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聯合:無廢城市建設項目指導目錄2025年版的解釋說明(35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中環聯合:無廢城市建設項目指導目錄2025年版的解釋說明(35頁).pdf(35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1附件 2“無廢城市無廢城市”建設項目指導目錄建設項目指導目錄(20252025 年版年版)的解釋說明的解釋說明一、源頭減量與分類回收1.11.1 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運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運1.1.11.1.1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運營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運營居民社區、商業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箱房、站點等密閉化、數字化設施的建設運營。需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需符合相應的地方、團體標準(下同,不再單獨列出)。1.1.21.1.2 城鄉生活垃圾收運城鄉生活垃圾收運城市和農村
2、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等服務。應采用密閉式、數字化、自動卸載的分類收集運輸車輛(船舶),標識規范、清晰,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鼓勵使用新能源收集運輸車輛(船舶)。需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1.31.1.3 廚余垃圾收集收運廚余垃圾收集收運2對居民家庭、餐飲單位等產生的廚余垃圾進行收集和運輸服務。應采用密閉式、數字化、自動卸載的收集運輸車輛(船舶),標識規范、清晰,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鼓勵使用新能源收集運輸車輛(船舶)。需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 184
3、)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1.41.1.4 大件垃圾收運大件垃圾收運對單位和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沙發、櫥柜、床墊等大件廢舊物品進行收集、運輸,以及將大件垃圾破碎、分揀后送往資源化企業進一步利用。需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GB/T 2517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21.2 廢舊物資回收和分揀廢舊物資回收和分揀1.2.11.2.1 再生資源回收交易體系建設運營再生資源回收交易體系建設運營投放、中轉、分揀、交投再生資源場所或設施的建設運營,如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建設、再生資源大型倉儲物流交易中心建設等。再生資源主要種類包括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
4、塑料、廢紙、廢橡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紡織品、廢玻璃、廢電池(鉛蓄電池除外)。需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19 修正)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 10719)、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和管理規范(GB/T 45083)、再3生資源交易平臺建設規范(GB/T 45076)、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信息存證規范(GB/T 4508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2.21.2.2 二手商品回收交易二手商品回收交易二手商品線下實體交易市場和網絡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營。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以及 舊貨經營商信用管理規范(SB/T 11230)、二手貨 分類(GB/T 3
5、0342)、二手貨品質鑒定通則(GB/T 21667)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2.31.2.3 廢鋼鐵加工配送廢鋼鐵加工配送經過拆解、破碎、分選、打包等工序,將廢鋼鐵處理成可供再生利用企業進行熔煉和深加工的原料,包括普碳鋼加工配送、廢舊不銹鋼及其他廢舊特種鋼加工配送。鼓勵建設運營廢鋼鐵倉儲-加工-配送一體化基地,生產符合鋼鐵企業煉鋼要求的定制化廢鋼原料。需符合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 年第 47 號)、煉鋼鐵素爐料(廢鋼鐵)加工利用技術條件(YB/T 4737)、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建設規范(SB/T 10897)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2.41.
