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海外項目 EPC 工程的融資模式主要包括兩大類:1)“兩優”存款,指中國援外優惠貸款和優惠出口買方信貸,即由中國政府向項目國政府提供的具有優惠性質的資金安排,該貸款為主權級債務,需主權機構(財政部/央行)作為借款人或擔保方,通常應用于政府間框架協議內的重大工程。這類項目資金相對充裕,盈利性較好,回款風險較低。2)出口信貸,包括買方信貸及賣方信貸兩類,其中主要差異是買方信貸的借款人為國外業主,業主按照項目結算進度直接與貸款銀行結匯按時支付,不存在長期的墊資情況;而賣方信貸借款人為國內承包商,業主支付存在延期支付,帶有中長期融資性質。當前我國建筑企業承接的海外工程項目多為買方信貸模式,建筑工程商并不直接承擔項目融資,已完工項目部分由業主根據國際慣例按時結算,回款一般直接由業主結匯向貸款銀行申請支付(一般為我國銀行),一般無大額中長期墊款,因此整體融資風險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