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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的指南措施的指南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 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 的指南 Guidance on regulatory measures aimed at restricting digital marketing of breast-milk substitutes ISBN 978-92-4-009314-0(網絡版)ISBN 978-92-4-009315-7(印刷版)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衛生組織 2024年年 保留部分版權。本作品可在知識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 政府間組織(CC BY-NC-SA 3
2、.0 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deed.zh)許可協議下使用。根據該許可協議條款,可為非商業目的復制、重新分發和改寫本作品,但須按以下說明妥善引用。在對本作品進行任何使用時,均不得暗示世衛組織認可任何特定組織、產品或服務。不允許使用世衛組織的標識。如果改寫本作品,則必須根據相同或同等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對改寫后的作品發放許可。如果對本作品進行翻譯,則應與建議的引用格式一道添加下述免責聲明:“本譯文不由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翻譯,世衛組織不對此譯文的內容或準確性負責。原始英文版本為應遵守的正本”。與許可協議
3、下出現的爭端有關的任何調解應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則進行(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建議的引用格式。建議的引用格式。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 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 的指南 Guidance on regulatory measures aimed at restricting digital marketing of breast-milk substitutes。日內瓦:世界衛生組織;2024 年。許可協議:CC BY-NC-SA 3.0 IGO。在版編目(在版編目(CIP)數據。)數據。在版編目數據可查閱 https:/iris
4、.who.int/?locale-attribute=zh&。銷售、版權和許可。銷售、版權和許可。購買世衛組織出版物,參見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book-orders。提交商業使用請求和查詢版權及許可情況,參見 https:/www.who.int/zh/copyright。第三方材料。第三方材料。如果希望重新使用本作品中屬于第三方的材料,如表格、圖形或圖像等,應自行決定這種重新使用是否需要獲得許可,并相應從版權所有方獲取這一許可。因侵犯本作品中任何屬于第三方所有的內容而導致的索賠風險完全由使用者承擔。一般免責聲明。一般免責聲明。本出版物采用的名稱和
5、陳述的材料并不代表世衛組織對任何國家、領地、城市或地區或其當局的合法地位,或關于邊界或分界線的規定有任何意見。地圖上的虛線表示可能尚未完全達成一致的大致邊界線。凡提及某些公司或某些制造商的產品時,并不意味著它們已為世衛組織所認可或推薦,或比其它未提及的同類公司或產品更好。除差錯和疏忽外,凡專利產品名稱均冠以大寫字母,以示區別。世衛組織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核實本出版物中包含的信息。但是,已出版材料的分發無任何明確或含蓄的保證。解釋和使用材料的責任取決于讀者。世衛組織對于因使用這些材料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iii 目目 錄錄 鳴謝.iv 術語.v 背景.1 范圍.2 目的.3 方法.4 建
6、議.5 參考文獻.9 iv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的指南 鳴謝鳴謝 本指南由世衛組織營養和食品安全司負責協調制定。Francesco Branca 博士(營養和食品安全司司長)和 Laurence Grummer-Strawn 博士(營養和食品安全司)負責監督編寫工作。Nina Chad 博士(營養和食品安全司)負責協調世衛組織技術咨詢小組,審查和綜合證據以及起草指南。Katrin Engelhardt 博士(營養和食品安全司)、Marcus Stahlhofer 先生(孕產婦、新生兒、兒童和青少年健康以及老齡化司)、Benn McGrady 博士(世衛組織公共衛生法律股)、
