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的現狀與挑戰報告(171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的現狀與挑戰報告(171頁).pdf(171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區塊鏈B目錄之一:幣圈如何應對代幣涉嫌網絡傳銷的風險.1之二:投資人閱讀白皮書時應考慮的 50 個問題.10之三:數字代幣發行指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15之四:投資人應如何投資區塊鏈行業.41之五:進還是退 投資人如何面對代幣發行融資?.46之六:“幣安”在日本遭警告,虛擬貨幣的“監管時代”還有多遠?.51之七:央行發聲:虛擬貨幣、互聯網積分或將遭遇“嚴冬”.58之八:代幣發行融資法律風險之全角度解析.63之九:Token Fund 設立五大要點.70之十:交易所開在哪?熱門數字貨幣交易所設立地概覽.76之十一:從中國首例區塊鏈存證判決看區塊鏈對中國商業的巨大影響.82之十二:監管進行時解讀五部
2、門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87之十三:為什么你必須了解紐約金融服務局批準發行的 GUSD?.93之十四:互金反洗錢新規對區塊鏈行業的影響.98之十五: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最新解讀.106之十六:STO 的合規要點.114之十七:關于智能合約你必須知道的八個問題.120之十八:香港證監會發布虛擬資產新規,交易平臺將納入監管沙盒.128之十九:從 SEC 首次起訴未經注冊的數字貨幣交易所看 STO 的合規之路.132之二十:STO 全解析:從發行到投資兼議 SEC 數字資產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聲明.137之二十一:STO 最重要的六個問題.143之二
3、十二: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六大重點之二十三:科技與法律的碰撞:比特幣和區塊鏈十年的十個話題.156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成員.164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項目業績.166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項目服務范圍之一:幣圈如何應對代幣涉嫌網絡傳銷的風險作者:王偉 田維苑對于鏈圈和幣圈來說,最近每周五都有一個震撼整個行業的新聞。繼 2018 年 1月 12 日互金協會公開批評迅雷的鏈克之后,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安部的網站公布了“全國公安機關、工商部門召開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整治工作部署會”(下稱“部署會”)的官方消息。根據部署會安排,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決定對網絡傳銷違法犯
4、罪活動開展聯合整治,在重點查處的四類網絡傳銷活動中包括以“虛擬貨幣”等為幌子的網絡傳銷活動。部署會明確指出,對于網絡傳銷組織的核心成員、骨干分子、“職業化”參與人以及協助轉移資金、提供網站設計和維護的違法犯罪人員,依法嚴肅查處。此前在 2017 年 12 月 11 日工商總局競爭執法局發布了題為“警惕以傳銷為手段的新型互聯網欺詐行為”的文章(下稱“文章”),對以傳銷形式為手段、打著虛擬貨幣等旗號的新型互聯網欺詐行為發出風險警示。文章指出,不當經營網絡虛擬貨幣活動可能涉嫌以傳銷為手段和形式,本質上實施非法集資、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事實上,這并不是中國政府第一次打擊虛擬貨幣領
5、域的非法傳銷活動。為了厘清虛擬貨幣行業涉嫌網絡傳銷的風險,我們研究了 2016 年、2017 年的公開判例,并簡單分析如下。一、虛擬貨幣涉嫌傳銷的案例1.1(2016)蘇 0311 刑初 16 號法院判決:會員所謂靜態收益來源于會員自己繳納的會員費及下線會員繳納的會員費,動態收益均來自于下線繳納的會員費,達康公司的經營實質是以投資所謂的虛擬貨幣“暗黑幣”的名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固定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只不過是將上述計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進行發放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而騙取財物,也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人支付利息
6、和短期回報的“龐氏騙局”,顯然屬于傳銷組織,只不過是使用了“虛擬貨幣”的形式,將上述計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進行發放,更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而已。因此,杜玲等五被告人所參與的達康公司經營模式并非以銷售業績為報酬依據的團隊計酬,而是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且層級在三層以上,參與人員亦遠遠超過 30 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達康公司“暗黑幣”經營組織為傳銷組織。1.2(2017)粵 1403 刑初 29 號公訴機關指控:連平縣公安局接到支隊轉來廣東省公安廳經偵局 關于統一查處“5.27”虛擬貨幣網絡傳銷專案的通知。2016 年 4 月,“恒星幣”虛擬貨幣網絡交易平臺以經營為名,
7、要求參加者購買“挖礦機”,通過購買的“挖礦機”生產“恒星幣”賺取利益,并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引誘參與者通過“恒星幣”交易平臺繼續發展他人參與。被告人劉某甲、鄭某甲為該傳銷組織的成員。經核查,被告人劉某甲的層級為 22 級,下線人數為 531 人,下線為層級 13 級;被告人鄭某甲的層級為 23 級,下線人數為 437 人,下線層級為 12 級。公訴機關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但根據偵查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互聯網電子數據、傳銷人員關系圖、鑒定意見等證據,結合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
8、言,綜合認定被告人管理的團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 5 層 116 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意見可以采納。被告人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5000 元。1.3(2017)川 0704 刑初 263 號基本案情:三名被告人在投資利物幣項目后,積極通過發微信朋友圈、建微信群、打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向親戚、朋友、同事等宣揚利物幣投資模式并鼓勵他們加入該項目,又在游仙區層峰茶樓、東津橋頭茶樓坐班宣傳利物幣相關投資及獲利方式,并在上述茶樓接待前來咨詢
9、的投資者,收取投資者費用后在利物幣官網為其進行注冊并激活礦機、同時回收下線的利物幣進行返利、并免費給投資者提供茶水。三名被告人在加入利物幣投資項目后,對外宣稱:利物幣是德國磐石基金開發的第二代虛擬貨幣,如果要投資利物幣,投資者可以進入利物幣官方網站進行注冊申購,一名投資者最少要交 600 元人民幣才能獲得購買 1000 枚利物幣申購激活 1 臺礦機的資格,一名投資者最多可交 6000 元申購 10000 枚利物幣激活 10 臺礦機成為一個大單,每天 1 臺礦機可以產生 25 枚專屬于自己的利物幣,其中有 15 枚利物幣可以以 0.6 元價格出售,激活別人的礦機,剩余 10 枚利物幣只能用于 8
10、0 天后激活自己礦機,一臺礦機最多工作 80 天后需要 1000 枚利物幣再次激活才能生產利物幣。利益來源就是自己激活礦機生產出來的利物幣以 0.6元價格出售,時間越長、產值越大,利物幣只能買賣給自己的上下線,每個利物幣投資者直接下線只能發展三人,發展的下線可以繼續發展下線,新發展的成員,發展 9 層即可享受管理獎,每天會給上線返利利物幣,并鼓勵投資者多在熟人、親戚、朋友中宣傳利物幣、發展人員。每個利物幣投資者只要三個直接下線中有一條下線有 80 個大單,另外兩條下線各有 100 個大單,即可成為大區經理。三名被告人均對參與利物幣投資的下線承諾每 14 天會對利物幣投資者礦機中生產出的利物幣進
11、行回收返利。該利物幣投資體系的運行模式實質是以推銷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他人財物。目前,已查實三名被告人所發展下線層級均已超過三級,發展參與傳銷的人員超過 30 人。法院判決:被告人孟文雅、孟興德、齊述豪以推銷虛擬貨幣為名,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已達到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三名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二、傳銷的界定我國對于傳銷的界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
12、民共和國刑法、禁止傳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2.1 傳銷的定義2.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 年修訂,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傳銷活動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活動。2.1.2.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 444 號)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
13、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2.1.3.此外,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還規定了三種屬于傳銷的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
14、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1.4.2016 年 03 月 23 日工商總局發布了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其中明確:“根據禁止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偽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就可以斷定涉嫌傳銷: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后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或者返利。再簡單講,只要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就可認定為涉嫌傳銷?!?.1.5.2013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
1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以下簡稱“37 號意見”)。37 號意見規定“騙取錢財”是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贝送?,“團隊計酬”行為的界定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
16、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1.6.如上所述,傳銷或變相傳銷的行為模式非常多,主管機關主要是從獲利的方式來判斷是否構成傳銷。傳銷行為的獲利方式不是通過正常的銷售行為進行獲取利益,而是通過“入門費”、“人頭費”以及“發展層級的團隊計酬”等非法方式獲取利益。2.2 主管機關2.2.1.禁止傳銷條
17、例第四條、第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2.2.2007 年 06 月 06 日,在國務院辦公廳對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的函 中再次明確傳銷行為由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查處,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都有受理舉報和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的職責,同時還規定了案件移送制度。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傳銷行為進行查處,并依照各自職責分別依法對傳銷行為予以認定。
18、2.2.3.如上所述,在查處傳銷活動時,工商部門和公安部門均有權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情節較輕不涉嫌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2.4 傳銷的法律后果2.4.1.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
19、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4.2.對于傳銷行為的處罰,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 2000 元以下的
20、罰款”。2.4.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于構成犯罪的傳銷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4.根據 37 號意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贝送?,37 號意見還明確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情節嚴重”是指“(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
21、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比?、合規建議3.1 監管機構如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是否構成傳銷綜上所述,無論是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是在實踐判例中,在認定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是否構成傳銷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3.1.1 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在實踐中,傳銷行為一大特征就是需要交納一定的入門費?,F在很多虛
22、擬貨幣的項目中,有的會要求投資者先交納一定的費用才具有購買虛擬貨幣的資格,這就是典型的入門費。3.1.2 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實踐中,有的虛擬貨幣項目通過微信群、組織授課、宣傳會等方式公開向他人宣傳,或以“高回報”作為噱頭利用投資者發展新的投資者,也就是所謂的“拉人頭”。3.1.3 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實踐中,有的虛擬貨幣項目向投資者承諾定期的返現或收益,有的還會承諾“拉人頭”的收益。虛擬貨幣每一個中間代理拉人頭后,人頭都是直接從組織者那里購買數字貨幣,而不是從中間代理那里購買,這有點類似直銷模式,但是中間代理拉人頭可以直接獲得額外的數字貨幣獎勵,這就是明顯的傳銷特征。
23、換言之,就是以直銷的方式吸引投資者購買,再鼓動投資者以傳銷方式發展下線,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進而獲取更多的投資。3.2 合規建議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對虛擬貨幣經營提出如下合規建議:3.2.1 就宣傳的方式,應當避免虛假宣傳、夸大事實、發展下線等不規范的行為。市場上常見的方式是每個用戶注冊后,可以獲得自己的推薦注冊鏈接和推薦二維碼,他人通過這個注冊鏈接或二維碼注冊后,會成為這名用戶的直接推薦(直推)用戶。通過推薦注冊成功后,這名用戶能夠拿到推薦用戶交易時產生的交易手續費,作為推薦的獎勵。前述方式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分級代理拉人頭。3.2.2 不規范代幣的發行
24、,除了可能涉嫌傳銷之外,視其具體情形,還有可能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的欺詐、證券法下的公開發行、金融監管下的非法集資、刑法下的集資詐騙等多種嚴重法律風險。2017 年 9 月 4 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94 公告”)。根據94 公告,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
25、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二:投資人閱讀白皮書時應考慮的 50 個問題作者:王偉 田維苑眾所周知,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和收益同樣巨大。鑒于代幣發行融資監管環境的復雜性、項目的良莠不齊以及投資人經驗相對有限,為盡量降低投資的風險,我們在研究 SEC 的官方建議1、PWC 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評估指引以及在我們此前所處理的諸多
26、項目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總結了投資人閱讀白皮書時應考慮的50 個問題。我們希望,投資人通過前述 50 個問題可以快速了解代幣發行融資的項目、Token的發行以及發行主體和創始團隊等重要信息并對項目本身以及投資風險進行一個初步的評估。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 號,下稱“289 號文”),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
27、、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一、交易對方及治理結構1.1 發行方是誰?發行方是否為境內公司?發行方是否為新加坡機構?如是,發行方是否為成立于新加坡的基金會?1.2 發行方的注冊時間是?1.3 發行主體是否有其他關聯公司或項目公司?如有,關聯公司或項目公司的名稱、注冊地以及與項目發起主體之間的關系是?1.4 發行方的背景是什么?1.5 項目的運營實體是誰?運營實體和發行方的關系是?1.6 項目的關聯公司是否接受過任何股權投資,
28、如是,是否有任何合同下限制性義務?1.7 白皮書中是否完整且詳細地介紹了項目的治理結構(如發行方的組織架構、決策機制、財務制度、技術管理等)?項目是否有明確的定期披露機制?1.8 發行方是否通過主流媒體進行過公開宣傳?1.9 項目的官方網站?1.10 發行方是否已經在公開社交網絡建立賬號(如 Slack、Reddit、Telegram、Twitter、微信公眾號等)?1.11 白皮書中披露的聯系方式是否能真實聯系到發行方?二、項目內容2.1 項目目前處于什么階段?2.2 發行方是否在白皮書中展示了完整且詳細的商業計劃?投資人能否理解該商業計劃內容?2.3 項目是否已有產品原型或測試版本?2.4
29、 發行方是否在白皮書中對產品及應用場景進行了完整、詳細的介紹?2.5 項目是否具有行業競爭力?2.6 Token 的應用場景是否具有實踐操作性?2.7 是否真正利用了區塊鏈的技術?項目本身應用區塊鏈技術是否有商業的必要性?2.8 項目的開發者社區現狀是?開發者社區地址和進入方式是?2.9 項目目前的合伙伙伴是?2.10 發行方如何實現白皮書中承諾的應用場景及生態?2.11 Token 在應用場景中的功能和用途?2.12 白皮書中是否披露了完整的項目時間計劃表或發展規劃?2.13 白皮書中是否披露了相應的市場推廣方案?三、Token 的發行方案3.1 發行方是否在白皮書中完整披露了 Token
30、的產生方式?如果通過智能合約,是否承諾使用知名的代幣合約(如 ERC20)?是否提供了可查詢的智能合約地址?3.2 發行方是否在白皮書中完整披露了 Token 的分配方案(創始團隊、投資人、社區等分配的比例)?是否有 airdrop 安排?3.3 創始團隊分配的 Token 是否進行了鎖定?解凍次數和解凍周期是?3.4 發行方是否對 Token 的屬性進行了明確的定義?Token 是否代表特定的權益?3.5 Token 的總量是否設置了上限?如果總量非固定,是否提供了總量變動的方式?3.6 Token 的幣種精度是?3.7 是否有多次或分階段的發行計劃?3.8 是否有私募計劃?私募融資的時間和
31、計劃是?3.9 私募融資的價格以及私募發行 Token 占 Token 總量的比例?3.10 對于募集金額是否明確規定了硬頂和軟頂?3.11 如果涉及區塊鏈技術,代碼是否開源?發行方是否公開其代碼?代碼是否基于現有的區塊鏈項目?3.12 發行方是否進行獨立的網絡安全審查?3.13 白皮書中是否披露了募集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方案?募集的資金是否會被用于向他人兌付?3.14 Token 發行所融得 ETH 的托管方式?四、投資人權利4.1 投資人是否具有特殊的權利?4.2 發行方是否對投資人承諾了回購或退款?4.3 投資人何時能對外出售 Token?4.4 投資人對外出售 Token 時是否有限制條件
32、?五、項目團隊5.1 白皮書中是否對團隊主要成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教育情況、從業經歷、對外投資情況、與其他成員的關聯關系等)進行介紹?5.2 團隊成員是否有任何區塊鏈項目創業經驗?5.3 團隊成員在白皮書中披露的信息能否通過公開渠道查詢?5.4 團隊主要成員是否存在不良記錄?5.5 在公開渠道能否查詢到團隊成員的負面報道?5.6 項目團隊中是否有區塊鏈技術方面的專家、顧問參與?六、合規6.1 項目是否聘請了律師?6.2 白皮書中是否包含了法律聲明及風險揭示部分?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
33、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1 Sample Questions for Investors Considering a Cryptocurrency or ICO Investment O之三:數字代幣發行指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翻譯整理:王偉 孫銀霞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 2017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聲明,如果數字代幣涉及“證券”,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必須遵守所適用的證券期貨法(SF
34、A)。MAS 隨即發布了數字代幣發行指南,其中詳細闡述了可能受到 SFA 監管的情況以及判斷標準。植德基金研究中心將 MAS 發布的數字代幣發行指南翻譯為中文版本,供業內人士參考。1.目的1.1.2017 年 8 月 1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指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MAS 負責管理的證券法所規定的產品,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必須遵守所適用的證券法。1.2.本文旨在規定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適用 MAS 負責管理的證券法的一般指引。1.3.為本指南之目的,證券法指證券期貨法(“SFA”)第 289 章和財務顧問法(“FAA”)第 110 章。1.4.本指南內容并不詳盡,不具備任何法律效
35、力,未修改或取代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要求。2.證券法適用于新加坡數字代幣發售或發行的情況2.1.如果數字代幣屬于 SFA 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1,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可能會受 MAS 的監管。資本市場產品包括任何證券、期貨合約以及為杠桿外匯交易之目的的合約或安排。構成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2.2.MAS 將審查數字代幣的結構和特征,包括其附帶權利,以確定數字代幣是否屬于 SFA 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2.3.例如,數字代幣可能構成2.3.1.股份2,其賦予或代表在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3,代表代幣持有者在該公司的責任4,代表與公司其他代幣持有者間的相互承諾5;2.3.2.債券,其構成或表明代幣發行
36、人的債務6,系由代幣持有者借給或可能借給發行人的款項;或者2.3.3.集合投資計劃7(“CIS”)中的單位份額(units)8,其代表 CIS 中的一項權利或權益,或者獲得 CIS 中權利或權益的期權。請注意,第 2.3.1 條和第 2.3.2 條分別所述的股份或債券的特征并不充分。構成CIS 中證券或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的發行人2.4.CIS 中構成證券或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的發行,根據 SFA 第 XIII 部分的規定,受 CIS9中證券10或單位份額分別通過傳統方式發行所需遵守的相同監管制度的約束。2.5.只有在符合 SFA 第 XIII 部分的要求時,才能發行構成 CIS 下證券或單位份
37、額的數字代幣(“發行”)11,包括此類發行必須按照 SFA 的要求編制或附有招股說明書,并在 MAS 進行登記(“招股說明書要求”)。2.6.在下列情況下,發行可免除招股說明書要求2.6.1.受制于其他特定條件,該發行屬于某一實體證券或 CIS 中單位份額的小額發行12,在任一 12 個月期間內不超過 500 萬新幣(或等值外幣);2.6.2.受制于其他特定條件,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向不超過 50 人作出的私募發行13。2.6.3.僅向機構投資者14發行;或者2.6.4.受制于特定條件,向合格投資者15發行。對小額發行、私募發行以及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豁免分別受制于特定條件,包括廣告限制16
38、。2.7.此外,凡是與 CIS 中單位份額相關的發行,CIS 需滿足授權或認可要求17。根據 SFA,經授權或認可的 CIS 必須遵守投資限制18和業務行為要求19。詳情請參閱2005 年證券期貨(投資發行)(集合投資計劃)條例(“SF(OI)(CIS)R”)、集合投資計劃行為準則(“CIS 準則”)及證券期貨法下 CIS 制度從業者指南。推動數字代幣發售或發行的中間機構202.8.MAS 注意到,促成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的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以下一種或多種類型的中間機構:2.8.1.運營平臺的個人,一個或多個數字代幣發行人可在此類平臺上進行數字代幣的首次發售或發行(“首次發行平臺”);2.8.