6、2.4 廢紙加工廢紙加工按照廢紙的來源用途、分類標準、質量要求等,對廢紙進行分類、挑選、除雜、切割、破碎、包裝等加工處理,并4將加工后的廢紙作為原料送往造紙等生產制造行業進行再生利用。需符合廢紙加工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 年第 38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不包含以廢紙為原料生產紙漿、紙板及其他后續產品的利用。1.2.51.2.5 廢銅鋁加工廢銅鋁加工經過拆解、破碎、分選、打包等工序,將廢銅、廢鋁處理成可供再生利用企業進行熔煉和深加工的原料。需符合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 36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2.61.2
7、.6 包裝廢棄物回收包裝廢棄物回收紙包裝容器及材料、塑料包裝容器及材料、金屬包裝容器及材料、玻璃包裝容器及材料、木包裝容器及材料、混合包裝等包裝廢棄物收集、回收、分揀場所或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需符合廢復合包裝分選質量要求(GB/T 38925)、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農業生產資料包裝廢棄物處置和回收利用(GB/T 42550)、快遞包裝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指南(HJ 126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2.71.2.7 報廢機動車拆解報廢機動車拆解對報廢機動車進行預處理后,拆除主要總成和回用件,并對車體和結構件等逐一拆除,并將廢金屬、廢塑料等交由下游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將具備再制造條件的“五
8、大總成”5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進行再制造。需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第 715 號)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348)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2.81.2.8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后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需符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2010 年第 13 號)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污染控制導則(GB/T 3235
9、7)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通用技術要求(GB/T 23685)、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要求 第 1 部分:小型 IT 設備和通信產品(GB/T 38099.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要求 第 2 部分:含制冷劑的電器(GB/T38099.2)、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設備技術要求 制冷器具與陰極射線管顯示設備回收處理設備(GB/T 2855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31.3 農業廢棄物回收體系建設農業廢棄物回收體系建設1.3.11.3.1 秸稈收儲運體系建設秸稈收儲運體系建設農作物秸稈田間收集、存儲、運輸場所或設施建設運營,以及送往秸稈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運輸服務,如6秸稈收儲
10、網點建設、秸稈田間收集社會化服務等。需符合 秸稈收儲運體系建設規范(GB/T 42118)、能源化利用秸稈收儲站建設規范(NY/T 3614)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3.21.3.2 畜禽糞污集中收集貯存畜禽糞污集中收集貯存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畜禽糞污收集、貯存場所或設施的建設運營,如收集池、收集罐,移動式收集車,集中貯存設施等。需符合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農辦牧202219 號)、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97)、畜禽糞便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7622)、畜禽養殖污水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6624)、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
11、GB/T28740)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3.31.3.3 廢舊農膜回收廢舊農膜回收對廢舊農膜進行田間撿拾、清雜處理、分類捆扎、打包等場所或設施的建設運營,以及交送至回收加工企業的運輸服務。需符合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令 2020 年第 4 號)等法規政策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3.41.3.4 農藥包裝廢物回收農藥包裝廢物回收對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瓶、罐、桶、袋等包裝物,進行回收、貯存場所或設7施的建設運營,以及將農藥包裝廢棄物由回收裝置到集中回收站(點)的運輸服務,如農藥包裝廢棄物專業化回
12、收服務等。需符合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令 2020 年第 6 號)等法規政策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3.51.3.5 其他農業廢棄物回收其他農業廢棄物回收對農機具、漁網、筏架、化肥包裝等其他農業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貯存場所或設施的建設運營。1.41.4 危險廢物危險廢物收運收運1.4.11.4.1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運收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運營活動。需符合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等國家
13、、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4.21.4.2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收運對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 10 噸以下(地方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小微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機動車維修站等單位和社會源產生的危險廢物,開展專業化收集、運輸、貯存等運營活動。鼓勵收集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所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去向等信息,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信息化追溯。需符合危8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51.5 重
