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律師協會:跨境電商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匯編(801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廣州市律師協會:跨境電商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匯編(801頁).pdf(801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跨境電商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匯編廣州市律師協會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廣州市律師協會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編著編著二二二年二月二二二年二月1法律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92.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 修正).2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21 修正).32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 修訂).48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21 修正).546.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607.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 修正).73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 修訂).87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 修正).11210.中華
2、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 修訂).1221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 修訂).1361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 修訂).15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1651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1711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18316.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181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 修正)(節錄).2261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 修正).23921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 修正).24520.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255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018 修正).2
3、632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267行政法規行政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 修訂).290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 修訂).297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 修訂).301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7 修訂).307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2019 修訂).3196.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18 修訂).324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329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19 修訂).343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2019 修訂).35310.中華
4、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 修訂).3721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 修訂).3891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 修訂).416部門規章部門規章1.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4212.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43133.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4384.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4435.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4476.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4587.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4678.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4729.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47810.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
5、020 修訂).48511.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 修正).49012.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2018 年 5 月修訂).500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018 修訂).504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52015.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2018 修訂).5251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5271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5301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5341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2013).54220.中華人民
6、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5572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5602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2021).5714國務院、部委的通知、意見、公告國務院、部委的通知、意見、公告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的意見.5752.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節錄).58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边M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節錄).5824.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批復.583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5866.
7、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動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節錄).5937.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節錄).594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紓困幫扶力度的通知(節錄).595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冷鏈物流發展規劃的通知(節錄).596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599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節錄).6021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60313.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節錄).60714.國務院關
8、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節錄).60815.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節錄).60916.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天津等 12 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611517.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北京等 22 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61318.國務院關于同意在石家莊等 24 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61519.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雄安新區等 46 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61720.國務院關于印發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61921.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海關注冊登記管理
9、有關事宜的公告.62522.海關總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62623.海關總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62724.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75 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62825.海關總署關于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有關事宜的公告.62926.海關總署關于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接入有關事宜的公告.63027.海關總署關于修訂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接入報文規范的公告63228.海關總署關于啟用新快件通關系統相關事宜的公告.63629.海關總署關于升級新
10、版快件通關管理系統相關事宜的公告.63830.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63931.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有關事項的公告.64032.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64233.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8).64434.海關總署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652635.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65336.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65437.海
11、關總署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65638.海關總署關于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65739.海關總署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的公告.65840.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實施相關事項的公告.66041.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9).66342.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66543.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66744.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66945.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671
12、4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67347.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67548.商務部關于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68149.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68550.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69251.關于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探索形成的成熟經驗做法的函.6935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6995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7085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712755.非銀行支
13、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71656.國家郵政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寄遞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暫行).72857.關于調整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73258.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73359.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的通知73660.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7406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有關監管問題的復函.74262.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743廣東省、廣州市政策文件廣東省、廣州市政策文件1
14、.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支持廣東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7452.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749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751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755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廣州)、中國(深圳)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節錄).7626.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實施方案的通知.7697.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77788.中國(廣
15、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廣州市把握RCEP 機遇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7859.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79010.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電子商務跨越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79711.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加快廣州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8089法律法律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8.08.312018.08.31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9.01.012019.01.01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
16、有效文號文號: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7 7 號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
17、用本法。第三條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條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10第五條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
18、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第六條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第七條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第八條第八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二章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一節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九條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
19、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第十條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
20、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11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
21、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
22、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
23、條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12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
24、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
25、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二節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26、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13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
27、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
28、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電子
29、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14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
30、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
31、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
32、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15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
33、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第三章第三章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
34、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
35、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16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爝f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爝f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
