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直接投資是什么
對外直接投資(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簡稱OFDI,又稱為境外直接投資、國際直接投資、海外直接投資。是指一國的投資者(自然人或者法人)以跨國經營形式投入資本或其他生產要素,如輸出資本、設備、技術與管理技能等無形的資產而形成的向本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資本轉移,以獲取國外企業經營、管理的控制權或有效控制權為核心,從而獲取企業利潤或者稀缺生產要素為目的跨國投資活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就對外直接投資所下的定義是: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對外直接投資是指一國投資者在本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所經營的企業中通過參與經營而擁有持續收益的一種投資,其目的是為了對該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有效的發言權。

2、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特點
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相對于其他投資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對外直接投資的實體性,即對外直接投資的主體是在境外建立企業并且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
第二,對外直接投資的經營性,即對外直接投資的主體參與所投資企業的管理控制經營過程,而非單純的金融性投資;
第三,對外直接投資的控制性,即對外直接投資是帶有企業的經營和控制權性質的資本向境外的轉移;
第四,對外直接投資的風險性,即由于生產經營性的對外投資周期長、受外部環境變化影響復雜,投資風險較大。

3、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
按照母公司與子公司的經營方向是否一致,對外直接投資可以分為三種類型:橫向型、垂直型和混合型。
按照投資者對外投資參與方式不同,對外直接投資可分為:合資經營、獨資經營和合作經營等。
按照投資者是否創辦新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可分為兩種類型:綠地投資和跨國并購,這兩種對外直接投資方式是目前跨國公司普遍釆用的方式。
綠地投資也稱新建投資,是指跨國公司等投資主體在東道國境內依照東道國法律設置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所有權歸外國投資企業所有的企業。
綠地投資有兩種形式:
(1)建立國際獨資企業,其形式有國外分公司、國外子公司和國外避稅地公司;
(1)建立國際合資企業,其形式有股權式合資企業和契約式合資企業。
早期跨國公司的海外拓展業務基本都是釆用綠地這種方式。近些年來,隨著跨國并購方式的興起,新建投資在國際直接投資中的比重出現下降,但它仍是主要的對外直接投資方式,并沒有失去其重要性。
建投資會直接導致東道國生產能力、資本存量、產出和就業的增長,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因此多數發展中國家比較青睞于海外的綠地投資。
綠地投資的缺點也較為明顯,比如前期的籌建工作多,籌建周期長,投資者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其投資收益的回收很慢,特別是大型項目。如國東道國的政治形勢、經濟形勢以及國際政治形勢不穩定或者發生突變,其投資失敗風險將直線上升。
跨國并購是指跨國公司等投資主體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東道國某個現有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所有權的投資行為。按照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的定義,跨國并購包括外國企業與境內企業合并;收購境內企業的股權達10%以上,使境內企業的資產和經營的控制權轉移到外國企業。
國并購相對于綠地投資的優點是省去漫長的投資建設周期,快速獲取東道國的現有資產、進入東道國市場并較快的實現投資成本和收益的回收。
