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生集團:2024年度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長三角(249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云生集團:2024年度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長三角(249頁).pdf(249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2024 年度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編委會編委會顧問:張建生編委會主任:趙 瑜編委會成員:程銘穎 邵夢迪 陸再峰 李照鑫 郭方園 林 潔 李樹清前言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在數字經濟變革浪潮中,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因此,2023 年以來,隨著 ChatGPT 成為全球持續熱議話題,人力資源行業正在探索 AIGC 帶來的可能性,AIGC 時代悄然而至,數智化技術將成為提升組織運行和人才工作效率及質量的得力助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2024)由云生集團(HRWORK 人事通)匯編,分為京津冀、長三角、大灣區
2、,以及中西部地區共計四本,覆蓋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蘇、廣東、福建、云南、四川、重慶、陜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貴州、內蒙古、山西、寧夏自治區等數十個省、市和地區。本套叢書匯集了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財稅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截止到 2023 年 12 月初所公布的多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由云生集團編寫的系列白皮書自發布年以來,受到了業內的廣泛關注和支持,在 2024版叢書所涉及的相關資料的查閱和匯編中,編委會力求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覆蓋面廣,從而為廣大人力資源從業人員提供學習指導和決策參考。鑒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出臺頻次,調整的密集性、廣泛性及地區差異性
3、,在匯編中難免有疏漏不足之處。在此,敬請廣大讀者予以指正,并提供寶貴建議,我們將及時改進完善。在 2024 年度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編寫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客戶、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士給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誠摯感謝!云生集團創始人 CEO目錄第一部分:總則.1一、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1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管理規定.6第二部分:社會保險繳費標準.8一、2023 年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8二、2023 年杭州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8三、2023 年南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9四、2023 年合肥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9五、上海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
4、上、下限.9六、杭州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上、下限.9七、南京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上、下限.10八、合肥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上、下限.10九、上海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匯總表.10第三部分:養老保險.13一、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13二、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15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2四、上海市各類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30五、高級專家、市級以上勞?!皩<印别B老金.31六、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32第四部分:醫療保險.34一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34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36三、關于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38四、外來從業人員醫療保險.39五、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40六、醫療保險綜合減負辦法.44第五部分:生育保險.46一、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46二、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47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三、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補貼 .50第六部分:工傷保險.54一、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54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方法.58三、工傷認定及申請.64四、工傷勞動能力鑒定.74五、工傷
6、保險待遇.78六、工傷致殘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94七、工傷致殘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95八、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96九、因工死亡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97十、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99十一、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100十二、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101十三、工傷人員勞動關系處理.102十四、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04十五、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107第七部分:失業保險.109一、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109二、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標準.111三、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7、112四、失業保險金的計算.117五、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119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119第八部分:住房公積金.121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和對象.121二、2023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和月繳存上、下限.131三、上海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月繳存上、下限.134四、關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135五、非本市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辦法.151六、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155七、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159第九部分:勞動報酬數據查詢.163一、職工平均工資.163二、最低工資標準.167三、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每月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175
8、四、上海市歷年職工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178五、浙江省、杭州市歷年職工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179六、江蘇省、南京市歷年職工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179七、安徽省、合肥市歷年職工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181第十部分:居住證管理與落戶.182一、上海市居住證管理.182二、浙江省居住證管理.191三、江蘇省居住證管理.200四、安徽省居住證管理.206五、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209六、浙江省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220七、江蘇省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228八、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239九、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杭州市常住戶口.243十、留學回國人員申辦南京市常住戶口.243目錄1第一部
9、分:總則第一部分:總則一、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0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
10、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第二章社會保險費申報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第五條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
11、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第六條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2013 年11 月 1 日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0 號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
12、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 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
13、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九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第三章社會保險費繳納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
14、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第十二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
15、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 本人。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2013 年11 月 1 日3第一部分:總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0 號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四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16、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 5 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
17、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二十一條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
18、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并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2013 年11
19、 月 1 日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0 號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 1 年。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
20、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四)用人單位的意見;(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章法律責任第
21、二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2013 年11 月 1 日5第一部分:總則標題及
22、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0 號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確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二)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國家規定記賬的;(三)未依法責令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規定的;(五)簽訂擔保合同和延期繳費協議不符合規定的;(六)未按照規定審核、處置擔保財產的;(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3、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
24、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第三十三條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申報和繳納辦法另行規定。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 號)
25、同時廢止。2013 年11 月 1 日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管理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 于 對“醫院外來護工”等六類來滬從業人員開展靈活就業登記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193 號一、來滬靈活就業登記對象應符合“合法穩定就業”的原則,在辦理就業登記時應當已在本市穩定就業,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具體范圍包括:(一)由護工管理機構管理,在本市醫療機構中由病家聘請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來滬從業人員。(二)在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從事農業勞動的來滬從業人員。(三)在本市從事家政服務的來滬從業人員。(四)經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設立的無雇工的來滬個體工
26、商戶。(五)在本市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從事居家上門照護和社區托養服務的來滬從業人員。(六)在本市從事保險營銷的來滬從業人員。二、本市相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來滬人員靈活就業信息登記:1.區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機構負責醫院外來護工的信息登記。2.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外來農業勞動人員的信息登記。3.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來家政服務人員的信息登記。4.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來滬個體工商戶的信息登記。5.區民政部門負責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來滬從業人員的信息登記。6.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銀保監局”)指導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負責外來保險營銷員的信息登記。各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
27、障部門提供上述靈活就業信息登記數據。三、來滬人員辦理靈活就業登記須滿足以下條件:1.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2.按相關管理部門規定辦妥靈活就業信息登記。符合上述條件的來滬人員由本人前往就業所在地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街鎮窗口”)申請辦理靈活就業登記,辦理時需攜帶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3.本人近期免冠證件照一張。四、街鎮窗口受理來滬人員遞交的申請,核對靈活就業信息登記情況和相關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條件的來滬靈活就業人員,街鎮窗口為其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并在來滬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相關信息。同時,向來滬靈活
28、就業人員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來滬靈活就業人員專用),并注明本次靈活就業登記起始日期。五、來滬從業人員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時登記的基本信息和就業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主動與街鎮窗口聯系,并提供相關信息變更證明,及時進行修改。自 2019 年 2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月 31 日7第一部分:總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 于 對“醫院外來護工”等六類來滬從業人員開展靈活就業登記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193 號六、來滬從業人員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的有效期為 1 年。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靈活就業的,應到相關管理部門辦妥靈活就業信息登記,并在靈活就業登記有效期滿前 30 日之內攜帶本人身
29、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上海市居住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來滬靈活就業人員專用),前往街鎮窗口辦理靈活就業續登手續。有效期滿后30日仍未辦理續登手續的,此前辦理的靈活就業登記自動失效。七、已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的來滬從業人員,如不再從事靈活就業的,應主動前往街鎮窗口辦理靈活就業登記中止手續。街道應及時做好相關信息記載,并在個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來滬靈活就業人員專用)上注明靈活就業登記中止日期。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各管理部門應加強靈活就業相關信息的共享和比對,合理安排工作人員,做好人員培訓、設施設備配備、網絡暢通等保障工作,進一步健全本市靈活就業管理制度,確保符合條件的來滬人員及時辦理信息登記和靈活就業
30、登記。九、各行業部門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操作意見。自 2019 年 2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月 31 日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第二部分:社會保險繳費標準一、2023 年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項目 對象繳費基數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7310-36549(注 1)16%8%10%2%0.5%0.5%0.16%-1.5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7310-36549個體業主繳付 16%個人(包括業主)繳付 8%個體業主繳付 10%個人(包括業主)繳付 2%個體業主繳付 0.5%個體(包括業主)繳付
31、0.5%個體業主繳付0.16%-1.52%靈活就業人員(含非全日制從業人員)7310-3654924%11%-(注 2)注:1、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2、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二、2023 年杭州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項目 對象繳費基數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4462-2406016%8%8.7%2%0.7%0.3%公司繳納0.4%,單位職工個人不繳費9第二部分:社會保險繳費標準三、2023 年南京市職工
32、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項目 對象繳費基數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4494-2404216%8%7%2%0.5%0.5%公司繳納0.4%,單位職工個人不繳費四、2023 年合肥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項目 對象繳費基數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4019-2009416%8%6.4%2.0%0.5%0.5%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五、上海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上、下限年度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
33、0222023繳費下限28153022327135633902427949274927597565207310繳費上限1407615108163531781719512213932463328017310143418836549六、杭州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上、下限年度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繳費下限2004.352225702418.6025862819.253054.953321.63321.6395739574462繳費上限 110021.7411128.26120931293014096.25 15274.74 166
34、60.8 17880.751978322311240601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七、南京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上、下限年度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繳費下限22002400249726282772303033683368380042504494繳費上限1367816200162001680018171199351684219335205862247024042八、合肥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上、下限年度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繳費下限2620284930653396301
35、7.013017.013429.1138324019繳費上限1309814244153211698215085.0516365.7217925.421916020094九、上海市歷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匯總表繳費年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2000單位25.512市政府令第 92號 2000年 12 月1 日2-個人621-2001單位22.5滬勞保養法(2001)1號 2001 年 1月 1 日122滬勞保養法(2001)1 號2001 年 1 月 1日-個人621-2002單位22.5122-個人7滬勞保養發(2002)25號 2002 年 6月 1 日21-11第二部分:社會
36、保險繳費標準繳費年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2003單位22.5122-個人8滬勞保養發(2003)36號 2003 年 8月 1 日21-2004單位22滬府辦發(2004)45號 2004 年 8月 1 日1220.5市政府令 29 號2004 年 7月 1 日0.5市政府令 29號 2004 年 7月 1 日個人821-2005單位221220.50.5個人821-注:2006 年起至 2011 年 6 月,單位,個人繳費比例按 2005 年規定比例執行。滬府發(1998)37 號文規定,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單位失業保險金至 2%(增加的 1%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轉)
37、2011單位22121.7滬府發(2011)33 號 2011 年7 月 1 日0.50.8滬府發(2011)35號 2011 年 7月 1 日個人821-2013單位21111.5滬府發(2013)62 號 2013 年10 月 1 日0.51滬府發(2013)62號 2013 年 10月 1 日個人820.51-2014單位21111.50.51個人820.5-2015單位21111.50.51個人820.5-1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繳費年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2016單位201010.2-1.91個人820.5-2017單位209.50.50.2-1.91個人820.5-2018
38、單位209.50.50.2-1.91個人820.5-2019單位169.50.50.16-1.521個人820.5-2020單位16100.50.16-1.52已并入醫療保險個人820.5-2021單位1610.50.50.16-1.52已并入醫療保險個人820.5-2022單位16100.50.16-1.52已并入醫療保險個人820.5-2023單位16100.50.16-1.52已并入醫療保險個人820.5-13第三部分:養老保險第三部分:養老保險一、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39、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攫B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
40、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攫B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攫B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
41、、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
42、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2011 年7 月 1 日1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
43、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2011 年7 月 1 日本 市 調 整2023 年度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眾號按照國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應核定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本市 2022 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 12183 元/月。按此計算,2023 年 7 月 1 日起,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 36549 元/月,下限調整為 7
44、310 元/月。2023 年7 月 1 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浙 人 社 發20226 號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根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要求和省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031 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用人單位繳費比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從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
45、工商戶)繳費比例調整為 15%,職工(含個體工商戶雇工)個人繳費比例為 8%。二、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執行全國統一標準,調整為 16%。2022 年1 月 1 日15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 關于 2021 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 人 社 發20218 號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按相關規定正常征收。2021 年1 月 25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企
