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監管政策梳理
1、2015-07-18央行聯合十部委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主要說明指出P2P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范,承認P2P的合法地位,監管單位為銀監會。
2、2015-08-06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說明民間借貸利率在24%以下受法律保護,24%6-36%為雙方自愿協商區域,高于36%可向法院申訴追回。
3、2016-04-28教育部、銀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主要說明整治不良“校園貸”。
4、2016-08-24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等四部委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說明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業務邊界,明確借款上限,規定網貸應以小額為主,并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
5、2016-11-28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工商局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主要說明備案成資金存管及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前提。
6、2017-02-23銀監會發布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主要說明明確了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資金存管的業務模式。
7、2017-08-25銀監會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主要說明與以上三個文件共同組成網貸行業“1+3”(—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體系,P2P網貸行業銀行存管、備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規政策悉數落地。
8、2017-12-01互金整治辦、網貸整治辦發布了《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主要說明對現金貸業務進行了規范,綜合借款費率不能超過36%紅線,存量逐步退出。
9、2017-12-08網貸整治辦發布了《關于做好P2P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主要說明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并對債權轉讓、風險備付金、資金存管等關鍵性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說明。隨后地方密集出臺文件,P2P清退潮。
10、2019-01-21互金整治辦、網貸整治辦發布了《關于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175號文),主要說明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余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11、2019-09互金整治辦、網貸整治辦發布了《關于加強
P2P網貸領域征信體系建設的通知》,主要說明支持網貸機構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機構。
12、2019-11互金整治辦、網貸整治辦【83號文】發布了《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主要說明引導部分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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