39、2.就任何數字代幣提供財務建議的個人;2.8.3.運營數字代幣交易平臺的個人(“交易平臺”);2.9.在新加坡運營與構成任何類型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相關的首次發行平臺的個人,可根據 SFA 的規定開展一項或多項受監管活動。凡在任何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的個人,或聲稱開展此類業務的個人,除非另獲豁免,否則必須按照 SFA 規定持有此類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2.10.在新加坡就任何屬于投資產品21的數字代幣提供任何財務建議22的個人,根據 FAA 規定23,必須獲得該類型財務咨詢服務相關財務顧問牌照的授權,或按規定免于持牌24。2.11.在新加坡設立或運營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數字代幣的相關
40、交易平臺的個人,可以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25。建立或運營市場的個人,或聲稱其運營 市場的個人,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根據 SFA 規定,獲的 MAS 審批成為獲批交易所,或由 MAS 認定為受認可的市場運營商26。證券及期貨法及財務顧問法的治外法權2.12.凡是部分在新加坡境內或部分在新加坡境外,或在新加坡境外運營首次發行平臺或交易平臺的個人,根據 SFA 第 339 條,SFA 的要求仍會在境外 適用于此類個人所開展的活動。27詳情請參閱SFA 第 339 條(治外法權)適用情況指南(第 SFA15-G01 號指南)。2.13.凡海外個人從事任何此類活動或行為,意圖或可能會引導公眾,或部分公眾
41、,在新加坡使用該個人提供的任何財務顧問服務,那么該個人將被視為在新加坡從事財務顧問之業務28。3.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問題3.1.MAS 特此強調,相關 MAS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通知可適用于數字代幣發行(“AML/CFT 要求”)。3.2.不在 MAS 監管范圍內的功能性代幣仍須遵守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相 關立法。MAS 特此強調以下幾點:3.2.1.根據貪腐、毒品走私和其他嚴重罪行(沒收違法所得)法(第 65A 章)第 39 條,應向新加坡警察局商業事務部可疑交易舉報辦公室報告可 疑交易;3.2.2.根據恐怖主義(禁止融資)法(第 325 章),以及實施聯合國安 理會決議的各項條例,
42、禁止向指定的個人和實體提供金融服務。3.3.此外,MAS 計劃制定一個全新的支付服務框架(“新支付框架”),納入處理虛擬貨幣與法幣或其他虛擬貨幣之間交易或兌換相關的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規則。同時,該框架還將要求此類中介機構制定實施相關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來應對此類風險。這將包括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監控交易、進行篩查、報告可疑交易并保留適當記錄等要求。4.舉例說明證券法適用于數字代幣發售或發行的情況4.1.下文將通過案例分析說明 MAS 管理的證券法如何適用于數字代幣發行。MAS 強調,以下案例分析僅做例證之用,并未暗示或明確說明證券法將如何適用于涉及數字代幣發行或發售的特定案例。以下案例
43、分析中的實例也并非詳盡無遺。4.2.如果想要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或在新加坡運營涉及數字代幣的平臺,那么我們鼓勵向具備資質的法律執業人員尋求專業意見,確保提議活動符合所有適用新加坡法律、法規與規則。案例研究 1A 公司計劃創建一個平臺,實現平臺用戶間算力的共享與租用。為開發該平臺,A 公司擬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代幣代幣 A”)進行融資。代幣 A 將賦予代幣持有者使用 A 公司平臺的訪問權。代幣可用來為租用平臺其他用戶提供的算力支付租金。代幣 A 不會附加任何其他權利或功能。A 公司擬面向全球發行代幣 A,包括新加坡。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A 發行的情況:代幣A的持有者僅有權訪問并
44、使用 A公司平臺及使用代幣 A支付 其他用戶提供算力的租金。除此之外,代幣 A 不會為持有者帶來任何其他權利或功能。因此,根據 SFA,代幣 A 不會被視為證券。A 公司發行代幣 A 將不受 SFA 或 FAA 任何要求的限制。案例研究 2B 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并經營商業大廈。為開發購物中心,該公司計劃面向全球(包括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代幣 B”)進行融資。代幣 B 代表 B 公司的股票,而且代表著代幣持有者在 B 公司的數字形式所有權。此外,B 公司還擬就其代幣 B 的發行提供財務建議。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B 發行的情況:代幣 B 屬于股票并可被視為 SFA 中定義
45、的證券。代幣 B 的發行需要符合招股說明書的要求,除非根據 SFA 該代幣發行免受此類要求限制。根據 SFA,B 公司開展證券交易的受監管活動業務需要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除外。為就代幣 B 的發行提供財務建議,B 公司必須是持牌財務顧問,另有規定免于持牌的除外29。案例研究 3C 公司擬面向全球(包括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代幣 C”)。C 公司將匯集所募資金形成資金池,并使用這些資金投資于金融科技初創企業的股票投資組合(“投資組合”)。C 公司將管理這一投資組合。代幣 C 的持有者不會參與 C公司的日常運作或投資組合管理。投資組合產生的所有利潤將聚集在一起,并作為報酬分配
46、給代幣持有者。這種安排的目的就是使代幣持 有者能夠獲得投資組合產生的利潤。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C 發行的情況:C 公司就代幣 C 所制定的安排屬于 CIS(“安排”)。在此基礎上,根據此項安排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新加坡境外制定,須按照SFA 第 286 條的規定獲得授權,或按照 SFA 第 287 條獲得認可。此項安排還將受 SFA 第 XIII 部分第 2 節、SF(OI)(CIS)R 以及 CIS 行為準則適用要求的限制。在此基礎上,代幣 C 屬于 CIS 的單位份額,并構成 SFA 定義下的證券。在此基礎上,C 公司必須遵守代幣 C 發行相關的招股說明書要求,SFA 另有規定免
47、除此類要求的除外。根據 SFA 規定,C 公司開展證券交易的受監管活動業務需要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除外。由于 C 公司代幣 C 的發行并不涉及財務顧問服務,因此 FAA 不適用于代幣 C 的發行。案例研究 4D 公司在新加坡注冊成立,并在新加坡開展業務。該公司擬面向大眾發行 數字代幣(“代幣 D”),但新加坡人無法參與該數字代幣發行。D 公司將匯 集發行所募資金,并使用這些資金投資于金融科技初創企業的股票投資組合。D 公司將管理該股票投資組合。代幣 D 的持有者不會參與 D 公司的日常運作或投資組合管理。該投資組合產生的利潤也將聚集在一起,并作為報酬分配給代幣D 的持有者。
48、這種安排的目的就是使代幣持有者能夠獲得投資組合產生的利潤。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D 發行的情況:由于代幣 D 的發行僅面向海外投資者(即,代幣 D 不會面向新加坡人發行),因此 SFA 第 XIII 部分的規定不適用于該代幣發行。如果 D 公司在新加坡經營股票投資組合管理的業務,則該公司仍有可能會在新加坡開展基金管理業務。如果是這樣的話,根據 SFA,D 公司開展證券交易的受監管活動業務需要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情況除外。由于 D 公司代幣 D 的發行并不涉及財務顧問服務,因此 FAA 不適用于代幣 D 的發行。案例研究 5E 公司計劃建立一個平臺幫助初創企業通過數
49、字代幣發行(“發行”)的方式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為促進發行,E 公司將為每個想要發行數字代幣的初創企業設立一個實體(“實體”),作為對初創企業進行投資的 SPV。希望投資初創企業的投資者則將向各個實體提供貸款(“貸款”)。反過來,各實體將向投資者發行屬于各初創企業獨有的數字代幣(“代幣 E”)。代幣 E 將發放給全球投資者,包括新加坡人。代幣 E 將代表投資者向實體發放貸款而享有的債權。E公司平臺還將運營市場以促進投資者使用該公司平臺交易代幣 E。此外,E 公司擬就代幣發行向投資者提供財務咨詢服務。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E 發行的情況:代幣 E 屬于債券,并構成 SFA 定義下的證券
50、。此案例中實體需遵守發行相關的招股說明書要求,SFA 另有規定免除此類要求的除外。E 公司通過其平臺促成代幣 E 的買賣,需要根據 SFA 規定,獲得證券 交易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情況除外。根據各實體在 E 公司平臺上開展的業務活動,各實體可能需要根據 SFA 獲得證券交易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除外。要向投資者提供實體代幣 E 發行相關的財務建議,E 公司必須是持牌財務顧問,另有規定免于持牌的除外。E 公司可能會運營與代幣 E 的交易相關的證券市場。在此基礎上,E 公司必須根據 SFA 規定,經 MAS 審批成為獲批交易所,或獲得 MAS 認可成為經認可的市場運營
51、商,另有規定免除此類批準或認可的除外。案例研究 6F 公司計劃設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方便用戶進行不構成證券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與法幣之間的交易。運營初期幾年內,該平臺不允許交易證券類數字代幣。但這一限制可能在幾年后解除。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 F 公司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情況:由于 F 公司虛擬貨幣交易不允許交易任何受 SFA 監管的產品,因此不 受SFA 監管。如果 F 公司擬交易根據 SFA 規定構成證券的任何數字代幣,那么應重 新評估該公司定位。例如,一旦解除上述限制,F 公司可能會為證券類 數字代幣交易設立證券市場。在此基礎上,F 公司必須根據 SFA 獲得 MAS 批準成為獲批交易
52、所,或由 MAS 認可成為經認可的市場運營商,另有規定免除批準或認可的除外。新支付框架適用于 F 公司虛擬貨幣交易的情況:請注意,盡管目前虛擬貨幣兌法幣的交易活動不受 MAS 監管,但 MAS 擬設立全新的支付框架監管此類活動。5.沙盒沙盒標準適用于數字代幣的情況5.1.任何希望以創新的方式提供受 MAS 監管或可能受 MAS 監管的新型金融服務的公司均可申請進入監管沙盒。MAS 希望對此感興趣的公司在提交申請前已完成盡職調查,例如在實驗室環境中測試擬議金融服務,并了解部署擬議金融服務的法律和監管要求。5.2.如果申請獲批,MAS 將提供適當政策支持,放寬 MAS 規定的具體法律或監管要求,申
53、請人在監管沙盒期間將另行遵守相關要求。具體評估標準,請參閱 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指南。數字代幣發行指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更新于 2018 年 11 月 30 號1.目的1.1.2017 年 8 月 1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指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MAS 負責管理的證券法所規定的產品,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必須遵守所適用的證券法。1.2.本文旨在規定在新加坡發售或發行數字代幣適用 MAS 負責管理的證券法的一般指引。1.3.為本指南之目的,證券法指證券期貨法(“SFA”)第 289 章和財務顧問法(“FAA”)第 110 章。1.4.本指南內容并不詳盡,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未修改或取代任何
54、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要求。2.證券法適用于新加坡數字代幣發售或發行的情況2.1.如果數字代幣屬于 SFA 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1,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可能會受 MAS 的監管。資本市場產品包括任何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份額、衍生工具合約和用于杠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構成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2.2.MAS 將審查數字代幣的結構和特征,包括其附帶權利,以確定數字代幣是否屬于 SFA 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2.3.例如,數字代幣可能構成2.3.1.股份2,其賦予或代表在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3,代表代幣持有者在該公司的責任4,代表與公司其他代幣持有者間的相互承諾4;2.3.2.債券,其構成或表明
55、代幣發行人的債務5,系由代幣持有者借給或可能借給發行人的款項;2.3.3.商業信托的單位份額6,其賦予或代表了商業信托的信托財產的所有者利益;2.3.4.以證券為基礎的衍生工具合約7,包括任何衍生工具合約,合約中相關資產是股份,債權證或商業信托的單位份額;或者2.3.5.集合投資計劃8(“CIS”)中的單位份額9,其代表 CIS 中的一項權利或權益,或者獲得 CIS 中權利或權益的期權。請注意,第 2.3 段所述的特征并不充分。構成證券、以證券為基礎的衍生工具合約、CIS 中的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發行人2.4.構成證券10、證券衍生工具合約或 CIS 中的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發行,根據 SFA 第
56、 XIII 部分的規定,受證券11、證券衍生工具合約12或 CIS13中的單位份額分別通過傳統方式發行所需遵守的相同監管制度的約束。2.5.只有在符合 SFA 第 XIII 部分的要求時,才能發行構成證券、證券衍生工具合約或 CIS 中的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發行”)14,包括此類發行必須按照 SFA的要求編制或附有招股說明書,并在 MAS 進行登記(“招股說明書要求”)。2.6.此外,凡是與 CIS 中單位份額相關的發行,CIS 需滿足授權或認可要求15(“授權/認可要求”)。根據 SFA,經授權或認可的 CIS 必須遵守投資限制16和業務行為要求17。詳情請參閱 2005 年證券期貨(投資
57、發行)(集合投資計劃)條例(“SF(OI)(CIS)R”)、集合投資計劃行為準則(“CIS 準則”)及證券期貨法下 CIS 制度從業者指南。2.7.在下列情況下,發行可免除招股說明書要求,或發行 CIS 的單位份額時可免除授權/認可要求2.7.1.受制于其他特定條件,該發行屬于小額(個人)發行18,在任一 12 個月期間內不超過 500 萬新幣(或等值外幣);2.7.2.受制于其他特定條件,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向不超過 50 人作出的私募發行19。2.7.3.僅向機構投資者20發行;或者2.7.4.受制于特定條件,向合格投資者21發行。對小額(個人)發行、私募發行以及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豁免
58、分別受制于特定條件,包括廣告限制22。推動數字代幣發售或發行的中間機構23。2.8.MAS 注意到,促成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的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以下一種或多種類型的中間機構:2.8.1.運營平臺的個人,一個或多個數字代幣發行人可在此類平臺上進行數字代幣的首次發售或發行(“首次發行平臺”);2.8.2.就任何數字代幣提供財務建議的個人;2.8.3.運營數字代幣交易平臺的個人(“交易平臺”);2.9.在新加坡運營與構成任何類型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相關的首次發行平臺的個人,可根據 SFA 的規定開展一項或多項受監管活動23。凡在任何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的個人,或聲稱開展此類業務的個人,除非另獲豁免
59、24,否則必須按照 SFA 規定持有此類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2.10.在新加坡就任何屬于投資產品25的數字代幣提供任何財務建議26的個人,根據 FAA 規定27,必須獲得該類型財務咨詢服務相關財務顧問牌照的授權,或按規定免于持牌28。2.11.在新加坡設立或運營構成證券或衍生品合約或 CIS 中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的相關交易平臺的個人,可以建立或運營一個有組織的市場29。建立或運營一個有組織市場的個人,或聲稱其運營市場的個人,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根據SFA 規定,獲得 MAS 審批成為獲批交易所,或由 MAS 認定為受認可的市場運營商30。證券及期貨法及財務顧問法的治外法權。2.12
60、.凡是部分在新加坡境內或部分在新加坡境外,或在新加坡境外運營首次發行平臺或交易平臺的個人,根據 SFA 第 339 條,SFA 的要求仍會在境外適用于此類個人所開展的活動。31詳情請參閱SFA 第 339 條(治外法權)適用情況指南(第 SFA15-G01 號指南)。2.13.凡海外個人從事任何此類活動或行為,意圖或可能會引導公眾或部分公眾在新加坡使用該個人提供的任何財務顧問服務,那么該個人將被視為在新加坡從事財務顧問之業務32。3.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問題3.1.MAS 特此強調,相關 MAS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通知可適用于數字代幣發行(“AML/CFT 要求”),如果該人被視為進行第
61、2.8 至 2.11 段所述的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的中間人,并且:3.1.1.根據 SFA 持有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3.1.2.根據證券及期貨(牌照及商業行為)規例”(第 10 號)(“SF(LCB)R”)附表 2 第 5(1)(i)段注冊的基金管理公司33;3.1.3.根據 SF(LCB)R 附表 2 第 3(1)(d),3A(1)(d)和/或 7(1)(b)段獲豁免而持有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的人;3.1.4.根據 FAA34獲得許可的財務顧問;3.1.5.根據 FAA 第 23(1)(c)條獲豁免而無需持有財務顧問牌照的注冊保險經紀人,其可就任何財務顧問服務35以在新加坡擔任財務顧問;3.1
62、.6.根據財務顧問條例(第 2 條)第 27(1)(d)條的規定和 FAA 第 23(1)(f)條獲豁免無需持有財務顧問執照的人,其可就任何財務顧問服務36以在新加坡擔任財務顧問。3.2.對此類人士適用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要求大致包括以下內容:3.2.1.采取適當步驟以便識別、評估和了解他們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ML/TF)風險;3.2.2.制定和實施政策、程序和管理手段包括與客戶盡職調查和交易監控,篩選、報告可疑交易和記錄保存相關的政策、程序和管理手段并符合相關的MAS 通知,使其能夠有效管理并減輕已識別的風險;3.2.3.在識別出更高 ML/TF 風險的情況下執行增強措施,以有效管理
63、和減輕這些更高風險;和3.2.4.監督這些政策、程序和管理手段的實施,并在必要時予以加強;3.3.不在 MAS 監管范圍內的功能性代幣仍須遵守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相關立法。MAS 特此強調所有人都應遵守以下幾點:3.3.1.根據貪腐、毒品走私和其他嚴重罪行(沒收違法所得)法(“CDSA”)(第 65A 章)第 39 條,應向新加坡警察局商業事務部可疑交易舉報辦公室報告可疑交易;3.3.2.根據恐怖主義(禁止融資)法(第 325 章)(“TSOFA”),以及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各項條例(“聯合國法規”),禁止向指定的個人和實體提供金融服務。3.4.MAS 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
64、在議會提出了支付服務法案(“PSB”)。任何從事提供或任何促進數字支付代幣交換和交易服務的人必須獲得許可,并僅出于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目受到 PSB 的監管,并需要制定解決其 ML/TF 風險的政策、程序和管理手段。4.舉例說明證券法適用于數字代幣發售或發行的情況4.1.下文將通過案例分析說明 MAS 管理的證券法如何適用于數字代幣發行。MAS 強調,以下案例分析僅做例證之用,并未暗示或明確說明證券法將如何適用于涉及數字代幣發行或發售的特定案例。以下案例分析中的實例也并非詳盡無遺并特意避免使用“功能性代幣”或“穩定幣”等術語進行標記。4.2.如果想要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或在新加坡運營涉及
65、數字代幣的平臺,那么我們鼓勵向具備資質的法律執業人員尋求專業意見,確保提議活動符合所有適用新加坡法律、法規與規則。在針對您的案例適用法律時,您和您的法律顧問應該摒棄代幣的標簽并檢查每個代幣的特征和特點。案例研究 1A 公司計劃創建一個平臺,實現平臺用戶間算力的共享與租用。為開發該平臺,A 公司擬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代幣 A”)進行融資。代幣 A 將賦予代幣持有者使用 A 公司平臺的訪問權。代幣可用來為租用平臺其他用戶提供的算力支付租金。代幣 A 不會附加任何其他權利或功能,并且不會也未計劃成為被公眾或部分公眾接受的貨物或服務的支付媒介/債務清償媒介。A 公司擬面向全球發行代幣 A,包括新加
66、坡。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A 發行的情況:代幣 A 的持有者僅有權訪問并使用 A 公司平臺及使用代幣 A 支付其他用戶提供算力的租金。除此之外,代幣 A 不會為持有者帶來任何其他權利或功能。因此,根據 SFA,代幣 A 不會被視為證券。A 公司提供的代幣 A 不受 SFA 或 FAA 的任何要求的約束。但是,A 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守所有新加坡法律,包括 CDSA、TSOFA 和聯合國法規。擬議的 PSB 的應用:代幣 A 不會被視為 PSB 下的數字支付代幣,因為它不會也未計劃成為被公眾或部分公眾接受的貨物或服務的支付媒介/債務清償媒介。案例研究 2B 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
67、,并經營商業大廈。為開發購物中心,該公司計劃面向全球(包括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代幣 B”)進行融資。代幣 B 代表 B 公司的股票,而且代表著代幣持有者在 B 公司的數字形式所有權。此外,B 公司還擬就其代幣 B 的發行提供財務建議。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B 發行的情況:代幣 B 屬于股票并可被視為 SFA 中定義的證券。代幣 B 的發行需要符合招股說明書的要求,除非根據 SFA 該代幣發行免受此類要求限制。開展證券代幣交易業務的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持有人必須遵守 MAS 通告SFA04-N02 規定的 AML/CFT 要求。B 公司無需獲得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來交易屬于 SFA 下
68、的證券的資本市場產品,如果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a)其不從事交易屬于證券的資本市場產品;或(b)其從事交易屬于證券的資本市場產品,但該行為適用相關豁免。例如,通過某些受 MAS 監管的金融機構36為自己的賬戶交易屬于證券資本市場產品,比方說持有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以交易屬于證券資本市場產品。為提供有關代幣 B 的提議的財務建議,B 公司將需要成為持牌財務顧問,除非另有豁免37。獲得許可的財務顧問必須遵守 MAS Notice FAA-N06 的 AML/CFT 要求。案例研究 3C 公司擬面向全球(包括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代幣 C”)。C 公司將匯集所募資金形成資金池,并使用這些資金投資于金
69、融科技初創企業以及采礦設備或房地產的股票投資組合(“投資組合”)。C 公司將管理這一投資組合。代幣C 的持有者不會參與 C 公司的日常運作或投資組合管理。投資組合產生的所有利潤將聚集在一起,并作為報酬分配給代幣持有者。這種安排的目的就是使代幣持有者能夠獲得投資組合產生的利潤。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C 發行的情況:C 公司就代幣 C 所制定的安排屬于 CIS(“安排”)。在此基礎上,根據此項安排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新加坡境外制定,須按照SFA 第 286 條的規定獲得授權,或按照 SFA 第 287 條獲得認可,除非在SFA 下被豁免。此項安排還將受 SFA 第 XIII 部分第 2 節
70、、SF(OI)(CIS)R 以及 CIS 行為準則適用要求的限制,除非在 SFA 下被豁免。在此基礎上,代幣 C 構成 SFA 定義下的 CIS 的單位份額。除非另有豁免,否則 C 公司可能需要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才能在 SFA 下的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的持有人必須遵守 MAS 通告 SFA04-N02 下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要求。由于 C 公司代幣 C 的發行并不涉及財務顧問服務,因此 FAA 不適用于代幣 C 的發行。案例研究 4D 公司在新加坡注冊成立,并在新加坡開展業務。該公司擬面向大眾發行數字代幣(“代幣代幣 D”),但新加坡人無法參與該數字代幣發行。D 公司
