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以來,因為恒大事件引發銀行對于交房風險擔憂,預售資金監管進行了大幅度強化。下面是各地的最新預售資金監管政策的梳理。
各地預售資金監管政策
2021年9月22日重慶發布《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
(1)取消核減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比例有關規定,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全部按照預售總額的
35%核定;(2)同一建檔項目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次數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超過3次,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余額的1/3(監管賬戶余額大于應監管金額的,則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應監管金額的1/3)。
2021年9月14日張家口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快完善房地產長效機制的通知》
對新取得預售許可的項目,按樓棟進行資金監管,以套為單位,備案價格的30%可隨時提取,備案價格的70%為重點監管資金(不設資金池),可按基礎完工提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的30%、建設達到10層以上提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的50%、主體封頂提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的65%、完成竣工驗收只留存監管總資金的3%、完成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等5個節點提取預售監管資金。
2021年9月14日東莞發布《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款收存管理的通知》
(1)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項目銷售現場明顯位臵張貼購房支付提示牌;(2)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按照認購協議、合同等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全部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3)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將暫停監管資金撥付和商品房網簽,并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處理。
2021年8月6日蘭州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房企需按照《蘭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將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全款及分期付款中的后續資金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市住建局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入賬方式系統調整到位猴,將通過在預售項目銷售場所統一配臵POS機的方式,確保預售資金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2021年7月27日天津發布《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資金使用節點申請撥付監管資金;(2)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2021年6月30日無錫發布《無錫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操作規程》
(1)對于被評定為誠信企業(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尚未獲評信用等級、但其所有股東在本市設立的持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其他子公司評級均為誠信企業(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其監管銀行以外的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出具的符合條件的保函,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2)購房人可以通過資金監管專用POS,掃碼《商品房預售資金收款單》,實現定金和首付款等房價款進入監管賬戶時自動對應到房屋;同樣的,商業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發放的住房貸款也可以通過子賬戶直接按套發放到監管賬戶。
2021年3月23日西安發布《西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1)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直接存入專用監管賬戶進行監管,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2)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一家商業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按照申請預售許可批次及開發項目樓幢范圍;(3)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商品房開發項目建設進度核撥。完成主體結構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0%;完成竣工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5%;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9%。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可以申請提取剩余1%的重點監管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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