36、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爝f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同時,可以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
37、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后,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
38、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第四章第四章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電子商務爭議解決17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
39、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
40、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第五章第五章 電子商務促進電子商務促進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
41、子商務綠色發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物流網絡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國家促進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的互聯網技術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18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國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戶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開發應用,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利用公共數據。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42、國家支持依法設立的信用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服務。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缇畴娮由虅战洜I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
43、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
44、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19(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45、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46、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
47、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0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
48、務的;(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
49、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
50、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21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
51、附 則則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 本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2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6.11.072016.11.07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6.11.072016.11.07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2016 修正)修正)(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 年4 月 6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2、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第三條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第四條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第五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
53、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第六條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第七條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經營者23第八條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
54、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九條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第十條第十條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
55、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三章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
56、十四條 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24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
57、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
58、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
59、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25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商品合格評定
60、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章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服務貿易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第二十
61、六條第二十六條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
62、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26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第五章第五章 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國家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
63、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六章第六章 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在對外貿易經
64、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前款違法行為,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前款違法行為,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27第三十四條第
65、三十四條 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二)騙取出口退稅;(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第七章第七章 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調查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
66、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二)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三)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四)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五)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六)為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啟動對外貿易調查,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發布公告。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
67、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并發布公告。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對外貿易調查給予配合、協助。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對外貿易調查,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28第八章第八章 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救濟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國家根據對外貿易調查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
68、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出口至第三國市場,對我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我國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與該第三國政府進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適當的措施。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
69、,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因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服務提供者向我國提供的服務增加,對提供同類服務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服務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因第三國限制進口而導致某種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數量大量增加,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限制該產品進口。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70、七條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對外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的解決。29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第
71、五十條第五十條 國家對規避本法規定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規避措施。第九章第九章 對外貿易促進對外貿易促進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促進機制。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采取對外投資
72、、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對外貿易。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
73、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30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
74、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
75、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
76、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被禁止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在禁止期限內,海關根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禁止決定,對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有關進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或者外匯指定銀行不予辦理有關結匯、售匯手續。31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
77、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當事人對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 則則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與軍品、裂變和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對外貿易管理以及文化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國家對邊境地區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第七十
78、條第七十條 本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32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21.04.292021.04.29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21.04.292021.04.29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212021 修正)修正)(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屆全國
79、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 2021 年 4 月 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80、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第三條第三條 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
81、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33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第四條第四條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第五條 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
82、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第六條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
83、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34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
84、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第七條第七條 各地
85、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的執法活動。第八條第八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第九條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第十條第十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
86、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35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海關依法執行職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
87、以協助。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海關建立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進行舉報。海關對舉報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海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第二章 進出境運輸工具進出境運輸工具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單證,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停留在設立海關的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駛離。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的,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辦理海關手續,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不得改
88、駛境外。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進境運輸工具在進境以后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后出境以前,應當按照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路線行進;交通主管機關沒有規定的,由海關指定。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進出境船舶、火車、航空器到達和駛離時間、停留地點、停留期間更換地點以及裝卸貨物、物品時間,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海關。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運輸工具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裝卸完畢,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攜帶物品的,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檢查。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海關檢查
89、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并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艙室、房間、車門;有走私嫌疑的,并應當開拆可能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貨物、物料。36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執行職務,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提供方便。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和出境的境內運輸工具,未向海關辦理手續并繳納關稅,不得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營境內客、貨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進出境運輸工具改營境內運輸,需向海關辦理手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沿海運輸船舶、漁船和從事海上作業的特種船舶,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載運或者換取、買賣、轉讓進出境貨物、物品。第二十二條第二
90、十二條 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拋擲、起卸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附近海關。第三章第三章 進出境貨物進出境貨物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
91、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海關接受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但符合海關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合格后提取貨樣。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
92、,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予以免驗,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37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貨
93、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運或者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逾期未辦手續的,由海關按前款規定處理。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收貨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后,上繳國庫。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者海關總署規定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和經營免稅商