71、將匯集發行所募資金,并使用這些資金投資于金融科技初創企業的股票投資組合。D 公司將管理該股票投資組合。代幣 D 的持有者不會參與 D 公司的日常運作或投資組合管理。該投資組合產生的利潤也將聚集在一起,并作為報酬分配給代幣 D的持有者。這種安排的目的就是使代幣持有者能夠獲得投資組合產生的利潤。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D 發行的情況:由于代幣 D 的發行僅面向海外投資者(即,代幣 D 不會面向新加坡人發行),因此 SFA 第 XIII 部分的規定不適用于該代幣發行。如果 D 公司在新加坡經營股票投資組合管理的業務,則該公司仍有可能會在新加坡開展基金管理業務。如果是這樣的話,根據 SFA,D
72、 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需要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情況除外。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的持有人必須遵守 MAS 通告 SFA04-N02 下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要求。由于 D 公司代幣 D 的發行并不涉及財務顧問服務,因此 FAA 不適用于代幣 D 的發行。案例研究 5E 公司計劃建立一個平臺幫助初創企業通過數字代幣發行(“發行發行”)的方式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為促進發行,E 公司將為每個想要發行數字代幣的初創企業設立一個實體(“實體實體”),作為對初創企業進行投資的 SPV。希望投資初創企業的投資者則將向各個實體提供貸款(“貸款貸款”)。反過來,各實體將向投資者發行屬于各初創企
73、業獨有的數字代幣(“代幣代幣 E”)。代幣 E 將發放給全球投資者,包括新加坡人。代幣 E 將代表投資者向實體發放貸款而享有的債權。E公司平臺還將運營二級市場以促進投資者使用該公司平臺交易代幣 E。此外,E 公司擬就代幣發行向投資者提供財務咨詢服務。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E 發行的情況:代幣 E 屬于債券,并構成 SFA 定義下的證券。此案例中實體需遵守發行相關的招股說明書要求,SFA 另有規定免除此類要求的除外。E 公司通過其平臺促成代幣 E 的買賣,需要根據 SFA 規定,獲得證券交易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作為資本市場產品的證券,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情況除外。根據各實體在 E 公
74、司平臺上開展的業務活動,各實體可能需要根據 SFA 獲得證券交易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作為資本市場產品的證券,另有規定免獲牌照的除外。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的持有人必須遵守 MAS 通告 SFA04-N02 下的 AML/CFT 要求。要向投資者提供實體代幣 E 發行相關的財務建議,E 公司必須是持牌財務顧問,另有規定免于持牌的除外38。獲得許可的財務顧問必須遵守 MAS 通告 FAA-N06 中的 AML/CFT 要求。E 公司可能會運營與代幣 E 的二級交易相關的有組織市場。在此基礎上,E 公司必須根據 SFA 規定,經 MAS 審批成為獲批交易所,或獲得 MAS認可成為經認可的市場運營商,
75、另有規定免除此類批準或認可的除外。案例研究 6F 公司計劃設立數字支付代幣交易平臺,方便用戶進行不構成證券、衍生品合約和 CIS 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如比特幣)與法幣之間的交易。運營初期幾年內,該平臺不允許交易證券、衍生品合約和 CIS 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但這一限制可能在幾年后解除。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 F 公司數字支付代幣交易所的情況:由于 F 公司數字支付代幣交易所不允許交易任何受 SFA 監管的產品,因此不受 SFA 監管。如果 F 公司擬交易根據 SFA 規定構成證券、衍生品合約和 CIS 單位份額的任何數字代幣,那么應重新評估該公司定位。例如,一旦解除上述限制,F 公司可能會
76、運營一個與交易構成證券、衍生品合約和 CIS 單位份額的數字代幣有關的有組織市場。在此基礎上,F 公司必須根據 SFA 獲得 MAS批準成為獲批交易所,或由 MAS 認可成為經認可的市場運營商,另有規定免除批準或認可的除外。擬議的 PSB 適用于 F 公司數字支付代幣交易所的情況:請注意,雖然建立或運營數字支付代幣交易所的活動目前不受 MAS 的監管,但 MAS 打算僅在 PSB 下為 AML/CFT 目的管理此類活動。根據 PSB許可執行此類活動的實體將被要求遵守 AML/CFT 要求,包括與客戶的識別和驗證、持續監控、ML/TF 問題篩查、可疑交易報告和記錄保存相關的要求。F 公司在開展業
77、務時還必須遵守所有新加坡法律,包括 CDSA,TSOFA 和聯合國法規。案例研究 7G 公司在美國注冊成立,其主要營業地點也位于美國。G 公司打算面向全球發行數字代幣(“代代幣幣 G”),包括新加坡。代幣 G 受簡單未來代幣協議(“SAFT”)管轄,并構成美國法律(或“Howey 測試”39)下的“投資合同”(因此構成證券)。代幣 G 可以在場外交易的二級市場或第三方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 G 代幣的發行:僅具有在二級市場上交易能力的數字代幣不會被視為 SFA 下的資本市場產品。Howey 測試對代幣的處理方法并不是判斷該產品是否屬于 SFA 監管的考慮因素。盡管
78、G 公司已經根據美國法律對代幣 G 進行了評估,G 公司必須單獨評估其代幣 G 在新加坡的發行是否符合 MAS 管理的證券法。案例研究 8H 公司計劃建立一個分布式平臺,對各種電子商務網站上消費者支出的用戶數據收集。這個平臺會形成一個生態系統,通過這個系統,零售商可以依據消費者行為數據來發布有針對性的廣告。為了資助該平臺發展,H 公司打算通過提供數字代幣(“代幣 H”)從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代幣 H 除了授予投資者對平臺功能進行投票的權利外,不具有其他權利。此外,H 公司還將分發代幣 H 用于獎勵參與消費者支出調查的投資者。被獎勵給投資者的代幣 H 僅可以在平臺上使用和活動,而不能通過平臺進行投
79、資。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H 的發行:代幣 H 不是股權,因為它不代表任何公司股權的法定的或利益上的所有權。因為代幣 H 作為獎勵的分配與投資者在平臺上的使用和活動成比例,因此并不代表可獲得股息或資本回報的權利。代幣 H 不是債券,因為它不會創設或承認 H 公司的債務。代幣 H 不是 CIS 的單位份額,因為沒有管理者對財產(“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并且投資者根據他們參與平臺的活動獲得代幣 H,而不是因為和投資計劃財產相關的分紅、收入和其回報等。代幣 H 也不涉及匯集本金、向投資者支付的收入或利潤的行為。由于代幣 H 不構成 SFA 下的資本市場產品或 FAA 下的投資產品,SF
80、A 或FAA 下的要求不適用于 H 公司對 Token H 的發行或交易行為。也就是說,H 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守所有新加坡法律,包括 CDSA,TSOFA 和聯合國法規。H 公司還可能需要就 2012 年的 個人數據保護法”(2012 年第 26 號法案)對其業務模式的適用性尋求法律建議。案例研究 9I 公司可為整個數字代幣發行流程(從預售到售后服務)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對白皮書、概念和目標的適用性審查;律師和開發人員的介紹;提供對代幣安全協議和代幣后期發行的建議。公司 I 的客戶(“客戶”)是通過提供數字代幣(“代幣 I”)來為其打算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籌集資金。I 公司有嚴格的
81、客戶選擇標準只向發行代幣 I 的公司提供服務,代幣 I 只能用于交換該客戶提供的服務和產品,代幣 I 的持有者不得接收任何類型的款項。除了兌換客戶的產品和服務外,代幣 I 沒有其他功能或權利。公司 I 不就新加坡法律對數字代幣產品的應用提供法律建議。此外,公司 I 不就數字代幣產品的風險或適用性向投資者提供建議,也不會就投資哪些數字代幣產品提出任何建議。公司 I 提供給數字代幣投資者的服務本質上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例如進行關于如何參與產品的發行、錢包的創建和加密、代幣轉賬等培訓和講座。MAS 管理的證券法在提供數字代幣咨詢服務方面的應用:代幣 I 不太可能構成 SFA 下的資本市場產品,因為它只
82、能用于兌換客戶的產品或服務。公司 I 不太可能從事關于企業融資的監管活動,因為其咨詢服務與涉及證券、CIS 單位份額或特定證券衍生品合約的融資活動無關。由于公司 I 未向客戶或數字代幣產品的投資者提供財務建議,因此 FAA 不適用于公司 I。盡管如此,公司 I 在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守所有新加坡法律,包括 CDSA、TSOFA 和聯合國法規。擬議的 PSB 的應用:如果代幣 I 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或部分公眾接受的支付貨物和服務的債務清償交換媒介,則代幣 I 可能會被視為 PSB 下的數字支付代幣。如果代幣 I 是數字支付代幣,那么 I 公司可能正在開展提供數字支付代幣交易服務的業務。I 公司應該考慮
83、其服務是否受到 PSB 的監管,如果是,則在開始時根據 支付服務法申請許可。在條例草案公布后,它應考慮條例草案所規定的義務,以及適用于數字支付代幣服務供應商的 AML/CFT 義務,屆時這些義務均將公布以供咨詢。案例研究 10J 公司計劃建立一個平臺,允許投資者通過代幣化的實物鉆石來投資鉆石。J 公司打算在新加坡發行數字代幣(“代幣代幣 J”)以籌集資金來開發該平臺。Token J 將授予持有者使用該平臺的權利,并隨時將其代幣 J 出售給 J 公司。代幣 J不代表實體鉆石的權利或除使用平臺之外的任何其他功能或權利。所有未售出的代幣 J 都將被銷毀。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J 的發行:由
84、于 J 公司有義務向持有人回購代幣 J,如果代幣 J 代表公司 J 向持有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債務,則代幣 J 可構成債券。根據 J 公司的業務活動以及代幣 J 是否為債券,J 公司可能需要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才能在 SFA 下交易作為證券的資本市場產品,除非另有豁免。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的持有人必須遵守 MAS 通告 SFA04-N02 下的AML/CFT 要求。由于 J 公司不會就代幣 J 提供任何財務咨詢服務,因此 FAA 將不使用于代幣 J 的發行。案例研究 11K 公司打算向全球任何人(包括新加坡)提供數字代幣(“代幣代幣 K”),每個代幣 K 為 1 美元。K 公司旨在通過將其價值與美元掛
85、鉤來實現代幣 K 的相對穩定的價格。為此,K 公司僅接受以美元電子存款形式向其以美元計價的銀行賬戶兌換代幣 K,這些存款將作為法定貨幣儲備,以支持流通中每個代幣 K 的所謂 1 美元價值。代幣 K 的持有人將有權以每個代幣 1 美元的價格與 K 公司交換代幣 K。K 公司將無權從代幣持有人處取消或兌換代幣 K。K 公司未來可能會考慮與零售商店合作,以使代幣 K 能夠支付購買費用。MAS 管理的證券法適用于代幣 K 的發行:由于 K 公司有義務向持有人回購代幣 K,如果代幣 K 代表公司 K 向持有人支付每個代幣 K 1 美元的欠款,則代幣 K 可構成債券。根據 K 公司的業務活動以及 Toke
86、n K 是否為債券,K 公司可能需要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才能在 SFA 下交易作為證券的資本市場產品,除非另有豁免。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持有人在交易作為資本市場產品的代幣時開展業務,必須遵守 MAS 通告 SFA04-N02 規定的 AML/CFT 要求。擬議的 PSB 的應用:代幣 K 可能被視為 PSB 下的“電子貨幣”。K 公司應該考慮代幣 K 是否也符合 PSB 中定義的“電子貨幣”的其他要素,以及它是否正在提供 PSB 中定義的“電子貨幣發行服務”的業務。如果 K 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提供電子貨幣發行服務,則必須根據 PSB 獲得許可,除非 PSB 將其排除在外。5.沙盒標準適用于數字代幣
87、的情況5.1.任何以創新的方式提供受 MAS 監管的金融服務的公司均可申請進入監管沙盒。MAS 希望對此感興趣的公司在提交申請前已完成盡職調查,例如在實驗室環境中測試擬議金融服務,并了解部署擬議金融服務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具體評估標準,請參閱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指南。5.2.如果申請獲批,MAS 將提供適當政策支持,放寬 MAS 規定的具體法律或監管要求,申請人在監管沙盒期間將另行遵守相關要求。6.數字代幣發行問詢6.1.您應仔細閱讀本指南,以評估您是否需要遵守證券法.您還應該回答附錄 1 中的所有關鍵問題,這些問題將幫助您確定是否有必要寫信給我們。MAS 僅審查法律意見并與那些擬議數字貨幣的結構或
88、業務模型與本指南中的案例不同的數字貨幣發行人進行商議。仔細閱讀所有案例并回答所有關鍵問題將為您考慮是否需要聯系 MAS 提供有效指導。6.2.如果仍然需要在完成指南和關鍵問題后寫信給我們,您可以向我們提交申請,附上附錄 2 清單中所列的所有信息。MAS 保留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的權利。我們有必要考慮數字代幣產品是否符合 MAS 的規定。MAS 希望澄清我們沒有數字代幣產品注冊或批準機制。我們的回復并非認可您提出的數字代幣,產品或商業模式。我們的答復也不妨礙我們對您違反我們管理的任何法規中的任何規定采取任何強制措施。這包括您的通訊中所顯示的事實有遺漏或變更的情況Copyright 2018 Meri
89、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注1:根據SFA第2(1)條,“資本市場產品”包括任何證券(包括的股份,債權證和商業信托中的單位份額)、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份額、期貨合約(包括股票衍生工具,債券和商業信托中的單位份額),為用于杠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以及MAS可能規定為資本市場產品的其他產品。注2 根據SFA第2(1)條,結合公司法(第50章)第4(1)條,“股份”指“在公司股本中的份額,除非另有明示或暗示說明股票和股份的區別,否則股份包括股票?!弊?參見Halsbury新加坡法律大全第六卷(LexisNexis,2010)第70.343
90、段。注4同上。注5同上。注6同上,在第70.394段。注7根據SFA第2(1)條的定義,請閱讀商業信托法(第31A章)第2節。根據該法第2節,與商業信托相關的“單位”是指“商業信托的信托財產中的受益所有權份額”。注8根據SFA第2(1)條,“基于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包括任何衍生工具合約,其中相關資產或任何相關資產為證券或證券指數,但不包括由SFA第341條制定的規則訂明的任何衍生工具合約,或屬于該條訂明的一類衍生品合約。有關“衍生工具合約”的定義,請參閱SFA第2(1)條。注9根據SFA第2(1)條,與集合投資計劃有關的“單位份額”是指集合投資計劃(不論是否構成一個實體)中的一項權利或權益(不
91、論如何表述),并且包括獲得集合投資計劃中任何權利或權益的期權.注10根據SFA第2(1)條,“集合投資計劃”是指與具有所有下列特征財產的安排:參與者對財產的管理沒有日??刂茩?;財產由/代表管理人統一管理;該安排下,參與者的出資和應支付給參與者的利潤或收入匯集在一起;以及該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或聲稱的目的或效果)是使參與者能夠參與或獲得因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行使、贖回該財產或該財產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或上述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的到期而產生的利潤、收入或其他收益。注11包括商業信托中的股票,債券和單位。有關SFA下“證券”的定義,請參閱SFA第2(1)條。注12SFA第X
92、III部分第1節。注13SFA第XIII部分第1節。注14SFA第XIII部分第2節。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注15請參見SFA第240條和第296條。注16請參見集合投資計劃行為準則附件1。注17請參見集合投資計劃行為準則。注18請參見SFA第272A條和第302B條。小額發行必須是分別滿足第272A(3)條和第302B(3)條要求的個人發行。個人發行是向事先確定的個人進行的發行,包括向此前與發行人有過某種專業上關聯或其他聯系的個人發行?!皞€人”是指每一個人發行必須由發行人本人或發行人代表向事先確
93、定的人作出,且僅能由該事先確定的人接受。詳情請參閱根據小額發行豁免條件所制定的個人發行指南。注19請參見SFA第272B條和第302C條。注20請參見SFA第274條和第304條。有關“機構投資者”的定義,請參閱 SFA 第4A(1)(c)條。注21請參見SFA附表六第275條和第305條。有關“合格投資者”的定義,請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4A(1)(a)條和2005年證券期貨(規定具體類別的投資者)條例第2條。注22廣告的定義請參閱SFA第271A(10)和302B(10)。關于股份和債權發行的廣告限制的更多信息,請參閱第272A、272B和275條中的廣告限制指南(第SFA13-G15號指南
94、)。注23有意申請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的公司可參閱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授予標準指南(指南編號SFA 04-G01)以及許可證申請,代表通知和費用支付指南(準則編號CMGG01)。注24請參閱SFA的附表2,了解SFA規定的“受監管活動”的活動類型。注25請參閱SFA第82條。注26請參見FAA 第6條,閱讀第2(1)條的財務顧問的定義。請注意財務顧問不包括任何在FAA附表1中特定的人。注27根據FAA第2(1)條,“投資產品”指(a)SFA第2(1)條中定義的任何資本市場產品;(b)任何不用于外匯杠桿交易的即期外匯合同;(c)任何人壽保單;(d)規定的任何其他產品。注28請見FAA第6條。注29希
95、望申請FA牌照的公司可參閱 授予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準則指南(第FAA 04-G01號指南)以及牌照申請、代表須知以及費用支付指南(第 CMG-G01號指南)。注30請參閱SFA附表1第一部分了解“有組織市場”的定義。注31運營促成證券類代幣二級交易平臺的個人可參閱 市場監管指南(第SFA02-G01號指南),以了解其是否應該根據SFA申請成為獲批交易所或受認可的市場運營商。注32詳情請參閱SFA第339條(治外法權)適用情況指南(第 SFA15-G01號指南)。注33請參閱 FAA 第 6(2)條。作者簡介王偉合伙人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
96、鏈010-注34請注意,SFA于2018年10月8日進行了修訂,SFA第二附表中的“基金管理”定義已擴大到包括CIS的管理。注35請參閱“關于防止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財務顧問通知”(MAS通告FAA-N06),了解所涵蓋人員的范圍和適用的反洗錢與打擊恐怖融資要求。注36同上。注36請參閱“證券及期貨(牌照及商業行為)規例”(第10號)附表2第2(1)(a)段。(原文標注錯誤,為方便對照原文,這里不做修改)注37如果B公司持有SFA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則B公司可就在新加坡提供任何財務顧問服務而免除持有財務顧問的許可。相反,B公司將遵守某些報告要求,包括根據財務顧問條例 (
97、Rg2)第37(1)條的要求向MAS提出通知,表明其正在FAA的財務咨詢服務中開始營業。注38如果E公司持有根據SFA進行資本市場產品的資本市場服務許可,則E公司可免于持有財務顧問的許可,在新加坡提供任何財務顧問服務。相反,E公司將受到某些報告要求的約束,包括根據財務顧問條例(Rg2)注第37(1)條的規定向MAS提出通知,表明其正在FAA的財務咨詢服務中開始營業。39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W.J.Howey Co.328 U.S.293(1946)之四:投資人應如何投資區塊鏈行業作者:王偉 田維苑2018 年春節假期結束后工作的第一周,很多
98、投資人猛然發現整個投資圈已經分化為兩個陣營,即傳統投資圈和區塊鏈投資圈?!叭c鐘無眠區塊鏈群”在朋友圈的瘋狂轉發更是使得大部分投資人都陷入了焦慮中。傳統投資界大佬轉身區塊鏈的宣言、鏈圈、幣圈的傳奇故事都使得投資人無法淡定。很多人突然發現過去的一年中自已在區塊鏈行業中已遠遠落后于他人。如果不知道什么是白皮書,什么是“軟頂”、“硬頂”,什么是“SAFT”,什么是“airdrop”,什么是“Howey Test”,什么是公鏈、私鏈,什么是“POW”,那么在區塊鏈世界與文盲無異。根據我們在區塊鏈領域的從業經驗,就投資人如何投資區塊鏈行業我們有如下初步建議。一、對傳統股權投資人的建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
99、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 號,下稱“289 號文”),如果是傳統的 VC/PE人民幣基金,那么即使在中國境內履行了所有的登記、備案手續,完成了所有的合規手續,也不能合法地在中國境內進行 Token 的投資。而對于區塊鏈這一新興技術本身,監管部門的態度是正面的。在對區塊鏈行業公司或者 TMT 行業進行股權投資時,投資人必須考慮到該等項目有可能在未來涉及到區塊鏈的特定業務,該等項目中的不同于傳統股權投資項目的事項,值得投資人特別關注。1.1 Term Sheet(TS)首先,傳統投資人應當重新審視已有的 TS 并進行相應修訂,以便于適應區
100、塊鏈行業的特殊性。我們以 Veto Rights 為例,慣常的股權投資 TS 中可能會約定“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投資方按照公司章程享有股東會投票權,并且下列事項必須經投資方同意后方可實施:決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及年度經營計劃、發展戰略計劃和投資計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其他事項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必須包括投資方在內)同意即可通過”。但是,對于涉及區塊鏈業務的公司,可能會通過特定的架構在特定的司法區域進行區塊鏈的業務,這里可能包括
101、代幣發行融資。盡管 2017 年的七部委規定禁止了中國境內的代幣發行融資,但是在某些境外司法區域代幣發行融資仍是合法的。那么,為了保證投資人的利益,我們建議在 TS 中加入投資人對后續可能發生的代幣發行融資的一票否決權。實踐中,在目標公司更加強勢的情況下,股東可能不會同意完全的一票否決權。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建議投資人可以考慮在 TS 中約定,當 Token 預留給無關聯第三方或者預留給公司的 Token 達到一定比例時,代幣發行融資需要得到投資人的同意。鑒于很多 Token 的應用場景、生態或技術基礎是源自于目標公司本身,那么通過前述表決權的限制,可以加強投資人對公司后續代幣發行融資的控制,更
102、有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Veto Rights 僅只是需要修改的條款之一。根據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投資人還應當在 TS 中對 Token 的歸屬、知識產權、團隊成員、特殊回購承諾等條款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充。1.2 盡職調查不同于傳統的私募股權投資,鑒于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投資人在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也需要額外關注某些特定事項。首先,投資人需要充分了解代幣發行融資所依托的項目本身。因此,投資人應將商業計劃書、代幣發行融資白皮書等相關文件納入盡調的范圍,了解代幣發行融資的整個流程及時間計劃表以及代幣發行融資的法律架構(這點尤其重要)。對于投資人應當如何審閱白皮書,請見我們
103、之前發表的文章 投資人閱讀白皮書時應考慮的 50 個問題。其次,投資人還需要了解目標公司是否之前已經進行過代幣發行融資,如是,該等代幣發行融資是否符合相關的監管法規。二、對區塊鏈投資人的建議區塊鏈投資人通常在各個項目的私募階段直接投資 Token,這種模式取代了傳統的股權投資模式,成為幣圈的主流模式之一。區塊鏈投資人的投資模式與傳統的股權投資模式也存在很多區別。2.1 簽 or 不簽?我們注意到,很多區塊鏈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僅僅與發行方簽署一份非常簡單的協議,甚至更多的是不簽署任何協議。在未將各自的權利、義務書面約定清楚的情況下,私募投資人就向發行方打款,這其實存在很大的風險。在這個行業中,
104、由于極度的高風險高收益,投資人已經習慣了裸奔式的梭哈,這也是傳統投資人很難理解的為什么一筆幾千萬人民幣甚至上億人民幣的交易居然可以不做盡職調查不簽訂協議。我們建議區塊鏈投資人在私募的階段應當針對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簽訂相應的協議。2.2 簽署什么協議?2.2.1.考慮到代幣發行融資涉及到法律層面和監管層面的復雜性,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s)在國外代幣發行融資中已廣泛使用。但我們發現國內幣圈很多發行方與投資人之間簽署的協議存在非常多的問題,正所謂“幣圈一日世上一年”,區塊鏈的模式一直處于不斷的更新過程中。根據我們的經驗,SAFT應當根據不同的場
105、景和模式起草,譬如,針對 Private sale、White List crowd sale以及 Smart Contract Pool 應該有不同的 SAFT 和操作流程。2.2.2.對于不在 White List 中的區塊鏈投資人,還應當考慮以何種方式才能合法進行 Token 投資。我們也注意到越來越多的投資開始設立數字貨幣投資基金來參與 Token 的投資。2.2.3.此外,我們已經注意到在代幣發行融資中開始出現了詐騙事件,已經有很多投資人被電報群中的犯罪分子詐騙了很多的ETH??紤]到區塊鏈行業的特性,一旦發生詐騙則很難進行追償。這無論對于發行方還是投資人都是必須要注意的風險。2.2.
