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現行有效外匯管理主要法規全文梳理截至2024年6月30日(2050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Simon:現行有效外匯管理主要法規全文梳理截至2024年6月30日(2050頁).pdf(2050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1現行有效外匯管理主要法規全文梳理(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每半年一次的外匯主要有效法規目錄又更新了。本次更新時,將與 2023 年 12 月末的變化在目錄中進行了標注,對失效、廢止的法規均做刪除,且在腳注中注明依據和廢止、失效的時間。鑒于現行有效外匯管理主要法規目錄對很多法規的修訂均通過腳注的方式進行提示,我盡可能對照腳注涉及的法規修訂在正文中以“刪除線”標識,并增加最后一部分附錄,將提及的法規全文列出,供使用者參考。梳理結果的 WORD、PDF 均已在目錄中加入鏈接,可點擊目錄直達正文。對在之前目錄中,且確實未找到廢止、失效依據的,以不占用編號的*表示。最后,我只是信息的搬運
2、工,整個梳理雖基于法規原文,在 PDF轉換、OCR 識別過程中已經人工校對,但仍可能存在差錯,請參考使用。若發現錯誤,可以在這個公眾號上留言,讓我們一起優化這項定期工作。Simon2024 年 7 月 30 日于合肥注:在“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部分”,小標題有 7 個法規,目錄僅有 6 個法規,將 2023 年末銀發2022272 號歸類在“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外匯管理”項下(編號 70)。2目 錄目 錄一、綜合(27 項).11一、綜合(27 項).11(一)基本法規(9 項).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112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年第 3
3、 號.16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發20071 號.20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 匯發20167號.28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匯發20173 號.345.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政策問答(第一期)2017-03-24.365.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政策問答(第二期)2017-04-27.37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406
4、.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政策問答.43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8 號.44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匯發202328號.469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3 年第 1 號.58(二)賬戶管理(6 項).6310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銀發1997416 號.6311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第 10 號.68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7398 號.70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
5、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929 號.711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7314.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政策問答.811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清理整合部分外匯賬戶的通知 匯綜發202073 號.82(三)外幣現鈔與外幣計價管理(3 項).8816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匯發2003102 號.881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匯發200421 號.9218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16 號).95(四)其他(9 項).
6、10119 國家外匯管理局法律咨詢工作管理規定 匯綜發2009106 號.10120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等 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有關外匯業務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0151 號).1032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新開發銀行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610 號.10522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6 年第 2 號-關于使用、推廣“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有關事項.10723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3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銀發2019316 號.11024 國家外匯管理
7、局關于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 匯發201938 號.1132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建立外匯政策綠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匯綜發20202 號.11626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公告.11727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4 年第 1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復議程序.122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10 項).127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10 項).127(一)經常項目綜合(3 項).1272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913 號.12728.1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常見問
8、題答疑.1352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11 號.13629.1 貿易新業態問題解答.1413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 (匯發202014 號).144(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4 項).19331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2 年第 1 號.19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238 號.20132 關于取消報關單收、付匯證明聯和海關核銷聯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9 年
9、第 93 號.20133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21329 號.2023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匯發202411 號.204(三)服務貿易外匯管理(2 項).21435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號.21436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 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號.21736.1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2
10、2036.2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二).22236.3 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政策問答(三).22336.4 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政策問答(四).225(四)個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1 項).2263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便利化的通知 匯發202113號.226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73 項).235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73 項).235(一)資本項目綜合(5 項).2353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42號.2353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616 號.23940 國家外匯管
11、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97 號.24340.1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25440.2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第二期).258441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提升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業務數字化服務水平的通知 銀發2023231 號.2604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 匯發202412 號.263(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11 項).4791-基本法規.47943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
12、理局令 2003 年第 2 號.47944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5 年第 28 號 .48745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6 年第10 號.4944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259號.5044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50848 國
13、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13號.5134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 匯發201519 號.5162-其他.51950 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647 號.51951 建設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建住房2006171 號.5235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 號.52553 住房城鄉建設部、
14、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 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 號).526(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7 項)(目錄只有 6 個法規).5275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924 號.52755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匯發200930 號.5305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031號.5365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 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437 號.5385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
15、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6306 號.54159 司法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做好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202029 號.543(四)境外融資及有價證券管理(4 項)().5481-境外發債和上市.5486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人民銀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23 號.54856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454 號.5502-套期保值.5556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325 號.5553-其他.5
16、596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發行 B 股和境外上市股票 外匯專用賬戶的開立和募股收入結匯審批權限的通知 匯發1999380 號.559(五)證券市場投資外匯管理(12 項).5601-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外匯管理.5606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 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535 號.56064.1(匯發201535 號)政策問答(第一期).56464.2(匯發201535 號)政策問答(第二期).56764.3(匯發201535 號)政策問答(第三期).56965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
17、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9240 號.57065.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常見問題解答.57366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 2 號.57466.1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一).57966.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二).58167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第 176 號.58268 關于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
18、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2第 4 號.58669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銀發2022258 號.59070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 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22272 號.59470.1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政策問答(第一期).6002-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外匯管理.60271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2006121 號.60272 保險資金境外投
19、資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 年第 2 號.60673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發200727 號.61674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1 號.6243-其他.62875 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 36 號.62876 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 8號.63476.1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第一期).645(六)信貸管理(19 項).6
20、4661-基本法規.64677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3 年第28 號).64678 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4 年第 9 號.65079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179號.65279.1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問答(第一期).65679.2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 銀發20206 號.66079.3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的通知 銀發2
21、020301 號.66079.4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21138 號.66079.5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 銀發2022238 號.66279.6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 銀發2023145 號.66280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企業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 銀發20215 號.66381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2227 號).6648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高新
22、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 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的通知 匯發 2022 16 號.6702-外債統計與管理.67383 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67384 國家計委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中長期外債余額管理的通知 計外資200053 號.6758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319 號.6773-擔保.7008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429 號.7008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部分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業務實行集中登記管理的通知 匯發201515 號.7148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
23、匯管理的通知 匯綜發2017108 號.71889 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85 號.7204-貿易信貸.7239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證和保函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2124號.7235-外匯貸款.7249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匯發2002125 號.72491.1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中核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購匯還貸等外匯業務的批復 (匯綜復201261 號).7269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的通知 匯7發200949 號.
24、7279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146 號.7369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45 號.7409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721 號.747(七)個人資本項目外匯管理(15 項).7481-資產轉移.74896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 年第 16 號.74897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 匯發2004118 號.75198 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 關于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
25、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59 號.76199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3 號.7622-證券投資.766100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國內證券經營機構從事 B 股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95匯管函字第 140 號.76610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 證監發200122 號.76910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證券經營機構從事 B 股業務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 證監發200126 號.771103 國
26、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 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26 號).77310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匯發200131 號).77610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 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匯發200132 號.77910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78110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回購 B 股股份購匯額度等外匯管理事項的批復 匯復201221 號.79
27、010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美國銀行有限公司中國區分行 為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結匯待支付專用賬戶的批復匯復20171 號.791109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印發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201925 號.7933-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79911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以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政策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32 號).799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22 項).800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22 項).800(一)基本法規(4 項).80011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 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
28、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附件: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93匯業函字第 83 號.800112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銀發2014127 號.8021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辦法的通知(匯發8201915 號).80511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的通知 匯綜發202164 號.809(二)銀行結售匯業務(6 項).8311-銀行結售匯業務.83111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
29、黃金借貸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外匯管理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5253 號.831116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 2 號.83311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發201453 號.83611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外資銀行結售匯專用人民幣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512 號.85411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 匯發202215 號.855119.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 有關措施的通知(匯發202215 號)政策問答.8622-銀行結售匯報表.865120
3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 匯發201926 號.865120.1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問題解答.895(三)離岸業務(2 項).896121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銀發1997438 號.896122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98匯管發字第 09 號.900(四)銀行卡相關業務(6 項)(+1).90312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 匯發201053 號.90312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聯國際有限公司承接 銀聯卡境外業務相關外匯業務資質等事宜的批復 匯復2013125 號.91312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匯發2
31、01715 號.914126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上線有關工作的通知 匯綜發201781 號.92012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 匯發201729 號.92212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更新境內銀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戶類別碼分類的通知 匯綜發202415 號.923(五)銀行相關其他業務(2 項).927129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內地銀行與香港和澳門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4254 號.92713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新臺幣兌換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311 號.929(六)信托公司、金融資產公司及其
32、他非銀行金融機構(1 項).93013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53 號.930(七)外幣代兌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自助兌換機(2 項).93213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611 號.93213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訂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206 號.9379五、人民幣匯率與外匯市場(17 項).951五、人民幣匯率與外匯市場(17 項).951(一)匯價(5 項).951134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 16 號-關于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
33、機制改革有關事宜.95113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 1 號-關于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形成方式有關事宜.95213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 9 號-關于擴大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953137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 5 號 擴大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浮動幅度.95413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4188 號.955(二)外匯交易市場(12 項).95613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對外匯市場監管規范辦公程序的通知 95匯國函字第 009號.956140 銀行間外匯
34、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銀發1996423 號.95714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3第 16 號-關于為香港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96014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587 號).961143 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實施細則暫行 匯發200594 號.96414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5202 號.967145 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匯發200855 號.97014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人民幣對外匯期
35、權交易的批復 匯復201130 號.974*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停辦外幣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09137 號.97714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通知 匯發201448 號.979148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 40 號-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和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有關事宜.98014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訂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匯發20211 號.98115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匯市場交易行為規范指引的通知 匯發202134 號.983六、國際收支與外匯統計(12 項).988六、國際收支與外匯統計(
36、12 項).988(一)國際收支統計綜合法規(1 項).988151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42 號.988(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4 項).99215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 版 的通知 匯發201421 號.99215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2017 號.103915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10發202222 號.107415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 年版
37、)的通知 匯發202310 號.1086(三)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5 項).112615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資金融機構報送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的通知 匯發20096號.1126157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調整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等報表報送方式的通知 匯綜發2012136 號.112815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 匯發202136 號.112915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 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4 年版)的通知 匯發20247 號.130716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 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4 年版)
38、的通知 匯發20248 號.1354(四)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2 項).1453161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業務指引(2018 年版)的通知 匯綜發201868 號.145316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匯發202133 號.1468七、外匯檢查與法規適用(14 項).1487七、外匯檢查與法規適用(14 項).1487(一)辦案程序(3 項).1487163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檢查處罰權限管理規定 匯發2001219 號.1487164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2 年第 1 號.1488165 國家外匯管理局
39、綜合司關于印發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的通知 匯綜發202168 號.1501(二)法律依據(4 項).150516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轉發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匯發1999102 號.150516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9 號.1509168 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提請解釋外匯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有關條款的復函 國法函2012219 號.151016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
