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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轉移支付?分類有哪些?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開始騰飛,但同時也出現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為促進各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維持經濟社會的穩定,國家推出了轉移支付政策。那么,什么是轉移支付?分類有哪些?本文將具體梳理。

1.什么是轉移支付

1928年,庇古在他的著述《財政學研究》中首次使用了轉移支付這個概念,他認為財政資金的再分配能夠有效地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隨著時間的發展,轉移支付被賦予了財政學的涵義,概念范圍逐漸明晰,從普適意義的角度,對于轉移支付的界定是:在一個擁有分級財政體制的經濟體內,各級政府在收入劃分、支出責任劃分、以及相關稅收分享劃分明確的前提下,為緩解各級政府內部收入與支出責任之間的矛盾,而產生的政府間財政資金無償地直接地轉移,它包括上下級政府間的補助與上解、同層級政府間的橫向轉移收入。

2.我國轉移支付發展歷程

我國轉移支付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分別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前和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

(1)分稅制改革之前

分稅制改革之前雖然沒有正式的轉移支付制度安排,但財政管理體制的多次調整也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資金轉移,具有一定的轉移支付性質。

分稅制改革之前財政管理體制大體可以分為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階段(1950-1979)和財政“大包干”階段(1980-1993)。在1950-1979年間,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雖然經過多次調整,但總體還是高度集中,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普遍存在收支缺口,比較依賴中央政府的補助,這個時期主要有專項撥款、體制補助等形式的轉移支付。在1980-1993年間,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我國實行財政大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政府的財力自主性增強,這個時期的轉移支付形式主要有收入分享、定額補助、專項撥款、定額上解和比例上解等。

(2)分稅制改革之后轉移支付的內容與調整

分稅制改革之后,我國正式建立了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這一時期的轉移支付主要包括原體制延續下來的體制補助、稅收返還以及過渡期轉移支付。

2002年,國務院出臺政策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按50%的比例分享所得稅收入,而中央政府將獲得的所得稅收入都用于擴大轉移支付規模。同時“過渡期轉移支付”更名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后期又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與新出臺其他轉移支付項目如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一起劃歸為財力性轉移支付,并針對醫療、教育、社保就業等設立相應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

2009年,國家進一步調整轉移支付內容,將原來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變成“均衡性轉移支付”,同時“財力性轉移支付”變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并將相應項目進行了重新劃分與更改,至此,我國包含一般性、專項和稅收返還的轉移支付體系基本形成。

2019年,財政部對各類型轉移支付的范圍再次進行了較大的調整,這次調整主要有3個變化:第一,將稅收返還納入一般性轉移支付;第二,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減少,將原本部分屬于專項轉移支付的項目如教育事業、文化事業等統一命名為共同事項專項轉移支付,納入一般性轉移支付;第三,調整完善均衡性轉移支付,明確均衡性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根據因素法并通過計算標準財政收支確定,同時將均衡性轉移支付單列,不再包含其他名目轉移支付。

2020年財政預算報告指出,我國新設立了特殊轉移支付,用于“六?!焙筒淮_定性事件。

3.轉移支付分類

我國現行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按撥付條件和實際用途可分為三大類:一為一般性轉移支付;二是稅收返還;三是專項轉移支付。

(1)一般性轉移支付

是指上級政府為達到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對存在財力缺口的地區給予的補助。該項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公共服務水平自主統籌安排使用,所以又稱無條件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具體數額應充分考慮當地人口規模、密度、海拔、溫度等因素,結合財政收支情況,采用規范的公式化方法進行確定。凡標準財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標準財政支出的,不納入一般性轉移支付范圍。

具體公式為:某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額=(該地區標準財政支出-該地區標準財政收入)×該地區轉移支付系數

(2)稅收返還

稅收返還主要是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為保證地方政府的利益不受大的影響,基本實現中央利益與地方利益的相對平衡而實行的措施,現行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包括兩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和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返還。

(3)專項轉移支付

因其支付方政府對該項資金的撥付附有明確條件、接收方政府對該項資金的使用途徑不得隨意改變的特性,又被歸為有條件的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眾多,重點應用于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財政支農等領域。按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專項轉移支付可分為委托類、共擔類、引導類、救濟類和應急類,其中委托類屬于中央事權,共擔類屬于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其余三項屬于地方事權。

轉移支付

4.轉移支付的意義

從一般性意義來看,政府間的轉移支付具有以下四種功能:一是彌補縱向財政缺口,二是彌補橫向財政缺口,三是彌補地方性公共物品轄區間的外部效應,四是支持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

從個體性意義分析,轉移支付能夠彌補特殊支出責任。我國少數民族大多分布在經濟欠發達、自然環境相對脆弱的邊疆地區,他們在維護祖國邊疆穩定、生態環境文明建設、保護民族文化多樣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支出責任,這些利在千秋的事業需要更多的資金政策支持,轉移支付制度恰好能完成這項工作。

以上梳理了轉移支付的定義、分類、意義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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