106、4.我們理解,發行方和投資方簽訂一份有效的 SAFT 尤為必要。對于投資人而言,如果在發行方沒有正式的白皮書、規范的運作以及規范的 SAFT 的情況下而貿然投資,則只能期待自己的運氣。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五:進還是退 投資人如何面對代幣發行融資?作者:王偉 董芊當投資
107、人把資金投向區塊鏈公司之后,如果被投公司意圖或者在事實上進行了境外的代幣發行融資,投資人往往會就此陷入兩難的境地。數字貨幣固然有巨大的溢價空間,但背后也潛藏著諸多合規問題。無論參與或不參與代幣發行融資,投資人都要合理的評估并解決其將面臨的風險,而這些風險及其解決方式也恰是投資人在幣圈、鏈圈之外躊躇不前的原因。對此,我們將在中國法和境內基金投資區塊鏈行業的語境之下做出前沿的分析和解答。一、旁觀還是參與不同態度 但都面臨一定風險1.1 首先,從基金本身的角度來說,其背后的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是典型的信義關系,投資人基于對管理人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的信任,將財產和權利全部交給管理人,管理人提供專
108、業的資產管理服務,并向基金的投資人分配收益。1.2 其次,從被投公司的角度來看,面對重重的監管困境,境內公司往往通過在境外搭建“殼公司”的方式在代幣發行融資合規的國家進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和交易。盡管該境外公司已經不是投資人本來的投資對象,但不可否認的是,境外公司代幣發行融資的過程中必然大量使用和依賴于境內公司的技術人員、技術方法和技術設備??梢哉f,該境外公司在代幣發行融資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價值是境內公司利益鏈的境外延伸。作為境內公司的股東,如果投資人能夠證明該利益鏈的存在,那么就可以據此向司法機關主張對上述經濟價值進行分配。而在現實當中,投資人往往可以找到證據證明這種強關聯比如說境內和境外公司主
109、要技術人員的重復等等的“蛛絲馬跡”。因此,我們可以把被投公司在境外進行代幣發行融資所產生的經濟價值看作是投資人投資組合中的“衍生價值”。投資人對于所投公司代幣發行融資所產生的利益,有參與分配的正當基礎,這也是對基金背后的投資人盡信義義務的應有之義。1.3 但是,如果被投公司進行了代幣發行融資,那么對投資人來說,伴隨著經濟價值而產生的就是不可避免的合規風險。鑒于投資人通常在其投資的公司中委派董事,而董事往往參與了相關決議的作出(諸如設立境外公司進行代幣發行融資)。所以,如果公司進行代幣發行融資時在白皮書中做了不實的陳述,或者出于惡意而進行代幣發行融資,鑒于 Token 的高度流通性,該公司被揭露
110、并被指控存在虛假證券發行、操縱證券市場等行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無論怎樣,投資人及其委派的董事與公司代幣發行融資行為的事實上的關聯性都是客觀存在的,這種關聯性將使投資人時時刻刻都如履薄冰,面臨著來自監管機構和 LP 的雙重壓力。而這些風險只是投資人面臨的諸多風險中的冰山一角比如說,境外“殼公司”發行的 Token 往往可以在境內公司的應用場景中購買或兌換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那么這或許也蘊含著關聯定價和交易的問題;再比如說,鑒于區塊鏈技術人員在代幣發行融資中的重要程度,投資人在調整被投公司的股權比例的時候,要如何妥善處理該技術人員和 CTO、COO 等其他核心創始人之間的權益分配問題以致不影響公司
111、的良好運營,這些都是投資人應該考慮和關注的。1.4 可以說,不論投資人是否參與到代幣發行融資中,也不論投資人是主動的參與還是被動的參與,它都面臨著被監管機構或 LP 追責的風險,這使投資人進退兩難。二、“分蛋糕”和“做蛋糕”不同環節 但都需要謹慎考量2.1 基于以上對投資人在代幣發行融資中的主要風險的分析,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境內基金對于境內公司在境外進行代幣發行融資所得的 Token,是可以要求分配的。但是,一旦參與其中,將面臨合規風險,除此之外,在實際分配的過程中,投資人應分得的 Token 數量和來源也應提前進行約定。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證境內基金對上述經濟價值要求分配的權利并盡可能的避免合規
112、風險,我們建議在投資協議中設立預先的機制和約定,從而在合法的框架內對代幣發行融資的相關事項進行管理。2.2 為了保證投資人的利益,我們建議在 TS 中加入投資人對后續可能發生的代幣發行融資的一票否決權,或者可以考慮在 TS 中約定:“當 Token 預留給無關聯第三方或者預留給公司的 Token 達到一定比例時,代幣發行融資需要得到投資人的同意?!辫b于很多 Token 的應用場景、生態或技術基礎是源自于目標公司本身,那么通過前述表決權的限制,可以加強投資人對公司后續代幣發行融資的控制,更有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根據區塊鏈行業的特殊性,投資人還應當在TS 中對 Token 的歸屬、知識產權、團隊
113、成員、特殊回購承諾等條款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充。2.3 除此之外,考慮到代幣發行融資涉及到法律層面和監管層面的復雜性,根據我們的經驗,Private sale、White List crowd sale 以及 Smart Contract Pool 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適用場景,因此應該在協議中做出不同的彈性安排和靈活機制,而不是一概適用 SAFT 的形式。2.4 對于不在 White List 中的區塊鏈投資人,還應當考慮以何種方式才能合法進行 Token 投資。我們也注意到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開始設立數字貨幣投資基金(crypto currency dominated fund)來參與 Token
114、的投資??梢哉f,設立數字貨幣投資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通過美元基金投資數字貨幣而可能產生的法幣與代幣的兌換風險。但是由于數字貨幣投資基金的新穎性和稀少性,該類基金真正合規和高效運轉的技術仍然是少數人的“專利”,這導致大多數投資人對數字貨幣投資基金的設立仍持觀望態度。2.5 除此之外,在區塊鏈投資中還存在著一個十分重要的商業考量:如果投資人要參與其所投公司的代幣發行融資,并獲得一定數量的 Token(或者說,一旦投資人實際分配到了 Token,也就是參與了所投公司的代幣發行融資過程),其應被分配的 Token 份額和來源是什么?如果把我們在上文建議的種種協議安排比作是“做蛋糕”的過程,那么對 Tok
115、en 的分配則是“分蛋糕”的問題。通常來說,當公司進行代幣發行融資時,其 Token 往往被劃分為幾個部分,即創始人團隊預留的部分、代幣發行融資發行的部分、通過配售直接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部分。那么,投資人應當從哪一部分抽取 Token,抽取比例是多少?此外,當投資人獲得Token 之后,如果想要將 Token 轉換為法幣并將收益流轉回國內,要如何解決外匯管制、稅收等等其他的問題?由于 Token 上線交易后增幅異??捎^,投資人應該對這些問題作出謹慎的商業思考并在協議中體現相應的安排。結語總體來說,我們建議投資人在合法框架之內約束甚至爭取參與分配代幣發行融資的經濟價值。對于其中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
116、和商業問題,投資人應具體處理和設計解決方案。盡管區塊鏈投資充滿挑戰,“在實踐中前進”仍是這一領域的價值和魅力所在,我們也將和眾多投資人一起對這一行業進行持續的關注和解讀。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六:“幣安”在日本遭警告,虛擬貨幣的“監管時代”還有多遠?作者:王偉 松偉剛行
117、 董芊根據日本經濟新聞報道,3 月 23 日日本金融廳發函警告了幣安,認為沒有日本有關注冊的幣安針對日本客戶提供虛擬貨幣兌換業務違反日本資金結算法。金融廳以幣安未在日本進行登記為出發點,進而對其 KYC、AML 等方面進行了綜合評價,最終做出了警告,而警告背后其實是金融廳對保護投資者安全問題的隱憂。無獨有偶,兩個月之前,日本對本國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也進行了調查,導火索則是 18 年伊始的“失竊案”2018 年 1 月 26 日,日本 Coincheck 交易所因黑客攻擊被盜走價值為約 35 億人民幣的 NEM 幣。金融廳此后對包括 Coincheck 在內的日本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了調查,命令
118、改善業務內容。此后,金融廳對接受日本客戶的外國交易所也開始警告,其中就包括全球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之一“幣安”。這些新聞都表示日本金融廳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日趨嚴格,外國企業若要在日本進行代幣發行融資,或者開展交易所業務,不僅要在形式上履行登記手續,更要在實質上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交易安全。區塊鏈和虛擬貨幣行業面對的是全球性的監管。在去年 9 月 4 日之后,很多國內的交易所紛紛出海到日本,而且有眾多企業考慮在日本從事區塊鏈和虛擬貨幣業務,因此,正確的理解日本法律對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的監管至關重要。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與日本律師就日本對代幣發行融資及虛擬貨幣的監管進行了專業探討,并簡單總結如下
119、。一、虛擬貨幣 or 預付支付方式日本代幣發行融資監管中的兩個視角日本的代幣發行融資也處于剛剛興起的階段,在日本關于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定較為明確,反過來也可以說“只要是符合規定的,發行虛擬貨幣并買賣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從這種觀點來看,在日本進行代幣發行融資被認為是極具吸引力的,而從日本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代幣一經發行,往往被認定為虛擬貨幣(即一種財產價值)或預付支付方式(即一種支付手段)。不管被判斷為哪一種,發行方和交易所都要承擔不同程度的義務,我們在此簡單對日本有關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定進行說明。1.1 虛擬貨幣1.1.1 代幣成為虛擬貨幣的認定方式資金結算法 第 2 條第 5 款對
120、“虛擬貨幣”有一個總括性的定義:“1 號虛擬貨幣”購買或借入物品,或接受服務的提供時,為了支付其對價,可以向不特定的對象使用的,并且可以將不特定的對象作為對方進行購買或銷售的,以及可以由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的財產價值(僅限于通過電子機器等電子方式被記錄的貨幣,不包括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以及貨幣資產。下一項相同。)“2 號虛擬貨幣”可以以不特定的對象作為與對方相互兌換前項所示之內容,以及可以由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的財產價值。在上述定義之下,金融事務指南(第三分冊:金融公司相關)“16.虛擬貨幣兌換經營者相關”(以下稱為“虛擬貨幣指南”)的 1-1-1 及 1-1-2 的內容提出了有關 1號
121、和 2 號虛擬貨幣構成要件的具體認定因素,我們將其總結為下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虛擬貨幣事業者協會也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制定了題目為關于首次代幣發行的應對的“自律規定”(以下簡稱“自律規定”),也提供了虛擬貨幣的判斷思路(具體可見自律規定的 1.(1)):在首次代幣發行的發行時點,如果該代幣并沒有在國內或國外的交易所進行交易,但卻明示或默示將來有可能在國內或海外的交易所上市?!耙驗楸徽J為是虛擬貨幣的可能性高,只要沒有個別具體的合理事由表明其不屬于虛擬貨幣,那么原則上,在代幣發行之時,按照資金結算法上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理是妥當的?!币虼?,如白皮書中表明了上市或可能上市的情況,則代幣可
122、能被認定為“虛擬貨幣”。鑒于不可能上市的代幣往往不具有較大的吸引力,如果白皮書中不能合理說明該代幣可通過其他的優點來籌集資金,那么該白皮書很有可能被認為“默示”地表達出了上市或上市可能性。1.1.2 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的登記要求資金結算法 第2條第7款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規定為“虛擬貨幣的買賣或與其他虛擬貨幣的兌換”(同款第 1 項),“前項所規定的行為的媒介、代辦或代理”(同款第 2 項),以及與前兩項附帶進行的“使用者的金錢或虛擬貨幣的管理”(同款第 3 項),同時規定只有已取得登記的人才能從事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該法第 63 條之第 2 項)。因此,一旦某代幣成為日本法上的“虛擬貨幣”,經
123、營者如果要買賣該代幣或與其他虛擬貨幣進行兌換的話,則必須注冊虛擬貨幣兌換業務。實際上,有的日本上市公司在做虛擬貨幣業務時,也認可這一規定并據此申請了注冊。此外,在虛擬貨幣指南 1-1-2 中,關于“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經營者是否經營特定虛擬貨幣”這一問題,還存在“出售新發行的虛擬貨幣的,即使在發行階段缺少流動性,也不能直接判斷為經營該虛擬貨幣是不適當的,而是充分考慮申請者的說明或外部信息,作出綜合判斷”的規定。1.2 預付支付方式即使代幣僅可以在該項目限定的系統內使用,并且可以被排除在資金結算法上的虛擬貨幣的定義之外,如果代幣符合“預付支付方式”的種種特征,則仍然會受到相關管制。至于“預付支付方式
124、”,資金結算法 第 3 條第 1 款第 1 項(表示金額的預付支付方式)及同款第 2 項(表示數量的預付支付方式)中規定了其定義,我們將預付支付方式的要件整理為如下三點:記載、記錄了金額等財產價值(價值的保存);獲得與金額、數量相應的對價發行的憑證等,或號碼、記號等其他符號(對價發行);用于支付對價等(權利行使)。在代幣采用自家型預付方式(僅在從發行預付支付方式的人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人處購買物品或接收其提供的服務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的預付支付方式)(資金結算法第 3 條第 4 款)的情況下,其發行后,基準日未使用余額超過基準額(1000萬日元)的,需要進行備案(該法第 5 條第 1 款),并提供
125、發行時的信息(該法第 13 條第 1 款),以及提存發行保證金(該法第 14 條第 1 款)等。而如果代幣采用自家型預付支付方式以外的預付支付方式第三人型預付支付方式(該法第 3 條第 5 款),不僅沒有注冊就不能發行(該法第 7 條),還負有提供發行時的信息以及提存發行保證金的義務。此外,根據金融廳 2017 年 3 月 24 日的意見募集回答(關于資金結算的法律(虛擬貨幣)相關 No.37),某一支付方式屬于資金結算法上的預付支付方式的,則不屬于該法上的虛擬貨幣。也就是說,金融廳在對代幣進行認定時,采取的是擇一的方法,即要么是虛擬貨幣,要么是預付支付方式。而且,如果僅是自家型預付方式的話,
126、進行備案等即可,在系統有可能擴展的第三人型預付支付方式中,還需要注冊。關于在日本發行代幣的兩種路徑所面臨的不同程序,可以參考下圖:二、實務上的應對發行方要謹慎考量發行何種類型的代幣如上所述,在日本,不對代幣發行融資加以任何管制的情況相對較少。在將系統變成開放式從而實現上市目的的情況下,發行方最好一開始就取得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的登記,并發行作為“虛擬貨幣”的代幣。與此相對應,如果發行方采用封鎖式系統,雖然有可能規避虛擬貨幣的性質,但大多數情況下無法規避代幣作為預付支付方式所面臨的管制。這種情況下,如果發行僅在從發行預付支付方式的人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人處購買物品或接收其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的代
127、幣(即自家型預付支付方式),雖然只需面臨備案等相對較輕的管制,但不可否認的是系統也將變得較小。如果想要確保系統規模,則需要采取第三人型預付支付方式,那么就要履行注冊等手續?;谏鲜鋈毡镜谋O管要求,發行方需謹慎考量并決定發行具有何種法律性質的代幣。結語短短數年,虛擬貨幣行業從式微到繁盛,從個別嘗試到初具規模。時至今日,面對各類人士對其經濟利益的趨之若鶩,該行業已逐漸出現了諸多亂象,詐騙、黑客攻擊事件也時有發生。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虛擬貨幣的世界從代幣發行融資到交易,再到內部社區建設,已經形成了完整的運行閉環。區塊鏈技術的高度發達性似乎屏蔽了監管,但卻仍然做不到對投資者安全問題的完全免疫而這也正是各
128、國監管行動開始滲入這一閉環的突破口。不承認代幣發行融資的國家和地區自不必說,即便是諸如新加坡、日本,乃至我國臺灣等對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持開放態度的國家和地區,仍有諸多的監管要求?!皫虐病贝舜卧饩嬖俅翁嵝盐覀?,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不僅要履行形式上的登記、注冊、備案義務,更要注重運行中 KYC、AML 和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維護;代幣發行融資和團隊僅是開端,后續良好的經濟和投資生態建設才是更加充滿未知的挑戰。如果幣圈自己不能自發產生并不斷升級配套機制,那么各國的監管或緊或松、或早或晚,一定會到來。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
129、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松尾剛行日本松尾桃尾難波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后畢業于東京大學,哈佛大學和北京大學。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七:央行發聲:虛擬貨幣、互聯網積分或將遭遇“嚴冬”作者:王偉 董芊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下屬機構貨幣金銀局局長發表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管 牢牢維護國家貨幣發行權一文(下稱“該文”),矛頭直指加密貨幣和互聯網積分(據該文,加密貨幣和互聯網積分合稱“虛擬貨幣”)
130、,從性質、風險和政策三個方面表明了央行對其的否定態度和監管決心。貨幣金銀局是央行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盡管該文以個人名義發表,但在中國的政策環境下,政府部門高級官員的態度是該機關未來政策的“縮影”,需要我們予以重視?;趯μ摂M貨幣和區塊鏈行業的持續關注與敏銳觀察,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此對該文作出深入的解讀。一、“監管理由是什么”虛擬貨幣不具備貨幣屬性該文認為,虛擬貨幣是“價值的數字化表現,由私人機構發行。不被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背書,可能使用自有的記賬單位,主要包括去中心化的加密代幣和互聯網積分兩類?!蓖ǔ碚f,貨幣應具有支付手段和儲藏手段兩方面的職
131、能支付手段的基礎是一種“一般等價性”,即由國家信用背書、由市場廣泛認可、具備流通和兌換可能性;儲藏手段的基礎是價值的穩定性和持久性。而該文認為,虛擬貨幣一無“官方身份”,二無大規模使用可能,三無價值的恒定性,顯然不具備作為支付手段和儲藏手段的條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這也與日前北京金融工作局局長在互聯網金融博物館發表的關于區塊鏈的演講不謀而合,即虛擬貨幣本身不具有價值,其價值不過來源于背后的應用場景。虛擬貨幣沒有“法律賦予的排他性、獨特性”,實屬“民間創造”,不可與現有的法定貨幣體系同日而語。二、“為什么要監管”虛擬貨幣的風險何在首先,虛擬貨幣的交易鏈模糊、資金來源和投向難以追蹤,極易成為洗
132、錢、恐怖融資和規避外匯管制的渠道;除此之外,近期虛擬貨幣“騙局”頻發,大量運作不規范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傳銷、集資詐騙等犯罪,出于金融秩序穩定性的考慮,監管部門確有打擊虛擬貨幣的正當理由。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2018 年 3 月 19 日實施,下稱“人民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第五條)。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民間貨幣系統”,將沖擊人民幣流通秩序,不利于國家把握貨幣供應量和實施宏觀政策,鑒于央行的特殊職能,這一點也成為了該部門對虛擬貨幣頻繁“點名”的重要原因?;谏鲜鲇^點,我們對投
133、資人有兩點提示:第一,若投資人在境外設立 Token Fund,一定要有完備的 KYC 和 AML 流程,從而對資金來源和流向作出判斷,據我們所知,目前已有個別機構具備作出符合某司法區域要求的 KYC 和 AML 程序的能力;第二,代幣發行融資的運作流程要規范,白皮書的內容要準確翔實且以實際區塊鏈技術的開發為依托,以防因打著“虛擬貨幣、區塊鏈的旗號”行非法目的之實而落入違法犯罪的“窠臼”。值得注意的是,該文對于互聯網積分也投射了額外的關注?;ヂ摼W積分一般是互聯網平臺或大型電商發行的、僅在本平臺內部進行使用的虛擬貨幣。在該文中,對于互聯網積分的發行和使用提出了四個“不”的要求,即:第一,發行規模
134、遵守企業實際的資產負債狀況,以法定貨幣為“錨”,不可超發虛發;第二,不可跨企業行業進行補貼和使用;第三,商戶和發行方不得雙向兌換,只能單向結算;第四,只能在本平臺內使用,不能大規模、大范圍使用。如果滿足上述四個“不”的要求,那么互聯網積分“作為局部范圍內的支付手段仍較為安全”。我們認為,互聯網積分需要在未來兌換為用戶服務,實質上構成企業的一種“負債”,因此需要在企業財務狀況能承受的范圍內發行;同時,如果互聯網積分跨平臺或跨企業進行使用,則可能構成一種企業間的“變相拆借”,規避財務統計和稅務稽查,故需予以監管。聯想到之前的“鏈克”和后來網易的“黑鉆”,都曾在集團內部的不同公司或平臺之間進行交叉使
135、用,而這可能為央行的未來政策所不允??偠灾?,不論是缺乏實際應用場景的不規范的代幣募集,還是可能產生二級交易市場的互聯網積分的濫用,為了防止虛擬貨幣成為“投機炒作的工具”,監管部門都將予以嚴格規范。三、“怎么去監管”虛擬貨幣的未來立法方向總體上,該文重申了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 號,2013.12.03發布,下稱“289 號文”)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09.04 發布,下稱“94 公告”)中的內容,指明中國境內的代幣發行可能觸犯“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提出將會同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進行嚴
136、厲打擊。但我們認為,公安機關僅具備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但上述五種違法犯罪活動確不全都一一對應著相應的刑法罪名,比如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是央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中所禁止的,違法者將被給予行政處罰,而非法發行證券則還需證監會的相關認定,因此,對于虛擬貨幣行業,目前的上位法規和監管體系仍然是模糊不清的。但是,該文中也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議和監管邏輯:“一是應在明確加密代幣管理相關法律適用性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加密代幣管理法律法規,提高處罰標準和懲戒力度,強化震懾作用?!薄岸墙柚夹g手段,加強信息監測,組織大型社交軟件提供商開展監測工作,排查、發現、清理和解散加密代幣交易群組和公
137、眾號等,并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置?!薄叭羌訌娍缇持Ц侗O測,排查、發現可疑商戶、可疑交易、可疑虛擬貨幣交易場所,一旦發現可疑行為,有針對性地進行清退商戶、攔截交易、停止轉賬服務?!蓖瑫r,對于互聯網積分,該文也明確了監管框架,即“三個底線”:“一是禁止掛鉤人民幣,絕不能和人民幣進行雙向兌換;”“二是控制使用范圍,互聯網積分的使用范圍須在平臺內部,一些平臺上參與交易的不同法人主體之間不能通用,消費者之間不能相互轉讓;”“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虛擬貨幣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苯Y語虛擬貨幣行業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方式雖然仍有很大空白,但以央行為首的多個部委都陸續開始了自己的探索。投資人要警醒的是,虛擬貨幣
138、和區塊鏈行業將不再是“野蠻生長”的無人之地,如不注重項目運作過程中的合規控制、盲目追隨利益驅動,很可能就會成為監管機關下一個“典型案例”。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八:代幣發行融資法律風險之全角度解析作者:王偉 董芊肇始于比特幣的代幣發行融資風潮在多國監管的重壓之下仍然熱度
139、不減,在新項目層出不窮的同時,部分披著區塊鏈“外衣”而實則“割韭菜”的不法行為也時有發生。太空鏈、英雄鏈等項目連連遭舉報,其中被詬病的原因不乏“白皮書造假”、“詐騙行為”、“傳銷方式”等。在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若不進行全程的合規運行,任何昔日公開給投資人的信息都可能成為明日投資人進行訴訟的“把柄”?;趯^塊鏈和數字貨幣行業的深度觀察和細致思考,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此對中國法語境之下代幣發行融資項目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做出多視角的分析,并向投資人提出合規建議。一、風險分析視角之一:虛擬貨幣=證券?首先,token 在實踐中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一種證券,原因是代幣發行融資的融資過程與股
140、權或債權融資具備一定的相似性。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下稱“證券法”)中證券概念的僅限于股票和債券,根據文義解釋很難將token 納入其中,但若 token 在發行時,發行方在其中賦予了投資人諸如表決權、分紅權、回購權、固定收益等相關的權利或承諾,那么根據我國監管機關通常采取的“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 token 很可能被認為具備了“類證券”的性質,從而可通過擴張解釋而將其定性為證券。在此基礎上,由于 token 一旦進入交易所開始流通,則實際上具備了“公開發行”的屬性,因此發行方的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公開發行證券”,該行為同樣為我國證券法所不允。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
141、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下稱“94 公告”),七部委也認為發行虛擬貨幣有“非法發行證券”之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 年)(下稱“刑法”)中,并無非法發行證券罪,但存在“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條)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一百六十條);證券法中也未明確說明何為非法發行證券,僅對“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該等處罰的具體要件及罰則如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
142、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143、: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植德觀點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建議代幣發行方要避免在白皮書、SAFT、甚至是 telegram 等社區群組及任何線上或線下的宣傳中對“決策權、分紅權、回購權、固定收益”等事項作出承諾,從而規避 token 被認定為證券的可能性。與此同時,發行方還應保證白
144、皮書內容的準確和真實,以防因同時觸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而被數罪并罰。二、風險分析視角之二:虛擬貨幣=商品?即便 token 成功規避了上文所述的證券性質,其仍可被認定為是一種商品。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 年 12 月 3 日)(下稱“289 號文”),比特幣被認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根據我國執法實踐,該文的主體可從比特幣擴張至一般的 token。但需要注意的是,289 號文僅是部門通知,不具備法律地位,但其仍反映出了主管機關的監管態度并可能進一步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落實。據此,發行方作為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 年)(下稱“消費者權益保
145、護法”)中“經營者”的特征。同時,若 token被認定為一種商品,那么對其起到介紹和宣傳作用的白皮書甚至是在社區群組中的留言等信息也就具備了廣告的性質,因此應受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下稱“廣告法”)和刑法的約束。上述法律對經營者、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者的相關規定如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146、: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
147、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植德觀點如果 token 被認定為一種商品,則發行方承擔的責任與商品經營者類似,而受委托對 token 進行宣傳的網站和為其“站臺”的人員則分別扮演了類似于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
148、言人的角色。因此,若白皮書以及線上或線下的宣傳中存在虛假和欺騙的情況,投資人根據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不僅可以追究發行方的責任,還可以在其“跑路”的情況下要求宣傳網站或為發行方“站臺”的人員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幾個已被立案的區塊鏈項目中,投資人的主張也多是“白皮書涉嫌虛假宣傳及造假”、“誤導投資人判斷”等原因。我們建議,代幣發行融資的發行過程中,各方都要自律,保證白皮書的準確翔實,同時避免在任何線上或線下宣傳中做出夸大表述和不實承諾。三、風險分析視角:其他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 94 公告,代幣發行融資還可能構成“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胺欠òl售
149、代幣票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 年)中所禁止的一種“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行為,對于央行在虛擬貨幣行業中的角色和監管態度,可見我們之前的文章央行發聲:虛擬貨幣、互聯網積分或將遭遇“嚴冬”。除此之外,關于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種,其在刑法中的規定如下:集資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150、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 年 12 月 13 日)(下稱“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分主要在于集資詐騙需具備“非
151、法占有目的”,即以下八種情形:(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除此之外,該解釋第八條還特別規定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
152、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弊詈?,如果項目在推廣的過程中沒有做好嚴格的 KYC 流程,而通過代投方以違規手段肆意招攬投資人,還可能構成傳銷,對此的詳細分析可見我們之前的文章幣圈如何應對代幣涉嫌網絡傳銷的風險。結語綜上,我國現行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其實為代幣發行項目編織了嚴密的網絡,而且最近包含央行、金融工作局
153、在內的各部門也不斷釋放“監管信號”??梢灶A見的是,“多部門聯動、多法律規制”將成為區塊鏈和虛擬貨幣行業未來的監管趨勢。有鑒于此,我們再次提醒,區塊鏈行業的監管是全球性、多變性的,即便發行方在個別國家獲得了許可或取得了尚屬樂觀的法律意見,仍不能避免在別國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的可能,唯有嚴格合規的運作流程才能保證區塊鏈項目的健康發展。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
154、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九:Token Fund 設立五大要點作者:王偉 董芊 周泱隨著區塊鏈技術在國內受到空前關注,投資者投資優質虛擬資產的需求也達到了空前旺盛的地步,但許多投資者對于搭建Token Fund的具體問題普遍知之甚少。為此,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根據此前的項目經驗并聯合開曼知名律師事務所組織了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對設立 Token Fund 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在實際項目中進行了實踐,在此基礎上,我們總結了對投資人的具體建議。一、基金設立:中國市場上大多投資 Token 的基金都不合規目前,根據我們的搜