40、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91 號.1511(三)其他(7 項).1513170 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 證監發字1994165 號.151317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安部 關于印發關于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證監發字1994196 號.1514172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禁止國內私自以外幣計價結算和禁止發布含有外幣計價結算內容的廣告的通知(96)匯管函字第 177 號).1516173
41、關于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匯發2001155 號.151717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開辦個人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批復 匯復200695 號.1519175 關于非法網絡炒匯行為有關問題認定的批復 匯綜復200856 號.152011176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跨境業務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2116 號.1521八、外匯科技管理(5 項).1526八、外匯科技管理(5 項).152617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操作規程的通知 匯發201544 號.152617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 對
42、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數據、機構外幣現鈔存取數據、外匯賬戶和賬戶內結售匯數據接口程序自查、聯調和數據報送有關工作的通知 匯綜發201734 號.1542179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關于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數據接口程序自查、聯調和數據報送有關工作的通知 匯綜發201931 號.154518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3 版)的通知 匯發202213 號.154718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2321 號.1994附錄:參考法規(不在目錄內).2016附錄:參考法規(不在目錄內).2016(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
43、告2014第 13 號 關于廢止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參考)關于對等 2 件部門規章和等 5 件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 12 號).2018(參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修改涉及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匯發201520 號.2019(參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條款的通知 匯發201817 號.2021(參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 5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 7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 匯發201939 號.2025(參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 7 件外匯管理
44、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匯發202112 號.2027(參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 15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 調整 1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 匯發20238 號.202812一、綜合(27 項)綜合(27 項)(一)基本法規(9 項)(一)基本法規(9 項)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已經 2008 年 8 月 1 日國務院第 20 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偫頊丶覍毝四臧嗽挛迦罩腥A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
45、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三條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 第四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
46、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第六條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第七條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第八條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
47、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第十條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13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經常項目
48、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第十七條
49、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
50、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
51、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第四章 金融機
52、構外匯業務管理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14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
53、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二)進
54、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
55、查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 2 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 2 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
56、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15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 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有違反
57、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 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 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 30%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
58、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 30%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 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 30%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
59、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 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50 萬元的,處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
60、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16(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 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 5 萬
61、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62、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八章 附則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本條 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 1 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
63、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72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年第 3 號 2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年第 3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
64、,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第三條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第四條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
65、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第六條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 5 年備查。第七條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第八條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第九條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
66、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條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
67、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18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
68、記。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 b 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
69、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 b 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
70、管理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
71、投資,經外匯局核準,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準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
72、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19辦理。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第五章 附則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
73、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同胞。(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第四十一
74、條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附:廢止規定目錄1.關于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 123號)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 號)3.關于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 號)4.關于修改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 號)5.關于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
75、的通知(匯發200082 號)6.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 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 號)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 號)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游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 號)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 號)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12.國家
76、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 1 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 號)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 號)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04 6 號)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 號)2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發2007
77、1 號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發20071 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 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
78、有關規定攜帶出境。第四條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第五條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第六條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第七條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79、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八條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第九條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
80、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結匯憑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證辦理。1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三)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宣布廢止失效 14 件和修改 1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匯發201613號)修改。22單辦理。第十條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
81、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
82、或其他收益證明;(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上述結匯單筆等值 5 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
83、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 24 個月;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 500 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 1000 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 5 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
84、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 1 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23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 1 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85、。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
86、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準后辦理。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
87、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 B 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
88、幣現鈔管理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24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
89、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準。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 1 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
90、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 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 5000 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
91、個人結售匯業務。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 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后,予以準入。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二)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 100 美元(含 100 美元)的結匯;(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
92、取人民幣現鈔;(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22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該款修改為25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第六章 附則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
93、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 3 萬元和 1000 元以下的罰款。3第四十條 第四十
94、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般y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可不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應確保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 5 年備查?!?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 15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調整 1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 號,2023 年 3 月 23 日發布)附件 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 1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第二項刪除。26附 1: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姓名國籍證件類型及號碼提鈔幣種及金額提鈔銀行
95、名稱提鈔賬號提鈔用途備案日期外匯局簽章(本表一式兩聯,備案后第一聯外匯局留存,第二聯銀行留存)27附 2: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一、一、網絡結構 1.1 銀行網點通過銀行內部網連接到其總行或數據中心。1.2 銀行總行或數據中心從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置的一個接入點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二、二、互聯協議2.1 鏈路層:采用 PPP 協議,或者 HDLC 協議。2.2 網絡層:采用 TCP/IP 協議。三、三、互聯編址原則3.1 銀行聯接到外匯局個人結售匯系統設備的 IP 地址及網絡互聯地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碼。四、四、網絡可靠性4.1 銀行必須使用
96、可靠的線路及設備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本系統以專線為主,在適當的時候,提供 ISDN 或其它線路的備份方式。4.2 對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營業網點數目超過 50 家(暫定)的銀行,要求通過兩條不同線路接入。在系統建設初期,以一條線路為主,另一條用作備份。銀行內部網及接入網須采取可靠的網絡備份方案。4.3 銀行負責與電信服務商簽訂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線路租用合同,同時負責線路的測試、連通工作,保證線路的服務與質量。4.4 銀行有義務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證接入網的正常運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對與外匯局直接相連的網絡設備進行監測。五、五、網絡安全性原則5.1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匯局端的網絡與系
97、統的安全。5.2 銀行負責銀行內部網絡、系統以及相關設備的安全。5.3 安全性是一個長期的目標,要逐步進行實施。各銀行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實施網絡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匯局安全規劃的相關產品和措施。六、六、設備配置及要求6.1 銀行與外匯局的聯網設備應盡可能一致,便于網絡連接及管理。6.2 銀行聯網設備配置:外匯局向銀行提供個人結售匯系統完成一筆交易的數據流量:最大頁面 120K 字節,平均頁面 40K 字節,最高點擊次數 7 次,平均點擊次數 4 次。銀行根據自己每天/每小時/每秒的交易量,參考以上提供的每筆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務器、路由器、申請專線帶寬以及相關的聯網設備。系統采用
98、Web 模式,銀行通過 IE 瀏覽器進行業務操作。要求業務用機必須專機專用,保證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正常運行。機器配置要能支持 800600 的顯示分辨率,瀏覽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 或與其兼容的高版本軟件。七、七、實施及維護要求7.1 銀行在正式申請聯網前,須根據上述原則制定自己的個人結售匯系統網絡詳細接入方28案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中心。7.2 銀行應建立日常監控和維護制度,確保接入外匯局網絡線路和設備的穩定、可靠和安全。29 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 號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
99、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推進外匯管理改革,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現就有關促進外匯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實性審核措施通知如下:一、一、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上年度結售匯業務量等值 2000 億美元以上的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50 億美元;等值 200 億至 2000 億美元之間的,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20億美元,非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10 億美元;等值 10 億美元至 200 億美元之間的,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
100、-5 億美元,非做市商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3 億美元;等值 1 億美元至 10 億美元之間的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2 億美元;等值 1 億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頭寸下限調整為-0.5 億美元。調整后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自動生效。二、豐富遠期結匯交割方式。銀行為機構客戶辦理遠期結匯業務,在堅持實需原則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選擇全額或差額結算。遠期結匯差額結算的貨幣和參考價遵照執行期權業務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三、三、簡化 A 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入管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A 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
101、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四、四、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結匯管理政策,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規定結匯使用。五、五、規范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銀行為企業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時,應逐筆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B 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六、六、規范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 5 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應按真實交
102、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及證明本次利潤情況的財務報表。每筆利潤匯出后,銀行應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該筆利潤實際匯出金額及匯出日期。七、七、規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可對資金流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或資金單向流動較大的企業發送風險提示函(見附件),要求其在 10 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企業未及時說明情況或不能提供證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釋的,外匯局可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等規定,將其列為 B 類企業,實施嚴格監管。此類企業列入 B 類后,符合相關指標連續 3 個月正常等條
103、件的,外匯局可將其恢復為 A 類。八、八、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九、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 號)同時廢止。3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修改涉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匯
104、發201520 號)等以往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并認真遵照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16 年 4 月 26 日31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 XX 分(支)局風險提示函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 XX 分(支)局風險提示函編號:_(企業名稱):根據_(法規依據)及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非現場核查結果,你單位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間貨物進出口與貨物貿易收支總量存在較為嚴重的不匹配情況。請你單位于收到本函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持書面說明及相關資料,向外匯局做出合理解釋。在規定時限內未說明原因或不能提供證明材料并做出
105、合理解釋的,外匯局將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相關規定,將你單位分類結果定為 B 類。聯系人及電話:特此提示。國家外匯管理局 XX 分(支)局_年_月_日風險提示函外匯局留存聯_年_月_日向_(企業名稱)發出編號為 XXXXXXXX 的風險提示函。該企業于_年_月_日向外匯局提交了書面說明及相關資料。處理結果如下:該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合理解釋,分類結果定為 A 類該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未說明原因或不能提供證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釋,于_年_月_日分類結果定為 B 類該企業列入 B 類后相關指標已連續 3 個月恢復正常,于_年_月_日恢復為 A 類經辦人:_審核人:_注:1.本風險提示函發布程序按照貨
106、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執行;2.本風險提示函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 號)文中分類管理規定分別適用。32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 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一、通知出臺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一、通知出臺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答:201
107、6 年以來,外匯形勢總體趨穩向好,但外匯市場平衡基礎仍不穩固。面對此形勢,外匯管理部門及時調整工作重心,多措并舉,在改革開放總原則下堅守風險底線。一是不失時機加快外匯管理重點領域改革。用擴大流入、擴大外匯供給對沖外匯收支風險,支持和便利市場主體正常合理用匯,服務貿易投資便利化。二是加強購付匯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在不影響市場主體合理的用匯需求及正常貨物貿易業務的同時,針對借助貨物貿易、直接投資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違規調配跨境資金的行為加強真實性審核,防范和堵截違規購付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供求秩序。二、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二、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答: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大方面 9 項措施:(一)、擴
108、大流入,增加外匯供給。一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持有的結售匯頭寸下限。銀行持有更多負頭寸,有利于銀行籌集并供給更多的外匯,增強外匯市場自我調節能力,進一步為實體經濟防范匯率風險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二是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規定結匯使用。三是 A 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簡化企業收匯和結匯手續,降低收結匯資金成本。(二)、加強單證審核,規范管理。一是明確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單證審核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B 類的企
109、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二是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明確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 5 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審核要求。三是規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制度。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的企業提示風險。(三)、豐富產品、便于對沖匯率風險。允許銀行為機構客戶辦理差額交割的遠期結匯業務,滿足企業既持有外幣資產又防范匯率風險的需要。(四)、清理法規、明確罰則。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 號)。明確違反通知,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三、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的主要考慮是什么?三、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的主要考慮是什么?答:為進一
110、步發展外匯市場,增強金融機構外匯交易和風險管理的自主性與靈活性,在2015年初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下限額度的基礎上,通知進一步擴大頭寸下限。此次調整下限綜合考慮了各銀行在外匯市場代客、自營和做市交易情況以及市場需求等因素,經測算,調整后頭寸下限總計約增加 1000 億美元。擴大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有利于增強外匯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價、自擔風險、自求平衡的市場格局,也有利于通過便利銀行在外匯市場的產品定價和風險管理,進一步為實體經濟防范匯率風險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擴大頭寸下限后,銀行在實際運用本外幣資金時應嚴格遵守金融監管部門的各項管理要求,切實做好風險控制。33四、遠期結匯
111、差額交割的推出有何意義?四、遠期結匯差額交割的推出有何意義?答:遠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時有全額和差額兩種結算方式。全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遠期匯率對合約本金進行本外幣實際交付,差額結算是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遠期匯率與參考價對合約本金進行差價結算。這兩種結算方式都是市場主體管理外幣現金流、資產匯率風險的正常交易機制。近年來隨著藏匯于民穩步推進,市場主體除了對外匯收支這類現金流進行套期保值的傳統需求外,外幣資產匯率風險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適應市場發展,此次在已有全額結算基礎上增加差額結算,將便利企業既持有外幣資產又防范匯率風險,同時也將有利于進一步拓展外匯市場深度。五、簡化 A 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