7、Kathryn Robertson博士(世衛組織公共衛生法律股)和 Elisabet Ruiz-Cairo博士(世衛組織公共衛生法律股)提供了技術指導和批判性法律審查。Sophie Schmitt 女士(營養和食品安全司)提供了行政支持。世衛組織感謝世衛組織技術咨詢小組以下成員:Mona Alsumaie 博士(科威特食品和營養公共管理局)、Kathryn Backholer 教授(澳大利亞迪肯大學世衛組織肥胖預防合作中心)、Phil Baker 博士(澳大利亞迪肯大學身體活動與營養研究所)、Cristiano Boccolini(巴西菲奧克斯科技傳播研究所奧斯瓦爾多克魯茲基金會)、Amy B
8、rown 教授(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斯旺西大學)、AProf Nic Carah(澳大利亞昆士蘭大學)、Amandine Garde 教授(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利物浦大學)、Surrender Ghonkrokta 先生(印度衛生和家庭福利部)、Veronica Kirogo 女士(肯尼亞衛生部)、Catherine Pereira-Kotze博士(南非西開普大學)、Duong Vu 女士(越南 Alive&Thrive 倡議)和 Paul Zambrano 博士(菲律賓 Alive&Thrive 倡議)。所有成員均在本指南的整個制定和審查過程中提供了最先進的技術知識和見解。世衛組
9、織還感謝Katherine Shats 女士(兒基會法律專家)和Kyra Berasi 女士(兒基會法律顧問)提供起草支持和詳細的技術建議,感謝 Fiona Sing 博士(澳大利亞迪肯大學世衛組織肥胖預防合作中心)與Kathryn Backholer教授合作提供背景研究。世衛組織感謝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提供資金支持。捐助方未為具體產品提供資金,也未參與包括證據審查或制定建議在內的與本指南制定過程有關的任何決策。v 術語術語 在本指南中,以下術語與守則中的用法相同。母乳代用品母乳代用品是指在市場上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表示適合用作部分或完全替代母乳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適合該目的,包括專門銷售用于喂
10、養3 歲以下嬰幼兒(包括用于較大幼兒的配方奶和成長乳)的任何液態或粉狀奶制品(或者植物奶等可以用于替代奶制品的產品)(2,10,11)。交叉促銷交叉促銷(又稱“品牌交叉促銷”、“產品線延伸”或“品牌延伸”),是一種營銷推廣形式,將一種產品或服務的客戶作為相關產品的促銷對象。這可能包括通過對某一產品進行包裝、貼牌和貼標簽使其酷似另一種產品(也叫“品牌延伸”、“產品線延伸”或“品牌系列”)。在這方面,它還可能是指利用一種產品的特定促銷活動和/或在特定環境中促銷這種產品來促銷另一種產品(10,11)。經銷商經銷商是指公共或私營部門內從事守則范圍內的產品批發或零售業務的個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2)。
11、嬰幼兒食品嬰幼兒食品是指專門作為適合喂養6 個月至 36 個月大嬰兒和兒童而營銷的商業化加工的食品或飲料(包括輔食)。衛生保健系統衛生保健系統系指直接或間接從事母嬰和孕婦衛生保健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機構或組織以及托兒所或兒童保育機構。還包括私人診所的衛生工作者。在守則中,衛生保健系統不包括藥店和其他已建立的銷售點(2,10,11)。衛生工作衛生工作者者系指在此類衛生保健系統某個組成部分中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專業人員還是非專業人員,包括自愿無償工作者(2)。制造商制造商是指公共或私營部門內從事某種產品加工業務或職能(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代理人或通過其控制或與其簽訂合同的實體)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2
12、)。營銷營銷系指促銷、經銷、銷售、廣告、公關和信息服務(2)。促銷促銷包括通過傳播信息,說服或鼓勵購買或消費某種產品或者提高某一品牌的知名度。促銷信息可通過傳統大眾傳播渠道、因特網和其他使用各種促銷方法的營銷媒體進行傳播。除了直接針對消費者的促銷技巧外,還包括通過其他中介向衛生工作者或消費者促銷產品的措施。即使活動不提及產品的品牌名稱,也可將其視為廣告或促銷(10,11)。此外,下列術語也用于本指南之目的。數字環境數字環境是指操作或信息技術系統、網絡、因特網應用程序、設備和/或此類系統和網絡以及任何其他相關數字系統中包含的數據。這些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體、網站、電子郵件服務、文本或語音或圖像或視
