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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電商平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指導手冊(V1.0)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II序言序言在數字化時代,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迅猛發展帶來了商業模式的革新,同時也帶來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挑戰。外觀設計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電商領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了更好地保護創新成果,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商行業的健康發展,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上海保護中心”)特別編纂了這本電商平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指導手冊。本指南的編纂,旨在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和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關于電商領域外觀設計專
2、利保護的具體要求。我們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指導意見,以及 上海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 年)和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的要求,推進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國家標準落實,致力于構建一個全面、系統的電商平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應對指導體系。電商平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指導手冊 匯集了上海保護中心在電商平臺外觀設計侵權領域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旨在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全面的指導和參考。本指南詳細介紹了電商平臺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判斷要點、侵權抗辯與典型案例。我們希望通過本指南的發布,能夠幫助電商領域的從業者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識別和應對外觀設
3、計專利侵權的能力,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本指南的編纂過程中,我們得到了來自點威知識產權的胡志強與泰能知識產權的宋纓等專家的大力支持和寶貴意見。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為本指南的編寫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我們也感謝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及相關處室對本指南編撰工作的精心指導和幫助。此為序,編撰之不足承蒙指教。2024 年 11 月III目錄目錄第一部分 電商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7最高人民法院
4、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18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2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指引.24上海法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類案要件指南.27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37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40第二部分 電商平臺外觀設計判定原則及要點.47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邊界的確定原則.48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
5、判定要點.50第三部分 電商平臺外觀設計侵權抗辯.56外觀設計侵權抗辯的主要情形.57第四部分典型案例.65一、設計要點:產品形狀.66二、設計要點:圖案與色彩的結合.68三、設計要點:形狀與色彩的結合.71四、設計要點:形狀與圖案的結合.72五、設計要點:形狀、圖案和色彩的結合.77六、透明材料與不透明材料.79七、組件產品(組裝關系唯一).82八、組件產品(組裝關系不唯一).84九、套件產品.86十、變化狀態.871第一部分電商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摘編)(摘編)(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
6、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 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 2020 年 10月 17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二條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
7、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十一條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第六十四條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
8、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3第六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第六十七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
9、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
10、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第七十四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摘編)(摘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
11、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
12、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
13、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近來,有關方面就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建議,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一、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其權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迅速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發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將權利人的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平臺內經營者,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權利人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
14、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在依法轉送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因辦理公證、認證手續等權利人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導致的延遲,不計入上述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四、因惡意提交聲明導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終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損害,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請求相應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五、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但其在訴訟中主張該
15、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請求免責,且能夠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屬實后應當予以支持。6六、本批復作出時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批復;本批復作出時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批復。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法發202032號為公正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依法保護電子商務領域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活動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一、人民法院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依
16、法懲治通過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假冒、盜版等侵權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積極引導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正當行使權利,并妥善處理好知識產權權利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各方主體之間的關系。二、人民法院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第九條的規定,認定有關當事人是否屬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人民法院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開展自營業務,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銷售頁面上標注的“自營”信息;商品實物上標注的銷售主體信息;發票等交易單據上標注的銷售主體信息等。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害
17、知識產權的,應當根據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以及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服務類型,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平臺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權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四、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行措施。但是,有關措施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護權利的行為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8五、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出的通知一般
18、包括: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能夠實現準確定位的被訴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等。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通知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材料。六、人民法院認定通知人是否具有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惡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偽造、變造的權利證明;提交虛假侵權對比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明知權利狀態不穩定仍發出通知;明知通知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反復提交錯誤通知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錯誤通知、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其損害
19、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與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并審理。七、平臺內經營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一般包括: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能夠實現準確定位、要求終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權屬證明、授權證明等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聲明真實性的書面保證等。聲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聲明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等材料。八、人民法院認定平臺內經營者發出聲明是否具有惡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供偽造或者無效的權利證明、授權證明;聲明包含虛假信息或者具有明顯誤導性;通知已經
20、附有認定侵權的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仍發出聲明;明知聲明內容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等。九、因情況緊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9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立即恢復商品鏈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發送通知等行為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依據前款所述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知識產權權利人、平臺內經營者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十、人民法院判斷電子商務平臺經營
21、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是否存在惡意侵權、重復侵權情形;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性;對平臺內經營者利益可能的影響;電子商務平臺的服務類型和技術條件等。平臺內經營者有證據證明通知所涉專利權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據此暫緩采取必要措施,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一)未履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二)未審
22、核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等字樣的經營者的權利證明;(三)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的情形。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摘編)(摘編)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
23、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
24、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第十三條 對于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11對于將上述原始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后續產品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第十四條 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
25、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第十八條 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
26、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十九條 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發生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前且持續到 2009 年 10 月1 日以后,依據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定侵權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確定
