件受到此許可證的約束或發布介質上,這并不導致非基于程序的軟件受到此許可證的約束。兩個獨立軟件之間不會相互“傳染”,這是基本原則,但是,如果將獨立軟件作為被“傳染”的軟件的一部分發布時,將會導致整體被“傳染”。在本案中,未來公司發布軟件的方式是:將主程序與預覽程序放在一起打包,兩者共用一部分庫文件(涉案軟件庫文件是*.dll文件),主程序、預覽程序以及所有需要的庫文件一起打包成一個安裝文件(*.exe),作為一個整體對外發布。法院認為未來公司的預覽程序沒有被“傳染”。本文作者認為,根據 GPL V2 協議第 2 條第 2 款的規定,預覽程序應當理解為是基于程序的作品的一部分,也被“傳染”。以
129、上點評僅代表個人觀點。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3 Jacobsen 訴 Katzer 著作權侵權案 案號:535 F.3d 1373 原告:Robert Jacobsen(下稱“羅伯特”)被告:Katzer(下稱“卡特澤爾”)、Kamind Inc.(下稱“卡曼公司”)案件背景:原告羅伯特及其工作組開發了一款名為“DecoderPro”的火車模型 控 制 軟 件,該 軟 件 根 據“Artistic”許 可 證 開 源,并 可 從“SourceF”網站上免費下載。被告卡特澤爾及卡曼公司開發并銷售一款競品軟件“Decoder Commander”,在該軟件開發過程中,被告卡曼公司的程序員
130、下載、使用了軟件“DecoderPro”的部分源代碼。原告發現被告在銷售并許可他人使用軟件“Decoder Commander”時,未遵循“Artistic”許可證規定:首先,“Decoder Commander”軟件包中的許可證不允許他人自由修改軟件;其次,被告未將“Decoder Commander”軟件源代碼公開至“SourceF”網站上供公眾免費下載;再次,“Decoder Commander”未說明其對“DecoderPro”所做修改;最后,“Decoder Commander”未要求后續開發者遵循“Artistic”許可證。因此,原告羅伯特以侵權為由向北加利福利亞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
131、訟,并申請法院頒布臨時禁令,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發行“Decoder Commander”軟件。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4 表 9 Jacobsen 訴 Katzer 著作權侵權案裁判要旨 一審一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Artistic 許可證性質 1.Artistic 許可證寬松的、非排他性的許可構成對版權的放棄;2.即使被告行為構成對此類非排他合同的違反也不成立版權侵權。二審二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Artistic 許可證性質 Artistic 許可證的合同目的在于保證任何獲得源代碼的人皆可確知版權人身份及其許可范圍,該要求本身限制了授權范圍,故“A
132、rtistic”許可證并非非排他性的許可合同。開源代碼的經濟價值 1.開源軟件可吸引更多用戶,不斷改進軟件并提升開發者的專業能力;2.本案許可證要求使用者標明原始作品出處,并明確修改條件,該行為可增加軟件開發者的網頁流量,用戶也方便獲知軟件的最新信息;3.原始作品版權人可通過該信息傳播,吸引新的開發成員;4.“Artistic”許可證使得原告有機會獲得“DecoderPro”衍生作品源代碼及軟件的使用數據。上述皆不失為有價值的經濟利益。再審再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行為對其造成實際損害或將受損害。爭議焦點:“Artistic”開源許可證性
133、質;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觀點:一審:聯邦地區法院認為,“Artistic”許可證允許任何人復制、修改源代碼,同時允許任何人基于軟件源代碼生成更大軟件,這些寬松的、非排他性的許可構成了對于版權的放棄。因此,法院認為由于“Artistic”許可證是一種非排他性的許可合同,即使被告行為構成了對該類合同的違反,也不成立版權侵權,無需承擔版權侵權責任,故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臨時禁令申請。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5 二審:原告不服一審判決,遂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未認識到“Artistic”許可證對使用者修改、發行原始作品所做限制的真實目的,原告明確下載使用其軟件
134、包的使用者應繼續使用“Artistic”許可證進行開源,此要求的意義在于保證任何獲得源代碼的人皆可確知版權人身份及其許可范圍,該要求本身限制了授權范圍,故“Artistic”許可證并非非排他性的許可合同。此外,對于被告認為原告開源其源代碼確系放棄其經濟利益的主張,上訴法院也未予認可。法院認為,第一,開源軟件可吸引更多用戶,不斷改進軟件并提升開發者的專業能力;第二,本案許可證要求使用者標明原始作品出處,并明確修改條件,該行為可增加軟件開發者的網頁流量,用戶也方便獲知軟件的最新信息。第三,原始作品版權人可通過該信息傳播,吸引新的開發成員。第四,“Artistic”許可證使得原告有機會獲得“Deco
135、derPro”衍生作品源代碼及軟件的使用數據。上述皆不失為有價值的經濟利益。故上訴法院認為,本案中許可協議的授權并不意味著原告放棄其版權,因此原告有權申請臨時禁令,遂將此案發回再審。再審 再審時,法院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行為對其造成實際損害或將受損害,因此駁回了原告有關臨時禁令的申請。案件啟示:本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不僅肯定了開源許可協議的有效性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6 及排他性許可合同屬性,肯定了開源作品權利人依據著作權要求權利保護的正當訴求。此外,該法院更明確了開源作品可帶來有價值的經濟利益,確立了開源計算機軟件糾紛的侵權損害賠償基礎,但具體價值如何計算,對于無商業版本的開源
136、作品而言仍為舉證難點,有待司法解釋予以釋明。Christopher Helwig 訴 Vmware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號:Az.310 O 89/1526(一審),Az.5 U 146/1627(二審)原告:Christopher Helwig 被告:VMware 案件背景:原告主張其對 Linux 操作系統內核享有著作權,包括通過驅動程序尋址外部設備系統的相關權利。原告指出,與其他操作系統不同,Linux 的驅動程序和操作系統內核從根本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 Linux中的接口既不恒定也不向后兼容,并且操作系統內核和驅動程序通常被一起開發創建,是相互依賴的。被告的 VMware E
137、SXi 軟件是一種虛擬化軟件,該軟件可將計算機劃分為多個虛擬機。ESXi 由幾個不同的程序和組件組成,包含“vmkernel”和“vmklinux”兩個主要功能模塊,其中“vmklinux”的源代碼是根據 GPL 類許可證再創建的 Linux 代碼,而“vmkernel”則 26判決原文參見 http:/www.landesrecht-hamburg.de/jportal/portal/page/bsharprod.psml?showdoccase=1&doc.id=KORE218712016&st=ent。27判決原文參見 http:/www.landesrecht-hamburg.de/j