112、收入管理能夠為企業帶來多大便利?銀行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什么?五、簡化 A 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入管理能夠為企業帶來多大便利?銀行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什么?答:通知允許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A 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這能夠簡化貿易外匯收入入賬流程,有利于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同時減少銀行業務操作環節,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在具體業務中,對于已經開立待核查賬戶的 A 類企業,銀行應為其繼續保留待核查賬戶;對于新辦理名錄登記、尚未開立待核查賬戶的企業,銀行可根據企業的業務辦理需要,協助
113、企業適時開立待核查賬戶;對于已將待核查賬戶管理流程內化到銀行業務系統,且不影響業務操作便利性的情況,經業務辦理企業同意,銀行也可繼續按照原業務流程辦理。如果 A 類企業被降級為 B 類或 C 類企業的,銀行仍應按照現行管理規定,使用待核查賬戶為其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仍需執行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六、為何要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六、為何要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答:真實性審核管理是現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明確要求,是保障貿易收支真實合法、維護正常外匯市場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國際慣例。近期核查中發現存在部分企業借助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通過
114、虛構貿易背景進行跨境套利或者違規跨境資金調配等問題。針對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風險高、真實性審核難度大的特點,為促進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的健康發展,保證業務辦理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強了對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時的單證審核要求,包括要求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其中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應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的資金收支須在同一家銀行網點辦理,并應同為外幣或人民幣,以保證銀行對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業利用幣種錯配進行套利。此外,為落實分類管理原則,加大對風
115、險主體的監管力度,通知將 B 類企業由現行的不得辦理收支時間差超過 90 天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調整為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企業可選擇其他貿易和結算方式。在具體業務中,對于此前已經開始業務辦理、但尚未辦結的,存在交叉幣種結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以及 B 類企業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可在嚴格審核交易真實性后為企業辦理完成結算,并應及時向當地外匯局報告有關情況,便于后續監管。此外,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仍適用原有政策。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34答: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是 2013
116、年 5 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 號,以下簡稱 20 號文)確立的,是應對貨物貿易資金流和貨物流嚴重不匹配等異常情況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對 2012 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監管措施的補充,具有針對性強、靈活性高的特點,在防范和遏制異常違規外匯資金利用貨物貿易渠道流動的相關核查管理工作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紤]到 20 號文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目前外匯管理實際需予以廢止,而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 20 號文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對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進一步完善,同時將 20 號文予以
117、廢止。八、通知明確了銀行辦理利潤匯出應當審核的材料,請問有何新要求?八、通知明確了銀行辦理利潤匯出應當審核的材料,請問有何新要求?答:目前外匯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條件仍然是真實與合規,加強外匯收支真實性合規性監管的要求沒有變。據銀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利潤匯出出現較多異常情況,各行審核要求也不盡一致,影響政策有效性。為完善管理,統一法規適用,通知明確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 5 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的審核原則和應當審核的材料,要求銀行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及證明本次利潤情況的財務報表,主要是加強真實性審核要求。
118、九、對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結匯使用,請問具體應如何辦理?境內金融機構是否也適用這一政策?九、對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結匯使用,請問具體應如何辦理?境內金融機構是否也適用這一政策?答:長期以來,我們對境內機構,特別是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外債實行較為嚴格的規??刂坪蛯徟芾?。根據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 號),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不得結匯使用。為進一步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解決多數中資非金融企業外債結匯難問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資企業外債結匯待遇,允許中資非
119、金融企業借用外債資金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規定結匯使用。企業在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時,應遵循實需原則,持規定的證明文件到銀行辦理。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文件后,為企業辦理結匯手續。境內金融機構借用外債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除另有規定外,所借外債資金暫不得結匯使用。35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匯發20173 號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匯發20173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簡政放權,支持實
120、體經濟發展,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現就有關措施通知如下:一、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4二、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相關結售匯納入銀行自身結售匯管理。三、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可境內運用比例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余額的 50%調整為 100%;境
121、內運用資金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余額指標。四、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結匯后匯入境內使用的,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后辦理。五、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外匯局另有規定除外。六、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境內機構因各種原因已將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 號)等辦理外匯管
122、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或報送信息的,應于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報告相關信息。七、繼續執行并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政策。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 5 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八、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
123、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九、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余額與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 30%。十、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外匯局將定期評估政策實4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 號),該條修改為: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并辦理結匯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確
124、實無法按期收匯且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于償還上述國內外匯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并于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有關情況。同時請參考后附答疑36施效果,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政策進行調整。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并認真遵照執行。附答疑 2 期375.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政策問答(第一期)2017-03-245.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政策問答(第一期)2017-0
125、3-241.如何理解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銀行應審核什么材料了解企業是否依法彌補虧損?1.如何理解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銀行應審核什么材料了解企業是否依法彌補虧損?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 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在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中均有明確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規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 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規定分配;在公司彌補虧 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126、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銀行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虧損并在財務報表中體現彌補情況。2.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倉儲等業務可采取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但通知第五條 2 規定,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 辦理外匯收支業務,請問如何處理?2.根據現行外
127、匯管理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倉儲等業務可采取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但通知第五條 2 規定,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 辦理外匯收支業務,請問如何處理?答:對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外匯收支業務,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315 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2 號)等規定辦理。3.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是否都 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3.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是否都 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答:均需提供。根據通知規定,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
128、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4.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如何具體操作?4.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如何具體操作?答:根據通知規定,境外機構依法在注冊且營業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銀行開立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以下簡 稱“外匯 NRA 賬戶”)資金可以結匯,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支付境內使用,不得劃轉境外或進入 FT 賬戶及其他 NRA 賬戶等。銀行按照不落地結匯方式辦理外匯 NRA 賬戶結匯,通過銀行內部賬戶辦理結
129、匯,結匯及支付時可不審單。結匯資金原則上在結匯后 2 個工作日內劃入收款銀行賬戶,收款銀行按規定審核收款方提供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單證后辦理資金入賬。如收款銀行審核后認為不合規無法入賬或發生交易撤銷引起退匯的,無論經常、資本項下交易,該筆人民幣資金應原路退回結匯銀行,結匯 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后原路退回境外機構的外匯 NRA 賬戶。上述過程中發生的貨幣轉換損失或收益由境外機構與境內收款方協商處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0642 號),非居民機構辦理結匯按照人民幣資金用途確定統計項目的具體歸屬。385.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
130、核的通知政策問答(第二期)2017-04-275.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政策問答(第二期)2017-04-27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中“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中“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答: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貨
131、物貿易出口業務的企業,既包括貨物貿易項下出貨后所有的貿易融資,如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出口貼現等;也包括貨物出口貿易項下出貨前的貿易融資,如打包貸款、訂單融資等;還包括以企業出口項下預期收匯額為基礎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不與企業的單筆出口收匯金額、期限等逐一匹配。其他類型的流動資金貸款暫不允許結匯。銀行應根據國內外匯貸款的不同類型,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對出口項下相關背景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后,為企業辦理結匯。2.通知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國內外匯貸款需要開立專用賬戶進行管理嗎?2.通知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國內外匯貸款需要開立專用賬
132、戶進行管理嗎?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 號,以下簡稱 38 號文),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通知實施后,38 號文的相關規定依舊有效。即:如果按照 38 號文的規定可以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辦理結匯的,仍然可以按照 38 號文辦理,相關結售匯申報在貨物貿易項下;其他類型的國內外匯貸款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的相關規定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相關結售匯申報在國內外匯貸款項下。3.銀行辦理國內外匯
133、貸款結匯應如何審核?3.銀行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結匯應如何審核?答:銀行為企業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結匯,應按照展業原則的相關要求,對該筆貸款的貨物貿易出口背景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4.國內外匯貸款結匯可否意愿結匯?是否需要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4.國內外匯貸款結匯可否意愿結匯?是否需要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答:符合通知要求、且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的國內外匯貸款,可以由債務人自行選擇按照支付結匯或者意愿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選擇意愿結匯的,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5.企業能否提前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5.企業能否提前償還
134、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答:為了避免因國內外匯貸款和出口收匯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期限錯配,允許企業以自有外匯資金提前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6.企業可否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什么情況下可以購匯償還?銀行應如何辦理?6.企業可否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什么情況下可以購匯償還?銀行應如何辦理?答:已經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且按照通知要求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境內機構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如貨物貿易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企業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于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應由企業通過購匯銀行、向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后,方可辦理購匯償還
135、國內外匯貸款相關手續。各分局資本處應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附表1格式向總局資本司報送上月分局轄內外匯局核準的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的相關數據。397.通知發布實施后,銀行是否需要向外匯局報送國內外匯貸款的相關數據?7.通知發布實施后,銀行是否需要向外匯局報送國內外匯貸款的相關數據?答:通知實施后,各分局資本處應要求轄內銀行(含法人銀行和分行)于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附表 2 的格式報送該銀行上月國內外匯貸款結匯的相關數據。各分局資本處應于每月初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附表 3 格式向總局資本司報送轄內銀行上月國內外匯貸款相關數據。8.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相關主體應履行什么程序?
136、8.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相關主體應履行什么程序?答:境外債務人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的,境內借用資金的機構應滿足現行外債管理的相關要求,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并應按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或外債登記管理辦法模式的相關要求控制資金調回規模。境外債務人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應滿足相關主管部門對外商直接投資(FDI)的管理規定,接受投資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9.通知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是否意味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以下簡稱 29 號文)附件 2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關于內
137、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的相關要求不再有效?9.通知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是否意味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的通知(匯發201429 號,以下簡稱 29 號文)附件 2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關于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的相關要求不再有效?答:29 號文關于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的規定包括幾方面:一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此項要求仍然有效,即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仍然只能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二是操作
138、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二)“未經外匯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隨著通知的發布實施,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可以通過外債及股權投資方式調回境內使用,但仍不得通過證券投資方式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操作指引中列舉的四類直接或間接股權、債權投資回流限制不再適用。三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特殊類型交易時需要滿足其他特定要求。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所列特殊類型交易時,仍按照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執行。10.通知發布實施前已經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可
139、否按照通知精神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10.通知發布實施前已經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可否按照通知精神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答:通知發布實施前已經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如需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應由境內機構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再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或外商直接投資登記。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變更登記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是否調回境內使用以及資金具體用途。1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按照通知要求調回境內后,歸還境外貸款時可否從境內匯出?1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按照通知要求調回境內后,歸還境外貸款時可否從境內匯出?答:可以。根據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回流渠道不
140、同,實行不同的匯出管理:以外債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債還本付息方式匯出;以股權投資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資的相關規定(如:股息、紅利、轉股、減資、撤資、清算等)匯出。12.通知實施后,銀行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相關購付匯手續如何12.通知實施后,銀行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相關購付匯手續如何40操作?操作?答:通知實施后銀行新提供的內保外貸,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后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后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13.在跨境擔保業務項下,擔保合同與履約幣種可否不一致?13.在跨境
141、擔保業務項下,擔保合同與履約幣種可否不一致?答:為避免貨幣錯配風險,原則上要求擔保合同(或保函)幣種與履約幣種一致。14.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有何注意事項?14.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有何注意事項?答:一是以內保外貸境外融資替代境內機構貨幣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如按照現行對外投資相關監管原則,境內機構境外股權投資受到限制的,暫停辦理相關跨境擔保業務,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外匯局不予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擔保人為銀行的,銀行不得為此提供擔保。二是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如果用于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特殊行業的,或者是用于大額非主業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母小子
142、大”、“快設快出”等類型對外投資的,擔保人為銀行的,銀行應按照現行對外投資相關監管原則加強審核;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所在地外匯局在為其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按照現行對外投資相關監管原則加強審核。15.銀行境外放款項下資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有何注意事項?15.銀行境外放款項下資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有何注意事項?答:應加強銀行對境外機構發放貸款的管理。銀行境外放款用于支持境內機構境外投資項目的,如果按照現行對外投資相關監管原則,境內機構境外股權投資受到限制的,銀行不得為相關主體發放境外貸款。4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143、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水平,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外匯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場主體合規辦理外匯業務?,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一、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擴大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地區,在粵港澳大灣區、上海和浙江試點的基礎上,支持其他地區按規定開展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簡化進口付匯核驗等試點業務。實施服務貿易
144、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符合條件審慎合規的銀行為信用良好的境內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時,可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辦理。推進服務貿易付匯稅務備案電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實現銀行電子化審核。二、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二、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在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依規以資本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
145、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接收相應資金。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5三、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三、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允許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
146、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下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其資金使用應當真實合規,并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試點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管控試點業務風險。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后監管。四、放寬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四、放寬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取消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對價款時,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入和結匯使用手續。放寬外國投資者保證金使用和結匯限制。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或從境內劃入的保證金,在交易達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
147、價等。取消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5 修改時間:2023 年 12 月 4 日,修改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42結匯的限制,允許交易達成或違約扣款時將保證金直接結匯支付。五、簡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貨物貿易收支手續五、簡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貨物貿易收支手續支付機構或銀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913 號)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 20 萬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下簡稱名錄登記)。外匯局依法對免于辦理名錄登記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148、。六、改革企業外債登記管理六、改革企業外債登記管理取消非銀行債務人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注銷登記管理要求,非銀行債務人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符合條件的外債注銷登記。取消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業務的時間限定。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試點地區非金融企業可按凈資產 2 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非金融企業可在登記金額內自行借入外債資金,直接在銀行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購匯等手續,并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七、取消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數量限制七、取消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數量限制取消“每筆外債最多可以開立 3 個外債專用賬戶”“每個開戶主體原則上只能開立 1 個
149、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每筆股權轉讓交易的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 1 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等限制,相關市場主體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開立多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但相關賬戶開戶數量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八、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業務報告方式八、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業務報告方式取消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業務的要求。外匯局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可疑的輔導期企業開展重點監測和核查,并規范分類管理。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實現網上辦理,無需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貿易主體不一致特殊業務除外)。九、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九、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企業辦理貨物貿易