46、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970 號 統一執行經國家核準的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 60%和 300%確定繳費基數上下限。統一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核定政策,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全部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確定。2020 年 1月 1 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算年度調整為自然年度。實施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后,參保人員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2020 年1 月 1 日二、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
47、老金計發辦法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 38 號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 11%調整為 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 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 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
48、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 1 年發給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2005 年12 月 3 日1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 38 號國發199726 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
49、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 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附件2005 年12 月 3 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2127 號一、按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整年后的剩余月數,以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
50、每個月按照 0.083%計發。二、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對應的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除以繳費時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本人在一次性繳費期間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再繳費的月繳費工資指數可以和一次性繳費的月繳費工資指數合并計算。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從記賬之月起根據國家和本市公布的記賬利率按自然年度計息,見分進角。個人賬戶儲存額未存滿全年的,根據實際存續的月數計息。四、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按照其周歲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不滿 40 周歲的按照 40 周歲確定,超過 70 周歲的按照 70 周歲確定。20
51、21 年 8 月16 日,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日17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2127 號五、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分別見分進角。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后,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待遇,從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七、繳費年限按 1992 年底前的視同繳費年限與 1993 年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確定,不含參保人員從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溫特殊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八、參保人員按規定補繳 1993 年 1
52、月起到 1997 年 12 月底城鎮養老保險費的,其“虛賬實記”記賬金額根據補繳以后的情況對應確定。九、本通知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關于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人社規201733 號)同時廢止。2021 年 8 月16 日,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 2023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參保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補充通知 滬 人 社 規202328 號一、凡按照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人社規2
53、02132 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每人每月再補充計發 280 元。二、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三、本通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其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執行。2023 年 7 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 年 12月 31 日關于印發 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 勞 社 老2006142 號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參加
54、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 15 年及以上,從核準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 全部繳費年限 1%。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
55、賬戶儲存額 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一,下同)執行。2006 年1 月 1 日1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 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 勞 社 老2006142 號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浙政199715 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 10 年和 2011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 15 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
56、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1997 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1997 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式中 1997 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 1997 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16、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浙政199715 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 15 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 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繳費年限滿 10 年和 2011 年
57、 1 月 1 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 15 年的“中人”,經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17、按“雙低”參保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根據浙政辦發200359 號文件規定,按“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人員,從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賬戶全部由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1)1998 年 1 月 1 日后參保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
58、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乘以繳費系數為基數,繳費每滿 1 年發給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用公式表示: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 繳費系數 全部繳費年限1%;(2)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正常繳費人員相同。18、上述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一年
59、的,計算到月,繳費指數保留到小數點后四位。19、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2006 年1 月 1 日19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 2023 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 人 社 發202330 號一、調整范圍和對象全省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2023 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
60、體調整辦法如下:(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 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 1 年(不滿 1 年按 1 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 1.5 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 15 元的,補足到 15 元;本人繳費年限 15 年以上至30 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 1 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 2.5 元;本人繳費年限 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 1 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 3 元。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 1.25%計
61、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男年滿 70 周歲、女年滿 65 周歲及以上且不滿 80 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 25 元;年滿 80 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 50 元。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一)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足。上述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 2022 年的,按 2022 年水平確定。(二)企業和機關事業
62、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四、資金來源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2023 年1 月 1 日關于印發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省政府令第36 號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適用年度為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在此適用年度內,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使用的平均工資,均以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第十六條 本意見第十五條所稱最低繳費系數為參保人員從參加工作或參保至退休時各年的繳費系數的平均值。具體計算方法為:(一)20
63、06 年 6 月 30 日前的各年的繳費系數均按 1.0 確定。(二)參保人員 2006 年 7 月 1 日后各年的繳費工資均高于同期省公布的繳費基準數 60%的,其各年的最低繳費系數按 1.0 確定。2007 年10 月 25 日2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省政府令第36 號(三)參保人員 2006 年 7 月 1 日后某年的繳費工資低于當年省公布的繳費基準數 60%的,該年的繳費系數按該年其繳費工資與繳費基準數 60%的比值確定。第十七條 規定第十九條所稱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參保人員年齡未滿 4
64、0 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 40 周歲的標準確定;參保人員年齡超過 70 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 70 周歲的標準確定;年齡超過表列某整數的,按下一檔計發月數確定。第十八條 規定 第二十條所稱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所稱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公式為: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An)N公式中,a1、a2an 為參保人員 1992 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 為 1992 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
65、省職工年平均工資;N 為參保人員 1992 年 1 月 1 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繳費年限。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因欠費或少報繳費工資補繳費的,補繳費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只能與補繳時當年繳費工資合并計算繳費工資指數。其中,在退休當年補繳費的,補繳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繳費工資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工資合并計算繳費工資指數。原行業統籌單位的參保人員,以及 1992 年以后開始實行個人繳費的外?。ㄊ?、區)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企業的,依照規定第二十條和本意見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起始時間均以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原所在?。ㄊ?、區)實行個人繳費的起始時間為準。第十九條 規定第二十一條所稱推算儲存額的計算公式為:推算儲存額
66、=1995 年省和參保人員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 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指數 1995 年底前繳費年限 12%+1996 年以后的利息參保人員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1992 年至 1995 年繳費工資指數=(XnCn)N式中:Xn 表示參保人員 1992 年至 1995 年間各年繳費工資。Cn 表示 1992年至 1995 年間各年省和參保人員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N 表示參保人員 1992 年至 1995 年間的實際繳費年限。原行業統籌單位和 1992 年以后開始實行個人繳費的外?。ㄊ?、區)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其他企業的,1992 年至實行個人繳費前的繳費工資指數
67、,均按1.0 計算;實行個人繳費至 1995 年底的繳費工資指數,按實計算。(二)1985 年 6 月底前各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按照 1.0 計算。1992 年至1995 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低于 1.0 的,1991 年底前各年繳費工資指數也按照1.0 計算;大于 1.0 的,1985 年 7 月 1 日后至 1991 年底各年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 1992 年至 1995 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2007 年10 月 25 日21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省政府令第36 號前(一)、(二)項各年繳費工資指數的總和,除以
68、1995 年底前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的合計數,即為確定的參保人員 1995 年底前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第二十條 自2006年7月1日起,設置5年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高于按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 10%;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 30%;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 50%;2009 年 7
69、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 70%;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 90%;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退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發。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按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第二十一條 規定第二十二條和本意見第二十條所稱基本養老金原規定計發的數額,按下列方法確定:(一)基礎養老金按 2005 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的 20%確定;(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確定;(三)過
70、渡性養老金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并建立個人賬戶前推算的儲存額,除以 120 確定;(四)1995 年底前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在 15年以上的,按其 1997 年底前繳費年限,除以全部繳費年限,乘以 2005 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再乘以 5%計算的調節金;(五)按照參保人員 1999 年 6 月底前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每滿 1 年(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計算)發給 1 元。(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病退、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實
71、施破產企業和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辦理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按每提前 1 年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在按本意見第二十條確定退職人員原規定計發數額時,所用職工平均工資,均以 2005 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為準。2007 年10 月 25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9 70 號統一執行經國家核準的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 60%和 300%確定繳費基數上下限。統一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核定政策,職工個人
72、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全部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確定。2020 年 1 月1 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算年度調整為自然年度。實施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后,參保人員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2020 年1 月 1 日2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9 70 號規范全省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全省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待遇計發參數,統一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辦法,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參保人員退休時各年度實際繳費指數為各年度實際
73、繳費基數與相應年度上年度社平工資比值。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待遇計發政策和待遇支付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調整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各地不得自行出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政策,不得將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人員和項目納入基金支付范圍,不得擅自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對在基金中列支統籌外項目的,要予以清理糾正。實行基金統收統支后,不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人員和支付項目將予以剔除。2020 年1 月 1 日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
74、號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鲃硬⒃诔擎偩蜆I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
75、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 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 1 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
76、)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2010 年1 月 1 日23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 號(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 50 周歲和女性年滿 40 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
77、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 10 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基本養老
78、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 10 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 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 10 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一
79、)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 15 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2010 年1 月 1 日24中國社保政策與
80、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 號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
81、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 年限。第十三條本辦法從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1 月 1 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82、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 社 部 規20165 號一、關于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 10 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 10 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 10 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 10 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
83、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二、關于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
84、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2016 年11 月 28 日25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 社 部 規20165 號三、關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85、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四、關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缡×鲃泳蜆I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 3 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五、關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六、關于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
86、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 1998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 11%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七、關于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八、關于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缡×鲃泳蜆I人
87、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并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2016 年11 月 28 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 社 廳 發201994 號一、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 號,簡稱部規 5 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 3 年(含 3 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
88、出地)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格式附后)。二、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部規 5 號實施之后發生的超過 3 年(含 3 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由轉出地按照部規 5 號有關規定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是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后補辦的方式開具。轉出地和轉入地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審核相關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核對參保人員繳費及轉移信息。2019 年9 月 29 日2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