138、portal/portal/page/bsharprod.psml?showdoccase=1&st=ent&doc.id=KORE524342019&doc.part=K&doc.price=0.0#focuspoint。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7 為被告獨立開發的模塊。被告的系統會先啟動 Linux,由 Linux 加載“vmklinux”模塊后,再由該模塊驅動“vmkernel”代碼,而 VMware就是在“vmkernel”中實現其 hypervisor 功能的。對于上述兩個主要功能模塊,被告根據 GPL-2.0 許可證的相關規定,公開了“vmklinux”模塊的源代碼,并提供
139、了下載地址,但尚未披露“vmkernel”的源代碼,也沒有為“vmkernel”提供任何許可。原告認為根據 GPL-2.0 許可證的要求在無爭議的范圍內,用戶必須根據該許可條款開源全部或部分包含本程序或其部分或衍生自本程序或其部分的任何作品,因而原告主張被告必須將“vmklinux”和“vmkernel”視為一個統一的作品,并根據 GPL-2.0 許可證的要求對作品整體進行許可,故被告應按此規定披露依賴“vmklinux”實現功能的“vmkernel”程序源代碼。表 10 Christopher Helwig 訴 Vmware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一審一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
140、院觀點法院觀點 原告的適格性 1.原告是否擁有相應修改作品的著作權 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 Linux 操作系統中所做貢獻,故其要求受著作權保護的確權范圍無法確定。被告行為是否侵權 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軟件使用的源自原告的代碼范圍。二審二審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被告行為是否侵權 1.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法律地位;2.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組件中所使用的原告代碼范圍;3.原告指控被告使用了其開發的技術數結構怕,著作權保護程序表達,而非程序思想,原告僅提及基數樹結構不足以證明其擁有合法著作權;4.對于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權利的其他 Linux 代碼的控訴,原告未提供確切證據。爭議焦點:
141、“vmkernel”是否是源自 Linux 的衍生作品,被告根據 GPL-2.0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8 許可證公開了“vmklinux”的源代碼而未公開“vmkernel”源代碼是否違反 GPL-2.0 許可證的許可條件。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的可受理性,原告在此法律地位的唯一可能依據是原告所聲稱其曾參與部分 Linux 操作系統內核的修改,擁有與其相應的修改著作權,因此法院必須審查原告是否提出了充分的證據以證明他對 Linux 程序的哪些部分進行了何種程度修改,以至于使這些修改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 69c 條以及第 3 條中關于修訂著作權的要求,以及在必要時證
142、明給予其所受法律保護的修改部分的代碼已由被告使用。只有確定了被告確實使用了原告受法律保護的這部分代碼后才有必要審查程序“vmklinux”與“vmkernel”是否能被視為一個統一整體,以及被告的使用行為究竟是構成修改、加工、還是自由使用,畢竟被告已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與“vmkernel”和“vmklinux”的代碼總長度相比,這些被使用的代碼長度微乎其微。然而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和陳述,既未清晰闡述其在 Linux 操作系統中所做貢獻,即其要求受著作權保護的確切范圍,也不能清楚確定其主張的被告侵權程序涉及了其所享有權利的 Linux 的哪些部分,以及源自原告的哪些代碼部分已經被“vmklinux
143、”使用。故法院無法基于證據不足的陳述或可能存在的多項侵權行為來判定侵權行為,最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上訴法院認為原告的上訴有效但無根據。一審法院所做判決正確,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合法合理。首先,原告無法充分證明其合法的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59 法律地位;其次,原告尚不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的組件中所使用的原告受保護的代碼范圍,對于被告關于原告所作出的 Linux 代碼貢獻相對于“vmklinux”的總體而言如此之小的主張,從原告的陳述中也不能推翻這一辯駁;再者,對于原告指控被告在侵權軟件中還使用了其所開發的基數樹結構的主張,法院認為結構本身僅是程序的功能,而不是程序的表達,因此原告僅提
144、及該基數樹結構不足以證明其擁有合法的著作權;最后,對于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權利的其他 Linux 代碼的控訴,原告也沒有提供確切證據。故基于上述事實法院駁回原告上訴。(翻譯:張皓瑩)案件啟示:本案中,法院并未對當事人雙方的爭議焦點即“vmkernel”是否是源自 Linux 的衍生作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而僅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未能廓清其作品權利邊界以及原告的代碼對于被告作品的貢獻微乎其微等理由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對于該處理結果,本案原告 Christopher 認為法院的判決很有可能是受到了 Patrick McHardy 系列訴訟案的影響。有 Linux“版權巨魔”之稱的 Patrick McH
145、ardy 此前一直積極進行因違反開源許可協議而涉嫌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訴訟活動,并通過該方式謀取了巨額私利。該行為已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合規促進,而有借機謀利之嫌,因此為整個開源領域所不恥。但 Christopher 認為法院并未從真正意義上分清為追求個人利益而發起的侵權訴訟和為促進 GPL 許可證得以真正執行的訴訟間的區別。對于開源軟件的使用者而言,遵守 FOSS(Free and Open-Source Software,自由與開源軟件)的許可并非可選選項,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0 因為同意開源并不意味著相關權利人完全放棄了著作權對其作品的保護,開源協議既是為開源軟件作者提供保障的法律
