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定義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私募基金既具有私募的特征,又具備基金的性質。私募基金的本質是基金,也就是運用集合投資的方式,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主要進行證券或股權投資。而私募基金又不同于公募基金,其資金籌集是通過"私募"的形式,非公開操作,基金的申購和贖回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取下進行商定的,投資于具備發展潛力前項目為投資者創造利益,而由于其私下募集的特點,相關信息少有公開披露,其本身蘊含的風險較大??傮w而言,私募基金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私募發行、集合投資、專家理財、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私募基金特點
相比成熟的公募基金市場,私募基金市場處于起步階段,其操作的公開性、受政府監管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私募基金是非公開發行,要求每半年或一年通過私下的方式公布其投資收益,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低。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機制靈活,對于投資方向、投資方式、資產組合等限制較低,可操作性強。在法律范圍內資金使用范圍較大,法律地位尚未確定,監管不明確,對應具體操作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高風險高收益并存。
總體而言,私募基金具備一定的投資操作自由度,投資產品覆蓋面較大,產品種類較多,其私募基金產品收益率普遍較高。但目前我國私募基金市場混亂,法律監管不到位,對從業人員資格審查不嚴格,投資操作不規范等問題的存在導致私募基金市場仍面臨較大風險,因而發展私募基金,完善私募基金市場秩序,應當發揮其靈活性優勢同時加大法律約束力度,降低風險,提高收益。
私募基金風險分析
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完全確立
私募基金市場近年發展迅速,但相關法律體系建設不完善,合法性地位未得到確認等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私募基金的風險目前為止,我國仍未對私募基金的合法性給予明確肯定,對于私募基金操作流程也難以進行細節上的規范。2003年起草及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過程中,私募基金由于與公募基金差異大,操作過程復雜且不透明等原因未得到法律肯定。
而2007年11月30日證監會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持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也僅僅從雙方簽訂合約、收益分配等方面做出部分規定,其合法性地位仍未得到充足的重視。直至2014年8月31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對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給予法律層面的認可,但由于法律制定到被廣泛接受仍需一段時間,因此其私募基金的合法性仍未得到廣泛認可。
實際上由于私募基金非公開性的操作特點,運用法律法規對投資行為進行規范本身就存在一定難度,一方面法律制定的過于嚴格,對投資操作的各個環節嚴格規定,與私募基金投資的靈活性相違背;另一方面,法律制定的較為寬泛,增加了投機分子捕捉法律漏洞的機會,弱化了對私募基金規范性的監管。由于私募基金獨特的運行方式,導致法律層面難以對其做到完善的規定和指導,更多的依賴于私募基金管理者個人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養,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局面也在一定程度增加了私募基金的風險。
政府對私募基金監管為度不足
我國政府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仍處于模糊狀態,未成立專業監管的部口,使得現階段私募基金仍的監管處于灰色地帶。首先,私募基金合法性尚未得到廣泛認可,而由于私募基金本身操作環節復雜,其合法性未得到承認,法律規定也難以覆蓋到具體操作的各個環節,沒有明滿的法律依據,政府相關部口監管將難以把握為度,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其次,我國金融行業實行分業監管,各個行業都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如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分別對各個金融市場的日常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只有明確責任,才能有效監管,私募基金市場現階段是由某一監督機構代為管理還是多個機構交叉管理也未能明確,監督責任的不明晰也在一定程度加大了私募基金市場的不穩定性。
而私募基金的融資、投資及利益分配過程是通過合約進行約束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對于私募基金而言極為重要,缺乏監管機構的監督,信息披露出現的不真實、不及時、不充分等問題難以得到約束,出現問題后也難化及時解決,政府對于私募基金監管力度的不足,極大的增加了私募基金的風險。
委托代理產生的風險
私募基金機構融資、投資、利益分配過程存在兩層委托代理關系:即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目標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這種由委托代理機制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都給私募基金的發展帶來較大的風險。
投資操作產生的風險
私募基金融資、投資過程操作不當都將對私募基金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風險,下面分別從融資、投資過程分析私募基金風險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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