89、要執行時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 社 廳 發201994 號三、因地方自行出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或因無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無法轉移的繳費年限和資金,轉出地應自收到轉入地聯系函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參保人員,并配合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地(簡稱補繳發生地)妥善解決后續問題。對其余符合國家轉移接續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資金,應做到應轉盡轉。四、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用人單位經批準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出現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緩繳協議、補繳欠費憑證等相關材
90、料。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五、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受理參保人員投訴、舉報,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并責令補繳導致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 3 年(含 3 年)的,在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出地負責提供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補繳時出具的相關文書,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六、退役士兵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的通知的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在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出地負責提供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補繳認定等材料,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同時做好退役士兵人員標識。七、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
91、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直至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 號)實施之
92、前已經重復領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 號)有關規定執行。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終止并解除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其繼續領取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抵扣。八、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使用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傳遞相關表單和文書,減
93、少無謂證明材料。要提高線上經辦業務能力,充分利用互聯網、12333 電話、手機 APP 等為參保人員提供快速便捷服務,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2019 年9 月 29 日27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 社 廳 發201994 號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養老保險跨層級、跨業務涉及的相關數據和材料要努力實現互聯互通,對可實現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重復提供??缡∞D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需向轉入地提供的書面承諾書、相關法律文書等,不得要求參保人員個人提供,原則上由轉出地負
94、責。其中,轉出地與補繳發生地不一致的,由補繳發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由轉出地提供。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經辦規定,規范經辦流程,嚴格內部控制,確保依法依規轉移接續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核查轉移接續業務中存在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按季度利用大數據進行比對。發現疑似異常數據和業務的,應當進行核實和處理,并形成核實情況報告報部社保中心;未發現異常數據和業務的,作零報告。發現疑似轉移接續造假案例的,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上報部社保中心進行核實。部社保中心按季度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進行抽查。十、要加強對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業務的監管,嚴肅查處欺
95、詐騙保、失職瀆職等行為,防控基金風險。對地方違規出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提供不實書面承諾書、參與偽造相關法律文書等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發現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通過偽造相關文書材料等方式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清退相應時間段養老保險關系,構成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處理。2019 年9 月 29 日關于實施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1
96、913 號轉移接續(一)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戶籍所在區發生變化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新戶籍所在區。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期間戶籍所在區發生變化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由區(含鄉鎮)財政承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繼續由原戶籍所在地區(含鄉鎮)財政承擔。(二)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戶籍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外省市城鄉居保關系以及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移至本市。2019 年 5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 4 月30 日止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
97、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 人 社 發2017186 號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跨地區流動就業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以及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跨地區流動就業但在 2010 年 1 月1 日以后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的,按照國辦發 2009 66 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及人社部規 2016 5 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2017 年6 月 12 日2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
98、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 人 社 發2017186 號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但在 2009 年 12 月 31日前跨地區流動就業并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辦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之后未再流動就業,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即為待遇領取地;繳費年限累計滿 10 年不滿 15 年的,可在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申請延繳。二、關于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地。參保人員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含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下同)和企業工作
99、的視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保的,其原在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三、關于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處理。參保人員以企業職工身份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 3 年(含 3 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規 2016 5 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相應文書的,或曾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在跨省或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入地可不認其一次性補繳期間的繳費年限,并將補繳期間的個人賬戶部分退還本人,也
100、可由參保人員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回原補繳地。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接續在外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如有按規定不予認可的一次性補繳情形(不僅限于辦理接續手續時)的,將按前款規定予以辦理。四、關于我省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自治區)時個人賬戶的轉移。我省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按人社部發 2010 70號文件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執行。即 1998 年 1 月至 6 月按 11%轉移資金,2006 年 1 月至 6 月按 8%轉移資金,但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五、關于建立臨時繳費賬戶期間
101、死亡后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外?。ㄊ?、自治區)戶籍參保人員在我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按人社部發 2009 187 號文件附件 1 第五條辦理,即: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我省戶籍參保人員在省內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和單位繳費全部轉移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按當地標準支付相關死
102、亡待遇;如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和單位繳費全部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當地標準支付死亡待遇。2017 年6 月 12 日29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寧人社2017253 號一、關于非本市戶籍人員延長繳費問題。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 15 年且延長繳費地確定在我市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到我市居住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在我市居住的可到其在我市最后一個參保單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
103、辦機構申請辦理延繳手續,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向延繳所在區申請辦理退休 手續。二、關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參保人員以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年(含3年)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補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參保人員不得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但由企業參保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續保時,可從續保當月向前補繳該轉續期間中斷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不超過 6 個月。三、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辦理問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接續業務
104、時,對轉入人員,應審核其繳費年限中是否存在補繳信息,對存在累計補繳超過3年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補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的,或曾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予辦理接續手續。如其堅持要求轉入我市,則經本人書面申請,在將其轉入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涉及補繳期間個人賬戶部分退還本人、不予認定補繳期間繳費年限后,再辦理相關接續手續;對轉出人員,因轉入地不認其在我市一次性補繳期間的繳費年限而提出退費申請的,可將其以企業職工身份補繳期間劃入個人賬戶部分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補繳期間的全部繳費退還本人。2017
105、 年12 月 18 日安徽省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皖 人 社 秘202021 號 二、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市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執行補充通知對跨省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對在人社部規20165 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 補充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書面承諾書。人社部規20165 號實施之后發生的超過 3 年(含3 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法律文書。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 3 年(含 3 年)的,補繳時應提供
106、 補充通知 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書,不得事后補辦。其中,補充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書”,是指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出具的證明材料。四、因地方自行出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或因無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無法轉移的繳費年限和資金,轉入地可將其退回補繳發生地妥善處理。2020 年1 月 22 日3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四、上海市各類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各類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試行意見滬人社養發201047 號為了充分發揮本市企業各類人才的作用,結合本市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現就本市企
107、業各類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試行意見:一、范圍對象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的企業中具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技能人員和企業需要的其他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在本市領取基本 養老金條件,如企業工作需要,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經本人提出申請,與企業協商一致后,可以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二、延遲期限符合本試行意見的人員,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年齡,男性一般不超過 65 周歲,女性一般不超過 60 周歲。三、工作協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企業與符合本意見規定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條件的人員可協商簽訂相關工作協議。在延
108、遲申領基本養老金期 間,企業應當參照與工作直接相關的勞動標準(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規定)保障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基本權益,雙方還可以通過協商在工作協議中 約定其他有關的勞動權利義務。工作協議中約定了履行期限的,協議到期終止。工作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協議。此外,雙方也可在協議中約定解除或終止的條件、單方解除協 議提前通知期和勞動者在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期間發生工傷后工作協議解除或終止的條件等其他內容。如未約定單方解除協議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協議也可單方提出 解除,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工作協議解除、終止時,勞動者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即時成立,企業應當為延遲申
109、領基本養老金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工作協議解除、終止的當月,企業 應按約定標準全額發給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人員報酬。四、手續辦理辦理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其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攜帶經企業認可并加蓋公章的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備案表(見附表),向參保 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報備案。五、延遲期間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按照本意見規定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男年滿 60 周歲、女年滿 55周歲的,延遲期間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自辦理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申報備案手續的次月 起按以下規定處理:(一)延遲期間社會保險費繳納企業及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
110、不再繳納醫療、失業及生育保險費。自 2010 年10 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5 年 8 月15 日31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各類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試行意見滬人社養發201047 號(二)延遲期間社會保險待遇1、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2、延遲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3、延遲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按照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六、基本養老
111、金申領經申報備案的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在解除或終止工作協議后,可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按照申領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從次 月起領取。七、其他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延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可參照本試行意見執行。八、執行時間本意見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關于本市企業高級技師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實施意見(滬人社養發 20084 號)同時停止執行。自 2010 年10 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5 年 8 月15 日五、高級專家、市級以上勞?!皩<印别B老金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 2014
112、年對本市部分企業退休的高級專家,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人員“專加”養老金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60 號自 2014 年自 1 月 1 日起,對上海市部分企業退休的高級專家、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人員“專加”養老金。上述人員同時具有多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增加養老金標準就高執行,不重復享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一)2013 年當年內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含高級政工師,下同)、高級技師可按關于對上海市企業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等特殊對象“專加”養老金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644 號)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關于201
113、2 年對本市企業退休的高級專家、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人員“專加”養老金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25 號)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專加”養老金。(二)2013 年當年內年滿 70 周歲(1943 年出生)且已按滬勞保養發200644 號和滬人社養發20125 號文件規定“專加”養老金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可分別增加養老金。其中:具有(比照)正高級職稱的增加500 元;具有(比照)副高級職稱的增加 300 元;高級技師增加 200 元。2014 年1 月 1 日3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 2014 年對本市部分企業退休的高級專家,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人員“
114、專加”養老金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60 號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一)2013 年當年內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可按關于對本市企業退休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專加”養老金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78 號)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滬人社養發20125 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專加”養老金。(二)2013年當年內年滿 70 周歲(1943 年出生)且已按滬勞保養發20078 號和滬人社養發20125 號文件規定“專加”養老金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每人每月增加 200 元。2014 年1 月 1 日六、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
115、干問題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235 號一、本通知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 16 周歲且男性未滿 60 周歲、女性未滿 55 周歲,在本市勞動就業的自雇人員、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二、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采取個人承諾制、推行集成化辦理。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可以網上辦理,也可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辦理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后,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三、
116、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 60%至 300%之間,由本人自行選擇。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 24%,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 11%。四、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記賬并計算繳費年限。五、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等,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六、靈活就業人員實行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七、靈活就業人員男性年滿 60 周歲、女性年滿 55 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 15 年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基
117、本養老金,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條件的,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繳費年限不滿 15 年,待遇領取地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確定在本市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 15 年后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023 年 5 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 年 4 月30 日33第三部分:養老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235 號八、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醫保綜合減負辦法、醫保退休待遇認定等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類人員有關規定執行。等待期按照關于本市城