14、點行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重點行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1.5.11.5.1 工藝改進和流程優化工藝改進和流程優化在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等重點工業行業,以降低固體廢物產生強度和危害性為目的,開展的工藝改進和流程優化活動。如資源循環利用、環保減排改造、流程優化再造、低碳產品開發、原料低碳加工、冶煉技術突破、綠色低碳產業鏈建設等。1.5.21.5.2 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數字化、智能化升級在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等重點工業行業,以降低固體廢物產生強度和危害性為目的,開展的工業生產管理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活動。如污染物排放和重要物料等監測、管控系統及數據庫建設,重點生產流程、環節及重要設備、系統
15、等監測、分析、調度系統建設,數字化、遠程化、無人化生產管理系統建設,生產線智能裝備應用和智能化改造等。1.5.31.5.3 無毒無害原料、產品生產和替代使用無毒無害原料、產品生產和替代使用在電器電子、汽車、涂料、家具、兒童玩具、教育場所硬件設備、印刷、汽車制造涂裝、橡膠制品、皮革、制鞋等9重點行業,以降低固體廢物產生強度和危害性為目的,生產和使用可替代的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以及替代品。如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所列替代品及其他低(無)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替代品生產和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生產和使用,以及最新版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
16、的替代產品生產和使用等。二、資源循環利用2.12.1 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2.1.12.1.1 煤矸石綜合利用煤矸石綜合利用包括煤矸石循環流化床發電和熱電聯產;煤矸石生產建筑材料,如水泥、水泥熟料、建筑砂石骨料(含機制砂)、磚瓦、砌塊、陶粒制品、板材、管材(管樁)、混凝土、砂漿、井蓋、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微晶材料、泡沫陶瓷、礦(巖)棉、陶瓷及陶瓷制品;從煤矸石中回收活性硅酸鈣、高嶺土等礦產品;煤矸石生產土壤調理劑、人工魚礁;煤矸石井下充填;煤矸石用于土地復墾、礦坑回填、筑路、生態修復等;以及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等,如煤矸石生產硅鋁合金、煤矸石合成分
17、子篩等。煤矸石綜合利用需符合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 年修訂版)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煤矸石利用技術導則(GB/T 29163)10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建材產品需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 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 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2.1.22.1.2 粉煤灰綜合利用粉煤灰綜合利用包括利用粉煤灰生產建筑材料,如粉煤灰超細粉、水泥、水泥熟料、磚瓦、砌塊、陶粒制
18、品、板材、管材(管樁)、混凝土、礦物摻合料、砂漿、井蓋、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微晶材料、陶瓷及陶瓷制品等;粉煤灰提取氧化鋁、氧化鐵、氫氧化鋁、稀土等;粉煤灰生產白炭黑(填料)、合成分子篩、粉煤灰復合高溫陶瓷涂層、?;⒅榧捌渲破?、水處理劑、燃煤煙氣凈化劑、水玻璃、土壤調理劑等;粉煤灰用于土地復墾、礦坑回填、筑路、生態修復等;以及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等,粉煤灰生產硅鋁合金、粉煤灰合成分子篩等。粉煤灰原料需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硅酸鹽建筑制品用粉煤灰(JC/T 409)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要求;粉煤灰綜合利用需符合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
19、 年修訂版)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11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建材產品需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 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包括非燒結、非蒸壓粉煤灰磚項目。2.1.32.1.3 冶煉廢渣綜合利用冶煉廢渣綜合利用對煉鐵、煉鋼、鋼壓延加工、鐵合金冶煉、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壓延加工、有色金屬合金制造、貴金屬冶煉、稀有稀土金屬冶煉等過程產生的廢渣進行綜合利用
20、。包括從廢渣中提取金屬精礦、金屬、金屬合金、金屬氧化物等有價組分,生產礦渣粉、礦物摻合料、水泥、水泥熟料、礦(巖)棉、磚瓦、砌塊、陶粒制品、板材、管材(管樁)、混凝土、礦物摻合料、砂漿、井蓋、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微晶材料、泡沫陶瓷、燒結熔劑、煙氣脫硫劑等。鋼渣原料需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鋼渣粉(GB/T 20491)、道路用鋼渣(GB/T 25824)、泡沫混凝土砌塊用鋼渣(GB/T 24763)、鋼渣復合料(GB/T28294)、外墻外保溫抹面砂漿和粘結砂漿用鋼渣砂(GB/T24764)、耐磨瀝青路面用鋼渣(GB/T 24765)、透水瀝青路面用鋼渣(GB/T 24
21、766)、耐磨混凝土用鋼渣砂(YB/T 4957)、陶粒用鋼渣粉(YB/T 4728)、透12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鋼渣(YB/T 4715)、噴砂磨料用鋼渣(YB/T 4713)、冶金爐料用鋼渣(YB/T 802)、混凝土多孔磚和路面磚用鋼渣(YB/T 4228)、普通預拌砂漿用鋼渣砂(YB/T 420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冶煉廢渣綜合利用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其中錳渣綜合利用需符合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41)的要求;鋼渣綜合利用需符合鋼渣中金屬回收處理技術規范(GB/T 32965)、鋼渣用于燒結