27、賠償數額。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摘編)(摘編)(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
28、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第十五條 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十六條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
29、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十七條 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13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十九條 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
30、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第二十二條 對于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第二十三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在先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
31、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并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的,人民
32、法院應當繼續執行;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14的決定的,專利權人應當賠償因繼續執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銷,專利權仍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直接執行上述反擔保財產。第三十條 在法定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后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終結執行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
33、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摘編)(摘編)(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
34、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規定:第三條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四條 對申請日在 2009 年
35、10 月 1 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第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16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
36、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第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
37、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一并作出有關裁定。第十五條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第十六條 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
38、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第十七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17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第十八條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已經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侵權或者不侵權認定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
39、查。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摘編)(摘編)(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當考慮申請日時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對于前款所稱設計空間的認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
40、素:(一)產品的功能、用途;(二)現有設計的整體狀況;(三)慣常設計;(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五)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條 外觀設計的圖片、照片存在矛盾、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等情形,導致一般消費者無法根據圖片、照片及簡要說明確定所要保護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關于“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的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綜合判斷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為實現特定技術功能必須具備或者僅有有限選擇的設計特征,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視覺效果的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不具有顯著影響。
41、第十七條 外觀設計與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一項現有設計相比,整體視19覺效果相同或者屬于僅具有局部細微區別等實質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屬于現有設計”。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外觀設計與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一項現有設計相比,二者的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區別”。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第十八條 外觀設計專利與相同種類產品上同日申請的另一
42、項外觀設計專利相比,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者屬于僅具有局部細微區別等實質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第十九條 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提出申請、申請日以后公告,且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另一項外觀設計相比,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者屬于僅具有局部細微區別等實質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同樣的外觀設計”。第二十條 根據現有設計整體上給出的設計啟示,以一般消費者容易想到的設計特征轉用、拼合或者替換等方式,獲得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者僅具有局部細微區別等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且不具有獨特視覺效
43、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區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存在前款所稱的設計啟示:(一)將相同種類產品上不同部分的設計特征進行拼合或者替換的;(二)現有設計公開了將特定種類產品的設計特征轉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三)現有設計公開了將不同的特定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特征進行拼合的;20(四)將現有設計中的圖案直接或者僅做細微改變后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五)將單一自然物的特征轉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六)單純采用基本幾何形狀或者僅做細微改變后得到外觀設計的;(七)使用一般消費者公知的建筑物、作品、標識等的全部
44、或者部分設計的。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本規定第二十條所稱的獨特視覺效果時,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一)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設計空間;(二)產品種類的關聯度;(三)轉用、拼合、替換的設計特征的數量和難易程度;(四)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第二十二條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所稱的“合法權利”,包括就作品、商標、地理標志、姓名、企業名稱、肖像,以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享有的合法權利或者權益。21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試行)滬知局規20211號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提升電商平臺知識產權風險
45、防范和糾紛處理能力,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意見。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指導本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及時處理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糾紛。第三條 知識產權部門和版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提供指導,組織和支持開展面向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業務培訓,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處理疑難、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予以指導。第四條 電子商務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推進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的業務培訓,監督和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參與市場競爭。第五條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發揮維權援助職能,為知識產權權利
46、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提供法律咨詢、評估、鑒定等服務。第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身份認證、信息發布、糾紛處理等管理機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制定或修改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以及對違反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警告、暫?;蛘呓K止服務的處理措施的,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平臺用戶準入管理制度,在用戶準入協議中明確并告知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服務,禁止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22對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
47、”“專營店”“專賣店”等字樣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并審核相關權利證明。第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據系統、侵權商品和服務識別系統,定期梳理評估平臺內商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風險。對于標注“高仿”“假貨”“盜版”等字樣的涉嫌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進行過濾和攔截。對于平臺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第九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
48、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二)知識產權權利證明;(三)涉嫌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四)涉嫌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五)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其中,通知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侵權比對說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材料。通知涉及版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版權侵權鑒定等材料。第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23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
49、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合理的必要措施可以結合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因素考量確定。第十一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上述材料轉送知識產權權利人。聲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二)要求終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授權證明、第三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出具的知識產權侵權比對判定咨詢意見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知識產權侵權不成立的證據材料。(四)聲明真實性的書面保證。聲明涉及專利
50、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等材料。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依法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行措施。但是有關措施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護權利的行為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記錄和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配合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提供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商品、服務的數據信息。發現重大侵權違法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第十四條 本意見中涉及的電子商務相關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一致。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 2021 年
51、7 月 15 日起施行。2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指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指引(摘編摘編)近幾年上海法院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增長較快,審理中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專利案件審判水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針對當前審判實踐中大家比較關心的一些難點問題,總結近幾年專利案件審判經驗,起草了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指引(2011)經反復討論修改予刊發,供各庭在專利案件審判申參考。15、被控產品外觀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被控產品外觀與專利外觀設計相近似。一般消費者在產品外觀視覺效果上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混淆,會誤將被控侵權產