150、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對于企業未開立待核查賬戶的,銀行按現行規定審核后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按現行規定需向外匯局提交待核查賬戶收入申報單的,企業可免于提交。十、便利企業分支機構名錄登記十、便利企業分支機構名錄登記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變更和注銷名錄登記手續,按照現行企業法人要求辦理,提供自身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但無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十一、推進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十一、推進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按照風險可控、審慎管理的原則,允許試點地區擴大參與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業務的主體范圍和轉讓渠道,擴大可對外轉讓的信貸資產范
151、圍,包括銀行不良資產和貿易融資等。十二、允許承包工程企業境外資金集中管理十二、允許承包工程企業境外資金集中管理承包工程企業經外匯局登記,可在境外開立資金集中管理賬戶,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應符合境外賬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從境外業主或境內劃入有關工程款,以及從同一主體開立的境外同一國家(或地區)其他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入資金;支出范圍為向境內調回工程款、有關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體開立的境外同一國家(或地區)其他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轉資金。43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八條第二款因需升級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152、。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聯系電話: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特此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019 年 10 月 23 日446.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政策問答6.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政策問答2019-11-192019-11-19問題一:請問貿易外匯收支便利
153、化試點政策如何實施?問題一:請問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政策如何實施?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 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是指在前期粵港澳大灣區、上海和浙江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地區范圍和業務范圍。與前期試點方式相同,此次擴大試點政策,將由各試點分局根據所在地實際需求制定試點方案,并對外公布試點的條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可按規定向外匯局進行試點備案,并開展相關試點業務。問題二:請問通知第五條中銀行和支付機構如何把握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 20 萬美元這一要
154、求?問題二:請問通知第五條中銀行和支付機構如何把握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 20 萬美元這一要求?答:支付機構或銀行按照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913 號)為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按照以下原則把握:一是通過支付機構或銀行自身電子化業務系統監測跨境電商企業在本機構年度內辦理的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情況,對于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 20 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不要求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二是外匯局將按月向支付機構和銀行通知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 20 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支付機構和
155、銀行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核對,并提示從事貨物貿易跨境電商的企業客戶在公布名單之日起 1 個月內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未來,支付機構和銀行可通過接口等方式與外匯局聯網,實現非名錄企業名單通過系統自動傳輸。問題三:請問通知第八條規定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實現網上辦理,具體是指哪些業務報告?問題三:請問通知第八條規定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實現網上辦理,具體是指哪些業務報告?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 號,以下簡稱 38 號文),對于“貿易信貸業務”、“貿易融資業務”、“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差額業務”和
156、“其他特殊交易業務”,符合報告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無論企業業務發生之日與實際報告日之間間隔是否超過 30 天,上述業務報告均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實現網上辦理。上述業務報告的法定報告時限仍按照 38 號文執行,如對于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口之日起 30天內,報告預計的付款信息。問題四:請問通知第九條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后,A 類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以及 B/C 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是否仍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問題四:請問通知第九條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后,A 類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以及
157、 B/C 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是否仍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答:通知第九條已明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此條適用于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 A 類的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以及 B/C 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銀行需按現行法規規定對上述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問題五:請問企業分支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時提交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相關材料)中是否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問題五:請問企業分支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時提交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和貨物貿易外匯收
158、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相關材料)中是否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答:企業分支機構根據通知第十條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時,相關材料中可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也可以是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中載明的負責人簽字。45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8 號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8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為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優化外匯業務管理,完善外匯服務方式,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
159、?,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優化外匯業務管理一、優化外匯業務管理(一)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并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應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并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后監管。(二)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 A 類的企業,辦理單筆等值 5 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 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
160、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業務,無需事前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在為企業辦理以上免于登記的退匯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三)簡化部分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內保外貸和境外放款注銷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注銷登記。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四)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并
161、辦理結匯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于償還上述國內外匯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并于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有關情況。二、完善外匯業務服務二、完善外匯業務服務(五)便利外匯業務使用電子單證。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取消企業分類為 A 類以及成立滿 2 年的條件。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匯收支的,可不打印電子交易單證。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可不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應確保電子單證的真
162、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 5 年備查。(六)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匯結算。支持更多的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913 號),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七)放寬業務審核簽注手續。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時,可根據內控要求和實際業務需要,按照實質合規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但需按現行規定留存審核材料備查。(八)支持銀行創新金融服務。鼓勵銀行通過多種方式科學評估企業資信狀況,對客觀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難的企業區別分類
163、,對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業在外匯貸款方46面給予貸款延期、手續簡化等傾斜。支持銀行利用數字外管平臺開放的企業資信、收付匯率等信息,開展合規經營和業務創新,做好對中小微涉外企業的金融服務。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一條第三款因需升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自 2020 年6 月 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特此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020 年
164、 4 月 10 日47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切實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便利市場主體合規辦理跨境貿易投資業務,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推進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一、推進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一)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一)優化市場采購貿
165、易外匯管理。市場采購貿易項下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備案。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應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2.經辦銀行采取系統與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復使用。(二)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凈額結算。(二)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凈額結算。銀行為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資金結算,即出口貨款和進口料件貨款軋差后凈額結算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自境外交易對手方購買料
166、件加工后,將成品賣給同一境外交易對手。2.企業開展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前,需持相關材料至銀行說明,由銀行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主體標識功能中添加“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3.企業應合理安排軋差周期,及時結清應收應付款項,原則上每個季度軋差凈額結算不少于 1 次。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為“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并按要求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申報要求見附件 1)。(三)完善委托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三)完善委托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代理方因破產、銀行賬戶被凍結等情形,導致確實無法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在確
167、認收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后,為委托方審慎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委托方收付匯+XXX(代理方名稱)”。(四)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四)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出租方)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的,應滿足下列條件:1.承租方擁有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且外匯收入具有一定規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幣租金原則上不低于等值 1 億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納入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2.出租方購買租賃物的資金 50%以上來源于外幣債務,或自
168、境外租入租賃物需對外支付外幣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原則上不得結匯使用(上繳境內稅款、注銷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歸還外幣債務、向境外支付租賃物貨款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外匯支出。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在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后辦理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劃轉業務。承租方應在境內匯款申請書等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并標明“外幣租金支付”字樣;出租方應在 境內收入申報單 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并標明“外幣租金收取”字樣。二、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二、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五)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政策。(五)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政策。將科技型中小企
169、業納入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主體范圍,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天津、上海、江蘇、山東(含青島)、湖北、廣東(含深圳)、四川、陜西、北京、重慶、浙江(含寧波)、安徽、湖南、海南?。ㄊ校┹爟确蠗l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 1000 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其他地區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 500 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實施細則見附件 2)。48(六)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六)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取消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等值 300 萬美元的限制
170、,但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 15%。(七)便利外商投資企業(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七)便利外商投資企業(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將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調整為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相關賬戶整合方案見附件 3)。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境內主體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來源于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可直
171、接劃轉至境內股權出讓方的人民幣賬戶。三、優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三、優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八)完善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八)完善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非金融企業的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于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等
172、 4 個區域除外);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九)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九)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允許確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業到注冊地所屬外匯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區銀行開立外債賬戶。鼓勵銀行將更多優質企業納入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疇;根據企業實際需求,進一步豐富跨境投融資產品和匯率風險管理產品,優化業務流程;按照展業原則做好客戶盡調,利用科技手段加強事后監測,為真實合規的跨境投融資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如發現異??梢汕闆r,及時報告。各分局應加強對上述業務的事中事后監管與核查檢查,指導銀行、企業合規開展業務。本通知自
173、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七項自 2024 年 6 月 3 日開始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具體修改條款詳見附件 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ㄊ校┓志纸拥奖就ㄖ?,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特此通知。附件:1.加工貿易收支軋差凈額結算申報要求2.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實施細則3.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整合方案4.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 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國家外匯管理局2023 年 12 月 4 日49附件 1加工貿易收支軋差凈額結算申報要求加工貿易收支軋差凈額結算申報要求銀行為“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
174、付匯抵扣業務,應按如下要求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對實際收付款數據的申報,實際收付款數據不為零時,企業應通過辦理實際對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內銀行進行申報,境內銀行應將實際收付款信息交易編碼申報在“999999-有實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項下。實際收付款數據為零時(軋差凈額結算合計值為零),境內銀行應虛擬一筆結算值為零的涉外付款,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收付款人名稱均為該企業,交易編碼申報在“999998-無實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項下,“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為“中國”,其他必輸項可視情況填報或填寫“N/A”。境內銀行應在實際對外收付款之日(軋差凈額結算合計值為零時,為軋差結算日
175、或會計結算日)(T)后的第 1 個工作日(T+1)中午 12:00 前,完成實際收付款數據的報送工作。對還原數據的申報,企業在申報實際收付數據的當日,根據全收全支原則,向實際辦理或記賬處理對外收付款業務的銀行提供還原數據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境內銀行應在實際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 1 個工作日(T+1)中午 12:00 前,完成還原數據基礎信息的報送工作;第 5 個工作日(T+5)前,完成還原數據申報信息的報送工作。申報單號碼由發生實際收付款的銀行編制,交易編碼和交易附言按照實際交易性質填報。境內銀行應將還原數據的“銀行業務編號”填寫為所對應的實際收付款數據的申報號碼。境內銀行應為企業提供申報
176、渠道等基礎條件,并負責將還原數據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傳送到外匯局。50附件 2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實施細則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知識產權、技術或工藝先進、市場前景良好的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特征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經相關部門認證的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參加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在一定額度內自主
177、借用外債(以下簡稱便利化業務)。第三條 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成立時間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實際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企業除外)。(二)獲得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三)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 A 類。(四)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五)宏觀審慎模式不適用或無法滿足企業實際對外債務融資需求。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得再行開展便利化業務。企業仍持有采用便利化業務登記的外債,可將外債持有至到期,外
178、債資金仍可正常使用,待還本付息完畢后可按規定注銷該外債。企業新借入外債,需延續開展便利化業務前所選用的外債模式借用外債;開展便利化業務前未選擇過外債模式外商投資企業,可自主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或“投注差”模式借債。通過便利化業務登記的外債如有余額,需占用企業的外債額度。第四條 企業申請參與便利化業務,應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含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說明)。(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三)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需提交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為高新技術或“專精特新”企業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
179、”打印企業獲得認證的相關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門為企業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四)借款意向書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復印件。文本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原件。(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原件和復印件。以上材料除申請書外原件驗后返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由所在地外匯局留存。第五條 參與企業申請的便利化額度原則上不應超過所在地區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上限。對于發展前景較好、屬于國家重點支持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實際融資需求確需超出額度上限的,所在地?。ㄊ校┓志纸浖w審議可以作出決定。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外債,在簽約登記后一年內未實際發生提款的,所在地外匯局可51將該筆外債
180、簽約登記注銷。企業需再次申請參與便利化業務的,可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重新申請。第六條 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不再適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及外債“投注差”管理規定。企業在參與便利化業務前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余額,占用便利化業務額度。第七條 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的外債,原則上應調回境內并在經營范圍內使用,遵循以下要求:(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于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三)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四)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
181、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適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等部分區域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的通知(匯發202135 號,以下簡稱 35 號文件)規定的企業,其外債資金使用范圍仍按照 35 號文件執行。第八條 所在地外匯局應密切跟蹤監測便利化業務開展情況,依法對參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第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便利化業務開展情況,對便利化業務地區范圍、參與企業范圍、便利化業務額度上限等依法進行調整。第十條 參與企業未按本實施細則辦理便利化業務的,外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第十一條
182、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明確事項,依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執行。52附件 3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整合方案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整合方案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整合是指,將部分賬戶按照使用特性進行取消和調整,整合為統一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主要內容如下:一、賬戶整合工作要求(一)將“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調整為“資本項目-結算賬戶(2103)”(以下或稱資本項目結算賬戶)。(一)將“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調整為“資本項目-結算賬戶(2103)”(以下或稱資本項目結算賬戶)。1.整合規則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
183、更新為“資本項目-結算賬戶(2103)”,代碼沿用 2103。2.歷史數據處理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賬戶性質名稱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變更更新賬戶性質,將賬戶性質名稱更新為“資本項目-結算賬戶”,代碼沿用2103。(二)調整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收支范圍:將外商直接投資(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納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二)調整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
184、收支范圍:將外商直接投資(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納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1.賬戶收支范圍調整規則1.賬戶收支范圍調整規則(1)“資本項目-結算賬戶(2103)”和“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以下簡稱外匯資本金賬戶)收支范圍調整見附表。(2)新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的主體應為 FDI 企業中轉外項下的境內股權出讓方、境內再投資項下的境內股權出讓方、境外投資中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的境內主體、境內環境權益出讓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新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的主體應為外商投資企業、接收境內外匯再投資的主體。(3)銀行應區分接收外匯資
185、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和外匯資本金賬戶,并在報送賬戶數據時填寫相應業務編號。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用于接收境內股權轉讓對價的,在報送賬戶開戶數據時,“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一欄應填寫以“1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 FDI 企業支付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對價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發募集資金的,應填寫以“27”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增發可共用境外上市首發開立的賬戶,也可單獨開立賬戶(境外上市增發募集資金單獨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應填寫以“28”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投資企業減資所得的,填寫以“3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