146、要求,同時也是開源社區的管理規范,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若想使用開源代碼,就必須嚴格遵守開源許可協議,否則將可能侵蝕軟件自由和技術完整性。28 在諸如此類的案件中,若對原告賦予過重的舉證責任,將可能導致實踐中廣大開源作品的開發參與人員很難單獨維護自己的權利,因為源于開源作品的衍生作品在實際應用中往往情況復雜,因而難以界定?;诖?,在使用開源作品進行再創作或者將結合了開源作品的整體作品進行開發使用時,也應當注意遵守開源許可證的相關規定,并盡可能地將獨立作品與衍生作品設立成結構獨立的模塊,以區分兩者并在被訴侵權時可方便快捷地剔除侵權軟件。另外,由于著作權僅保護計算機程序的表達而不延及計算機程序中的算
147、法與結構,故在實踐中權利人往往會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來保護軟件中的相關程序,而軟件的專利化恰恰是自由開源軟件所面臨的最大威脅,對此不少開源許可證規定了專利的許可使用,典型如Apache 協議。而開源軟件的開發者也可對其程序申請軟件專利,獲得授權后再按照開源許可協議的規定許可他人進行使用,以避免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專利,從而阻礙了開源事業的健康發展。Harald Welte 訴 D-Link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29 案號:Az.2-6 0 224/06 28 參見VMware 侵權 Linux 源碼案原告放棄上訴:沒意義,載 CSDN 論壇,2019 年 4 月 4 日,https:/ 參見
148、判決原文: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frankfurt_gpl.pdf。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1 原告:Harald Welte 被告:D-Link 案件背景:“msdosfs”、“initrd”和“mtd”程序為 Linux 內核的一部分,原告通過轉讓協議取得上述軟件的復制、修改、發行、公開展示以及許可第三方修改、增刪的專有使用權。軟件“msdosfs”允許通過其他操作系統訪問存儲在數據媒體上的數據文件;軟件“initrd”可以分兩個階段啟動系統,最小系統在第一階段啟動,附加模塊可在第二階段啟動;軟件“mtd”可提
149、供對“mtd”設備驅動程序以及訪問“mtd”設備的接口程序的通用支持。原告根據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以下簡稱“GPL 許可證”)允許任何第三方在遵守許可證協議條款的情況下免費使用上述軟件。GPL 許可證授予任何人與許可方簽訂此類合同以獲得復制、發行和修改軟件的權利,但前提是該軟件需在遵守 GPL 許可證的特定條件下再次發行,如被許可人應當在再分發時附上 GPL 許可證文本,提供源代碼并提出免責聲明。被告的無線網絡存儲設備 DSM-G600 使用了上述程序,但其在銷售發行的過程中既未附上 GPL 許可證文本內容以及原作者的著作權聲明,也未披露對應源代碼或提及免責聲明,因此違反了 GPL 的相
150、關條款。為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披露相關侵權信息。表 11 Harald Welte 訴 D-Link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原告是否有權提供本案訴訟 1.涉案程序的兩位轉讓人都應在程序源代碼中被保留命名而被推定為原作者,后續第三方修改皆在該二人原始作品版本之上進行的;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2 2.程序原作者通過轉讓協議授予原告涉案程序的專有使用權,故原告有權提起訴訟。GPL 許可協議效力如何 1.GPL 許可協議預先擬定;2.被告不遵守GPL 許可協議使用原告涉案軟件的行為會導致被告獲得的授權自動終止。3.GPL 許
151、可協議最可能因違反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81 條以及德國反壟斷法第 1 條規定而無效的部分與許可證授予的主要義務密切相關,該部分無效不利于開源發展。4.整體開源許可協議無效的唯一后果是被告并非涉案軟件的合格被許可人,因此其未經授權復制、發布涉案軟件的行為構成侵權。是否可援引權利用盡原則主張 GPL 許可證條件不適用 由于被告未經權利人同意出售被訴侵權軟件不符合 GPL 許可證規定,且無法律依據,故無適用權利用盡原則的余地。爭議焦點:原告僅通過轉讓協議取得上述軟件原始版本的派生性權利(軟件因開源已獲得其他第三方的修改),是否有權利提起本訴訟。GPL 許可證是否會損害貿易且限制競爭,從而違反 歐洲共同
152、體條約第 81 條以及德國反壟斷法第 1 條,最終導致協議無效。是否可以援引權利用盡原則主張 GPL 許可證的條件不適用。法院觀點:法院認為:首先,根據德國版權法第 97 條的相關規定,被告不遵守 GPL 許可證規定的使用行為侵犯了程序作者的著作權,因此,程序的作者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行使著作權即向被告提出立即停止侵權的主張。根據德國版權法第 10 條作者身份的推定原則,“msdosfs”、“initrd”、“mtd”程序的兩位轉讓人都因在軟件源代碼中保留命名而被推定為原作者,后續的第三方所做修改也是在該二人最初創作的版本之上進行的,且即使原作者現階段不再參與程序的修改,也不會影響他們的原始作者權
153、利。程序的原作者通過轉讓協議授予原告上述軟件的專有使用權,因此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3 其次,GPL 許可證中的內容是一般的擬定條款,即預先擬定,由著作權的所有人向軟件程序的使用人提出的合同條款,開源軟件程序著作權的持有者在未接受使用人的承諾聲明之前就已進入了該法律關系。GPL 許可證的條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釋為包含放棄著作權法賦予的法律地位。GPL 許可證明確規定了基于此種非排他性許可證所提供的允許任何第三方享有使用、修改、發行相應軟件的自由,但同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 158 條規定,“實施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力在該條件成就時終止?!惫时桓娌蛔袷?/p>
154、 GPL 許可證條款使用原告軟件的行為會導致被告獲得的授權許可的自動終止,因而需為其未經授權發布、復制該軟件從而侵害了許可人著作權的行為承擔禁令救濟和損害賠償的責任30。再者,即使這三個程序在互聯網上向公眾開放,被告也不可根據德國版權法第 69 c 號第 3 條第 2 句主張該程序權利用盡。對于被告已經出售的數據存儲單元而言,沒有適用權利用盡原則的余地,因為這些數據存儲單元未經作者同意以出售的方式流通本身就不符合 GPL 許可證的相關規定。最后,關于 GPL 許可證的規定是否違反了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81 條以及德國反壟斷法第 1 條,特別是禁止在主合同中操縱價格和預先確定從合同條件的規定。法院
