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是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代碼化之后,發布在區塊鏈上,借用區塊鏈技術實現自動執行功能的程序。相比于傳統合同而言,智能合約具有“匿名性”、“自動執行性”、“透明性”等特征,在加快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兩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智能合約的概念最早由尼克·薩博在1994年提出。
智能合約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合約主體。即智能合約的參與者,智能合約交易主體不同于傳統合同,其雙方并不直接簽訂合同,而是通過智能合約平臺進行匿名交易,以合約代碼表示雙方交易意思。
2)合約資產。合約資產指的是可以在區塊鏈智能合約中轉移的的數字貨幣等貨幣資產,例如比特幣。任何可以轉化成具有貨幣價值的現實中的事物都可作為合約資產。
3)自動狀態機。傳統計算機程序是以邏輯進行,按照事先部署的程序順序執行,整個運行過程幾乎不能改變執行順序。自動狀態機的出現則改變了執行順序,外部事件發生后觸發執行。狀態機是把雙方合意部署執行的關鍵,其作用是對運行中的智能合約判斷是否滿足交易雙方預設的條件,符合預設條件將進入執行階段,事務執行成功后,狀態機會將此次智能合約交易標示為完成狀態。
4)交易事務。即智能合約合約參與者所實施的各種交易行為。
2、智能合約的特點
1)去中心化。智能合約可以在脫離第三方信任機構的情況下完成背書,進行點對點交易,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通過節點的共同驗證、維護、以及后續的保障實施就能完成交易。
2)透明性與不可違約性。在傳統合同關系之下,只有各方當事人知曉合同的條款,這就導致在處理糾紛時,參與方很容易因為缺乏證據而遭受損害。但是智能合約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它從締約到執行過程中所有的記錄都會放在網絡上,全網任何一個節點都可以對其進行驗證和追溯,大大降低了違約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3)自動性。一旦當前環境滿足觸發條件后,智能合約就會自動執行,無需任何組織和個人的輔助。
4)不可篡改性。合約從締結到執行過程中所有的交易記錄都在區塊鏈上有跡可查,無法篡改,除非同時攻擊并修改超過51%的節點,但這種方法成本高昂,所以是不具備任何實際可操作性的。
5)匿名性。雖然在區塊鏈達成的交易,其過程具有很高的透明性,但交易雙方卻是匿名的,因為智能合約結合零知識證明、環簽名、盲簽名等技術采取了非對稱的加密方式。
3、智能合約分類
1)合同型智能合約
合同型智能合約一定要滿足《民法典》中規定的合同要素,此類智能合約是可以通過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制的。而智能合約具備合同的相應要素則成為構成合同型智能合約的關鍵。具體來說,這類智能合約一定要具備以下要素:要約、承諾、對價、合同目的、當事人適格、合約內容符合法律要求。
2)執行型智能合約
最大的特點就是其工具性。當事人在先行約定了合約內容,達成了“滿足一定條件就自動支付”的合意之后,再根據已經達成的合意內容編寫智能合約代碼,在這種情形下的智能合約主要體現的就是其工具性,所以,將執行型智能合約視為合同交易過程中的自動執行機制更為合理,雖然它包含了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但它顯然并不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合同成立的要素。
3)單向型智能合約
該類合約有著很強的單方性,主要應用于設立遺囑、贈與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中,以設立遺囑為例,“當事人死亡”就是這份智能合約的觸發條件,當這一觸發條件發生時,智能合約程序就會將當事人的遺產按照合約里約定的分配方案,自動發放到繼承人的賬戶中。民事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這直接決定了不宜用傳統合同法來規制此類單向型智能合約,但此類智能合約極少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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