186、于接收境外股權轉讓對價的,填寫以“37”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企業清算所得的,填寫以“43”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回購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應填寫以“29”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環境權益交易價款的,無需填寫業務編號。外匯資本金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用于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填寫以“14”開頭53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內再投資新設或增資外匯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4)開戶主體可根據業務需要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可異地開戶。2.歷史數據處理對于用于接收外商直接投資(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或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的存量“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
187、102)”,處理思路如下:(1)用于接收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的存量“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不強制要求關戶,按以下思路處理:一是一是原則上維持原賬戶不變,按照附表中調整前的收支范圍要求辦理賬戶收支業務,直至賬戶關戶。二是二是對于企業確有需要的,且賬戶僅用于境外上市業務(即賬戶開戶數據中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一欄填寫的是以“27”或“28”開頭的業務編號),則各銀行可于政策實施以后,將原“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中資金原幣劃轉至新開立(如需)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2103)”。三是三是銀行應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3 版)要求向外匯
188、局報送賬戶、劃轉數據。(2)用于接收 FDI 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外匯資金的存量“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不強制要求關戶,按以下思路處理:一是一是原則上維持原賬戶不變,按照附表中調整前的收支范圍要求辦理賬戶收支業務,直至賬戶關戶。二是二是對于企業確有需要的,且賬戶僅用于接收 FDI 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即賬戶開戶數據中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一欄填寫的是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且開戶主體為境內股權出讓方),則各銀行可于政策實施以后,將原“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中資金原幣劃轉至新開立(如需)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2103)”。三是三是銀
189、行應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3版)要求向外匯局報送賬戶、劃轉數據。(3)用于接收 FDI 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人民幣資金(來源于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的存量“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2113)”,不強制要求關戶,按以下思路處理:一是原則上維持原賬戶不變,按照“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2113)”的收支范圍要求辦理賬戶收支業務,直至賬戶關戶。二是對于企業確有需要的,且賬戶僅用于接收 FDI 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人民幣資金(即賬戶開戶數據中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一欄填寫的是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且開戶主體為境內股權出讓方),則各銀行可于
190、政策實施以后,將原“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2113)”中資金原幣劃轉至企業的人民幣賬戶。三是銀行應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3 版)要求向外匯局報送賬戶、劃轉數據。二、銀行需完成的工作二、銀行需完成的工作(一)按照要求刷新歷史數據(由于采取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行分別刷新的方式,所以已報送過的賬戶開關戶、變更及收支余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二)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三)修訂相關的銀行內部制度;(四)修改相應的操作規程,確保已廢止的賬戶性質不再開立新的賬戶;對刷新性質后繼續使用的賬戶,按照刷新后賬戶性質的相關規定辦理賬戶相關交易并及時向外匯局報送數據;(五)根據業務辦理需要,升級業務系
191、統和數據報送接口;(六)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保證賬戶清理整合工作順利實施。三、時間安排三、時間安排54銀行應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周五)前完成制度政策修訂、信息系統調整和歷史數據處理等準備工作,并應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周五)18:00 至 6 月 2 日(周日)18:00 之間完成刷新歷史數據、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及上線配套系統功能等工作。55附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收支范圍調整情況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收支范圍調整情況賬戶性質調整前調整后收入范圍:1.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
192、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2.外國投資者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3.環境權益交易項下外匯收入,4.同名資產變現賬戶劃入的資金,5.原由本賬戶劃出至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資金劃回,6.國內資金主賬戶劃入資金,7.境外投資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8.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收入范圍:1.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含前期費用外匯賬戶、離岸賬戶及自由貿易賬戶的外匯出資),2.外國投資者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3.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 FDI 企業支付的境內再投資股權轉讓對價資
193、金,4.環境權益交易項下外匯收入,5.同名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入的資金,6.境外投資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7.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匯回,8.以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劃入的用于回購境外股份的外匯資金,9.回購境外股份剩余資金調回的外匯資金,10.境內國有股東減持收入調回的外匯資金,11.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調回的外匯資金,12.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外匯收入,13.本賬戶合規劃出后劃回的資金,因交易撤銷原幣退匯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本賬戶結匯后劃出的資金,因交易撤銷等原因需退回的,可劃入同名人民幣結算戶,不得購匯回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
194、賬戶(原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支出范圍:1.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2.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外匯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國內資金主賬戶),3.經真實性審核后的經常項目對外支出,4.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1.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使用,2.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至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國內資金主賬戶、QDII 境內托管賬戶;劃至同名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外債專戶、外債轉貸款專戶、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境內外投資者 B 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金賬戶;劃轉至非同名外匯資
195、本金賬戶、保證金專用賬戶、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3.按規定進行的經常項目項下和資本項目項下的支出,4.匯往境外用于回購境內股份,5.代境內國有股東將國有股份減持收入劃轉社?;?,6.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支出,7.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支出。56賬戶性質調整前調整后收入范圍:1.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2.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劃入的境內再投資資金,3.境外上市首發/增發募集調回的外匯資金,4.以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劃入的用于回購境外股份的外匯資金,5.回購境外
196、股份剩余資金調回的外匯資金,6.境內國有股東減持收入調回的外匯資金,7.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調回的外匯資金,8.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外匯收入,9.本賬戶合規劃出后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收入范圍:1.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前期費用外匯賬戶、離岸賬戶及自由貿易賬戶的外匯出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2.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劃入的境內再投資項下新設或增資資金,3.本賬戶合規劃出后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
197、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支出范圍:1.經營范圍內結匯支出,2.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3.境內原幣劃轉至保證金專用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國內資金主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4.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5.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所列的經常項目項下和資本項目項下的支出,6.境內劃轉至公司其他外匯賬戶,7.為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內稅費,8.匯往境外用于回購境外股份,9.代境內國有股東將國有股份減持收入劃轉社?;?,10.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支出,11.經常項目對外支付,12.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支出范圍:1.經營范圍內結匯支出,
198、2.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3.境內原幣劃轉至保證金專用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國內資金主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4.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5.境內劃轉至公司其他外匯賬戶,6.為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內稅費,7.經常項目對外支付,8.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57 附件 4附件 4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 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 4 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一、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匯發2
199、02014 號)附件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第四十六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 號)第五條同時修改為“市場采購貿易項下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備案。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應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二)經辦銀行采取系統與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復使用”。二、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
200、策的通知(匯發20142 號)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以下簡稱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 15%,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可憑有關材料到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 15%的,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項目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前期費用登記”。三、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 2019 2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句修改為“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
201、投資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出讓股權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股權轉讓對價”。四、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中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四)項分別修改為“(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于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58關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
202、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關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8 月 2 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和微信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期間,共收到 23 條意見建議,經充分研究論證,絕大多數已采納吸收。意見主要有以下內容:一、建議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中,允許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在特殊情況下結匯使用。一、建議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中,允許出租方收取的外幣
203、租金在特殊情況下結匯使用。采納情況:予以采納。已將相關表述修改為“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原則上不得結匯使用(上繳境內稅款、注銷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歸還外幣債務、向境外支付租賃物貨款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外匯支出”。二、建議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的承租方適用條件,由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調整為已取得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二、建議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的承租方適用條件,由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調整為已取得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采納情況:予以采納。已將表述修改為“承租方已納入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
204、,不區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三、建議對于將賬戶性質變更提供一段時間的過渡期,再正式實施。三、建議對于將賬戶性質變更提供一段時間的過渡期,再正式實施。采納情況:予以采納。根據對部分銀行的調研情況,在通知中明確涉及系統升級改造的個別政策將在半年后正式實施。四、建議在文中明確適用上海臨港等四個區域高水平開放試點政策的企業可就通知中“負面清單”的“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政策或者四個區域相關試點政策,擇優辦理。四、建議在文中明確適用上海臨港等四個區域高水平開放試點政策的企業可就通知中“負面清單”的“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政策或者四個區域相關試點政策,擇優辦理。采納情況:予以采納。已在通知
205、第八條“負面清單”中將四個高水平開放試點區域作為“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的除外項,即四個試點區域實施的“負面清單”不含“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政策。五、建議明確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是否屬于資本項目收入范疇,是否仍需遵循通知第八條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的“四不得”。五、建議明確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是否屬于資本項目收入范疇,是否仍需遵循通知第八條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的“四不得”。采納情況:予以采納。已在“負面清單”相應部分進行修改。六、建議明確“(九)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中“確有合理需求”的具體情況。六、建議明確“(九)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中“確有
206、合理需求”的具體情況。采納情況:未予以采納。實踐中,企業的需求復雜多樣,如采用列舉實例的方式難免會有未及時列入的情況,為不影響企業正常辦理該業務,沒有詳細列舉具體需求。七、建議在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實施細則中刪除“凈資產規模較小”的表述。七、建議在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實施細則中刪除“凈資產規模較小”的表述。采納情況:予以采納。已刪除該表述。此外,涉及通知文字修改建議,我們已充分吸收。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通知的實施工作,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599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
207、023 年第 1 號9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23 年第 1 號為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促進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予以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辦法實施期間,銀行可以自愿選擇適用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未選擇適用辦法模式的,外匯展業執行原有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二、選擇適用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的銀行,應當就本行組織架構、內控制度、信息系統建設等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況,向國家外
208、匯管理局報告,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適用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三、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輔導轄內有意愿適用辦法模式的銀行,做好完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附件: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23 年 12 月 29 日附件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促進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外匯展業,是指銀行為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
209、團體等機構(不含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客戶)開展外匯業務時,依法實施客戶盡職調查,確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措施辦理外匯業務,及時監測處置外匯合規風險的活動。前款所稱外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賬戶、外匯資金收付、結售匯等業務。第三條 第三條 銀行按照本辦法進行外匯展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科學有效、職責明確的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二)建立全面、系統、規范的內控制度并輔以信息系統控制;(三)能夠有效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四)能夠合理確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并進行差異化管理;(五)能夠及時監測處置外匯合規風險;(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第四條 第四條 銀行應當在外匯展業
210、全過程履行“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職責,勤勉盡職,有效預防、識別、評估、監測和處置外匯合規風險。第五條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0銀行應當配合外匯局的監督檢查,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信息,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第二章 內部控制第二章 內部控制第六條 第六條 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職責明確的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一)指定內設部門或管理機構牽頭負責全行外匯合規管理工作;(二)構建包括外匯業務管理、風險控制、內部審計的風險
211、管理框架;(三)明確相關部門及崗位人員的外匯展業職責分工;(四)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內部檢查、審計及績效考核,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第七條 第七條 銀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一)全面性。銀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應當全面覆蓋已開辦外匯業務操作與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門職責分工、內部監督檢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匯展業操作流程等。(二)有效性。銀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應當與本機構業務實際相適應,并確保內控制度能夠有效執行。(三)一致性。外部監管政策或銀行風險管理策略發生變化時,銀行應當及時更新外匯展業內控制度。第八條 第八條 銀行應當按照外匯合
212、規風險管理需要,建立、優化相關業務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確??蛻羯矸菪畔?、交易信息等外匯展業信息的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并根據風險與合規管理需求及時優化升級。第九條 第九條 銀行應當建立外匯展業檔案,以紙質或電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風險分析及處理記錄,確保資料和記錄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前款所稱客戶身份資料,是指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銀行開展客戶盡職調查與風險分類等工作情況的資料和記錄;交易記錄,是指包括體現每筆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業務憑證等資料和記錄;風險分析及處理記錄,是指包括反映銀行開展風險交易分析識別的來源、過程、結論及內部審核與處置情
213、況的工作記錄。相關資料和記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備查。第十條 第十條 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外匯展業規定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風險分析與處理記錄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三章 客戶盡職調查與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分類第三章 客戶盡職調查與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分類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銀行與客戶建立外匯業務關系以及外匯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識別客戶身份,收集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貿易企業名錄分類、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信息、資本項目管控狀態信息、外匯局及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等信息。銀行出于風險分類管理目的,在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
214、查的基礎上,可以基于客戶自愿原則進一步識別客戶經營狀況、建立外匯業務關系的意圖和性質、主要關聯企業和跨境交易對手、外匯資金來源和用途等外匯展業信息。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1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足以證明其身份或真實交易的相關證明材料:(一)開戶或建立外匯業務關系理由不合理;(二)所辦理外匯業務與客戶身份及經營行為不相符;(三)存在其他可疑行為。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拒絕建立外匯業務關系或受理外匯業務申請,并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一)拒絕提供機構有效營業執照等證件;(二)
215、拒絕依照規定提供相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三)提供虛假身份證明資料、經營資料或業務背景資料;(四)依據第十二條重新識別后仍無法證實客戶身份及交易真實。銀行在客戶盡職調查中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按要求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在與客戶關系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并審查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況。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銀行在辦理外匯業務前,應當結合客戶盡職調查所獲得的信息以及客戶外匯業務特征,綜合考察客戶類型、行業特點、交易類型、交易渠道、經營歷史及狀況等實際情況,將客戶至少分為三類不同的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
216、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客戶,銀行可以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一類:(一)合法注冊,原則上持續辦理跨境業務兩年以上,具備真實外匯業務需求;(二)近一年未被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外匯局或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三)如為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登記分類為 A 類;(四)跨境收支符合生產經營實際,無異常大幅波動;(五)內部管理實現交易留痕、準確記錄和管理;(六)銀行風險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三類:(一)被人民銀行、外匯局或其他監管部門采取相關監管措施的,如貿易企業名錄分類為 B、C
217、 類,處于資本項目業務管控狀態,列入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被發布風險提示等;(二)近一年被人民銀行、外匯局或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三)客戶注冊信息存在疑問、背景不明的,或者無法獲取足夠信息對客戶背景進行評估的,如無正式固定辦公經營場所、無準確聯系方式等;(四)交易產品、規模、頻率與客戶日常經營狀況、資本實力、歷史交易習慣等明顯不符且無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業合理性,或跨境資金往來存在明顯異常等;(五)銀行認為合規風險較高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不屬于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情形的客戶,銀行可以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二類。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2
218、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銀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按照全面性、審慎性、風險相當原則,結合本行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行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標準。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銀行應當結合持續盡職調查結果,動態評定和及時調整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蛻麸L險等級符合實際情況。第四章 事中外匯業務審查第四章 事中外匯業務審查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銀行外匯展業應當識別客戶申請辦理的外匯業務的交易背景與目的、交易環節與性質、交易合理性與邏輯性等,審查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銀行為客戶辦理視頻、電話、網絡等非柜臺渠道外匯業務,應依據外匯管理法規要求,實行與辦理柜臺業務相當的展業審核標準,確
219、保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數據報送的準確性。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及業務風險整體判斷,采取差異化審查措施。對依法需履行核準、登記、備案等手續的外匯業務,銀行與客戶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辦理上述手續。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一類客戶,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為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蛻籼峤坏闹噶顟敐M足國際收支申報等外匯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對于二類客戶,銀行應當了解以下情況;進行外匯業務審查時,應當根據外匯業務的種類,堅持“風險為本”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自主決定審查措施,確認資金性質:(一)客戶外匯業務
220、需求、資金來源或用途、款項劃轉頻率、性質、路徑與客戶生產經營范圍、財務狀況是否相符;外匯業務資金規模與客戶實際經營規模、資本實力是否相符;外匯業務需求與行業特點、客戶過往交易習慣或經營特征是否相符;(二)客戶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證、邏輯合理;外匯業務性質、金額、幣種、期限等與相應的基礎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經審查發現存在異??梢汕闆r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采取強化審查措施。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對于三類客戶,銀行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根據風險狀況,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強化審查措施:(一)主動收集更多來源可靠、獨立的直接證明材料、數據或信息,進一步了解和佐證客戶
221、業務關系、交易真實意圖以及資金來源和用途等;(二)通過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稅務、移民管理、征信等公開渠道,以及海外聯行、代理銀行、外匯業務關聯方銀行或機構協查認證等方式,核實客戶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關關聯人背景信息;(三)實地查訪客戶注冊地址、實際辦公地址或實際生產經營地址;(四)通過銀行內部共享信息、外部數據庫查詢、第三方查證等方法,查證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是否系偽造變造或重復使用;(五)銀行認為需采取的其他強化審查措施。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銀行推出和運用與外匯業務相關的新業務、新技術前,應當進行系統全面的外匯合規風險評估,采取與風險相稱的展業管理措施。個人梳理 僅供參