118、鎮從事自由職業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設置等待期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245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九、在本市靈活就業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取得在華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在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家庭農場從事農業勞動的從業人員,以集體參保的方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憑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本市家庭農場憑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相關憑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2023 年 5 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 年 4 月30
119、日3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第四部分:醫療保險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 據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
120、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
121、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
122、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2011 年7 月 1 日35第四部分: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 號主要政策(一)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要完善參保范圍,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二)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23、基金,統一征繳,統籌層次一致。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鸢踩\行。(三)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
124、療服務協議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議內容中,并充分利用協議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促進生育醫療服務行為規范。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圍,推動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等方式付費。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充分利用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強化監控和審核,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四)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要統一經辦管理,規范經辦流程。經辦管理統一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充分利用醫療
125、保險信息系統平臺,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原有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平臺可暫時保留,待條件成熟后并入醫療保險結算平臺。完善統計信息系統,確保及時全面準確反映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待遇享受人員、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五)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六)確保制度可持續。各地要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增強基金統籌共濟能力;研判當前和今后人口形勢對生育保險支出的影響,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126、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從保障基本權益做起,合理引導預期;跟蹤分析合并實施后基金運行情況和支出結構,完善生育保險監測指標;根據生育保險支出需求,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防范風險轉嫁,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2019 年3 月 6 日3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本市落實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滬 醫 保 規20198 號基金征繳1、統一征繳。合并實施后,職工生育保險費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征繳,并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同步推進征繳職能劃轉工作。2、繳費基數
127、。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保持一致,合并實施后,統一按照合并實施后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核定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3、繳費費率。合并實施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 10.5%(其中,用人單位按其繳費基數 7.5%+1%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基本醫保費,按其繳費基數 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保費),個人繳費費率仍為 2%不變。靈活就業人員、傷殘 1 4 級的工傷人員等原不參加生育保險繳費的人員,單位及個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仍按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確定。4、費率調整機制。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制度保障能力,跟蹤分析合并實施后基金運行情況和支出結構
128、,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 執行。2019 年 11月 1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4年 11 月 10日關于推進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杭州市醫保局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醫?;?,統一征繳,統一基數。用人單位職工醫保費率按照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其中:機關、事業和?。ú浚賳挝?,單位繳費為工資總額的 8.6%,在職職工個人繳費仍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 2%;其他用人
129、單位,單位繳費為工資總額的 5.6%,在職職工個人繳費仍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 1%。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仍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5%繳納。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繳費工資按實計繳,其中低于上年度省職平工資的,以省職平工資計繳;高于上年度省職平工資 300%的,以省職平工資 300%計繳。根據職工醫?;鹬С銮闆r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調整機制,費率調整由市醫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職工醫?;饑栏駡绦猩鐣kU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科目,并下設醫療費用支出和生育津貼支出進行明細核算。各區、
130、縣(市)在 2019 年底前完成兩項保險的財務報表合并。2020 年1 月 1 日37第四部分: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17 年 10 月30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政府令第321 號文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對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做出 10 項修改以及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強制性社會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含單位退休退職人員、1 6 級退役殘疾軍人),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
13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縣(區)經辦機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十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 11%按月繳費。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
132、療保險費,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他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2017 年12 月 1 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實施意見寧 政 辦 發201952 號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將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并入后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之和確定,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和標準繳費。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133、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要加強基金預算管理,預算編制應綜合考慮當年基金收支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新增減因素,合理預測基金收支規模,并說明編制原則、政策依據、數據來源、預測及計算依據、增減變化原因。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基金風險的預警預判。堅持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鸢踩€健運行。2019 年9 月 30 日安徽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安徽省直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皖 醫 保 發201951 號(一)統一參保登記。參加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在職
134、職工應同時參加生育保險,統一進行參保登記,實現應保盡保。(二)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按照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為 8.4,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為 8.5,個人費率仍為 2%。以后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2020 年1 月 1 日3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三、關于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日期關于本市基本醫
135、療保險 2023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滬 醫 保 規20236 號為進一步優化職工醫保門診保障待遇,全面落實健全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2118 號)相關改革任務部署,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023 醫保年度(2023 年 7 月 1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關于門急診年度待遇2023 職工醫保年度,適當調整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和共負段報銷比例,具體如下表:參保對象自負段標準(元)共負段報銷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在職職工50080%75%70%退休人員2001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30085%8
136、0%75%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20090%85%80%二、關于住院年度待遇2023 職工醫保年度,適當調整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和共負段報銷比例,具體如下表:參保對象住院起付標準(元)報銷比例在職職工150085%退休人員2001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 120092%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7003、關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用于支付門急診、住院、門診大病、家庭病床,以及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等發生的醫療費用。2023 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從 59 萬元提高到 61 萬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
137、用,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80%,其余部分由職工自負。自 2023 年 7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6月 30 日39第四部分: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日期關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 2023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滬 醫 保 規20236 號4、關于個人賬戶計入標準2023 醫保年度,本市職工醫保在職職工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 2%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計入仍按 2022 醫保年度標準執行,具體如下表:參保對象計入標準(元)在職職工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 2%退休人員74 歲以下168075 歲以上18905、其他事項(一)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
138、,已辦妥出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手續的參保人員,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6月30日之前進行出院費用網上結算;住院或開設家庭病床時間已滿 6 個月的參保人員,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 6 月30 日之前進行在院或在床的網上結算。(二)各定點醫藥機構和相關部門應做好 2023 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三)為配合 2023 醫保年度轉換工作,本市醫保計算機系統將在部分時段內暫停聯網結算,具體時間由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另行通知。自 2023 年 7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6月 30 日四、外來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市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職
139、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2 號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如下:(一)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按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12%。其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其繳費基數 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 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三、外來從業人員按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16 年4 月 1 日-2
140、021 年3 月 31 日截稿前尚未更新4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五、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 社 部 發201177 號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60%。失業保險經
141、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繳費時間等有關信息及時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142、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八、各地要高度重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認真測算,抓緊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辦法,自 2011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
143、施。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大力開展業務培訓。要進一步規范管理,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已經實行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地區,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的規定及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密切協作,及時溝通,確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順利實施;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不斷完善政策、加強管理、改進服務,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2011 年7 月 04 日41第四部分: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2124 號一、失業
144、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本市農村原農民合同制工人參照執行。二、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繳費費率為 11.5%(其中 2%視為個人繳費),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三、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當日起,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本市農村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自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當日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參保月份數按照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月份數確
145、定。失業人員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若醫療保險網上結算功能尚未開通,由本人先行墊付,次月憑有關資料到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報銷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四、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不再享受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 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 的通知(滬勞保就發 1999 17號)規定的相關醫療補助金等待遇。五、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參保后,由于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等原因導致失業人員重復參保的,重復參保期間失業保險基金繳費部分退還失業保險基金。六、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停止繳
146、費手續。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安排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將需要為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七、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上海市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結算專戶”,做好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結算工作。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落實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的待遇享受工作。2021 年 7 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 年 6 月30 日關于江蘇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蘇 人 社 發2011284 號一、參保繳費(一)參保申報。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應到失業保險金申領地醫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個人身份申報參加或接
147、續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委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代辦的,必須由本人簽字 確認。(二)繳費基數及費率。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 60%,繳費費率為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之和。4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江蘇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蘇 人 社 發2011284 號(三)繳費程序。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將核定應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劃撥到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
148、金專戶。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費用,在按規定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二、待遇享受(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
149、期間,參保繳費期限與失業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并自參保繳費之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二)失業人員在其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到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失業人員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基金即停止支付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四)2011 年 7 月 1 日以前在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7 月 1 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規定執行;7 月 1 日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
150、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待遇,原享受門診醫療補助及醫療補助金的規定不再執行。三、經辦服務(一)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應書面告知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政策規定和具體經辦流程,并為其提供方便,確保失業人員應保盡保。完善就業信息系統,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內容,要按規定及時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進行記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負責辦理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并將繳費金額、繳費起止時間等有關信息告知失業人員本人,并由本人簽字確認。(二)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將失業人員需要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失業保險基金收支
151、預算,統籌安排各項支出,制定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支付管理辦法。2011 年7 月 1 日43第四部分: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江蘇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蘇 人 社 發2011284 號(三)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失業人員醫療費用結算工作,保障失業參保人員及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四)各級失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要加強配合協調,實現信息共享,保障失業人員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核定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藥費用結算、再就業等業務環節流程暢通、信息聯動,構建一體化管理服務體系。四、工作要求(一)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
152、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重要性,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工作聯動,將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列入年度重點工作安排。(二)各地要加強宣傳工作。結合社會保險法的宣傳活動,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以及街道社區平臺發布公告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確保用人單位、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了解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為政策按時實施奠定基礎。(三)各地要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工作。各級公共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7月1日前已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應通過發放書面材料的方式,及時告知其有關參加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確保失業人員了解政策,并及時按規定時間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53、手續。(四)各省轄市要根據本實施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統一全市各統籌地區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經辦流程。2011 年7 月 1 日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 人 社 發2011237 號一、參保繳費(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人員戶籍地、失業前醫療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參保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涉及職工醫保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失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醫保關系轉