52、品當作專利產品購買,則認定被控產品外觀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如果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則認定兩者相近似。16、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般消費者應當是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購買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般消費者應當是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購買者。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購買者在產品外觀視覺效果上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混淆,誤將被控侵權產品當作專利產品購買,從而使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產品市場份額受到侵占,市場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由此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17、專利外觀設計產品是中間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般消費者應當是被控侵權的中間產品的實際購買者。如果
53、專利外觀設計產品是中間產品而非最終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般消費者應當是被控侵犯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中間產品的實際購買者,而非組裝了被控侵權中間產品的最終產品的實際購買者。因為,被控侵權中間產品的實際購買者在視覺效果上在中間產品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之間產生了混淆,才會導致被控侵權入侵占專利權人產品市場份額、損害專利權人的市場25經濟利益。18、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一般消費者混淆與商標侵權判定中相關公眾混淆的區別。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中一般消費者混淆是指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購買者在產品外觀視覺效果上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混淆,一般消費者發生混淆的時間點包括但不限于其購買被控侵權產品時。商
54、標侵權判定中相關公眾混淆是指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其所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是由商標權享有者提供的,或者誤認為其所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商標權人有特定的聯系。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涉及的是產品外觀整體視覺效果上的混淆,與對產品來源是否發生混淆無關;商標侵權判定涉及的是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與商品外觀的視覺效果無關。19、現有設計抗辯可以援引一項現有外觀設計及慣常設計: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援引抵觸申請中公開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所屬設計領域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
55、就屬于現有設計,現有設計抗辯能夠成立。被訴侵權人以其產品中的外觀設計屬于抵觸申請中公開的外觀設計主張不構成侵權的,可以類推適用現有設計抗辯。但以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屬于抵觸申請中公開的外觀設計與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為由,抗辯不構成侵權的,抗辯不能成立。20、現有設計的內容不限于僅有的主視圖披露的內容。某一現有設計僅有一張主視圖,該現有設計的內容不應僅限于該主視圖披露的內容,還應包括依據一般的認知能夠并結合該現有設計在使用時所處的環境與狀態,可以直接地、明確地確定的設計內容?,F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應當依據現有設計的該主視圖以及可以直接地、明確地確定的設計內容,根據現有設計抗辯的規則進行判斷。21
56、、不能僅以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不能證明其產品具體合法來源為由認定其26為侵權產品的制造者。除非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制造了侵權產品,否則不能僅以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不能證明其產品具體合法來源為由,認為被控侵權人為侵權產品的制造者。22、有產品合法來源的專利侵權產品銷售商無須支付權利人合理的維權費用。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承擔權利人為了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23、被告僅侵犯原告專利的許諾銷售權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僅侵犯原告專利的許諾銷售權,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并應支付原告為制止許諾銷售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
57、7上海法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類案要件指南上海法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類案要件指南(摘編摘編)一、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判斷主體及其標準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緦彶橐c】1.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主體是一種標準的認定,“他”既不是作為自然人的一般消費者,也不是作為自然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2.一般消費者是一種標準,應當具備以下特點:(1)從知識水平上講,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或者近似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2)從認知能力上講,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
58、一定分辨的能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咀⒁馐马棥恳话阆M者的確定是判斷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以及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的前提。一般消費者不適合以具體個體的標準來認定?!疽幏吨敢孔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二、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認定28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緦彶橐c】1.我國專利制度保護的外觀設計是以產品為載體的,不存在脫離產品、獨立存在的外觀設計。確定被訴侵權產品和涉案外觀
59、設計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種類產品,是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前提。2.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3.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咀⒁馐马棥繃H外觀設計分類表只是判斷時的參考因素之一,不能作為確定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的直接依據?!疽幏吨敢孔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
60、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三、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的認定外觀設計侵權判定,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基礎上,還應審查被訴侵權產品所采用的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專利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一)整體視覺效果標準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29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緦彶橐c】1.整體視覺效果標準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區別于商標近似所采用的混淆、誤認標準。2.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征進行分析比對,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
61、合考慮后作出判斷。3.比對時,可對被訴侵權設計和授權外觀設計的異同點進行客觀、全面的總結,逐一判斷各異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造成影響的顯著程度。4.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在比對時應當不予考慮。5.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在比對時應當不予考慮。6.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同類產品中的慣常設計對于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弱。7.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8.如果一般消費者經過對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的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二者的區別僅屬于
62、下列情形,則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1)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2)其區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但有證據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設計對于一般消費者能夠產生引人矚目的視覺效果的情況除外;(3)其區別在于將某一設計要素整體置換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30(4)其區別在于將對比設計作為設計單元按照該種類產品的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排列的數量作增減變化;(5)其區別在于互為鏡像對稱。9.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差異較大,應當認定兩者不相同也不近似?!咀⒁馐马棥颗袛嗍欠袂址竿庥^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為標
63、準,而不以是否構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標準。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一種發明創造,而不是用以識別外觀設計產品來源或者出處的標識,因此,無須以是否導致對產品來源的混淆作為判斷的出發點?!疽幏吨敢孔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64、(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二)設計要點對于近似判斷的影響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31【審查要點】1.設計要點系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表述用語,與區別設計特征語義相同,與此相對應的是現有設計中的慣常設計。2.設計要點比對應被納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中,作為整體視覺效果判斷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3.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一般情況下相對于其他設計特征,對外觀設計
65、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但如果設計要點在于產品正常使用時不容易見到的部位,則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影響較弱。4.如果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外觀設計專利的全部設計要點,通??梢哉J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屬于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相反,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未使用權利人外觀設計專利的全部設計要點,則一般不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屬于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咀⒁馐马棥客庥^設計侵權比對中對于設計要點的強調,系對外觀設計專利授權中創造性要求的回應,但外觀設計侵權比對區別于發明和實用新型,設計要點比對僅是整體視覺效果標準的重要因素,并不必然屬于決定性因素。(三)顯著部位對近似判斷的影響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
66、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緦彶橐c】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應結合產品的類型、具體使用情況、消費者的使用習慣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同產品,其視覺要部往往存在差異。2.產品正常使用時不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即使包含了專利的設計要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也較為有限?!疽幏吨敢?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
67、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四)判斷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緦彶橐c】1.設計空間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68、引入的概念。一般理解,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創作特定產品外觀設計時的自由度,受到現有設計狀況的影響。2.設計空間的認定,有賴于當事人的舉證,需結合當事人對于現有設計的舉證情況予以綜合判斷認定。3.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疽幏吨敢孔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3(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
69、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四、特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和裁判規則(一)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侵權的認定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緦彶橐c】1.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及以上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2.一件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一般包含多項獨立的
70、套件外觀設計,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明確其主張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全部套件還是部分套件。3.權利人主張多項套件外觀設計作為權利基礎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設計內容與其主張的各項套件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4.成套產品的侵權比對仍采取單獨比對的原則,而不是將各項外觀設計組合起來進行比對,只要被訴侵權產品與成套產品中的任一項套件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即構成侵權?!咀⒁馐马棥啃枰⒁獬商桩a品與組件產品的區別。假如各個組件需要組合在一起才能發揮產品所具有的使用價值,缺少單獨使用價值的不是成套產品,應當是組件產品?!疽幏吨敢?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
71、條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組件產品外觀設計侵權的認定【審查要點】1.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2.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3.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4.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
