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綠金院:202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研究報告(63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北京綠金院:202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研究報告(63頁).pdf(63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銀行機構運營評價方法研究報告銀行機構運營層面碳排放僅占總體排放量的一小部分,更多排放來自投融資層面。但是,運營碳中和是銀行機構第一個要實現的里程碑。年月版權聲明本報告版權歸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北京綠金院)所有。本報告用于在特定領域的研究與交流,未經北京綠金院授權,請勿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內容。如引用報告內容,應清晰注明來源。如有內容或合作等問題,請通過如下電郵聯系我們:.Copyright PolicyThe copyright of this report belongs to the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Sustainability(IFS
2、).This report is intended for research and knowledge sharing only.Any redistribution,reproduction or use in any other form of any part or all of its content without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IFS is prohibited.Please clearly attribute the source when quoting from this publication.For any inquiries reg
3、arding its content or potential collaboration opportunities,please contact us at .關于我們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北京綠金院)是一家注冊于北京的非營利研究機構。我們聚焦 ESG 投融資、低碳與能源轉型、自然資本、綠色科技與建筑投融資等領域,致力于為中國與全球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市場與產品的研究,并推動綠色金融的國際合作。北京綠金院旨在發展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智庫,為改善全球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做出實質貢獻。About UsThe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Sustainab
4、ility(IFS)is a Beijing-based non-profit research institution specialized in areas such as ESG investment,natural capital,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and low-carbon transition.Its mission is to advance green financ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China and beyond,through high quality research on poli
5、cies,markets and products.It aims to become a globally recognized thinktank and make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s to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conserve nature and combat climate change.致謝本報告是由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和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牽頭,聯合國內外多家機構共同撰寫完成。研究指導:馬駿,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
6、主任何長明,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副行長課題組牽頭人:饒淑玲,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顧問、北京綠色金融協會副秘書長鄧耀生,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可持續發展主管課題組成員:周紅明,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交易與金融事業部總經理楊紫薇,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戰略投融資部投融資經理朱賽,聯合赤道環境評價有限公司綠色金融事業部副總經理兼技術總監連霞,聯合赤道環境評價股份有限公司綠色金融事業三部技術總監吳瑤,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夏月,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可持續發展高級經理屈佩云,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可持續發展經理趙文欣,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可持續發展助理經理 唐
7、孝輝,北京國家金融科技認證中心創新產品部技術主管王湃涵,北京國家金融科技認證中心技術運營部高級研究員魏璐然,北京國家金融科技認證中心創新產品部研究員王宇宸,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綠色金融事業部一部負責人葉偉,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綠色金融事業部研究員談旭東,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認證分析師在此,特別感謝以下專家在本課題研究過程中曾給予的寶貴建議:殷紅,中國金融學會綠金委副主任、中國工商銀行授信審批部資深專家陳暉萌,中國郵儲銀行授信管理部副總經理孟凡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高級副經理彭凌,華夏銀行總行綠色金融中心副主任黃晶,九江銀行綠色金融事業部負責人林愛倫,荷蘭合作銀行
8、Rabobank 可持續發展主管張志剛,中開絲路生態產業集團總經理賓暉,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副總經理于曉林,北京綠色交易所研究發展部負責人李鵬程,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節能低碳領域首席研究員錢立華,興業碳金融研究院常務副院長、興業研究首席綠色金融研究員許振深,湖州市南太湖綠色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在調研過程中,本課題得到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銀行安徽省分行、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銀行城市副中心分行等機構大力支持。i目錄摘要 .1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研究內容.3第一節 研究背景.4第二節 研究內容.5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7第一節 現有碳核算標準體系.8第二節 碳
9、核算現狀與實踐難點.12第三節 碳核算標準完善建議.17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20第一節 全球碳抵消機制概述.21第二節 全球銀行機構碳抵消實踐.27第三節 銀行機構碳抵消應用建議.32第四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披露.34第一節 碳披露相關標準或規定.35第二節 國際銀行碳披露特點 .37第三節 國內銀行碳披露現狀 .38ii第四節 存在不足.40第五節 披露建議.41第五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的實踐與不足.44第一節 碳中和標準.45第二節 銀行業運營碳中和實踐.46第三節 問題與不足.50第六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建議.51第一節 評價工具.52第二節 評價程序.52第三節 關鍵
10、評價指標.551摘要2023 年在阿聯酋迪拜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八次締約方大會(COP28)上,與會各方再次呼吁金融要為氣候行動和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注入資金。為了實現巴黎協定的凈零排放目標,金融機構不僅需要提供大量資金支持實體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自身也需要做出凈零承諾,完成低碳轉型。針對已經制定凈零排放目標的金融機構,G20 可持續金融報告中提出了對目標設定的科學性和可信度的關注,并強調碳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在此背景下,國內外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低碳轉型進程,國際大型銀行推進凈零目標制定和轉型實踐,國內大中小銀行踴躍響應“雙碳”戰略,踐行碳中和。目前,受限于碳數據管理實踐經驗不足
11、,國內多數銀行機構的“雙碳”規劃和目標缺乏高質量的碳數據支撐,低碳轉型成效難以量化。銀行機構碳排放包括運營和投融資兩個層面,雖然運營層面碳排放僅占其自身總體排放量的一小部分,但由于運營數據可得性較高、便于審核和管理,銀行機構可以先從自身運營層面著手制定和實現碳中和目標,將其作為第一個要實現的里程碑。為此,銀行應首先在碳核算、碳抵消和碳披露三方面開展工作,這三項工作也是后續開展碳中和評價的關鍵基礎要素。課題組總結全球銀行機構在碳核算、碳抵消和碳披露方面的先進經驗,深入分析國內銀行機構在碳中和實踐中普遍面臨的問題,分別提出應對建議,最后基于國內銀行業碳中和實踐現狀,提供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的評價方法
12、框架建議。一、碳核算。碳核算是運營碳中和的基礎工程。銀行在運營碳核算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例如:現有的碳核算標準對金融行業適用性不足、數據來源不明確、核算邊界不清、核算范圍不明、報告邊界和履約邊界未區分等。由于碳核算標準、碳核算邊界和碳排放因子的選擇不統一,不同銀行機構核算出來的碳數據通常也不具有一致性或可比性。建議銀行運營碳核算應明確核算邊界,包括重點領域核算邊界和范圍三核算類型等;統一核算方法,包括排放因子和數據來源等;完善碳管理信息系統、計量監測系統,提供缺失數據的合理估算方法。二、碳抵消。碳抵消是運營碳中和的重要實現方式。國際銀行開啟碳抵消實踐較早,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使用比例以及采購多樣
13、化的國際碳信用指標已成為主流的碳抵消方式。國內銀行碳抵消實踐以采購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為主,國際和地方自愿減排機制及碳配額作為補充。建議銀行在優先實施內部減排和提高綠色電力使用比例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多樣化碳信用抵消措施,包括提前儲備高質量碳減排項目;優先考慮可以實現多重環境社會效益的項目,動態匹配各類抵消品種;盤活已授信客戶的碳減排資產,創新抵消方式。三、碳披露。碳披露是強化減碳動力、保證減碳質量、防止洗綠的重要制度安排。國內已有 200多家銀行或分支行披露包括碳排放在內的環境信息。大部分內資港股上市銀行已披露運營層面碳排放信息。但由于銀行碳數據披露指標維度不同,參考的標準邊界不統一
14、、范圍不統一和缺省因子各異,碳績效評價指標不一致等原因,使得銀行披露數據的可比性較差。銀行自身也存在披露數據質量審查與管理2流程不完善,對年度運營碳減排與其目標對比關注較少等問題。建議銀行碳披露應遵循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原則;披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范圍、核算方法與依據、碳排放數據、碳中和目標與規劃等;披露應采取強制披露和自主披露相結合方式,并注明相關信息的披露時間和邊界范圍??v觀國內銀行機構碳中和整體實踐,總體來看面臨著三方面問題:缺乏統一的運營碳中和邊界,碳中和成效不可比;普遍缺少碳減排行動,未能產生實際環境效益;部分機構的碳中和宣稱缺乏公信力與透明度。為提高國內銀行機構碳目標的可信度
15、,業內亟需建立一套統一、規范的碳中和評價方法。為此,建議應立足銀行業發展現狀,結合 ISO CASCO 合格評定工具箱,形成行業統一、規范、科學、有效的評價標準。通過 ISO CASCO 給出審定與核查工具,實現選取、確定以及復核證明三項基本功能,配合包括溫室氣體清單、碳減排策略、抵消方案和信息披露在內的關鍵評價指標體系,可綜合評估銀行機構的碳目標科學性、目標實現進度和減排行動成效,確保銀行業碳中和實踐順利開展。3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研究內容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研究內容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第一節 研究背景一、國際大型銀行積極設定凈零目標2021 年 11 月 3 日,格拉斯哥凈零金
16、融聯盟(GFANZ)在聯合國 COP26 會議上宣布成立,由來自 45 個國家、資產價值共計 130 萬億美元的 450 多家世界大型銀行和養老基金作為首批成員組成,承諾未來管理的所有資產都將與凈零排放保持一致。凈零碳排放銀行業聯盟是 GFANZ 四個創始成員行動計劃之一,首期吸引全球 43 家大型銀行機構參與其中。2022 年 6 月 15 日,GFANZ 宣布已制定一系列框架草案,以促進金融機構的凈零行動。截至 2023 年底,267 家金融機構承諾將要或已經設定科學碳目標??茖W碳目標倡議(SBTi)目前正在開發金融機構凈零標準,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啟動凈零標準意見征詢流程
17、。摩根大通、美國銀行、巴克萊銀行等機構已經實現自身運營凈零目標,匯豐、花旗、東亞等銀行承諾 2030 年實現自身運營凈零目標。匯豐銀行、花旗銀行、巴克萊銀行、美國銀行、東亞銀行等承諾2050 年實現投資組合凈零目標。二、國內大小銀行踴躍踐行碳中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等部分國內銀行制定碳達峰碳中和服務戰略規劃,提出“碳中和”銀行建設目標、行動方案和實施路線圖。湖州市發布“碳中和”銀行機構建設與管理規范地方標準,明確“碳中和”網點建設規范。湖州市安吉農商銀行發布“碳中和”銀行建設白皮書。中國建設銀行湖州分行推出“碳中和”銀行建設中長期規劃和 2022 年行動方案。各大中小銀行支行積極申請“碳中和
18、”網點認證。安吉農商銀行完成余村綠色支行、溪龍綠色支行和孝豐南門綠色支行“碳中和”銀行認證,獲得北京綠色交易所頒發的“碳中和”認證證書;中國建設銀行濟南師范路支行收到天津排放權交易所頒發的“碳中和”證書;上海浦發銀行崇明支行、閔行支行和張江科技支行成為上海地區首批獲得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中和”認證的銀行網點。三、銀行機構碳目標可信度亟待提高無論是國際上的凈零目標,還是國內的碳中和目標,核心目標都應是以碳數據為基礎。2022年 G20可持續金融報告指出:“由于缺乏可靠的碳數據和科學的目標設定方法,金融機構做出的凈零承諾可信度普遍存疑?!辈娬{做出凈零承諾的金融機構要注重提高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19、,建議聘請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行驗證,同時要求第三方機構公開評價方法。自 2021 年 3 月人民銀行印發關于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來,國內 200 多家銀行或分支行披露包括碳排放在內的環境信息。大部分內資港股上市銀行已披露運營層面碳排放信息。由于選用的碳核算標準、確定的碳核算邊界和選擇的碳排放因子并不統一,銀行機構核算出來的數據通常不具有一致性、可比性。國內銀行碳達峰碳中和戰略規劃普遍沒有以碳數據5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研究內容為基礎,無法判斷其“碳中和”目標和措施的合理性。為提高國內銀行機構碳目標的可信度,業內亟需建立一套統一、規范的碳中和評價方法。銀行機構碳排
20、放包括運營和投融資兩個層面。運營層面碳排放僅占銀行機構總體排放量的一小部分,銀行主要碳排放來自投融資層面。運營層面碳排放源是在自身機構內部,銀行容易核算和管理。投融資層面碳排放源不掌握在銀行機構自己手中,銀行較難核算及控制。運營碳中和是銀行機構第一個要實現的且依靠自身力量就可以實現的里程碑。因此,本課題首先針對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展開研究,后期再考慮開展投融資碳中和研究。第二節 研究內容一、概念界定凈零概念來源于巴黎協定。該協定提出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全球溫室氣體凈零排放,以降低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與影響。碳中和是指國家、企業、產品、活動或個人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通
21、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相對“零排放”。凈零排放與碳中和存在一定的區別。一是核算范圍方面。根據IPCC特別報告 全球變暖1.5,碳中和目標只與二氧化碳有關,而凈零目標包括所有溫室氣體。溫室氣體除了包含二氧化碳外還包括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等。二是核算邊界方面。在對溫室氣體排放核查中,碳中和最低要求覆蓋范圍一和范圍二排放,并鼓勵包含范圍三排放。凈零排放必須覆蓋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排放。三是實現路徑方面。實現碳中和主要是通過固碳增匯(植樹造林、生態修復、藍碳增匯等)和碳抵消等方式。而凈零標準的實現路徑有更高要求,比如SBT