154、移接續等手續。(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每月匯總當月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名單,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登記手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開設失業人員職工醫保參保登記專用賬戶,統一管理,并將核定的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繳費用及時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三)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的同時,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和職工醫保參保接續手續。(四)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至參加失業人員職工醫保期間醫保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補繳費用由本人承擔,補繳辦法按當地規定執行。(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劃入當地職工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個人不繳費。繳費費率
155、按照統籌地區在職職工的繳費費率確定,繳費基數按當地職工醫保最低標準確定。(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期限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2011 年8 月 2 日4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 人 社 發2011237 號二、待遇享受(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手續之日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其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不設等待期限。職工醫保關系生效之日至醫??òl放之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予以報銷。(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職工醫
156、保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仍可按規定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按規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為其繳納職工醫保費,并將有關信息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自重新辦理按月申領起恢復其繳費和享受待遇資格。(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領取期滿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停
157、止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相關手續,并將有關信息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六)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關系轉移(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缡』蚴瓤缃y籌地區轉移的資金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享受的剩余失業保險金和應繼續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所需資金的總和。(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出地標準將核定應繼續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所需資金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由轉入地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 醫保參保繳費手續,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158、(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 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2011 年8 月 2 日六、醫療保險綜合減負辦法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646 號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的特殊困難,實施與參保人員年收入掛鉤的醫療保險綜合減負(以下簡稱“醫保綜合減負”),制定本實施辦法參保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實行醫保綜合減負,具體如下:(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因無法就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
159、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標準 25%以上的部分;2016 年9 月 22 日45第四部分:醫療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646 號(二)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80%的 25%以上的部分;(三)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80%至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 25%以上的部分;(四)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職工年平均工資 1.5 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
160、年收入 30%以上的部分;(五)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1.5 倍以上、3 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 40%以上的部分;(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80%的 25%以上的部分;(七)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80%至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 25%以上的部分;(八)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 30%以上的部分。2016 年9 月 22 日4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第五部
161、分:生育保險一、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 年 10 月 28日通過中 華 人 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
162、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 年7 月 1 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 號主要政策(一)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要完善參保范圍,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二)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統籌層次一致。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
163、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鸢踩\行。(三)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服務協議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議內
164、容中,并充分利用協議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2019 年3 月 6 日47第五部分:生育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 號促進生育醫療服務行為規范。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圍,推動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等方式付費。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充分利用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強化監控和審核,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四)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
165、要統一經辦管理,規范經辦流程。經辦管理統一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充分利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平臺,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原有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平臺可暫時保留,待條件成熟后并入醫療保險結算平臺。完善統計信息系統,確保及時全面準確反映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待遇享受人員、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五)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六)確保制度可持續。各地要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增強基金統籌共濟能力
166、;研判當前和今后人口形勢對生育保險支出的影響,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從保障基本權益做起,合理引導預期;跟蹤分析合并實施后基金運行情況和支出結構,完善生育保險監測指標;根據生育保險支出需求,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防范風險轉嫁,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2019 年3 月 6 日二、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滬 醫 保 規20219 號一、關于申領條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生育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二)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育或者流產(包
167、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三)從業婦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本人和所在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或者原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二、關于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期限生育婦女在產假和生育假期間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和生育假天數分別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2021 年 7 月1 日實施,有效期至2026 年 6 月30 日4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滬 醫 保 規20219 號三、
168、關于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生育婦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除以 30 天再乘以其應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天數計發。(一)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育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300%計發;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60%計發。(二)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前 12 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育或者流
169、產前 12 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三)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四、關于生育生活津貼支付規則(一)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或者原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累計滿 12 個月或者連續滿 9 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按前述標準支付。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累計繳費不滿 12 個月且連續繳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以前述標準為基數,由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 12 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
170、單位先行墊付。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費滿 12 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 9 個月后,先行墊付單位可向參保所在地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申請撥付已先行墊付的費用。(二)從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從業婦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標準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支付。五、關于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生育婦女享受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以下標準計發:生育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 3600 元計發;妊娠 4 個月以上(含 4 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 600 元計發;妊
171、娠不滿 4 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 400 元計發。六、其他(一)生育婦女可通過“隨申辦”在線辦理或者前往全市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從業婦女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其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審核,失業婦女的生育保險待遇由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指定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審核。2021 年 7 月1 日實施,有效期至2026 年 6 月30 日49第五部分:生育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滬 醫 保 規20219 號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應當對生育婦女有效身份證明、生育證明等、生育醫學證明或注明產婦生育情況的出院小結
172、和病歷等材料進行審核。證明或材料可直接從本市其他行政部門獲取或者從電子證照庫中調取的,申領人免于提供。生育證明等實行告知承諾制。申領人應當如實填寫信息,并提交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申請材料,承擔不實承諾及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對相關材料有疑議的,可向申領人或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進行補充核實,核實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經辦業務的指導與培訓,負責對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審核通過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進行待遇給付。(二)從業婦女生育或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正常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為其按時足額繳費的,其生育保險待
173、遇由其生育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支付。(三)生育婦女生育或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四)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本人和所在用人單位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從業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期限剔除計算。(五)本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市原有文件規定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2021 年 7 月1 日實施,有效期至2026 年 6 月30 日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
17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生育津貼計發方法為:享受生育津貼天數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0。2017 年5 月 26 日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94 號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 30。2014 年10 月 1 日5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
175、蘇 人 社 發2016118 號一、生育津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職工產假、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或者護理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 30。二、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享受 128 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 15天的生育津貼。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 15 天的生育津貼。四、原鼓勵晚育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貼政策規定不再執行。2016 年1 月 1 日安徽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關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皖 醫 保 辦202143 號結合實際貫徹執行。要確保參保女職
176、工生育三孩的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各地醫保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給付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生育保障權益。同步做好城鄉居民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兒參保工作。2021 年5 月 31 日合肥市醫療保障局轉發安徽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合 醫 保 發202118 號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符合政策的參保女職工生育三孩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并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同步做好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生育三孩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兒參保工作。2021 年5 月 31 日三、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補貼
177、項目對象準待遇標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妊娠 7 個月(含 7 個月)以上或妊娠不滿 7 個月早產妊娠 4 個月 以 上(包 含 4個月)流產妊娠 4 個月一 下 流 產(含自然,人工流產)或子宮外孕生育的妊娠 4 個月以上(含4 個月)自然流產妊娠不滿 4 個月自然流產順產難產多胞胎51第五部分:生育保險從業婦女繳納滿一年,且繳費基數高于本市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天 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98)天數增加15 天每多生育1 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 30 天 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42)天數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 30
178、 天 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15)天數3600 元600 元400 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蘇 人 社 發2016118 號一、生育津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職工產假、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或者護理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 30。二、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享受 128 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貼。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 15 天的生育津貼。四、原鼓勵晚育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貼政策規定不再執行。2016 年 1 月 1
179、日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 94號第十八條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 30。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一)生育的,享受 98 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貼;(二)妊娠不滿 2 個月流產的,享受 20 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 2個月不滿 3 個月流產的,享受 30 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 3 個月不滿 7個月流產、引
180、產的,享受 42 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 7 個月引產的,享受 98 天的生育津貼;(三)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享受 21 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 7 天的生育津貼;(四)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 21 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 14 天的生育津貼;(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 2 天的生育津貼;(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在本規定實施后,國家、省對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
181、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2014 年10 月 1 日5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 94號第十九條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 7 個月引產的,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2%。第二十條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 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免
182、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2014 年10 月 1 日關于調整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寧人社 201774號一、調整參保職工生育的個人自付比例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持社會保障卡住院分娩,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和標準的醫療費用,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個人不負擔;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順產 4001 元、助娩產 4501 元、剖宮產 6001 元及以上的部分,個人自付比例由 30%調整為 25%,順產 4001 元、助娩產 4501 元、剖宮產 6001 元以下的部分,個人自付比例不變。二、調整生
183、育的住院結算指標(一)提高分娩的住院結算指標。順產、助娩產、剖宮產在原來基礎上分別提高 200 元、100 元、300 元。對于分娩合并傳染性疾病在我市定點傳染病醫院生育的,考慮傳染性疾病的額外醫療費用,順產在上述調標基礎上再提高 200 元,助娩產、剖宮產再提高 400 元。(二)提高計劃生育的住院結算指標。早期妊娠流產、稽留流產的三級、二級、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結算指標,在原來基礎上分別提高200 元、100 元、100 元,中期妊娠流產在原來基礎上統一提高 500 元。參保職工因妊娠流引產住院發生低頻并發癥的,按項目結算,具體病種同分娩的低頻并發癥病種。三、個人自付比例調整自 2017 年
184、5 月 1 日起執行,住院結算指標從本年度起執行。2017 年5 月 1 日53第五部分:生育保險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2006 年 11 月 15日省人民政府第 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第十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連續履行繳費義務,其職工本人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享受本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第十一條按企業生育保險費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 3 個月的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一)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初產婦,增加 1 個月的生育津貼;(三)多
185、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四)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 1 個月的生育津貼。按企業生育保險費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妊娠 3 個月以上 7 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 1 個半月的生育津貼;3 個月以下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享受 1 個月的生育津貼。第十二條月生育津貼標準為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引產前 12 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繳費不足 12 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計算。第十三條按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費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工資福利仍由用人單位發放。第十四條除依法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的