72、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疽幏吨敢孔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
73、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35(三)變化狀態產品侵權的認定【審查要點】1.變化狀態產品,是指在銷售和使用時呈現不同狀態的產品,通常情況下產品不同狀態的變化是可以循環反復的。2.變化狀態產品以專利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變化狀態圖確定保護范圍。3.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4.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疽幏吨敢孔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74、解釋(二)第十七條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四)相似外觀設計侵權的認定【審查要點】1.相似外觀設計,是指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2.一件相似外觀設計一般包含多項獨立的設計,各項獨立設計的區別點在于局部細微變化、該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明確其主張
75、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體哪一36項或者哪幾項獨立設計。3.侵權比對時,應將被訴侵權設計與原告主張保護的獨立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4.只要被訴侵權產品與獨立設計中的任一項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即構成侵權。37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摘編摘編)為提高專利民事案件的審判水平、解決審判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統一裁判標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于日前對專利侵權判定指南進行了修訂。2017 年 4 月 20 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對外公布了如下新修訂的判定指南。五、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一)直接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認定外觀設計
76、專利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98、發明專利公開日以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公告日之前的實施行為,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100、制造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指專利權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時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專利產品被實現。104、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指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功能、技術性能得到了應用。105、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即可認定構成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該產品所有權是否實際發生轉移一般不影響銷售是否成立的認定。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侵犯專利權產品的所有權,變相
77、獲取商業利益的,也屬于銷售該產品。以生產經營目的贈送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亦同。106、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應當認定屬于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在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38僅具有技術功能,是指該零部件構成最終產品的內部結構,在最終產品的正常使用中不產生視覺效果,只具有技術作用和效果。107、在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行為實際發生前,被訴侵權人作出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產品意思表示的,構成許諾銷售。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在網絡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產品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許諾銷售。108、
78、將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用于出租的,應當認定屬于對專利產品的銷售。六、專利侵權抗辯(五)不視為侵權的抗辯139、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外觀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外觀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140、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141、對于依據 2008 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并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42、抵觸申請不屬于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
79、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或現有設計抗辯的理由。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或被訴侵權設計與抵觸申請相同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 137 條或第 139 條的規定予以處理。143、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應當判斷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而不應將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144、審查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應當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比對。但是,當被訴侵權39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且被訴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視覺差異較小的情況下,如果被訴侵權設計使用了專利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則應當認定現有設計抗辯
80、不能成立;否則,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六)合法來源抗辯14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應予支持。146、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對于合法來源的證明事項,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票據等作為證據,但權利人明確認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除外。(七)不停止侵權抗辯147、使用者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知道其使用的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
81、,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且能夠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使用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148、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判令停止侵權會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判令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有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1)有損于我國政治、經濟、軍事等安全的;(2)可能導致公共安全事件發生的;(3)可能危及公共衛生的;(4)可能造成重大環境保護事件的;(5)可能導致社會資源嚴重浪費等利益嚴重失衡的其他情形。40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涉電商平臺知識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產權案件審理指南
82、浙高法民三201933號一、基本原則1.在審理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時,應在堅持“嚴格保護”基本價值導向的同時,妥善處理好知識產權權利人、電商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實現各方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2.遵循“權責一致”原則,既要尊重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自治權限,給予其一定的自治空間,又要明確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行為邊界,合理界定其法律責任,促進互聯網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3.秉持網絡協同治理理念,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調解、仲裁之間的有機銜接,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共同參與治理,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二、一般規則4.人民法院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涉案行為是提
83、供平臺服務還是開展自營業務,應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商品頁面上標注的銷售主體信息或“自營”“他營”等標記;(2)商品實物上標注的銷售主體信息;(3)發票等交易單據上的銷售主體信息。上述三項銷售主體信息不一致的,一般可以認定各相關主體共同實施了銷售行為,但發票記載的銷售主體系依法經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除外。5.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原告通過電商平臺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網購收貨地既非合同履行地,也非侵權行為地,故不應以網購收貨地確定地域管轄。416.通過電商平臺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屬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不應以被
84、侵權人住所地確定地域管轄。三、關于“通知-移除”規則7.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暢通的知識產權投訴渠道,并以合理的方式在其網站上進行公示。8.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資料和聯系方式等;(2)能夠準確定位涉嫌侵權產品、服務或內容的信息或網址;(3)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包括權屬證據和侵權成立的證據。9.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反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反通知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等主體信息;(2)要求終止必要措施的產品、服務或內容的網址;(3)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10.通知和反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發送,通知人和反通知人
85、應當分別對通知和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11.電商平臺經營者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根據自身審查需要、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通知和反通知的具體要求進行明確和細化,并以合理方式予以公示。對于涉及專利的通知,電商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侵權比對說明;涉及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的,還可以要求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12.電商平臺經營者提出的通知和反通知要求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權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例如規定與通知和反通知內容無關的額外條件,或者42對初步證據提出過高要求。13.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知和反通知是否具備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并排
86、除明顯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的通知和明顯不能證明被通知人行為合法性的反通知。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屬于上述“明顯”的情形時,應考慮電商平臺經營者的一般判斷能力,不能從知識產權法律專業人員的角度進行評判。電商平臺經營者選擇提高對通知和反通知的審查標準的,應當承擔因審查判斷錯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14.電商平臺經營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后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的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凍結被通知人賬戶或者要求其提供保證金。15.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比例原則”判斷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具體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侵權的可能性;(2)侵權的嚴重程度;(3)對被通知
87、人利益造成的影響;(4)電商平臺的技術條件。被通知人多次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16.人民法院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判斷侵權成立與否的難易程度、必要措施的具體類型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17.電商平臺經營者認為通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通知人反饋審查結果并說明原因,以便其補正。對于同一權利人發送的已經過處理的通知,與此前通知內容沒有區別的,電商平臺經營者可以不予處理。43四、關于電商平臺的過錯認定18.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其主觀要件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19.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
88、臺內侵權行為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即使權利人沒有發送通知,電商平臺經營者也應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但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及時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僅對采取必要措施之前權利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且在收到知識產權人通知前后均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權利人遭受的全部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電商平臺經營者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亦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存在過錯的,應就該部分承擔連帶責任。20.人民法院應結合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和個案其他具體情況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存在過錯,不能僅因電