22、煙氣脫硫工藝技術規范(YB/T 4712)、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鋼渣砂應用技術規程(YB/T 4329)的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建材產品需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2.1.42.1.4 工業副產石膏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綜合利用利用工業副產石膏生產水泥、水泥熟料、建筑石膏及制品、石膏模具、石膏芯模、陶瓷模用石膏粉、型高強石膏粉及其制品、裝配式墻板、輕質隔熱磚、水泥添加劑(含水泥緩凝劑、水泥速凝劑等)、活動
23、地板基材用石膏纖維板、工業硫酸、硫酸銨、土壤調理劑、抗旱石等;磷石膏無害化13處理后用于礦坑生態修復等。工業副產石膏主要包括磷石膏、脫硫石膏、鈦石膏、氟石膏、檸檬酸石膏,以及廢石膏模、廢石膏制品等。原料需符合用于水泥中的工業副產石膏(GB/T 21371)、煙氣脫硫石膏(JC/T 2074)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1091)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其中磷石膏綜合利用需符合磷石膏的處理處置規范(GB/T 32124)的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建材產品需
24、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 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2.1.2.1.5 5 爐渣綜合利用爐渣綜合利用利用爐渣生產水泥、礦物摻合料、建筑輕骨料、磚瓦、砌塊、陶粒制品、板材、管材(管樁)、混凝土、砂漿、檢查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微晶材料、泡沫陶瓷、礦(巖)棉、濾料等。爐渣綜合利用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
25、,其中建材產品需符合建筑材料14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 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2.1.2.1.6 6 尾礦綜合利用尾礦綜合利用包括尾礦提取金屬及非金屬精礦,尾礦生產建筑砂石骨料(含機制砂)、尾礦微粉、水泥、水泥熟料、磚瓦、砌塊、陶粒制品、板材、管材(管樁)、混凝土、砂漿、井蓋、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微晶材料、泡沫陶瓷、陶瓷及其制品、礦(巖)棉、人工魚礁、土壤調理劑等。鐵尾礦原料需符合水泥鐵質校正原料用鐵尾礦(YB/T 4999.1)、免燒磚用鐵尾礦(YB/T 47
26、76)、路面磚用鐵尾礦(YB/T 4775)、加氣混凝土用鐵尾礦(YB/T 4774)、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鐵尾礦粉(YB/T456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尾礦綜合利用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1091)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建材產品需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 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2.1.2.1.7 7 赤泥綜合利用赤泥綜合利用15赤泥生產磚瓦、砌塊、陶
27、粒、板材、管材(管樁)、混凝土、砂漿、井蓋、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礦(巖)棉、微晶材料、泡沫陶瓷;赤泥生產陶瓷及陶瓷制品、土壤調理劑、脫硫劑、水處理劑、塑料填料、水泥、水泥熟料;從赤泥中提取鐵、鈮、鈧、鈦等有價元素;赤泥經處理后可用于道路、回填、充填工程。赤泥綜合利用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其中赤泥選鐵需符合赤泥中精選高鐵砂技術規范(YS/T 787)的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建材產品需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水
28、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 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2.1.2.1.8 8 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包括化工廢渣(不含危險廢物)生產水泥、水泥熟料,提取銀、鹽、鋅、堿、聚乙烯、醇、硫化鈉、亞硫酸鈉、硫氰酸鈉、硝酸、鐵鹽、鉻鹽、磺酸鹽、乙酸、乙二酸、乙酸鈉、鹽酸、粘合劑、酒精、香蘭素、甘油、乙氰、工業磷酸、硫酸等;陶瓷工業廢料生產輕質陶瓷磚、混凝土磚;鑄造廢砂生產再生砂、覆膜砂、水泥摻合料;玻璃纖維廢絲陶瓷釉料、汽車保溫毛氈制品;醫藥行業廢渣(不含危險廢物)生16產肥料、工業硫酸鎂、工業氯化鎂、工業水合堿式碳酸
29、銅、工業輕質氧化鎂、工業氯化鈉等。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建材產品需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需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 21372)等水泥產品標準的要求。2.22.2 農林廢棄物綜合利用農林廢棄物綜合利用2.2.12.2.1 秸稈綜合利用秸稈綜合利用包括秸稈直燃發電、秸稈混合燃燒發電、秸稈熱解氣化發電、秸稈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能源化利用;生產環保板
30、材、紙漿、生物基材料等原料化利用,特別是通過糖化及發酵產物分離提純濃縮等工藝生產聚乳酸、聚羥基脂肪酸酯等生物基材料;生產高值高效有機肥等肥料化利用;青黃貯、膨化、微貯等飼料化利用;食用菌基質、育苗基質、栽培基質等基料化利用等。秸稈綜合利用需符合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通則(NY/T 3020)、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66)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肥料產品需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17的限量要求(GB 38400)的要求。2.2.22.2.2 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畜禽糞污綜合利用包括制取沼氣、生產有機肥等
31、,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畜禽糞污綜合利用需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97)、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 81)、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GB/T 36195)、畜禽糞便堆肥技術規范(NY/T 3442)、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66)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肥料產品需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的要求。2.2.32.2.3 次小薪材、林業三剩物綜合利用次小薪材、林業三剩物綜合利用利用次小薪材、林業三剩物生產復合板
