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政策文件已要求銀行擴大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產范圍,新《辦法》整體影響有限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對表內外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業務進行風險分類。前期政策中,監管對非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曾做出要求,包括在《關于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中將表外業務納入五級分類范圍;在《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中對貸款以外資產風險分類給出建議性指引;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中原則上要求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股份行、外資銀行需對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均應進行風險分類。此次《辦法》明確了所有商業銀行均應對表內外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進行風險分類,鑒于前期政策要求已充分,綜合來看此次分類范圍擴展對上市銀行影響有限。 政策法規 下載Excel 下載圖片 原圖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