186、費用外,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一)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三)用人單位職工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醫療費用。但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第十五條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范圍確定;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職工使用前款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及職工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
187、所發生的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2007 年1 月 1 日5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第六部分:工傷保險一、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 2010 年 10月 28 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188、后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2011 年7 月 1 日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 社 部 發201571 號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關于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
189、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二、關于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 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 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 1
190、20%、150%或向下浮動至 80%、50%。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鶞寿M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2015 年10 月 1 日55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 社 部 發201571 號三、關于單位費率的確定與浮動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
191、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于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四、關于費率報備制度 各統籌地區確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費率浮動具體辦法,應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指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年將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和變化以及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5 年10 月 1 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9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 社 部 發202319 號二、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 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4 年底。2023 年5 月 1 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確定。對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實行浮動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
193、督管理等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2013 年1 月 1 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滬 人 社 規20239 號一、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從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失業保險繼續執行 1%的繳費比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 0.5%,個人繳費比例 0.5%。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從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
194、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 20%。2023 年 5 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 年 12月 31 日 5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滬 人 社 規20239 號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從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 2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考核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時,按照調整后的行業基準費率執行。2023 年 5 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 年 12月 31 日
195、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 64號 用人單位應當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2018 年1 月 1 日關于調整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杭 人 社 發2019168 號一、調整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參保單位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詳見附件)。二、調
196、整行業差別基準費率標準按照調整后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不同類別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一類至八類行業對應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 0.2%、0.4%、0.6%、0.7%、0.8%、1.1%、1.3%、1.5%。三、調整行業費率浮動標準各類行業在基準費率基礎上,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浮動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 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各設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 120%、150%或向下浮動至 80%、50%。具體浮動辦法另行制定。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于本市
197、一類行業基準費率。四、部分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確定用人單位經營范圍涉及多個行業的,根據其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確定其行業類別。用人單位無法對應行業類別的,可根據其納稅登記的行業或按其主要經營生產業務選擇相近似行業確定其行業類別。已依法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勞務派遣機構,統一按第三類行業費率標準執行;從事單一行業派遣的,可按照實際用工單位所屬行業確定其行業類別。2020 年4 月 1 日57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調整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杭 人 社 發2019168 號用人單位因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更的,受理變
198、更登記部門應當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發送相關變更信息,行業類別發生變化的,社保經辦機構從變更登記的次月起調整其行業類別和工傷保險費率標準。五、其它本通知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為確保本輪企業工傷保險費階段性下調措施的平穩實施,2020 年 4 月 1 日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2020 年 4月底前維持原費率標準不變,從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按調整后的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標準執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調整后的基準費率高于原基準費率的,實行三年過渡,第一年維持原基準費率不變,第二年落實差額的 50%,第三年按標準調整到位。過渡期內費率浮動檔次標準按本通知執行。各縣(市)按本通
199、知做好本區域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分類調整,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支付能力超過 18 個月的,原則上按本通知規定的行業費率標準執行;基金累計結余支付能力低于 18 個月的,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可自行確定基準費率標準。2020 年4 月 1 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蘇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蘇 政 辦 發20203 號(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在省級及設區市和縣(市)(以下簡稱各預算單位)依法
200、參加工傷保險。(二)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按照國家標準分別為 0.2%、0.4%、0.7%、0.9%、1.1%、1.3%、1.6%、1.9%。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相關規定執行。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政策、浮動費率政策和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繳費政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2020 年為費率政策過渡期,2021 年 1 月 1 日起基準費率與國家規定的八檔費率標準不一致的預算單位,一律調整至國家費率基準標準。符合國家階段性降費政策條件的地區在執行國家和省降費政策期間暫不調整,待階段性降費結束后,再行調整至國家規定的八檔
201、費率標準。因費率政策過渡因素和國家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產生當期赤字的地區,由當地累計結余彌補。2020 年1 月 22 日關于印發 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 人 社 秘2018188 號第二條 我省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 0.2%、0.4%、0.6%、0.8%、1.0%、1.3%、1.6%、1.9%。第三條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工程合同造價的 1.2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用人單位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為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參保繳費年度支繳率情況,按照下列標準進行浮動:2
202、018 年7 月 1 日5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 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 人 社 秘2018188 號1用人單位未使用工傷保險費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 50%;2用人單位支繳率小于 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 80%;3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 50%且小于 12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不實施浮動;4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 120%且小于 1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 120%;5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 1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 150%
203、;6一類行業不實施下浮。2018 年7 月 1 日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方法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4 號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
204、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 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 120%、150%,不實行費率下??;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 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 120%、150%或向下浮動至 80%、50%。第五條 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按照下列考核指標確定:(一)工傷
205、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 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 200%、小于等于 400%的,費率按本行業基準費率執行;2016 年1 月 21 日根據滬人社規20209 號文件,延長有效期至2025 年 12月 31 日59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4 號(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 400%、小于等于 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 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五)本辦法實施后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費率在本行
206、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第六條 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關系和諧示范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后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于 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核。第七條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但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海ㄒ唬┯萌藛挝磺防U工傷保險費的;(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的。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下列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核范圍:(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二)從業人員原在軍
207、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三)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生的費用;(四)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五)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者 10 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根據關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的實施意見(滬人社專發201540 號)規定在創業孵化期內,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七)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
208、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八)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費用;(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第九條 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第十條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第十一條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 5 年。原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512 號)同時廢止。2016 年1 月 21 日根據滬人社規20209 號文件,延長有效期至2025 年 1
209、2月 31 日6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辦法的通知杭 人 社 發202093 號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決定機制,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加強基金管理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96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建筑施工等用人單位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其工傷保險費率確定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
210、所稱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職業病發生、安全生產管理等因素,按照行業浮動費率檔次確定其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標準。前款所稱工傷保險費支繳率,是指用人單位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并支付該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占該用人單位實際繳費總額的比例。在實施工傷保險費率階段性下調及工傷保險費減免政策期間,用人單位實際繳費額按照階段性費率下調后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乘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第四條 工傷保險行業浮動費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確定。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 120%、150%,二類至八類行
211、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 120%、150%或向下浮動至 80%、50%。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于本市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第五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每年確定一次,執行時間為當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浮動。第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考核周期為上年度 1 月 1 日至上年度12 月 31 日??己似趦扔萌藛挝皇状螀⒓庸kU且實際繳費不滿 12 個月的,繼續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非首次參保的用人單位,實際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考核支繳率,并按本辦法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
212、金支付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不列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考核范圍:(一)職工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三)已繳納一次性工傷保險代管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發生的費用。第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考核情況,按以下辦法確定用人單位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檔次:(一)支繳率為零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二)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 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2021 年1 月 1 日61第六部分:工傷保
213、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辦法的通知杭 人 社 發202093 號(三)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四)支繳率大于 100%且小于等于 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五)支繳率大于 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一類行業用人單位符合上述(一)或(二)項的,其費率不再下浮,仍按該行業基準費率執行。第九條 為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加強工傷預防,對持有效期內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且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未超過 100%的用人單位(一類行業除外),在按本辦
214、法第八條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基礎上再給予適當下?。海ㄒ唬┏钟行谝患壈踩a標準化證書的用人單位可下浮兩檔;(二)持有效期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用人單位可下浮一檔。按上述辦法下浮的工傷保險費率,最低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的最低費率檔次標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是指用人單位整體達標。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可以享受基準費率下浮的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海ㄒ唬┯萌藛挝磺防U工傷保險費的;(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的;(四)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 1-10 級)的;(五)發
215、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六)受到衛生健康部門職業健康行政處罰的;(七)受到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處罰(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統籌地應急管理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 1 月上旬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上一年度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受到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處罰(含安全生產“黑名單”)、職業健康行政處罰的,以及有效期內一級和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用人單位名單,作為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依據。第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每年 2 月按照本辦法規定核定用人單位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和標準,以適當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并為其提供工
216、傷保險費率查詢服務。參保單位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有異議的,可在本年度費率執行周期內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送達申請單位。2021 年1 月 1 日6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 人 社 規20201 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 號)和省政
217、府辦公廳關于江蘇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3 號)等有關規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第二章行業基準費率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次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其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全省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結余等情況,適時調整
218、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第四條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經營生產業務的用人單位,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繳費費率。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實際用工的工傷風險類別變化情況。第三章工程建設項目繳費第六條參保單位適用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以工程建設項目或標段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該參保項目或標段的工程總造價的0.9。第四章用人單位浮動費率第七條用人單位費率實行浮動管理,其中: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 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
219、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 120%、150%或向下浮動至 80%、50%。第八條各預算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費率核定工作。用人單位費率每兩年浮動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調整年度的 1 月1 日,本辦法施行后首次調整時間為 2023 年 1 月 1 日。第九條各預算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一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等因素,確定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某個用人單位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工傷發生率,是指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該單位工傷人次數與該單位月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用人單
220、位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 2 年的,不實施浮動。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 2 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工傷發生率。2021 年1 月 1 日63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 人 社 規20201 號第十條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 80%;用人單位連續兩個浮動周期內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支繳率均為零的,或者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發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 40%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 50%。第十一條用人單位