22、i要求凈零排放要在 巴黎協定的 1.5的路徑下實現,且對提交 SBTi 凈零目標的企業,只允許對不可能減排的剩余排放量(5%-10%)進行碳抵消,最終溫室氣體移除,實現大氣中永久性的碳封存。由上可知,本課題研究所針對的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只包括二氧化碳,不考慮其他類型溫室氣體,覆蓋范圍一、范圍二和部分范圍三(不考慮投融資),允許使用碳抵消來實現碳中和。二、研究目的針對 2022 年G20 可持續金融報告中提出的金融機構凈零排放承諾可信度問題,課題組首先聚焦于銀行機構的運營碳中和目標,從碳數據一致性和可比性、碳目標科學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出發,結合國內銀行機構的實踐現狀,提出碳核算、碳抵消和碳披露三方
23、面的工作建議,并希望通過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銀行運營碳中和目標進行合理性和真實性認定。三、研究框架碳核算、碳抵消和碳披露既是碳中和評價的對象和內容,也是碳中和評價的基礎。本文首先對銀行運營層面碳核算、碳抵消和碳披露相關規范、進展情況和機構實踐進行分析,發掘其中存在的不足,6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并提出針對性改進建議,通過對國內現行的碳中和實踐進行解析,提出適用于國內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建議。研究框架如圖 1-1 所示。圖 1-1 研究框架7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8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第一節 現有碳核算標準體系一、國際碳核算
24、標準碳核算是碳中和評價的基礎,要實現這一目標,首先需要對碳排放進行準確、可靠的核算。國際層面相關碳核算標準的體系建設起步較早。最廣泛采用的碳核算標準主要有 GHG Protocol、ISO 14064 等,旨在幫助準確、透明地衡量和報告相關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更好地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一)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GHG Protocol 是國際上最為重要的企業層面碳核算標準之一,是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和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共同編制的全球性標準。其中,適用于銀行機構運營層面碳核算且具影響力的標準為GHG Protocol的子標準: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
25、業核算與報告標準(簡稱 企業標準)。該標準適用于所有行業的企業和其他類型機構的微觀主體,行業跨度較廣。旨在幫助企業用標準化的方法和原則,編制真實并公平反映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進一步提高不同企業或溫室氣體計劃之間溫室氣體核算與報告的一致性和透明度。核算方法。該標準規范了識別和計算排放量的具體步驟,并指出直接測量和監測碳排放并不普遍,常見的是物料平衡法和排放因子法。其中,物料平衡法主要是依據質量守恒定律對核算單位的輸入碳量、輸出碳量和庫存碳量進行平衡計算的方法?;居嬎闶綖椋憾趸迹–O2)排放=(原料投入量 原料含碳量-產品產出量 產品含碳量-廢物輸出量 廢物含碳量)44/12。其中,44/1
26、2 是碳轉換成CO2的轉換系數(即 CO2/C 的相對原子質量)。排放因子法在計算上可看作物料平衡法的簡化方法,是目前適用范圍最廣、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計算方法,基本計算式為:溫室氣體(GHG)排放=活動數據(AD)排放因子(EF)。其中,AD是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的活動量,EF 是與活動水平數據對應的系數,包括單位熱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單位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溫室氣體排放系數。核算邊界。核算邊界主要分為組織邊界和運營邊界兩部分。關于組織邊界,該標準指出溫室氣體排放量合并計算時應與財務核算原則保持一致,并提供了兩種合并方法:股權比例法和控制權法。股權比例法主要是按照股權
27、比例在相關企業間分配碳排放,而控制權法更加綜合地考慮企業在合并中的實際影響力。其中,控制權又可分為財務控制權和運營控制權,根據企業是否具有這些控制權,來確定其是否合并計算。關于運營邊界,該標準將直接與間接排放進行分類,設定了三個“范圍”(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并詳細定義了三個范圍。9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圖 2-1 GHG Protocol 涵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全價值鏈的排放范圍界定1排放因子。關于排放因子的選取,該標準明確:范圍一采用公布的排放因子,范圍二采用特定供應商、本地電網或其他機構公布的排放因子,范圍三主要采用公布的或第三方的排放因子來計算。此外,該標準還指出具體排放源或
28、設施的排放因子應優先使用通用的排放因子,并提供了排放因子缺省值的參考資料。(二)溫室氣體管理標準體系(ISO 14064)ISO 14064 是由國際標準組織(ISO)發布的一項重要國際標準,提出了一套通用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其中,溫室氣體 第一部分 組織層次上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ISO 14064-1)是該體系的第一部分,已成為企業溫室氣體核算的通用標準之一。該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組織和行業,通用性較強,致力于加強溫室氣體量化的環境一體性和提高溫室氣體量化、監測和報告的可信性、透明性和一致性。核算方法。ISO 14064-1 明確了量化的步驟,并提供了
29、三種量化方法:計算(物料平衡法、排放因子法等)、監測、監測和計算相結合。在附錄中提供了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示例以及溫室氣體全球變暖潛值。核算邊界。關于組織邊界,該標準規定了設施排放的兩種合并方法:基于控制權的、基于股權比例的。關于運營邊界,該標準規定了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的分類: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其他間接排放),并進一步明確各類排放的量化范圍。1 圖片來源:WRI,WBCSD,清華大學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10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表 2-1 ISO 14064-1 溫室氣體排放分類分類排放類型具體內容直接排放第 1 類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間接排放第 2 類能源投入產生的間
30、接溫室氣體排放第 3 類運輸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第 4 類本組織使用的產品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第 5 類與使用組織產品相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第 6 類其他來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排放因子。關于排放因子,該標準僅提供排放因子選取應遵循的原則,并未明確建議參考的排放因子來源。該標準明確表示排放因子應來自公認的可靠來源,適用于相關的溫室氣體源或匯、在計算期內具有時效性、在計算時追求準確的、可再現的結果,和溫室氣體清單的預定用途相一致。二、國內碳核算標準國內碳排放核算研究起步相對較晚,在參考國際主流標準和方法的基礎之上,結合國內相關領域發展實際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標準體系。其中,對于銀行相關行業及企業具有較
31、大影響力的主要是: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服務業(DB11/T 1785-2020)和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一)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是國家發改委編制的一項針對公共建筑運營的獨立核算單位的國家標準,旨在幫助企業科學核算和規范報告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助力國家構建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體系。該標準的突出特點表現為具有相對較強的針對性,適用各種類型的公共建筑運營單位,其中包括金融機構建筑。核算方法。該標準指出企業溫室氣體核算
32、和報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并提供各種排放源具體核算公式和定義解釋,核算過程詳細明確。核算邊界。對于組織邊界,該標準指出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一般是公共建筑的產權所有者(建筑物的業主),或者產權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業公司或代理經營公司,并進一步明確應報告的主體。對于運營邊界,該標準將排放分為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兩類,并詳細指明公共建筑的能耗形式主要包括煤、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市政熱水和市政蒸汽等。排放因子。該標準在附錄部分提供燃料燃油的相關參數和缺省值以及外購電力、熱力排放因子的11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表 2-2 國內外企業碳核算標準對比標準名稱適用對象核算邊界排放因子特點國際標
33、準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標準企業提供了兩種合并方法:股權比例法和控制權法分類: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范圍三詳見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價值鏈(范圍三)核算與報告標準)提供部分排放因子缺省值的參考資料適用所有行業企業和其他類型機構,行業跨度較廣。溫室氣體 第一部分 組織層次上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組織規定了設施排放的兩種合并方法:基于控制權的、基于股權比例的分類: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其他間接排放)提供排放因子選取應遵循的原則,并未明確建議參考的排放因子來源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組織和行業,通用性較強。國內標準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
34、報告指南(試行)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分類: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提供燃料燃油的相關參數和缺省值以及外購電力、熱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適用公共建筑運營單位,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服務業(DB11/T 1785-2020)服務業企業分類: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消耗外購電力產生的排放、消耗外購熱力產生的排放給出相關參數推薦值和推薦排放因子適用服務業企業,行業針對性較強。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金融機構參考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參考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12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
35、究缺省值。(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服務業(DB11/T 1785-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服務業(DB11/T 1785-2020)是一項針對服務業的北京市地方標準,旨在幫助服務業企業形成規范化、標準化的核算與報告,同樣適用銀行業。該標準的突出特點是行業針對性較強,主要針對服務業明確核算方法,并提供相關參數推薦值以及可參考的規范性監測計劃表格。核算方法。該標準詳細列明報告主體進行二氧化碳核算與報告的步驟和方法,明確計算的具體公式和匯總公式,并提供活動數據參考來源。核算邊界。關于組織邊界,該標準并未詳細指明具體內容。關于運營邊界,該標準結合服務行業特性將排放分為:化石燃料
36、燃燒排放、消耗外購電力產生的排放、消耗外購熱力產生的排放三類。排放因子。在附錄部分,該標準給出相關參數推薦值和推薦排放因子。(三)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向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下發的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是一項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碳核算指導性文件,旨在幫助銀行核算自身及其投融資業務的碳排放和碳減排,為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對于自身運營的碳排放核算,該指南指出金融機構應參考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的流程和要求,確定核算邊界、核算方法、選擇和收集碳排放活動數據、選擇和測算排放因子等內容。在碳核算部分,該標準主要遵循的
37、是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針對銀行機構的行業適用差異和個性化需求,響應程度有限。第二節 碳核算現狀與實踐難點一、全球銀行機構碳核算情況近年來,海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紛紛采取積極措施進行碳核算,以應對氣候變化和推動可持續發展。這些銀行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碳核算標準,如 GHG Protocol 和 ISO 14064-1 等,以確保核算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比性。國外銀行機構碳核算范圍較為廣泛、系統,包括銀行的自身運營、金融活動和投資組合等。組織邊界方面,大多數國外銀行機構選擇采用運營控制權的方法。排放因子方面,銀行通常使用行業通用的排放因子,根據能源類型和地區進行適當調整,從而更準確地估算碳排放。此外
38、,在范圍一、范圍二排放核算的基礎之上,關于范圍三的核算,這些國外銀行相關實踐已漸成熟。目前國內銀行碳核算工作在參考適用于國家級、省級等宏觀主體的碳排放核算標準的基礎之上,大多遵循 GHG Protocol、ISO 14064-1 以及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由于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較少采用實時監測和二級計量設備,普遍采用排放因子法進行碳排放核算。對于組織邊界,國內銀行主要統計和披露包括總行、一級分行在內的碳排放數據,且隨著碳管理工作的深入,各行核算和13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報告的組織邊界也
39、在不斷擴大。對于運營邊界,大多銀行機構僅核算和披露強制性要求的范圍一和范圍二,對于范圍三排放進行核算和披露的銀行數量較少。數據中心的碳排放在銀行機構排放占比較高,其核算涉及到的排放類別主要包括:天然氣燃燒、柴油燃燒產生的排放量;購入電力、熱力產生的排放量;輸出電力、熱力產生的排放量2。在報告時,大多銀行選擇將數據中心的排放數據合并在整體的范圍一、范圍二或范圍三中,為整體能源管理提供綜合數據,如招商銀行、建設銀行等。部分銀行也會選擇單獨報告數據中心的碳排放數據,提供更詳細和專門的信息,使其在環境可持續性方面的努力更加突出。表 2-3 銀行機構碳核算實踐情況銀行名稱參考標準報告邊界核算內容排放因子
40、東亞銀行香港建筑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2010 年版)總行及其主要附屬公司范圍一、范圍二IPCC 第六次評估報告中的全球升溫潛能值(GWP)、香港和其他地區公用事業公司提供的電力和煤氣消耗以及相應的排放因子、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匯豐銀行GHG Protocol、ISO 14064、2006 年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未明確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供應鏈、商務旅行、員工通勤、投融資排放)英國政府商業、能源和工業戰略部(BEIS)提供的2022年因子、交通服務供應商在公開資料中提供的因子、國際能源署(IEA)提供的因子美國銀行GHG Pr
41、otocol采用運營控制法確定邊界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購買產品和服務、資本產品、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上游運輸及配送、廢物處置)已發布的排放因子和全球升溫潛能值(GWP)摩根大通GHG Protocol采用運營控制方法確定溫室氣體清單的界限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商務旅行)未明確花旗銀行GHG Protocol未明確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供應鏈、員工活動)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發布的排放因子2 來源:開放數據中心標準推進委員會數據中心碳核算指南。1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銀行名稱參考標準報告邊界核算內容排放因子德意志銀行GHG Protocol、ISO 14064采用運營控制方