155、集和研究,中國市場上存在許多從事區塊鏈投資的基金,也有很多機構稱自己為“Token Fund”,但深思其設立依據和運作模式,這些基金大都不合規。具體原因如下:1.1 根據央行等 5 部委在 2013 年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 號,下稱“289 號文”),“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包括: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北M管 289 號文僅禁止對于比特幣的投資,但鑒于中國監管機關“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標準,我們認為其禁止對于任何 Token 的投資。因此,目前中國市場上多數投資于 Token 的基金的合規
156、性都是存疑的。1.2 鑒于目前中國法下設立 Token Fund 不具備合規性,我們建議投資人將目光轉向開曼群島,其因法律成熟中立且對基金收益免收稅款而被譽為“私募天堂”。具體而言,在開曼設立基金的優點如下:作為一個主流的 PE(私募基金)設立地,開曼基金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認可與受用;相比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設立基金,在開曼設立基金的有關規定相對寬松,并且不需要監管批準;對投資者的國籍及居住地點無相關要求,且由于較松的監管機制,基金設立的速度快、費用低;稅收信息的透明度,對基金收益免收稅款;具備健全的法律框架及基礎設施;開曼基金擁有廣泛的全球性及多樣化的資產基礎;開曼基金將投資者的資產分銷最大化,因
157、此吸引了全球投資者。二、基金類型:開放式基金 vs.封閉式基金2.1 根據基金投資人是否能按其意愿退出基金而不需要基金管理者的同意(在有限合伙的架構中,管理者為 GP,在公司制基金中,管理者為公司董事),基金,分為開放式基金(通常為對沖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2 無論虛擬貨幣的本質是不是真正的貨幣,但大量的投機行為使得虛擬貨幣的價格時刻處于動態變化之中,虛擬貨幣的價格取決于任何人愿意買進或賣出該虛擬貨幣的價位。依照開曼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2015 Revision),開放式基金需要委任基金行政管理人和審計師,如采用開放式基金,對管理人而言計算資產凈
158、值(NAV)將是一個巨大的難題。僅就這點而言,我們理解設立投資虛擬貨幣的基金應當選擇封閉式基金而非開放式基金。當然,如果能解決估值等問題并且有現實需要,開放式基金也有先例,但采取這一形式需要對法律服務成本、運營成本、會計師等其他中介機構的成本、合規成本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2.3 此外,依照開曼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2015 Revision),投資人投資開放式基金的金額最少為十萬美金。雖然開曼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門檻較國內而言更低,但無投資門檻的封閉式基金顯然可以吸引更多的小額投資者?;?金 設 立 類 型 對比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是否需要登記無需登記需依共同基金法的規
159、定將基金的發行備忘錄(offering memorandum)到開曼金融管理局 CIMA 做備案是否可隨時贖回投資人只能在鎖定期后一起退出或者經過基金管理人的同意退出可隨時贖回而無需基金管理人的同意是否需要管理人否需為基金委任基金行政管理人投資門檻無10 萬美金2.4 除了基金類型的選擇,投資人還必須明確一個基本概念,即 Token Fund 不同于 Foundation(基金會),后者是代幣發行的運行主體,即發行方,而非投資方。很多人都混淆了這兩個概念,市場上也有機構稱自己是在新加坡設立的 Token Fund。根據的我們理解,在任何一個司法區域設立基金都有可能,但設立 Token Fund
160、 則需要慎重考慮。具體考慮因素比如,是否存在實質障礙(如中國禁止該類投資);該司法區域對基金的稅收有無相應豁免(如開曼法下的稅收政策);當地銀行根據相關法律是否能提供開戶、清算等服務;該司法區域之下是否存在為 Token Fund 提供整體方案的律所、行政管理人、會計事務所等所有必要的中介機構。三、基金賬戶的開立基金的合規運行不止簡單的設立法律架構,還涉及到實際運營問題,比如基金賬戶的開立。作為國際三大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因資金流動自由,向來是國內投資者開設離岸賬戶的首選。為防止銀行系統被國際犯罪或洗錢集團利用,從 2016 年下半年開始,香港各大銀行開始更加嚴格的執行 KYC(Know you
161、r customer)和 AML(anti money laundering)程序,并且持續收緊離岸賬戶的開設。根據我們的實踐,目前香港的絕大部分的銀行都拒絕為 Token Fund 的開戶,甚至是隔絕任何可能與Token 關聯起來的銀行業務。市場上,僅有少部分離岸銀行接受 Token Fund 開立資金賬戶。四、基金募集:合規性問題4.1 目前,有諸多自稱 Token Fund 的機構通過在線智能合約的方式進行募集和分配。但大部分該類型機構都有如下風險:第一,沒有合法的法律實體;第二,即便有合法的法律實體,該法律實體并不是該司法區域之下的私募基金;第三,在線募集有可能構成相關司法區域之下的公
162、開募集行為,而這是各國普遍進行嚴格管控的行為,并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要求。4.2 根據我們與開曼律師的討論,開曼的基金法并不禁止以除法定貨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出資。因此我們理解,以虛擬貨幣出資應是一種值得探討的新型出資模式,但需考慮諸多實踐問題,比如基金核算。五、基金運作:與傳統投資相區別5.1 首先,對于 Token 投資來說,其具備高度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即便是成熟的投資機構,對于 Token 投資也可能并不在行。出于基金管理人的信義義務,基金應該由具備相關行業經歷和管理能力的機構進行管理。因此,將傳統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規定簡單適用于 Token 投資是很嚴重的混淆和錯誤。我們建議投資機構設立專門的
163、 Token 投資團隊來運行相關業務。5.2 其次,投資人參與代幣發行與在二級市場進行 Token 投資也不可同日而語,應配置不同的投資策略和團隊,分別對這兩種不同的業務進行管理。5.3 傳統上,大多數亞洲基金都會選擇在開曼設立 GP 和基金,在香港設立基金行政管理人對基金進行管理,但在Token Fund的領域則需要重新考慮這一模式。原因是據我們所知,目前位于香港的大部分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暫無能力和經驗為Token Fund 提供行政管理服務。但仍有個別基金行政管理人于早期即進行了對區塊鏈行業的探索并具備了運作 Token Fund 的能力。結語區塊鏈行業熱度持續攀升,各投資機構也紛紛進場開始
164、尋求具備高潛力的投資標的。但是,對于區塊鏈行業的投資具備高度的專業化和技術性,不宜簡單適用目前現有的規定。目前在開曼能夠為 Token Fund 的設立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屈指可數,根據我們的了解,僅有個別律所的個別合伙人具備這一能力。Token Fund 作為一種有別于傳統基金的新型模式,其各方面問題都需要我們在實踐中積累經驗。在未來,Token Fund 的設立更需要中國律師和開曼律師通力合作,一齊探索,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也將持續對此進行研究和實踐并及時與各位同仁進行分享。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
165、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交易所開在哪?熱門數字貨幣交易所設立地概覽作者:王偉 董芊2018 年伊始,各國紛紛對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展開懷抱,積極探索立法和監管進程,法規層出不窮。作為數字貨幣交易的重要角色之一,交易所也受到了各國的關注和青睞。伴隨著各大交易所“出?!被蛟O立分支機構的需求,設立地的選擇成為其首先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诖?,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觀察和研究的基礎上
166、總結了較受關注的幾大設立地的監管現狀,供各位業界同仁了解和思考。一、塞舌爾1.1 主管部門The Central Bank of Seychelles 以及The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s andTechnology(DIC)1.2 監管現狀目前在塞舌爾設立數字貨幣交易所可能涉及的三種牌照有 dealers license for Seychelles、financial advisers license in Seychelles、brokers license。值得注意的是,這三種牌照并非專為數字貨幣業務而設,而是塞舌爾現有金融監管體
167、系內的牌照。另外,如果注冊為塞舌爾的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IBC),交易所可享受免稅優惠,但從事數字貨幣交易業務仍需滿足一定的合規要求。根據我們的查詢,目前明確表示注冊在塞舌爾的交易所有 Bitmex、火幣、Rich core。二、盧森堡2.1 主管部門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CSSF)2.2 監管現狀根據我們的研究,與塞舌爾類似,盧森堡也采用現行的金融監管方式對數字貨幣相關業務進行規制而非單獨設立針對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牌照,在盧森堡,數字貨幣交易所可以注冊為 payment ins
168、titutions 或 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此外,已有消息稱盧森堡當地的保險公司正在探索數字貨幣相關的新業務和新產品,可為交易所的數字資產承保。根據我們的查詢,目前明確表示注冊在盧森堡的交易所有 Bitflyer、Bitstamp。鑒于盧森堡為歐盟國家,我們理解,注冊在盧森堡的實體同樣需滿足歐盟的相關規定。三、馬耳他3.1 主管部門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3.2 監管現狀目前,馬耳他尚無明確的牌照要求,但其相關規則的制定進程正在進行中,預計未來會公布正式的法案及注冊要求,總體來說,馬耳他對于區塊鏈及數字貨幣的態度
169、是開放的。根據目前馬耳他公布的有關數字貨幣的立法計劃,其將通過 VC Bill 來規制交易所、數字錢包服務供應商等相關業務。除此之外,由于馬耳他傳統金融監管部門與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并行,ICO 及交易所等相關服務需要通過“Financial Instrument Test”,以決定到底歸屬傳統金融監管部門監管還是由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進行規制。據報道,Okex 擬遷至馬耳他。鑒于馬耳他為歐盟國家,我們理解,注冊在馬耳他的實體同樣需滿足歐盟的相關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馬耳他的“加密經濟”法規:
170、Virtual Financial Aseet Act(“VFAA”)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有關該法規的具體分析可參見我們的文章 馬耳他11 月 1 日生效四、慕大群島4.1 主管部門The 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BMA)4.2 監管現狀根據我們的研究,目前百慕大針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尚無明確的牌照要求。2018 年4 月 12 日,BMA 發布了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 Act 2018(VCBA)草案,表示針對數字貨幣業務將采取分級牌照模式,即將牌照分為 F 類和 M 類。其中,M 類為過渡期使用,有時間限制,達
171、到期限必須更換為 F 類或者停止業務經營。除此之外,在百慕大開展數字貨幣業務的公司還應滿足VCBA的其他合規要求。如申請成為百慕大的 The Bermuda Exempted Company,百慕大政府將不會對公司所涉的利潤、收入或股息征稅,也不征收任何資本增值稅。但考慮到交易所的高利潤性,我們不能排除當地政府針對交易所出臺特殊的稅收政策或相關規定的可能。根據我們的查詢,幣安擬遷至百慕大并與百慕大政府簽訂了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為與 FinTech 和區塊鏈初創公司有關的教育項目提供了高達 1500 萬美元的資金。五、直布羅陀5.1 主管部門Gib
172、raltar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GFSC)5.2 監管現狀根據 Financial Services(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Providers)Regulations 2017,數字貨幣交易所需要注冊并取得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Provider License(分布式技術供應商許可)才能開展業務經營,申請該許可需要滿足一系列的最低要求。如交易所擬設立在直布羅陀,可考慮注冊成為直布羅陀的 Gibraltar Non-Resident Company,直布羅陀政府對其將只征收所得
173、稅。但考慮到數字貨幣交易所的高利潤性,我們不能排除當地政府針對交易所會出臺特殊的稅收政策或相關規定的可能。六、瑞士6.1 主管部門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FINMA)6.2 監管現狀目前瑞士暫無針對交易所業務的明確牌照,但數字貨幣的交易需要滿足 Swiss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瑞士反洗錢法案)的相關要求。未來,瑞士擬專門設立 Fintech-bank 的牌照。瑞士公司的納稅要求較高,通常為 12%到 18%,但是如果注冊在 Crypto Valley(加密谷),則可享受一定的優惠。除此之外,瑞士已
174、有數字貨幣銀行和數字貨幣資產管理公司,配套機構較為完全。七、泰國7.1 主管部門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Thailand(SEC)Minister of F7.2 監管現狀泰國于六月頒布了“the Royal Decree on the Digital Asset BusinessesB.E.2561”,正式通過法案的形式開始了對數字貨幣業務的監管。根據此法案,數字貨幣業務交易的經營者被分為 digital asset exchange、digital asset broker、digitalasset dealer,三類經營者都需要滿足
175、Minister of Finance 和 SEC 的雙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IT技術要求、KYC、AML 等。八、柬埔寨8.1 監管現狀柬埔寨目前暫無明確法規支持數字貨幣相關業務,但實踐中已有本地公司開設了數字貨幣交易所,如 LOCKCOIN。目前,柬埔寨于金銀灣設立了國際數字經濟特區,交易環境較為寬松,但具體優惠條件等措施仍處于不確定狀態。在交易所運營中,設立地選擇是首要的考慮重點,隨著各國對區塊鏈和數字貨幣交易業務的逐漸開放,越來越多的國家出臺了配套的政策利好,包括但不限于資質許可、稅收標準等。但是,考慮到區塊鏈和數字貨幣交易業務的特殊性,交易所也要遵守設立地嚴格的合規要求??偟膩碚f,交
176、易所的設立需要多方律師通力合作,對設立成本、合規成本等諸多方面做詳細評估。此外,更為重要的是交易所作為跨司法區域的全球業務經營者,必須考慮到各個司法區域的監管與合規問題。我們也將不斷探索和總結研究成果及實踐經驗,為業內同仁帶來有價值的參考。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一:從
177、中國首例區塊鏈存證判決看區塊鏈對中國商業的巨大影響作者:王偉 周泱據新華社消息,6 月 2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并認定了對應的侵權事實。這是中國法院首次對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本案特別之處在于,原告向法院舉證存在侵權行為時并沒有采用傳統的公證機關模式進行公證保全,而是使用到了區塊鏈存證技術,即區塊鏈可信電子憑證服務平臺將侵權事實“上鏈”進行保全。一、案情簡介原告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華泰一媒”)發現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道同公司”)未經授權在網站上轉載了其
178、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到杭州互聯網法院。二、法律分析根據網上公開查詢到的判決書節選,我們對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判決進行如下歸納:由于華泰一媒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對道同公司的侵權網頁予以取證,并試圖通過區塊鏈儲存電子數據的方式證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因此,要認定侵權行為確系發生,需就華泰一媒公司該種固證、存證的方式是否符合電子數據的相關規定及該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進行認定。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主席令第 24 號,2015 年 4 月 日)第八條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
179、靠;(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的規定。據此,杭州互聯網法院從 1)存證平合的資質審查;2)侵權網頁取證的技術手段可信度審查和 3)區塊鏈電子證據保存完整性審查這三個方面,對案涉電子證據的效力進行了認定。在關于區塊鏈電子證據保存完整性的審查這部分,法院首先肯定了區塊鏈技術的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在確認訴爭電子數據已保存至區塊鏈后,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保持內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接下來,為確認電子數據確已上傳至區塊鏈,法院將從電子數據是否真實上傳和上傳的電子數據是否系訴爭的電子數據兩方面進行審查。法院先后通過對比特幣區塊鏈中存儲區塊節點中的內容、FACTOM 內容、保全
180、網中下載的網頁截圖、源代碼和調用信息打包壓縮文件內容進行 hash 值計算,確認這幾個 hash 值一致,從而判斷保全網已將涉案電子數據上傳至 FACTOM 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且從上鏈至今保存完整、未作修改。綜上,法院認為,對于采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既不能因為區塊鏈等技術本身屬于當前新型復雜技術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認定標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而降低認定標準,而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其中應重點審核電子數據來源和內容的完整性、技術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與其他證據
181、相互印證的關聯度,并由此認定證據效力。本案中,第三方存證平臺的運營公司為獨立于當事人的民事主體,平臺網站合法合規運營,并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谷歌開源程序進行固定侵權作品等電子數據,且該技術手段對目標網頁進行抓取而形成的網頁截圖、源碼信息、調用日志能相互印證,可清晰反映數據的來源、生成及傳遞路徑,應當認定由此生成的電子數據具有可靠性。同時,該網站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子數據的完整性。故上述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侵權的依據,即本院確認道同公司運營的“第一女性時尚網”上發布了涉案作品。三、區塊鏈技術對中國商業的巨大影響區塊鏈技術固有的防篡改性、價值傳輸性,對于中
182、國商業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特別是在區塊鏈存證判決首案之后,我們預計中國大陸會有更多的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的證據效力。此外,區塊鏈技術還將在如下場景中發揮巨大作用:3.1 大數據領域數據賣方的痛點在于賣出的數據可能被無限次轉賣、市場價值不斷損減;數據買方的痛點在于賣方有可能提供造假的數據,根據真實數據擴充偽造數據量。買賣雙方共同的痛點在于目前中國和歐盟、美國等各國加大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如果沒有進行合規的數據采集和交易,可能導致嚴重的違規甚至違法責任。區塊鏈技術可以做到什么:1)數據權屬、流轉、授權追溯:將數據的權屬、來源、流向、使用以及授權等信息均寫入區塊鏈,可以完成數據權屬以及流轉溯源問題。2
183、)數據真實可驗:對于特定數據,驗證者可以利用寫入區塊鏈的 hash 值對其原始數據進行驗證,保證數據真實非被篡改。3.2 知識產權(商標領域/專利領域/版權領域)知識產權的痛點是:登記確權流程繁瑣,以及現有的版權保護沒有嚴格可信的可追溯性,調查取證手段匱乏。文首提到的案例即為區塊鏈技術在知識產權領域里的應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做到什么:1)維權取證:將網絡侵權頁面進行實時抓取,無需第三方介入便可及時固定侵權證據,防止侵權方事后刪除證據;2)在線確權:利用區塊鏈技術下的時間戳與數據唯一性特點,明確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并第一時間實現線上證據固定;3)產權流轉溯源:將涉及版權申請、使用和交易環節中所有痕
184、跡記錄至區塊鏈,區塊鏈的證據連貫性使得所有人可以查看并追溯它們的全過程。3.3 公益事業公益事業的痛點在于:受助項目審核把關不嚴、信息不對稱。具體而言,逐一核實個人受捐助方信息將會耗費大量物力財力,善款無法監管、資金募集和流向的不透明、征信缺位。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公益事業,在解決公益透明性問題有著天然優勢。目前,區塊鏈技術已經在支付寶螞蟻森林、光大銀行母親水窖等大型公益項目中先行試點落地應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做到什么:1)項目信息管理:記錄所有交易信息并確保無法篡改,實現捐款信息的公開、捐款費用的可追溯、賬務信息的完整真實。2)隱私保護:利用不同加密算法的有效組合對敏感數據加密脫敏,在滿足捐助人
185、隱私保護的前提下,有條件地進行公開公示,便于社會監督。四、結語早在 2018 年 2 月,廣州仲裁委已經基于“仲裁鏈”出具了業內首個裁決書。這份首例基于“仲裁鏈”作出的裁決書內容顯示,“證據 4 為借款發放時形成的系統數據,經合法存證,未被篡改”。此外,杭州互聯網法院上線全國首個電子證據平臺,這也是法院系統在證據、舉證及存證領域內最前沿的探索。有了區塊鏈技術賦能,法律糾紛判定效率更高,并且正義更能得到保障。區塊鏈存證只是區塊鏈技術落地的第一個應用,我們可以預計,隨著技術的演進,區塊鏈將在商業模式和法律風險控制方面對中國商業產生巨大的影響。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
186、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二:監管進行時解讀五部門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作者:王偉 董芊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發布了 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下稱“風險提示”),提醒廣大公眾警惕不法分子打著
187、“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其中對于“假借區塊鏈名義,行非法目的之實”的行為做了諸多警示。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詳細研讀該風險提示的基礎上及時發布最新、最專業的解讀,供各位業內同仁參考。一、網絡化、跨境化明顯1.1 風險提示中指出,“如今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依托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更有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2 自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
188、7 年 9 月 4 日,下稱“94 公告”)以來,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及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均已在中國被明確禁止,大量發行方及交易平臺轉戰境外。而監管部門也注意到了這一趨勢,并在風險提示的開篇即予以明確警告。風險提示中明確指出對于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并可代為投資的行為,極可能是詐騙活動。該觀點延續了 94 公告中的意見,即代幣發行融資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11.04 修訂,下稱“刑法”),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集資詐騙罪規定如下: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89、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3 不難理解,即便項目發行主體設立在境外或通過境外服務器進行運行,如項目實質為“假借區塊鏈之名,行詐騙目的之實”,并向境內居民開展投資宣傳活動,仍將被認為是詐騙活動。因此,區塊鏈行業參與者仍要秉持以實際落地項目和實際技術應用為先的理念,對中國大陸用戶予以隔離,并合理運用所募資金,以避免被認定為詐騙活動。1.4 如我們此
190、前在系列文章中反復強調的,任何復雜境外架構的設計都不可能規避違法行為的刑事司法風險。值得注意的是,五部門中包括了公安部,而在九四規定的發文機關中并不包含公安部。因此,我們理解這應當是監管層對于區塊鏈行業加強監管的強烈信號。如果區塊鏈行業亂象不能有實質性的改變,我們預計監管層會有更加嚴格的措施出臺。因此,無論是區塊鏈公鏈的開發者、數字資產交易平臺還是其他從業者都必須重新審視自己的業務,確保合法合規。二、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2.1 風險提示指出不法分子“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 V“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
191、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一些不法分子還以 ICO、IFO、IEO 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 IMO 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睙o獨有偶,8 月 17 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社會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 關于禁止承辦虛擬幣推介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商場、酒店、賓館、寫字樓等地不得承辦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推介宣講等活動,導致大量“幣圈”媒體緊急封停。2.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 年 12 月 13 日)(下稱“解釋”)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
192、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3 由此可見,不法分子如在中國境內進行大肆的虛假宣傳,同樣將為監管部門所不允,如果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為非法集資活動作虛假宣傳,也有可能被視為共犯或以虛假廣告罪被追究責
193、任。除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之外,以“挖礦、交易、糖果”等方式變相在境內進行代幣融資也被禁止。因此,區塊鏈行業參與者不應在境內進行花樣的虛假性宣傳,或借各種“大會”形式推薦區塊鏈項目或向投資者作出收益類承諾以引誘境內投資者投資。而所謂“名人大 V”也應停止為虛假的區塊鏈項目“站臺”,從而防止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行業媒體”來說,也應避免在文章中推薦項目或作出具體的投資建議,以防在監管趨嚴的情況下被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三、存在多種違法風險3.1 風險提示指出,“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并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
194、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征?!?.2 風險提示中再次對 94 公告中提出的代幣融資可能涉嫌的五種犯罪活動進行了重申,除上文提及的集資詐騙罪之外,非法集資活動還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另外,如不法分子宣傳“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則還會構成傳銷。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傳銷的法律法規如下:3.2.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3.2.1.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
195、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3.2.1.2 根據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分主要在于集資詐騙需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下八種情形:“(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2.2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3.
196、2.2.1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2.2.2禁止傳銷條例(2005.11.01,國務院令2005第 444 號)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
197、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3.3 因此,如不法分子在中國境內公開宣傳虛假區塊鏈項目或采用拉人頭、返利等模式招攬投資人,還可能構成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行為。對于該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詳細分析可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 幣圈如何應對代幣涉嫌網絡傳銷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法律風險之全角度解析。中國境內對于區塊鏈行業的監管口徑持續收緊,打擊力度日趨加強。區塊鏈行業前期野蠻生長的遺留問題已經充分暴露并引起監管部門的持續警告和打擊,但我們相信,清理違規后果的同時也將有利于該行業的健康發展,并回歸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本質。因此,我們建議區塊鏈行業參與者進一步加強全球合規意識,在實際落地項目和
198、實際技術應用的基礎之上合規運作,通過 KYC、AML 等手段加強對投資者的篩選并通過數字資產基金(token fund)等合規方式進行資金募集和投資。我們也將繼續關注區塊鏈行業的新動態并與廣大業內同仁分享。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三:為什么你必須了解紐約金融服務局批準發
199、行的GUSD?作者:王偉 董芊2018 年 9 月 10 日,紐約金融服務局(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NYDFS)批準了兩種與美元 1:1 錨定的 Token,即 Gemini Dollar(GUSD)和 Paxos Standard(PAX)。這一舉動使得 GUSD1和 PAX 成為第一批真正具備穩定幣性質的數字資產,這不僅引起了區塊鏈行業的震動,更得到了金融乃至經濟、政治學界對于美元或數字資產未來發展的關注與思考。有鑒于此,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以 GUSD 為例對“穩定幣”相關的法律問題作出簡要分析,并簡單總結如下。一、監管與加密的雙重信任1.