222、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3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銀行進行外匯業務審查,發現客戶擬辦外匯業務不符合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拒絕辦理;發現交易背景存疑等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足以證明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證明材料,仍無法排除交易疑點或客戶不配合或提供虛假交易資料的,應當拒絕辦理并酌情調整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銀行拒絕辦理的,應當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銀行審查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要求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第五章 外匯風險交易監測與處置第五章 外匯風險交易監測與處置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當對客戶交易開展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分析,對于盡職調查、事中審查
223、、事后監測發現的涉嫌涉及虛假貿易、虛假投融資、地下錢莊、跨境賭博、騙取出口退稅、虛擬貨幣非法跨境金融活動,以及其他涉嫌違法違規跨境資金流動行為的信息(以下統稱外匯風險交易信息),及時形成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銀行應當制定識別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的監測標準,并動態評估和持續優化,對其有效性負責。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銀行應當對監測標準自動篩選出的外匯風險交易信息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一)確認屬于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的,銀行應當在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二)確認不屬于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的,銀行無需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但應
224、當自行記錄排除理由。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銀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對外匯風險交易報告所涉及的客戶采取以下措施,預防外匯合規風險,必要時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一)提高該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二)對該客戶后續外匯業務采取強化審查措施;(三)明確與該客戶后續建立、維持外匯業務關系,或者為其辦理后續外匯業務,需要提升審批層級;(四)限制與該客戶建立新的外匯業務關系、拒絕為其辦理后續外匯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外匯業務關系;(五)合理限制該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外匯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六)其他外匯合規風險預防措施。對于暫不能確認為外匯風險交易的異常行為,銀行可以持續重點監控發生該異
225、常行為的客戶。第六章 附則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勤勉盡責進行外匯展業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4(二)賬戶管理(6 項)(二)賬戶管理(6 項)10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16 號 10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16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226、第一條 為規范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外匯賬戶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外匯賬戶的管理機關。第三條 第三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使用、關閉外匯賬戶適用本規定。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外匯賬戶的開立、關閉手續并監督收付。第四條 第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開戶金融機構”是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巴鈪R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在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第五條 第五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一般
227、不允許開立外幣現鈔賬戶。個人及來華人員一般不允許開立用于結算的外匯賬戶。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其開立、使用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其開立、使用第六條 第六條 下列經常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的境內機構,在其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往來外匯;(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境內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三)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四)經交通部批
228、準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準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的業務往來外匯;(五)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六)根據協議規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贈、資助或者援助的外匯;(七)免稅品公司經營免稅品業務收入的外匯;(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項目,該項目總金額和執行期達到規定標準的,或者國際招標項目過程中收到的預付款及進度款;(九)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在外匯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十)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的經常項目項下外匯;(十一)境內機構用于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利息及費用的外匯;(十二)
229、駐華機構由境外匯入的外匯經費;(十三)個人及來華人員經常項目項下收入的外匯;(十四)境內機構經外匯局批準允許保留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其他外匯。第七條 第七條 境內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六條 第六條 (一)至(十)及(十四)規定開立的外匯賬戶,其收入為來源于經常項目的外匯,支出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或者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出。第八條 第八條 駐華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六條 第六條 (十二)開立的外匯賬戶,其收入為來源于境外匯入的辦公經費,支出用于辦公費用。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5第九條 第九條 個人及來華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十三)開立個人外匯或者外幣現鈔存款賬戶。第十條 第十條
230、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當經外匯局批準。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開戶,并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附表一),經批準后在中資開戶金融機構開立外匯賬戶,開戶后 5 日內憑開戶回執向外匯局領取外匯賬戶使用證(附表二):(一)申請開立外匯賬戶的報告;(二)根據開戶單位性質分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者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有效批件;(三)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經營業務的批件;(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相應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有關材料。中資開戶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后,應當在開戶回執上注明賬號、幣種
231、和開戶日期,并加蓋該金融機構戳記。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下外匯賬戶應當持申請開立外匯賬戶的報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向外匯局申請,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金融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后,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注明賬號、幣種和開戶日期,并加蓋該金融機構戳記。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申請開戶時,外匯局應當根據外匯賬戶的用途,規定賬戶的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匯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額,并在外匯賬戶使用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中注明。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駐華機構應當持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機
232、構的文件及工商登記證到外匯局登記備案,領取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附表三)后,憑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個人及來華人員外匯或者外幣現鈔存取自由,對于超過等值 1 萬美元以上的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供身份證或者護照,開戶銀行應當逐筆登記備案。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當按照外匯賬戶使用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規定的收支范圍辦理收支。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進入外匯結算賬戶的,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過最高全額的外匯,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
233、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開戶金融機構收到外商投資企業超過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金額的經常項目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賬,同時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在 5 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逾期不辦理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抄報當地外匯局,由外匯局責令強制結匯。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金額的原則。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其他境內機構應當按照 外匯賬戶使用證 規定的結匯方式辦理外匯賬戶內資金的結匯。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外匯開證保證金賬戶統一管理辦法,報外匯局備案,并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按照報備的管理辦法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開證保證金賬戶。個
234、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6外匯開證保證金賬戶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其開立、使用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其開立、使用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下列資本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一)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二)境內機構用于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三)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四)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六)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 B 股的外匯;(八)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
235、項目下的外匯。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一)開立的貸款專戶,其收入為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外匯貸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貸款協議規定的用途。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六條(十一)、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二)開立的還貸專戶,其收入為經批準用人民幣購買的外匯、經批準的貸款專戶轉入的資金及經批準保留的外匯收入;支出用于償還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三)開立的外幣股票專戶,其收入為外幣股票發行收入,支出用于經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四)開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236、外匯資本金賬戶,其收入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支出為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五)開立的臨時專戶,其收入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人為外匯;支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的開辦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企業成立后,臨時賬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為外商投資款劃入企業資本金賬戶。如果企業未成立,經外匯局核準資金可以匯出境外。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六)開立的外匯賬戶,其收入為境內機構轉讓現有資產收入的外匯;支出為經批準的資金用途。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
237、條第二十條(七)開立的外匯賬戶,其收入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買賣股票收入的外匯和境外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支出用于買賣股票。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七)開立的外匯賬戶除外)應當持開立外匯賬戶的申請報告和下列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外匯局申請,經批準后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續:(一)境內機構開立貸款專戶和還貸專戶,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債登記憑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二)境內機構申請開立股票專戶,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招股說明書等資料;(三)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開立資本金賬戶,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其他資料;(四)境外法人或者
238、自然人申請開立臨時專戶,持匯款憑證和簽訂的投資意向書;(五)境內機構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六)開立的外匯賬戶,持有權批準機構的批準轉讓文件、轉讓協議、資金使用計劃等文件;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7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七)開立的 B 股賬戶,持境外機構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境外個人身份證明直接到證券公司開戶。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申請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時,外匯局應當規定外匯賬戶的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和核定賬戶最高金額,并在“開戶通知書”中注明。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開戶金融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
239、戶后,應當在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注明賬號、幣種和開戶日期,并加蓋該金融機記。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境內機構可以根據貸款協議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專戶資金,不需經外匯局批準。還貸專戶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最近兩期償還本息總額,支出應當逐筆報外匯局審批。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通過還貸專戶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本息及費用,應當持外債登記憑證、債權人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 5 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領取“還本付息核準件”。開戶金融機構憑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準件”辦理支付手續。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境內機構通過還貸專戶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及費用,可以持外匯(轉)貸
240、款登記證、債權人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合同直接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內資金轉換為人民幣,應當報外匯局批準;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七)開立的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換為人民幣使用。第四章 外匯賬戶的監管第四章 外匯賬戶的監管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開戶。需要在境內其他地區開立外匯賬戶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注冊地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審核并加蓋戳記后,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手續;(二)其他境內機構按照本規定開立的經常
241、項目外匯賬戶,憑注冊地外匯局的批準文件及有關材料向開戶地外匯局申請,由開戶地外匯局核發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三)其他境內機構按照本規定開立的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憑注冊地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審核并加蓋戳記后,到開戶金融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四)駐華機構應當分別向注冊地和開戶地外匯局領取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如需變更 外匯賬戶使用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開戶通知書”中外匯賬戶相關內容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
242、如需關閉外匯賬戶,應當在辦理清戶手續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金融機構關閉賬戶的證明及 外匯賬戶使用證、外債登記憑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送交外匯局,辦理關閉賬戶手續。境內機構關閉外匯賬戶后,其外匯賬戶余額屬于外商投資者所有的或者經批準可以保留的,可以轉移或者匯出;其余外匯應當全部結匯。駐華機構關閉外匯賬戶后,其外匯賬戶余額可以轉移或者匯出。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及駐華機構的外匯賬戶實行年檢制度。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匯局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匯賬戶變動情況。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8第四十一條
243、第四十一條 凡應當撤銷的外匯賬戶,由外匯局對開戶金融機構及開戶單位下達 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并按照規定對該外匯賬戶余額做出明確處理,限期辦理撤戶手續。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和辦理開戶手續,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最高金額使用外匯賬戶。不得擅自開立外匯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匯賬戶;不得利用外匯賬戶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付、保存或者轉讓外匯;不得將單位外匯以個人名義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額使用外匯賬戶。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為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辦理賬戶的開立、收付及關閉手續
244、,監督開戶單位及個人對其外匯賬戶的使用。不得擅自為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外匯賬戶或者超范圍辦理資金收付。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有下列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并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二)出借、串用、轉讓外匯賬戶;(三)擅自改變外匯賬戶使用范圍;(四)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外匯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外匯賬戶;(五)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開戶金融機構擅自為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外匯賬戶,擅自超過外匯局核定內容辦理賬
245、戶收付或者違反其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章 附則第五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境內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外資非法人經濟組織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按照本規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條款辦理。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以下賬戶不適用本規定:(一)金融機構同業外匯存款賬戶。(二)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在境內開立的外匯賬戶。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 1997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 1994 年 4 月 1 日發布的外匯賬戶管理暫
246、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 1994 年 5 月 30 日發布的關于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 年 6 月 22 日發布的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開支賬戶操作規程、1996 年 6 月 28 日發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6911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第 10 號 11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第 10 號 第一條 第一條 為完善對境內機構境外外匯帳戶的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第二條 境內機構境外外匯帳戶的開立、使
247、用及撤銷的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境外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四條 第四條 境內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一)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將收入集整后匯回境內的;(二)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三)從事境外承包工程項目,需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四)在境外發行外幣有價證券,需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五)因業務上特殊需要必須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第五條 第五條 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外匯局申請:(一)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權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申請書
248、。申請書應當包括開戶理由、幣別、帳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內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其復印件;(三)境外帳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注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外匯業務登記憑證。6第六條 第六條 外匯局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文件和資料起 30 個
249、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七條 第七條 經外匯局批準后,境內機構方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第八條 第八條 境內機構應當以自己名義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以個人或者其他法人名義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第九條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當選擇其外匯收支主要發生國家或者地區資信較好的銀行開立境外外匯帳戶。第十條 第十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開立境外外匯帳戶后 30 個工作日內,持境外外匯帳戶開戶銀行名稱、帳號、開戶人名稱等資料到外匯局備案。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通過境外外匯帳戶辦理資金的收付,應當遵守開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規定,并對境外外匯帳戶資金安全采取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應當
250、按照外匯局批準的帳戶收支范圍、帳戶最高金額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匯帳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匯帳戶。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變更境外外匯帳戶的開戶行、收支范圍、帳戶最高金額和使用期限等內容的,應當事先向外匯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境外外匯帳戶使用期限到期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境外外匯6 關于對等 2 件部門規章和等 5 件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 12 號)修訂。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0帳戶的銀行銷戶通知書報外匯局備案,余額調回境內,并提供帳戶清單;需要延期使用的,應當在到期前 30 個
251、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應當保存其境外外匯帳戶完整的會計資料。境內機構應當在每季度初 15 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供開戶銀行上季度對帳單復印件;每年 1 月 30 日前向外匯局提供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書面說明。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境外外匯帳戶,通報批評,并處以 5 萬元人民幣以上 30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七、七、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匯帳戶的;(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擅自以他人名義開立境外外匯帳戶的;(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十二、十三
252、條的規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匯帳戶的,擅自改變境外外匯帳戶開戶行、收支范圍、最高金額的;(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十三、十四、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條的規定,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的;(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十四、十、十四、十五條的規定,未向外匯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六)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9 年 1 月 7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外匯帳戶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
253、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1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匯復2007398 號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匯復2007398 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關于辦理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請示(中銀結20076號)收悉?,F批復如下:一、一、同意你行參照人民幣賬戶的有關規定,對經常項目外匯長期不動戶直接辦理銷戶手續。二、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關戶問題(一)企業主動申請關閉賬戶或將賬戶余額結匯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二)對于長期不動戶,可參照人民幣賬戶的有關規定辦理銷戶手續。此類銷戶不應影響開戶人對賬
254、戶余額及相關利息的所有權,不得將外匯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你行應通過專門科目集中、準確地記錄和保留銷戶后對開戶人的外匯負債情況。(三)符合條件的長期不動戶銷戶后,你行應按季度向原審核開戶的外匯局集中報備上述銷戶情況。(四)長期不動戶銷戶后,開戶人申請關閉賬戶或將賬戶余額結匯的,按企業主動申請關閉賬戶的相關程序辦理。三、三、如賬戶持有人申請恢復賬戶,應按照現行政策重新辦理開戶手續,原留存資金可按性質劃入新開立賬戶。四、四、關于長期不動戶的費用收取問題,建議你行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辦法向相關部門請示。五、五、對于以個人名義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應按照對私業務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六、六、國家
255、外匯管理局外匯賬戶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了對賬號進行變更的功能。銀行在自身業務系統的對公外匯賬戶賬號發生變更后,應向當地外匯局提交變更賬號的說明文件,并提供新舊賬號對照關系的 Excel 表格(表格內容及格式要求見附件),由當地外匯局核實表格內容后為銀行作賬號變更。此復。附件:新舊賬號對照關系的 Excel 表格內容和格式規范(略)二 OO 七年十二月六日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2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929 號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929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
256、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防范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所稱境內銀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不包括境外機構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二、境外機構和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使用外匯賬戶,辦理外匯