42、法的報告邊界計算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不包括投資或融資排放的 14類商務旅行和上下游產生的排放)DEFRA/BEIS(2022)、GHG 協議、eGRID(2022)和IEA(2022)、RE-DISS(2020)、IPCC AR5 評估得出的所有溫室氣體和氣體的全球變暖潛力招商銀行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1 年修訂版)總行和境內 44 家分行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員工差旅出行、員工差旅住宿、辦公紙張、耗水、廢棄物處置以及融資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
43、1502015)、中國產品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系數庫工商銀行ISO14064-1、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境內機構,包括本行本部,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網點、直屬機構、境內綜合化子公司范圍一、范圍二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建設銀行ISO14064-1、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總行、37 個境內分行全轄、建行研修中心東北學院、華東學院、北京生產園區、武漢生產園區范圍一、范圍二2011 年和 2012 年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郵儲銀行GHG Protocol、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44、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2015)、陸上交通運輸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服務業(DB11/T1785-2020)總行及直屬單位、分支機構及控股子公司范圍一、范圍二2011 年和 2012 年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15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銀行名稱參考標準報告邊界核算內容排放因子農業銀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總行、境內外分行、各綜合化經營子公司、本級機構范圍一、范圍二第五次核查報告 2014、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興業銀行2006 年 IPCC
45、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2005年中國溫室氣體清單研究總行、45 家分行及各子公司范圍一、范圍二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中國銀行ISO14064-1、GHG Protocol、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陸上交通運輸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境內外機構及綜合經營公司范圍一、范圍二陸上交通運輸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中能源的排放因子、國家發布的區域電網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以及境外地區公布的電力排放
46、因子二、碳核算難點與應用困境(一)核算邊界不清運營邊界范圍不明確。銀行業務中的數據儲存、處理和傳輸都需要大量的能源消耗,數據中心作為銀行機構的重要基礎設施,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占比較高,但現有碳核算標準中關于數據中心碳排放核算規則尚不明確。對于銀行機構的附屬單位、海外分支機構以及運鈔服務產生的碳排放,不同銀行實際采取的做法差異較大,現行標準并未系統性、針對性地明確具體做法。此外,范圍三排放在金融機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占據很高的比例,大多標準也鼓勵機構報告范圍三排放,但并未提供準確的核算方法和建議。以上一系列核算范圍不明確問題導致的后果是基礎性的,各大銀行機構碳排放數據橫向可比性也因此較弱,對
47、下一步開展運營碳中和評價造成一定難度。未區分報告邊界和履約邊界。核算邊界關注的是在計算排放或環境影響時哪些因素應該被納入;報告邊界是指企業需要向相關部門報告的范圍,通常采取法人邊界;而履約邊界強調了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時應采取行動的范圍。履約邊界通常小于報告邊界,由于銀行間的實際情況差異大,報告邊界和16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履約邊界無法達到統一,現有核算標準也并未對二者的范圍進行明確。在核算過程中將這兩者混淆可能導致在報告中披露過多或不必要的信息,同時也可能忽視了實際的行動范圍。(二)核算方法不明因子選取不明確。不同活動和過程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的排放因子。如果因子的選擇不明確,可能
48、會導致核算結果不準確。銀行機構組織結構復雜,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遍布全國各區域,區域性電力因子涉及地區廣,部分地方標準提供的相關因子不全面。對于范圍三不同排放源所采用的因子,目前現行標準尚未形成權威且一致的來源參考。此外,也存在部分區域因子數據未按照最新公開數據更新的情況,這也導致實際碳核算中因子不明確問題的產生,降低了碳排放數據的橫向對比性。數據來源不明確。數據來源的可靠性也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開展碳核算工作很大一部分難點在于企業數據乃至歷史數據的搜集,數據的收集、處理和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各種問題,這些問題都可能影響到核算結果的準確性?,F行標準中的數據來源多針對控排企業等碳密集型企業提供建議
49、,銀行機構大部分是非控排企業,可能存在無能耗統計臺賬而難以獲取數據的問題,部分碳排放數據僅能靠付款記錄和賬單進行估算。這種數據來源存在估算方法不確定、賬單時間不固定等問題,較大降低了排放數據的質量。(三)行業適用性不足國內現有的碳核算標準主要針對碳密集型行業編制,金融行業暫未形成較為成熟的行業統一標準。由于銀行業的行業特性與碳密集型行業存在明顯差異,導致碳排放結構和碳排放核算重點存在較大差異。如銀行碳排放的主要來源之一數據中心,對于其如何核算、報告與履約,規則尚不明確。此外,銀行業的能源管理和數據監測工作相對滯后于碳密集型行業,數據缺失問題相當嚴重。因此,現行的碳核算標準對于銀行業的適用性相對
50、較弱。碳排放結構不同。銀行業碳排放主要來源于三個部分:數據中心用電、辦公樓用電以及員工通勤和差旅所產生的碳排放。其中數據中心用電約占總排放的 30%-40%、辦公樓用電約占總排放的 10%-20%、員工通勤和差旅約占總排放的 10%-20%3。從排放類別來看,范圍二和范圍三排放在銀行碳排放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由于范圍三排放的計量復雜且耗時,現行標準主要強調范圍一和范圍二的規范性量化和橫向對比性,并未對范圍三排放核算進行具體規定和指導。標準與結構的不一致性導致了現行主流碳核算標準對于銀行的行業適用性較弱。作為不涉及實體生產的金融行業,現行標準對其適用性不強。數據缺失問題嚴重。不同于重點控排企業,
51、大多數碳核算標準相比于其他生產制造類企業,銀行實質性生產過程碳排放較少,通常不會配備排放源的實時監測設備,因此在能源管理和數據監測上的工作較為薄弱。同時銀行地方分支機構眾多、規模差異大,這導致銀行的能源管理工作較為復雜,由于缺乏專人負責和定期統計匯總,數據的交叉核對困難重重,這導致數據缺失的問題較為嚴重。3 數據來源:2022 年“碳中和”主題投資賽道及企業研究系列報告(七):金融服務、信息科技領域碳中和。17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第三節 碳核算標準完善建議一、明確核算邊界(一)明確重點領域核算邊界在銀行運營層面的碳核算標準中,明確重點領域的核算邊界至關重要,特別是涉及數據中心、附屬單
52、位、海外分支機構和運鈔服務的碳排放核算范圍的界定。數據中心作為銀行機構碳排放的主要來源之一,明確其核算邊界對于準確評估銀行碳排放情況至關重要。尤其是租用數據中心的核算邊界問題,需要進行合理的劃分和界定。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標準中租賃資產、外包和特許部分內容,可根據選定的合并方法(股權比例法或控制權法,銀行須注明所采用的方法),確定租用數據中心是否納入核算范圍,且各年度采用的合并方法須保持一致以實現可比性。銀行機構的附屬單位、海外分支機構以及運鈔服務產生的碳排放核算范圍需重點明確,建議參考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標準。對于附屬單位及海外分支機構的碳排放,可根據前列選用的
53、合并方法(股權比例法或控制權法)進行確認。對于運鈔服務產生的碳排放,在選用的合并方法下,若運鈔服務不在邊界內,應當歸屬范圍三的核算范圍。(二)明確范圍三核算類型鑒于銀行機構范圍三的排放占比較大,其核算結果對碳核算結果的精準性具有直接、較大的影響,因此范圍三排放的強制性披露是大勢所趨。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標準,對于范圍三排放的量化,只要估算方法是透明的,可以適當降低數據的準確性。同時,結合銀行機構碳排放的重要來源和業務特點,建議范圍三核算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辦公用紙、廢棄物處置、員工通勤、員工差旅、外包服務等環節,這些環節的碳排放量占據較大比重,重要性不容忽視。此外,結合各環節量化
54、和統計難度,應提供相應環節或類別的具體核算范圍及方法,更好地適應銀行機構的特殊核算需求和行業特性。(三)明確報告和履約邊界報告邊界應涵蓋企業或組織的所有活動,包括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源。履約邊界應根據碳市場政策要求以及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承諾和責任范圍進行統一。區分報告邊界和履約邊界,明確哪些碳排放需要作為履約義務進行管理和減排,有助于確保碳核算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并提高行業內各銀行碳排放數據的橫向對比性,為企業或組織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向。二、統一核算方法(一)細化核算方法、因子參考在核算排放量時,需要對每種類型排放的核算方法和因子參考進行細化,以保證碳排放核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比性。碳密集行業
55、的范圍一、范圍二核算方法已形成系統體系,且對于銀行機構適用性較強,而范圍三核算方法內容較少或并未涉及,因此明確范圍三的核算方法成為重點,以形成行業內統一18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的核算方法,增強碳排放數據的橫向可比性。根據銀行機構范圍三實踐,結合量化難度和數據來源可靠性,建議核算可操作性較強的辦公用紙、廢棄物處置、員工通勤、員工差旅、外包服務等五大方面碳排放數據,并針對性地提供相應類別的計算公式、具體定義等內容。此外,相關碳核算標準應在遵循權威性、規范性以及實用性等原則的前提下提供因子參考來源。根據銀行機構碳核算實踐和現行標準提供的因子來源參考,具體地,對于范圍一排放的低位熱值、排
56、放因子,建議參考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以及有關發改委發布的行業指南中的默認值;對于范圍二排放的相關因子,建議采用最新公開可查詢的熱力排放因子、區域電網排放因子的數據,規避因子選取滯后帶來的數據不準確性;對于范圍三排放的相關因子,建議盡可能采用統一的排放因子,可參考的來源包括但不限于:Ecoinvent 數據庫、GaBi 數據庫、中國產品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系數庫。(二)提供數據來源參考為了確保數據來源的可靠性,應結合銀行機構業務特點提供明確的可參考數據來源。通過綜合運用多種數據來源,如采購憑證和采購發票、能耗統計臺賬、財務明細賬、物業回收廠數據、能源供
57、給單位提供的能耗數據證明文件等,更加全面地了解企業的排放情況,提高碳排放數據質量。這些數據來源不僅覆蓋了企業運營的各個關鍵環節,還從不同的角度提供了關于碳排放情況的詳細信息,有助于多個維度全面了解企業的碳排放情況。三、提供實施建議(一)提供碳排放管理工作對接建議充分考慮銀行業的獨特需求,為銀行機構提供碳排放管理工作對接建議,確保碳排放管理工作與銀行業務的有效銜接。建議在工作機制中明確責任人、數據來源、收集方式和時間周期以及制定數據的驗證和核實機制,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同時提高碳排放數據的統計效率。建議對碳排放數據的收集、分析和報告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并提供披露報告模板,建立一套完善的
58、碳排放數據收集和管理體系。此外,可以將碳排放量納入組織的能源消耗和資源利用計劃中,推動節能減排和資源循環利用的實施。(二)完善碳管理信息系統、計量監測系統為應對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議銀行進一步完善其碳管理信息系統和計量監測系統。通過安裝各種計量設備和傳感器,銀行可以實時監測和記錄碳排放的相關數據,包括電力、燃氣等各類能源的消耗量和排放量;通過建立碳管理信息系統,為銀行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情況提供全面的數據統計和預測支持。這兩類系統的建立和完善既可節省統計工作成本,又可提高統計效率,將有助于銀行加強對碳排放的精細化管理。系統記錄數據不僅可以用于內部審計和報告,還可以提供給相關監管部門進行
59、監督和管理,確保銀行的碳排放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要求。此外,完善的碳管理信息系統還可借19第二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核算標準助大數據技術拓展數據來源,提升客戶碳排放數據采集能力。(三)提供缺失數據的合理估算方法在確??茖W性、專業性、合理性的基礎之上,提供缺失數據的合理估算方法和解決方案,最大化降低歷史缺失數據對整體碳排放數據準確性等方面的影響。標準可提供多種科學的估算方法,如數據插補法、歷史平均值法、類似數據法、統計分析法等,估算方法應基于銀行自身歷史數據、同區域的其他數據、行業數據以及經驗數據等多種來源進行綜合分析。提供合理的缺失數據估算方法,可以幫助銀行在數據不完整的情況下仍然獲得相對準確的
60、碳排放數據。在建立估算方法時,應充分考慮數據的特點和可靠性,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估算,以確保估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20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21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第一節 全球碳抵消機制概述一、全球碳抵消機制概述銀行機構可以在全球自愿碳市場中使用多種碳抵消機制,借助外部的減排努力,購買、使用并注銷來自外部的碳信用指標抵消其部分排放,以實現自身碳中和目標。碳抵消機制是指用核算邊界范圍內開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and Storage,CCUS)或核算邊界以外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量,來補償或抵消
61、邊界內溫室氣體排放的過程,以使用碳信用的方式實現4。碳信用是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認定程序確認減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門或國際組織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碳減排指標。碳信用的計量單位為碳信用額,1 個碳信用額相當于 1 噸二氧化碳當量5。根據碳抵消產生方式和機制管理方式,碳抵消機制可分為國際性碳抵消機制、獨立碳抵消機制及區域、國家和地方碳抵消機制三類。根據國際氣候條約建立、由國際機構管理的國際性碳抵消機制,主要包括京都議定書下設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獨立碳抵消機制是不受任何國家法規或國際條約約束,由私人和獨立的第三方組織管理
62、,主要包括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GS)、氣候行動儲備抵消登記項目(Climate Action Reserve Offset Registry Program,CAR)。區域、國家和地方碳抵消機制是由各自轄區內立法機構管轄的機制,就我國而言,主要包括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各試點地方抵消機制如北京林業碳匯抵消機制、福建林業碳匯抵消機制、廣東碳普惠抵消信用機制、成都“碳惠天府”機制碳減排量等。上述抵消機制用于證明碳排放量的
63、減少,可以直接抵消銀行機構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的排放。此外,銀行機構通過直接參與綠色電力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實現范圍二中外購電力產生間接排放的抵消。二、全球碳抵消機制對比國際性碳抵消機制中,清潔發展機制(CDM)是指具有減排義務的發達經濟體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其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以獲得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從而完成其溫室氣體減排承諾。CDM 覆蓋工業氣體、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逸散排放等較多項目類型。當前適用于企業自愿減排、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跨國碳交易等