94、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保稅貨物的轉讓、轉移以及進出保稅場所,應當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接受海關監管和查驗。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加工貿易制成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出口。其中使用的進口料件,屬于國家規定準予保稅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屬于先征收稅款的,依法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內銷的,海關對保稅的進口料件依法征稅;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保稅
95、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管。38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進口貨物應當由收貨人在貨物的進境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出口貨物應當由發貨人在貨物的出境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上述貨物的轉關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押運。經電纜、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輸送進出境的貨物,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向指定的海關申報和辦理海關手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如實申報,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運輸出境。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
96、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海關注冊,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在海關監管區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應當經海關同意,并接受海關監管。違反前兩款規定或者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造成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
97、相應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進出境集裝箱的監管辦法、打撈進出境貨物和沉船的監管辦法、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辦法,以及本法未具體列明的其他進出境貨物的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或者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實施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按照國家有關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確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國家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39海關可以要求進出口貨
98、物的收發貨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進口或者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海關對所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應當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自
99、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三年內,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章第四章 進出境物品進出境物品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進出境郵袋的裝卸、轉運和過境,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郵政企業應當向海關遞交郵件路單。郵政企業應當
100、將開拆及封發國際郵袋的時間事先通知海關,海關應當按時派員到場監管查驗。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郵運進出境的物品,經海關查驗放行后,有關經營單位方可投遞或者交付。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應當由本人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40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或者自用物品進出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101、定辦理。第五章第五章 關關 稅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
102、海關依法確定。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一)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第五十八
103、條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國務院決定。41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三)扣留并依
104、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義務人在規定
105、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
106、三年以內可以追征。42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海關多征的稅款,海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第六章第六章 海關事務擔保海關事務擔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
107、外。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成為擔保人。法律規定不得為擔保人的除外。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擔保人可以以下列財產、權利提供擔保:(一)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二)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三)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四)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擔保人應當在擔保期限內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不免除被擔保人應當
108、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義務。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海關事務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章第七章 執法監督執法監督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43(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賄賂;(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
109、驗;(七)購買、私分、占用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八)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執行職務;(十)其他違法行為。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海關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海關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海關專業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符合海關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海關招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海關應當有計劃地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法制、海關業務培訓和考核。海關工作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上崗執行職務。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海關總署應當實行海關關長定期交流制度。海關關長
110、定期向上一級海關述職,如實陳述其執行職務情況。海關總署應當定期對直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隸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緝私警察進行偵查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海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海關辦理的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有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上級海關應當對下級海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上級海關認為下級海關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不適當的,可以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海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
111、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海關內部負責審單、查驗、放行、稽查和調查等主要崗位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44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
112、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
113、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
114、、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 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處以罰款。45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二)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
115、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六)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七)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八)進出境運輸工具,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或者未向海關辦理手續,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十)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
116、其他處置的;(十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十二)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十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 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 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第九十條第九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
117、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6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 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
118、,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 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
119、任。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七條 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審計機關以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八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為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九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
120、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則則第一百條第一百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47直屬海關,是指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海關業務的海關;隸屬海關,是指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的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其中,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的,稱過境貨物;在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而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的,稱轉運貨物;由船舶、航空器載運進境并由原裝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稱通運貨物。海關監管貨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
121、的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的進出境地點。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 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同境內其他地區之間往來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管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51 年 4 月 18 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華人民共
122、和國暫行海關法同時廢止。48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9.04.232019.04.23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9.04.232019.04.23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2019 修訂)修訂)(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123、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三條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
124、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數據電文數據電文49第四條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第五條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第六條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
125、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第七條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第八條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第九條第九條 數據
126、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條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50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
127、的接收時間。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第三章 電子簽名與認證電子簽名與認證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
128、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三)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四)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五)具有
129、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51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子認證業務
130、規則,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應當包括責任范圍、作業操作規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二)證書持有人名稱;(三)證書序列號;(四)證書有效期;(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
131、他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并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蛘呓K止服務九十日前,就業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蛘呓K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并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能就業務承接事項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安排其他電子認證
132、服務提供者承接其業務。52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其業務承接事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后五年。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電子認證服務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協議或者對等原則核準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境外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與依照本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章第
133、四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
134、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蛘呓K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135、門。53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法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則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電子簽名人,是指持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義實施電子簽名的人;(二)電子簽名依賴方,是指基于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136、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四)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符、編碼等數據;(五)電子簽名驗證數據,是指用于驗證電子簽名的數據,包括代碼、口令、算法或者公鑰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依據本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54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21.04.292021.04.29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21.04.292021.04.
