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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訴訟和其他法律訴訟,如監管執法程序、罰款和處罰,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金融風險的來源。法律行動或其可信的威脅,既可以作為適應自然氣候相關風險的驅動因素,也可以作為適應不良或未能適應的后果。為了讓金融機構或審慎監管機構量化氣候變化訴訟和其他法律行動對給定項目、借款人、投資組合、機構或系統的潛在風險影響(包括信用風險或系統風險),當然,他們必須了解給定環境下該風險的規模(可能性x影響)及其重要性。進行這些評估的機構能力反過來要求對以下方面有基本的了解:氣候變化責任風險的性質和范圍作為適應的驅動因素或未能適應的后果,以及其時間動態(即與之相關的物理風險之前或之后)如何為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實質性提出時間范圍;訴訟和執法行動作為風險轉移機制和風險傳導機制的作用,對整個金融業產生二級和三級影響。這包括訴訟如何推動或抑制進一步的適應行動,減少或提高適應融資的障礙;以及 各種法律途徑更有可能采用的背景或情景,在哪些部門和針對哪些市場行為體。本簡報旨在從入門的角度對理解這些基本點作出貢獻。這樣做,它揭示了通過訴訟降低適應融資障礙的可能性。它還提供了一個基礎,機構可以開發方法來分析氣候變化風險情景分析和定價模型中的責任風險。本文涵蓋實體經濟和企業金融機構參與者的直接責任風險,以及當這些責任風險通過金融系統流向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參與者時產生的第二和第三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