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型金融
當前,全球對轉型金融的定義尚未統一,不少國際組織與機構對轉型金融的闡述不同。氣候債券倡議組織在2020年9月發布的《‘為可信賴的低碳轉型活動提供金融支持’白皮書》中,明確轉型金融為“氣候減緩轉型”,適用于正在為實現《巴黎協定》2030年全球碳排放減半、2050年凈零排放目標做出重大貢獻、但不能發揮長期作用的活動,或者可以發揮長期作用、但凈零路徑尚未明確的活動。
香港綠色金融協會在2020年11月發布的《氣候轉型融資指南》中認為轉型金融支持對象包括技術和活動,其雖然在實現脫碳、凈零方面存在不足,但能夠產生比“一切照舊”情形更低的碳排放結果。提出了三項舉措來確保轉型的有效性,包括具有一個可靠的、與《巴黎協定》目標保持一致的轉型計劃與時間表,轉型技術和活動運行過程中最大限度地減少碳排放和其他負面外部因素,以及減少鎖定風險(即制定計劃逐步淘汰部分轉型技術和活動,以便為凈零技術和活動讓路)等。
2021年5月,日本金融廳,以及經濟、貿易和工業部,環境部聯合發布的《氣候轉型融資基本指南》,認為轉型金融是為難以減排的部門提供融資,以助力其為實現脫碳或低碳轉型開展長期的、戰略性的溫室氣體減排活動。

2.轉型金融的特征
(1)轉型金融支持對象既涵蓋具有低碳、減碳效應的項目或活動,也包括建立了明確減碳目標和實施路徑的主體。從投融資對象覆蓋主體(企業)而言,轉型金融可以應用于高碳行業,比綠色金融更加靈活、范圍更廣。
(2)轉型金融促進從高碳向低碳乃至脫碳轉變,與各個行業長期減排路徑密切相關。轉型金融的具體標準需要基于行業界定,深入行業低碳轉型技術應用;需要階段性調整,進行行業、企業所處發展階段與行業脫碳實施路徑的比對,對過程的界定采取更為科學嚴謹的方法。
(3)轉型金融支持的對象需要有明確的減排效果,與《巴黎協定》或國家碳中和目標保持一致。當然,投融資主體也可以基于自身情況,設定更有雄心的減排目標和行動計劃。
3.轉型金融與綠色金融的關系
轉型金融與綠色金融是部分交錯關系,二者有相同的部分,但大體是兩個方向。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綠色金融與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如重點流域海域水環境治理;轉型金融是已經達到或接近凈零的項目或活動,如光伏、風力發電。
(2)與《巴黎協定》目標一致的、長期減排活動,如綠色船舶制造,或過渡期具有減排效益的活動,如節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3)轉型金融建立了明確減碳目標和實施路徑的主體/企業;未納入綠色金融標準但具有減緩氣候變化作用的項目或活動,如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高爐長流程轉電爐短流程煉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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