89、商平臺經營者需要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監控,或者只是知曉其平臺內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可能性等,就認定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特定侵權行為的存在。21.“知道”是指電商平臺經營者實際知曉侵權行為存在的主觀狀態。電商平臺經營者收到權利人合格通知的,應認定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權利人未發送通知或通知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不應僅據此就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主觀上不知道,收到行政部門通知、消費者投訴等事實也可以證明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22.“應當知道”是指電商平臺經營者對于侵權行為的存在,應注意或能注意卻未注意的主觀狀態。在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應當知道時,人民法院應著重考量其在保護他44人知識產權方
90、面的合理注意義務,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未履行或怠于履行在其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內的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應當知道。23.電商平臺經營者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理注意義務不包括一般性的事前監控義務,但符合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1)未履行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核驗登記經營者入駐信息等與知識產權保護存在關聯的法定義務;(2)品牌“旗艦店”“專賣店”等類型的經營者入駐時,未要求其提交商標注冊證或相關授權;(3)未采取侵權行為發生時已普遍存在的監控侵權的有效技術手段,例如未對標注“假貨”“高仿”等字樣的鏈接進行過濾、未在已經投訴成立的侵權鏈接再次上架時進行攔截等。
91、24.電商平臺經營者通過設置熱銷榜單、推薦明星產品等方式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人為推薦的,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電商平臺經營者主要通過合理的自動化技術手段實施實時銷量排名、個性化推送等行為的,一般不導致其注意義務的提高,但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對其采用自動化技術手段的事實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五、關于錯誤通知和惡意通知25.“錯誤通知”是指通知人發出的通知錯誤從而對被通知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最終認定被通知人不構成侵權的,應當屬于通知人通知錯誤。26.被通知人以通知錯誤為由要求通知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提起一般民事侵權之訴。27.“惡意通知”是指通知人明知自己無權通知或通知依據不足,仍
92、然發出通知,從而對被通知人造成損害的行為。4528.認定通知人是否存在惡意,應重點考量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偽造、變造權屬證明;(2)明知權利狀態不穩定或有瑕疵;(3)知道通知錯誤后不及時撤回;(4)提供虛假鑒定意見;(5)前后同類通知理由沖突。29.被通知人以惡意通知為由要求通知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既可以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也可以提起一般民事侵權之訴,且均有權基于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通知人加倍承擔賠償責任。30.因錯誤通知或惡意通知導致的損害賠償數額應當按照被通知人因通知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可以按照通知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計算;上述兩項均無法確定,由人民
93、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賠償數額應當包括被通知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31.被通知人因錯誤通知或惡意通知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利潤損失、商譽損失以及恢復成本等。32.利潤損失主要指因相關鏈接被采取刪除、屏蔽、斷開等措施而造成的通知人銷售利潤的減少。計算利潤損失可以根據被刪鏈接此前的月平均營業額、行業平均利潤率結合被采取措施的時長進行計算。被刪鏈接此前的銷量越高,越應當考慮因該鏈接被刪所導致的整個店鋪的營收變化,具體可以根據被通知人的店鋪在通知前后一定時間內的銷售總額的變化、行業平均利潤率、相關鏈接被采取措施的時長等因素確定。33.商譽損失是指被通知人的相關鏈接或店鋪因通知行為受到電商平
94、臺經營者的處罰,導致其店鋪信譽積分受損而產生的損失。34.恢復成本是指被通知人為消除通知行為帶來的不利影響而額外支出的46推廣費、技術服務費等費用?;謴统杀究梢詤⒄沾饲氨煌ㄖ藶橥茝V鏈接或店鋪所支出的相應費用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結合流量經濟背景下被通知人為消除因遭受平臺處罰帶來的流量流失及用戶粘性減弱等不利影響所需支出的通常費用進行裁量。35.被通知人書面催告通知人提起訴訟,通知人在收到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仍不起訴的,被通知人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36.被通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中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責令通知人撤回通知或者禁止通知人繼續發出通知
95、。在通知人提起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通知人也可以申請訴中行為保全。37.對被惡意通知人提出的上述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要點是:(1)通知人的惡意程度;(2)通知人的惡意通知行為對被通知人店鋪的影響程度;(3)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通知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通知人造成的損害;(4)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7第二部分電商平臺外觀設計判定原則及要點48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邊界的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邊界的確定原則原則一、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審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應當首先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
96、觀設計為準,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及其設計要點、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及其訴訟程序中的意見陳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的專利產品實物可作為幫助理解外觀設計的參考,但不能作為確定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依據。二、整體比對原則整體比對原則。在確定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時,應當綜合考慮授權公告中表示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所顯示的形狀、圖案、色彩等全部設計要素所構成的完整的沒計內容,圖片或者照片中每個視圖所顯示的所有設計特征均應予以考慮,不能僅考慮部分設計特征而忽略其他設計特征。設計特征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視覺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識別性,體現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
97、案的結合,即產品的某一部分的設計。三、設計要點權利人可以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要點,說明外觀設計的創新部位及其設計內容。簡要說明中記載設計要點的,可用于參考。設計要點是指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能夠對一般消費者產生顯著視覺影響的設計特征。49四、色彩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訴侵權產品相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綜合對比。五、色彩保護的相關證據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權利人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或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
98、護范圍。必要時,應當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審查檔案中的色彩進行核對。六、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結構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結構,應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七、相似外觀設計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各個獨立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驹O計與其他各項相似設計均可以作為確定各自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八、成套產品設計成套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與組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外觀設計均已顯示在該外觀設計專利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權利保護范圍由組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50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要點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要點一、種類相同或相近,外觀
99、設計相同或相近似在與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二、虛實對比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以授權公告中表示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為依據進行比較,而不應以權利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實物為依據。但是,該專利產品實物與表示在專利公告文件的圖片或照片中的外觀設計產品完全一致,并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除外。三、直接觀察對比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通過一般消費者的視覺進行直接觀察對比,不應通過放大鏡、顯微鏡等其他工具進行比較。但是,如果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專利時是經過放大的,則在侵
100、權比對時也應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相應放大進行比對。四、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審查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子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51五、功能、用途、使用環境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應當以外觀設計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環境為依據。確定產品的用途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參考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環境沒有重疊,則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于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產品。六、相同或相近似標準判定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
101、相近似為標準,而不以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誤認為標準。七、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以全面觀察設計特征、綜合判斷整體視覺效果為原則,即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征進行逐個分析比對后,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作出判斷。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2.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相對于其他設計特征。在比對時,可對外觀設計和被訴侵權產品設計特征的異同點進行客觀、全面的總結,逐一判斷各異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造成影響的顯著程度,最終通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102、進行認定。52八、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主體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以具有一般消費者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的判斷主體的整體視覺效果為標準,而不應以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設計人員,或產品實際購買者的觀察能力為標準。九、一般消費者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界定時應當考慮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取決于現有設計的狀況。當事人應當依據現有設計的狀況主張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十、設計空間及現有設計狀況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相關設計特征的
103、設計空間及現有設計狀況。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創作特定產品外觀設計時的自由度。設計空間受如下條件的限制:1.產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術功能;2.采用該類產品常見特征的必要性;3.現有設計的擁擠程度;4.其他可能對設計空間產生影響的因素,如經濟因素(降低成本)等。某一設計特征對應的現有設計越多,對該特征設計空間擠占越顯著,其設計空間越小,替代性設計方案越少,細微差異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較大的影響;反之,現有設計越少,對該特征設計空間擠占越輕微,其設計空間越大,替代性設計方案越多,細微差異不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明顯的影響?,F有設計狀況是指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53知的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
104、的外觀設計的整體狀況以及各設計特征的具體狀況。有證據證明現有設計具有與設計特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設計的,則該設計特征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十一、整體視覺效果無差異或無實質性差異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構成相近似。具體而言: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無差異,則應當認為兩者構成相同;2.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沒有明顯區別的,則應當認為兩者相近似;3.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整體上的視覺效果不同,且有明顯區別的,則應當認為兩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105、十二、由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在判斷相同或相近似時,由產品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不予考慮。由產品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唯一決定、不考慮美學因素而形成的設計特征。技術標準規定的或者為了實現機械上的配合關系必須采用的不可選擇的設計特征屬于功能性設計特征。十三、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慣常設計對于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通常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在進行相同相近似判斷時,應以形狀為重點;但如果其形狀屬于慣常設計,則圖案、色彩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當非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特征為慣常設計時,則圖形用戶界面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慣常設計,是指現有設計中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產品54名稱