155、認為 GPL 許可證最可能因此而無效的部分(即 GPL 許可證的第部分)與許可證授予的主要義務緊密相關,且該部分的無效將會直接損害開源軟件的發展與進步 30 參見張漢華:違反開源軟件許可證的法律救濟以德國法為視角,載法學評論,2015 年第 3期,第 83 頁。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4 從而影響到開源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且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足以證明 GPL 許可證的任何條款違反德國反壟斷法。同時,整體合同無效的唯一后果將是被告并非爭議程序的被許可人,故原告有權請求償還軟件使用費和侵權賠償費。31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須基于侵犯原告著作權這一事實向原告進行賠償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案
156、件啟示:本案中被告以權利用盡以及許可證本身的效力問題來對其未按照 GPL 許可協議使用原告軟件的行為進行抗辯,但最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權利用盡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所制造出的知識產權產品,經第一次投放市場后,便在一定區域內喪失了對其的控制權。凡合法取得者,均可對該產品進行自由處分。德國版權法第 69 條 c款規定,權利人享有執行或允許以下行為的專有權:通過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永久或臨時復制全部或部分計算機程序。如果需要復制、加載、顯示、運行、傳輸或保存計算機程序,則需要獲得版權所有者的同意。計算機程序的翻譯、編輯、整理和其他修改,以及所獲得結果的再現等不影響該程序編輯者的權利。以任何
157、形式(包括出租)分發計算機程序原件或副本。如果權利持有人同意在歐洲聯盟國家或歐洲經濟區協定的締約國以銷售方式分發計算機程序的副本,則除出租權外,該副本的分發權已用盡。將計算機程序通過有線或無線通信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允許公眾 31 參見判決原文: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frankfurt_gpl.pdf。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5 在其可以選擇的時間和地點自由訪問該計算機程序。上述第 3 條第 2 句所規定的權利用盡原則在德國法律界還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即法官和學者對于該原則是僅適用于計算機程序的物理分發,還是同樣適用于
158、軟件的在線傳輸這一問題各抒己見。若對法律文本進行嚴格的狹義解釋,該原則的使用前提似乎要求軟件的權利人將軟件通過一定的數據存儲介質進行分發,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網絡下載的速率更高,通常的物理分發方式將不利于軟件的傳播,因此德國法院和學者中也有很多聲音認為該原則同樣適用于軟件的在線傳輸。目前,對于上述爭議尚未形成主流觀點,在實踐中各法院所持觀點也可能有所不同32。本案中,法院所持觀點似乎更傾向后者,但由于被告是通過物理數據存儲單元對軟件進行的分發,因此并不存在對德國版權法第 69 c 號第 3 條第 2 句的解釋與辨析。然而,筆者認為違反 GPL 許可證流通的產品本身就沒有適用權利用盡原則的空間,因
159、為該產品的流通自始至終未取得合法權利,但根據權利人的許可獲得軟件權利后,有權就其副本出售、使用或以其他形式換取一定的報酬,也即主張軟件權利人對于該軟件副本的權利窮竭,同時分發權的窮竭還可延伸到著作權所有者根據維護協議進行的任何更正或更新。此外,根據 GPL 許可證相關規定,任何違背 GPL 許可證協議復制、分發、修改軟件的權利都是無效的,并且會自動終止其基于許可協議的相關權利。但是從該侵權人處獲得軟件副本或相關權利的第三方,只要遵守了 GPL 許可證的相關規定,其所獲許可便不會因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終止。因此,意圖使用權利用盡原則來抗辯原權利人的分發權窮竭的用 32參見 JBBRechtsan
160、wlte,in THE INTERNATIONAL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AW BOOK,http:/ifosslawbook.org/germany/#sdfootnote1sym。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6 戶,在無法保證其所獲軟件已經過授權或是以其他合法形式分發后再次流通的副本時,應首先保證其自身圍繞開源作品開展的相關行為完全符合開源許可協議的規定,如此當某些開源許可協議允許許可的重新獲得時,可避免陷入侵權糾紛。Harald Welte 訴訴 Sitecom 計算機軟件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權侵權糾紛案33 案號:Az.21 O 6
161、123/04 原告:Harald Welte 被告:Sitecom 案件背景:原告負責維護的軟件“netfilter/iptables”的源代碼可在互聯網平臺 filter.org 網站上供團隊成員或任意第三方在遵循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以下簡稱“GPL 許可證”)的條件下下載使用或進行進一步的開發。自 2001 年以來,原告和其他 3 人組成核心團隊,共同運營互聯網平臺“filter.org”,并負責軟件架構的重大決策,整合其他軟件開發人員的成果并發布軟件包。軟件“netfilter/iptables”由兩個組件組成:一個是實際的引擎,它在 Linux 操作系統的內核中處理網絡包;另一個
162、是配置程序,管理員可以用它來設置安全策略(即所謂的包過濾規則)。因此,“netfilter/iptables”軟件是使用廣泛的且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操作系統 GNU/Linux 的組成部分。而被告的公司 網 站 上 所 免 費 提 供 下 載 的 固 件 的 目 標 代 碼 中 包 含 了“netfilter/iptables”軟件以及完全由原告獨立編程的其他兩個軟件模 33裁判原文參見 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munich_gpl.pdf。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7 塊“PPTP-helper for connect
163、ion tracking and NAT”和“IRC-helper for connection tracking and NAT”,但該網站沒有提及固件中包含以 GPL許可證為公開前提的軟件,也沒有提供 GPL 許可證文本或軟件“netfilter/iptables”的源代碼。2004 年 3 月 18 日,原告基于上述事實正式向被告發出警告函,在與被告母公司進行多次交涉后,被告仍拒絕按照要求停止其侵權行為,故原告訴諸法院。表 12 Harald Welte 訴 Sitecom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在開發者與使用者未就 GPL 許可證的協議