32、材、食用菌栽培和能源化利用等。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2.42.2.4 果皮、果殼、果渣等經濟林果加工剩余物綜合利果皮、果殼、果渣等經濟林果加工剩余物綜合利用用肥料化利用、栽培基質化利用及活性炭、皂素等林化產品生產。果皮、果殼、果渣等經濟林果加工剩余物綜合利用需符合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66)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18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肥料產品需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38400)的要求。2.2.52.2.5 農產品及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農產品及加工
33、副產物綜合利用包括將玉米芯、菜葉菜幫、等外果、殘次果、蔗渣等農產品副產物制作成酒精、飼料、肥料、微生物菌、草毯等工業制品;利用稻殼、麩皮胚芽、油料餅粕、薯渣薯液、果皮果渣、畜禽骨血與內臟、水產品皮骨與內臟等加工副產物豐富的營養成分,用作生產食品、提取營養和活性物質、飼料、肥料以及其他精深加工產品。鼓勵采用先進的加工技術,對加工廢棄物進行梯次利用。農產品及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2.2.2.6 6 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包括利用園林綠化垃圾生產生物有機肥、生物天然氣
34、、有機覆蓋物、有機基質、焚燒發電、城鎮供熱和園路鋪裝等。園林綠化垃圾資源化利用需符合城市園林廢棄物資源回收和深加工技術要求(GB/T 401991)、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66)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肥料產品需符合肥料中有毒19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的要求。2.32.3 廢舊物資循環利用廢舊物資循環利用2.3.12.3.1 廢塑料綜合利用(廢塑料綜合利用(物理再生物理再生)采用物理機械法對熱塑性廢塑料(不包括受到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塑料
35、類危險廢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種工程塑料)進行再生加工,包括 PET 再生瓶、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塑料再生造粒等。廢塑料綜合利用(物理再生)需符合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81號)、廢塑料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 37821)、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364)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3.22.3.2 廢塑料綜合利用(廢塑料綜合利用(化學再生化學再生)采用化學方法將廢塑料重新轉化為樹脂單體、低聚物、裂解產物或合成氣。廢塑料綜合利用(化學再生)需符合 廢塑料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
36、B/T 37821)、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364)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廢塑料土法煉油項目。2.3.32.3.3 化學纖維(滌綸)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循環再利用采用回收的廢舊聚酯(PET)材料和廢舊紡織品材料經20熔融、紡絲等工序生產的滌綸短纖維和長絲?;瘜W纖維(滌綸)循環再利用需符合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 年第 15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2.3 3.4 4 廢舊
37、紡織品資源化利用廢舊紡織品資源化利用對廢舊紡織品進行分類、清洗、消毒、開松處理后,用于生產再生紗線、再生長絲、再生短纖、建筑材料、市政材料、汽車內飾材料、建材產品等。廢舊紡織品綜合利用需符合廢舊紡織品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 3978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3.2.3.5 5 廢輪胎廢輪胎/橡膠綜合利用橡膠綜合利用對廢舊輪胎/橡膠進行加工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包括舊輪胎翻新,廢輪胎/橡膠生產橡膠粉、再生橡膠,廢輪胎/橡膠熱裂解生產裂解油、裂解氣、裂解炭黑。廢輪胎/橡膠綜合利用需符合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38、(2020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號)、廢輪胎、廢橡膠熱裂解技術規范(GB/T 40009)、廢輪胎加工處理(GB/T 2673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采用土法煉油工藝、間歇式生產21工藝的廢輪胎/橡膠熱裂解項目;不包括 5 萬噸/年以下再生膠項目(常壓連續環保型脫硫工藝除外)。2.3.2.3.6 6 再生鋼冶煉再生鋼冶煉以全廢鋼為原料,以電爐作為冶煉裝備生產鋼鐵。再生鋼冶煉需符合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5 年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35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
39、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使用工頻和中頻感應爐熔化廢鋼、30 噸及以下煉鋼電弧爐煉鋼、化鐵煉鋼項目。2.3.2.3.7 7 再生鋁冶煉再生鋁冶煉利用廢鋁和廢鋁合金材料或含鋁的廢料,經重新熔化提煉生產鋁合金或鋁金屬。再生鋁冶煉需符合鋁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6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使用坩堝爐熔煉工藝的再生鋁合金項目和使用 15 噸以下再生鋁熔煉爐的再生鋁項目。2.3.2.3.8 8 再生銅冶煉再生銅冶煉利用含銅二次資源生產
40、再生銅。含銅二次資源包括銅及銅合金、銅材加工產生的碎屑、邊角料、浮渣等,以及電線電纜、廢電子器件、廢設備部件、廢軍用品等含銅廢品。再生銅冶煉需符合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2公告 2019 年第 35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無煙氣治理措施的再生銅焚燒工藝及設備、50 噸以下傳統固定式反射爐再生銅生產工藝及設備的再生銅項目。2.3.2.3.9 9 再生鋅冶煉再生鋅冶煉利用含鋅二次資源生產再生鋅。含鋅二次資源主要包括鍍鋅過程中產生的熱鍍鋅渣和鋅灰、鋅合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新廢料、報