64、場景,由聯合國 CDM 執行理事會主管。CER 可以通過場外交易簽訂協議并在聯合國碳抵消平臺注銷,也可以在指定交易所場內交易。獨立碳抵消機制中,核證碳標準(VCS)由氣候組織、國際排放交易協會、世界可持續發展商業委員會和世界經濟論壇于 2005 年共同建立,覆蓋能源、制造過程、建筑、交通、廢棄物、林業等多種4 來源:上海市節能環保服務業協會零碳工廠創建與評價技術規范 T/SEESA009-2022。5 來源:生態環境部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22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圖 3-1 Verra 項目簽發與注銷情況(截至 2023 年 8 月)23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項目類
65、型,實現經核證可供交易的減排量(Verified Carbon Unit,VCU)。VCS 當前適用于哥倫比亞碳稅、南非碳稅、企業自愿減排、個人自愿減排等場景,由非營利機構 Verra 機構主管。VCS 通過線下協商的形式完成議價,通過 Verra 注冊平臺實現交割。Verra 分別于 2005 年和 2019 年推出了具有協同效益的氣候、社區與生物多樣性標準(The Climate Community&Biodiversity,CCB)及可持續發展影響力核查標準(Sustainable Development Verified Impact Standard,SD VISta)。CCB側重于
66、林業碳匯、支持當地社區和小規模農戶以及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項目,SD VISta 側重于評估和報告項目對聯合國制定的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認證,是認證項目同時具有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標志。VCU 可以同時貼標 CCB 和 SD VISta 實現更高質量的減排項目開發,使項目開發獲得可觀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對發展中國家實現當地生態系統修復、提高當地農戶收入、提供就業機會等可持續發展目標做出積極貢獻。黃金標準(GS)由世界自然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于 2003 年建立,覆蓋可再生能源、燃料轉型、廢棄物處理處置等項目類型,實現經核證可供交易的減排量(GS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
67、n,VER)。當前適用于哥倫比亞碳稅、南非碳稅等場景,由GS秘書處主管。GS通過黃金標準登記系統(GS Registry)交易,實現實時注銷,自動生成證書,也可以在自愿碳交易所(Carbon Trade Exchange,CTX)場內交易。氣候行動儲備抵消登記項目(Climate Action Reserve Offset Registry Program,CAR ORP)由非營利環保組織氣候行動儲備(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設立,主要覆蓋廢棄物管理、己二酸生產、森林管理等項目類型。CAR 簽發的碳信用為 Climate Reserve Tonnes(CRT),可
68、通過場外交易,并在 CAR 注冊登記系統劃轉,也可以在 CTX、新加坡碳交易所(AirCarbon Exchange,ACX)等交易所進行場內交易。區域、國家和地方碳抵消機制中,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2012 年 CCER 機制啟動建設,但 2017 年國家發改委暫停了 CCER 項目和減排量備案申請,相關工作轉隸至生態環境部。2023 年 10 月,生態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作為保障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序
69、運行的基礎性制度,隨后發布了第一批 CCER 方法學,分別為造林碳匯、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和紅樹林營造。2024年 1 月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在北京綠色交易所啟動,標志著 CCER 機制正式重啟。在 CCER 啟動建設后,很多地方試點碳市場也陸續開啟了自愿碳減排市場的探索,但地方抵消機制下的碳信用影響力還是相對有限,多限于本地項目,外省參與機會較少。其中,北京林業碳匯抵消機制(Beijing Forestry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BFCER)是于 2014 年建立,對北京市內林業碳匯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用于北京試點碳市場交易
70、、在履約期可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林業碳匯,屬于地方碳市場下的減排量。BFCER 當前適用于北京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量抵消、企業自愿減排等場景,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主管。2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福建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Fujian Forestry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FFCER)于 2017 年建立,是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對本省林業碳匯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該林業碳匯減排量經備案簽發后用于抵消本省碳排放量的減排機制。FFCER屬于地方碳市場下的減排量,覆蓋造林、森林經營、竹林經營等碳匯項目類型,當前適用于福建省碳市場重點排放單
71、位碳排放量抵消、企業自愿減排等場景,并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主管。廣東普惠核證減排量(Pu Hui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PHCER)于 2017 年建立,是對廣東省納入碳普惠制試點地區相關企業或個人自愿參與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增加綠色碳匯等低碳行為的碳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省級碳普惠核證減排量。PHCER 屬于地方碳市場下的減排量,當前適用于廣東省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量抵消、企業自愿減排、個人自愿減排等場景,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主管。成都“碳惠天府”機制碳減排量(Chengdu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D
72、CER)是于 2020年建立,通過碳積分兌換的方式,對公眾節能減碳以及相關環保行為予以獎勵;根據相關方法學開發項目碳減排量,并通過碳中和的方式進行消納,使碳減排項目產生的環境效益呈現經濟價值的減排機制。CDCER 屬于非試點地區碳交易機構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下的減排量,由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主管。銀行機構通過直接參與綠色電力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實現范圍二中外購電力產生間接排放的抵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途徑: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ion,I-REC,以下簡稱“國際綠證”)由總部位于荷蘭的非營利基金會I-REC標準負責簽發和監
73、管,項目類型主要為風電、光伏、水電和生物質,1 個 I-REC 相當于 1 兆瓦時的電力。目前 I-REC 被 RE100、CDP 等國際知名環保 NGO 廣泛認可,參與國際綠證認購的企業包括 Apple、Google、EDF、Walmart 等等。國際綠證通過線下協商的形式完成議價,通過線上平臺實現交割。國際綠證僅可注銷 1 次,且用于國際綠證注冊、簽發和交易的上網電量不再適用于其他碳減排機制。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工具(APX Tradable Instrument for Global Renewables,APX TIGRs)由總部位于美國的非營利組織 APX 創建,是一種可在世界范圍內(
74、除北美外)進行核發和交易的國際綠證,項目類型主要為無補貼的風電和光伏項目。目前 APX TIGRs 被 RE100、CDP 等國際知名環保 NGO 廣泛認可,1 個 TIGRs 相當于 1 兆瓦時的電力。APX TIGRs 以線下協商交易為主。中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GEC 以下簡稱“國內綠證”)是國家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的,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1 個綠證單
75、位對應 1 兆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綠證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25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相關管理工作6。國內綠證認購自 2017 年 7 月開始,截至 2024 年 1 月,國內綠證累計掛牌 1.66 億張,累計成交 3879 萬張。中國綠色電力交易(以下簡稱“綠電”)是指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交易,交易電力同時提供國家規定的綠證,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需求,綠色電力產品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
76、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量7。目前,綠電交易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公司經營區)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南方電網公司經營區,覆蓋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五省區)分別開展,依托 e-交易、電力市場統一服務平臺開展。綠電交易分為省內市場和省間市場,省內交易是指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電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發電企業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省間交易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向其他省發電企業購買符合條件的綠色電力產品。初期由電網企業匯總并確認省內綠色電力交易需求,跨區跨省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綠色電力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全球自愿減排市場目前存在種類眾多的碳抵消機制,除了在管
77、理層級上區分為國際碳抵消機制、獨立碳抵消機制以及區域、國家和地方碳抵消機制三種之外,在適用范圍、交易方式、項目類型、市場價格等多方面均存在差異。在適用范圍上,國際碳抵消機制和獨立碳抵消機制適用范圍相對較廣,全球知名度和認可度較高,區域和地方碳抵消機制受用范圍有限,多用于地方碳市場和自愿減排,知名度和認可度較低。在項目類型上,不同抵消機制各有側重,CDM 機制由于建立時間較早,項目方法學較為覆蓋全面,Verra 推出的 CCB 機制側重于氣候、社區與生物多樣性協同的項目類型,SD VISta 側重于對聯合國制定的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有明顯促進作用的項目,各類綠電和綠證項目則側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78、,我國地方性碳抵消機制如 BFCER、FFCER 則專注于林業碳匯項目。在交易方式上,可以在各抵消機制主管機構官方網站進行項目和價格查詢,通過場外協議交易,并在平臺開設賬戶,部分需額外支付注冊費用、年費及注銷費用,完成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的劃轉;可以在部分交易所如自愿碳交易所(Carbon Trade Exchange,CTX)、新加坡碳交易所(AirCarbon Exchange,ACX)、北京綠色交易所等碳交易所進行場內交易;也可以通過第三方碳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委托代理交易,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傭金,由第三方代理采購碳信用指標并完成注銷。在市場價格上,不同減排機制的碳信用指標價格受市場供需關系、
79、政策法規要求、社會輿論等方面影響,價格差異和波動較大,需要及時跟蹤市場進展。表 3-1 全球主要碳抵消機制對比碳抵消機制類型碳抵消機制名稱碳抵消信用名稱管理機構建立時間覆蓋范圍采購渠道國際碳抵消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DM)CER聯合國CDM 執行理事會2005 年京都議定書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 CDM 注冊登記系統或在 CTX、CBL、ACX 等交易所交易6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7 來源: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修訂稿)。26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碳抵消機制類型碳抵消機制名稱碳抵消
80、信用名稱管理機構建立時間覆蓋范圍采購渠道獨立碳抵消機制核證碳標準(VCS)VCUVerra2005 年全球在 Verra 注冊登記系統或在 CTX、CBL、ICE、CME 等交易所交易黃金標準(GS)VERGS 秘書處2003 年全球在 GS 注冊登記系統或在 CTX、CBL 等交易所交易氣候行動儲備抵銷登記項目CRT氣候行動儲備2001 年全球在 CAR 注冊登記系統或在 CBL、ACX 等交易所交易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I-RECI-REC 標準2015 年全球I-REC 交易平臺區域、國家和地方碳抵消機制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CCER國家生態環境部2012 年中國北京綠色交易所交易系統北京
81、林業碳匯抵消機制BFCER北京市生態環境局2014 年北京市北京試點碳市場福建林業碳匯抵消機制FFCER福建省生態環境廳2016 年福建省福建試點碳市場廣東碳普惠抵消機制PHCER廣東省生態環境廳2015 年廣東省廣東試點碳市場國內綠色電力證書GEC國家能源局2017 年中國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采購綠色電力國家能源局2021 年中國e-交易、電力市場統一服務平臺,與綠電企業或電網協議采購注:自愿碳交易所(Carbon Trade Exchange,CTX)、新加坡碳交易所(AirCarbon Exchange,ACX)、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
82、e,CME)、洲際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ICE)。27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第二節 全球銀行機構碳抵消實踐一、現有政策標準抵消要求目前尚無國家層面專門針對銀行機構碳抵消的強制性規范要求,地方及行業層面關于碳中和抵消的相關政策標準,具體規定內容呈現出從引導機構開展碳抵消行為,到逐步明確抵消期限、抵消覆蓋范圍、抵消品種、抵消比例設置等相關碳抵消實踐細節的發展和完善。在抵消期限方面,對于通過碳抵消實現碳中和的最晚時間期限明確要求,如生態環境部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提出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 1 年內,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的方式實現碳中和的
83、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 6 年內。在抵消覆蓋范圍方面,對于通過碳抵消實現碳中和的覆蓋碳排放范圍明確要求,從范圍一、二逐步過渡到包含范圍三碳排放,如湖州銀保監分局區域性“碳中和”銀行建設指南明確湖州市碳中和銀行的分類標準基于碳中和覆蓋范圍,從僅實現自身運營范圍一碳中和,到自身運營和金融資產均實現范圍一、二和范圍三碳中和,分別給予由低到高的評級。中國節能協會零碳工廠評價規范(T/CECA-G 0171-2022)提出 I 型零碳工廠針對范圍一和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II 型零碳工廠針對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分別實施零碳工廠策略并接受評估認證。在抵消品種方面,對于通過碳抵消實現碳中和
84、的可接受碳抵消品種明確要求,并給出選擇傾向性。例如,生態環境部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提出碳抵消指標使用優先順序:全國或區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配額、CCER、CDM 及其他減排機制簽發的中國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地方主管機構出臺的相關政策標準呈現出明顯的地區差異性,對本地碳信用產品給出建議優先采購的政策傾向性。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事業單位碳中和實施指南要求優先獲取本地、京津冀地區節能減排項目,優先考慮在本市自主建設碳匯。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共機構“零碳”管理與評價規范(DB33/T 25152022)要求優先選擇林業碳匯類項目及本地、長三角地區節能減排項目,優先考慮在本地、長三角地區