200、1 根據 GUSD 白皮書的公開信息,GUSD 由一家紐約州的信托公司Gemini Trust Company,LLC(以下簡稱“Gemini Trust”)發行,并得到了 NYDFS 的批準。用戶可在 Gemini 交易所存入一定數量的美元,以美元存量為基準提取 GUSD進行交易,當客戶把 GUSD 存回賬戶時,該等 GUSD 即被“銷毀”,而換成等額的美元計入賬戶。1.2GUSD 以 ERC20 技術為基礎而創建,可在以太坊網絡上記錄和交易,并通過三重智能合約(即“Proxy”、“lmpl”和“Store”)完成包含代幣發行、合約升級、合約托管在內的一系列活動。1.3 除此之外,Gemin
201、i 交易所吸收的美元以銀行為依托,并可為客戶提供“FDIC pass-throughdeposit insurance”(一種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針對儲蓄用戶提供的保險)。根據官網的描述,Gemini Trust 還聘請了第三方審計機構并將每月公布審計結果。植德觀點植德觀點在 GUSD 的發行過程中,有三個因素將促使其被公眾廣泛信任:第一,與美元 1:1 錨定。Token 本身所具備的劇烈價格浮動使其很難突破 utility或 security 的范圍而成為穩定的 currency。但通過與美元全球廣泛接受和流通的法幣進行錨定,GUSD 將具備“一般等價物”的性質,從而成為數字資產交易媒介的優
202、先選擇。第二,由監管機構背書。同樣與法幣錨定的 Token 還有大家熟知的 USDT。相比于廣受質疑的 USDT,GUSD 獲得了 NYDFS 的批準,并通過銀行、保險、審計等第三方服務機構不斷增信。第三,由區塊鏈技術加密?;?ERC20 技術開發的 GUSD 具備透明公平和不可篡改性,可通過以太坊網絡迅速實現交易并進行數據記錄。綜上所述,“穩定幣”的發行需要錨定特定種類的法幣,并通過監管機構的背書實現中心化發行(這也是貨幣發行的應有之義),選取合適的第三方存管或審計機構也能夠保證其運營和保管的穩定性。但最重要的是,“穩定幣”發行數量需要與存量法幣掛鉤,不可超發虛發。二、嚴格適用 KYC、A
203、ML 規則2.1 在 Gemini Trust 的官網中,其聲稱遵守 NYDFS 發布的有關資本保管、網絡安全、銀行合規等在內的一系列標準和要求,并適用 New York Banking Law 來運行其業務。植德觀點植德觀點不難理解,Gemini 作為吸收存款發行 GUSD 的平臺,須遵守 NYDFS 監管框架下的一系列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KYC、AML、網絡或系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作為受批準的“穩定幣”,其與用戶存款直接掛鉤,Gemini 交易所作為業務平臺承擔著與銀行類似的功能,Gemini 交易所將面臨的合規要求也將比一般交易所更高、更嚴格。除此之外,我們不排除 Gemini 交易
204、所或 Gemini Trust 將追蹤用戶資金鏈并將可疑信息報告給監管部門的可能性,可見,監管部門的背書所帶來的影響其實是多角度的。在區塊鏈行業中,監管真空和灰色地帶普遍存在,不少行業參與者不惜主動尋求監管或豁免以獲得在特定司法區域之下的合規性,這也意味著其將要遵守所適用的監管部門的全部合規要求。因此,對于區塊鏈行業參與者來說,正當性與合規性是相伴而生的。三、局部監管與全球應用3.1 GUSD 的發行獲得了 NYDFS 的批準,NYDFS 是美國金融監管部門中少數的“區塊鏈先行者”之一,以其設立的“Bitlicense”牌照而為區塊鏈行業從業者所熟知。NYDFS 的監管范圍包括金融產品及服務、
205、保險、銀行業務等領域,以防范金融危機和保護消費者不受欺詐為己任。3.2 盡管 GUSD 的發行獲得了 NYDFS 的批準,但我們仍要注意:在區塊鏈行業,Token 的流通性是全球性的,各別國家或地區的批準和認可不足以屏蔽其在全球流通中的風險。Token 的流動遍布全世界的各個角落,GUSD 作為交易和結算手段是否能夠同樣獲得更大范圍的認可仍然是未知數。植德分析植德分析從近期來看,GUSD 從“穩定幣”走向“數字法幣”仍道阻且長;從遠期來看,其在跨國交易中所可能產生的外匯、稅務等一系列問題也不容小覷。通過 GUSD 的流通,美元可能再一次實現在數字新經濟領域的滲透,并挑戰全球大多數國家的傳統金融
206、監管體系。在區塊鏈行業中,局部監管與全球應用是所有參與者都需面對的矛盾和悖論,必須秉承全球合規的意識和主動適用監管要求的愿望才可保持其業務的穩定和存續。我們認為,鑒于 GUSD 與美元的錨定狀態,中國居民直接持有 GUSD 的后果將可能等同于直接持有美元,那么須受到外匯方面的相應監管。此外,任何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關于 GUSD 的兌換、抵押、借貸等業務均應受限。GUSD 和 PAX 的發行為沉寂的熊市帶來了不小的波瀾,也為區塊鏈行業參與者提供了新的話題,甚至引起了學界對于此舉動的政治意義的分析。從法律實務角度,我們仍然認為“穩定幣”的發行是復雜而困難的,對于發行方的技術要求和合規要求都高于一般
207、 Token 的適用標準。反觀國內,人民幣在流通領域的主導地位仍是不可突破的底線,即便是企業常用的“互聯網積分”也不可與人民幣進行錨定和雙向兌換。盡管“穩定幣”的發行在我國不具備操作和移植的可能性,但如果將其視為一定范圍內可以使用的數字資產,那么對于區塊鏈行業的發展仍然是有參考意義的。譬如互聯網企業發行可兌換服務的積分應與其實際擁有的資產和負債對應,應積極挖掘第三方服務機構以更好的保障用戶隱私和資產安全等。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在全球范圍內,區塊鏈行業的監管框架是逐步明晰的,行業參與者也應做好合規準備。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
208、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1值得關注的是,GUSD背后是美國加密貨幣交易所Gemini的創始人 Winklevoss 兄弟??仿?Cameron Winklevoss)和泰勒 文克萊沃斯(Tyler Winklevoss)畢業于哈佛大學。兩兄弟曾指責并起訴他們的前校友、Facebook CEO馬克 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稱后者竊取了他們的創意。2
209、010年熱映的影片社交網絡詳細描述了雙方的爭斗。之十四:互金反洗錢新規對區塊鏈行業的影響作者:王偉 周泱近日,為規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 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于 2019 年 1 月 1 日開始生效。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詳細研讀 管理辦法 的基礎上及時發布最新、最專業的解讀,供各位業內同仁參考。一、具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主席令第 56 號,現行有效)(下稱“反洗錢法”)第三條,在中華人
210、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第三十五條,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有權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依法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從業機構)?;ヂ摼W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及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植德分析根據上述法條,本次管理辦法是依據反洗錢法十五條規定,對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義務和具體管理辦法做出的細化規
211、定。管理辦法的適用主體要具備兩個條件:1.在中國境內經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設立;2.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常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如從事網絡支付、P2P、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業務的機構,自然成為管理辦法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義務主體。根據我們的觀察,除了上述傳統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目前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機構通過區塊鏈技術從事著數字貨幣的跨境支付、投資、資產交易平臺和信息中介的金融業務,除其交易客體不是法幣外,這類業務與管理辦法中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并無二致。只是由于國內數字貨幣領域的監管體系尚待完善,此類機構現無明確義務需要中國境內經批準或備案設立,但我們不
212、能簡單地因此判斷這類機構獲得了管理辦法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豁免,而應意識到隨著加密貨幣領域逐漸淪為洗錢重災區,這類區塊鏈公司(下稱“特定區塊鏈公司”)更應當著手依據管理辦法樹立自己的內部合規體系。此外,由于特定區塊鏈公司的交易普遍具有跨國性,這些機構還應當考慮來自各個司法區域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合規義務,我們已經就此展開了深入研究。由于篇幅問題,不在本文中展開討論,我們將于近期后續發布詳細的全球反洗錢合規現狀文章。二、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管理辦法第六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其他從業機構應當通過網絡監測平臺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履職登記。第七條,從業機構應當建立統
213、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管理政策應當按規定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報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第八條,從業機構應當明確機構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部門管理人員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從業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從業機構應當設立專門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牽頭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第十條,從業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意圖,了解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情況,了解自
214、然人客戶的交易是否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則,收集必備要素信息,利用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信息或數據,采取合理措施識別、核驗客戶真實身份,確定并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對于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存疑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從業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與明顯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第二十條,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規定的保存范圍、保存期限、技術標準,妥善保存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分析、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
215、作所產生的信息、數據和資料,確保能夠完整重現每筆交易,確保相關工作可追溯。植德分析根據上述法規,從程序上來說,從業機構首先應當在央行設立的互聯網金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網絡監測平臺進行履職登記;在本機構內部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管理工作,設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并按機構業務所屬條線向其監管部門進行備案管理。從內控制度的內容來說,內控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如下規則:(1)有效的 KYC 制度(了解你的客戶),包括依據客戶提供的及外部可靠途徑獲得的信息或數據,識別、核驗客戶的真實身份;(2)對不同客戶實施分級風險客戶管理并適用不同審核頻率;(3)保存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所產生的信息
216、、數據和資料,確保能夠完整重現每筆交易,確保相關工作可追溯。對特定區塊鏈公司來說,留檔信息應當包括各方的數字錢包地址、IP 地址以及數字貨幣類型和數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為保證機構制定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職責邊界清晰、具備可執行性和可追責性,要求機構明確其董事、高管及反洗錢部門管理人員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具體職責,機構的負責人還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從業機構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反洗錢調查,我們推測,該等檢查重點之一即為機構內控制度的設立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并在機構內部得到切
217、實有效的執行。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從業機構應當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制定報告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其他從業機構應當由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通過網絡監測平臺提交全公司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第十五條,從業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對客戶及其所有業務、交易及其過程開展監測和分析。第十六條,客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 5 萬元以上(含 5 萬元)、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含 1 萬美元)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
218、的從業機構應當在交易發生后的 5 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第十七條,從業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行為、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第十九條,從業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并依法對相關資金或者其他資產采取凍結措施:(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承認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219、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三)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植德分析根據上述法規,從業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檢測系統并制定操作規程,系統觸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標準時,生成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部門發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標準。不作為可疑報告的,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目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指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 5 萬元以上(含 5 萬元)、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含 1 萬美元)的現金收支;央行可根據需要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另行規定。管理辦法 還列出了從業機構判
220、斷可疑交易報告的幾個重要名單,分別是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承認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以及央行及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建議除了上述三個名單外,為避免經濟制裁,區塊鏈公司應當將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不合作國家和地區”(NCCTs)黑名單也納入禁止交易范圍或者判斷可疑交易的重點。我們理解,特定區塊鏈公司在制定大額交易報告標準時可以參照“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 5 萬元以上、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的標準,但由
221、于其目前可能缺乏直接提交報告的渠道,我們建議公司在此基礎上合理設置交易上限額度,即交易到達該額度后即不支持為該客戶提供服務。對于涉及上述涉恐和制裁名單的客戶,可直接拒絕服務此類客戶或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四、未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之罰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從業機構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
222、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
223、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下稱“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
224、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植德分析管理辦法雖未明確機構違反本法適用的具體罰則,但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
225、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反洗錢法對違反反洗錢法的金融機構適用罰則做出了清晰規定,我們推測,央行和銀保監會、證監會可能會在實際執行管理辦法的過程中參照適用反洗錢法的罰則。此外,許多人可能仍然對區塊鏈公司是否具有中國行政法規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存在不同看法,但值得區塊鏈公司注意的是,刑法中構成洗錢罪并不以行為主體本身具有行政法下的反洗錢義務為前提,只要構成對七種犯罪“明知”或“具有可能性認識”并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或匯往境外的,都可能面臨嚴苛的刑法追責。正是因此,特定區塊鏈公司(尤其是涉及法幣業務的區塊鏈公司)根據其實際業務情況在內部依照管理辦法建立反洗錢
226、和反恐怖融資的內控制度也是大有裨益的。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五: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最新解讀作者:王偉 周泱 董芊10 月 19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北京
227、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詳細研讀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及時發布最新、最專業的解讀,供各位業內同仁參考。一、立法目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表示,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推出是出于以下幾個目的:1.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2.促進區塊鏈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3.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植德觀點本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立法目的在于對通過區塊鏈技術提供的信息服務進行規制,嚴格監管通過區塊鏈技術制作和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并對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技術本身是中立的,但由于處于監管真空,如有人在區塊鏈上傳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228、國家安全的信息,對于公共和私人利益來說都會構成極大的損害。因此,監管部門將通過備案等方式將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納入監管范圍,以便及時通過技術手段處理不法信息和行為。二、信息服務者的范圍根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植德觀點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區塊鏈企業為規避來自境內的監管壓力,通常選在“境外設立實體+采購境內公司
229、的技術開發服務”的模式。根據 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這些為境外區塊鏈信息服務主體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的公司也可能被認定為受監管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注意遵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各類合規要求。三、合規要求(1)備案要求根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備案信息主要包括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以上信息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公示。服務提供者變更、注銷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注銷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銷手續。(2)實施年審
230、根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實行年度審核,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履行年度審核手續。(3)特殊行業前置審核根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七條,基于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例如,如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的主體,應當先于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4)禁止發表不當信息根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
231、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5)實名認證根據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植德觀點近期,監管部門陸續對于媒體、通訊等平臺提出了用戶實名認證的要求,比如實時通訊平臺微博即完成了實名認證工作。而本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出臺之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也將對其用戶開展實名認證工作,以
232、配合未來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6)安全內控制度和技術條件根據 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十一至十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i.對禁止傳播的信息內容的發布、記錄、存儲、傳播具備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ii.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iii.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信息內容,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iv.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v.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
233、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植德觀點上述要求實際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不當言論危機的處理能力提出了較高的技術門檻;并要求服務提供者對服務使用者進行事前教育、事后管理;新功能安全評估可以事前篩查安全風險;信息備案管理可以事后追查不當言論責任主體;對于監管機構而言,這些條款實屬一套完備的“監管組合拳”。根據公開渠道的信息,已經有頭部企業對區塊鏈信息監管要求早早進行了規劃。比如阿里巴巴于 3 月在美國提交允許“行政干預”的區塊鏈專利申請,允許第三方管理員執行“特殊處理”。該專利擬允許專用管理員賬戶能夠給節點發送所謂的“特殊處理指令”,進而調動智能合約對特定賬戶執行相應的操作。四、罰則管理規定(
234、征求意見稿)第十七至二十一條分別針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罰規定,我們采用表格形式進行呈現:法條違規行為罰則第十七條備案填寫的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為虛假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暫停服務,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注銷備案。第十八條第一款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第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
235、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第十八條第二款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第十九條未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未在提供服務之日
236、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服務,直至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相關要求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未在變更、注銷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五個工作日內起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的;未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不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于法律法規和
237、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不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未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未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的;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技術協助的,不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的;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未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
238、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的;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未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即提供服務的;未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信息內容,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未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備份保存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的規定予以處理。從上述罰則可以觀察出,在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盡管違反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要求最多只面臨三萬
239、元的罰款,但有多條行為可能導致被主管機關暫停服務的可能,這應當引起服務提供者的重視??傮w來說,本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管時代”的來臨。對于各行業參與者來說,要盡快依規進行技術安全、實名認證等工作,對平臺進行清查和優化,并在以后的運營中履行更高的合規要求,防止不法信息在平臺上的傳播和記錄。未來,如果 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正式文本出臺,我們也將第一時間向業內同仁分享法律分析和合規建議。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
240、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六:STO 的合規要點作者:王偉 周泱根據媒體報道,2018 年 10 月 12 日,tZERO 完成了 STO,也生成了 tZERO 通證。tZERO 是最早在以太坊區塊鏈上對優先股進行 STO 的項目之一。此次 STO操作依據美國證券法的 regulation D 506(c)和 regulation S 條例獲得注冊登記豁免,可針對全球公民。tZERO 對其所有投資者進行了 KYC/AML 核實。區塊鏈世界
241、的創新迭代速度讓人目不暇接,緊接著穩定幣,Security Token Offerings(STO)又為疲軟的數字貨幣熊市帶來了新的討論焦點。有鑒于此,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對 STO 相關的法律問題作出簡要分析,并簡單總結如下。一、什么是 STO1.1 Security Token 是具有證券屬性的代幣,與此前的 Utility Token 功能型代幣相對應。代表企業股權、債券、基金或集合投資計劃均屬于證券型代幣(權益型代幣),以房地產、藝術品等真實資產支持的代幣也屬于證券型代幣(資產型代幣)。但由于每個司法區域下對證券的定義不盡相同,因此具體一代幣是否是證券型代幣還應當結合當地的證券法規