13、頻短信息服務、流媒體服務、搜索引擎、電子商務平臺、端對端商務和智能手機應用程序。vi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的指南 數字營銷數字營銷是指在數字環境中進行或傳播和/或利用數字技術進行的營銷活動。數字營銷價值鏈數字營銷價值鏈是指生產和分發數字營銷內容所涉及的一系列活動。這些活動的參與者通常包括內容制作者、發布者、主機、瀏覽器和接入服務提供商(14)。監管措施監管措施是指政府根據其立法框架采取且必須遵守并由主管部門或代理人強制執行的行動,包括法律(立法)、法令、規則和條例。自愿措施不是監管措施,不適合限制母乳代用品的營銷活動(15,16)。贊助贊助包括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是直接或
14、間接提高對嬰幼兒商業食品或飲料(包括 36 個月以下兒童配方奶)的認知度、推薦度或吸引力或其消費的任何形式的捐獻(13,17)。背景背景 認識到嬰兒在剛出生的頭幾個月里非常脆弱、不必要和不恰當使用母乳代用品帶來的健康風險以及推廣母乳代用品對母乳喂養做法的影響,會員國一致認為,需要特殊對待母乳代用品的營銷問題,這使平常的營銷方法不適合這些產品(2)。1981 年,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守則,禁止以任何形式促銷母乳代用品。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承認,各國政府有責任保障兒童享有能達到的最高標準健康的權利(3),這一責任賦予它們有實施和執行守則的義務,并指出,“各國必須在將國際商定的兒童健康權相關標準納入國
15、內法并實施和執行這些標準,其中包括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和世界衛生大會隨后通過的相關決議”(4)。該文書還承認,制造商和經銷商也有義務遵守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以及世界衛生大會隨后通過的相關決議(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6)承認,各國政府有責任保障婦女的健康權,包括確保對母乳代用品的營售活動進行有效監管以及執行和監測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7)。大多數世衛組織會員國已在執行守則方面采取行動,通過了至少執行其中部分條款的法律措施。然而,很少有國家采取了與守則條款幾乎完全一致的法律措施,而且已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執行力度仍然薄弱(8)。在全面實施守則的情況下,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
16、措施最為有效(Mathiessen J、Vasic M、Zhu,N,悉尼大學太平洋社區衛生法律中心公共衛生處,未發表的報告,2022 年)。全面實施守則意味著要頒布和執行與守則的范圍和條款(包括世界衛生大會隨后通過的相關決議)完全一致的法律措施。向第七十五屆世界衛生大會提交的一份全面審查報告介紹了在數字環境中促銷母乳代用品的范圍和影響的證據。關于促銷母乳代用品的數字營銷戰略的范圍和影響的世衛組織報告指出,數字環境正在迅速成為全球推廣母乳代用品的主要渠道,數字營銷擴大了數字環境中廣告和其他促銷形式的影響范圍和影響力,數字營銷增加了對母乳代用品的購買和使用(9)。2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
17、的監管措施的指南 范范圍圍 本指南適用于對守則范圍內的產品的數字營銷,也適用于非母乳代用品的嬰幼兒食品(2,10,11)。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包括母乳代用品,其中包括嬰兒配方奶和強化植物奶等可用于替代牛奶的其他類型奶制品或產品。這些可能是專門銷售用于喂養 3 歲以下嬰幼兒的液態或粉狀產品,包括用于喂養較大幼兒的配方奶和成長乳,用于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表示適合于 6 個月以內嬰兒或部分或完全替代母乳的任何食品(不論是否適合該目的),包括使用奶瓶喂食的輔食、奶瓶和奶嘴。嬰幼兒食品的定義是專門作為適合喂養 6 個月至 36 個月大嬰兒和兒童而營銷的商業化加工的食品或飲料(包括輔食)。與傳統營銷實踐相比,數字
18、營銷涉及的參與者更廣泛。將守則適用于數字環境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機制,需要在更廣泛的政府機構之間進行協調,并且需要為參與數字營銷價值鏈的一系列實體制定具體的法律義務。這些實體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數據管理平臺、內容創建者(包括網紅)、因特網服務提供商(又稱 ISP)、供應方平臺、需求方平臺、代理控股公司、社交媒體平臺提供商、搜索引擎提供商、在線零售商、流媒體服務、應用程序所有者和游戲服務提供商。人道主義緊急情況加劇了與不當嬰幼兒喂養有關的健康風險。然而,在這些危機期間,嬰兒喂養產品的營銷通常會增加。本指南中提出的建議適用于在人道主義和突發事件背景下的數字營銷(12)。數字營銷實踐多種多樣,并且在不斷發