164、條件達成一致時,GPL 許可證相關條款的效力如何 1.若當事人未就通用公共許可協議達成一致,且未取得原告的特別授權時,被告在任何情況下都將缺乏使用權;2.第三方承認并遵守GPL許可證的行為便可視為其直接從作者處獲得了使用權;3.對物要約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并不生效,侵權人可通過接受 GPL 許可協議規定重新獲得權利。故 GPL 許可證并不構成對德國版權法第 31 條第 1 款的規避。爭議焦點:在開發者與使用者未就 GPL許可證的協議條件達成一致時,GPL許可證相關條款的效力如何。法院觀點:法院認為無論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有效地就 GPL 許可證的許可條件達成一致,侵權賠償都將適用。因為,如果當事人未
165、就通用公共許可協議達成一致,且未取得原告的特別授權時,被告在任何情況下都 將 缺 乏 使 用 權,無 法 合 法 地 復 制、分 發 和 向 公 眾 提 供“netfilter/iptables”軟件。且 GPL 許可證的條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解釋為包含放棄著作權法賦予的法律地位,相反,原告是想借此來進一步鞏固促進其軟件的傳播與發展。因此無論被告以何種形式或身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8 份活動,其將原告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向公眾提供,就需對基于其提供行為所導致的侵犯著作權的事實負責,即被告需對在其網站上發生的進一步損害原告利益的侵權行為負責。就侵權而言,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告從未獲
166、得過使用權,另一種情況則是曾經授予的使用權已經根據 GPL 許可證第 4 條歸還給原告,前者還包括因不符合商業慣例所導致的物權協議無效。至于 GPL 許可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認為許可條款屬于標準商業條款,因此應當根據德國民法典第 305 條進行審查。而根據 GPL 許可證第 4 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若實施了 GPL 許可證第 2條所列行為,其使用權則將自動撤銷,這一條款并不構成對一般商務條款的使用者即合同當事人的歧視。然而根據 德國版權法 第 31 條第 1 款后半部分的規定,GP 許可證第 4 條并不可構成對當事人使用權的有效限制,因為對于發行權的限制與分割不僅會影響合同當事人,也會對爭
167、議作品產生影響。故為盡可能小地影響作品的市場性,只有當使用在習慣、技術和經濟上獨立且因此可明確界定時,限制使用才可能被考慮和允許,GPL 許可證第 2 條顯然并不符合上述條件。但法律學者提出,對于具有對物特征的合法交易應當受到合同條款的約束,這是原則性問題,基于此,GPL 許可證第 4 條是否有效還需基于整體合同進行考量。法院認為,在被許可人不遵守其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許可人可基于物權協議自動撤銷權利符合德國版權法第 31 條第 1 款對于許可使用的限制規定。因為在判斷 GPL 許可證第 4 條是否會因違反 德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69 國版權法第 31 條第 1 款無效時,首先應當考慮
168、保持貿易鏈中權利的市場性。違反 GPL 許可證第 4 條第 1 款只會產生對人效力(主要涉及著作權人)。同時,并非每一次違反許可條款的行為都會導致軟件由沒有相應權利的人分發或傳播,只要第三方完全承認并遵守 GPL許可證,其許可就不會終止。因為第三方承認并遵守 GPL 許可證的行為便可視為其直接從作者處獲得了使用權。對物要約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并不失效,侵權人可以通過接受和遵守條件來重新獲得權利?;谏鲜鲈?,法院認為 GPL 許可證第 4 條第 1 款并不構成對德國版權法第 31 條第 1 款的規避。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就所謂的開放源代碼軟件的分發提供禁令救濟的請求。案件啟示:本案中,被告在
169、使用了原告根據 GPL 許可證開源的作品卻未遵循該許可證的相關要求后,以對許可證協議效力的質疑作為其不侵權的抗辯,但承審法院并未支持這一主張。由此可見,在諸如此類的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提出開源許可證協議無效的抗辯顯然并非上策,因為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并不會影響其無合法使用權而致使用行為構成侵權的事實。被訴侵權人一方面斷言許可協議無效,一方面又依賴于該許可協議所授予的權利,這兩者之間存在不可消解的矛盾,因而不可能成為其侵權豁免的有效抗辯。而對于提供開源軟件的第三方平臺或開源社區而言,其法律地位不應等同于負有監管責任的網絡平臺。因為開源社區所提供的開源軟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0 件在正式上
170、線發布之前往往需要通過的一定的審核程序,而對于提供開源軟件的其他第三方平臺而言,提供該軟件進行下載的行為是該平臺自身積極做出的,故應對該軟件的授權狀態負一定的檢視責任,同時對于用戶后續使用開源軟件的行為而言,第三方平臺或開源社區也需承擔一定法律責任,但相關平臺可制定相關的使用指引以引導用戶合法合理使用其所提供的開源軟件。此外,根據 GPL 許可證第 4 款的規定,對物要約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并不失效,侵權人可以通過在一定時間內接受和遵守條件來重新獲得權利。因此,對于開源作品的使用者而言,若其開始使用時,未完全遵守許可協議的相關條款,也可通過后續的行為補正,以重新獲得使用權,開源管理平臺也可在侵權行
171、為發生時,積極敦促侵權者與開源作品原作者達成協議,并幫助侵權人在一定時間內修正自己的使用行為,以符合許可協議的相關規定,從而避免訴訟的發生。故用戶在使用根據 GPL 許可證發放的開源作品時,若無法保證其授權有效,也應嚴格按照其許可協議的相關規定使用該作品,以保證使用的合法性與有效性。Harald Welte 訴訴 FANTEC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34 【案號】:Az.308 0 10/13【原告】:Harald Welte【被告】:FANTEC【許可證】:GPLv2 34裁判原文參見 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
172、t_dc_munich_gpl.pdf。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1【案件背景】:原告作為 Open Source 開發團隊的負責人,負責操作系統 Linux下的“netfilter/iptables”軟件的開發,對該軟件享有著作權,原告根據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第 2 版(以下簡稱“GPLv2 許可證”)允許任何第三方在遵守許可證協議條款的情況下免費使用上述軟件。被告是一家開發計算機硬件和娛樂電子產品(包括媒體播放器)的公司。其產品 FANTEC 3DFHDL 媒體播放器的固件中使用了運行在 Linux 操作系統下的網絡防火墻“netfilter/iptables”程序,相關固件可通過