221、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 80%小于等于 150%且工傷發生率大于 1%小于等于 3%的,或者支繳率大于 150%小于等于 300%的且工傷發生率小于等于 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 120%;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300%的,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為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用人單位,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 150%。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按照其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三條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
222、、欠繳工傷保險費;2、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第十四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支繳率核算范圍: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重新核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后,用人單位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
223、本辦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預算單位在本辦法施行前適用的原費率浮動計算周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2021 年1 月 1 日關于印發 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 人 社 秘2018188 號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用人單位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為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參保繳費年度支繳率情況,按照下列標準進行浮動:1用人單位未使用工傷保險費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 50%;2用人單位支繳率小于 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下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 80%;3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 50%且小于 12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不實施浮
224、動;2018 年7 月 1 日6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關于印發 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 人 社 秘2018188 號4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 120%且小于 1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 120%;5用人單位支繳率大于等于 150%的,下一參保繳費年度費率上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 150%;6一類行業不實施下浮。2018 年7 月 1 日三、工傷認定及申請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 實 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 67 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 號第九條
225、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
226、公布的數據為準。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2011 年7 月 1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 的決定已 經 2010 年 12月 8 日國務院第136 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
227、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2011 年1 月 1 日65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
228、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
229、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
230、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2
231、011 年1 月 1 日6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吧鐣kU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 15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白鞒龉J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
232、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吧鐣kU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011 年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49號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33、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
234、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4 年9 月 1 日67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49號(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
235、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236、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
237、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2014 年9 月 1 日6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
238、號執行時間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內容基本一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 社 部 發201629 號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239、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因工
240、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四、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五、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七、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
241、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二)職工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2016 年3 月 28 日69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內容基本一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
242、問題的意見(二)人 社 部 發201629 號(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是指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在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時限內(從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尚未做出工傷認定的情形。十、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
243、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執行中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2016 年3 月 28 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十四條(認定工傷范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244、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視同工傷范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工傷排除)從業人員
245、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2013 年1 月 1 日7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十七條(認定申請)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
246、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在
247、本辦法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應當在 30 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但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九條(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人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第二十條(調查核實和舉證責任)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
248、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根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或者法律文書。2013 年1 月 1 日71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十一
249、條(認定程序)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恢復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2013 年1 月 1 日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
250、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 64號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及因特殊情況經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在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在此時限內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請的一方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用人單位的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出申請前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用人單位或者
251、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未在用人單位的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出申請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四條 受傷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向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包括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
252、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能夠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第十六條 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2018 年1 月 1 日7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 64號(一)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管轄權限范圍,申請材料完整的,決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權限范圍的,或者申請人、申請時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決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書面說明理由;(三)
253、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交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收到補正材料的三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事項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請材料完整以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時限內再提出申請。第十七條 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根據審核需要對勞動人事關系、事故傷害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勞動人事關系無法確認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
254、人同意,書面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是否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申請仲裁。自確認勞動人事關系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第十八條 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決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傷害,但職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所受的傷害除外:(一)在工作時間和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因崗位特殊導致救治延誤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或者搶救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在連續工作過程中和工作場所內,因就餐、工間休息、如廁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動
255、時所受的傷害;(三)因參加用人單位統一組織或者安排的學習教育、培訓、文體活動所受的傷害;(四)因參加各級工會或者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的療休養所受的傷害,但單位承擔費用由職工自行安排的療休養除外。2018 年1 月 1 日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實施意見寧 政 規 字20175 號工傷認定(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在認定是否存在下列幾種情形時,應當以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結論性意見為依據:1.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
256、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4.故意犯罪的;2017 年5 月 10 日73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實施意見寧 政 規 字20175 號5.醉酒或者吸毒的;6.自殘或者自殺的。(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 15 日內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取證,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不提供證據或者
257、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2017 年5 月 10 日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號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最長不超過 48 小時。第十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 30 日。用人單位未
258、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職工工傷認定由參加工傷保險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第十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第十六條 因下列情形提出工傷認定申
259、請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法律文書。(二)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書。(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有關部門所作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醫療衛生機構所作的疾病死亡證明書;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 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衛生機構所作的搶救記錄和
260、疾病死亡證明書。2013 年9 月 1 日7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及文號執行時間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號(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關部門所作的證明材料。(六)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作的舊傷復發確認證明書。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提交證明材料。用人單位逾期未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
261、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2013 年9 月 1 日四、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
262、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
263、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2011 年1 月 1 日75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 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 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
264、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 15 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
265、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2011 年1 月 1 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鑒定機構)市和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社保經辦機構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和區、縣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266、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受市鑒定委員會的委托,負責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人員的再次鑒定等具體事務。區、縣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委員會依法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區、縣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二)工傷認定決定;(三)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2013 年1 月 1 日7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
267、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第二十七條(鑒定程序)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并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 30 日。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書面告知辦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提供工
268、傷保險待遇申請表。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八條(再次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 15 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鑒定委員會對職業病人員申請再次鑒定的,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鑒定。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九條(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第三十條(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鑒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
269、期限,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鑒定費用)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2013 年1 月 1 日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 64 號 第十九條 省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勞動能力和與勞動能力相關事項的鑒定職責:(一)勞
270、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四)工傷康復確認;(五)輔助器具配置確認;2018 年1 月 1 日77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 64 號(六)舊傷復發確認;(七)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勞動能力和與勞動能力相關事項鑒定工作。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構,承辦下列具體事務:(一)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二)組織勞動能力和與勞
271、動能力相關事項的鑒定;(三)保管勞動能力鑒定檔案;(四)調查、統計勞動能力鑒定情況;(五)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六)其他事務性工作。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復查鑒定申請:(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規定已經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二)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且按照規定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三
272、)未構成傷殘等級,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2018 年1 月 1 日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實施意見寧 政 規 字20175 號勞動能力鑒定(七)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八)勞動能力鑒定范圍包括:1.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2.工傷職工超過 12 個月停工留薪期的確認;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所需,安裝輔助器具的確認;4.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5.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6.其他依法應當進行的勞動能
273、力鑒定。(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需要,可以安排被鑒定人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必要的輔助醫學檢查,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醫療專家對被鑒定人的傷位、傷情和功能情況進行查體。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因被鑒定人不配合導致勞動能力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該次勞動能力鑒定可予以中止。2017 年5 月 10 日7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號第十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社會保險、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工作:(一)勞動功能障
274、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四)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繼續治療的確認;(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確認;(六)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七)工傷康復的確認;(八)舊傷復發的確認;(九)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十)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上述情形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確認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第二十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工作:(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再次鑒定;(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再次鑒定;(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
275、鑒定。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費用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經治療、康復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013 年9 月 1 日五、工傷保險待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6 號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
276、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011 年1 月 1 日79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277、號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
278、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 30。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