19、展。因此,本文件中所舉的例子不應被視為應受到監管的各種實踐的詳盡清單。本指南認識到,各國的監管環境不同,有效的實施機制需要適應各國的具體國情和監管框架。.3 目的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根據 2022 年第七十五屆世界衛生大會的要求為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會員國提供支持,幫助其制定和實施監管措施,以限制對屬于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和世界衛生大會隨后通過的其他相關決議(以下統稱“守則”)范圍內的產品進行數字營銷,并將守則適用于數字環境(1).4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的指南 方法方法 為了編寫本報告,世衛組織召集其各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了一個指導委員會,以確定報告的范圍以及編寫方法和
20、程序。世衛組織邀請公共衛生法律法規、數字營銷社會科學、流行病學、營銷、全球衛生、營養、心理學和消費者行為、人權法、守則監測和政策執行方面的主題專家加入了技術咨詢小組。技術咨詢小組成員來自世衛組織所有區域。所有成員必須填寫世衛組織利益申報表。世衛組織秘書處對申報情況進行了評估,并將有重大沖突的專家排除在外。技術咨詢小組在首次協商會議上就擬議的范圍提出了建議,在此之后,技術咨詢小組在 9 個月內每三周舉行一次會議,以制定總體辦法,確定潛在的證據來源,討論重點國家行動和審查建議草案。技術咨詢小組對幾個證據來源進行了審查,包括關于促銷母乳代用品的數字營銷戰略的范圍和影響的世衛組織報告、對世衛組織先前相
21、關建議的審查、對限制不健康產品數字營銷的法律比較審查,以及對規范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技術和法律因素的定性研究。世衛組織通過在線公眾咨詢收到了評論意見。對共計 65 份意見材料進行了仔細審議,并酌情對文件進行了修訂。5 建建 議議 建議 1.1。監管措施應禁止使用數字營銷工具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動:1.提供或傳播任何促銷內容,包括在社交媒體平臺、流媒體平臺、視頻共享平臺、游戲平臺或搜索引擎平臺上發布的廣告;在游戲、播客或視頻內容中發布的廣告;通過網站、展示廣告、橫幅廣告、彈窗廣告、搜索引擎廣告、暗貼、網紅營銷、會員制營銷、電子郵件營銷以及其他在線舉辦或利用數字技術開展的活動發
22、布的廣告;2.創建或參與在線社交或支持團體或社區,包括嬰兒俱樂部、父母俱樂部、孕婦或父母的社交或支持團體,無論非參與者是否可以看見這些團體;3.直接或通過提供可用于獲得禮品、折扣或樣品的鏈接或代碼的方式建議提供或提供禮品、折扣或產品樣品;4.提供或推廣針對孕婦、父母、兒童或衛生工作者的軟件應用程序(app)、娛樂服務或游戲;5.征集(包括通過提供材料或其他激勵措施或邀請消費者參加競賽或抽獎)、發布、分享、評論或轉發用戶生成的內容,包括產品推薦或評論、靜態圖像、文本或視聽內容;6.鼓勵或讓消費者能夠分享營銷內容或對其作出反應和評論;7.產品植入,包括在社交媒體、音頻或視頻共享平臺、游戲、游戲平臺
23、、應用程序或其他數字媒體中植入可購買的內容(消費者能夠點擊進行購買的);8.用于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或幫助守則范圍內的產品或其品牌的消費者與制造商或分銷商建立關系的任何其他數字營銷實踐,包括交叉促銷。建議 1.2。監管措施應禁止在數字環境中的任何信息、教育材料、材料或任何其他內容中顯示任何不符合守則相關規定(特別是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第 9 條、WHA58.32、WHA61.20、WHA63.23 和 WHA69.9號決議)的產品標簽的圖像。建議 1.3。監管措施應禁止守則范圍內的產品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在數字環境中接觸或尋求或要求與孕婦、嬰幼兒父母或其照護者進行直接或間接接觸。建議 1.4。監
24、管措施應禁止守則范圍內的產品的制造商或直接或間接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實體在數字環境中以靜態、動態或交互式內容形式建議提供或提供與嬰幼兒照護、營養和喂養、孕產婦營養、妊娠、兒童發育、健康和福祉或育兒有關的咨詢、信息(法律要求必須提供的產品信息除外)或教育,包括但不限于通過電子學習課程、聊天和短信息服務、對在網絡研討會發布的內容進行評論、聊天機器人或人工智能驅動的其他工具提供。這應該包括禁止為這些目的而向其他實體要求提供或提供財政或其他獎勵。請注意,本段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阻止制造商和經銷商提供法律要求必須提供的產品信息。建議 2.1。監管措施應禁止在衛生保健系統的數字內容(包括網站、智能手機應用程序、
