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存委托收款背書也叫藏書背書,是指“在收款人表面不曾擁有背書權的情況下,款項確實劃付至收款人賬上,在背書人與收款人之間形成藏書背書關系,收款人才得以享有背書權”的背書。

一、隱存委托收款背書的特點
1、產生范圍廣:隱存委托收款背書是普通背書的一種,可以應用到抵押權證和擔保物等,是大多數非證券領域的投資及融資交易中重要的一種背書形式。
2、背書形式多樣:在商業票據中,隱存委托收款背書可以采取背書、轉讓收款權及真實認可等形式。
3、無明確相銜關系:隱存委托收款背書最大特點及一般情況下在背書人與收款人之間不存在明確的法律關系,只有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客觀的原則才能做出法律認可的背書。
二、隱存委托收款背書的法律關系
1、收款人和背書人間的法律關系:隱存委托收款背書在背書人與收款人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其委托行為只能是約定性的,雙方只有背書人對收款人有無條件認可,收款人有義務以誠實信用及公平客觀的原則支付票據款項。
2、支付人與背書人間的法律關系:在隱存委托收款背書的形式中,背書人的行為只能是無條件的認可,雙方也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是由于背書實際上也是違反假定合法的明示背書規定而認可收款人的擁有票據款項的權利的行為,因此,背書人在支付成功之后,會向該支付人承擔一定的有效性責任,以此確保支付人利益得到保護。
三、隱存委托收款背書有效性條件
1、背書實際上應具有確定性:背書人僅僅是認可收款人的擁有權,不能超越款項的范圍。
2、表達意圖應當是完整的:背書人的表達意圖必須是完整的,不能模棱兩可,不能臆斷或猜測,也不能無意。
3、背書人必須有非證券行為能力:相對于背書人而言,有能力進行票據或其他金融產品交易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成員,都有能力參與此種背書形式,因此,對背書人進行資格檢查是必要的。
總之,隱存委托收款背書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背書形式,它需要支付人、背書人、收款人之間具備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也需要在背書人與收款人之間存在恰當的證據,幫助能夠有效地使款項能夠劃付到收款人的賬戶上,以便于保證支付后收款人才能確立起背書人的背書權或享有其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