173、該公司所提供的網站鏈接www.fantec.de/html/de/1/docid/_gpl.html.content.html 下載。但原告聲稱被告所提供的源代碼不完整,不包含應有的“iptables”組件部分的源代碼,同時被告所提供的源代碼也并非最新編譯的版本。事實上,被告在 2010 年就因在產品中使用了“netfilter/iptables”軟件卻怠于提供相應完整源代碼與原告發生過糾紛,且雙方于 2010 年12 月 21 日達成協議,被告同意停止使用該軟件,并承諾當違規行為再次發生時即支付原告 5,100 歐元的合同罰款。因此,原告就被告此次再度違反 GPLv2 許可證的相關條款,即在
174、 3DFHDL 上不當使用“netfilter/iptables”軟件的行為以及雙方之前達成的協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罰款和警告費。35 表 12 Harald Welte 訴 FANTEC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 法院觀點法院觀點 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1.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開源代碼,而未遵循對應許可證規定提供完整源代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2.根據 2010 年 12 月 21 日被告所簽署的附合同罰款條款的停止使用聲明,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 5,100 歐元的合同罰款,因為被告上述行為觸發合同罰則的生效條件;3.即使會產生額外的費用,被告也應當自行
175、或在第三方的協助之 35 裁判原文見 https:/www.ifross.org/sites/default/files/130618%20Urteil%20Fantec.pdf,最后訪問時間 2021年 1 月 12 日。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2 下,以適當的方式對上游廠商所提供的可用軟件進行評估鑒定或安排審查,以確保在遵循 GPLv2 許可證的情況下公開提供“netfilter/iptables”軟件。被告以上下游商務契約的方式來轉嫁侵權行為的主觀責任在本案中并不被接受,故在主觀上對于侵權行為存在一定過失。故法院判決認定 FANTEC 公司涉及 GPL 的侵權行為屬實,須賠償并停
176、止侵權?!緺幾h焦點】:上下游的商業契約是否可作為轉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主觀責任的依據,或者說被告對其不當使用原告“netfilter/iptables”軟件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被告認為,首先,“內嵌 netfilter/iptables 代碼之韌體是由其上游廠商所提供,且此上游廠商已向 FANTEC 確保相關軟件的應用狀態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疑慮?!?6其次,只有原作者才能有效檢索源代碼并檢驗其完整性和正確性37。因而主張其并無侵犯原告著作權的故意或過失?!痉ㄔ河^點】:法院認為,首先,由于“netfilter/iptables”軟件在被告方的產品FANTEC 3DFHDL 媒體播放器
177、上所含有的固件中已付諸使用,而被告卻沒有為該開源軟件提供完整源代碼的行為違反了 GPLv2 許可證條款的相關規定,以致存在未經授權的使用,因此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已經受到侵犯。其次,根據 2010 年 12 月 21 日被告所簽署的附合同罰款條款的停止使用聲明,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 5,100 歐元的合同罰款,因為被告公開提供和傳播“netfilter/iptables”軟件,卻沒有同時附上 GPLv2許可證副本,且沒有提供該軟件完整對應源代碼的這一侵權行為滿足 36 參見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開源軟體德國訴訟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載 L
178、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37 裁判原文見 https:/www.ifross.org/sites/default/files/130618%20Urteil%20Fantec.pdf,最后訪問時間 2021年 1 月。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3 了合同罰款條款的生效要件。最后,被告對于其侵權行為在主觀上也存在一定過失。其以上下游商務契約的方式來轉嫁侵權行為的主觀責任在本案中并不被接受。法院認為,即使會產生額外的費用,被告也應當自行或在第三方的協助之下,以適當的方式對上游廠商所提供的可用軟件進行評估鑒定或安排審查,以確保在遵循 GPLv2
179、許可證的情況下公開提供“netfilter/iptables”軟件。因此“FANTEC 必須就散布者的立場,自負因過失而侵犯他人著作權利的責任?!?8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 FANTEC 公司涉及 GPL 的侵權行為屬實,“必須償付懲罰性償金,以及支付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所花費的律師費用,并且在最快時間內,就其怠于提供 netfilter/iptables 組件源碼的侵權事態進行修正?!?9(翻譯:竇宇鵬)案件評析:德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過失推定制度,但根據相關案例和學者意見表明,德國法的過失判斷通常以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作為判斷原則,即假定了被訴侵權人有義務在其業務范圍內預見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
180、產權。40本案中,被告 FANTEC 作為開發計算機硬件和娛樂電子產品(包括媒體播放器)的專業公司,具有檢視其產品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注意義務,該義務不因供貨商的保證而消滅,特別是被告 FANTEC 在原告“向其提出侵權警告并提供基礎事證之后,仍不愿就其所散布韌體的授權狀態自行進行檢視”41,故存在侵權過 38 參見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開源軟體德國訴訟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載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39 參見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開源軟體德國訴訟再一例 Welt
