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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 第二支柱:企業參與有限,發展較為緩慢我國養老金第二支柱已基本建立。企業年金為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額外為職工建立的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 2004年成立、職業年金 2014年成立。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在賬戶設置、稅收優惠、投資管理規定等方面制度相同,但在保障對象、強制性、繳費比例等方面有所差異。具體來看:1)從保障對象上看,企業年金保障對象為一般企業職工,職業年金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員工;2)從強制性上看,企業年金為員工自愿繳納,職業年金則由事業單位決定是否設立,若設立員工強制繳納;3)從繳費比例上看,企業年金繳費比例由企業自主設定,國家規定企業繳費比例及企業和員工總繳費
2、比例,職業年金則明確規定單位繳費為職工工資總額的 8%、職工繳費比例為 4%。企業年金計劃采用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方式,繳費金額享有稅收優惠。我國企業年金基金在制度上采取繳費確定制(DC 模式),即每位員工有一個獨立賬戶,由單位和員工共同繳費。共同繳費的繳費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繳費頻率包括月繳、季度繳、半年繳、年繳四類。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 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 12%。國家對于實施企業年金的企業有相應的稅優政策,企業繳費在職工工資總額 5%以內的部分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免交企業所得稅;同時個人也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遞延繳納政策。個人賬戶余額歸職
3、工所有,企業賬戶余額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懸崖式歸屬或階梯式歸屬。懸崖式歸屬也即職工工作一定年限后,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歸屬于職工個人,而在到達一定年限前,完全不歸屬于職工;階梯式歸屬則規定隨著職工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按比例歸屬于職工,并明確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由于企業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下,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歸屬于職工個人。從實踐情況來看,大部分企業使用階梯式歸屬方式。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管理,也可由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