106、就能想到的相應設計。在外觀設計產品領域,各個相互獨立的產品制造商均采用的設計特征一般屬于慣常設計。慣常設計對外觀設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一般不具有顯著影響,但慣常設計的組合能夠帶來獨特視覺效果的除外。十四、平面產品的外觀設計應以圖案、色彩為判斷重點對于平面產品的外觀設計,通常圖案、色彩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在進行相同相近似判斷時,應以圖案、色彩為重點。十五、形狀、圖案、色彩對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應當先確定該外觀設計是否屬于慣常設計,如果是慣常設計,則應當僅對其圖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狀、圖案、色彩均為新設計,則應當對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的結合作出判定。十六、不透明材料和透明材料的相互替
107、換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或者將透明材料替換為不透明材料,且僅屬于材料特征的變換,未導致產品外觀設計發生明顯變化的,在判斷外觀設計的相同、相近似時,應不予考慮。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該產品外觀設計的美感發生了變化,導致一般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發生變化的,則應當予以考慮。被訴侵權產品系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通過透明材料可以觀察到的產品內部的形狀、圖案、色彩,應當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十七、變化狀態圖與參考圖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其各種變化狀態圖均應納入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的各種使用狀態的外觀設計55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
108、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使用狀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參考圖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不能用于確定變化狀態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十八、相似外觀設計或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涉案專利為相似外觀設計或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等包含多項獨立的外觀設計時,權利人應當明確其主張的外觀設計。主張多項外觀設計作為權利基礎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設計內容與其主張的各項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被訴侵權設計與相似外觀設計或成套產品中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十九、組
109、件產品外觀設計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該組件產品在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的除外。(摘編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理解與適用)56第三
110、部分外觀設計侵權抗辯57外觀設計侵權外觀設計侵權抗辯抗辯的主要情形的主要情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抗辯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現有設計抗辯被訴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設計屬于現有設計,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被訴侵權設計與一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現有設計。例如,被告有證據證明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公開的相同或相似的設計,以此證明自己的產品采用的是現有設計,不構成對原告專利的侵權?!疽幏吨敢恐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111、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對于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58二、先用權抗辯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做好制造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
112、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的,不視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例如,甲公司在乙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開始制造某產品,且有相應的生產設備、技術圖紙等證據證明其已經做好制造準備,那么甲公司在原有范圍內繼續生產該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對乙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疽幏吨敢恐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二)已經制造或
113、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三、權利用盡抗辯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由專利權人或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59例如,甲公司是某款獨特手機殼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將該手機殼投放市場并銷售給經銷商乙
114、。丙從乙處正常購買了該手機殼。之后,丁在未經甲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從丙手中購入了這個手機殼并進行轉售。在此情形中,甲公司不能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起訴丁。因為該手機殼經甲公司或其許可的乙售出后,其專利權在該特定產品上已經用盡,丁的轉售行為不構成侵權?!疽幏吨敢恐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
115、、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四、合法來源抗辯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許諾銷售、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需停
116、止許諾銷售、銷售行為。比如,某商家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其能提供正規的進貨渠道合同、發票等證據,證明自己并不知道所售產品是侵權產品,且產品是通過合法途徑采購的,那么該商家雖可能仍需停止銷售行為,但可免除賠償責任。60【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
117、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五、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如果被告主張其使用專利技術非出于生產經營目的,而是為了私人目的或其他非生產經營目的,可能構成抗辯。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專利侵權抗辯是指,以非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不構成專利侵權。例如,個人為了滿足自身的需求而使用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比如,個人購買了
118、一款具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手機殼,僅用于自己手機的保護,并非用于銷售或其他商業目的?;蛟诠婊顒又惺褂盟藢@?。比如,在慈善義賣活動中,使用具有外觀設計專利的物品進行義賣,所得款項全部用于慈善事業,這種行為通常不被認定為專利侵權?!疽幏吨敢恐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的要件之一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侵權行為。6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明確指出,“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绷?、濫用專利權抗辯如果專利權人明知其專利權無效或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仍然提起訴訟,意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被告可以主張此抗辯。例如,甲公司擁有一項
119、技術的專利權,但該技術實際上屬于現有技術范疇。甲公司明知這一情況,卻仍對乙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試圖通過訴訟來打壓競爭對手乙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乙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提出甲公司濫用專利權的抗辯,指出甲公司的訴訟行為屬于惡意訴訟,其專利權的行使不具有正當性?!疽幏吨敢繉@ǖ诙畻l第一款,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如果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中提出了濫用專利權抗辯的概念,并對濫用專利權的行為進行了限定,主要指涉案專利為“惡
120、意取得”的范圍。該指南雖然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但對訴訟實踐具有指導性價值。七、組合設計抗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是由兩項或以上現有設計簡單組合而成,且該組合對于一般消費者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這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一部分?!疽幏吨敢?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
121、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八、抵觸申請抗辯如果被訴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設計屬于抵觸申請,即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有的申請,可以參照現有設計抗辯的相關規定,認定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些抗辯理由需要被告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法院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和判斷。例如,甲公司擁有一項外觀設計專利 A,主要涉及一種獨特造型的燈具。乙公司隨后推出了一款外觀相似的燈具產品。在甲公司起訴乙公司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時,乙公司進行抗辯。乙公司指出,在甲公司的專利申請日之前,乙公司已開始生產該,燈具外觀與甲公司的專利 A 非常相似,但在一些細節上略有不同。由于其生產日早于甲公司的專利申請日,乙公
122、司認為自己實施的燈具外觀設計屬于抵觸申請的范圍而不侵權?!疽幏吨敢恐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抵觸申請是指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的,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這種申請可以損害在后申請的新穎性。抵觸申請抗辯的法律依據并未在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參照現有技術抗辯的審查判斷標準,逐漸認可了抵觸申請抗辯。具體來說,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已被抵觸申請公63開,那么該技術方案相對于抵觸申請不應被授予專利權,也不應被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需要注意的是,抵觸申請抗辯與現有技術抗辯在某些方面存在區別,例如現有技術抗辯中
123、允許由一篇現有技術文獻與公知常識組合后再與被訴技術方案對比,而抵觸申請抗辯中則不允許將一篇抵觸申請文獻與公知常識組合后再對比。九、不侵權抗辯1.區別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的影響論述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區別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的顯著影響。比如,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某個獨特設計特征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不存在或有明顯差異,且該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大,從而說明不構成侵權。2.相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的影響論述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相同點相對于產品的其他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更不具有影響。即強調雖然存在相同點,但這些相同點在整體設計中并不起主要作用,被控侵權產品的其他不同設計特征對整體
124、視覺效果的影響更大,導致兩者不構成侵權。3.功能性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舉證證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某個設計特征屬于功能性設計,且該功能性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具有顯著影響。例如,某產品的外觀設計中,某個部分的設計是為了實現特定的功能,而不是為了美觀或裝飾,且這種功能性設計在同類產品中較為常見,那么被控侵權產品即使在該部分與涉案專利相似,也可能不構成侵權。4.慣常設計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論述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相同點是本領域設計人員容易聯想到的慣常設計。如果這些相同點屬于本領域常見的、普遍64的設計元素,那么被控侵權產品的整體設計可能因缺乏創新性而不構成對涉
125、案專利的侵權。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不涉及“使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即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其重點在于保護產品外觀的獨特性和創新性給人帶來的視覺感受和審美價值,而非產品的使用功能或使用行為。所以,單純的使用行為并不在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考量范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這里明確列舉的侵權行為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與產品的生產、流通、交易等商業
126、行為相關的活動,并不包括使用行為。綜上所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側重于對產品外觀設計的獨特性和創新性的保護,使用未經許可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通常不被認定為侵權,這是由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和具體條文規定所決定的。65第四部分典型案例66一、設計要點:產品形狀一、設計要點:產品形狀案例1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設計要點說明,本外觀設計保護主要在于產品的形狀,對于形狀類外觀設計的比較,首先要遵守如下一般性比較原則:第一是站在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不要以一個專業設計的專家的認知和視覺來進行比較;第二
127、是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具有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可識別性創新設計,該創新設計體現了授權外觀設計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比產品未包含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比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不近似。第三是要進行要部的識別,所謂要部是一般消費者在銷售階段或使用階段能夠明顯能夠感知與市面上同類產品不同且帶來美感的部位(包括色彩搭配、圖案的新穎),同時要判斷該要部對整體外觀帶來的實質性美感影響,細微之處不構成“要部”,如果對比專利不存在“要部”,在進行比較時,適當“放大”兩者差異之處產生“不同