279、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 27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 25 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 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 21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
280、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2011 年1 月 1 日8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 18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 16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81、。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 13 個月的本人工資,
282、八級傷殘為 11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 9 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 7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 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83、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
284、、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011 年1 月 1 日81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8 日國務院第 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 4 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 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
285、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
286、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2011 年1 月 1 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十二條(就醫原則)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
287、構同意。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應當選擇與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第三十三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支付)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013 年3 月 1 日8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
288、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第三十四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結算)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工傷康復機構結算。工傷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外省市治療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其個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五條(
289、住院伙食費補助、交通食宿費標準)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食宿費,交通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住院伙食補助費、食宿費標準的確定及其適時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三十六條(輔助器具配置)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選擇到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安裝配置項目和標
290、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結算。第三十七條(停工留薪期待遇)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八條(生活護理待遇)工傷
291、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50%、40%或者 30%。2013 年3 月 1 日83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第三十九條(致殘一至四級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 27 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的,為 25 個月
292、;三級傷殘的,為 23 個月;四級傷殘的,為 21 個月。(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 90%;二級傷殘的,為 85%;三級傷殘的,為 80%;四級傷殘的,為75%。(三)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
293、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四十條(致殘五至六級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 18 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 16 個月。(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 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
294、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 15 個月。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 1 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 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20
295、13 年3 月 1 日8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 13 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 11 個月;九級傷殘的,為 9 個月;十級傷殘的,為 7 個月。(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 12 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 9
296、 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 6 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 3 個月。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 1 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 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四十二條(工傷復發)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
297、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待遇。第四十三條(因工死亡待遇)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 6 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
298、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013 年3 月 1 日85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第四十四條(待遇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四十五條
299、(與其他賠償關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應當予以相應償還。第四十六條(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 3 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 4 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
300、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準,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 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第四十七條(待遇停止)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第四十八條(保險責任確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 險責任。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 承擔。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勞務派遣單
301、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第四十九條(境外賠償)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013 年3 月 1 日86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第五十條(辦理
302、享受待遇的手續)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并提供下列相應材料:(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六)其他相關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準并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第六章特別規定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規
303、定)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二)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
304、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五十二條(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第五十三條(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規定)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其按照規定在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五十四條(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的特別規定)2013 年3 月 1 日87第
305、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人員在首次申領待遇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并以協議方式確認。一經確認,不再變更,其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經確認配置輔助器具費等,由工
306、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五十五條(有關待遇計發的特別規定)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 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下列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 18 個月;五級傷殘的,為 16 個月;六級傷殘的,為 14 個月;七級傷殘的,為 12 個月;八級傷殘的,為 10 個月;九級傷殘的,為 8 個月;十級傷殘的,為 6 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當年度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
307、屬撫恤金,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七條(相關機構的法律責任)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第五十八條(應參保未參?;蛘呶窗匆幎ɡU費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
308、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2013 年3 月 1 日88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309、告 第 64 號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進行治療和康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待遇。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第二十五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第二十六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
310、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其傷殘津貼高于按照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按照傷殘津貼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醫療待遇。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職工個人養老金賬戶金額按照規定計發標準按月沖抵到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死亡時其個人養老金賬戶有余額的,余額由其近親屬依法繼承。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繼續享受基
311、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分別按照規定比例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
312、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符合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規定分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最高傷殘等級計發。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13、2018 年1 月 1 日89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 64 號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發生工傷的,由其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破產的,破產財產依法清償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包括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繳納至其退休后有權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
314、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第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其中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還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在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職工應當配合追償。法律、行
315、政法規對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賠償作出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或者支付差額部分費用。第三十四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其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六倍,二級傷殘為十四倍,三級傷殘為十二倍,四級傷殘為十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前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
316、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規定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要求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其待遇額度為一次性待遇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后的余額。第三十五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其供養親屬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2018 年1 月 1 日90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 64 號 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期限核發:供養親屬未滿十八周歲的,計算到十八周歲;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
317、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計算,但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周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要求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其待遇額度為一次性待遇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后的余額。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等原因,無法按月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職工、供養親屬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單位向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相當于尚未支付待遇總額的工傷保險費,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辦法執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難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
318、發給傷殘津貼的,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生活護理費自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2018 年1 月 1 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 廳 關 于 調 整2023 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蘇 人 社 發202344 號一、調整對象和時間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
319、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二、調整標準(一)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76元,二級164元,三級162元,四級 161 元。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 3.8%增加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不高于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二)生活護理費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在原護
320、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 2.33%。調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 3920元/月、3136 元/月、2352 元/月的調整至此標準。(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2023 年1 月 1 日91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 廳 關 于 調 整2023 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蘇 人 社 發202344 號三、資金來源1.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2.一至四級已
321、退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工傷人員,2023 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于同級別傷殘津貼增加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四、相關數據口徑2023 年 1 月 1 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及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本人工資所涉及的基數,參照我省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執行。2023 年1 月 1 日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號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并由
322、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鄢齻€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
323、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 24 個月,六級傷殘為 18 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 40 個月,六級傷殘為 34 個月。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 10 個月,八級傷殘為 8 個月,九級傷殘為 6 個月,十級傷殘為 4 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 20 個月,八級傷殘為15 個月,九
324、級傷殘為 10 個月,十級傷殘為 5 個月。2013 年9 月 1 日92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號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 30%支付;(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 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 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 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 90%支付。第二十七條 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
325、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供養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可以
326、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第三十條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傷殘輔助器具費;(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九)喪葬補助金;(十)供養親屬撫恤金;(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2013 年9 月 1 日93第六部分:工傷保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327、 號第三十一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三)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第三十三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
328、、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雇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第三十四條 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上述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并一次性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預留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
329、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第三十六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暫不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支付。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后,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第三十七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生活護理費待遇水平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每年 7 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2013 年9 月 1 日94中國社保政策與用工薪酬白皮書六、工傷致
330、殘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待遇 項目 傷殘 情況停工留薪期間傷殘津貼(按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護理費按負傷錢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負傷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不低于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級傷殘三級傷殘四級傷殘五級傷殘70%18 個月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六級傷殘60%15 個月七級傷殘-12 個月八級傷殘9 個月九級傷殘6 個月十級傷殘3 個月規定文件中華人民
331、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6 號國務院關于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執行時間2011 年 1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35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1 年 7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失業保險政策的通知 滬府發201642 號2016 年 7 月 1 日有效期延長至 2021 年 6 月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號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3 年 1 月 1 日95第六部分:工傷保險七、工傷致殘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待遇 項目 傷殘 情況停工留薪期內工傷醫療費用傷殘津貼(按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按月
332、)輔助器具住院伙食費外省市就醫交通,食宿費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一級傷殘30 元/天經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發給每人每天 150 元的食宿費,交通費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除按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由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90%27 個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
333、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級傷殘85%25 個月三級傷殘80%23 個月四級傷殘75%21 個月五級傷殘18 個月18 個月六級傷殘16 個月15 個月七級傷殘13 個月12 個月八級傷殘11 個月9 個月九級傷殘9 個月6 個月十級傷殘7 個月3 個月注:(1)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3896 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2)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當年度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號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