85、自主建設或委托建設碳匯林。此外,引入綠色電力交易作為抵消方式的重要性逐步得到體現,如中國節能協會零碳工廠評價規范(T/CECA-G 0171-2022)要求五星及以上評級的零碳工廠應采用 100%可再生能源電力抵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零碳建筑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要求購買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進行碳抵消,建議在建筑和區域邊界外投資集中式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為運行階段提供綠色電力。在項目類型方面,林業碳匯項目由于其極高的生態價值和充分的額外性,碳普惠項目由于其對全民減排的帶動和激勵作用,在多項標準中均得到優先考量。在抵消比例設置方面,對于通過碳抵消實現碳中和的抵消
86、指標使用比例上限有明確要求,鼓勵在盡可能完成溫室氣體自主減排的基礎上,剩余的碳排放量再考慮采用適當的碳抵消方式實現中和。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零碳建筑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除單體建筑面積大28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于 40000m2或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 30%;單體建筑面積大于 40000m2或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 40%。同時,該標準還對提前購買碳信用進行抵消的最低比例進行限制,要求引入碳抵消方式進行設計判定時,應購買不少于 10 年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進
87、行運行判定時,先使用設計階段購買的碳信用,當抵消完后,應購買不少于 5 年運行期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表 3-2 現有政策標準碳抵消要求政策/標準名稱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碳抵消要求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2019 年 6 月 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 1 年內,使用優先順序:全國或區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配額、CCER、CDM 及其他減排機制簽發的中國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鼓勵優先采用來自貧困地區的碳信用或在貧困地區新建林業項目,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的方式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 6 年內。區域性“碳中和”銀行建設指南湖州銀保監分局2021 年 5 月
88、 明確湖州市碳中和銀行分類標準:一星級為自身運營范圍一碳中和、二星級為自身運營范圍一和范圍二碳中和、三星級為自身運營范圍一、二和范圍三碳中和、四星級為自身運營范圍一、二和范圍三碳中和,且金融資產范圍一和范圍二碳中和、五星級為自身運營和金融資產均實現范圍一、二和范圍三碳中和。企事業單位碳中和實施指南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 年 6 月 獲取碳配額或碳信用抵消:宜按照優先順序使用,購買 CCER(優先選擇林業碳匯類及本地、京津冀地區減排項目)、購買政府批準、備案或認可的碳普惠項目減排量(優先選擇本地低碳出行抵消產品)、購買政府核證節能項目碳減排量(優先本地、京津冀地區節能項目);自主開發項目抵
89、消:邊界外自主開發減排項目所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在邊界外自主建設經核證的碳匯,優先考慮在本市自主建設碳匯。關于推進中山市銀行業“零碳網點”建設的指導意見人民銀行中山市中心支行2021 年 9 月 在碳抵消環節,銀行機構可通過購買碳配額、碳信用,或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的方式,抵消“零碳網點”運營實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零碳工廠評價規范(T/CECA-G 0171-2022)中國節能協會2022 年 5 月 I 型零碳工廠針對范圍一和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II 型零碳工廠針對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工廠自主減排后剩余排放量抵消比例均不低于 50%,五星及以上評級應采用 100%可
90、再生能源電力抵消。29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政策/標準名稱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碳抵消要求“碳中和”銀行機構建設與管理規范(DB3305/T 230-2022)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 年 7 月 通過擴展經營活動外的措施,如開展公益性植樹造林等方式抵消機構的碳排放量;采用 CCER、購買綠色電力憑證等方式抵消機構的碳排放量。公共機構“零碳”管理與評價規范(DB33/T 25152022)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 年 7 月 購買碳信用額度或碳匯抵消:優先使用順序為CCER(優先選擇林業碳匯類項目及本地、長三角地區項目)、政府批準、備案獲認可的碳普惠項目減排量(優先選擇本地低碳出行抵消產
91、品)、政府核證節能項目碳減排量(優先選擇本地、長三角地區節能項目);自主開發項目抵消:邊界內外自主開發減排項目所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開發經核證的碳匯(優先考慮在本地、長三角地區自主建設或委托建設碳匯林)。零碳建筑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 年 7 月 零碳建筑與區域可通過引入綠色電力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等碳抵消方式,且應為中國國內相關交易機制簽發或在中國境內開發的減排項目;引入碳抵消方式進行設計判定時,應購買不少于10 年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進行運行判定時,先使用設計階段購買的碳信用,當抵消完后,應購買不少于 5 年運行期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
92、信用產品;建議在建筑和區域邊界外投資集中式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為運行階段提供綠色電力;在城市郊區、農村開發大型生態綠廊、生態公益林等新型農林碳匯項目,用于建筑和區域實現零碳排放;除單體建筑面積大于 40000m2或高度大于 100m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 30%;單體建筑面積大于 40000m2或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 40%。30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二、銀行機構碳抵消實踐情況目前越來越多的全球銀行機構開始制定自身碳達峰碳中和戰略規劃,并明確設定自身運營及投融資碳中和目標和建設碳中和銀行實施路線圖。部分行
93、業組織也積極推動銀行機構開展自身運營與投融資組合的碳中和行動,如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召集的凈零銀行業聯盟(Net-Zero Banking Al-liance,NZBA),要求成員行最遲于 2050 年前實現自身運營與投融資組合的碳中和,在加入聯盟后的18 個月內設定 2030 年(或更早)和 2050 年環保目標,從 2030 年開始每 5 年設立一個中間目標并接受定期審查,但對于銀行碳抵消的具體實踐方式尚未作出明確要求。根據全球部分銀行機構已明確公布的自身碳中和目標,碳中和覆蓋范圍已由自身運營范圍一、范圍二排放逐步拓展到包含范圍三上下游活動碳排放,并進一步延伸至投融資活動碳中和。碳中
94、和覆蓋組織層級已由營業網點建設,拓展到集團整體以及銀企互促和供應鏈碳中和層面。碳中和抵消方式逐步明確要在自身節能改造、辦公運營低碳化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碳信用和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實現。表 3-3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目標銀行名稱時間碳中和目標德意志銀行2012 年2012 年已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2025 年實現 100%可再生能源用電。匯豐銀行2020 年 9 月2030 年實現自身經營和供應鏈碳中和(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2050 年實現投融資碳中和。美國銀行2021 年 2 月2019 年已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范圍一和范圍二)。高盛2021 年 3 月2030 年前實現碳中和?;ㄆ煦y行2
95、021 年 3 月2030 年前抵消集團員工碳足跡,2050 年前抵消貸款組合碳排放。富國銀行2021 年 3 月2050 年前實現包含融資的凈零排放。華夏銀行2021 年 5 月力爭在 2025 年之前實現自身碳中和,通過技術減排、辦公運營低碳化、抵消機制應用等措施。湖州市銀行業2021 年 6 月2021 年底前完成首家碳中和網點建設,2025 年前打造三星級以上碳中和網點 5 家,2028 年前實現所有銀行機構自身運營的碳達峰,2058年前實現自身運營及投融資業務的完全碳中和。安吉農商行2021 年 6 月以 2020 年為基準年,力爭在 2055 年底分階段實現自身運營(2025 年前
96、)、投資活動(2030 年前)和經營活動(2055 年前)碳中和,通過能源替代、節能改造、造林增匯、購買碳信用等方式。上海銀行2021 年 11 月至 2025 年、2030 年,將實現自身運營層面的碳達峰與碳中和。國家開發銀行2021 年 12月2030 年前實現集團投融資與自身運營碳排放“雙達峰”,2060 年前實現集團投融資與自身運營碳排放“雙中和”。東亞銀行2022 年2030 年前實現營運凈零排放,2050 年前實現融資凈零排放。興業銀行2022 年 4 月2025 年實現自身碳排放相比 2020 年下降 20%,2030 年前實現自身運營活動的碳中和(范圍一和范圍二碳排放),203
97、5 年前實現全行上下游活動的碳中和(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碳排放)。31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銀行名稱時間碳中和目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22 年 4 月自身運營層面,到 2025 年,要實現全行用能效率持續提升,碳排放量化可控,單位建筑面積能耗和碳排放量在 2021 年基礎上穩中有降;到2030 年如期實現國家碳達峰行動方案目標。建設銀行2022 年 7 月通過企業注銷節約的碳配額,探索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打造銀企互促低碳轉型新模式。國際銀行機構開啟碳抵消實踐較早,摩根大通、美國銀行、巴克萊銀行等機構已經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并正在逐步推進投融資層面碳中和。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使用比例以及
98、采購多樣化的國際碳信用指標,如 CER、VCU、VER 等,已成為主流的碳抵消方式。國內銀行機構積極推動自身低碳運營,大力推進“碳中和”網點建設,打造示范機構。碳中和覆蓋組織層級以支行、分行營業部居多,其涉及碳排放量相對較小,節能改造和碳抵消成本相對可控。碳中和覆蓋年份以上一年度自身運營范圍一、范圍二和部分范圍三碳排放為主,對未來年份的碳中和計劃尚未明確。其中,興業銀行湖州分行從覆蓋時間維度創新抵消模式,提前估計 2022-2024 年自身運營范圍一、范圍二和部分范圍三碳排放,并約定連續三年購買當地竹林經營碳匯減排量,實現預先碳中和,在運營期結束后再對實際碳排放量進行核算。碳抵消品種以國內碳交
99、易主管部門核證的 CCER 為主,地方區域自愿減排機制和國際自愿減排機制作為補充,碳抵消品種的選擇整體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其中,建設銀行花都分行創新抵消方式,利用已授信客戶在強制碳市場中的廣東碳排放配額(GDEA)結余以抵消銀行自身碳排放量,實現了銀行機構與綠色企業協同低碳可持續發展。碳中和認證機構以分支機構所在地碳排放權交易所或管理機構為主,第三方評價認證機構作為補充。表 3-4 銀行機構碳抵消實踐情況銀行名稱分支機構時間抵消品種認證機構工商銀行汕頭公園支行2021 年 9 月CCER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陽江碧桂支行2022 年 5 月CER、國內綠證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贛江新區分行2022 年
100、 6 月江西省林業碳匯江西省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建設銀行江門市分行2021 年 9 月CCER(水電)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花都分行2021 年 12 月廣東碳排放配額(GDEA)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交通銀行廣東省分行2021 年 9 月CCER(水電)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浦發銀行廣州花都支行2021 年 10 月CCER(風電)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廣州銀行韶關分行2021 年 11 月CCER(水電)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農業銀行湖州泗安綠色支行2022 年 6 月CER(水電)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32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銀行名稱分支機構時間抵消品種認證機構興業銀行湖州分行2022 年 4 月湖州
101、市竹林經營碳匯聯合赤道環境評價有限公司(2022-2024 年)天津分行營業部2022 年 9 月VCS(水電)、I-REC天津排放權交易所貴陽分行營業部網點2023 年 3 月貴州省單株碳匯貴州環境能源交易所新網銀行全行2022 年 9 月成都“碳惠天府”核證自愿減排量(CDCER)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北京銀行通州綠色支行2022 年 11 月CCER北京綠色交易所安吉農商行余村、孝豐南門、溪龍綠色支行2022 年 11 月安吉縣竹林碳匯北京綠色交易所中國銀行河套皇崗分行2022 年 12 月CCER(風電)深圳排放權交易所重慶銀行總行2023 年 7 月CCER、成都“碳惠天府”核證自愿減排
102、量(CDCER)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重慶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第三節 銀行機構碳抵消應用建議一、跟蹤碳抵消市場進展全球自愿碳市場中碳減排機制眾多,碳信用品種多樣。在側重的減排項目類型、覆蓋的使用范圍、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和受認可度、碳信用指標價格、采購方式和難度等方面,不同機制都存在較大差異,相關市場政策、項目方法學更新速度較快。銀行機構應該結合自身的碳抵消需求、所在地區、成本預期等因素,保持對全球碳抵消市場動態的持續跟蹤,跟進對于銀行機構碳中和的最新政策要求,加強與第三方碳資產管理機構、碳減排項目業主的業務聯系,及時了解碳市場整體供需和價格情況,以綜合選擇適合的碳抵消機制和減排項目類型。二、碳抵消機制
103、應用建議(一)優先進行自身減排在運用專業的方法學組織碳盤查,對自身運營碳排放情況進行核算的基礎上,實現銀行機構自身運營碳中和主要有兩條路徑。一方面是動態實施碳減排,依據碳盤查內容,每年匡算減排成效和碳抵消成本,制定節能減排工作方案或路線圖,采取有效的減排降耗措施,加大力度減少自身運營過程中的碳排放量,包括綠色辦公、綠色采購、低碳出行、日常節能、綠色建筑改造、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例等。另一方面是針對無法減少的碳排放,需要通過拓展經營活動外的措施,如積極開展公益植樹造林、購買綠色電力憑證、參與碳交易市場等方式抵消機構的碳排放,最終實現自身運營層面的碳中和。目前對通過碳抵消實現碳中和的抵消指標使用比例
104、上限,相關政策尚未做出明確要求。但銀行機構應秉持以開展33第三章 銀行機構碳抵消措施自身碳減排為優先、以購買碳抵消指標為補充的總體原則,在盡可能完成溫室氣體自主減排的基礎上,剩余的碳排放量再考慮采用適當的碳抵消方式實現中和,統籌推進自身運營碳中和實施舉措。(二)優先使用綠色電力從排放范圍來看,銀行機構自身運營的碳排放源主要包括自有車輛等產生的直接碳排放、自有辦公樓及數據中心外購電力、熱力等的能源消耗產生的間接碳排放,因此節能降耗和清潔能源替代將是核心減排策略。建議銀行機構外購電力盡可能使用綠色電力,通過直購綠色電力、自建或第三方建設新能源項目、使用新能源汽車等方式,逐步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使用比
105、例,直接減少范圍二間接排放。(三)動態匹配抵消品種由于全球碳抵消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國家和地方碳抵消機制方興未艾,價格波動受政策法規和市場供需情況影響很大。國家政策和法規對銀行機構如何實現碳抵消尚未統一標準。建議銀行機構提前儲備高質量碳減排項目,優先考慮可以實現多重環境社會效益的項目,動態匹配各類抵消品種,采購多樣化碳信用指標,合理分散投資風險,并結合市場價格、使用范圍、國內外認可度等多方面考量,兼顧環境效應和經濟社會效益,構建自身抵消組合。(四)整體統籌抵消安排銀行機構在推進自身運營碳中和的過程中,應整體統籌碳抵消相關安排,注重運營碳中和具體建設路線的差異化。在當前大力推進“碳中和”網點
106、建設、打造示范機構的基礎上,秉持梯次有序、各有側重、循序漸進、逐步實施的思路,開展碳抵消的機構層級由分支機構逐步推進到銀行整體;碳抵消覆蓋排放范圍從自身運營范圍一、范圍二排放逐步推進到范圍三上下游活動碳排放,并進一步延伸至投融資業務層面;碳抵消覆蓋期限從抵消上一年度歷史排放逐步推進到針對未來年份預估排放的提前抵消儲備。同時,銀行機構需謹慎對待各類碳減排資產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如需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交易,應選擇合法設立且具有對應資質的機構或平臺。(五)創新碳抵消方式銀行機構可以利用自身豐富的客戶資源,盤活已授信客戶的碳減排資產,創新抵消方式。銀行機構通過為企業提供碳金融創新產品,將企業