242、進行判斷。如美國就以通過 Howey test 測試來判斷是否構成證券,因此在美國證券的范圍比其他國家的證券范圍通常更為廣泛。1.2 STO 即是證券化代幣發行,是指在確定的監管框架下,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合法合規的代幣公開發行。從目前趨勢來看,STO 是可替代 ICO 的更具有公信力的新型融資方式。STO 可簡單理解成更安全、更有保障且更有公信力的ICO,也可理解成效率和流動性更高的 IPO/私募。二、STO 興起的原因2.1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 Jay Clayton 在今年 6 月的亞特蘭大市政廳會議中曾這樣說:“我們已經非常明確地說明了當你需要發售證券來募集資金時該遵
243、守哪些規定。就我所知道的大部分 ICO,其實都等同于證券發行?!币虼?,為避免受到證券法的嚴格監管,此前市場上大部分數字貨幣都稱自己是功能性代幣。因此對于其的合規方向是“避免被認定為證券”。要避免被認定成證券和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意味著代幣在發行前應當已具備實際的應用場景,且不應該存在“分紅”等明顯具有類股權性質的功能。2.2 但事實上,許多發行方逐漸發現要掛“功能型代幣”的羊頭并不簡單:首先你得費盡心思為自己的代幣量身打造應用場景;發行方還應當按照白皮書提出的計劃向你的社群匯報項目進展;以及絞盡腦汁設計工作量證明來向用戶發放分紅。因此,按照 SEC 主席 Clayton 的指示“遵守發行證券時
244、的規定”,一些人發現反而主動接受證券法的監管可能更具有方向性,至少發行證券型代幣有跡可循、有法可依。三、STO 的合規要點3.1.合理利用證券法下的豁免以美國為例,證券法的主要目標是保護散戶投資者。面向散戶投資者的產品受到最嚴格的保護限制,發行者需要通過證券登記進行完全的信息披露。在某種程度上,對只面向“合格投資者”(指具有一定資產且在金融投資方面有一定經驗的投資者)的產品,監管機構另外開了一條快車道豁免這類產品的證券登記。此外,證券法承認其自身監管能力的局限性,這意味著監管重點優先放在發行總量較大、涉及更廣泛群體的大型產品上。因此,從發行成本考慮,STO 最佳方案就是合理利用各國證券法的豁免
245、進行法律合規。在進行 STO 之前,發行者必須首先確定他們的投資者所在的位置,該司法管轄區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以及預計投資者人數,利潤分配機制以及該實體的融資模式。然后,發行者再根據具體情況對選擇何種豁免進行發行做出選擇。下表簡單例舉美國證券法下的各類豁免條款:條例條例募資對象限制募資對象限制籌資上限籌資上限Regulation D 506(c)合格投資者(含非美國公民);“合格投資者”:年收入 20 萬美元以上(夫妻共同收入 30 萬美元以上),或除主要住宅外的凈資產值達到 100 萬美元無籌資上限Regulation S美國以外(outside the US)的任何投資者無籌資上限。申請 Re
246、gulation S的同時還可申請其他豁免。Regulation A+非合格投資者上限為$2000 萬(需 SEC 和州級審查,無持續的報告要求);上限為$5000 萬(需 SEC 審查,有 2 年財務審查期,有持續報告要求)Regulation CF 18 歲以上的非合格投資者上限為$107 萬除募資對象和籌資上限等限制外,各條例下可能會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設有其他限制,如對證券的限售期做出要求,限于文章篇幅不在此展開討論。3.2.持續的合格投資者審核義務對合格投資者的審核將是合規的重中之中,如能在線上進行投資人管理將是最優選擇,可充分利用區塊鏈來進行 KYC、AML、合格投資人確認,且比線下
247、進行投資者篩選后再上鏈的誤差更小。但對發行者的技術提出較高要求,目前已經STO 的 tZero 也未能采取線上確認的方式。證券型代幣發行后,出于限售期、投資者限制和外匯管制的原因,通常不允許馬上自由進行交易或點對點交易。發行者的監督義務并不在發幣后即告終結,而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即使代幣被發放至投資者的錢包中,發行方仍然要采取一定措施確保其適用的證券下的限售期和投資者門檻得到遵守。發行方可以通過開發自己的轉售交易平臺或指定經紀商完成驗證投資者資質的過程,讓已經持幣的投資者通過它們轉售代幣。3.3.謹慎上交易所根據所選擇豁免條例的合規要求的不同,交易所的選擇也會相應變化。如果發行方承諾只向合格的
248、投資者出售代幣,發行方需要對任何特定時間持有其代幣者的資質進行監控。因此此類代幣目前無法在任何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即使發行方選擇起草招股說明書并向公眾出售代幣,截至目前,安全合規的加密交易所的選擇也十分有限。3.4.選擇好的法律團隊在過去的發幣熱潮中,發行方面對的是許多缺乏投資知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的“韭菜”,這些投資者很少知道如何去保護自己的利益。而證券型代幣的購買者則構成大大不同,STO 的發行者很大程度上是在和經驗豐富且有法律團隊支持的機構投資者或高凈值個人投資者打交道。那么在起草和談判私募配售備忘錄和認購協議的過程中,發行者擁有一個好的法律團隊保駕護航則十分重要。四、結語盡管 STO 在現
249、實融資運用當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境,如缺少更強大的交易環境和其他配套設施,但 STO 在加速全球資產流動性方面為數字資產投資帶來的巨大變革是有目共睹的。植德區塊鏈團隊會對 STO 的相關問題進行持續關注。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七:關于智能合約你必須知道的八個問題作者:王
250、偉 董芊 賈莉莉與區塊鏈、比特幣一樣,“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也是當今最熱門的話題之一。如果把比特幣看作區塊鏈 1.0 時代的開端,智能合約則是區塊鏈 2.0 的代表性產物。那么智能合約究竟是什么,它是如何運行的,智能合約的風險有哪些?就業內普遍關心的關于智能合約的諸多問題,植德區塊鏈團隊在初步研究的基礎上簡單分析并總結如下。一、智能合約長成什么樣子與普通合約截然不同,智能合約由計算機代碼組成:二、智能合約的由來?“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這個術語最早是由跨領域法律學者尼克 薩博(Nick Szabo)提出來的。值得注意的是,Szabo 被認為很有可能就是
251、中本聰 Satoshi Nakamoto 本人。Szabo 對于智能合約的定義是:a set of promises,specified in digital form,including protocols within which the parties perform on these promise(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Szabo 認為智能合約不僅能滿足合同的一般條款,更旨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惡意和偶發異常,降低對可信中介的依賴。其實究其根本,智能合約的理念并非橫空出世,“根據指令自動執行”的方式早在自動售貨機中就有所體現,而在區塊鏈技術
252、時代,該理念最終發展成為了鏈上的智能合約。根據對 Szabo 文章和各次演講的研究,我們理解 Szabo 期待智能合約最終將從傳統的售貨機轉換為全球的金融機器,向大家提供金融的智能合約。三、智能合約與以太坊是什么關系?以太坊是第一個實現智能合約功能的區塊鏈項目,但是以太坊并不是區塊鏈的唯一平臺。以太坊是一個分布式的計算平臺,它生成名為 Ether 的加密貨幣。程序員可以在以太坊區塊鏈上寫下“智能合約”,這些以太坊智能合約會根據代碼自動執行。正如 Ethereum 網站所說,Ethereum is a decentralized platform that runs smart contract
253、s:applications that run exactly as programmed without any possibility of downtime,censorship,fraud or third-party interference.以太坊是一個運行智能合約的分布式平臺,智能合約指的是沒有任何宕機、審核、欺詐或者第三方干涉可能,完全按照程序設計而運行的應用。以太坊有自己的編程語言 Solidity,專門用于將邏輯編碼為智能合約。以太坊和 Solidity 均被設計為“圖靈完備”的,“圖靈完備”意味著它們可以編碼任何可以想象的計算,用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創建復雜的操作。隨著智
254、能合約復雜程度的不斷提升,這種能力更顯重要,特別是當一個智能合約將另一個智能合約作為獨立數據來源或現實事件的驗證時。譬如,我們可以想象未來的投資交易也有可能在區塊鏈上以智能合約的形式進行,交割的先決條件、交割后義務等復雜機制均有可能在進化之后的智能合約上體現。四、智能合約的特點1.三個特點1)智能合約被自動執行,很難作弊;2)交易的結果將是 all-or-nothing,當然隨著智能合約的進化,當更加智能、復雜的合約出現后,可能會改變 all-or-nothing 的結果;3)合約有可被審計的歷史記錄所有的數據被存儲在區塊(共享分布式賬簿)中,不會丟失。2.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的比較傳統合約(傳
255、統合約(traditional)智能合約(智能合約(smart)格式格式特定語言+法律術語代碼確認和同意確認和同意簽字、蓋章數字簽名爭議解決爭議解決法官、仲裁員仍在探索中,比如 EOS 就設立了仲裁論壇和仲裁小組效力效力法院或仲裁機構可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執行效率執行效率低高付款付款根據合約約定合約約定并自動執行付款和執行付款和執行可能依賴可信賴的第三方合約約定并自動執行費用費用高低五、智能合約的運行從合約角度看,智能合約可以被視為“autonomous agents”,旨在通過響應特定信息或交易代碼來執行協議。從計算角度看,“智能合約”是可以執行任意或開放式用戶指定的狀態轉換函數數組的程序,包
256、括執行信息和存儲信息。我們不妨把智能合約的程序機制想象為一個包含價值或信息的加密盒子,它只有在響應某些預設條件時才可以解鎖。從本質上講,智能合約的工作原理類似于計算機程序的“if-then”語句。智能合約的執行大致可分為以下環節:首先將合約以代碼的形式編入區塊鏈中,簽約方的身份是匿名的,而合約在公開賬本中得以展現;其次,全網驗證節點會收到相關合約編碼,這點類似于傳統合約的簽章環節;最后,觸發事件(截止日期,價格,或者特定事項)觸發,合約根據代碼自動執行。六、對智能合約的疑問1.智能合約智能嗎?雖然叫做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但就智能合約的運行來看,與其說是“智能”,其更應該被
257、看作是“確定性”,即觸發條件達成后,將不可篡改的自動執行合約內容。但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發生導致合約撤銷、無效等各種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智能合約自身可能無法應對,因為它只是嚴格按照編入的代碼進行運行。2.智能合約安全嗎?“智能合約存在安全漏洞,攻擊者竊取數字資產”這樣的新聞或事件一直不絕于耳。以太坊的 The DAO 以及其他項目的智能合約安全漏洞等事件的出現,逐漸引發了普通用戶和投資者對智能合約安全性的質疑。以太坊使用的是圖靈完備的 solidity 語言,與比特幣 2009 年的 Script 相比能寫出類型更多、內容更復雜的合約。但是復雜度高也會導致復雜的合約本身更難以被分析,相對來說也
258、更不安全。換句話說,合約越復雜,漏洞也會相對越多。The DAO事件后,“圖靈完備”的智能合約使用熱度降低。目前,以太坊ERC(“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系列使用較多的 ERC20、ERC721 標準均是“非圖靈完備”的。3.智能合約完全去中介化嗎?現階段,對于智能合約是否可以完全去中介化地執行尚無定論。事實上,目前智能合約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確定性智能合約,另一種為非確定性智能合約。其中,確定性智能合約不依靠外部中介,僅僅依賴區塊鏈上的信息得以觸發和有效執行,例如點對點博彩(peer-to-peer lottery)資金由區塊鏈持有,隨機數字通過智能合
259、約代碼產生,最終資金通過區塊鏈轉至獲勝方賬戶地址;而非確定性智能合約是指無法僅僅憑借區塊鏈上的信息作出決定的合約,其需要借助oracle 機制連接現實世界和區塊鏈系統,需要可靠的鏈外數據來保障合約的順利執行,這也被稱為“測試準則問題(Oracle problem)”。例如當 A 把現實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 B 時,合約需要判斷 AB 雙方是否真的完成了資產的交接并履行了相關手續,這種判斷看起來是需要第三方予以輔助或確認。那么智能合約是否真的可以做到完全去中介化?我們理解,隨著政府部門行政事務管理的公開化和數字化,未來資產轉移的問題將通過政府數據公開平臺、人工智能以及物聯網的結合而解決,所以在可預
260、見的未來,智能合約將可能逐步實現去中介化。七、智能合約的法律問題1.智能合約的法律適用從某種意義上說,智能合約是全球范圍內的價值轉移工具。因此,智能合約的法律適用問題值得合約各方關注。在開發智能合約時,應注意提前將適用法規以及爭議解決方式內嵌其中,以便日后出現爭議可得以順利解決。區塊鏈的全球性決定了智能合約很大程度上會與涉外合同密切相關。當智能合約為涉外合同時,要關注不同類型的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不同要求,包括該司法區域是否承認智能合約的形式、是否可以依據各方意思自治選擇適用法律、法律適用的先后順序、限制等。我們注意到,在一些 token 發行方的社區自治中,其逐步探索出了“區塊鏈仲裁”的形式,
261、如 EOS 的仲裁論壇和仲裁小組,但對于該等機構裁決結果的效力問題仍待探索和承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0.01)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新建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智能合約通過數字代碼約定合約標的、支付對價及各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據此,我們理解,智能合約具備被囊括為法定合同書面形式的可能性。2.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的關系早期的智能合約更多的是格式合同,但隨著區
262、塊鏈技術發展,智能合約將作為各種類型傳統合約的智能化,將承載合約各方需求的、復雜的、個性的傳統合約放入區塊鏈中,形成不同類型的智能合約。目前,智能合約的支付對價僅為 token,但日后很大可能會發展為 token 化的證券、地產權益等,即 security token。譬如投資人通過投資獲得公司的 security token,即投資人利用公司的 security token 持有該公司相應比例的股權。這就涉及到智能合約和特定司法區域下必要書面文件(如股權轉讓協議)的關系問題,包括如何將傳統合約的書面語言準確、恰當地翻譯或轉換為智能合約的代碼語言;當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出現沖突時,兩者的優先效力
263、如何解釋等。鑒于目前直至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全球范圍內的傳統合約仍是無法完全替代的,那么如何處理好智能合約和傳統合約的關系將是合約各方需要關注的事項。3.智能合約的開發風險智能合約作為全球性的價值轉移工具,如涉及資金募集、證券、賭博等相關內容,不可避免地會引起全球范圍內所涉區域的司法監管。作為智能合約的開發方,即跨國價值轉移的發起方,無疑需要承擔更多的合規責任。八、智能合約的應用盡管存在風險,但智能合約的應用場景仍在不斷落地,包括但不限于共享經濟、數字身份、拍賣、房地產、醫療保健、供應鏈等。目前很多企業正在投資智能合約試點,通過參與開發智能合約技術來實現實體經濟的數字化。例如在保險領域的 Fi
264、zzy,一種利用以太坊區塊鏈智能合約的航班延誤保險產品,智能合約與全球空中交通數據庫相連,一旦航班延誤超過兩小時,智能合約就會向被保險的旅行者自動發起補償。我們相信,隨著區塊鏈行業的不斷革新和演進,智能合約將在數字經濟領域以其獨特的優勢發揮更大的潛力,但正如 John Wooden 所言,Failure to prepare is preparing to fail.在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剛興起的時候,對于該等商業模式的充分理解以及風險的全面評估尤為重要。作為區塊鏈領域的核心技術成果之一,我們也將繼續關注智能合約的動態并將合規分析與各行業參與者共享。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
265、、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八:香港證監會發布虛擬資產新規,交易平臺將納入監管沙盒作者:王偉 周泱2018 年 11 月 1 日,香港證監會(“SFC”)發布了針對虛擬資產的新規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虛擬資產新規”)。虛擬資產新規分為背景、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
266、、現有監管制度三個部分。植德區塊鏈團隊在初步研究的基礎上簡單分析并總結如下:SFC 過去的監管立場認為,只有屬于證券和期貨合約類的虛擬貨幣的相關活動才受到 SFC 的監管。但在此范圍外的 utility token 資產交易平臺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營運的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加重了虛擬貨幣投資的風險。SFC 此次采取行動將絕大部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納入監管范圍內,并且提出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監管沙盒以探索對其未來的監管。一、新增受 SFC 監管機構為了向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SFC 認為,所有持牌的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如有意投資虛擬資產(不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無論它們所管理的投
267、資組合是完全或部分投資于虛擬資產,均應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監管規定。1.以下類別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將受 SFC 的監察:2.完全投資于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需要取得 1 號牌(證券交易):3.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的公司需要取得 9 號牌(提供資產管理)。只要擬將所管理的投資組合的 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于虛擬資產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就須受證監會監察。4.在香港數字資產基金的基金銷售公司需要獲得 1 號牌(證券交易)。5.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申請牌照程序A.如某公司正在管理或計劃管理任何投資數字貨幣的投資組合,首先需要告知 SFC。
268、B.SFC 隨即會了解該公司的業務情況。如公司符合監管標準,SFC 會與公司討論如何修改其業務模式,確定其申請牌照的具體條件。如公司認可SFC 提出的條件,則需在業務過程中嚴格進行遵守,否則可能招致 SFC的處罰。二、虛擬貨幣交易所如何申請牌照香港已吸引到包括 Bitfinex 在內的不少活躍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入駐并開展業務。但這些交易所并不受到香港證券法的監管。虛擬資管新規可被視作 SFC 的一場試驗:SFC 邀請有能力和有意愿進行合規發展的數字平臺加入監管沙盒,共同探索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最適宜的監管框架。由于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虛擬貨幣交易所)可能同時擔任“券商”和“交易所”兩個存在利益沖突
269、的角色,無法期待其可以在不受監管的狀態下處理好其間的利益沖突,也被提出需要進行監管的信號。1.交易平臺現在可以自愿加入監管沙盒。對于加入監管沙盒的交易平臺,SFC如認為可向合資格平臺營運者批給牌照,會施加某些發牌條件。2.若在試驗監管階段中,得到正面評價的交易平臺可能可以獲得牌照。SFC 為避免引起公眾誤解目前已經對平臺發放牌照,因此在現階段會對沙盒申請人的身份及有關的商討細節進行保密。3.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SFC 可能會采用和目前自動化交易服務持牌供應商所受監管標準一致的原則。意味著交易平臺需要制定嚴格的內部監控措施,并需要更頻繁地作出匯報、受到 SFC 的監察和審查。4.值得注意的是,
270、在附錄 2 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中,SFC 對于交易平臺的牌照發放的核心原則、條款準則、披露準許買賣虛擬資產的準則也提出了相關建議:核心原則核心原則1.交易所需在獲證監會發牌的單一法律實體下運營;2.應僅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3.上幣要求項目上幣要求項目 ICO 超過超過 12 個月或個月或 ICO 項目已開始產生利項目已開始產生利潤;潤;4.不得提供杠桿成分或買賣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不得提供杠桿成分或買賣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產品衍生產品條款準則條款準則1.交易所具備足夠的財務穩健性來應對盜竊或黑客入侵等風險;2.就保管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如盜
271、竊或黑客入侵)投購保險,評估客戶在虛擬資產(包括涉及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方面的知識;3.具備 KYC/AML(身份認證和反洗錢)流程等三、結語虛擬資管新規 的出爐對于區塊鏈行業無疑具有十分積極的影響。香港作為三大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其虛擬貨幣交易所牌照的含金量不言自明。盡管虛擬資管新規 還帶有一些試驗和探索性質,但其中對交易所提出的核心原則和條款準則已為諸多虛擬貨幣交易所描繪出了基本完整的內控制度和合規方向。值得注意的是,鑒于區塊鏈的無國界性,虛擬貨幣交易須考慮全球風險而不僅僅是香港的法規。對于希望從事 STO 或者在某些敏感司法區域有業務單元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而言,更應該從全球的角度進一步審視自
272、己的業務合規風險。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十九:從 SEC 首次起訴未經注冊的數字貨幣交易所看STO 的合規之路作者:王偉 周泱近來市場上火爆異常的 STO 遠遠不是大家理想中那么簡單,區塊鏈以及資本市場的諸多人士紛紛在討論的 STO 業務中暗藏了很多風險?;谥驳聦^塊
273、鏈行業的實踐和觀察,我們就 STO 的合規進行了一系列研究并將一一與行業分享。作為 STO 最重要的環節的交易平臺如何能在新模式下合規是行內普遍關心的問題。我們理解合規的平臺運營首先要考慮平臺所在地的證券監管規則。2018 年11 月 8 日,SEC 宣布對數字“代幣”交易平臺 EtherDelta 的創始人 Zachary Coburn提起訴訟。這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首次針對“在本國運營未注冊的證券交易所”提起訴訟。一、事實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下稱“相關期間”),超過 360 萬份 ERC20代幣買賣訂單在 EtherDelta 上交易,其中
274、包括符合 1934 證券交易法 第 3(a)(10)條對證券定義的代幣。這些交易,約有 92(330 萬)在 DAO 報告發布之后產生。DAO 報告已經說明,根據聯邦證券法的規定,提供證券數字資產交易并作為“交易所”運營的平臺必須在委員會注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免于注冊。EtherDelta 的創始人 Coburn 是芝加哥居民,他于 2016 年 7 月創建了 EtherDelta。2017 年 11 月,Coburn 簽訂了向外國買家出售 EtherDelta 的協議,截至 2017 年12 月 16 日,Coburn 停止向平臺用戶收取任何費用。Coburn 目前已經不再運營EtherDe
275、lta。EtherDelta 網站具有類似于在線證券交易平臺的功能。對于可在 EtherDelta 上交易的每個 Ether/ERC20 代幣交易對,其都提供了對訂單的訪問權限,并按價格和顏色(買單為綠色,賣單為紅色)排序顯示了前 500 個購買訂單和銷售訂單。該網站提供了用戶帳戶信息,并提供了用戶入金、出金和交易興趣的字段。該網站還提供了用戶每個代幣的每日交易量,市場深度圖表以及用戶已確認交易的列表。在相關期間,EtherDelta 平臺可供包括美國公民在內的任何人使用。在允許某代幣上EtherDelta交易之前,EtherDelta要求代幣發行分提供某些信息,如代幣的名稱,關聯的網站 UR
276、L 和代幣描述,并對這些代幣進行了他自己的盡職調查。在不承認或否認調查結果的情況下,Coburn 同意停止運營 EtherDelta 并同意支付 30 萬美元的賠償金以及 13,000 美元的判決前利息和 75,000 美元的罰款。二、相關法規11934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任何經紀人、交易商或交易所直接或間接在州際貿易中進行證券交易或報告任何此類交易均屬違法,除非交易所根據1934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注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者根據豁免免于注冊。2.1934 證券交易法第 3(a)(1)條將“交易所”定義為“任何組織或團體,無論其是否注冊成立,只要它創建、維持或提供了一個可將買賣雙方聚
277、集在一起的市場或場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了證券交易所通常履行的職能,以及包括由交易所維持的其他市場或者設施?!?.1934證券交易法 第3b-16(a)條規定了如何評估一個交易系統是否是第3(a)(1)條法所定義的“交易所”的方法。該方法如下:如一組織、協會或團體:匯集了證券訂單的多個買家和賣家;買賣雙方均同意使用一個既定的且非買賣雙方自行決定的方法(無論是通過提供交易設施或通過設定規則)來形成訂單;那么該組織、協議或團體應被視為交易法案第 3(a)(1)條描述的“創建、維持或提供了一個可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市場或場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了證券交易所通常履行的職能,以及包括由交易所維持的其他
278、市場或者設施?!?.如一個系統既不能根據 1934 證券交易法第 3b-16(b)條被排除,又屬于符合該法第 3b-16(a)條定義標準的系統,那它必須:(1)根據1934 證券交易法第5 節注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并(2)根據1934 證券交易法第 6 節規定的國家政權交易所的規則運營;或(3)根據適當的豁免運作。其中一個可用的豁免是替代交易系統(“ATS”)。交易法第 3a1-1(a)(2)條規定,根據第 3(a)(1)條,SEC 對符合 ATS 規則的組織、協會或團體的“交易所”之定義予以豁免。ATS 規則要求 ATS 注冊為經紀自營商(broker-dealer),向 SEC 提交表格
279、ATS(Form ATS)以通知其運營,并建立書面保障措施和程序以保護訂戶的機密交易信息。符合 ATS規則并按照 Rule3a1-1(a)(2)進行操作的 ATS 不需要第 5 節注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三、法律分析EtherDelta 符合1934 證券交易法第 3b-16(a)條的標準,也并未被排除在細則3b-16(b)之外。在相關期間,EtherDelta 作為將多個買方和賣方的訂單匯集在一起的市場,這些交易對象包括符合交易法第 3(a)(10)節定義的證券。這些數字代幣的購買者出于合理的利潤預期投資,包括依賴于他人的努力增加其在二級交易中的投資價值。如上所述,EtherDelta 通過在
280、訂單簿中接收和存儲大筆訂單,并在網站上顯示前500 個訂單(包括代幣符號,大小和價格)作為出價和報價來匯集訂單。EtherDelta通過組合使用網站、訂單簿和、智能合約中定義的預編程交易協議,為這些訂單提供了交互和執行的手段。這些既定的、非買賣雙方自行決定的系統允許用戶在相關期間就 EtherDelta 上的代幣交易條款達成一致。在相關期間,Coburn 創立了 EtherDelta,編寫 EtherDelta 智能合約,將其部署到以太坊區塊鏈,并對 EtherDelta 的運營實施完全和唯一的控制,包括上述違規行為的操作。因此,根據1934 證券交易法第 21C 條,SEC 做出如下命令:C
281、oburn 應停止并且從事任何違反1934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的行為。根據1934 證券交易法第 21F(g)(3)條,Coburn 向 SEC 支付 300,000 美元賠償金和 13,000 美元的判決前利息,共計 313,000 美元。根據1934 證券交易法第 21F(g)(3)條,處以 Coburn 民事罰款 75,000 美元由于 Coburn 在調查期間配合 SEC 工作,SEC 將不會除以其比上述命令更重的處罰。四、合規建議對于任何一個想成立 STO 平臺的團隊而言,第一步就是通過合規調研確認在哪個司法區域設立 STO 平臺,此后則是在此基礎之上按照該司法區域證券監管法規申請
282、相應的牌照。此外,對于傳統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如果已經交易的 token中有 ST,則需要充分考慮本案的影響并作出相應的合規整改。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 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1“any organization,association,or group of persons,whether in
283、corporated or unincorporated,which constitutes,maintains,or provides a market place or facilities for bringing together purchasers and sellers of securities or for otherwise performing with respect to securities the functions commonly performed by a stock exchange as that term is generally understoo
284、d,and includes the market place and the market facilities maintained by such exchange.”15USC 78c(a)(1)。2“交易法”第3b-16(b)條明確排除了SEC認為不符合“交易所”定義的某些系統,包括僅將訂單傳送到其他執行設施和系統的系統,這類系統允許人們根據單個經銷商系統的出價和報價輸入執行命令。3ATS規則第300(a)條規定,ATS是指“符合如下定義的任何組織、協會、個人、團體或系統:(1)創建、維持或提供了一個可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市場或場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了證券交易所如交易法第3b-1
285、6條定義通常履行的職能;且(2)i)除訂戶在ATS中交易的行為外,不會針對訂戶行為設置規則 或(ii)除排除交易外,不之二十:STO 全解析:從發行到投資兼議 SEC數字資產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聲明作者:王偉 董芊在漫長的熊市中,STO 可謂為區塊鏈行業帶來了一絲曙光。自 tZero 首次以 STO方式募資成功之后,區塊鏈行業參與者迅速將目光投向此處,傳統產業也希望借此煥發新的生機。盡管目前不乏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稱“SEC”)關于豁免注冊的幾種 Regulation 的諸多翻譯和解讀,對于 ST
286、O 發行和投資的實際操作確鮮有討論。恰逢 SEC 的三部門(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以及 Division of Trading and Markets)于11月16日聯合發布了Statement on Digital Asset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Trading(關于數字資產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聲明,下稱“聲明”),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研究和與境外律師討論的基礎上,將 STO 從發行到投資的合規要點與各位行業同仁分享。一、底層資產如何“代幣化”1.1 通
287、常來說,ST 的底層資產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股票、債券等,即將傳統證券以 token 的形式發行,本質上是一種“smart security”;第二種是實物資產,常見的是將房地產、藝術品等實物資產分割成相同份額,以token 的形式進行交易,以期提高資產的利用率和流動性,與目前金融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REITs 等一脈相承;第三種是大宗商品,即將大宗商品的遠期交易合約以 token 的形式予以表現,本質上與期貨交易類似。目前行業內較多探索的是前兩種標的資產的 STO,主要受 SEC 規則的監管。至于期貨類,應屬于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U.S.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288、Commission,下稱“CFTC”)的監管范圍,據我們初步研究,目前尚未發現現實案例。1.2 底層資產的“代幣化”,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估值定價。一直以來,數字資產的估值問題都是 SEC 的關注焦點,這在比特幣 ETF 的“屢戰屢敗”中表現的尤為明顯。盡管相比于其他純數字資產的估值,ST 的估值因依托于現實標的而顯得更為方便,有更多參考模型。但對于實物資產如房地產、藝術品等來說,如何適當的估值、分割并使得 token 能夠“指數化”的反映底層資產的價值必須依托于少數專業化的第三方機構。因此,選擇適格的第三方機構完成從估值、托管甚至套現清算等一系列動作是所有發行方都應該考慮的問題。1.3 發