25、在線門戶網站和社交媒體賬戶)、網站和其建議建議 1 1 會員國應確保監管措施能夠有效禁止在包會員國應確保監管措施能夠有效禁止在包括數字媒體在內的所有渠道和宣傳媒介中括數字媒體在內的所有渠道和宣傳媒介中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包括品牌促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包括品牌促銷。銷。.建議建議 2 監管措施應禁止使用數字技術通過衛生保監管措施應禁止使用數字技術通過衛生保健系統和衛生專業人員協會促銷守則健系統和衛生專業人員協會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或其品牌。范圍內的產品或其品牌。6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的指南 他數字內容中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或其品牌。建議 2.2。監管措施應禁止守則范圍內
26、的產品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向衛生工作者建議提供或提供財務或物質獎勵,以便其在數字環境中推薦某一產品或品牌,或向孕婦、嬰幼兒的父母和照護者提供專業咨詢或任何其他內容。建議 2.3。監管措施應禁止為舉辦包括網絡研討會、電子學習課程和通過在線科學交流進行的信息傳播在內的在線衛生專業人員會議和科學會議提供贊助,包括守則范圍內的產品或嬰幼兒食品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在數字醫學期刊和電子學習平臺上發布廣告(10,11)。建議 3.1。監管措施應對允許在數字銷售點環境中展示守則范圍內的產品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包括產品說明。這應僅限于方便購買的結賬程序所需的內容、產品的事實說明、符合守則規定的標簽信息,包括國 際 母
27、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第 9 條、WHA61.20 號決議中規定的相關信息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建議 3.2。監管措施應禁止在數字銷售點環境中使用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第 9.2條(WHA34.22 號決議)、WHA58.32(2)、WHA63.23(4)和 WHA69.9(2)號決議所述文本和圖像以及法律規定不需要提供的任何其他文本。這些禁令應適用于數字環境中的所有銷售點促銷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推薦、產品或其標簽的圖像或說明、任何其他文本或圖像、音頻、視頻或彈窗內容。建議 3.3。監管措施應禁止在數字銷售點環境中進行守則第 5 條所述的促銷活動。建議 4
28、.1。監管措施應禁止在數字環境中促銷具有以下情形的嬰幼兒食品:1.不符合所有相關的國家、區域和全球成分、安全性、質量和營養水平標準且符合國家數字環境中食源性膳食指南的;2.以聲稱適合 6 個月以內嬰兒的方式進行營銷的。建議 4.2。監管措施應禁止在數字環境中促銷具有以下情形的嬰幼兒食品的任何行為:1.包括可能破壞或阻礙母乳喂養、與母乳進行比較或暗示產品幾乎等同于或優于母乳的任何圖像、文字或其他表述的;2.建議或推廣奶瓶喂養的;3.傳達某個專業機構或其他機構推薦某種產品或可能被視為推薦某種產品的任何內容,除非這些內容已獲得相關國家、區域或國際監管機構的特別批準;4.包括可能建議用于 6 個月以內
29、嬰兒的圖像、文本或其他表述,包括提及一些階段性目標和階段的;5.采用與母乳代用品類似的包裝,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類似色彩設計、外觀設計、名稱、口號和吉祥物的,公司名稱和標識除外。建議 4.3。監管措施應要求在數字環境中對嬰幼兒食品的任何促銷都要有關于母乳喂養必須持續 2 年或以上且不得在 6 個月之前開始輔食喂養的聲明。建議建議 3 監管措施應禁止在數字環境中的銷售點促監管措施應禁止在數字環境中的銷售點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及其品牌,并且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及其品牌,并且應與守則中關于銷售點促銷、信息和應與守則中關于銷售點促銷、信息和教育以及標簽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教育以及標簽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建議
30、建議 4 會員國應禁止在數字環境中進行不恰當的會員國應禁止在數字環境中進行不恰當的非母乳代用品的嬰幼兒食品促銷活動。非母乳代用品的嬰幼兒食品促銷活動。建議建議 5 會員國應賦予數字營銷價值鏈上的實體有會員國應賦予數字營銷價值鏈上的實體有遵守監測要求和立即采取旨在預防或補救遵守監測要求和立即采取旨在預防或補救違禁營銷行為的法律義務。違禁營銷行為的法律義務。建 議 7 建議 5.1。監管措施應確定參與數字營銷價值鏈的行為者,并根據這些實體對不合規內容創建、發布、分發或刪除的控制程度和國情酌情分配具體職責。職責可能包括識別、監測和報告違禁營銷、內容審核、刪除、過濾或阻止違禁內容??梢詫⑦@些中的每一項