128、和不相似”的判斷概率;第三是不管是否存在“要部設計”,最后綜合觀察、整體比較,如果對比專利存在要部,綜合觀察、整體判斷可以將要部作為一個重要參考要素,一般只要被比產品包含有對比外觀設計的美感“要部”,即使綜合觀察、整體判斷時出現一些“差異”,也認為構成相似;如果對比專利不存在影響美感的要部存在,綜合觀察、整體判斷時需要更多關注兩者的“差異”,適當縮小對比專利保護范圍。除了遵守以上對比原則外,保護要點在于產品形狀的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不要對比兩者的色彩或圖案的設計;二是不要過多關注主要由于產品功能實現對形狀的限定設計,特別是功能的“唯一”表達形狀需要排除在對比要素之外;三是不要進行“結構”比
129、較,要進行“構造”比較;四是注意“材料”要素一般排除在比較之外;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手機視頻控制器”的六面視圖,結合其立體圖,可知,其“要部”在于其左右視圖表現的“開有一小口的指環狀嵌入一長方形長邊偏上部位一定空間”,從其主視圖結合立體參考圖來看整體形狀呈“長方體型”,有點交通紅綠燈的體型,而被比產品基本上沒有包含外觀設計專利的“要部”,而且整體形狀上呈“正方體型”,因此,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不同也不相似。67案例2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sku委托人提供的產品圖片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設
130、計要點說明,本外觀設計保護主要在于產品的形狀,對于形狀類外觀設計的比較,對于保護主要在于產品的形狀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比較原則如上案例所述。對于本案,對比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都用于按摩頭部,屬于同類產品,可以進行對比。根據該外觀設計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該外觀專利整體為腹部帶有四組錐形按摩爪的甲殼蟲造型,其頂面為光滑的甲殼蟲殼體,靠近前方有一圓形的電源開關,尾部有一個USB充電口,底面分布著四組在圓形底座上的錐形按摩爪,各按摩爪上分布著錐形的按摩頭,整個涉案專利造型仿生而獨特。經觀察對比產品圖片,該產品包含了該外觀專利整體為腹部帶有四組錐形按摩爪的甲殼蟲造型的設計要素,也包含了該外觀專利
131、頂面為甲殼蟲殼體,靠近前方有一圓形的電源開關,尾部有一個USB充電口,底面分布著四組在圓形底座上的錐形按摩爪,各按摩爪上分布著錐形的按摩頭等部位形狀的要部設計,雖然對比產品頂面為凹凸紋,與外觀設計專利光滑表面有所不同,但這一細小的改變并不影響整體相似性。綜上,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內容與被比產品一致,因此,被比產品與對比外觀設計為相似產品。68二、設計要點:圖案與色彩的結合二、設計要點:圖案與色彩的結合案例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以及簡要說明的記載,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
132、點在于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對于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類外觀設計專利的比較,第一在評估圖案與色彩的結合時,應站在一般消費者的角度,而不是專業設計專家的角度;第二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具有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可識別性創新設計,該創新設計體現了授權外觀設計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比產品未包含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比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不近似;第三確定設計要部,識別出一般消費者能夠明顯感知的圖案與色彩的結合部位,這些部位應具有新穎性,能夠帶來美感,并對整體外觀有實質性的美感影響;
133、第四在比較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圖案與色彩的結合對整體外觀的影響,即使存在一些細微的差異,如果被比產品包含了對比外觀設計的美感要部,也應認為構成相似。再者排除非設計要素,在比較時,不要對比色彩或圖案以外的設計要素,如結構、材料等,這些因素不應影響外觀設計的比較。同時保護圖案與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應當以產品為依托,不能脫離產品獨立存在。因為外觀設計專利必須附著在產品載體上,所以外觀設計專利需要和產品一起保護。該外觀專利產品是“餐具用貼紙”,其用途是美化和裝飾餐具,具有獨立存在的產品形態,可以作為產品單獨銷售。被比產品是杯子,其用途是存放飲料或食物等,雖然被比產品上印刷有與該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的圖案,但該
134、圖案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脫離杯子單獨存在,不具有獨立的產品形態,也不能作為產品單獨銷售。被比產品和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用途不同,不屬于相同種類產品也不屬于相近種類產品。因此,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不同也不相似。69案例4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以及簡要說明的記載,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對于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類外觀設計專利的比較,第一在評估圖案與色彩的結合時,應站在一般消費者的角度,而不是專業設計專家的角度;第二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具有區別于
135、現有設計的可識別性創新設計,該創新設計體現了授權外觀設計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比產品未包含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比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不近似;第三確定設計要部,識別出一般消費者能夠明顯感知的圖案與色彩的結合部位,這些部位應具有新穎性,能夠帶來美感,并對整體外觀有實質性的美感影響;第三在比較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圖案與色彩的結合對整體外觀的影響,即使存在一些細微的差異,如果被比產品包含了對比外觀設計的美感要部,也應認為構成相似。再者排除非設計要素,在比較時,不要對比
136、色彩或圖案以外的設計要素,如結構、材料等,這些因素不應影響外觀設計的比較。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一次性內褲包裝袋”的前后視圖,可知,其“要部”在于主視圖的圖案布局,其主視圖其整體為長方形,左上角為類似直角銳角三角形的淺棕色圖案,斜邊稍帶內凹弧,左下角為淺棕色等腰直角三角形,其斜邊為帶有蝴蝶結飄帶的波浪形,圖案中間有女士內褲的圖案及中英文單詞,右上角為帶波浪邊的深棕色直角三角形,右下角由淺棕色和深棕色兩片云朵組合在一起的幾何圖案。被比產品圖片,包含了對比專利主視圖的圖案區域分布,但是被比產品右下方的圖案為男孩和女孩,與對比專利云朵圖案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不同
137、也不相似。70案例5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專利名稱:包裝袋設計要點: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以及簡要說明的記載,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對于產品圖案和色彩的結合類外觀設計專利的比較原則如上案例所述。對于本案,該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與被被比產品的相應視角對比,前者左上角有一橢圓形添志,后者為一長方形標志,后者比前者在中偏右的位置多了一塊鍋巴圖案,兩者左下角小人圖案不同,其他主體部分基本相同;涉案專利圖片所表示的產品的后視圖與被比產品的相應視角對比結果與主視圖對比不同內容除均無小人
138、圖案外基本一致,其他主體部分基本相同。綜上,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內容與被比產品完全一致,因此,被比產品與對比外觀設計為相似產品。本案中的被比產品于該外觀專利申請日后也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但并不能排除本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合法效力。71三、設計要點:形狀與色彩的結合三、設計要點:形狀與色彩的結合案例6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設計1 產品的形狀設計2 產品的形狀、色彩及其結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以及簡要說明的記載,該外觀設計為相似設計,設計1的設計要點為產品的形狀,設計2的設計要點為產品的形狀、色彩及其結合。對于產
139、品形狀類外觀設計的比較原則如案例1所述;對于產品的形狀、色彩及其結合類外觀設計的比較原則為,產品形狀是基礎,色彩附著在產品形狀之上。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色彩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色彩是否相同或相似,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對于相似的外觀設計,被比產品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比產品落入對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化妝品用包裝件”的六面視圖及立體圖,可知,其設計1與
140、設計2的形狀基本相同,大體為其內部分為數層的長方體,內部放置第一層的高度約為下方各層,各層放置膠囊化妝品。設計1整個裝件為白色,設計2整個裝件為紅色。被比產品雖然包含利膠囊化妝品,但是其化妝品的外包裝為長方形的密封袋,與對比專利的上下分層狀包裝紙板盒有很大的區別。因此,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不同也不相似。72四、設計要點:形狀與圖案的結合四、設計要點:形狀與圖案的結合案例7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組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涉及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的侵權判定原則:涉及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的侵權判定原
141、則:對于請求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結合保護的外觀設計,產品形狀是基礎,圖案附著在產品形狀之上。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圖案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圖案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該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為形狀、圖案及其結合,不僅要考慮其產品的形狀,還應考慮其圖案所保護的范圍。對比專利圖片清晰,簡要說明清楚,保護范圍明確無異議。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比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
142、類似商品:從該外觀專利的簡要說明及被比產品的功能和用途可知,兩者屬于同類產品。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比產品進行對比判定: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和圖案的結合。經觀察被比產品圖片,被比產品包含了對比專利整體由圓柱體手柄和橢圓跑道式外框的梳齒構成的梳子形狀的要部設計,也包含了對比專利手柄與梳齒外框的高度和寬度比例,73梳齒框的正面邊框上帶有較長的梳齒,中間為表面圓潤的橢圓形體的按摩墊,按摩墊的外形與外框匹配等形狀和圖案的要部設計,雖然被比產品其按摩墊表面為圓點的按摩頭,且手柄帶有豎凹凸條紋。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構成了實質性相似。74
143、案例案例 8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專利名稱:機動車輪胎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組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對比外觀設計專利名稱為“機動車輪胎”,該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為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結合。在與被比產品進行比對時,應當基于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一般消費者應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同類或者相近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狀況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梢?,作為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體的
144、一般消費者,其應當對現有設計中的慣常設計和常用設計手法具有一定的了解。在一般消費者的這種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的前提下,不同外觀設計之間在慣常設計或者常用設計手法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之處對于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因此,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即使被控侵權人未提出現有設計抗辯,也必須考慮現有設計中的慣常設計或者常用設計手法。即以現有設計中的慣常設計或者常用設計手法為坐標,找出外觀設計專利與慣常設計或者常用設計手法的區別點,考慮這些區別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在此基礎上再運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對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比較。經比對,該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比產品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但被比產
145、品者發現一份支持現有設計抗辯的證據在1990年出版的 輪胎胎面設計指南 一書中發表的名稱為DeltaZ38(P)的外觀設計。而被比產品輪胎與Delta Z38(P)外觀設計相比,二者具75有以下相近似之處:1主胎面均由3個沿圓周方向的環狀溝槽分割成4個環狀接觸面,并且每個環狀接觸面的寬度大致相同;2每個環狀溝槽均由折線構成,并且兩者的每個折線的尖銳角度大致相同;3在中間2個環狀接觸面上,有多條大致沿橫向分布的細溝槽;4每條橫向細溝槽均呈向左上方傾斜的折線狀,具有一定的寬度;5胎面上分布的每個菱形花紋塊的4條邊均由折線構成;6最外側圓周上有長短矩形沿圓周方向均勻間隔排列的小凹槽。被比產品與Del
146、ta Z38(P)外觀設計對比,不同之處僅在于Del-ta Z38(P)的小菱形花紋塊在形狀上較為扁長。結合整體比較后,二者仍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因此,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其行為不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機動車輪胎”專利權的侵犯。76案例9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結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以及簡要說明的記載,該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為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結合。對于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結合類外觀設計的比較原則為,產品形狀是基礎,圖案附著在產品形狀之上,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形狀的比較原則如案例1),
147、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圖案的比對原則如案例3),圖案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圖案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水壺(巧克力)”的六面視圖及立體圖,對比專利的設計要點為整體為四方體的方磚雪糕造型,“雪糕”的底部為一透明四方體杯托,“雪糕”的頂部為一截面為弧形的透明杯蓋,“雪糕”“糕體”部分的外表面為棕色的“巧克力”套和部分黃色塊狀凸起的“碎屑”裝飾,棕色“巧克力”套頂 部有表示融化形態的深棕色“
148、巧克力”。被比專利與對比專利的區別在于其表面是娃娃形狀,與對比專利表面帶有碎屑的棕色巧克力圖案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不同也不相似。77五、設計要點:形狀、圖案和色彩的結合五、設計要點:形狀、圖案和色彩的結合案例10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形狀、圖案與色彩的組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形狀、圖案與色彩的組合。對于請求保護產品形狀、圖案與色彩結合保護的外觀設計,產品形狀是基礎,圖案和色彩附著在產品形狀之上。該類外觀設計比對原則為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