181、e vs FANTEC,載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40 參見姚維紅:論注意義務在專利侵權認定中的適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2018 年博士學位論文。41 參見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開源軟體德國訴訟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載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4 失。對于是否具有主觀上的侵權故意或過失,當事人一般會從事實層面進行主張和抗辯,而法院則會綜合當事人在市場經營中所處的地位和角色等因素,綜合判斷當事人在法律層面是否有相關注
182、意義務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履行上述義務。因此,在開源領域中,就開源社區管理平臺而言,開源社區可在開源作品的貢獻協議以及使用說明中就開源作品的權利、質量瑕疵等問題提出免責聲明并明確責任分配和侵權糾紛發生后的處理應對機制,以提高開源作品貢獻者和使用者對于開源作品授權問題的重視程度,明確相關貢獻者或使用者對于開源軟件授權狀態和法律性質的注意義務,從而最大程度從源頭減少因授權不明導致的侵權責任問題,同時也在侵權糾紛發生時最大限度減輕平臺責任。而對于用戶而言,特別是有進一步商業使用目的的用戶,在使用開源作品之前,也最好就產品的授權和應用狀態進行合理的審查和檢驗,以避免陷入侵權糾紛之中,或者在商業擴張發
183、展之際被類似“專利蟑螂”的團體惡意起訴。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5 甲骨文訴谷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甲骨文訴谷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42 【原告】:甲骨文公司(Oracle America)(下稱“甲骨文”)【被告】:谷歌公司(Google)(下稱“谷歌”)【案件背景】:美國甲骨文公司(Oracle America),享有計算機平臺 Java SE 的著作權,該 Java SE 使用流行的 Java 計算機編程語言。2005 年谷歌(Google)收購了安卓并試圖為移動設備創建新的軟件平臺。為了使數百萬熟悉 Java 編程語言的程序員能夠使用其新的安卓平臺,谷歌從 Java SE
184、程序中復制了大約 11,500 行代碼。復制的代碼被稱作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工具的一部分。API 使程序員能夠在自己的程序中調用預寫的計算任務。甲骨文公司遂在 2010 年以著作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表 13 甲骨文訴谷歌著作權侵權一案裁判要旨 指導因素指導因素 2018 年聯邦巡回法院的觀點年聯邦巡回法院的觀點 美國最高法的描述美國最高法的描述 42裁判原文參見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0pdf/18-956_d18f.pdf。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6 作品性質 聲明代碼和 SSO 的創造性雖足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但功能性因素在
185、其設計中占主導地位。API 代碼的價值,很大程度上來自計算機程序員(他們沒有著作權)投入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學習應用編程接口系統所創造出的。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安卓免費并不意味著谷歌對 Java API 包的使用為非商業性質,谷歌行為不可構成合理使用;谷歌對API 包的使用不是轉換性使用 谷歌的復制被定義為變革性的,即復制增加了新穎且重要的內容:1.有利于程序員 程序員可以重復使用已獲得的基本技能和經驗;程序員不必放棄熟悉的編程語言而再學習一門新語言。2.構建新的智能手機環境 為了給新產品創建新平臺,谷歌尋求構建新的智能手機環境,并為程序員提供高度創造性和創新性的工具;谷歌尋求擴大安卓智能手機的用途
186、,并提高實用性。使用的數量和顯著性;與整部作品相關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 雖然谷歌強調其僅使用了 Java 的一小部分,但它確實完整地復制了 37 個 API 包的 SSO;使用 Java 語言編寫代碼僅需 170 行必要代碼,但谷歌復制了11,500 行,超出必要限度。雖然復制的絕對數量很高,但最高法院考慮到剩下幾百萬行谷歌并未復制,因此整體上復制占比相當低。市場替代性;使用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潛在安卓被用作 Java SE 的替代品,在移動設備市場上與Java SE 競爭,并對市場產生直接影響;甲骨文與谷歌漫長的許可談判也表明甲骨文曾試圖將其包括智能手機在內的移動設備的作品進行許1.甲骨文公司
187、損失的收益 Java SE(應用程序編程框架)的主要市場:筆記本電腦和臺式機,在移動電話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安卓(移動操作棧)主要市場:智能手機技術;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7 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可,因此智能手機屬于“傳統、合理或可能被開發的市場”,因此有潛在市場影響。谷歌“不受限制且廣泛實施的此類行為”會對原作及其衍生作品的潛在市場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谷歌的安卓平臺是一個比 Java 軟件更獨特(也更先進)的市場。因此,安卓沒有損害 Java SE 的實際或潛在市場。2.甲骨文損失收益的原因 當新的接口首次問市時,它可能因其質量或強大的功能吸引新用戶。但是,隨著時間推移也可能因其
188、他原因,如用戶(包括程序員)使用習慣而體現出新價值。這屬于產品后期階段,也是 Java 當時面臨的情況。3.公共利益 程序員在學習 Java API 上投入了時間,允許強制執行甲骨文公司的著作權可能會損害公共利益;考慮對程序員有類似吸引力的“替代版”API 的生產成本和困難,允許本案強制執行將使 Sun Java API 的聲明代碼成為限制新程序未來創造力的枷鎖?!緺幾h焦點】:谷歌復制甲骨文 37 個 API 包的聲明代碼和 SSO 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痉ㄔ河^點】:2012 年 5 月,地區法院裁定涉案 API 包不受著作權保護,故認定谷歌未侵犯甲骨文著作權。甲骨文提出上訴.2014 年
189、 5 月,巡回上訴法院認定涉案 API 應受著作權保護,并將此案發回重審。2016 年 5 月,地區法院再度認定谷歌復制甲骨文 API 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甲骨文再提上訴。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8 2018 年 3 月 27 日,巡回上訴法院認為,谷歌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安卓免費并不能代表谷歌的使用為非商業使用,并將該案發回地區法院重審,以決定侵權賠償數額。2019 年 1 月,谷歌向最高法提起上訴。2020 年 10 月,最高法開始審理此案,并最終于 2021 年 4 月 5 日,推翻了聯邦巡回法院的判決43。最高法院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論證:首先,關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多數意見認為,