257、收支業務,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三、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準。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戶名應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一致。四、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 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 NRA+外匯賬戶號碼,并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
258、收付款銀行,能夠準確判斷該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本通知實施之日起 18 個月內,境內銀行應當完成前款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 內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布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 NRA 等工作。境內銀行應按照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 號)等規定,為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并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境外銀行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同業存款等外匯賬戶,不適用本款規定。五、境內機構
259、和境內個人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外匯管理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后辦理。境內銀行完成 NRA 標注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向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支付的,匯款銀行應在匯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 NRA PAYMENT,以使收款銀行判斷該項資金來源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支付的,除按規定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外,還應向匯款銀行提供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匯款銀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明確該外匯賬戶性質,應當向收款銀行書面征詢該外匯賬戶性質,收款銀行應當
260、書面回復確認。六、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3七、通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外、境內之間發生的資金收支,以及由此產生的賬戶余額變動,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八、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準,不得從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九、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資金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以其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
261、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十、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有關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十一、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離岸賬戶、該離岸賬戶和境內之間的外匯收支,嚴格按照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7438 號)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十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境外機構 B 股外匯賬戶、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等開立、使用和關閉,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62、沒有規定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包括標注 NRA 等。十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十四、本通知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但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的規定除外,其具體實施時間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通知。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電話:68402429、68402129 傳真:68402430 二 OO 九年七月十三日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
263、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41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1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簡化相關業務操作流程,便利銀行、企業等市場主體真實合規辦理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部分外匯賬戶進行清理整合,進一步減少賬戶種類?,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賬戶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賬戶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 20 類外匯賬戶:(一)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1200);(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
264、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900);(三)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四)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五)資本項目-境內資產變現賬戶(2103);(六)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七)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八)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九)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十)資本項目-國內外匯貸款賬戶(2303);(十一)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十二)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十三)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賬戶(2403);(十四)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
265、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十五)資本項目-QFII 境內外匯賬戶(2409);(十六)資本項目-QFII 人民幣賬戶(2410);(十七)資本項目-RQFII 人民幣賬戶(2411);(十八)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十九)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2417);(二十)國際資金主賬戶(3600)。二、賬戶整合規則二、賬戶整合規則(一)將“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二)將“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并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三)將“資本項目-境內資
266、產變現賬戶”和“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合并為“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四)將“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與“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合并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五)將“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并入“資本項目-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六)將“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并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5入“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七)將“資本項目-QFII 人民幣賬戶”“資本項目-QFII 境內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RQFII 人民幣賬戶”合并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
267、八)將“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并入“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九)將“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和“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賬戶”合并為“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十)取消“國際資金主賬戶”。根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 號印發)要求,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應將國際資金主賬戶內的資金按照資金性質劃轉至國內資金主賬戶或者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銀行應根據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見附件 1)對上述賬戶進行清理整合。為保障本次賬戶清理整合工作順利開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 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件
268、 2),對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等業務操作進行了明確。銀行和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指引辦理相關業務。三、相關工作要求三、相關工作要求銀行應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 18:00 至 2 月 2 日 18:00 之間,根據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一)刷新歷史數據;(二)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三)對業務系統和數據報送接口進行升級。在此之前,銀行應做好修訂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配套工作,確保已廢止的賬戶類型不再開立新的賬戶;對刷新類型后繼續使用的賬戶,按照刷新后賬戶類型的相關規定辦理賬戶相關交易,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對轄內銀行做好相
269、關指導和服務工作。本通知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聯系電話: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特此通知。附件:1.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2.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國家外匯管理局2019 年 10 月 23 日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6附件 1:外匯賬戶清
270、理整合方案附件 1: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 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是將部分賬戶按照使用特性進行合并或取消。主要內容如下:一、賬戶清理整合工作要求一、賬戶清理整合工作要求(一)將“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一)將“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廢止“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1200)”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900)”。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1200)”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
271、匯賬戶(1900)”,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1200)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900)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二)將“資本項目-境內資產變現賬戶(2103)”更新為“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代碼沿用 2103;同時,將“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并入“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二)
272、將“資本項目-境內資產變現賬戶(2103)”更新為“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代碼沿用 2103;同時,將“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并入“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資本項目-境內資產變現賬戶(2103)”更新為“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廢止“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
273、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境內資產變現賬戶(2103)變更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將賬戶性質名稱更新為“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代碼沿用2103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三)將“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并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三)將“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并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1.整合規則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
274、77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廢止“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賬戶(2106)廢止賬戶性質更新名稱為“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四)將“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更新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代碼沿用 2104;同時,將“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并入“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
275、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四)將“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更新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代碼沿用 2104;同時,將“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并入“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更新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廢止“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2105)”。2.劃轉申報要求對于“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向“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
276、2)和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劃轉的資金,銀行應明確該筆資金的來源是來自境外(即從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還是來自境內(即從境內賬戶如外匯資本金賬戶或資產變現賬戶,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如果資金來自境外,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劃入外匯資本金賬戶對應的 FDI 協議登記的業務編號或劃入資產變現賬戶對應的 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議登記的業務編號;如果資金來自境內,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N/A”。如果一筆劃轉交易既包含來自境外的資金也包含來自境內的資金,則應根據資金來源不同分兩筆申報。3.歷史數據處理已
277、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不強制要求關戶,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變更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將賬戶性質名稱更新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 戶”,代碼沿用 2104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五)將“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并入“資本項目-國內外匯貸款賬戶(2303)”,并廢止“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五)將
278、“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并入“資本項目-國內外匯貸款賬戶(2303)”,并廢止“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廢止“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不強制要求關戶,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8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2306)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資本項目-國內外匯貸款賬戶(2303
279、)”(六)將“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并入“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3400)”,并廢止“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六)將“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并入“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3400)”,并廢止“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廢止“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
280、“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A 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3400)”(七)將“資本項目-QFII 人民幣賬戶(2410)”更新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代碼沿用 2410;同時,將“資本項目-QFII 境內外匯賬戶(2409)”和“資本項目-RQFII人民幣賬戶(2411)”并入“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
281、賬戶(2410)”,并廢止“資本項目-QFII境內外匯賬戶(2409)”和“資本項目-RQFII 人民幣賬戶(2411)”(七)將“資本項目-QFII 人民幣賬戶(2410)”更新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代碼沿用 2410;同時,將“資本項目-QFII 境內外匯賬戶(2409)”和“資本項目-RQFII人民幣賬戶(2411)”并入“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2410)”,并廢止“資本項目-QFII境內外匯賬戶(2409)”和“資本項目-RQFII 人民幣賬戶(2411)”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資本項目-QFII 人民幣賬戶(2410)”更新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
282、者賬戶(2410)”,廢止“資本項目-QFII 境內外匯賬戶(2409)”和“資本項目-RQFII人民幣賬戶(2411)”。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QFII 境內外匯賬戶(2409)”和“資本項目-RQFII 人民幣賬戶(2411)”,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QFII 人民幣賬戶(2410)變更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將賬戶性質名稱更新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代碼沿用 2410資本項目-QFII 境內外匯賬戶(2409)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資本項
283、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2410)”資本項目-RQFII 人民幣賬戶(2411)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2410)”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79(八)將“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并入“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2417)”,并廢止“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八)將“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并入“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2417)”,并廢止“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廢止“資本
284、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QDII 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2417)”(九)將“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與“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賬戶(2403)”合并為“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賬戶代碼沿用 2403,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
285、境內專戶(2402)”(九)將“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與“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賬戶(2403)”合并為“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賬戶代碼沿用 2403,并廢止“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廢止“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賬戶(2403)變更
286、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將賬戶性質名稱更新為“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代碼沿用 2403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2403)”(十)廢止“國際資金主賬戶(3600)”(十)廢止“國際資金主賬戶(3600)”1,整合規則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廢止“國際資金主賬戶(3600)”。2.歷史數據處理“國際資金主賬戶(3600)”內的資金按照資金性質劃轉至“國內資金主賬戶(3601)”或者“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3400)”?,F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國際資金主賬戶(3600)廢止 上
287、述所有賬戶性質刷新工作,采取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行分別刷新的方式,而不是銀行刷新后重報,以減少數據報送工作量。二、銀行需完成的工作二、銀行需完成的工作(一)按照要求刷新歷史數據;(二)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0(三)修訂相關的銀行內部制度;(四)修改相應的操作規程,確保已廢止的賬戶性質不再開立新的賬戶;對刷新性質后繼續使用的賬戶,按照刷新后賬戶性質的相關規定辦理賬戶相關交易并及時向外匯局報送數據;(五)根據業務辦理需要,升級業務系統和數據報送接口;(六)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保證賬戶清理整合工作順利實施。三、時間安排三、時間安排銀行應于 202
288、0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制度政策修訂、信息系統調整和歷史數據處理等準備工作,并應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 18:00 至 2 月 2 日 18:00 之間完成刷新歷史數據、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及上線配套系統功能等工作。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1附件 2 附件 2: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附件 2: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7 7(略)(略)7 因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發布,本附件內容有變更,請以梳理最后參考法規最新指引為準。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2 14.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
289、賬戶的通知政策問答14.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政策問答2019-11-192019-11-19問題一:外幣現鈔賬戶撤銷后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應如何管理?問題一:外幣現鈔賬戶撤銷后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應如何管理?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 號)相關規定,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以下簡稱外幣現鈔賬戶)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管理,境內機構不再通過外幣現鈔賬戶辦理提鈔和存鈔業務,外幣現鈔收付仍按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547 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做好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2156 號)中
290、相關規定辦理。銀行外幣現鈔數據報送要求不變,對于特殊情況的外幣現鈔存取業務,各銀行應做好相關業務臺賬登記工作。問題二:銀行向外匯局報送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數據范圍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問題二:銀行向外匯局報送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數據范圍具體包含哪些內容?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2 版)的通知(匯發20191 號)有關規定,銀行報送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數據范圍包括:一是境內機構經由銀行將機構外幣現鈔結匯和將機構外幣現鈔存入賬戶的數據;二是境內機構經由銀行先購匯再直接提取外幣現鈔和從外匯賬戶提取外幣現鈔的數據。此外,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在銀行發生的存取外幣
291、現鈔數據也需向外匯局報送。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31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清理整合部分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綜發202073 號1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清理整合部分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綜發202073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簡化相關業務操作流程,便利銀行、企業等市場主體真實合規辦理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部分外匯賬戶進行清理整合,進一步減少賬戶種類?,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賬戶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 8 類外匯賬戶:(一)經常項
292、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二)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三)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四)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五)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六)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七)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八)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二、賬戶整合規則(一)將“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二)將“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并入“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三)將“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并
293、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四)將“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并入“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相關賬戶收支范圍及管理規則的調整詳見本通知附件部分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銀行應根據方案對上述賬戶進行清理整合。三、相關工作要求銀行應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20:00 至 1 月 31 日 20:00 之間,根據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一)刷新歷史數據;(二)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三)對業務系統和數據報送接口進行升級;(四)1 月 29 日 20:00 以后,銀行應按新的賬戶類型代碼報送賬戶數據。在此之前,銀行應做好修訂相關內部管
294、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配套工作,確保已廢止的賬戶類型不再開立新的賬戶;對刷新類型后繼續使用的賬戶,按照刷新后賬戶類型的相關規定辦理賬戶相關交易,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對轄內銀行做好相關指導和服務工作。本通知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4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聯系電
295、話:010-68402412(經常項目)、68402163(資本項目)特此通知。附件:部分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2020 年 9 月 22 日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5附件部分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部分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是將部分賬戶按照使用特性進行合并或取消。主要內容如下:一、賬戶清理整合工作要求一、賬戶清理整合工作要求(一)將“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一)將“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1.整合規則1.整合規則(1)更新賬戶
296、性質代碼表:廢止“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2)“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收支范圍不變。2.歷史數據處理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性質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廢止賬戶性質更新為“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二)將“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并入“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二)將“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并入“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