107、融資成本與企業碳排放強度、碳減排與可持續發展目標掛鉤,督促融資人實現碳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目標。企業結余的碳抵消指標可用于抵消銀行自身運營的碳排放量,支持銀行實現運營碳中和。通過這種碳金融創新方式,降低銀行碳抵消成本,同時助力金融機構與綠色企業協同推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3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第四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披露35第四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披露第一節 碳披露相關標準或規定為實現銀行機構運營層面碳中和,銀行機構需在碳核算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健全碳排放和環境績效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接受監管機構和社會監督,倒逼自身的低碳轉型。目前,鑒于金融主管部門的政策要求以及銀行機構踐
108、行社會責任的主動意愿,我國銀行機構積極開展自身運營層面碳披露工作。從碳披露政策來看,國際準則、上市公司準則和人民銀行披露要求均對金融機構開展碳排放核算與披露提出強制或自愿披露碳排放定量指標的要求。在國際銀行機構披露要求方面,可持續信息披露標準逐漸趨同。CDP8、TCFD 框架9、GRI 標準10、SASB 準則11、負責任銀行原則(PRB)以及近期發布的 ISSB 準則12等國際倡議是國際金融機構的主流環境/氣候披露框架,其中 CDP、TCFD 框架、GRI 標準以及 ISSB 準則中都對運營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披露提出實質性要求。CDP氣候變化調查問卷要求測量溫室氣體排放、能源使用和內部碳定價
109、,TCFD 框架、GRI 標準和 ISSB 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其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選擇披露)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 2022 年披露報告,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等眾多商業銀行主動對標國際主流準則 GRI 標準、TCFD 框架,開展環境績效與碳排放信息披露。在中國銀行機構披露要求方面,兩份主要披露標準文件分別是香港聯合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這兩份標準文件均對銀行機構自身運營層面范圍一和范圍二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定量核
110、算和披露要求?;谥袊鴩?,這兩份標準文件尚未對境內銀行機構提出強制披露要求。但隨著區域監管的不斷加強,江西、重慶、貴州、湖州、廣州等多地已基本實現全覆蓋披露。表 4-1 銀行機構運營層面碳披露要求政策名稱具體環境績效公開方式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ISDS)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 2 號氣候相關披露在指標與目標方面,主體應當披露:跨行業指標、行業特定指標和設定的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和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具體內容。ISSB 明確要求主體披露其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但不再要求披露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并提出,除非各國
111、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或主體上市的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核算溫室氣體排放,主體應當使用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核算與報告標準。針對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ISSB 在正式準則中要求主體必須按照基于位置的方式披露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針對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ISSB 在正式準則中引入了計量框架,明確除直接測算外,主體可以使用估算方式來計量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8 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碳排放信息披露項目。9 TCFD 框架,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建議報告。10 GRI 標準: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GRI Standards)2021 版。11 SASB
112、 準則: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行業標準。12 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ISDS):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 1 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簡稱 S1)和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 2 號氣候相關披露(簡稱 S2)。36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政策名稱具體環境績效公開方式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GRI Standards)2021 版GRI 3:實質性議題 2021305-1 直接(范圍 一)溫室氣體排放305-2 能源間接(范圍 二)溫室氣體排放305-3 其他間接(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305-4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305
113、-5 溫室氣體減排量-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TCFD)指標和目標:披露評估和管理相關氣候風險和機遇時使用的指標和目標a)披露組織按照其戰略和風險管理流程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時使用的指標b)披露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如適用)溫室氣體排放和相關風險c)描述組織在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時使用的目標以及目標實現情況單獨 TCFD 報告或融入年報等定期報告香港聯合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層面 A1.排放物:一般披露有關廢氣及溫室氣體排放、向水及土地的排污、有害及無害廢棄物的產生等的:a)政策;b)遵守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相關法律及規例的資料。關鍵績效指標:A1.1 排放物種類及相關排放數據。A
114、1.2 直接(范圍一)及間接能源(范圍二)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以噸計算)及(如適用)密度(如以每產量單位、每項設施計算)。A1.5 描述所訂立的排放量目標及為達到這些目標所采取的步驟。A1.6 描述處理有害及無害廢棄物的方法、描述所訂立的減廢目標及為達到這些目標所采取的步驟。ESG 報告或年報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6.8 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 6.8.1 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自然資源消耗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自然資源消耗包括但不限于:a)自有交通運輸工具所消耗的能源。b)自有采暖(制冷)設備所消耗的能源。c)營業、辦公活
115、動所消耗的水。6.8.2 金融機構采購的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和間接自然資源消耗金融機構采購的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和間接自然資源消耗包括但不限于:a)營業、辦公所消耗的電力。b)營業、辦公所使用的紙張。c)購買的采暖(制冷)服務所消耗的燃料。6.8.4 經營活動環境影響的量化測算經營活動環境影響量化測算包括但不限于:a)選擇性披露機構經營活動的碳足跡以及全職雇員的人均碳足跡,包括耗水量、用電量、用紙量、公務車耗油量等相關指標。b)金融機構宜對所采取的統計口徑與測算方法進行說明。選取披露形式:a)編制發布專門的環境信息報告。b)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對外披露。c)在年度報告中
116、對外披露。鼓勵金融機構編制和發布專門的環境信息報告。37第四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披露第二節 國際銀行碳披露特點 在國際銀行披露方面,許多銀行已經將運營碳排放納入其凈零或碳中和戰略,詳細披露針對運營碳排放的定義、計算過程及管理舉措。為對比各地區銀行在運營層面碳披露的現狀和特點,分別在歐洲、亞洲、北美地區各選取了10家銀行,總計30家銀行13,以2022年度披露報告為研究范圍,梳理其環境、社會及治理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ESG 數據集等資料。披露情況如下:一、披露情況30 家銀行中,披露自身運營層面碳排放量的機構數量共有 28 家,其中 26 家銀行披露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的運營層面碳排放數據,占
117、比約 87%;2 家銀行披露范圍一和范圍二運營層面碳排放數據。1 家銀行采用碳強度指標替代運營碳排放數值,覆蓋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二、披露形式通過比較 30 家銀行自身運營層面碳排放量的數據來源,發現亞洲與北美地區的銀行主要通過其ESG 報告或者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碳披露,其中少數銀行將 ESG 數據整合為數據集獨立披露;歐洲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則在報告主題上更加細分,包含環境可持續報告、碳中和報告、非財務表現報告等。案例:ESG 報告在幾十頁到上百頁不等,在查找數據時較為費時,美國銀行通過2022 年表現數據結論及 GRI 索引列明了其運營層面碳排放數據,包括基準年 2010 年數據,近三
118、年的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碳排放數據,并與報告參考指引 GRI 進行一一對應,提高排放數據的可獲取性和可讀性。三、按地區披露通過查看 30 家銀行的自身運營層面的披露數據,發現國際銀行披露口徑均為集團口徑,由于跨地區運營的特性,在披露自身運營碳排放時除了排放總量,不少銀行還將排放按照運營地區或國家進一步拆分,便于對比不同地區的碳排放情況。案例:東亞銀行在 2022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中根據主要業務開展地區劃分為香港、中國大陸、其他地區,對各地區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及按辦公面積計算的排放強度分別披露。四、范圍三披露在 30 家銀行中有 26 家銀行披露了運營層面范圍三的數據,通過對比發現各家銀行
119、在范圍三中披露的程度有所差異,其中超過一半的銀行在范圍三中僅披露了類別 6 商務差旅的碳排放數據,僅有 4 家銀行披露了四個類別以上的范圍三排放情況,這導致銀行間運營層面范圍三數據難以橫向比較。五、運營碳中和目標及碳凈零排放路線30 家銀行中,80%以上的銀行都針對運營碳減排設定專項目標。有兩家銀行將運營碳中和目標與13 這 30 家銀行包括巴克萊銀行、東亞銀行、法國巴黎銀行、美國銀行、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花旗銀行、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星展銀行、德意志銀行、恒生銀行、匯豐銀行、意大利聯合圣保羅銀行、摩根大通銀行、華僑永亨銀行、馬來西亞大眾銀行、加拿大皇家銀行、西班牙國際銀行、渣打銀行、三井住友金
120、融集團、法國興業銀行、瑞士銀行、大華銀行、富國銀行、豐隆銀行和三菱日聯銀行等。38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業務凈零整合,未單獨設立運營層面的碳減排目標。其中近一半的銀行在報告中闡述其實現運營碳中和的管理舉措及階段性成果,直觀地展現年度運營碳減排與運營碳減排目標是否一致。案例:東亞銀行通過2022 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披露將在 2030 年實現運營層面凈零排放,并根據此目標披露運營凈零排放路線圖及主要的行動計劃。此外,東亞銀行在披露范圍一和范圍二數據時,不僅披露三年數據,同時披露基準年數據與減少百分比,以更直觀地展現運營碳排放進展情況。第三節 國內銀行碳披露現狀 目前,國內銀行業金融
121、機構通過社會責任報告、ESG 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或環境信息披露報告等方式展開自身運營碳排放情況的披露。為研究國內銀行機構運營層面碳披露現狀,本節以中國銀行業協會 2023 年“中國銀行業 100 強榜單”為樣本機構(不含 7 家外資銀行)14,以 2022 年度披露報告為研究范圍,整理其社會責任報告或環境信息披露報告中自身運營層面碳披露情況。披露的基本情況如下:一、披露情況93 家銀行機構中,披露自身運營層面碳排放量的機構數量有 55 家,雖未披露碳排放量,但披露了較為詳細的用能指標的銀行機構有 3 家,共占 62.37%。其中,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基本達到 100%披露,
122、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披露率也超過 50%。287612319未披露樣本數量披露樣本數量圖 4-1 中國百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碳排放信息披露情況分布二、披露形式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多以社會責任報告或 ESG 報告的形式進行運營碳排放信息披露,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披露形式則是以社會責任報告和環境信息披露報告為主,同時存在 1 家銀行機構以單獨的碳核算報告形式進行披露。142023 年“中國銀行業 100 強榜單”中境內機構 93 家、外資銀行 7 家。本節以 93 家境內機構為研究樣本。93 家樣本金融機構包括大型國有商業銀行 6 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12 家,城
123、市商業銀行 59 家,農村商業銀行 16 家。39第四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披露三、統計范圍在披露的 58 家機構中,自身運營的數據統計范圍也不盡相同。其中有 29 家銀行機構做到全行口徑(包含總行及分支機構)的統計核算與披露,11 家銀行機構以總行和一級分行為數據統計范圍,15家銀行機構以總行辦公場所為數據統計范圍,1 家銀行機構因未披露其數據統計范圍未納入統計,2 家銀行機構因披露數據異常未納入統計。從披露數據統計范圍上看,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中超過 50%銀行機構建立全行層面的碳數據管理制度,進行了全行層面的能耗及碳排放量披露。67%45%52%56%17%27%21
124、%11%17%27%28%33%0%20%40%60%80%100%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行總行及一級分行總行圖 4-2 已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中國百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范圍(一)溫室氣體披露范圍在披露的58家機構中,排除3家僅披露指標未核算的機構和2家數據異常的機構,其余53家機構中,44 家機構披露范圍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范圍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的排放情況,9 家機構除范圍一和范圍二外,還披露了范圍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的排放。范圍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的排放。100%80%79%89%0%20%21%11%0%20%40%60%80%10
125、0%120%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范圍1+范圍2范圍1+范圍2+范圍3圖 4-3 商業銀行披露溫室氣體的范圍情況40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在具體碳核算指標上,各機構范圍一和范圍二的披露指標大體相同,范圍一排放包括食堂用燃料、供暖鍋爐用燃料、公務用車(含運鈔車)耗油、備用發電機用柴油等直接化石燃料的燃燒,范圍二主要包括外購電力和外購熱力的消耗。范圍三披露指標有所不同,9 家披露范圍三的機構中,6 家機構的范圍三以紙張、通勤、員工差旅為核算范圍,3 家銀行機構的范圍三則以投融資貸款的碳排放為核算范圍。對比銀行機構的溫室氣體排放占比情況,從機構分類和