137、29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212021 修正)修正)(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 2018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
138、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家商檢部門設
139、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第三條第三條 商檢機構和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稱其他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第四條第四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應當根據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由國家商檢部門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公布實施。55第五條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
140、人或者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第六條第六條 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商檢機構可以采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部門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第七條第七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第八條第八條 其他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
141、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第九條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條第十條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和向有關方面提供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信息。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章第二章 進口商品的檢驗進口商品的檢驗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
142、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56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對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派出檢驗人員參加。第三章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檢驗出口商品的檢驗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
143、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發給檢驗證單的出口商品,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報關出口;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報檢。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裝運。第四章第四章 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144、商檢機構對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根據國家規定實施抽查檢驗。國家商檢部門可以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或者向有關部門通報抽查檢驗情況。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商檢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代理人辦理報檢手續時應當向商檢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依法對其他檢驗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可以對其檢驗的商品抽查檢驗。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
145、實施認證管理。57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同外國有關機構簽訂的協議或者接受外國有關機構的委托進行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工作,準許在認證合格的進出口商品上使用質量認證標志。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商檢機構依照本法對實施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查驗單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對檢驗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檢標志或者封識。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進出口商品的報檢人對商檢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商檢機構或者其上級商檢機構以至國家商檢部門申請復驗,由受理復驗的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及時作出復驗結論。第二十八條
146、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商檢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或者對商檢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商檢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商檢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執行職務。商檢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的
147、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商檢機構內部負責受理報檢、檢驗、出證放行等主要崗位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58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
148、條第三十三條 進口或者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商檢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商檢機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
149、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則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商檢機構和其他檢驗機構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檢驗和辦理檢驗鑒定業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 198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59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6.11.072016.11.07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
150、017.06.012017.06.01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文號文號: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5 53 3 號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
151、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第四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五條第五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六條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
152、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第七條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60第八條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
153、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
154、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
155、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61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安全管理以及網絡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
156、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絡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
157、教育。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第一節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
158、、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62(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
159、律、行政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并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實施網絡可
160、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
161、、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63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
162、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節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愿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163、分別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并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并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三)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四)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
164、他義務。64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
165、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
166、置與網絡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65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
167、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
168、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
169、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66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
170、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并按照規定報送網絡
171、安全監測預警信息。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后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分級,并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監測;(
172、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絡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三)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67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
173、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
174、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置惡意程序的;(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
175、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68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
176、、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177、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
17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
179、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69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
18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電子
181、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
182、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70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違反
183、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則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
184、,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71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七十
185、八條 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72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21.04.292021.04.29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21.04.292021.04.29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2021 修正)修正)(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 2018 年10 月 2
186、6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
187、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條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73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
188、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六條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二章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廣告內容準則第八條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
189、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第九條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七)妨礙社會公共
190、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74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191、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
192、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
193、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75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
194、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三)說明有效率;(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195、其他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76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
196、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第二十六條第
197、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三)對
198、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77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
199、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第三章 廣告行為規范廣告行為規范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200、布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78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
201、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
202、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第四十二條第
203、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79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
204、法的各項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第四章第四章 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205、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并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五
206、)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80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范。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
207、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違反
208、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
209、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81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
210、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
211、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
212、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82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
213、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
214、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83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
215、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
216、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217、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84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
218、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廣告審查機關予以
219、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
220、、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85(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四)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第六十九條第六十
221、九條 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
222、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則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 2015 年 9 月 1
223、 日起施行。86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9.08.262019.08.26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9.12.012019.12.01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文號文號: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3 31 1 號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2019 修訂)修訂)(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1 年2 月 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 2013 年12 月 28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
224、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
225、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條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第四條第四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藥材。87第五條第五條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第六條 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第七條第七條
