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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浙江東方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5-2027 年)股東回報規劃為完善浙江東方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積極回報投資者,增強利潤分配政策決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實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23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36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以及浙江東方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浙江東方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5-2027
2、年)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本規劃”)。具體內容如下:一、制定本規劃的原則本規劃的制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有關利潤分配的相關條款,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同時兼顧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規劃后,在相應期間內,公司在不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和不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前提下,應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確定科學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以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2/5二、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本規劃的制定著眼于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兼顧公司長遠、可持續發展,在綜合考慮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所處的階段、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和外部融資環境、現金流量狀況等情
3、況的基礎上,為投資者建立合理、科學、有效的回饋機制。三、未來三年(2025-2027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一)利潤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則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并兼顧公司現階段經營和可持續發展。(二)利潤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法律許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對于股票股利,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公司原則上按年進行利潤分配,也可根據實際盈利情況進行中期利潤分配。但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三)利潤分配的條件1、現金分紅:(1)現金分紅的條件:公司在會計年度盈利,累計可分配利潤為正數,不存在影響利潤分配的重
4、大投資計劃(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或現金支出事項,且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應當采用現金方式分配股利。3/5(2)現金分紅比例:公司會以優異的成績回報投資者,除特殊情況外,公司在實施利潤分配時,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力爭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30%。特殊情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要求限制進行利潤分配的情況;實施現金分紅可能影響股東長期利益的情況。2、股票股利分配:在保障現金分紅、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應注重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保持同步,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3、
5、差異化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現金分紅同時進行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擬定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4/5應達到20%;公司在實際分紅時根據具體所處階段,由公司董
6、事會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3)的規定處理。四、股東回報規劃相關決策程序及制定周期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由董事會制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董事會提交的利潤分配政策需要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審議,并且經過半數監事表決通過。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時,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應當安排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互聯網投
7、票系統等方式為中小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并根據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等要求按照參與表決股東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決結果。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會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擬定利潤分配調整政策,并在股東大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5/5交易所的規定;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的議案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相關決策程序同上述政策制定決策程序。公司董事會根據利潤分配政策及公司實際情況,至少每三年重新審議一次股東回報規劃,相關議案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五、其他(一)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二)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浙江東方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