41、廢的鋅合金、鋼鐵行業電弧爐煙塵和瓦斯泥、瓦斯灰、銅鉛等行業冶煉產生的含鋅煙塵等。再生鋅冶煉需符合鉛鋅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20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采用豎罐煉鋅工藝和設備、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工藝裝備的項目。2.3.2.3.1010 其他再生金屬冶煉其他再生金屬冶煉其他再生金屬冶煉,如再生鎂及鎂合金冶煉、從廢舊銣鐵硼磁鐵提取稀土氧化物等。再生金屬冶煉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
42、J 109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23括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的再生有色金屬項目。2.3.2.3.1111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檢測、分類、拆分、重組等處理,制造符合有關標準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或者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選、冶煉(或材料修復)等處理,提取有價組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需符合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86)、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通用要求(GB/T 44132)、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
43、用 梯次利用 第 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GB/T 33598)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3.2.3.1212 廢舊光伏組件綜合利用廢舊光伏組件綜合利用對退役光伏組件直接或經過加工、修復等相關工藝后,保持全部或部分功能再次應用,或者對退役光伏組件進行拆解、破碎、分選、冶煉(或材料修復)等處理,提取有價組分。退役光伏組件綜合利用需符合光伏組件回收再利用通用技術要求(GB/T 39753)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
44、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3.2.3.1313 廢舊風電葉片綜合利用廢舊風電葉片綜合利用24對退役風電葉片進行預處理、熱解等處理,提取有價組分,或者加工生產工業托盤等相關產品。退役風電葉片綜合利用需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109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42.4 垃圾資源化利用垃圾資源化利用2.4.12.4.1 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包括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活垃圾制備固體燃料等。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需符合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技術要求(GB/T 25180)、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
45、準(GB 1848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4.22.4.2 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廚余垃圾生產沼氣、有機肥、粗油脂、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等。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需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其中廚余垃圾堆肥需符合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66)的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肥料產品需符合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38400)要求。252.4.32.4.3 建筑垃圾資
46、源化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生產建設用再生材料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再生粉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磚、再生混凝土砌塊、再生混凝土墻板、燒結磚和燒結砌塊等燒結制品、道路材料、建設用回填材料等。鼓勵建設運營建筑物拆除與建筑垃圾利用一體化項目。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需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4.2.4.4 4 城鎮污水污泥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水污泥資源化利用包括污泥厭氧消化制沼氣、污泥干化壓縮制生物質燃料、污泥制
47、磚、污泥用于生產水泥熟料、污泥土地利用等。城鎮污水污泥原料需符合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T2418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GB/T2503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CJ/T 31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林地用泥質(CJ/T 36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農用泥質(CJ/T309)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城鎮污水污泥資源化利用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26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
48、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其中污泥農用需符合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的要求;污泥堆肥需符合生物質廢物堆肥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66)的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其中肥料產品需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要求。2.52.5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綜合利用2.5.12.5.1 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以廢礦物油為主要原料生產達到或接近工業用油品質的潤滑油基礎油、柴油等油品。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需符合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
