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是怎么定義的
稅收是指國家按法律法規對經濟單位及個人征收實物或貨幣,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以取得財富的一種形式。稅收的義務主體不限于自然人還應包括社會組織,且稅收必須滿足法定構成要件,而且稅收必須遵從憲法的規定。

2.稅收的特征
(1)稅收的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其公共權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權力)與義務進行規范,依據法律進行征稅。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征稅過程中。
(2)稅收的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后,稅款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統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體納稅人返還或支付報酬。稅收的無償性是從個體納稅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與其繳納的稅款并非一一對等。但就納稅人的整體而言則是對等的,政府使用稅款的目的是向社會全體成員包括具體納稅人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因此,稅收的無償性表現為個體的無償性、整體的有償性。
(3)稅收的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之前預先規定了統一的征稅標準,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這些標準一經確定,在一定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收征收總量的有限性。由于預先規定了征稅的標準,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征稅數量就要以此為限,從而保證稅收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適當比例。第二,稅收征收具體操作的確定性。即稅法確定了課稅對象及征收比例或數額,具有相對穩定、連續的特點。既要求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標準繳納稅額,也要求稅務機關只能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對納稅人征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稅收的三個特征是統一的整體,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無償性是稅收這種特殊分配手段本質的體現,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征收的保證,固定性是無償性和強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證了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
3.稅收的主要類型
(1)流轉稅:對流轉額的征稅簡稱流轉稅,或商品和勞務稅。它是對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流轉額征收的一類稅收。流轉額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實物流轉額,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貨幣流轉額。商品交易是一種買賣行為,如果稅法規定賣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商品銷售數量或銷售收入;如果稅法規定買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采購數量或采購支付金額。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社會服務性行業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業務或勞務收入金額。按銷售收入減除物耗后的增值額征收的增值稅,也歸于流轉稅一類。
(2)所得稅:對所得額的征稅簡稱所得稅。所得稅是指國家就法人或個人的所得課征的一類稅收。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資源稅:對資源的征稅是對開發、利用和占有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類稅。征收這類稅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取得資源消耗的補償基金,保護國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二是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以利于企業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競爭。
(4)財產稅:對財產的征稅是對納稅人所擁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數量或價值額征收的稅。包括對財產的直接征收和對財產轉移的征收。開征這類稅收除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外,對提高財產的利用效果、限制財產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5)行為稅:對行為的征稅也稱行為稅,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收。征收這類稅,或是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調節,使微觀活動符合宏觀經濟的要求;或只是為了開辟地方財源,達到特定的目的。這類稅的設置比較靈活,其中有些稅種具有臨時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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