126、披露口徑兩方面比較,范圍一和范圍二的排放占比情況差異不大,以范圍二為主,平均排放占比約 94.63%,其中又以電力排放為主要排放源。在披露機構中,范圍一排放占比最大的為 22.67%,主要與其能源消費結構有關。最大的為,主要與其能源消費結構有關。5%4%6%5%95%96%94%95%0%20%40%60%80%100%120%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范圍一范圍二圖 4-4 商業銀行披露溫室氣體排放的構成情況(二)數據收集與核算方式在銀行機構的碳披露數據收集與核算方式上,明確披露數據來源及實施方式的機構較少,可知的數據采集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碳盤查、線上數據采
127、集與核算平臺、人工線下收集三種方式。其中,國有銀行以第三方碳盤查為主要實施方式,如建行、中行、交行 2022 年度均以第三方碳盤查的形式進行數據采集與核算。國有及股份制銀行也積極開展數字化核算平臺方式,工行建成投產了自主研發的碳足跡管理數據統計系統,實現信息數字化填報、標準化審批、自動化匯總;興業銀行以線上數據采集與核算平臺進行數據采集與核算;平安銀行通過與財務系統、財智通報銷系統、機構管理系統對接進行數據采集與核算。但更多銀行機構仍以人工線下采集為主要實施方式,數據收集與核算水平仍有待提高。第四節 存在不足一、統一的環境指標體系尚缺乏各家銀行機構在披露運營層面環境數據時采用不同的指標維度,造
128、成利益相關方難以直觀了解行業碳排放基準情況,以及橫向比較不同銀行同一范圍的碳績效。某銀行就范圍三排放披露了數據中心、儲存設備、廢棄物處理、商務飛行、地面出行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而另一家銀行則主要披露了41第四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披露投資活動、員工差旅產生的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并對于員工差旅劃分了六種類型,分別披露了各類型差旅情況。此外,采用不同的強度指標也使得同類數據無法比較,如有銀行在披露碳排放強度時采用營業收入衡量,而另一些銀行則使用辦公面積或員工人數衡量碳排放強度,難以衡量各銀行實際的運營碳減排情況。二、披露范圍和排放因子未統一在調研樣本機構中,不乏存在披露指標邊界不清,范圍不明
129、,測算因子不明確,數據前后表述不一致以及測算結果錯誤等個別問題,但同時也存在著參考標準的邊界不統一,范圍不統一,缺省因子各異,碳績效評價指標不一致的客觀情況,使得銀行機構的數據可比性實施較為困難。諸如:部分機構范圍一的直接燃燒排放僅包括公務用車燃油消耗,對食堂天然氣是否應納入機構范圍一的能源使用消耗存在爭議;電力排放因子應以生態環境部全國電力排放因子為口徑,或是以發改委公布的全國各地電力排放因子為口徑,亦或者是以機構所在當地地方公布的電力排放因子為口徑;范圍三是否應納入披露管理要求,投融資碳排放是否應納入自身運營范圍三的范疇,如納入,績效指標如何統一,都是銀行機構在披露中面臨的實際難題。三、環
130、境數據管理機制不健全隨著銀行機構披露范圍的逐步擴大,披露數據的質量管理變得愈加重要,數據準確性和可比性成為金融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最為關注的要素。就填報流程而言,銀行分支機構眾多,手工統計工作量過大,數據類型復雜,數據質量審查與管理流程不夠完善,導致無法高效、準確、完整地統計基層數據,錯報情況不易發現。加之基層人員缺少標準化培訓,無法完整理解應填報何種數據以及如何填報各類數據。四、年度運營碳減排與運營碳減排目標對比關注較少銀行機構自身運營碳披露的目標在于摸清自身碳家底,實施自身碳排放源管理,為建立和實施科學碳目標,實現“碳中和”提供數據支撐。但相較于國際銀行信息披露,國內銀行機構的披露報告中,大
131、部分銀行機構仍主要聚焦于節能降碳措施、綠色案例或年度成效等,對運營碳中和目標及碳凈零排放路線,年度運營碳減排與運營碳減排目標是否一致等披露較少。第五節 披露建議一、碳披露原則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應遵循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披露原則。(一)完整性金融機構應以其直接經營控制權(獨立法人)為核算邊界對各類型的碳排放數據進行分類披露,碳披露內容應涵蓋企業直接責任范疇碳排放總量。42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二)準確性金融機構碳披露數據應真實、有效,鼓勵引入第三方核查機構對披露數據進行核查認證,以確保披露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三)一致性金融機構碳披露數據應前后一致,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以便市場
132、主體、研究機構、社會公眾直觀分析其發展變化情況。不同時期碳披露口徑范圍應盡量保持一致。二、碳披露方式金融機構碳披露應采取強制披露和自主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并在披露時說明相關信息涉及的披露時間和邊界范圍。從披露邊界上,范圍一和范圍二應納入強制披露范圍,范圍三作為鼓勵披露項目,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披露;從溫室氣體范圍上,二氧化碳(CO2)應納入強制披露范圍,其他溫室氣體如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可納入自主披露范疇。此外鼓勵金融機構運用國際通行的披露框架和標準,自主披露應對“雙碳”目標采取的有關舉措
133、,比如目標規劃、技術與資金投入、取得的成效等。三、碳披露內容銀行機構碳披露建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披露范圍、核算方法與依據、碳排放數據、碳中和目標與規劃等。(一)披露范圍金融機構碳披露范圍可包括其擁有的、控制的、管理的或運行的組織、設施、設備和場所等。除披露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外,建議金融機構披露各排放源涉及能源的能耗使用基礎數據以及與核算邊界相對應的建筑面積、人員數量,并在披露報告明確各數據來源和統計方式,其中數據中心和運鈔服務屬于金融機構特征排放源,建議獨立披露。在范圍三的披露上,建議金融機構對可操作性較強的辦公用紙、廢棄物處置、員工通勤、員工差旅、外包服務等五大方面碳排放數據進行自主披
134、露。(二)核算方法與依據披露報告中應對運營層面碳排放量核算的依據、公式、數據來源和因子進行明確。對于范圍一和范圍二排放的相關因子參照核算的依據文件執行,對于范圍三排放的相關因子,參考來源包括但不限于:Ecoinvent 數據庫、GaBi 數據庫、中國產品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系數庫。(三)碳排放數據建議披露連續三年的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數據,以反映金融機構運營層面逐年的碳排放變化。同時,建議金融機構參照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附 1 方法,選擇人員或建筑面積(建議與碳排放強度分母一致)估算并披露其碳減排量。對于當年有碳抵消措施的機構,建議披露中增加碳抵消總量、碳抵消來源信息。43第四章
135、銀行機構運營碳披露(四)碳中和目標與規劃建議金融機構披露其自身碳中和規劃制定情況。對于已制定自身碳中和計劃的機構,建議在披露報告中明確其科學碳目標、本年度完成情況、碳中和路徑規劃、踐行的減碳技術或措施等內容。四、建議同步披露碳核算數據質量評價結果銀行機構在數據收集與核算上,其數據來源渠道包括出入賬記錄、能源控制記錄、內部資產管理平臺、財務報銷平臺折算、第三方核查盤查、估算、類比等,不同的來源渠道決定碳披露數據質量等級。建議銀行機構對披露的基礎數據指標一一明確其來源。建議銀行機構參照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全球金融行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標準中的數據質量分級,按照第三方核查盤查、出入賬記錄/能源
136、控制記錄、人員填報收集、類比折算 4 種方式搭建自身的數據質量評價體系,建立數據來源追溯和量化評價,優化數據質量。4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第五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的實踐與不足45第五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的實踐與不足第一節 碳中和標準一、PAS 2060 碳中和標準PAS 2060 是目前國際公認的碳中和規范,通過標準化的程序,提出以量化、減少和抵消源自特定標的物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方式證明碳中和。單一周期的碳中和實施流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碳中和路徑規劃、碳抵消方案選擇和碳中和達成宣告與披露。依據 PAS 2060 對實體進行碳中和證明:測量或核算實體相關的
137、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這個過程中要先設定實體的核算邊界、確定排放源、收集相關排放數據、量化溫室氣體排放、編制溫室氣體清單。在對實體碳足跡進行計算時要求所有種類的溫室氣體排放都應包含在內,并轉換為二氧化碳當量:其中范圍一的直接排放和范圍二的間接排放在計算碳足跡時必須 100%納入。制定并實施碳減排行動計劃。根據 PAS 2060:2014 標準,實體應制定具體的碳減排行動計劃,并明確碳中和目標、時間表及實施措施。實體建立碳減排行動計劃需包含五項關鍵內容:一是明確并宣告所定義標的物的碳中和承諾;二是設定明確達成碳中和的目標的時間限制;三是在設定的時限內,制定與實體實際相符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四是規劃
138、并實施具體的溫室氣體減排和維持策略,包括對各種假設的充分考慮,以確保所采用的減排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五是明確采用的抵換方式,包括抵換額度的估計數量、種類和質量,以確保抵換活動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實體應將制定的碳減排行動計劃每12 個月更新一次以確保持續有效性。選擇碳抵消方案。實體可以通過購買綠電、碳匯的方式抵消經核算的碳排放。PAS 2060 在抵消碳信用來源方面規定包括符合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JI)、歐盟排放配額(EUA)以及非京都議定書體系的黃金標準、自愿碳標準和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標準等。同時,我國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與經過第三方認證的固碳量(或減排
139、量)同樣可以作為抵消碳信用,即用于抵消的碳信用具備額外性、永久性、泄露性和重復計算性等原則即可。碳中和達成信息披露。首先,實體通過上述過程承諾實現界定標的物的碳中和后,應制定碳足跡管理計劃、編制正式碳減排文件和證實碳抵消文件。其次,PAS 2060 規范宣告碳中和的聲明可采用獨立第三方機構核查、其他機構審定核查或自我核查三種方式,并要求所有聲明應以適當的形式進行披露,披露內容需包括確定聲明的標的物、確定負責做出聲明的實體、合格日期和應用周期、聲明的基礎和合格解釋性陳述(QES)。并對實體支持碳中和承諾聲明的合格解釋性陳述包含的內容進一步提出約 30點要求。二、SBTi 金融行業凈零標準科學碳目
140、標倡議(SBTi)是一項全球倡議。2021年10月,科學碳目標倡議(SBTi)企業凈零標準46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發布,為企業提供了有效實現凈零目標的框架和工具;2022 年 4 月,金融機構科學凈零目標設定基礎發布,重點探討金融機構凈零目標設定面臨的關鍵問題,旨在為金融機構凈零目標設定厘清關鍵概念、建立共識。2023年6月15日,SBTi啟動凈零標準意見征詢流程,主要針對凈零標準下的三份文本:SBTi金融機構凈零標準概念性框架和初始標準SBTi 金融機構短期目標設定指南第二版和SBTi 化石能源融資立場文件。這三份文件提出一套概念性框架和初步的宏觀指標,組成凈零標準文件的基礎。
141、相關意見征詢已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截止,最終版本尚未發布。SBTi 金融行業凈零標準針對金融機構投融資層面碳排放,并未將運營層面碳排放納入考慮。SBTi于 2022 年 8 月發布的金融機構科學碳目標設定指南為金融機構設定運營層面碳目標和投融資層面碳目標分別提出指導。SBTi 針對金融機構運營層面減排目標的設定方法有三種,分別是絕對收縮法、物理強度法和經濟強度法;針對金融機構資產層面的減排目標確定,SBTi 提供了三種方法:行業減排法(SDA)、SBT 投資組合覆蓋率法和控溫目標評級法。SBTi 指出實現凈零排放的 3 種策略,即減排、超鏈減緩和中和。要實現凈零排放,公司還需要采
142、取中和措施、超越價值鏈的減緩措施,最常見的行動是購買碳信用額作抵消之用,同時也可直接資助或投資碳避免、碳減排或碳移除項目。金融機構可以為高效的碳信用分配和轉讓提供所需的流動性和市場機制,助力在 2050 年前實現全社會凈零目標。三、其他碳中和標準研究進展IPCC 評估報告指出,為實現巴黎協定將全球平均溫升控制在低于工業化水平前 1.5以內的目標,各國需在 2050 年前實現二氧化碳凈零排放,即實現碳中和。碳中和已成為國際綠色低碳發展領域的重要目標,多國均已聲明了實現碳中和時間表。除了上述 PAS 2060 碳中和標準和 SBTi 企業凈零標準,國內外相關行業和組織也正在積極探討實現碳中和的路徑
143、和方法。ISO 14068 標準制定組成立于2020 年 2 月,歷時近 4 年,最終版于 2023 年 11 月正式發布,填補了 ISO 體系對“碳中和”定義的空白。與 PAS 2060 最大的不同,ISO 14068 進一步抬高對碳信用抵消的運用。ISO14068 標準督促企業切實參與減排當中,而不是僅僅靠花錢抵消自身碳排放。從產品碳足跡核算 ISO14067 逐步替代 PAS2050標準的歷史來看,推測 ISO14068 會逐步替代 PAS2060,成為碳中和認證統一的市場標準。第二節 銀行業運營碳中和實踐一、政策實踐2022 年 6 月,原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要求
144、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實行綠色辦公、綠色運營、綠色采購、綠色出行、“光盤”行動等,積極發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約化管理和服務水平,漸進有序減少碳足跡,最終實現運營的碳中和。2022 年 8 月,湖州市發布“碳中和”銀行機構建設與管理規范地方標準,指出銀行自身運營47第五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的實踐與不足和投融資在碳盤查、碳減排、碳抵消的建設要求。這為湖州市銀行機構穩步推進自身運營碳中和及金融資產組合碳中和提供了清晰路徑和科學指引。銀行在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的過程中:在碳盤查上,銀行機構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或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規范開展碳盤查,
145、同時規范銀行機構自身運營領域碳排放范圍;在碳減排上,機構應依據碳盤查內容,每年計算碳減排成效和碳抵消成本,制定節能減排工作方案或路線圖、制定合理的碳減排措施、通過個人碳賬戶將員工碳排放情況納入相應考核中;在碳抵消上,機構可以通過如植樹造林等擴展經營活動外的措施和采用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購買綠色電力憑證等方式抵消機構的碳排放量。目前,湖州市已有多家銀行開展“碳中和”銀行試點,通過光伏發電、節能減排、購買減排量等方式實現自身運營“凈零排放”。二、機構實踐商業銀行建設“碳中和”銀行既是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責任擔當,也是緊抓政策與市場機遇、防范環境與氣候風險、實現自身高質量發展的內
146、在要求。目前一般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開展銀行“碳中和”核查:通過自我核查宣稱實現碳中和。企業自行計算其在社會和生產活動中各環節直接或者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在進行自我審定時,應確定并能證明實現碳中和所采取的量化和行動符合相關選取的 ISO 14064 或者 PAS 2060 等規范。但對于未引入獨立第三方認證或其他機構審定的組織來說,自我審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企業未經專業指導對核查范圍可能存在不當,影響其結果的真實性;二是自我審定的結果其聲明的信息可信度較低。通過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核查實現碳中和。碳中和認證是為發布碳中和狀態承諾或達成的宣稱簽發第三方公正的審定/核查陳述。碳中和認證時,由具有能力
147、的核查人員對達成碳中和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核查、碳減排行動計劃進行確認,對碳足跡管理計劃、碳中和達成路徑有效性確認。碳中和認證結果強調宣稱達成碳中和主體的減排行動與減排努力,做出主體符合要求的聲明,更加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通過第三方之外的其他機構核查實現碳中和。企業也可以通過碳排放權交易來踐行“雙碳”目標相關治理要求實現“碳中和”運營。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F階段銀行通過碳排放交易所獲得“碳中和”認證主要是通過購匯抵消等碳信用的方式實現運營碳中和。48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專欄 1 國外銀行碳中和案例案例 1-1
148、:巴克萊銀行碳中和運營案例根據巴克萊銀行公告,其宣稱實現了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運營排放量的溫室氣體減排狀態,保持與巴黎協定 1.5一致的路徑,并抵消了任何剩余排放。巴克萊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建筑物和車輛電氣化、可再生能源采購以及用低排放替代品替代化石燃料,減少范圍一和范圍二的排放;通過與包括供應商和同事在內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合作,跟蹤、管理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將凈零原則嵌入公司政策和合同要求中,從而減少范圍三的運營排放。2022 年巴克萊購買 4.2 萬個自愿碳信用額,以及通過 VCS 和 CAR 實現運營碳中和。在 2022 年 2 月,巴克萊簽署了一項為期 10 年的 PPA,以支持巴克