49、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79 號)、廢礦物油回收與再生利用導則(GB/T 17145)、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607)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5.22.5.2 廢鉛蓄電池綜合利用廢鉛蓄電池綜合利用以廢鉛蓄電池為主要原料生產再生鉛。廢鉛蓄電池綜合利用需符合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27息化部公告 2016 年第 60 號)、廢鉛蓄電池再生處理技術規范(GB/T 40662)、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等國家、
50、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采用坩堝爐熔煉工藝和單系列 5 萬噸/年規模以下的再生鉛項目。2.5.32.5.3 廢催化劑再生利用廢催化劑再生利用包括對火電廠失活脫硝催化劑進行再生利用,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凈化廢催化劑、催化裂化廢催化劑中提取鈀、銠、鉑、銀等稀貴金屬。廢催化劑綜合利用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 失活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127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5.42.5.4
51、 含鉻皮革廢料綜合利用含鉻皮革廢料綜合利用含鉻皮革廢料用于生產工業明膠、工業蛋白、含鉻蛋白復鞣劑、再生革、植絨粉等。含鉻皮革廢料綜合利用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含鉻皮革廢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1274)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2.5.2.5.5 5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資源化利用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資源化利用28對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進行水洗、固化/穩定化、成型化、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高溫熔融等處理,去除一定程度的重金屬、二噁英類、氯鹽等有毒有害物質后,用于生產水泥熟料、玻璃熔
52、融體或用于道路鋪設等。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資源化利用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不包括飛灰及其處理產物生產燒結磚項目。2.5.2.5.6 6 其他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其他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包括將危險廢物作為燃料(直接燃燒除外)或以其他方式產生能量、溶劑回收/再生、提取有機物、金屬和金屬化合物等有價組分、再生酸、再生堿、再生活性炭等。原料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綜合利用
53、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產品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且滿足下游企業對產品的成分要求和質量要求。三、無害化處置3.13.1 危險廢物處置危險廢物處置293.1.13.1.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回轉窯焚燒、液體注射爐焚燒、流化床爐焚燒、固定床爐焚燒和熱解焚燒等。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范(
54、HJ 561)、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 176)、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42)、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不包括處理量小于 1 萬噸/年,且不能達到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建設項目。3.1.23.1.2 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危險廢物填埋場建設和運營,包括柔性填埋場和剛性填埋場。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
55、建設技術要求(環發200475 號)、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1.33.1.3 危險廢物高溫熔融處理處置危險廢物高溫熔融處理處置30危險廢物高溫熔融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1.43.1.4 水泥窯協同處置水泥窯協同處置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建設和運營。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
56、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 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水泥行業規范條件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23.2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3.2.13.2.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處置場建設和運營,包括 I類場和 II 類場。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35)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2.23.2.2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
57、,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35)、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等國家、行業31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33.3 生活垃圾處置生活垃圾處置3.3.13.3.1 生活垃圾填埋處置生活垃圾填埋處置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和運營,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2)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不包括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場新建項目(西藏、青海、新疆、甘肅、內蒙古等省份除外)。3.3.23.3.2 生活垃圾焚燒(不含焚燒發