190、谷歌使用 Sun Java API 的目的在于創建新產品,并擴展安卓智能手機的實用性。在一定程度上,谷歌使用 Sun Java API 的一部分創建一個可供程序員輕松使用的新平臺,該使用符合創作“進步”這一著作權本身的基本合憲目標,因此該行為的“目的和性質”特征具有轉換性。其次,關于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性質。多數意見將涉案 API 技術分為“實現代碼”、“方法調用”及“聲明代碼”三部分,并認為聲明代碼從本質上而言是功能性的,其價值很大程度上來自鼓勵計算機程序員(他們沒有著作權)投入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學習和使用該系統,比大多數計算機程序距離著作權核心更遠。再次,對于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雖然復制的
191、絕對數量很高,但最高法院考慮到剩下幾百萬行谷歌并未復 43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0pdf/18-956_d18f.pdf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79 制,因此整體上復制占比相當低。最后,對于使用行為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最高法綜合考慮了甲骨文公司損失的數額、原因及公共利益,傾向認定谷歌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最終,最高法做出了有利于谷歌的裁決,認為使用 JAVA 的 API 合理,是確保創新和系統互操作性的必要條件?!狙a充材料】:【專家點評】: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80 附錄(一)收錄案例一覽表 表 14
192、收錄案例一覽表 案號案號 原告原告 被告被告 起訴法院起訴法院 涉案開源軟件涉案開源軟件/開源許可協議開源許可協議 訴訟結果訴訟結果(2019)粵 73知民初207 號 羅盒公司 玩友公司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VirtualApp,許可協議由 LGPL v3更 換 為GPLv3 原告勝訴,法院判令原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 50 萬元(2019)粵 03民初3928號 羅盒公司 福建風靈公司、北京風靈公司等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VirtualApp,許可協議由 LGPL v3更 換 為GPLv3 原告勝訴,法院判令原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 50 萬元(2016)京 73民初1111號(一審)、
193、(2019)最高法知民終 663號(二審)不亂買公司 閃亮公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GPLv2 原告勝訴,一審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 28 萬元。二審維持一審判決。(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號(一審)、(2018)京民終 471號(二審)數字天堂公司 柚子公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GPL 許可協議 原告勝訴,一審法院責令被告賠償原告146 萬元。二審法院改判被告賠償原告71萬元。(2016)浙網城天創公阿凡提公司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CC 許可證 原告勝訴,一審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并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81 0212
194、民初3312號(一審)、(2017)浙 02民終3852號(二審)司、網城公司 區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賠償原告 9.2 萬元,二審維持原判。(2016)浙1081民初3924號(一審)、(2017)浙 10民終1825號(二審)網城天創公司、網城公司 商幫公司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CC 許可證 原告勝訴,一審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 6 萬元,二審維持原判。(2021)蘇 01民初3229號 未來公司 云蜻蜓公司、劉某某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SharpZipLib,許可協議為 GPL v2 原告勝訴,法院責令被告支付
195、原告經濟損失 300 萬元及合理費用 10000 元。535 F.3d 1373 Robert Jacobsen Katzer、Kamind Inc 北加利福利亞聯邦地區法院(一審)、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二審)、北加利福利亞聯邦地區法院(再審)DecoderPro,許可協議為“Artistic”許可證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臨時禁令申請,二審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再審再度駁回原告臨時禁令申請。Az.310O89/15(一Christopher Helwig VMware 德國漢堡地區法院第 10 民事vmkernel和vmklinux,許 可協議為 GPL v2 一、二審法院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開源
196、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82 審),Az.5U146/16(二審)庭(一審),德國漢薩同盟高等法院漢堡第 5民事參議院(二審)Az.2-6O224/06 Harald Welte D-Link 德國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地區法院 msdosfs、initrd、mtd,許可協議為 GPL 原告勝訴 Az.21O6123/04 Harald Welte Sitecom 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 netfilter/iptables,許可協議為GPL 原告勝訴 Az.308 O10/13 Harald Welte FANTEC 德國漢堡地方法院 netfilter/iptables,許可協議為GPLV2 原告勝訴/Oracle America Google/被告勝訴 開源知識產權案例集(著作權篇)云計算開源產業聯盟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北路 52 號 郵箱: 電話:18900125677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