226、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條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第九條 縣級以上
227、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第十條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藥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藥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藥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工作。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范,推進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實
228、現藥品可追溯。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對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進行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藥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教育,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知識的普及工作。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藥品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藥品的宣傳報道應當全面、科學、客觀、公正。88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藥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開展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
229、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第二章 藥品研制和注冊藥品研制和注冊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對人的疾病具有明確或者特殊療效的藥物創新,鼓勵具有新的治療機理、治療嚴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見病、對人體具有多靶向系統性調節干預功能等的新藥研制,推動藥品技術進步。國家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科學技術研究和藥物開發,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技術評價體系,促進中藥傳承創新。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兒童用藥品的研制和創新,支持開發符合兒童生理特征的兒童用藥品新品種、劑型和規格,對兒童用藥品予以優先審評審批。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活動,應當遵守藥物非臨
230、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保證藥品研制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開展藥物非臨床研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保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的真實性。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制方法、質量指標、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臨床試驗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并通知臨床試驗申辦者,
231、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其中,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符合倫理原則,制定臨床試驗方案,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倫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倫理審查工作制度,保證倫理審查過程獨立、客觀、公正,監督規范開展藥物臨床試驗,保障受試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89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實施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如實說明和解釋臨床試驗的目的和風險等詳細情況,取得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自
232、愿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受試者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的,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及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藥物,經醫學觀察可能獲益,并且符合倫理原則的,經審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內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但
233、是,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申請藥品注冊,應當提供真實、充分、可靠的數據、資料和樣品,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注冊的藥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藥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進行審評,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以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風險防控和責任賠償等能力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藥品注冊證書。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對化學原料藥一并審評審批,對相關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一并審評,對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標簽和
234、說明書一并核準。本法所稱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批準,并在藥品注冊證書中載明相關事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藥品審評審批工作制度,加強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溝通交流、專家咨詢等機制,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提高審評審批效率。90批準上市藥品的審評結論和依據應當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審評審批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
235、品質量標準高于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經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藥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品、對照品。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第三章第三章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
236、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后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門人員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受托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定期審核,監督其持續具備質量保證和控制能力。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
237、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9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放行規程,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放行的藥品進行審核,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238、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委托儲存、運輸藥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與其簽訂委托協議,約定藥品質量責任、操作規程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
239、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證藥品可追溯。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后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由其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相關義務,對中藥飲片生產、銷售實行全過程管理,建立中藥飲片追溯體系,保證中藥飲片安全、有效、可追溯。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經國務院藥品
240、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轉讓藥品上市許可。受讓方應當具備保障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質量管理、風險防控和責任賠償等能力,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第四章第四章 藥品生產藥品生產92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二)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三)
241、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活動全面負責。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藥品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檢驗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不得編造。中藥飲片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
242、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的,不得出廠、銷售。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藥用要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要求。生產藥品,應當按照規定對供應原料、輔料等的供應商進行審核,保證購進、使用的原料、輔料等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對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243、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藥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出廠。93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藥品出廠放行規程,明確出廠放行的標準、條件。符合標準、條件的,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后方可放行。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藥品包裝應當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發運中藥材應當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應當注明品名、產地、日期、供貨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
244、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標簽、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說明書,應當印有規定的標志。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加袀魅静』蛘咂渌赡芪廴舅幤返募膊〉?,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藥品經營藥品經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
245、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94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
246、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國家對藥品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
247、的中藥材除外。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無誤,并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應當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
248、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產地。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藥品入庫和出庫應當執行檢查制度。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本法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等部門制定。95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
249、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資質等進行審核,保證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對發生在平臺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第六十三
250、條第六十三條 新發現和從境外引種的藥材,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銷售。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藥品應當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并由進口藥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無進口藥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诎端诘厮幤繁O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藥品進行抽查檢驗。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的,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口。進口的
251、藥品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于特定醫療目的。個人自用攜帶入境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藥品,應當持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藥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應當指定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一)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96(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第六章第六章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醫療機構藥
252、事管理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有與所使用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
253、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藥品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有關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調配處方,應當進行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制制劑。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
254、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環境。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按照經核準的工藝進行,所需的原料、輔料和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藥用要求。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并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法律對配制中藥制劑另有規定的除外。97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單位使用。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第七章第七章 藥品上市
255、后管理藥品上市后管理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加強對已上市藥品的持續管理。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證明其獲益大于風險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直至注銷藥品注冊證書。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按照其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響的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屬于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其
256、他變更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備案或者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全面評估、驗證變更事項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開展藥品上市后不良反應監測,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經??疾毂締挝凰a、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發現疑似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對
257、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等緊急控制措施,并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告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停止銷售和使用,召回已銷售的藥品,及時公開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省、98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應當召回藥品
258、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已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定期開展上市后評價。必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開展上市后評價或者直接組織開展上市后評價。經評價,對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注銷藥品注冊證書。已被注銷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已被注銷藥品注冊證書、超過有效期等的藥品,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第八章第八章 藥品價格和廣告藥品價格和廣告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四條 國家完善藥品
259、采購管理制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 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藥品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行為。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
260、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按照規定如實公布其常用藥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藥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 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99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
261、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 藥品廣告應當經廣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廣告審查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第九十條第九十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品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藥品價格和廣告,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
262、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的規定。第九章第九章 藥品儲備和供應藥品儲備和供應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 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藥品儲備。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以緊急調用藥品。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 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加強組織生產和儲備,提高基本藥物的供給能力,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 國家建立藥品供求監測體系,及時收集和匯總分析短缺藥品供求信息,對短缺藥品實行預警,采取應對措施。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國家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