289、行架構的設計根據我們與美國主流發行平臺的溝通,STO 尚處于新興階段,很多平臺目前還沒有統一的發行架構。就具體項目而言,發行方需要根據融資規模、公司財務狀況、擬申請豁免的規則依據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實體的設立。實際的架構搭建仍然需要聘請專業的境內外法律或商業服務機構 case by case 進行討論。二、發行平臺的選擇2.1 目前,從事 STO 發行的主流平臺主要有 Polymath、Harbor、Swarm 等。各平臺通過不同的代幣標準將監管要求與代幣生成統一起來,還需要承擔合格投資者審查、第三方中介機構選擇等一系列功能,因此平臺本身的技術及安全問題也需要發行方和投資者予以關注?;诨砻舛l行
290、的 ST 對于持有者往往有合格投資者要求,因此發行平臺需要具備嚴格的 KYC、AML 審查功能,從而協助發行方共同保障 ST 只發送給“白名單”指定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各別平臺還可以實現代幣持有者行使在線投票權、甚至 AI 智能投顧等衍生功能。因此,對于發行不同 ST 的發行方來說,也應該根據 ST 的性質和使用方式選擇具備不同功能范圍的發行平臺。2.2 除此之外,代幣標準也是發行方需要考慮的。例如目前已有 ERC-1400、ERC-1404 或 ERC-1410 標準,在設計上,該類標準能夠將 token 通過 tranche 劃分成不同的部分,從而對不同 tranche 的 token 進
291、行不同操作。比如說,某些操作只限指定的 tranche,某些操作優先消耗指定 tranche 下的 token,基于這類代幣標準發行的 token 被稱為 Partially-Fungible Token(部分可互換通證)。對于標的資產有普通股、優先股區分的 ST 來說,選擇此類 Partially-Fungible Token 自然更適宜于現實流通。當然,前述標準只是諸多標準的一部分,最終哪個標準可以勝出,還有待于市場的檢驗。2.3 平臺的投資人資源投資人資源并不是法律因素,但在 ST 的發行中卻是最重要的商業因素。同樣的ST 發行在不同的平臺上,如果平臺的投資人資源不一樣,對于 ST 的價
292、值發現將有可能是天壤之別。STO的商業邏輯在于通過區塊鏈技術而創造一個成本更低、交易更便捷以及潛在投資人更多的市場,盡管商業模式類似,但是不同的投資人資源將決定哪個平臺最終可以真正實現各方的商業目的。三、不同 Regulation 的側重點3.1 自 STO 走進大眾視野以來,行業參與者對于 SEC 的幾個證券豁免注冊規則已經有了不少研究。11 月 6 日,SEC 的三個部門在聲明中又再次強調了數字資產的證券性質,并要求發行方“除非獲得豁免,否則應根據證券法進行證券發行注冊”??v觀 Regulation A、Regulation D:506(b)&506(c)、Regulation Crowd
293、 Funding 和 Regulation S,發行人在這些豁免規則中最應該關注的點有以下幾個:募資上限:即是否滿足發行人募集資金的規模需要是否對發行主體存在國別要求是否需要面對合格投資者是否需要根據州法律進行豁免申請是否需要滿足較高或持續的披露標準是否可以進行公開宣傳、路演綜上,STO 發行方應該根據自身的募資需求、目標投資群體、發行預算、時間成本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取適當的 Regulation 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不同Regulation 的疊加申請。3.2 對于投資者來說,不同的 Regulation 也對投資者設定了不同的門檻,比如Regulation A Tie-2 和 Regul
294、ation Crowd Funding 中均對投資者的個人投資限制做出了規定。除此之外,ST 的禁售期或轉讓限制也極為重要,對于要求短時間、高流動性的投資者來說,Regulation 506(c)的十二個月內禁售、RegulationS 的不能轉售給美國境內投資者等的規定就可能成為掣肘的關鍵因素。四、SAFEs(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協議知多少4.1 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 簡稱為 SAFEs,一度被稱為是 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s)的前身。簡單來
295、說,簽署了 SAFEs 的投資者可以從發行方獲得一個 warrant,在未來特定事項發生時,如 equity financing、dissolution、liquidation等,投資者可以按照其在“此時”支付的價款和認購的Future Equity 的份額,在“彼時”實現其股份的持有或套現。4.2 在 tZero 的 Offering Memorandum 中,發行方即表明與合格投資者簽訂了SAFEs,這些投資者將在 tZero 完成 STO 的時候得到按照認購份額分配的 ST??梢灶A見,SAFEs 在未來可能成為 STO 發行的重要協議,對于投資者來說,除了標準化的 SAFEs 之外,基于
296、投資金額和商業地位的不同,投資人在 valuation cap 或 discount 方面,其與發行方的談判空間仍然存在。五、二級市場交易所的資質要求5.1 ST 的交易需求對交易所的技術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鑒于豁免注冊的 STO過程對于投資者往往存在人數、國別、資產狀況等不同程度的“合格”要求,而這種要求貫穿于 ST 從發行到交易的整個流程。因此,從事 ST 交易的交易所需要具備持續的 KYC 能力以及及時的交易回滾機制,從而保障 ST 始終在有限的合格范圍內進行流通。5.2 除此之外,由于交易 ST 的平臺與傳統的證券經紀商具備了本質上相同的功能,其需要向 SEC 申請多種牌照,例如 AT
297、S/ATLS 另類交易系統牌照、RIA 注冊投資顧問牌照、Broke Dealer 經紀商牌照、RAE 清算與交易執行牌照、成為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即“FINRA”)成員等。而在上文提到的 SEC 三個部門于 11 月 6 日發布的聲明中,監管機構也明確對經紀商和交易所提出了注冊要求。據彭博社 7 月 17 日報道,Coinbase 已成功收購幾家持牌機構,可見交易所的合規之路仍然漫長。數字資產的發行從最初對證券性的百般規避,發展到如今對豁免注冊的初步嘗試,不過一年有余。STO 盡管在實操層面仍然道阻且長,但
298、卻為區塊鏈行業的未來監管提出了新的方向?;趨^塊鏈技術的這一場金融革命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迅速更新著行業參與者的認知,未來也將給我們帶來更多的思考與驚喜,而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也會持續與各位分享我們的合規思路。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合伙人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王 偉作者簡介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二十一:STO 最重要的六個問題作
299、者:王偉 周泱STO 是目前資本市場、區塊鏈行業兩大板塊中最火的話題,在數字資產市場長期低迷、全球經濟陷入困境的時候,STO 作為一個突破性的科技金融產品而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那么究竟什么是 STO,如何進行 STO 以及 STO 的前景如何,這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就此做了相應的研究,并且與美國的 STO 平臺高管深入探討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并基于此總結了關于 STO 最重要的六個問題,供各位參考:一、STO 到底是什么?STO,是 security token offering 的縮寫,意指在遵循某個或多個司法區域的監管框架合法合規地發行代幣化的證券,以籌集資金的過程。
300、換言之,STO 是依托區塊鏈技術而發行證券的過程。截至目前,經過我們初步研究,尚未發現一個主流商業國家就 STO 頒布專門法律法規。因此,我們理解,進行 STO 還需在現有傳統證券和金融監管框架內進行。從理論上來說,STO 有兩種可能方式:(1)根據各司法區域下的公開發行(IPO)標準在證券監管部門注冊,將背后的資產通證化并發行;(2)合理利用各管轄區監管法案列出的豁免進行法律合規。然而第(1)種發行方式對發行方的財務數據要求高、程序繁瑣,至少就目前而言,對 STO 來說,更為經濟和合理的做法是第二種。二、STO 在美國法下如何做到合規?作為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且金融證券體系最完備的國家,美國證
301、券注冊豁免條款的闡述十分詳盡,因此美國的現行證券監管政策基本滿足了 STO 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的不同層次的需求。就美國發下證券發行豁免所依據的Regulation A1和A2、Regulation D、Regulation Crowdfunding 以及 Regulation S,我們簡單總結相關要求和限制并制作了下面的表格。為直觀對比各類豁免的合規要求,其中的色塊(橙色-黃色-綠色)是依據其嚴格程度降序排列。通過上圖,可以直觀的看出,私募發行條例 Regulation D506(c)在“只能向不超過2000 名合格投資者發售”及“投資者身份驗證”這兩點較其他豁免嚴格些外,幾乎在其他方面均是一路
302、綠燈:速度快、無披露要求、花費低。而 Regulation A 常被稱作 mini IPO,由于其投資者人的門檻低,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SEC 對其發行文件、財務數據和信息披露均有一定要求,且花費比較高。但其好處在于流通性較 Regulation D 發行的證券較高。Regulation CF 眾籌條例,其募資上限較低,發行要求也并不輕松,因而在 STO中成為冷門選擇。還有一種 Regulation S,常用于與其他豁免(REG A/D)組合發售。Regulation S可向除美國以外的海外投資者融資,募資公司國別不限,募資額度無上限。發行后一年內禁止在美交易。Tzero 發售便采用的是 Re
303、gulation S 和 Regulation D506(c)的組合。三、STO 到底有沒有獲得 SEC 批準?最近時??吹侥澄恼路Q“美國批準 STO”或項目方稱其發行的證券型代幣“已獲得SEC 批準”,我們理解,至少截至目前這種說法并不正確。根據網絡公開檢索,目前在美國合規發行的證券型通證基本是基于 Regulation D和 Regulation S 而發行的。事實上,采用 Regulation D 發行的證券型代幣其實并未經過 SEC 的批準和審核,發行者只需要按照 Regulation D 的要求進行發售,并在首次發售后的 15 天內在 SEC 網站進行 Form D 表格的報備。Re
304、gulation S 也僅報備無審批。所有經過報備的表格均可以通過 SEC 的 EDGAR 數據庫公開查詢到。這種事前寬松審核的豁免條例,實際依賴于發行人嚴格遵守合格投資者的限制,如事后被查明違反該限制,發行人將受到 SEC 嚴重的處罰。因此我們認為,由于 SEC 對 Regulation A 的事前審核過程嚴格,如有通過Regulation A 成功發行的證券型代幣面世,那么我們才可以認為“SEC 真的批準STO”。根據網絡公開報道,已經有不少發行人申請了 Regulation A 的發行,但截至本文完成之日,尚未發現有任何一例通過 Regulation A 成功發行的案例。四、STO 在歐
305、洲如何監管?歐洲對 STO 監管政策分為兩個層面,首先是歐盟層面的監管政策,其次是各成員國本身的監管政策。就歐盟層面而言,其主要的監管部門分別為歐洲證券和市場監管機構(ESMA,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和 歐 洲 央 行(ECB,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在歐洲,如 STO 的硬頂不高于 500 萬歐元;或向不超過 150 個成員國居民出售證券型代幣(無論是否是合格投資者);或出售的每枚代幣價值不低于 10 萬歐元;或每個投資者購買至少 10 萬歐元的代幣,以上情形均可以不用進行注冊招股說明書的程序
306、,而可以享受豁免。歐盟各成員國的監管政策相比美國沒有那么層次細致,但是卻相對更加寬容和開放,尤其是馬耳他、愛沙尼亞等小國。來自奧地利的 HydroMiner 是一個加密貨幣采礦項目,去年推出了 H2O token,其今年正在發售 H3O token 與 H20 token 不同,H30 為證券型代幣。H3O token將會分配 HydroMiner 運營的采礦利潤。HydroMiner 計劃在 2019 第三季度于倫敦證交所的 AIM(另類投資市場)IPO,將 H3O 代幣轉換為符合歐盟法規的股權代幣。目前 H3O 的 presale 階段已經結束,其招股說明書目前正由奧地利金融市場管理局(F
307、MA)審查中,審查通過后才會開啟 mainsale。如過審,H3O 代幣將成為歐洲首批依賴完整資本市場招股說明書的代幣之一。五、STO 平臺是如何運作的?由于主要利用的是發行豁免,因此發行豁免的大量前期成本主要是在合格投資者審查環節。但顯然此環節機器可以比人工表現更好,因此目前市面上各個 STO交易平臺的賣點都在如何準確、高效的完成合格投資者審查,并解決在流通環節中持續完成對代幣持有者資格的身份認證。如Polymath和SWARM 就將必要的法律監管要求嵌入到 Token 的智能合約中,在 ERC20 基礎上加上監管層協議,通過其平臺的發行映射股權的 Token 將可以自我對買賣雙方是否有資格
308、交易進行檢驗。Openfinace Network 則推出了Investor Passport,Investor Passport 通過收集并分析用戶的信息和文檔,以確保篩選出有權進行交易的用戶。持有 Investor Passport 的用戶便可以在該平臺投資符合其投資范圍的證券型代幣。這不僅加快了合規的過程,而且大大減少了發行方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六、STO 是否只是看上去很美?不少觀點認為 STO 是有政府背書為證券的代幣發行,因此 STO 比 ICO 更具有公信力。與傳統的證券相比,又具備極強的流動性,且不必依賴中心化的中介、可交易資產范圍擴大、T+0/24 小時交易、交易速度大幅提
309、升。確實,理論上來說,任何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都能進行證券化。貴重的資產如藝術品或無法分割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在權利上都可被切割為細小碎片。但 STO 的流動性真有那么強嗎?目前 STO 最大的問題還是二級市場還沒有起步的問題。受到政策的限制,證券類代幣只能在特定的交易平臺或通過交易商進行交易。我們理解,只有在符合下述所有條件的前提下,STO 才能真正在商業上可行:(1)該等交易平臺的發行、流通流程符合相關司法區域的法律法規。(2)該交易平臺與其他交易平臺共享監管標準,該等平臺上的 ST 可以相對自由流通;(3)享有同一監管標準的交易平臺有足夠的市場深度;(4)該等監管標準被相關司法區域的證
310、券監管部門認可;(5)ST 相關的智能合約沒有安全漏洞;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王 偉合伙人作者簡介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之二十二: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六大重點作者:王偉 董芊2019 年 1 月 10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該規定與此前 2018 年 10
311、月 19 日發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相比有不少亮點,新法規將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詳細研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第一時間與行業分享我們的專業解讀,對于管理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的變化及對比,可見我們之前發布的文章“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最新解讀”。一、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1.1 法規內容1.1.1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
312、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1.1.2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1.2 植德觀點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區塊鏈技術快速發展,給國家經濟社會帶來巨大發展機遇,但同時也被一些不法人員利用,作為存儲、傳播違法違規信息,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亟需依法推動服務提供者主動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風險預警防范效果。從管理規定的內容來看,監管部門將通過備案等方式將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
313、者和使用者納入監管范圍,以便及時通過技術手段處理不法信息和行為。二、信息服務者的范圍2.1 法規內容第二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2.2 植德觀點管理規定 明確了在中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均應遵照該規定,其中第二條有關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定義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保持了一致。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區塊鏈企業為規避來自境內的監管壓力,通常選擇“境
314、外設立實體+采購境內公司的技術開發服務”的模式。根據管理規定,這些為境外區塊鏈信息服務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公司也可能被認定為受監管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注意遵守相關各類合規要求。三、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要求3.1 法規內容3.1.1 第四條 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3.1.2 第十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
315、舉報。3.2 植德觀點上述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業務提出了行業自律和外部監督要求,行業參與者應按照法規的規定,加強從業人員內部素質建設,并在網站設置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意見,配合網信部門的檢查。四、網絡安全相關責任4.1 法規內容4.1.1第五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4.1.2第六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4.1.3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
316、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于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4.2 植德觀點與 征求意見稿 相比,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安全義務是正式出臺的 管理規定的最大亮點,該等規定與網絡安全法的有關內容相通。鑒于近幾年國內外法律法規和政府機構對于企業的網絡安全合規義務愈發重視,我們提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審視并建立企業內部的網絡安全、數據合規制度。五、用戶協議與實名認證5.1 法規內容5.1
317、.1第七條、第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5.2 植德觀點管理規定中對于實名認證的相關要求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無太大變化。近年來,監管部門陸續對于媒體、通訊等平臺提出了用戶實名認證的要求,比如微博即完成了實名認證工作。我們建議行業參與者盡快與用戶簽訂用戶協議、隱私協議等一系列服務協議,制定平臺公約,并開展實名認證工作,以配合
318、未來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六、評估及備案要求6.1 法規內容6.1.1第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6.1.2第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備案信息主要包括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6.1.3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319、、第十四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向完成備案的信息服務提供者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對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6.2 植德觀點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主管機關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要求總體一致,但征求意見稿中的年審、特殊行業前置審核等內容則未體現。我們建議行業參與者應盡快啟動備案手續,以確保合規經營,并在日后的經營中履行持續備案或評估的義務。本次 管理規定 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管時代”正式來臨。對于
320、各行業參與者來說,要盡快依規進行技術安全、實名認證等工作,對平臺進行清查和優化。與此同時,行業參與者應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合規意識,及時關注相關領域的監管政策和變化,以確保長久的合規經營。業務領域:電 話:郵 箱:私募基金設立、基金投資、并購、跨境投資、境外發債、區塊鏈010-王偉合伙人Copyright 2018 Meritsandtree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作者簡介特此申明:以上分析,僅系我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相關案例所做的分析和探討,并不作為我們對相關事項的法律結論意見。之二十三:科技與法律的碰撞:比特幣和區塊鏈十年的十個話題作者:王偉
321、 董芊自 2008 年比特幣的誕生至今,區塊鏈行業已經度過了第一個十年。在這十年里,區塊鏈行業經歷了最初的混亂陣痛,也推動了諸多創新發展,以區塊鏈為中心,包括科技、法律、金融甚至政治在內的多個領域交織碰撞。作為這一行業的最初見證者之一,我們選取了從比特幣誕生到最近 STO 發行的十個最具代表性的行業話題,以期就區塊鏈的監管脈絡和合規要點給大家做一個全景回顧。一、開端:比特幣的誕生十年前,傳統資本市場的周期性風險又一次洶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余波未盡。但正如“?!迸c“機”并存,低迷中往往孕育著下一個高峰,少數先驅總是在風險中反思和創造,比特幣正是在這時誕生的。2008 年 10 月,中本聰發布了
322、比特幣白皮書,提出要創造一種開源的,點對點的去中心化支付系統,摒棄傳統的銀行等金融中心,由用戶通過加密私鑰直接完成劃轉。與傳統法定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中央貨幣機構發行,而是根據算法產生,并通過網絡中的區塊記錄所有交易行為,至此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區塊鏈 1.0 時代開始了。肇始于比特幣的區塊鏈技術思路最初只得到了少數極客的追捧,但隨著其秘密性、便捷性以及承載價值逐步得到認可,比特幣逐漸在一些暗網中得到應用,從而逐步具備了實際的交易功能。十年的發展,比特幣從小眾到狂熱,帶動了包括礦機、公鏈開發、私募投資、代幣發行、交易所、二級量化等多個行業的發展,也讓很多名字為人所知,而中本聰本人確依舊神秘。
323、基于區塊鏈的技術思路,包括ETH、LTC、EOS 等在內的各種代幣不斷出現,最終形成了如今數字貨幣行業的蓬勃景象。二、警鐘:Mt.Gox 引發的技術安全革命Mt.Gox 是最早一批成立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之一,并一度是比特幣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2014 年 2 月,就在 Mt.Gox 業務蒸蒸日上之時,黑客攻擊并盜取了交易所用戶近 75 萬枚比特幣以及交易所自身擁有的 10 萬枚比特幣,總計被盜數量約占全球比特幣總量的 7%,這些比特幣至今仍杳無音信,Mt.Gox 也因此一夜破產,這一事件也被稱為區塊鏈歷史上最大的“慘案”之一門頭溝事件。門頭溝事件引發了人們對于數字貨幣安全性的深深懷疑,便捷的網絡
324、技術也潛藏著巨大的技術風險發生的空間。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似乎屏蔽了托管、保險、銀行的參與,但這種“便捷”究竟是一種進步,還是作繭自縛?門頭溝事件之后,區塊鏈行業參與者的資金安全意識也逐步加強,如今更發展出了冷錢包技術、專業第三方托管機構、用戶被盜險等工具??v觀目前全球對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要求,技術安全也成為了一項重要指標,并成為了交易所獲得資質牌照的首要標準之一。三、信號:The DAO 開啟的證券監管視野繼比特幣之后,以太坊成為了第二代深受追捧的數字貨幣,并將“智能合約”帶入了區塊鏈的技術范疇。通過編寫智能合約,人們可以基于以太坊進行更多的活動,其中就以 the DAO 發起的眾籌項目最為
325、典型。The DAO 的全稱為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它提倡用戶通過自主選擇進行項目投入,而沒有中心化機構對其進行管理。The DAO 在短時間內即籌措了高達 1.5 億美元的資金,吸引了上萬人參加。風靡一時的 the DAO 很快引起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即“SEC”)的關注,SEC就此進行了調查并發布報告稱該項目已經構成了美國法下的證券發行,在報告中,SEC 論述了 the DAO 是如何滿足了“Howey Test”(即“豪威測試”)的四個要件從而具備了證券性質。這四個要件是資本投入、投資于共同事業、有利潤預期
326、、投資人不直接參與經營而是靠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自此后,“證券性”便成為了代幣發行方極力避免的“雷區”,而 SEC 也就此成為了數字貨幣監管領域的“風向標”。四、驚雷:94 公告引發的“監管地震”區塊鏈的風潮在中國境內引起了不小的波瀾,受到山寨幣百倍神話和少數先行者暴富刺激的國內數字貨幣市場一時間“泥沙俱下”,代幣發行融資大行其道,交易所紛紛登場,甚至吸引了互聯網巨頭加入其中,迅雷鏈克便是其中代表。而這最終引起了監管機關的側目,2017 年 9 月 4 日,以央行為首的七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即“94 公告”),其中陳述了代幣發行融資的“五宗罪”,即“非法發售代幣票
327、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更禁止了交易所在境內的業務。雖然五種違法犯罪活動存在罪名上的交叉和重合,但確是從廣義上對中國境內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進行了威懾,94 公告奠定了中國境內對區塊鏈行業的監管基調,至今仍是懸掛在該行業參與者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94 公告之后,境內的交易所或關閉,或出海,代幣發行被喊停,鏈克更是在被“點名”后幾度澄清和規范業務范圍,最終在今年 9 月從迅雷內部正式剝離。五、裂變:交易所的“正名之路”與中國境內的“嚴打”之勢不同的是,各別國家開始嘗試出臺金融科技領域的新法規,試圖率先搶下“Fin-tech”的高地,具體內容涵蓋代幣發行、交易所運營等多個
328、方面,其中又以交易所牌照發行最為常見。各國努力將對傳統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KYC、AML 等方面的要求加以創新并適用于數字貨幣交易所,交易所也就此踏上了“合規”之路。以馬耳他為率先嘗試,各國紛紛開始著手制定相關政策,比如美國紐約州的“bitlicense”成為美國境內交易所的重要資質之一;瑞士的加密谷和白俄羅斯的Decree No.8 則為歐洲行業參與者提供了選擇;菲律賓、柬埔寨作為亞洲對數字貨幣持開放態度的國家,已經嘗試頒發了數張牌照。各國以各種政策利好吸引著包括交易所在內的整個區塊鏈行業在本地生根,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但值得注意的是,數字貨幣的高流通性決定了區塊鏈行業面臨的是全球合規的問題
329、,一國的認可不足以保障交易所的全球性風險,唯有合規運行才是最重要的。六、聲音:監管層的那些信號與其他國家敞開懷抱的態度不同的是,大洋兩端的中國和美國在面對區塊鏈和數字貨幣時仍是克制的。對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監管最為關注的機構,在美國是 SEC,在中國則是央行。比如 SEC 主席 Jay Clayton 曾在今年 6 月的“投資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廳會議”的公開論壇上肯定了區塊鏈的技術前景,但也明確表示代幣發行是一種證券發行;后又在一個月后的 CNBC 采訪中認為比特幣具備貨幣屬性,而非證券。9 月,在國會山的數字貨幣主題討論會上,Jay 拒絕更新證券法標準以適用于數字貨幣,因此收到了十多名國會議員的
330、聯名信,要求 SEC 表明監管態度,而 Jay 尚未明確回應。反觀中國境內,央行貨幣金銀局局長王信于今年 4 月發表了 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管 牢牢維護國家貨幣發行權一文,明確虛擬貨幣包括加密貨幣和互聯網積分,二者均不具備法定貨幣屬性,更提出了未來仍要打擊以虛擬貨幣為名的違法犯罪活動,即便是企業發行的互聯網積分,也要謹遵“禁止掛鉤人民幣、不能跨平臺使用、不能附加利息”的“三條底線”。盡管這些官員的發聲不具備法規一樣的執行力,但其作為政策制定者以及行業監管者所表明的態度確是每一個行業參與者都應該關注的。中國目前 64 個部委均對區塊鏈從不同維度上進行著監管,其中比較活躍的是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
331、工信部、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此外,網信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互金協會也一直關注著區塊鏈行業的風險;也許未來國稅總局以及外管局會從稅收以及外匯的角度對區塊鏈制訂新的法規。七、發展:穩定幣獲準發行就在 SEC 的態度仍然曖昧之時,紐約金融服務局(即“NYDFS”)卻突破性的批準了兩種與美元 1:1 錨定的 Token,即 Gemini Dollar(GUSD)和 Paxos Standard(PAX),將美國在區塊鏈和數字貨幣方面的監管進程往前推進了一大步。Token本身所具備的劇烈價格浮動使其很難突破 utility 或 security 的范圍而成為穩定的curre
332、ncy。但通過與美元全球廣泛接受和流通的法幣進行錨定,穩定幣將具備“一般等價物”的性質。不同于廣受質疑的 USDT,GUSD 和 PAX 獲得了 NYDFS的批準,并通過銀行、保險、審計等第三方服務機構不斷增信,從而將成為數字資產交易媒介的優先選擇。從本次 GUSD 和 PAX 的發行來看,穩定幣需要錨定特定種類的法幣,并通過監管機構的背書實現中心化發行(這也是貨幣發行的應有之義),選取合適的第三方存管或審計機構也能夠保證其運營和保管的安全。最重要的是,“穩定幣”發行數量需要與存量法幣掛鉤,不可超發虛發;除此之外,還要遵守 NYDFS 關于 KYC和 AML 的一系列監管要求。但是,正如我們反
333、復強調的,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合規是全球性的,從近期來看,GUSD 從“穩定幣”走向“數字法幣”仍道阻且長;從遠期來看,其在跨國交易中所可能產生的外匯、稅務等一系列問題也不容小覷。八、探索:比特幣 ETF“未來可期”盡管數字貨幣的熱度不斷攀升,相比整個金融世界,它卻似乎只是滄海一粟。自年初開始,匯豐銀行就開始了有關消費者是否理解金融技術的調查,而最終統計的報告顯示 59%的受訪從未聽說過區塊鏈技術。無獨有偶,傳統投資機構對數字貨幣也仍舊持有保守態度,而比特幣 ETF 恰在此時以破冰者的姿態出現了。ETF,即 Exc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種份額可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交易的指數基金,通過對標底層資產,ETF 能夠與資產實現同向而動,直接反映損益,達到“被動管理”的目的。目前已有將黃金等大宗商品作為指數的 ETF,比特幣作為數字貨幣歷史最悠久的收藏和投資型代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