58、電)生活垃圾焚燒(不含焚燒發電)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2)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3.3.3.3 3 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設施建設和運營。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以及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 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水泥行業規范條件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當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質量超過入窯(爐)物料總質
59、量的30%時,還需符合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要求。323.43.4 建筑垃圾處置建筑垃圾處置3.4.13.4.1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納消納處置處置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固定式消納場建設和運營。需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2)、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3.53.5 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處置3.5.13.5.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化學消毒處理、微波消毒處理和高溫蒸汽處理等。需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60、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39707)、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7)、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T228)、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T229)、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T276)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不包括處理量小于500kg/小時,且不能達到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建設項目。3.63.6 城鎮污水污泥處置城鎮污水污泥處置3.6.13.6.1 城鎮污水污泥焚燒處置城鎮污水污泥焚燒處置城鎮污水污泥干化焚燒
61、相關設施建設和運營,包括生活33垃圾焚燒廠協同處置污泥、污泥單獨焚燒利用、燃煤電廠協同處置污泥、垃圾焚燒發電廠協同處置污泥等。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焚燒廠協同處置污泥需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要求。3.73.7 其他固體廢物處置其他固體廢物處置3.7.13.7.1 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整治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整治歷史遺留固體廢物堆場及其影響地塊污染治理和環境修復活動,如尾礦庫堆存系統改造、排洪系統改造、回水系統改造,重金屬污染地塊河道廢渣污染治理修復,以及大宗工業固廢堆場、非正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場清理、土地平整、生態修復等。需符合有
62、關法規政策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7.23.7.2 生活垃圾填埋場陳腐垃圾開挖處置生活垃圾填埋場陳腐垃圾開挖處置及場地修復及場地修復對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開挖,將已填埋的陳腐垃圾經篩分處理后與新增生活垃圾摻混焚燒,以及對原有場地進行修復。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7.33.7.3 磷石膏庫(堆場)綜合治理磷石膏庫(堆場)綜合治理對磷石膏庫(堆場)開展調查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分類治理,包括原位治理、異位消納、封場閉庫和生態修復、日常監測等。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34四、其他四、其他4.14.1 再制造再制造4.1.14.1.1 汽車
63、零部件再制造汽車零部件再制造對報廢汽車零部件進行拆解、清洗、制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需符合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第 715 號)、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規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環資規2021528 號)等法規政策要求,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4.1.24.1.2 其他再制造其他再制造對退役民用飛機、工程機械、礦山機械、農業機械、機床、文辦設備及耗材、盾構機、航空發動機、工業機器人、火車內燃機車等廢舊設備及零部件,進行拆解、清洗、制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
64、。需符合有關法規政策以及機電產品再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 37 號)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4.24.2 園區循環經濟園區循環經濟4.2.14.2.1 固體廢物綜合處理產業園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產業園建設以集中處理各類固體廢物為主要功能的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以及在園區內開展的固體廢物循環利用改造、固體廢物集中治理等活動。354.34.3 其他與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相關的其他與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相關的項項目和活動目和活動4.3.14.3.1 相關裝備制造相關裝備制造與各類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相關的裝備制造。4.3.24.3.2 相關綠色服務相關綠色服務與各類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相關的咨詢監理、運營管理、監測檢測、評估審查審核、綠色技術產品研發認證推廣、資源環境權益交易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