263、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生產短缺藥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六條 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新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七條 對短缺藥品,國務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采取組織生產、價格干預和擴大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100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第十章第十章 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2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污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
265、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101第一百條第一百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
266、樣,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公告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67、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其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檢查員應當熟悉藥品法律法規,具備藥品專業知識。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
268、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和醫療機構藥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102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 國家實行藥品安全信息
269、統一公布制度。國家藥品安全總體情況、藥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藥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藥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藥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公布藥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并進行必要的說明,避免誤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藥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等應當制定本單位的藥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
270、,并組織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發生藥品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應對工作;有關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防止危害擴大。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零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發現藥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藥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藥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藥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藥品
271、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要求實施藥品檢驗、審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進入本地區。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二條 國務院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103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三條 藥
272、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商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藥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助。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
273、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
274、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 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
275、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104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藥、劣藥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藥品,而為其提供儲存、運輸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儲存、運輸收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
276、違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收入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假藥、劣藥的處罰決定,應當依法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論。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77、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三條 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臨床試驗許可、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醫療機構制劑許可或者藥品注冊等許可的,撤銷相關許可,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以及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和生
278、產設備,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105(一)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二)使用采取欺騙手段取得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三)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四)
279、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五)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六)編造生產、檢驗記錄;(七)未經批準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銷售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藥品,或者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藥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藥品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以及包裝材料、容器,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
280、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一)未經批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二)使用未經審評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生產藥品,或者銷售該類藥品;(三)使用未經核準的標簽、說明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
281、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106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
282、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未備案;(二)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臨床試驗申辦者未及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或者未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五)未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進行備案或者報告;(六)未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七)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評價。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處罰的外,藥品包裝未按照規定印有、貼有標簽或者附有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未按照規定注明相關信息或者印有規定標
283、志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注冊證書。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零售藥品未正確說明用法、用量等事項,或者未按照
284、規定調配處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資質審核、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107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二條 進口已獲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藥品注冊證書。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
285、銷售的制劑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86、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拒不配合召回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其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法律責任的
287、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本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屬于假藥、劣藥;(四)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后果;(五)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后再犯;108(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
288、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撤銷許可、吊銷許可證件的,由原批準、發證的部門決定。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聘用人員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解聘,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
289、一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
290、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五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109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其執業證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
291、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損失。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追償。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
292、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收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
293、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撤銷相關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不符合條件而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二)對不符合條件的藥品頒發藥品注冊證書;(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一)瞞報、謊報、緩報、漏報藥品安全事件;110(二)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藥品安全隱患,造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藥品安全事件,或者連續發生重大藥品安全事件;(
294、三)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瞞報、謊報、緩報、漏報藥品安全事件;(二)對發現的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三)未及時發現藥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或者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藥品安全隱患,造成嚴重影響;(四)其他不履行藥品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查處假藥、劣藥違法行為
295、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從重給予處分。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藥品的市場價格計算。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則則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中藥材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條 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 本
296、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11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3.10.252013.10.25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4.03.152014.03.15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2013 修正)修正)(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3 年 10 月 25 日第十二屆
29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三條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四條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
298、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第六條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的權利112第七條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
299、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九條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
300、一條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
301、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第三章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113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
302、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
303、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
304、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114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
305、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
306、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經營
307、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115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
308、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第四章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
309、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
310、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116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第五章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消費者組織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
311、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
312、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第六章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117(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
313、提起訴訟。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
314、務的企業要求賠償。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
315、、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1
316、8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四十
317、八條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
318、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19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
319、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
320、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
321、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120(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
322、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
323、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則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
324、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21發文機關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9.04.232019.04.23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9.11.012019.11.01時效性時效性:現行有效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2019 修訂)修訂)(1982 年 8 月 23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
325、據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 2013 年 8 月 30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 2019 年 4 月23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 國務院
32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第三條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
327、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122第四條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五條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第六條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七條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
328、,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第八條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第九條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第十條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
329、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123(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330、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31、。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
332、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124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
333、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