149、萊到 2025 年采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目標。案例 1-2:富國銀行碳中和案例根據富國銀行 2022 年的溫室氣體核查報告,其 2022 年產生基于市場的范圍一和范圍二排放量共計 81.901MTCO2e,其中范圍一產生 77.476MTCO2e。富國銀行制定了碳減排路徑,并購買了能源屬性證書和82.414MTCO2e碳抵消,以覆蓋2022年范圍一和范圍二基于市場的總排放量,實現碳中和。范圍三排放主要包含了 7 類: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資本貨物、燃料和與能源有關的活動(不包括在范圍一或范圍二內)、作業中產生的廢物、員工出差(僅航空旅行)和員工通勤。此外,2022 年,富國銀行從去除和儲存碳的項目中
150、購買了碳補償(包含碳標準 VCS、社區和生物多樣性 CCB 和氣候行動儲備 CAR)。專欄 2 國內銀行的碳中和案例案例 2-1:北京銀行通州綠色支行實現 2021 年度運營碳中和北京銀行通州綠色支行首次實現運營過程中的外購能源(電力)(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碳中和。北京國家金融科技認證中心(以下簡稱國金認證)依據 PAS 2060:2014 實施碳中和認證,經國金認證核查北京銀行通州綠色支行 2021 年度范圍二產生的 51.91tCO2e 溫室氣體排放,通過注銷國家核證減排量(CCER)的方式實現運營碳中和,成為國金認證和北京綠色交易所共同授證的北
151、京市首家實現運營碳中和的銀行網點。49第五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的實踐與不足案例 2-2:中國工商銀行合肥科技支行實現裝修過程碳中和中國工商銀行合肥科技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合肥科技支行)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900 號C4 幢辦公建筑在第一應用周期(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9 日)實現裝修過程碳中和(裝修過程的外購能源與水資源)。工行合肥科技支行在裝修過程中采取多種有效措施以降低碳排放,通過安裝并網光伏發電系統、雨水收集利用系統以及智慧能源管理系統降低運營過程碳排放。經北京國家科技認證中心現場確認,工行合肥科技支行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
152、3 年 7 月 29 日期間能源與水資源消耗共計產生碳排放 5440 kgCO2e;通過 3 種減排措施共計產生碳減排量 613.234 kgCO2e(其中能源管理系統減排量由于數據不可得暫未計入)。在碳中和達成方面,工行合肥科技支行采取自建林地的方案進行碳抵消,使用位于濱湖國家森林公園內自建林地從 2023 年至 2030 年期間累計產生的5880 kgCO2e 的固碳量進行抵消,從而實現裝修期間的碳中和。案例 2-3:安吉農商銀行余村綠色支行碳中和安吉農商銀行有 3 家支行通過北京綠色交易所“碳中和”認證,其中余村綠色支行 2021 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因自身運營產生
153、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共計 86.83tCO2e;根據主要排放源分析,余村綠色支行 2021 年度排放最高的前三名分別為:支行辦公場所運營電力消耗引起的碳排放 41.95tCO2e;員工通勤汽油消耗的碳排放 20.59tCO2e;離行 ATM 電力消耗引起的碳排放18.87tCO2e。投融資活動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為 199.95tCO2e。余村綠色支行通過向安吉縣兩山生態資源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購買的竹林碳匯進行了等量抵消。余村綠色支行在 2021年度成為首家自身運營和投融資活動全口徑“碳中和”試點支行。50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第三節 問題與不足一、缺乏統一的運營碳中
154、和邊界,碳中和成效不可比溫室氣體碳盤查的邊界范圍包括組織邊界以及核算范圍,目前尚未有標準對運營碳中和的邊界與核算范圍做出明確規定。例如,PAS 2060 要求實體進行溫室氣體核查要將范圍一的直接排放和范圍二的間接排放全部納入,但并未明確“運營碳中和”的概念及其邊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運營碳中和的過程中,部分銀行在進行溫室氣體核查中包含了員工的辦公和通勤排放。而大部分銀行由于不具備直接排放源相關數據,因此只覆蓋了范圍二的外購電力等排放。這使得每家銀行的溫室氣體核查范圍存在顯著差異,不僅表現在衡量銀行機構碳減排、碳抵消行動的投入與成效上有所不同,而且不同機構在實現碳中和上做出的減排努力同樣缺乏可
155、比性。二、普遍缺少碳減排行動,未能產生實際環境效益通過對多家碳中和銀行的減排措施對比分析,可以發現目前國內碳中和銀行大多是通過購買碳信用或碳配額的方式來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而通過采取實際減排行動實現碳中和的案例相對較少。但是,碳減排行動是邁向碳中和的必由之路。例如,PAS 2060 規定,首次宣告碳中和可以使用碳排放的全額抵消,但在后續碳中和實現的過程必須采取碳減排行動,且要逐年加強碳減排的治理,只有在當期經過全部可實施的減排行動后仍無法避免的排放,才允許使用碳信用抵消。三、碳中和宣稱缺乏公信力與透明度隨著綠色金融和“雙碳”目標的推進以及各地相關政策的落實,市場上越來越多的實體開始對碳中和標簽
156、有所需求,行業里存在著碳中和公信力弱和透明度低的現象。一是第三方服務機構結論缺乏公信力,目前存在一些沒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其頒布的碳中和證書無任何社會認可效力;二是碳中和證明缺乏標準程序,實體在碳中和建設過程中尚未做到減排行動與碳中和達成路徑的標準化、管理規范化,且缺少碳中和信息披露;三是缺少碳中和信息披露標準,缺少有效的信息披露造成公眾對實體的碳中和達成情況理解不足,進一步降低信息透明度,影響利益相關方對碳中和達成主體低碳轉型的信心;四是行業缺乏碳中和信息平臺,無法對正在踐行碳中和的機構進行信息公開、進度跟蹤和已實現碳中和的機構查詢等。51第六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建議第六章 銀行機構
157、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建議52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第一節 評價工具自“雙碳”目標提出以來,為響應國家政策號召,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越來越多的行業主體陸續發布碳中和路線圖、碳中和承諾和已達成運營層面碳中和的宣稱。這些碳中和承諾和/或宣稱信息的可靠性對此類主體的利益相關方應用這些信息做出相應決策至關重要。因此對預測信息是否基于合理的假設和方法的驗證,或是對歷史信息的聲明的保證成為驗證此類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手段,ISO CASCO15發布的合格評定工具箱16中給出了審定與核查工具。ISO 先后制定并發布了 ISO/IEC 17029:2019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與 I
158、SO 14065:2020環境信息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其中,ISO/IEC 17029:2019 基于 ISO/IEC 17000 規范了審定與核查工具的基本合格評定程序,該標準于 2022 年正式被我國采標,制定并發布GB/T 27029-2022,等同代替 ISO/IEC 17029:2019,成為我國首個審定與核查工具國家標準,為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合格評定活動奠定基礎。ISO 14065:2020 在 ISO/IEC 17029:2019 的基本框架外,額外增加了對于溫室氣體聲明、環境績效、環境足跡(如碳足跡和水足跡)、可持續發展報告中環境信息、環境資源價值評估和關聯計
159、算以及與“綠色債券”17、“氣候金融”和其他金融工具相關環境信息的審定與核查要求。審定和核查作為合格評定活動,目的是對宣稱中所聲明的信息的可靠性進行認定,廣泛用于陳述、聲明、公告、結論、預測或報告。兩種活動的主要區別在于被確認的宣稱所處的時間節點不同,其中:審定用于對未來的預期用途或預測結果的宣稱的合理性認定。如對碳中和路線圖的合理假設和方法的認定,或對轉型主體提出的轉型目標及技術路線可達成情況的合理認定等。核查是對歷史的已發生的事件或已取得的結果的真實性的認定。如對宣布過去一個自然年已達成碳中和信息的確認,或對轉型主體過去一個自然年轉型關鍵績效和資金用途的認定等。根據 ISO CASCO 官
160、方定義,審定與核查工具被廣泛應用于溫室氣體(GHG)排放相關的宣稱(包括碳排放核查、碳中和聲明/信息披露等),可持續性或環境報告等。通過第三方提供保證,為披露信息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建立信心。審定與核查工具可以依據主體所提供信息的類型和范圍做出不同保證等級,如合理保證、有限保證等。第二節 評價程序為確保碳中和評價結論的公允,第三方機構運行審定與核查活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碳中和評價時,應符合獨立性和公正性要求,當實施碳中和評價機構確認與運營碳中和評價主體之間不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影響(包括財務利益、商業往來、碳中和信息披露咨詢、組織治理和所有權關系或預期重要利益相關方有任何利益沖突),才能實施碳中
161、和評價。15 即國際標準化組織下合格評定專委會,通常被稱為“CASCO”,CASCO 發布了世界各地的認證機構使用的標準,常見的合格評定工具如認證、檢測、人員認證、審定與核查等。16 合格評定工具箱,即由 ISO CASCO 制定的一系列有關合格評定的國際標準和文件,為開展合格評定活動提供了規范性的、可操作的工具。17 在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的綠色債券、社會債券、可持續發展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的外部評審指引文件中,已明確相關債務工具可使用 ISO 14065 所規定的標準實施外部評審。53第六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建議審定與核查活動在 ISO CASCO 合格評定功能法的框
162、架下,確立了以下基本功能:選??;確定;復核和證明。按照此要求,在碳中和評價過程中,審定與核查工具作為合格評定活動包括了對宣稱進行認定的決定。認證機構對宣稱是否符合最初規定要求形成決定后,通過簽發審定與核查陳述的方式對宣稱予以認定。為確定碳中和達成主體所做出的碳中和披露/宣稱是否可以被認定,認證機構需要針對商定的保證登記來收集信息并形成全面的理解和認識,包括對數據和計劃的評估、評審文件、實行代替計算方法、現場訪問或人員訪談等方法。圖 6-1 金融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程序一、選取在合格評定工具中,選取是指選擇合格評定的對象,即認證對象,過程主要包括:識別擬評定的關鍵指標和要求;建立對評定和抽樣適用的
163、過程;認證的策劃和準備活動;制定信息收集計劃;實施抽樣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中,可以結合合格評定中的選取活動,確定開展運營碳中和評價的邊界范圍,一般包括以下活動:1.確認運營碳中和邊界。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碳中和認證申請信息,識別并了解運營碳中和評價組織邊界及核算范圍,據此確定運營碳中和評價所需的資源(包括具備能力的人員、標準、排放54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因子庫、訪問的場所、時間、實質性,以及適用的其他信息)。2.識別溫室氣體管理文件。收集并理解與碳中和認證申請主體溫室氣體報告有關的文件或相關成文信息,用以了解其溫室氣體報告所使用的標準、覆蓋的時間段、數據質量及所
164、執行的減排行動。3.確認評價類型與保證程度。根據碳中和認證申請主體所提供的運營碳中和文件的信息,結合ISO CASCO 所確立的審定與核查工具,一般可用于提供運營碳中和評價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類型:(a)運營碳中和路線圖(或運營碳中和承諾聲明等)。主要包括對未來短期、中長期運營碳中和目標的設定、碳減排路徑的規劃、碳抵消方案以及做出在目標時間范圍內實現運營碳中和計劃的宣稱。此時,運營碳中和的達成是在未來的計劃時間范圍內,并非是已實現運營層面碳中和。(b)運營碳中和報告(或碳中和達成聲明、碳中和達成信息披露等)。主要披露在過去的一個時間范圍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實現運營碳中和所覆蓋的范圍、排放量情況、
165、減排情況、碳抵消情況(對于某些特定情況下,宣稱已實現碳中和并不意味著碳排放已經全部被抵消,如應用造林的抵消方案,利用自建林地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產生的固碳量抵消時,在發布碳中和報告時,可能并未對報告中的碳排放完全抵消),并做出已實現運營層面碳中和的宣稱?;谏鲜鰞煞N情景,對于申請 3(a)情景下的運營碳中和評價,將使用審定活動,對碳中和承諾及其路線的可行性進行確認。對于申請 3(b)情景下的運營碳中和評價,將使用核查活動,對碳中和達成情況實施核查,確認其已執行其所披露碳中和相關活動,并實現運營碳中和。此外,依據碳中和認證申請主體所期望的保證程度,經與碳中和認證申請主體溝通達成一致,確認最終實施碳中
166、和評價的保證等級。4.策劃評價活動與樣本程序。結合以上所識別的全部信息,策劃碳中和評價活動,包括現場審定與核查活動所驗證的范圍與驗證深度。在策劃審定與核查活動時,一般考慮以下活動:(a)基于結果導向,策劃需要實施的任務和活動;(b)證據收集的要求,樣本選擇方式,并考慮與此相關的風險;(c)資源需求;(d)評價工作日程安排。二、確定確定即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執行和支持宣稱保證等級的證據收集過程。在執行審定與核查活動的過程中,評價人員通常以職業懷疑的態度開展審定與核查,并通過以下活動獲取充分的證據:1.內控措施與測試,通過抽樣判斷碳中和評價主體執行碳足跡管理與減排措施的有效性與實現程度,判斷用于碳量化
167、的數據質量與結果的可靠性及重復計算情況。2.就碳量化數據管理、碳減排方案與策略、碳抵消方案等過程執行的有效性,通過管理層訪談的形式進行盡職調查,訪談人員可能包括最高管理層、部門管理人員和/或與運營碳中和建設相關的管理人員。55第六章 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建議3.基于抽樣方法,對碳中和評價主體在碳中和管理實踐、制度落實和數據收集管理方面開展核查。4.收集和評估能夠支持碳中和信息披露的保證程度的整體資料和承諾聲明。5.在基于更高保證等級的核查中,針對任何來自其他來源于碳中和評價主體披露信息或宣稱相矛盾的信息,以職業懷疑的態度開展詳細的盡職調查,并作出局限性提示。當碳中和評價主體所披露的信息和
168、范圍不充分時,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在審定與核查陳述(報告)中報告其局限性。當碳中和評價主體提出影響第三方評價機構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相關要求和期望時,第三方評價機構須重新評估獨立性與公正性。如無法執行符合要求的調解措施,應終止審定與核查活動,并在出具的結論中以“不發表意見”為原則提供對當次碳中和評價的充分解釋說明。三、復核和證明為保證碳中和評價結果的有效性,第三方評價機構內部應有一個復核和證明的過程,對碳中和評價結論進行內部驗證。復核和證明過程是對碳中和評價的全過程執行的有效性、合理性以及所實施的審定與核查活動是否能夠支撐評價人員做出的結論內部技術驗證。對于復核和證明的結果:1.未發現影響審定與核查結
169、論的線索。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結合評價人員給出的推薦性意見,做出簽發審定與核查陳述(報告)的決定。2.發現影響審定與核查結論的線索。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執行補充的證據收集,用于澄清在已執行的審定與核查活動中的任何偏離與實質性錯誤。如補充收集的證據對碳中和評價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應與碳中和評價主體達成一致并對審定與核查結論做出修正。第三節 關鍵評價指標基于前兩節內容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可以依據表 6-1 中給出的指標開展運營碳中和評價。表 6-1 運營碳中和評價指標評價維度評價指標溫室氣體清單量化標準和方法學的選取排放源的識別與分類組織邊界與運營碳中和邊界的設定排放數據管理排放數據來源與信
170、度碳核算報告/結果56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評價維度評價指標碳減排策略碳減排方案/計劃碳減排方案/計劃執行減排量的量化標準與方法學量化減排效果抵消方案抵消方案的可行性抵消量是否代表其他區域產生的額外 GHG 減排量減排項目是否經由第三方認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清晰地披露了碳中和邊界及邊界確定的理由(包括碳中和達成的時間范圍、組織邊界、碳中和達成的次數等信息)是否清晰披露排放信息是否披露碳減排措施及減排量達成碳中和的路徑碳抵消方案與執行情況披露信息的準確性、相關性、平衡性確保公眾可獲取第三方機構碳中和評價的結果為做好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建議監管部門盡快出臺運營碳中和評價標準,并強調碳
171、減排環境績效貢獻的重要作用。建立運營碳中和評價標準。隨著“雙碳”目標的進一步推進,金融機構自身碳排放強度低、財務實力強,有能力在 2030 年甚至更早的時間達成碳中和。為起到金融行業在踐行碳中和方面的率先垂范作用,一是要形成金融行業統一的運營碳中和評價標準,立足銀行業發展現狀,結合 ISO CASCO 合格評定工具箱,形成行業統一、規范、科學、有效的評價標準。二是要規范碳中和信息披露與評價程序,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碳中和信息公開透明,提高社會各界對金融業低碳發展的信心。強調碳減排環境績效貢獻?,F階段碳中和達成主體多通過直接購匯抵消。在達成碳中和的過程中,制定并執行碳減排行動薄弱。因此,在銀行
172、業金融機構踐行運營碳中和時,一是要積極制定碳減排行動方案,通過節能設備改造(如使用并網光伏系統、雨水收集利用系統、更換能效更高的設備設施等)、能耗管理、電子化辦公服務(如減少紙張及運營廢棄物、減少出差等)等行動,降低自身運營碳排放。二是考慮環境績效的碳抵消策略,在進行碳抵消時,可優先考慮綠電消納、植樹造林與生態修復等方案。在不得不購買碳信用時,要優先選擇與 1.5溫升目標一致的核證減排量,推動低碳主體最大程度貢獻其環境績效。58銀行機構運營碳中和評價方法課題研究聯系我們: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世界僑商中心 3 號樓 16 層 1604郵編:101100傳真:+86(10)-69553526網址:微信公眾號:北京綠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