31、職責賦予數字營銷價值鏈中的多個實體,如果未能遵守賦予它們的職責,這些行為者中的每一個都應受到處罰。建議 6.1。負責守則和關于終止嬰幼兒食品不當促銷形式的指導的政府機構應完全獨立于行業資金。建議 8.1。監管措施應對與責任行為者的合規義務相對應和相稱的處罰措施作出具體的規定。建議 8.2。監管措施應制定一系列足以威懾各類違規行為、與違規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相稱并對再次違規行為加重處罰的處罰措施。處罰是指根據國內法實施的處罰措施,可能包括刑事和行政或法定處罰、經濟處罰和罰款、非經濟處罰(例如限制許可、產品召回)和糾正行動(例如為糾正誤導性說法而開展的反廣告宣傳活動)等。建議 9.1。制造商、經銷
32、商以及在數字營銷價值鏈中活動的其他實體應通過采取以下行動對進入會員國領土的違禁內容負責,包括,例如:1.建立許可機制,其中包括為在其管轄范圍內分發或生成內容的實體制定合規要求;2.規定守則范圍內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有核實供應商是否遵守營銷法規的法律義務,并對不遵守該義務的行為規定嚴格的責任;3.要求在其國內開展業務或提供服務的實體在其國內設立營業場所,以建議建議 6 6 監管措施應確定負責實施、監測和執法的監管措施應確定負責實施、監測和執法的政府機構,包括在數字環境中,建立機構政府機構,包括在數字環境中,建立機構間合作機制,分配充足的資源和確立履行間合作機制,分配充足的資源和確立履行這些職責所需
33、的權力。這些職責所需的權力。建議建議 8 會員國應執行其監管措施,包括在數字環會員國應執行其監管措施,包括在數字環境中,對違規行為采取有效、適度和勸阻境中,對違規行為采取有效、適度和勸阻性的處罰措施。性的處罰措施。建議建議 9 會員國應行使其管轄權,以確??梢詫T國應行使其管轄權,以確??梢詫κ貏t范圍內的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制造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制造商和經銷商以及數字營銷價值鏈上的其他商和經銷商以及數字營銷價值鏈上的其他參參與者在其國內進行的或針對其國內進行與者在其國內進行的或針對其國內進行的且未遵守監管措施的數字營銷行為執行的且未遵守監管措施的數字營銷行為執行監管措施。監管措施。
34、建議建議 7 會員國應加強監測系統,以發現數字環境會員國應加強監測系統,以發現數字環境中違禁營銷活動,包括:中違禁營銷活動,包括:1.要求數字營銷價值鏈中的實體監測和報告它們為緩和、阻止、過濾或立即刪除違禁營銷活動而采取的行動,并確保遵守特定政府機構的監管措施;2.建立通知機制,供個人、民間社會組織和商業實體向指定政府機構報告違規數字營銷行為;3.賦予個人和民間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以及 4.使用社交媒體智能平臺、截屏軟件、流量分析或人工智能工具等數字技術來識別可能的違規數字營銷活動,以便于指定政府機構進行調查和執法。8 關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數字營銷的監管措施的指南 便能夠對違反監管
35、措施的行為進行執法。建議 9.2。會員國應禁止其國民和在其領土內行事的任何人在其境外通過包括數字營銷在內的所有渠道和宣傳媒介促銷守則范圍內的產品和嬰幼兒食品。建議 9.3。會員國應通過以下等方式促進執法合作,包括通過:1.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國內立法;2.授權地方主管部門提供證據的國內立法,協助外國執法機構開展調查,以防止在其領土內進行非法營銷活動;3.簽訂或實施旨在加強合作以保護消費者免受有害或非法營銷的諒解備忘錄;4.簽訂或實施關于貿易和/或執法的雙邊和/或多邊協定;5.建立或參與意在加強執法合作的區域網絡(18)。建議建議 10 數字營銷價值鏈上和衛生保健系統中的所數字營銷價值鏈上和衛生
36、保健系統中的所有實體都應確保其數字環境中的營銷實踐有實體都應確保其數字環境中的營銷實踐符合守則之規定,無論是在國家和國符合守則之規定,無論是在國家和國家以下級別實施任何監管措施。家以下級別實施任何監管措施。建議建議 11 會員國應對數字技術的發展及其對守則會員國應對數字技術的發展及其對守則范圍內范圍內的的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營銷的影響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營銷的影響進行監測,并對監管措施進行調整,以便進行監測,并對監管措施進行調整,以便對新的數字技術、渠道或營銷實踐進行監對新的數字技術、渠道或營銷實踐進行監管。管。9 參考文獻參考文獻 1.第七十五屆世界衛生大會:2022 年 5 月 22 日至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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