149、或相似(對比原則如案例1),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和色彩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對比原則如案例3),圖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色彩的比對;如果圖案相同或相似但該圖案屬于公知在先設計,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鞋子(G33)”的六面視圖及立體圖,對比專利的
150、設計要點為整體設計形狀為運動鞋,在鞋面正前側基本采用黑色主打的高密度網狀材料,從鞋子的左右視圖可見,鞋子的側面配色為黑色與湖藍色相間,如此相間的色彩從鞋面的前端向鞋跟延展的過程中,由黑色主打色彩逐漸由湖藍色主打進行漸變,在鞋面的側面同時設計黑色弧形線條的菱形圖案。被比產品雖然包含了整體運動鞋形狀的設計要素,但是其產品的色彩主體為白色,與對比專利的黑色和湖藍色組合也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不同也不相似。78案例11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專利名稱:標貼(上海老酒2001)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圖案和色彩的結合咨詢意
151、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形狀、圖案與色彩的組合。對于請求保護產品形狀、圖案與色彩結合保護的外觀設計,產品形狀是基礎,圖案和色彩附著在產品形狀之上。該類外觀設計比對原則為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對比原則如案例1),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和色彩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對比原則如案例3),圖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色彩的比對;如果圖案相同或相似但該圖案屬于公知在先設計,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
152、,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對于本案,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應當按一般消費者水平,進行單獨對比、直接觀察、綜合判斷。本案被比產品標貼與外觀設計專利對比,有相似的組合外形、同樣用金黃色作為該組合圖形的底色和用棗紅色勾勒出相似的石庫門輪廓、在相似的門匾和門中有相同排列的“2001”、“上海老酒”、“ShanghleaHistory”數字和中英文文字,且這些數字和文字的底色和顏色相同??梢?,兩者標貼相似,容易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故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
153、相似。79六、透明材料與不透明材料六、透明材料與不透明材料案例12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且該外觀設計專利為相似專利,還包括了透明材料與不透明材料的要素。該類外觀設計比對原則為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形狀的對比原則如案例1);另外還必須考慮對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對比原則,包括通過人的視覺能觀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內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應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或者將透明材料替換為不透明材料,
154、且僅屬于材料特征的變換,未導致產品外觀設計發生明顯變化的,在判斷外觀設計的相同相近似時,可不予考慮。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該產品外觀設計的美感發生了變化,導致一般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整體視覺發生變化的,則應當予以考慮。對于相似的外觀設計,被比產品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比產品落入對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打泡器”的六面視圖及立體圖,且包含設計1-設計3,對比專利設計1與設計2的形狀基本相同,區別在于設計1的杯體為不透明材料,對比專利設計2與設計3的形狀基本相同且杯體都為透明材料。對比專利設計2與設計3的設計要點為整體由杯蓋和圓柱體形的杯體構成,杯蓋由提
155、拉按壓器,起泡板和蓋體構成,按壓頭下方連接著圓桿形的抽拉桿,此桿穿過蓋體伸入杯體與起泡板中間連接,透過透明杯體,可見起泡板為扁圓柱體形,表面分布著按同心圓分布的起泡孔。被比產品包含了對比專利設計2和設計3整體由杯蓋和圓柱體形杯體構成的設計要素,也包含了對比專利杯蓋由提拉按壓器,起泡板和蓋體構成,以及按壓提拉器等部位形狀的要部設計,且被比產品的杯體為透明材料,透過杯體可見起泡板為扁圓柱體形,表面分布著按同心圓分布的起泡孔。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實質性相似。80案例1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專利名稱:負離子花灑
156、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該類外觀設計比對原則如案例1;另外被比產品涉及透明材料,還必須考慮對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對比原則,包括通過人的視覺能觀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內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應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或者將透明材料替換為不透明材料,且僅屬于材料特征的變換,未導致產品外觀設計發生明顯變化的,在判斷外觀設計的相同相近似時,可不予考慮。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該產品外觀設計的美感發生了變化,導致一般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整體視覺發生變化的,則應當予以考慮。對于本案,該外觀設計專
157、利圖片中整個花酒除噴頭中間圓形濾網外都為半透明;被比產品整個花灑除噴頭中前部、把手上部圓環外,其余部位均為淺色透明,把手內部可見淺色小球顆粒,噴頭內部可見深色小卵石顆粒。被比產品中,透過透明材料看到的內部結構在產品整體設計中所占比重較大,同時在花灑的領域內,圓盤形噴頭和把手的整體造型比較常見,且為使用過程中容易看到的部位,而容易看到的部位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通常更加顯著。因此,該外觀設計專利大面積的半透明部分與被比產品中的透明部分相比,兩者在視覺效果上有明顯的不同,兩者明顯為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梢?,使用透明材料顯示出其內部的設計要素在產品整體設計中所占比重較大,對整個產品來說具有很強
158、烈的視覺效果,該情況下透明材料的使用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會產生明顯的影響。81案例14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該類外觀設計比對原則如案例1;另外被比產品涉及透明材料,還必須考慮對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對比原則,包括通過人的視覺能觀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內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應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或者將透明材料替換為不透明材料,且僅屬于材料特征的變換,未導致產品外觀設計發生明顯變化的,在判斷外
159、觀設計的相同相近似時,可不予考慮。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該產品外觀設計的美感發生了變化,導致一般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整體視覺發生變化的,則應當予以考慮。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鍋刷柄(二)”的六面視圖及立體圖,可知,其設計要點為整體由大體為圓柱體形的儲液罐和底部圓盤狀的與清潔球固定的部位構成,被比產品包含了對比專利的設計要素,雖然其儲液罐為透明材料,但是并未對整體外觀帶來的實質性美感影響,因此,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構成了實質性相似。另外,被比產品的下方刷具,外觀設計產品并未顯示,故不在比對范圍內。82七、組件產品(組裝關系唯一)七、組件產品(組裝關系唯一)案例15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
160、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83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且為一組相似專利和組件產品,該類外觀設計比對原則為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形狀的對比原則如案例1);另外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時,對于相似的外觀設計,被比產品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比產品落入對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藍牙耳機(S02S03)”的兩組六面視圖及立體圖
161、,可知,對比專利又系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每個設計包括組件1、組件2,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對比專利設計1包括組件1藍牙耳機,組件1藍牙耳機的盒體(充電盒),組件1的耳機整1體為圓潤的“U”形耳夾式;組件2大體為橢圓長方體的翻蓋盒體形狀,內部凹陷部位與組件1的耳機外形相匹配,在翻蓋連接 處有一個 USB 充電口。對比專利設計2與設計1的形狀大體相同,區別在于設計2的組件2的藍牙耳機輸出端為前窄中寬后收縮的喇叭口形狀,組件2內相應的耳機存放凹陷位的形狀也隨之與其匹配。被比產品包含了對比專利設計2的設計要素,根據相似的外觀設計,被比產品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比產品落入對
162、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原則,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構成了實質性相似。84八、組件產品(組裝關系不唯一)八、組件產品(組裝關系不唯一)案例16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鏈接下的產品圖片sku85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且為組件產品,該類外觀設計比對原則為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形狀的對比原則如案例1);另外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
163、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時,對于相似的外觀設計,被比產品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比產品落入對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益智玩具”的各組件視圖及立體圖,可知,對比專利又系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比對專利組件1-組件7為各種立體形狀的疊石。對比專利組件1其前后左右對稱,四周為四個形狀基本相同的六邊形,其上下兩個端面對稱,端面的周邊為四個六邊形。對比專利組件2其前后左右對稱,其上方為兩個六邊形,兩側各為一個五邊形,下方為一個六邊形,其中中間五邊形的上兩條邊長度
164、小于底邊,兩側的邊最長。其上下兩個端面的形狀與組件1上下端面的形狀相同。對比專利組件3的形狀與組件2的形狀基本相同,僅有的區別在于色彩。對比專利組件4的形狀與組件1的形狀基本相同,僅有的區別在于色彩。對比專利組件5的左右前后對稱,上下端面也對稱,其與對比專利組件2和3基本相同,僅有的區別在于前后左右側面為直角三角形形狀。對比專利組件6的形狀與組件5基本相同,僅有的區別在于色彩不同。對比專利組件7前后左右分別對稱,前后由上下兩個五邊形組合形狀,左右分別為一個六邊形,利用上下四個五邊形的四條邊和左右兩個六邊形的邊在中間形成一個六邊形,左右兩側為上下兩個五邊形對稱,中間為兩個六邊形。被比產品為各種形
165、態的疊石,且包含了對比專利組件1-組件7各種形態的設計要素,并且也包含了對比專利組件1-組件7的各種形態疊合的組合使用狀態。因此,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構成了實質性相似。86九、套件產品九、套件產品案例17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與圖案及其結合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和圖案的結合,且為套件產品,對于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結合類外觀設計的比較原則為,產品形狀是基礎,圖案附著在產品形狀之上,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形狀的比較原則如案例1),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
166、,則可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的比對;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于公知在先設計,應進一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圖案的比對原則如案例3),圖案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圖案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另外,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如意咖啡具(國宴賓客)”的各套件視圖及立體圖,可知,對比專利的套件1為咖啡壺,套件2為咖啡杯,套件3為咖啡杯托。設計要點為:套件1的咖啡壺是帶有蓋子的水壺形狀,其蓋子頂部帶有小球狀提手,提
167、手下方與帶一定傾斜度的圓弧面的壺蓋通過短的細桿連接,壺口是具有一定高度的圓柱體,壺口下方是圓柱體形的壺身,壺身橫截面的圖形如花瓣狀,在壺身 近壺底的側面有一個向外向上伸展的細細的弧形壺嘴,壺底為內凹的底。套件2的咖啡杯是側面帶有耳朵狀提手的圓柱體形杯口敞開的杯子形狀,杯身的橫截面如花瓣狀,杯底內凹。套件3的咖啡杯托為上寬下窄的具有一定深度的圓盤狀,托底內凹。套件1,套件2和套件3表面都彩繪有花朵和寓意吉祥的圖案,其色彩組合大體為黃藍綠紅,基底為黃色。被比產品也為套件產品,但是其為用餐所用的碗,深盤,魚盤,勺子,盅,煲,筷子架等餐具,與對比專利用于咖啡的3件套的餐具形狀有很大的區別,因此,因此,
168、被比產品形狀與對比外觀設計不同也不相似。87十、變化狀態十、變化狀態案例18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整體形狀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對于產品形狀如案例1,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伸縮折疊多層褲架
169、”的各視圖及變化狀態圖,可知,對比專利的設計要點為整體由兩個“C”型掛鉤、五個“U”型掛桿和一個連接座組成的伸縮折疊多層褲架,對比專利包括三種使用狀態:常規使用狀態、折疊狀態、部分抽拉狀態?!癠”型掛桿嵌于連接座,與連接座接觸的一側桿略短,其可抽拉變換,連接座的上下分別與“C”型掛鉤相連,掛鉤也可轉動方向。對比專利包含了兩個“C”型掛鉤、數個“U”型掛桿和一個連接座組成、“U”型掛桿嵌于連接座,與連接座接觸的一側桿略短,其可抽拉變換,連接座的上下分別與“C”型掛鉤相連,掛鉤也可轉動方向等的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即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的要素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因
170、此,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構成了實質性相似。88案例19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設計要點及保護圖片對比對比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設計要點:產品形狀咨詢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對比專利相關圖片的記載,以及簡要說明,對比專利的要部設計為產品形狀,對于產品形狀如案例1,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于本案,通過觀察外觀設計產品“蝴蝶刀”的各視圖及變化狀態圖,可知,對比專利
171、為兩個弧形的手柄和一個帶有超寬斜切面的刀頭構成的便攜式折疊刀,其設計要點為在刀頭打開狀態下,整體呈拉伸的“S”形,手柄和刀頭通過圍繞在手柄頭部的一個旋轉樞紐軸連接,各手柄中空,中空起到收納刀頭的作用,手柄表面有鏤空的圓形,弧形和菱形等圖案,手握內側為波浪形防滑設計,手柄尾部有一個連接兩個手柄的鎖扣。被比產品其包含了對比專利的兩個弧形的手柄和一個帶有超寬斜切面的刀頭構成的便攜式折疊刀形狀的設計,并且也包含了對比專利手柄和刀頭通過圍繞在手柄頭部的一個旋轉樞紐軸連接,手柄中空,手柄表面有鏤空圖案,手柄尾部有一個連接兩個手柄的鎖扣,即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的要素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因此,被比產品與對比專利構成了實質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