297、戶(2103)”。1.整合規則1.整合規則(1)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廢止“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2)“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收支范圍調整為:賬戶收入范圍:賬戶收入范圍: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外國投資者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環境權益交易項下外匯收入;同名資產變現賬戶劃入的資金;原由本賬戶劃出至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資金劃回;國內資金主賬戶劃入資金;境外投資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賬戶支出范圍:賬戶支出范
298、圍: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外匯資本金賬戶、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國內資金主賬戶)、經真實性審核后的經常項目對外支出;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3)賬戶應以境內股權出讓方、境外投資的境內主體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項目變動收入或境內環境權益出讓方的主體名義開立。(4)銀行應區分接收外匯資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資產變現賬戶并填寫相應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內股權轉讓對價的,填寫以“16”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外股權轉讓對價的,填寫以“37”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投資企業減資所得的,填寫以“36”開頭的業務編號;接收境外
299、企業清算所得的,填寫以“43”開頭的業務編號;接受環境權益交易價款的,無需填寫業務編號。(5)開戶主體可根據業務需要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可異地開戶。2.歷史數據處理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2107)”,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類型進行刷新操作: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6(三)將“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并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三)將“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并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1.整合規則1.整合
300、規則(1)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廢止“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2)“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收支范圍調整為:賬戶收入范圍:賬戶收入范圍:外國投資者境外匯入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劃入的境內再投資資金;接收境內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境外上市首發/增發募集調回的外匯資金;以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劃入的用于回購境外股份的外匯資金;回購境外股份剩余資金調回的外匯資金;境內國有股東減持收入調回的外匯資金;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調回的外匯資金;本賬戶合規劃出
301、后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賬戶支出范圍:賬戶支出范圍:經營范圍內結匯支出;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境內原幣劃轉至保證金專用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國內資金主賬戶、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境內劃轉至公司其他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內稅費;匯往境外用于回購境外股份;代境內國有股東將國有股減持收入劃轉社?;?;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支出;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3)賬戶應以外商投資企業、接收境內外匯再投資或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
302、的主體、境外上市企業的名義開立。(4)銀行應區分接收外匯資金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并在報送賬戶數據時填寫相應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外國投資者匯入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應填寫以“14”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資金的,應填寫以“19”開頭的業務編號;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發募集資金的,應填寫以“27”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增發、回購業務可共用境外上市首發開立的賬戶,也可單獨開立賬戶(境外上市增發募集資金單獨開立資本金賬戶應填寫以“28”開頭的業務編號,境外上市回購單獨開立資本金賬戶應填寫以“29”開頭的業務編號)。(5)開戶主體可根據業務需要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可異地開戶。2
303、.歷史數據處理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類型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資本項目-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2404)廢止賬戶類型更新為“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四)將“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并入“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四)將“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并入“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1.整合規則1.整合規則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7(1)
304、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廢止“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2)“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收支范圍調整為:賬戶收入范圍:賬戶收入范圍:境外匯入(境內劃入)參與競標等交易的境內直接投資、環境權益交易項下保證類資金。賬戶支出范圍:賬戶支出范圍:原路退回;違約扣款;用于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交易所扣收的傭金及稅費。(3)賬戶應以確有收取與直接投資相關保證金的需求的境內主體名義開立,也可以確有收取環境權益跨境交易相關保證金需求的境內主體(環境交易所、排放權交易所、林權交易所)名義開立。(4)每個開戶主體可根據業務需要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但不得異地開戶。(5)劃轉申
305、報要求:對于“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向“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和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2103)”劃轉的資金,銀行應明確該筆資金的來源是來自境外(即從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還是來自境內(即從境內賬戶如外匯資本金賬戶或資產變現賬戶,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如果資金來自境外,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劃入外匯資本金賬戶對應的 FDI 協議登記的業務編號或劃入資產變現賬戶對應的 FDI 對內實際出資轉股協議登記的業務編號;如果資金來自境內,則劃轉申報數據的“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N/A”。如果一筆劃轉交易既包
306、含來自境外的資金也包含來自境內的資金,則應根據資金來源不同分兩筆申報。2.歷史數據處理2.歷史數據處理已開立且尚未關戶的“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不強制要求關戶,由各銀行根據下表中的賬戶刷新規則對留存賬戶的類型進行刷新操作:現行外匯賬戶現行外匯賬戶清理操作清理操作處理方式處理方式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3500)廢止賬戶類型更新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上述所有賬戶類型刷新工作,采取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行分別刷新的方式,而不是銀行刷新后重報,以減少數據報送工作量。二、銀行需完成的工作二、銀行需完成的工作(一)按照要求刷新歷史數據(由于采取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行分別刷新
307、的方式,所以已報送過的賬戶開關戶、變更及收支余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二)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三)修訂相關的銀行內部制度;(四)修改相應的操作規程,確保已廢止的賬戶性質不再開立新的賬戶;對刷新性質后繼續使用的賬戶,按照刷新后賬戶性質的相關規定辦理賬戶相關交易并及時向外匯局報送數據;(五)根據業務辦理需要,升級業務系統和數據報送接口;(六)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保證賬戶清理整合工作順利實施。三、時間安排三、時間安排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8銀行應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周五)前完成制度政策修訂、信息系統調整和歷史數據處理等準備工作;應于 2021 年
308、 1 月 29 日 20:00 至 1 月 31 日 20:00 之間完成刷新歷史數據、更新賬戶性質代碼表及上線配套系統功能等工作。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89(三)外幣現鈔與外幣計價管理(3 項)(三)外幣現鈔與外幣計價管理(3 項)16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匯發2003102 號16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匯發2003102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各外匯指定銀行: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
309、,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 攜帶證)仍沿用 1999 年 8 月 1 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二、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 5000 美元(含 5000 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
310、鈔金額在等值 5000 美元以上至 10000 美元(含10000 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 10000 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于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3、政府領導人出訪;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5、其他特殊情況。三、考慮到外幣支付憑證和外幣有價證券將納入銀行管理系統,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對出入境人員攜帶上述憑證和證券出入境,海關不再予以管理。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的各級機
311、構應當組織對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以便貫徹執行。收到本通知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各直屬海關應盡快轉發所轄海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或海關總署監管司反饋。附件: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0附件:附件: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312、匯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外幣”是指中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見附件 1);“現鈔”是指外幣的紙幣及鑄幣;“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或備案,經營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外幣儲蓄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分支機構和外資銀行及分支機構;“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當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短期內多次往返”是指 15 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第三條 第三條 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 5000 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條 第四條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
313、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見附件 2),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第五條 第五條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一、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 5000 美元以內(含 5000 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 5000 美元以上至 10000 美元(含 10000 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
314、過等值 10000 美元,海關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 10000 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第六條 第六條 “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按以下規定驗放:一、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 5000 美元(含 5000 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 5
315、000 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 500 美元(含 500 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 500 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二、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 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 5000 美元(含 5000 美元)的外幣現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1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 5000 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
316、5 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 1000 美元(含 1000 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 1000 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第七條 第七條 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 10000 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超過等值 10000 美元外幣現鈔出境,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第八條 第八條 出境人員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攜帶從自有或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
317、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向存款銀行申請;購匯后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規定的購匯憑證,向購匯銀行申請。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后,向其核發攜帶證,并留存上述材料復印件 5年備查。第九條 第九條 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核發攜帶證,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 10000 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 美元。第十條 第十條 出境人員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的,應當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銀行存款證明,確需攜帶超過等值 10000 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
318、供的材料無誤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并留存書面申請及其它材料的復印件 5 年備查。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并自簽發之日起 30 天內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攜帶證一式三聯。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留存,第三聯由簽發銀行留存。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三聯由簽發外匯局留存。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出境人員遺失攜帶證,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到原簽發銀行申請補辦,原簽發銀行應當審核
319、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后,向其出具補辦證明(見附件 3),出入境人員憑銀行出具的補辦證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補辦攜帶證,銀行應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注“補辦”字樣;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補辦申請以及第十條 第十條 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無誤后,為其補辦攜帶證,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注“補辦”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后為其補辦攜帶證。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在每月終了 5 日內,將上月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見附件 4)報送所在地外匯局。第十五條
320、第十五條 各外匯局應當匯總轄區內外匯局和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況,并在每月終了 10 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2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出入境人員核發攜帶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取消其簽發攜帶證資格的處罰。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出入境,海關暫不予以管理。
321、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03 年 9 月 1 日開始施行。1996 年 12 月 31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7 年 2 月 10 日開始施行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1999 年 6 月 17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9 年 8 月 1 日開始施行的關于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 年 6 月 14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于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1999 年10 月 25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于加強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322、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附件:1、中國境內銀行掛牌收兌貨幣(略)2、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略)3、補辦證明(略)4、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略)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31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匯發200421 號 1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匯發200421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貫徹落實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匯發2003102 號),規范管理、方便操作,經商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
323、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見附件)?,F將規程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對規程中列明的各項目,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應當認真審核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外匯局應加強對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二、各地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應按規程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報表。三、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規定執行。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應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附件: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
324、作規程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4附件: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5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618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16 號)18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16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全國性中資銀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 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國發
325、 2018 37號印發),創新監管方式,提高通關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見附件),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印制并簽章的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證明文件失效。取得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及上述機構委托的報關企業,在海關部門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相關手續時,無需再提供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證明文件。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在“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欄目內準確填寫銀行或兌換特許機構名稱,在“商品編號”欄目內填寫“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幣
326、現鈔,包括紙幣及硬幣)。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外匯分局)應于 2019 年 9 月 30日前將轄內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已申領未使用的 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證明文件統一回收銷毀,并將相關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備案。三、本通知生效前已獲得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擬繼續辦理業務的,應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內按照規定有關要求由其總行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原業務資格自備案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后失效。四、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327、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經營機構,準確傳導政策要求,做好規定實施的各項工作。五、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424 號)同時廢止。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系。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系電話:010-68402514、68402654海關總署聯系電話:12360特此通知。件: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2019 年 5 月 28 日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7附
328、件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第一條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商業銀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兌換特許機構)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海關總署及其直屬海關為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的管理機關。第三條 第三條 境內商業銀行、兌換特許機構因存取、匯兌及現鈔批發業務需要將外幣現鈔(包括紙幣及硬幣,下同)調往其他國家(地區)或從其他國家(地區)調入的,適用本規定。境內機構將外幣現鈔用作紀念幣等非存取、匯兌及現鈔批發業務之外用途的,不適用本規定
329、。第四條 第四條 境內商業銀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實行備案制。首次開辦業務前,由境內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視同總行,下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提交銀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見附表 1)一式兩份及有關材料進行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一)可行性報告和業務計劃書。(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管理制度。第五條 第五條 外匯分局收到境內商業銀行總行內容齊全的備案材料后,在其提交的 銀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 上加蓋簽章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備案表退還申請銀行留存。第六條 第六條 外匯分局應自申請銀行備案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備案銀行
330、情況書面通知當地直屬海關,同時抄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及轄內中心支局、支局;當地直屬海關收到外匯分局通知后,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轉報海關總署。第七條 第七條 已獲得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停辦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應當自停辦業務之日前 30 個工作日由其總行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銀行停辦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見附表 2)履行停辦備案手續。外匯分局按照第六條 程序分別通知有關部門。第八條 第八條 兌換特許機構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實行審批制,具體程序及要求按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相關規定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兌換特許機構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資格后,應在 20 個工作
331、日內書面通知海關總署。第九條 第九條 境內商業銀行、兌換特許機構分別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備案材料或取得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資格后 30 個工作日后,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境內海關口岸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第十條 第十條 開辦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的境內商業銀行、兌換特許機構應于每季后 10個工作日內,由其總行(總部)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上季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8度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統計表(見附表 3)。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建立數據定期交換機制,于每年二季度將上一年度統計的調運外幣現鈔數據進行共享
332、。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境內商業銀行、兌換特許機構違反本規定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99附表 1銀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銀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備案銀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備案材料可行性報告和業務計劃書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管理制度職責姓名部門職務聯系電話主管行長部門負責人聯系人員業務聯系人備案聲明:以上情況全部屬實,如有不真實,愿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備案銀行簽章 年 月 日 備案意見:予以備
333、案。自備案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后你行可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你行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應遵照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匯發201916 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XX 分局(外匯管理部)簽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表僅適用于境內商業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分行)。2.本表一式兩份,分別由備案銀行及其所在地外匯分局留存。3.備案銀行名稱及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應與工商營業執照信息一致。個人梳理 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日常合規隨筆100附表 2銀行停辦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銀行停辦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備案表備案銀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停辦時間停辦原因說明備案聲明:以上情況全部屬實,如有不真實,愿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備案銀行簽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表僅適用于境內商業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分行)。2.備案銀行名稱及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應與工商營業執照信息一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